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莊鄉地頭職層面
目前為止,第一層次─知行國層級的問題已經解決,再來是第二個莊鄉層級的問題,亦即:在全國範圍內,莊鄉層級的地頭是否都無一例外地設置於莊園公領之中?
(一) 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
首先關於此問題,可以讓我們直接瞭解當時怎樣進行的奏請素材自不必說,是最一開始討探的史料──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當中的一段話:
諸國庄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侯也
雖伊豫國侯、不論庄公可成敗地頭之輩侯也
前面底線的部分是「無論在莊園還是公領」的意思,這一點已經在最一開始的文章分析過。但是不能單從前面的表述來判斷,是否含有「所有的莊園公領」的意思。
但是,如果重新考慮前面的主張與其理由說明部分,就會得出暗示性的事實──源賴朝要求莊園公領平均尋沙汰地頭職的緣由,如同最一開始的研究明瞭的,是為了鎮壓與土民叛亂者、武士勾結的不穩定行動,並防範今後出現類似情事。另外,此一不穩定行為的意義不僅限於源義經、源行家問題,反而是作為當時的一般問題被把握的,這也在先前的文章中提過。如此一來,源賴朝方面顯然將地頭成敗的必要性作為一般治安且具有恆久性的問題來把握,並不認為只是在平家沒官領、源義經、源行家逃亡的地方臨時設置。
但是同時,若源賴朝本人奏請的理由如上所述,那麼朝廷方面若認為未來確定不會發生前面不穩定行動的地方,是可以不予承認的,因為沒有設置的依據。至少可以肯定的是,目前還沒有一個毫無缺點的「在全國所有所領設置」完美理論。
不過,即使朝廷不承認前面的事例,也沒有絕對的根據。因為不可能確切斷言未來的不穩行動。因此,無論朝廷多麼不願意同意,源賴朝方雖未主張並要求敕許立即在全國一律設置,但他有可能不會接受朝廷對於前面情事(不穩定行動)的立場。
因此,源賴朝方面最終在奏請之際還是要求了至少全國莊園公領的任何地方能夠依據需要實現地區成敗的權限。在這種情況下,其主張若是依照前面的邏輯,在必要性問題上,留有不得不依靠實力來處理的部分,而雙方都保有解釋的餘地。
(二) 在所有莊園公領實現成敗的形式
上述內容的奏請在敕許中是以何種形式實現的呢?
毋庸置疑,這一點雖然不能從講述敕許的史料中直接導出,但從實施實態相關的史料中能看出接近一定程度的內容。因此,第一個引人注目的史料是前述文治二年6月22日源賴朝書狀中的一段話:
謀叛人居住國々、凶徒之所帶跡、所令補地頭侯也、
前面的敘述是在敕許後,源賴朝補任地頭的地方,這裡存在以下兩點問題。第一,關於如何理解地頭補任的場所;第二,上面提到的內容僅限於「補任」這一點。以下分別探討。
1. 關於如何理解地頭補任的場所
(1)一般理解
這裡看到,源賴朝補任地頭的場所就是「謀叛人居住國々、凶徒之所帶跡」,看起來並不是所有的莊園公領都包含其中。正如已經看到的,奏請的理由是為防止與土民和叛亂者、武士的勾結的不穩定行動,也就是說這一點是在奏請意圖的框架內進行的。
但是補任的結果是否完全符合奏請的意圖仍有待討論,因為前面的一段話「所帶跡、所令補地頭候也」,往往讓人認為,能夠補任地頭職的地方只侷限於謀叛人、兇徒所在的領土。
(2)義江彰夫的理解
對於以上一般的看法,義江彰夫認為,首先前面的句子只是籠統地敘述了把地頭補任到什麼地方的事實,並沒有說明賦予源賴朝可以將地頭補任到什麼地方的權限。
若不同意上述第一點,還有第二點理由:成為補任對象的場所是「謀叛人居住國々、凶徒之所帶跡」,只要包含「居住國々」,就不限於跡地。更何況,「謀叛人」和「凶徒」不可能有明確區分的標準,因此實際上不僅有「謀叛人」、「凶徒」被追捕的「所帶跡」,光是他們的存在就有足以補任的理由。
更進一步來說,對於叛亂者、兇徒「居住」的事實認定,並沒有提到要遵從朝廷判斷的意思,當時其他史料也未顯示有進行這樣的程序。也就是說,就連承認當事人「居住」的事實,實際上也取決於源賴朝方面的判斷。那麼,從敘述補任結果的前面史料中來看,他也未必只針對叛亂者和兇徒帶跡進行補任。
(3)具體例子:《吾妻鏡》文治二年10月8日條目附錄之太政官符
為瞭解補任具體的情況,義江彰夫舉了《吾妻鏡》文治二年10月8日條目附錄之太政官符內容,先來看看是怎樣的內容:
關於前面文書的性質已經敘述過故不再重複,在這裡將重點放在討論地頭補任的地方。首先回答可能預想到的疑問:對於底線(a)部分的記述,以往認為地頭補任的場所僅限於「平家沒官領」,但是我認為沒有根據可以斷言「其跡」在嚴密意義上是指平家沒官領(我認為這與「平家實際統治的地方」一樣是模糊的概念)。
除此之外,(a)所指的補任行為是只針對設置於「其跡」的地頭,並不是說原本源賴朝的補任行為只針對(a)這樣的情況進行。而這一點在前面提到的6月21日源賴朝書狀中已經確認,補任的場所並不限於平家沒官領,而是如同該書狀所述更一般的「謀叛人居住國々、凶徒之所帶跡」。
記住此觀念再來關注(b)、(d)部分,就可明瞭事實──在沒有叛亂分子所在(「非指謀叛跡」)或「現在謀叛人跡」以外的地方也存在地頭。而且正如已經提過的,從(c)和(d)的記述來看,絲毫沒有意識到補任本身是非法的,此時也只是「停止」(限制)他們的「非法濫妨」、「糸奇」而已。那麼這種地頭顯然也是在敕許後補任的,如此一來,上述的「謀叛人」、「凶徒」現在「居住」或被追捕的地方(跡地),可以肯定就是「指謀叛跡」、「現在謀叛人跡」,由此可知,地頭的補任實際上已經擴大到「現在謀叛人跡」以外的地方,亦即叛亂人有可能存在的地方,而且這是獲得朝廷認可的。
雖然前面的事實是針對(a)提到的「其跡」問題,但不可能只允許在平氏跡中可能出現謀反人的地方才能補任地頭,而其他情況(例如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等)未獲允許補任地頭。
結果據此明瞭,在6月21日的書狀中,源賴朝所說的內容實際上包含了對可能發生叛亂、兇徒的地方進行補任,可以這樣理解沒有問題。所以源賴朝對地頭的補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延伸到可能發生叛亂、兇徒的地方,至此可以看出奏請的意圖事實上獲得的認可。
(如後所述,奏請以前,源賴朝在東國的補任並非各地統一一致,而是每當叛變、兇徒發生的時候就對其所在地進行補任的形式。若是如此,不太可能在奏請時提出超出此範圍的要求,即使有這樣的想法,也不太可能實施實現。
2. 是否僅限於「令補」(補任)?
第二個問題是,6月21日源賴朝在其書狀中只提到「補令」即補任這點。
補任是源賴朝方獲得對地頭職的權限之一,但並不是全部的權限(但並非唯一的權限),其(整體)權限整體包括「成敗」、「尋沙汰」─亦即除補任(停廢)之外,還有安堵、平時職務的統御等其他職權。因此,即使補任的場所僅限於叛亂者、兇徒居住地及其潛在的地方,但成敗的場所並不限於前述地點。那麼,是否能更具體地掌握這點?
這一點可以藉由《從地頭實際實施狀態檢證文治敕許內容》文章中關於成敗、尋沙汰實際實施情況的驗證結果來得到印證。亦即如同在大隅國禰寢院的事例中確認的,源賴朝方以接近本領安緒的形式掌握既有的地頭職;再以建久八年大隅國圖田帳為線索,源賴朝方─包含這個例子─對所有未經源賴朝方補任的地頭(即既存所有地頭)也根據敕許建立了「尋沙汰」「成敗」的權限。
由上可見,除了上述的補任以外,對於已經存在卻未經源賴朝任命的地頭,則根據其所在地予予以安堵(或廢除、停職),即使(如果)沒有,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平時也能統御該職務。在奏請時,地頭成敗的問題雖然以防止土民、叛亂者、武士的不穩定行動的形式被提及,但這並不代表已經存在地頭的居住地裡如果沒有前面的問題,就不能將其納入成敗對象。考慮到奏請包括防患未然的問題,如果不以叛亂者、兇徒所在地為理由作為新的補任也是很困難的(很難進行新的補任),對於已經存在的地頭,認為只要進行前面的奏請,自然會納入成敗之中。基本上,「尋沙汰」是將既存地頭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概念,而這也正是源賴朝在奏請中所要求的。
(三) 小結
綜上所述,奏請時源賴朝要求地頭成敗的地方是:對於新補任的情況是叛亂者、兇徒居住跡的地方以及可能發生的地方;除此之外既有的地頭則根據其所在地,即使不能安堵,也要通過統御平常的職務等某種形式掌握;可以說原則上大致獲得敕許。也就是說,撇除掌握方法不談,當時諸國各地存在的地頭都要就地(雖然不是所有的莊園公領都有地頭)納入源賴朝、幕府的成敗之下。
根據以上的研究可知,之前看到的文治二年4月3日源賴朝下文中的「諸國庄園地頭成敗之條、鎌倉進止也」的語句,言外之意包含了以前面所述爲成敗對象的場所特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