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為止有關奏請文治地頭職的內容,透過日本學者義江彰夫的帶領,我們已經分析了《玉葉》11月28日奏請與《吾妻鏡》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二份史料的內容,並在「探究《玉葉》11月28日奏請與《吾妻鏡》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二史料之關聯」文章結尾提出了「文治地頭」的相關結論。
但是義江彰夫對於此解論仍很謹慎不敢就此斷言,因此他還提出前面的「文治地頭」奏請是否真的被認可勅許?「文治地頭」的內容真的與其他二次史料內容沒有矛盾嗎?這些都還有待確認,因此接下來繼續讓義江彰夫帶領我們找尋其他二次史料的內容以及講述設置地頭職實態的史料來二次確認「文治地頭職」奏請及勅許的相關内容。
一、文治地頭職是否被勅許?
在前面文章的考察中,我們根據《吾妻鏡》文治元年11月29日條、同12月22日條、鎌倉年代記背書等史料,得知「地頭職敕許經過11月29日口宣內示、12月6日宣下、12月21日朝廷使節到達鎌倉傳達給源賴朝的過程」。但是以上所依據的史料都屬於二次史料,所以僅以此為依據多少令人有些疑慮。因此需要尋找看看是否有一手史料可以確認奏請是否真的獲得敕許。
在此,義江彰夫提出《玉葉》12月27日的內容:
近日武士奏請事、不論是非有施行、
這條記事的背景是12月27日藤原兼實收到了12月6日源賴朝書狀和摺紙,在此有一封向院承認相關奏請的書狀中記載了上述內容。
前文的大意,從「不論是非」的意思來看,是指武士們提出了各種各樣的要求,但不論如何這些都(是在通過敕許的基礎上)付諸實施。
順便說一下,從11月28日當天他在日記《玉葉》中已經記下那篇記錄這一點就可以知道,此時藤原兼實已經知道11月28日地頭職奏請的事實。
況且,在11月28日的階段,關於奏請的內容並沒有像日記中所說的那樣超過「相分賜……諸國」的認識,即使不知道其中包含了地頭職,但最晚在12月27日收到賴朝書狀的時候,也肯定知道之前的奏請包含了書狀中所說的內容。因此,依照《玉葉》12月27日條目來看,朝廷確實敕許了地頭職的奏請。
另外,根據次年文治二年4月3日源賴朝下文中曾出現過「諸國諸庄地頭成敗之條者、鎌倉進止也…(後略)」的事態(《島津家文書》),但如果前面的敕許未被通過,則不可能發生的事。
綜上,透過一次史料的驗證明確了之前對於敕許的理解,既沒有被否定,反而加強了理解。
不過,經過以上研究僅可以確認曾有過對奏請的敕許,但不確定是否按照奏請原封不動地敕許。當然,可以說前面《玉葉》的「不論是非有施行」這一表述中包含沒有仔細斟酌奏請內容就全部敕許的意思,但這只是可能性,不能作爲根據。
爲了弄清這一點,有必要探討「敕許以後敘述實施地頭職實際事態的史料」加以確認。爲此,必須事先確認「傳達奏請、敕許的二次史料內容」是否符合「前面對於地頭職奏請內容的理解以及相關的敕許事實」。
雖然二次史料所記錄的事情可能不如一手史料正確,但其必定是根據某些事實或史料為基礎所記錄下來的,因此如果二次史料所述的事實與之前我們得出的理解相矛盾,那麼我們目前爲止的理解本身就會動搖,連帶影響後續從實際實施的狀況還原敕許的內容。
一、 二、檢視其他有關奏請、敕許的二次史料
義江彰夫列舉了以下相關的二次史料加以探討驗證先前文章的結論。另外,強烈建議閱讀下面史料時,一同參照《文治敕許史料介紹》文章中的翻譯閱讀,避免無法理解史料分析。
前面的史料雖然是傳達鎌倉幕府對文治地頭職奏請提議的記錄,但屬於讚揚大江廣元功績的記述,需要慎重看待內容。因此,由後人增添內容敘述的可能性很大。
先說關於此例的結論:即使上述史料內容幾乎符合史實,也不違反考察的結論,說明如下。
(a)的理解和12月6日賴朝書狀中所提出設置地頭職的理由「工民或含梟悪之意、値遇謀反之輩、或就脇々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依候」一脈相承。(當然,關於於東海道以下的部分,除了書狀以外,沒有看到其他部分,但是這部分是源賴朝方內部情況的事情,所以給朝廷方面的書狀中沒有表示,這是可以理解的。)
(b)部分按照大意是指,參與國衙的行政,每個公領莊園都補任地頭。從奏請記錄和書狀中得到的地頭職奏請內容是:不論莊園公領,以國這個行政單位爲媒介,進行尋沙汰、成敗(包括補任)。那麼,干預國衙的事情,可以看作是包含該國頭職的奏請,所以(b)的敘述也與目前為止考察的結論不矛盾。
另外,(c)部分對於及早奏請實施的呼籲也與賴朝書狀中提到的「不致其用意候者、向後定無四度計候歟」內容相互呼應。
總之,此一史料並未與目前的結論衝突。
根據日本學者石母田正的研究,上述史料極可能為後代添加之內容。儘管如此,義江彰夫認爲至少有關地頭職的記載傳達了真實性,且與目前的結論也不矛盾。
首先,奏請的時間與《玉葉》的奏請記錄對照之下相符合;而(b)部分與(a)所說的地頭職務無關*,所以(b)和(b)'部分的記載與先前考察的結果不矛盾。
另一方面,(a)「補任諸國……地頭」和(a)’「諸國守護地頭」的表達,正如石母田正所指,是請求以國爲單位的地頭職的補任;與先前考察的研究結果是請求相同的內容。另外,雖然這篇史料沒有提到莊鄉地頭的問題,但如先前考察的文章所述,在以國爲單位的地頭職的補任中,莊鄉地頭的問題也被納入其中,因此不構成問題。
綜上,這篇史料也不能成爲推翻前面文章得出的結論。
P.S他篇文章再論。
前面的史料不是一手史料,所以不能說沒有增添敘述的餘地。但是,即使紀錄的內容是事實,但也與前面討論的結果不矛盾。
(b)部分與最初提到的史料A邏輯相同,因此沒有問題。(a)中的「諸國地頭職拜領綸旨」表示對敕許的內容與奏請是相同內容;敕許奏請的內容是認可「諸國地頭職」的補任─即「拜領」的形式實現。
所以前面的史料也不影響目前考察的結論。
日本學者石井良助指出上面的史料是傳達敕許「地頭職」權限的內容─亦即「不論莊園公領,下地完全由關東掌管」。但是義江彰夫則不認同石井良助的觀點。
首先,義江彰夫不認為此文章表示僅敕許「地頭職」。他認為即使前面的文章是敕許11月28日奏請的文章一部分,但將其限定於只敕許「地頭職」是個問題。
正如前面的史料B─11月28日奏請,除了「地頭職」之外,應該也有對「總追捕使」、「兵糧米」獨自的奏請,不太可能只敕許「地頭職」而沒敕許「總追捕使」和「兵糧米」。因此,12月6日發佈並於12月21日到達鎌倉的宣旨,應該包含11月28日奏請的「地頭職」、「總追捕使」、「兵糧米」等全部問題進行回覆。那麼,上面12月21日的記述比較可能是針對「總追捕使」、「兵糧米」以及「地頭職」這3個問題總括性答覆的內容,這樣的表述比較合理。(依照以上論述,義江彰夫對於12月21日那句話的意思可能是指:各國的莊園和公領的「管理權」*,(「地頭職」、「總追捕使」、「兵糧米」這三大權力),幾乎完全由關東(源賴朝方面)掌握。)
P.S.不過日本學者對於「下地」的解讀也是不盡相同。
當然,前述的解釋只是其中一種可能性。如果依照石井良助的觀點,將其看作是僅與「地頭職」有關的敕許內容*,那會與前面我們的理解相符嗎?答案也是否。
P.S. 亦即「不論莊園公領,下地完全由關東掌管」這句話是單純指「地頭職」被敕許的權限。筆者認為,的確不無這個可能性,或許《吾妻鏡》將其他2項議題的敕許寫在其他地方,又或因為不明原因而未寫出來。
源賴朝奏請要求的是「諸國莊園平均可沙汰地頭職」,原則上地頭在哪個莊園公領,就對該莊園公領課徵賦稅工作;亦即源賴朝方要求可以自由設置行使強制力的地頭職。幕府直接以諸國全境爲對象、對於課徵賦稅的工作間接行使強制力,建立起一定的權限。用前面的解釋來理解上面史料那段話也未必是不自然的事情。
而且「下地者、關東一向」這樣的表述,很容易讓人誤以爲將下地的專屬統治權交給關東;但是在這個時代要獲得朝廷認可這種權限是難以想像的。所以,除了一定程度的參與干預(即前面提出的解釋)之外,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考慮,因此前面的解釋與先前文章考察得出的結果也沒有矛盾。
依筆者的理解,義江彰夫以上的邏輯主要是藉由石井良助的觀點,點出其缺陷,然後說直接用先前文章的結論也可以解釋史料那段話,最後再補一條理由說明石井良助不合理的地方;這樣的邏輯,筆者認為實在有點牽強、說服的力道稍嫌薄弱。
其實關於這個例子的內容─「於諸國庄薗下地者、關東一向可令領掌給云…」,在日本學界有很多的討論分析,學者之間的看法歧異甚大,而義江彰夫卻未能像解讀源賴朝12月6日書狀時的方法再重新分析上面那一段史料,實屬可惜。上面義江彰夫這篇例子的論述,彷彿是在跟讀者說,別人那樣的解釋不對,直接套用我的解釋才是對的,而卻未回到原點重新分析為什麼上述例子的內容符合作者的論點。
上面的史料是來自《吾妻鏡》,因此不排除有後人編纂的可能性。但是,即使記錄本身傳達事實,也不一定與我們的理解相矛盾。
首先,很明確的是(a)的記載沒有問題,與B、C史料分析理由相同。至於(b)部分,如果承認源賴朝尋沙汰、成敗莊園公領層級的地頭職,那麼源賴朝捐贈一國內一郡(地頭)的行爲並非是一件不自然的事情。
前面的史料一部分是北条時政書狀原史料的一部分,是目前爲止我們推測奏請、敕許國地頭職存在的根據,因此與我們的理解不矛盾。
(a)部分顯然是敘述,肯定是由後人所寫。儘管如此,這裡說到諸國補任地頭職,其中7個國被北条時政所拜領,與前面文章得出的結論並不矛盾,其與B、C及前面E(b)的理由相同。另外,在《吾妻鏡》同月2日、7日條目的紀錄中也有與上面類似的敘述,那些記錄與前面的理由相同,沒有矛盾。
上面的史料中有問題的是(a)部分。若根據此記載,守護和地頭都是爲了尋找源義經、源行家而設置的。但是如同石母田正研究過的,上面的內容是後來的編纂者根據賴朝書狀原史料為基礎所採錄的紀事,因此有較多錯誤的地方。
(a)所採錄賴朝書狀的部分為「几不限伊勢國、謀叛人居住國々、凶徒之所帶跡、所令補地頭候也」,但設置地頭職的目的絕不僅以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為目的,還有在奏請和賴朝書狀中所述「土民或含梟悪之意、値遇謀反輩侯、或就脇々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恠候」的理由。
另外,(a)部分還表達了似乎只有畿內近國才能補任地頭,但是從原史料賴朝書狀來看,顯然沒有如此限定的敘述。因此,上面史料(a)的記述也不能成爲否定之前結論的素材。
小結:
以上是義江彰夫所提出具史料價值、可直接傳達地頭職奏請、敕許的二次史料。
藉由分析前面各個史料,可以確認以上史料都與先前文章對於地頭職奏請、敕許的理解沒有矛盾;或者看似矛盾的史料,也都釐清史料本身存在問題。而且審視二次史料的內容,沒有發現需要進一步補充目前為止有關地頭職奏請、敕許的理解情況。
綜上,義江彰夫透過以上反覆驗證,確認了先前的勅許過程:文治元年11月28日向朝廷奏請有關前面文章結論的地頭職,次月12月6日通過敕許,並將此消息於12月21日傳送到鎌倉。
後記:
關於以上文章內容,除了史料D的分析論述筆者不太能同意以外,其他的例子大致都能理解並同意日本學者義江彰夫的看法。
當然對於以上結論,筆者會質疑或許義江彰夫提出的是只對自己解釋有利的史料,而未提出、忽略了不利於解釋的史料,亦或甚至是當時尚未發現其他史料,畢竟該文章寫於1977年,距今已將近50年,不能保證該文章以後沒有出現其他新的史料。
俗話說:盡信書不如無書;對於以上史料分析及其得出的結論,讀者仍應抱持懷疑的態度。對此,筆者只能期待有更多學者去發掘、研析相關史料後公開發表意見觀點,讓大家有更多內容去討論,並加以檢驗義江彰夫的結論是否正確。
參考資料:《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上)》義江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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