鎌倉幕府組織介紹(四):評定(ひょうじょう)

一、 成立背景

時間要拉回到元仁元年(1224年)6月中旬,當時掌握鎌倉最大權力的第二代執權北条義時猝死;幕府內部的最高權力突然消失成為權力真空狀態,有心者蠢蠢欲動使政權動盪不安、幕府周邊也瀰漫著騷動的氛圍。爲繼任執權以掌握大權,最有資格繼承執權的北条義時二位兒子庶長子北条泰時和嫡子北条政村展開鬥爭,而其背後各自有北条義時最親近的二位女性姐姐北条政子和正室伊賀氏在背後支持,史稱「伊賀氏之變」。動亂持續到閏7月便落幕,由尼御台幕府第二最高實權人物北条政子所支持的北条泰時勝出,繼任執權。 

 

但如同筆者在《伊賀氏之變》裡所講的,北条泰時雖然背後有尼將軍北条政子作為後盾,然而就血統來說,北条泰時只是庶長子(北条義時年紀最大的兒子,其母親「阿波局」生平未有詳細記錄,故可知其母親身分低下),因此從未被當作繼承人,身分正統性較低、繼承資格較小,這是北条泰時政權的缺點。

 

因此北条泰時在擔任執權後的首要之事便是整備他所繼承的家,以安撫北条氏族內其他人,信服眾人。北条泰時沒有像父親北条義時一樣,擁有強大的權勢和謀略制服眾人並治理幕政,因為他知道自己還沒有那樣的實力。

 

加上支持自己的北条政子以及幕府元老功臣大江廣元在伊賀氏之變的隔年(1225)相繼去世;自幕府創設以來一直支持幕府的二大人物去世,鎌倉幕府迎來由下個世代統治的時代,因此有必要思考幕府新的統治方式。

 

 

二、 組織

北条泰時不像父親擁有雄厚的實力地位可以統御眾人、治理政治,因此他選擇的方式不是集中權力,而是將其他人納入權力中樞;大家共同掌有權力、一起承擔責任。也或許他認為年輕時期經歷過的十三人合議制*方式,才是對幕府最好的治理方式,因此仿照十三人合議制,召集11位幕府有力人士組成新的組織,作為幕府最高權力以合議的方式進行幕政的治理,此即為「評定眾」。

 

P.S正治元年(1199年)為掣肘鎌倉殿源賴家的獨裁權而實行的合議制度。雖然是以十三人合議制為原型、同樣的合議制,但與北条泰時建立的評定眾仍是完全不同性質的組織。

 

(一)組成

「評定眾」制度被認為始於嘉祿元年(1225年),但是《吾妻鏡》中要到稍晚的1232年才有可以瞭解組成評定眾成員的記述:

「爲表明對執政並無私心,召集評定眾連署請起文,這些人有11人:中原師員、三浦義村、二階堂行村、中條家長、町野康俊、二階堂行盛、後藤基綱、三善倫重、三善康連、藤原業時長定齋藤原。」

 

除了上面11人外,加上領頭的執權北条泰時及連署北条時房共13人,為創立之初的評定眾。


分析這些評定眾的成員身分:



包括執權、連署在內,這13人中就有10人是十三人合議制成員的親戚或相關人士。除了在御家人間鬥爭中被鬥倒的梶原景時、比企能員、和田義盛等人外,沒有特別在政治鬥爭中敗北、也沒有相關人員被納入評定眾的是安達盛長和足立遠元兩位。不過安達盛長的孫子(安達景盛之子) 安達義景在延應元年(1239年)30歲時成爲評定眾,此後安達氏世襲評定眾。或許原十三人合議制成員較熟悉幕政如此有助於組織營運之穩定,因此北条泰時大量沿用十三人合議制成員相關人士。

 

與源賴家時期的十三人合議制成員以有力御家人爲主相比,北条泰時的評定眾中文士便占了8名,包含中原、三善、二階堂、藤原等來自京都的文官及其後代組成;而武士僅占3名。可見北条泰時設立評定眾之目的即表明為行政、司法組織,因此重視成員必須具備實務能力。那另外3名有力御家人中,最具話語權的人便是三浦義村(三浦氏可說是僅次於北条氏的有力御家人)。至於鎌倉幕府的開創家族源氏則一名成員也沒有。 

 

分析評定眾的成員組成,可以看出到了北条泰時時期,幕府政治的運作已不需要像源氏這樣的武家棟樑來領導;應該說幕府統治架構已進入到不同的階段了。以現代企業為例,可以說創業之初由創立者的領袖風範發揮領導力的時期,進入到以實務能力出衆的職員發揮力量的穩定期。   

  

(二)運作

執權一職作為鎌倉幕府實際的掌權領導者,在評定眾中也作為首長,不過在評定時執權並不會單獨決定事情,基本上鎌倉幕府的政策交由評定眾決定,然後由政所、侍所、問注所分別負責執行評定中的決議事項。以現代比擬的話,執權算是評定的議長(連署是副議長),其所代表的權利(表決權)與其他成員相等,即一人一票、每人票票等值。北条泰時對評定的設定就是在團體中不會有人獨大的情況,避免重蹈十三合議制的覆轍(為爭權爭利,而導致組織有名無實地沒在運作)。

 

在評定制度下,幕府的運營及御家人訴訟事件的審理都必須交由評定眾合議決定;將軍不會出席評定會議,只會閱覽決定事項。評定中決定的事項直接原封不動地反映在幕政上,因此評定作爲幕府的最高決策組織,擁有強大的權力。

 

 

評定眾討論的事項包含幕府的政策、人事、訴訟裁決等許多議題,大大減輕政所和問注所日益增加的負擔,成爲一般事務和審理裁判的主要組織,也因此評定成為僅次於執權、連署具有強大影響力的組織。

 

評定眾的目標是,針對幕政議題,除了有力御家人的意見外,再加入實務菁英文官知識和經驗,來平衡御家人的利益並提出實際可行的有效政策。

 

但是,評定合議制的缺點便是「大家意見不統一便無法確定政策」以及「太過於重視大家的意見反而導致沒有實質內容的妥協性政策」這二大本質上的缺陷。

 

在《吾妻鏡》中,有力御家人結城朝光留下了作爲評定眾時的感想,可藉此側面得知評定眾實際運作的情況。

 

結城朝光說:「現在思緒淺薄,無法判斷是非,所以想提意見也無能爲力(中略) 「第一次參加(評定)的那天就應該馬上辭職,但是爲了將名譽留給後代仍勉強擔任評定眾,至今已經當了12個月。」

 

結城朝光出身自有力御家人小山氏,曾參加討伐木曾義仲和源平合戰的老武士;是源賴朝的愛將之一,在梶原景時驅逐事件中,根據北条時政的命令行動。加入評定的時候已高齡68歲,應相當於榮譽會員的地位,然而沒想到評定眾並非如此、竟然是真實參與實際政務的職位。此後,結城朝光覺得跟不太上大家,多次請求泰然才獲得首肯同意辭職。

 

從上述可知,北条泰時的評定眾不像以前的十三人合議制那樣是平衡各家有力御家人派系利益的場所,而是由精通實務的文官成員組成、實際參政的組織。工作的內容也詳細涉及土地買賣以及強調專業性的事務,如制定法律。

 

(三)理想的體制

或許甫上任的北条泰時經過冷靜分析時勢後,認為用以前的方法統治鎌倉幕府是不好的,因此想從根本上改變鎌倉幕府的結構。

具體來說,過往幕府的統治必須依靠強大的掌權者領導政權才得以生存;為了改變這種狀態,必須創建一個「即使幕後掌權者不在也能穩定幕府政權」的新體制。

因此,北条泰時想出了評定眾這一組織。

利用權勢打壓御家人的不滿,故每當掌權者去世時,鎌倉幕府就會因此變得不穩定。因此重要的是適當地消除各御家人的不滿。故只要將機制改成由有力人士(評定眾)協商決定幕政的體制即可。當然也有執權之後行使權力的場合,但基本上把評定決定作爲幕府的最終決定。這樣,無論誰掌權,都能進行穩定的幕政!

或許這就是北条泰時心中理想的幕府統治體制。

三、 卓越影響──訂定《御成敗式目》

隨著評定眾的設立,幕府的訴訟處理變得不易受到權力者的影響,也相對更為客觀。最終,幕府將這些訴訟經驗累積成了《御成敗式目》。

評定眾運行到第七年貞永元年(1232)的8月,《御成敗式目》公佈至第51條,《御成敗式目》開始與其他單行法一同構築起較為完整的幕府法體系。《御成敗式目》以外的單行法,包括比《御成敗式目》更早頒佈的單行法,全部統稱為「追加法」。

*單行法:就特定事項訂定的特別法律。

筆者這裡無意討論《御成敗式目》的內容及其影響等議題,因其範圍過大與本篇主題無關,故在此著重北条泰時編著《御成敗式目》的想法。

編纂《御成敗式目》的北条泰時曾寫信給正在京都擔任六波羅探題的弟弟北条重時;藉此留存的書信,可以瞭解北条泰時編纂《御成敗式目》時的想法與心境。

書信共有兩封,一封寫於1232年8月8日,另一封則寫於同年9月11日,內容並無太大的差異,其中的重點如下:

  1. 訴訟時遇到相同的爭議問題,不可因當事人地位的高低與權力的大小得出不同的判決結果,應預先建立式目(法條)。

  2. 依據式目(法條),縱使是不識字之人也能預先有所思考,判決更不會被太過草率地隨意更改。

  3. 原本應依據律令格式等公家法進行裁決,但由於在地方上知曉公家法之人甚少,所以在不知法的情況下地方多有因謀劃偷盜或是夜襲等重罪行為而毀掉人生之人,原本不知法之人若是事後依據公家法來裁定,仿佛不知不覺落入某種圈套。因而,源賴朝甚至歷代將軍都未曾依照公家法來進行裁決過。儘管京都等地會嘲笑《御成敗式目》是無知的蠻夷武士七拼八湊制定出來的東西,但如若不事先制定《御成敗式目》,今後恐怕將更是無法可依。

  4. 讓關東的御家人、守護所、地頭學習《御成敗式目》。

  5. 《御成敗式目》所不能涵蓋之處可在日後補全。

  6. 《御成敗式目》的內容並非參照具體的法典而作,它是一種對合理性的說明供武家之人使用,因而其不會影響到京都朝廷的決策及律令規定等內容。

從以上內可以看出,縱使已經預想到會招來貴族「蠻夷武士七拼八湊制定出來的東西」的嘲笑,但北条泰時的態度依然不卑不亢。甚至「它是一種對合理性的說明」一句表明北条泰時對於新的武家法必將優於不切實際、毫無效力的公家法報有相當自信。

鎌倉幕府初期少有文章抒發東國人的情感。所以從這方面來看,《御成敗式目》和北条泰時的書信可以說是極其稀有之例,它們表明東國人自認是「蠻夷」的一種意識。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第6點的適用範圍表明幕府與朝廷之間的統治範圍仍有嚴格的分界線。

《御成敗式目》的最後是幕府負責裁決的奉行人的連署:

  1. 判斷是非時,不能受親疏遠近與個人好惡的影響

  2. 但凡認為合理的,無須忌憚其他奉行人及有權勢者的判斷,可大膽地提出自己的意見

  3. 對於已做出裁決的事件如果出現問題,所有參與裁決的奉行人均負有連帶責任,且參與判決時需要以虔誠的態度向神佛起誓。

此處的署名人是,上面提到的11名評定眾再加上北条泰時和北条時房,共計13名成員。

正如石母田正所評述的,這段文字彰顯了裁決團的責任感與道德觀,它富有崇高的精神色彩。

幕府裁決中,除了政治背景外,並沒有硬性指標能夠衡量奉行人的公正取向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貫徹。但是「非勘」即在進行了錯誤的裁決後會受到相應處分的事例,倒是證明了幕府重視裁決公正性的態度。

例如其中一例:仁治二年(1241年)5月,擔任問注奉行的大江以康和紀伊五郎兵衛入道寂西以及同七左衛門尉重綱,在處理陸奧國小田保追人、若村的紛爭時,因為做出了錯誤的裁決而各被沒收一處領地以示懲處。縱使沒有詳細記載可以查證該裁決的具體內容,但由該事例可見,在裁決中裁決人必須具備相當嚴格的公正性。

 

四、 後續

回過頭來看,鎌倉幕府政權的建立是殿基於鎌倉殿(將軍)和各個御家人的主從關係。北条氏僅是鎌倉殿的家臣,雖然是御家人的第一,但並非主君。在經過三代鎌倉殿之後,鎌倉殿成為僅是名目上、形式上的存在,主宰幕府的變成有力御家人的合議。

評定眾們直到第5代執權北条時賴時代(1246年~1256年)爲止,一直很順利。北条時賴時期爲了有效處理大量的訴訟案件,於1249年(建長元年)在評定眾下專門針對訴訟問題新設「引付」,對評定眾制度進行改革。

不過此時經歷宮騷動、寶治合戰等各種鬥爭後,排除各種勢力、獨佔執權地位的北条氏權力益加擴張;幕府的最高權力者不是在幕府中擁有地位的執權,反而是北条一門中的最高地位者,即屬於北条一族本家的「得宗」。到了鎌倉時代後期,以「得宗」為中心的寄合(寄合衆)漸漸掌握實質權力取代評定,評定變成毫無權力的組織。並且因應這一態勢,評定眾成員也由北条氏所獨佔。當初北条泰時設置評定的理想逐漸消失……。

在室町時代,亦以幕政的一個機關而被設立,不過與鎌倉幕府末期的評定眾同樣,被當作是足利氏一門的榮譽役職,實質權力極小。式評定眾由吉良氏、畠山氏等足利氏一門中,接近將軍家的當主就任,其他氏就任的則是出世評定眾。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網路資料、第三點內容取自《源賴朝與幕府初創》(山本幸司,中國文匯出版社,原日本講談社 日本的歷史系列第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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