整理三田武繁《「七ヶ国地頭職」再考》(中)

一、評析本鄉和人之學說

本篇將先檢討本鄉和人的學說。不過必須先說明,本鄉和人主要關注的焦點是,兼任攝津、丹波、伊賀、伊勢、美濃、越前等六ヵ國守護職的大內惟義;因此本篇小論所關注的「七ヶ國地頭職」,在他的論述裡不過是作為「六ヵ國守護職的前身」順帶提及而已。因此,雖然有必要連同「六ヵ國守護職」一併檢討,然而作者三田武繁自認為此問題已超出自己能力所及,故在此僅能將檢討對象限定在與當前課題相關之「七ヶ國地頭職」論述。

按照「七日院宣」第一條即寫道:「一 地頭辭退事。為人愁、停止之條、尤為穩便歟」,這表示朝廷有意認可「七ヶ國地頭職」之「辭止」;緊接其後的第二條,則針對「守補惣追捕使之」奏請作出答覆。本鄉和人在討論「七ヶ國地頭職」時所注意到的,正是第二條開頭的那段話:「惣追捕使事。雖替其名、只同前歟」。

三田武繁曾在《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將這句話解譯為:「即使其名稱有所變更,其本質仍與地頭職沒有差別」。然而,本鄉氏和人一方面批評,三田武繁加註「其本質」一詞的解釋,是建立在「同一官職不可能存在不同名稱」此一現代理解的前提之上。另一方面則指出:「研讀史料便自然明瞭,這裡所謂的『惣追捕使』(中略)即為『國惣追捕使』」,進而將「惣追捕使事。雖替其名、只同前歟」這段話理解為:「雖然名稱不同,然而實際上『國惣追捕使』與『國地頭』無異,兩者是相同的職」。於是,如同前面文章所述,本鄉和人基於此一解釋,提出了一個新說:「國地頭職」是「國惣追捕使」的別稱。

本鄉和人此一學說乍看之下十分清晰明快,但假如其學說能夠成立,那麼諸如「國地頭職」的權限內容、「國地頭」制度後續的演變,乃至於「國地頭職」與「國惣追捕使」之間的關係……等,過去「國地頭職」研究中爭論不休、始終未能達成共識的各項問題,似乎都能一舉迎刃而解。然而,三田武繁實在難以認同本鄉和人的學說。接下來,作者將依據在《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獲得的理解,說明理由。

二、本鄉和人理解之缺陷

正如前面介紹的內容所顯示,本鄉和人立論的原點是基於以下理解:「『惣追捕使事。雖替其名、只同前歟』中的『惣追捕使』是指『國惣追捕使』」。雖然本鄉和人認為這樣的理解是理所當然的,但三田武繁對此則深感不然。

再次審視「七日院宣」的內容。倘若「惣追捕使事」該條記事中出現的惣追捕使只是指「國惣追捕使」,那麼「惣追捕使」就是「國惣追捕使」這一點確實是顯而易見的。(編按:聽起來像廢話,但其實不然,且看下面的論述。)然而,該條記事中出現的惣追捕使絕非只有「國惣追捕使」。

正如「廣博莊園許計補」與「最狹小所々皆悉被補」等字句顯示的,「七日院宣」同時也提到了以個別莊園、公領為對象的「莊鄉惣追捕使」。然而,本郷和人的關注只集中在「國惣追捕使」上,而有關「莊鄉惣追捕使」的部分,卻被排除在討論範圍之外。也因此理所當然地,為什麼「七日院宣」中會提到「莊鄉惣追捕使」,以及其中的背景、原委,本郷和人並沒有任何說明或解釋。或許是因為他主要關注的焦點在以國為對象設置的「六ヵ國守護職」,因此可以理解難免如此;然而,若無視甚至輕視有關「莊鄉惣追捕使」的部分,又豈能正確解讀「七日院宣」中「惣追捕使事」條目的內容呢?

順帶一提,上述「將『惣追捕使』視為『國惣追捕使』」的理解,三田武繁認為這種見解絕不只有本鄉和人一人,而是所有承認「國地頭職」存在的學者們共同擁有的認知。由於他們判斷「七日院宣」裡的「惣追捕使」等同於「七ヶ國地頭職」,並視「七ヶ國地頭職」為「國地頭職」的實際例子,因此「七日院宣」裡的「惣追捕使」也必須與「國地頭職」相同,是以國為單位設置之「國惣追捕使」。換言之,「國地頭職」是否存在,取決於我們如何理解「惣追捕使」。

三、重新檢討七日院宣「惣追捕使事」條目之內容

因此,接下來來確認「七日院宣」第二條──「惣追捕使事」所陳述的內容。

(一)解析七日院宣「惣追捕使事」條目之內容

1.國惣追捕使

首先關於「國惣追捕使」,朝廷雖然同意「置」(設置)。不過,這裡朝廷認可的並不是指准許新的設置。如果接受作者關於前年11月北条時政奏請的見解,並考量到「七日院宣」中「但義經行家不出來以前、二位卿不申行之外、一向可被止之由、難被計仰」,其中的「止」字意指停止或廢止,則可以理解為:「國惣追捕使」應是以「守護・地頭勅許」為契機而設置的,並且一直存續至翌年的這個時間點;因此,朝廷所認可的並不是新設國惣追捕使,而是認可其存續(既有的設置)。

2.莊鄉惣追捕使

其次關於「莊鄉惣追捕使」,朝廷將設置對象之莊園與公領,依照規模分為「廣博」與「狹小」兩種情況分別論述。其中關於後者(狹小者),從「皆悉被補者」的表述可以明顯看出,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新設補任;另一方面,關於前者(廣博者),三田武繁在《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已經確認幕府補任之惣追捕使存在,因此判定其和「國惣追捕使」一樣,問題在於現狀的維持(即存續);然而,僅就「計補」此一用語判斷:規模「廣博」者與規模「狹小」者的情形相同,基本上成為問題的是新設。

換言之,朝廷在「七日院宣」中,是就「莊鄉惣追捕使」的新設問題進行討論;當莊園、公領之規模為「廣博」時,即准許新設;但如果是在「狹小」之莊園、公領新設惣追捕使,朝廷則預期將引發「紛爭不斷、訴訟不止」的情況,因此表明拒絕的態度。

不過,三田武繁認為不能直接按照字面上的意思將這個判斷視為朝廷真正的意圖。蓋因不存在一套客觀的標準去判定規模是「廣博」還是「狹小」*,而這也意味著:規模是「廣博」還是「狹小」全憑朝廷之裁量判斷;因此「莊鄉惣追捕使之新設」將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而這正是朝廷真正的目的。

(編按:應該說朝廷並沒有在「七日院宣」中明說「廣博」或「狹小」的定義,或是用面積數字去定義大小的標準;也因此才讓人質疑,朝廷是想利用沒有講明的模糊空間,任憑自己解釋。)

綜上所述,朝廷在「七日院宣」的「惣追捕使事」項目中表現出的立場為:針對「國惣追捕使之存續」予以認可;而對於「莊鄉惣追捕使之新設」,除被視為「廣博」之少數莊園、公領允許之外,其餘原則上不予准許。

3.「惣追捕使事」條目的核心問題

不過,國惣追捕使之存續,換句話說只不過是維持現狀,或再次確認而已;相對地,若允許莊鄉惣追捕使之新設,就相當於賦予幕府一項新的權限。如此一來,難以認為朝廷自己會主動提出討論莊鄉惣追捕使之新設;因此,朝廷之所以討論「新設莊鄉惣追捕使」,其前提係因為幕府方面事先提出了這項要求,這才是最自然、合理的解譯。

據此,如果將前一篇文章對「時政申文」基本性質的檢討結果、以及前述國惣追捕使存續之意涵一併納入考慮,那麼作者三田武繁認為:北条時政在「時政申文」中提出「惣追捕使守補」事項的重點,歸根究底在於「莊鄉惣追捕使之新設」;至於國惣追捕使之存續,即便包含在提案內容之中,充其量也只是作為參照順帶提及而已,並不是真正的討論重點。

如果同意如上所述般理解北条時政的提案,那麼可以進一步斷言:「七日院宣」中「惣追捕使事」條目的主旨為:針對「新設莊鄉惣追捕使」一事,表明朝廷方面拒絕的態度。僅就事情之重大性來看,三田武繁認為宣旨中的「惣追捕使」極有可能就是指「莊鄉惣追捕使」。

(二)是否可以將「惣追捕使」視為「國惣追捕使」?

其次,若將「惣追捕使」視為「國惣追捕使」的話,會產生什麼問題呢?

暫且不論朝廷真正的意思是什麼,從「七日院宣」的內容來看,朝廷只允許在被認定為「廣博」之莊園或公領中新設莊鄉惣追捕使[煜王1] ;然而,將「惣追捕使」視為國惣追捕使的學者──亦即將「七ヶ國地頭職」視作「國地頭職」的學者,是否曾經思考過朝廷這個回答結果所產生的狀況?

1.問題1:「莊鄉地頭職」與「莊鄉惣追捕使」會同時並存

這裡的問題便是莊鄉地頭職。縱觀朝幕之間交涉的前後,眾所周知幕府基本上是以謀叛人所帶跡為對象設置莊鄉地頭職,且其設置的主要目的是治安的對策,這點可由若干史料中確認。另一方面,從「時政申文」與「七日院宣」來看,設置莊鄉惣追捕使之目的顯然是為了要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等人。「莊鄉地頭職」與「莊鄉惣追捕使」兩者不僅名稱不同,其基本權限內容確實也存在差異(關於兩者的差異,三田武繁將在最後一篇文章的最後敘述);然而實在難以認為前者不參與追捕源義經等人的活動,故兩者的職掌在某方面存在相似之處,這點確實不可否定。

然而,若將「七ヶ國地頭職」理解為「國地頭職」,等於可以理解為:在這次交涉中,朝幕雙方都沒有提出關於莊鄉地頭制之制度性改變的提案。更進一步,站在承認「國地頭職」存在的立場,基於「莊鄉地頭制並沒有進行制度性改變」這樣的理解,因此不得不認為:作為朝廷回答的結果,在規模「廣博」的謀叛人所帶跡中,職掌方面部分重疊的「莊鄉地頭職」與「莊鄉惣追捕使」會同時並存。

再來應當留意的是,朝廷對「莊鄉地頭職」的基本態度。在莊園、公領中主要擔任莊園領主階層的朝廷,無須多言,必將莊鄉地頭職視為極不歡迎之存在。儘管如此,主張「七ヶ國地頭職」即「國地頭職」的學者們,對於「除了莊鄉地頭職之外,朝廷還准許莊鄉惣追捕使的設置」這樣的理解,難道不會覺得不可理解嗎?

2.問題2:言行不一的朝廷與反常的幕府

另外,若將「七ヶ國地頭職」視為「國地頭職」,還存在兩個令人難以解釋的問題:第一,朝廷原本對莊鄉地頭職抱持否定之基本態度,為何後來卻又作出了乍看之下與這種態度相互矛盾的答覆;第二,幕府的對應也存在令人難以理解的地方。就現存的史料來看,無法認為幕府曾有積極推動設置「莊鄉惣追捕使」的事實。但既然這項權限原本就是幕府自己主動提出申請的,雖然朝廷附加了一些限制,但最終仍然同意了,那麼為什麼幕府後來不實際行使這項朝廷准許的權限呢?究竟要怎樣解釋,才能將這兩個看似矛盾的事實整合一致,而不產生邏輯上的衝突呢?

三田武繁在《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注意到「七日院宣」「惣追捕使事。雖替其名、只同前歟」中的「替」字,並主張:「時政申文」中表述為「七ヶ國地頭職之辭止」與「惣追捕使之守補」的提案,實質上只是將所職的名稱從「地頭職」變更為「惣追捕使」而已。再者如上所述,「七日院宣」中關於「國惣追捕使」討論的是維持(存續),而關於「莊鄉惣追捕使」討論的是新設,因此三田武繁認為,這裡的「惣追捕使」必須為「莊鄉惣追捕使」不可。假如可以接受三田武繁的見解,那麼前面那些看似矛盾、難以解釋的問題,就能得到前後一致、合乎邏輯的解釋。

也就是說,既然朝廷已經同意幕府方面所提出的莊鄉地頭職「辭止」之提案,那麼即便同意「新設」莊鄉惣追捕使,也不可能會發生「莊鄉地頭職」與「莊鄉惣追捕使」同時並存此的情況*。(編按:因為前者已經先被停止,後者才取而代之。)只不過,北条時政原本最初設想將統稱為「七ヶ國地頭職」的所有「莊鄉地頭職」全部轉換成「莊鄉惣追捕使」,以此為前提而提出提案;然而,朝廷的答覆,卻僅對其中一部分給予許可。此外,關於兵糧米未濟(未繳納)部分的處理,以及「沒官之所々之見知」,朝廷的答覆也都未能滿足幕府方面的要求。正因如此,談判遂告決裂;倘若事情脈絡確實如此,則幕府後來未付諸實行「莊鄉惣追捕使」的設置,可謂理所當然。

四、其他學者關於「莊鄉惣追捕使」之見解

以上或許只是三田武繁個人主觀的看法或單純的推想罷了。然而,可以確定的是:站在承認「國地頭職」存在立場的學者們,都沒有關注到「莊鄉惣追捕使的新設問題」這一點。

當然,並不是完全沒有學者觸及提到這個問題。例如,石井進便以「七日院宣」該當部分作為根據之一,認為:源賴朝作為日本國惣追捕使,不僅能夠任命「國惣追捕使」,也能夠任命「莊鄉惣追捕使」。然而如同前述:就現存的史料來看,難以認為幕府曾有積極設置「莊鄉惣追捕使」的事實,故三田武繁難以認同石井進之學說。

此外,大山喬平指出:「在後白河院的腦袋裡,此時還未清楚區分地頭與惣追捕使」,認為朝廷方面混淆了「莊鄉地頭職」與「莊鄉惣追捕使」;然而,將令人難以解釋之處的原因歸咎於當事人的誤解,三田武繁認為這樣的解釋並沒有足夠的說服力。

歸根究柢,若是將「七ヶ國地頭職」視為「國地頭職」之實例,三田武繁認為便無法解釋朝廷為何會在「七日院宣」中提及莊鄉惣追捕使之新設問題。松島周一不惜強辯也堅持將「時政申文」解釋為幕府單方面意思之通告,並基於此一理解主張「七日院宣」是朝廷單方面的「空想或願望」,大概是因為他察覺到了國地頭論的這個缺陷吧。

五、結語

最後再次強調,並沒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七ヶ國地頭職」就是「國地頭職」;但若能確認「七日院宣」中「惣追捕使事。雖替其名、只同前歟」的「惣追捕使」是「國惣追捕使」,則另當別論;然而,應當將這裡的「惣追捕使」認定為「莊鄉惣追捕使」。因為三田武繁認為「七日院宣」中「惣追捕使事」條目的主旨為:針對幕府以「辭止七ヶ國地頭職」為交換條件,提出「新設莊鄉惣追捕使」的要求,表達朝廷方面予以否絕的態度。

另外,若將「七ヶ國地頭職」理解為分佈在七個令制國內的莊鄉地頭職之總稱,那麼前面提到的兩個疑問(一是朝廷為何會作出乍看之下相互矛盾的答覆,二是幕府為何在此之後沒有積極行使新設莊鄉惣追捕使的權限),也就都能得到合理解釋。

基於以上一連串的分析,三田武繁仍然維持在《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的主張:「七ヶ國地頭職」是莊鄉地頭職的總稱,因此沒有必要修正《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的結論:在鎌倉幕府的制度中,不能認定當時存在「國地頭職」此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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