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為何在內亂時期地頭職急速普及?
接下來第二個問題是:在這種條件下,為追求確保在地領主利益而登場的地頭職,為什麼在內亂時期會在廣泛的所領中大量出現?
因此值得關注的是,隨著內亂時期的接近,伴隨而來領地所有權多元化所引起的居民抵抗賦稅徵收問題,逐漸變成越來越常見的重大問題。義江彰夫在此從寄人、加納田問題的角度來切入。
(一) 治承.壽永之亂以前
1.國衙方面
從11世紀寬德、延久的莊園整理令階段開始,寄人、加納田的問題就已經成為國家制度上不可忽視的問題,這一點在前輩的研究成果中已有顯示。根據《保元整理令》我們可知,這個問題在鳥羽院政期間進一步發展成不容小覷的嚴重問題。
上面是《保元整理令》的其中一條(第二條);在全部七條條文中有關處理全國莊園問題的,除了停止新立莊園第一條和上面提到的條文以外,沒有其他相關的條文了。
在公認的莊園公領領有體系之下,前面所說的(a)「加納」「出作」和(c)「寄人」的問題,如同(b)、(d)所說「蠶食之漸、狼戾之基」、「郡縣之滅亡、乃貢之擁怠」,在當時已被認為是會動搖國府收取體系的嚴重問題。
但是(a)的「加納」和(c)的「寄人」分別各自「對捍」、「遁避」向國衙繳交的「官物」及「課役」;反過來說,「加納」和「寄人」分別應該向國衙繳納「官物」和「課役」。由此可以確認「加納」和「寄人」是莊園公領雙重屬性的一種類型。更重要的是,如果放任這樣的雙重屬性領知,不僅會造成各自的「官物」或「課役」對捍,而且會產生如(b)、(d)所述──「狼戾」、「郡縣之滅亡」(治安的混亂)和「乃貢之擁怠」(租稅一般的滯納)的事態。從內容上來看,很難認為僅(a)會產生(b)的結果,或僅(c)會產生(d)的結果;只得認為(a)和(c)會同時引發(b)和(d)二個方面的情況。因此,居民們拒絕弁進一般的租稅、有時甚至引起治安不穩定的事態,可以理解為是因為公領民逐漸變為莊園的「加納」田作人、「寄人」的動向所導致的必然結果。那麼可以肯定的是,在莊園公領雙重屬性的情況下藉由莊園領主的權威,居民們產生「狼戻」、「乃貢之擁怠」的形式恆常抵抗。
2.莊園方面
即使確認「加納」田作人、「寄人」的抵抗是針對國衙展開的,但這不代表他們便穩定地歸屬該莊園。由於前面的法令是政府頒佈的,因此當然看不到莊園方面的問題。
不過透過史料可以發現莊園中「加納」田作人、「寄人」的例子也不少,例如:保延元年(1135年)在東大寺領伊賀國黑田莊出現興福寺春日塔的寄人、永治元年(1141年)在同領美濃國茜部莊出現仁和寺大教院領內牧莊的作人等,而且這些事實並不僅僅是個別莊園的偶發現象。
3.小結
綜上,以保元新制為核心可知:在鳥羽院政末期,莊園公領領有體系以加納、寄人等為媒介,將莊園公領雙重屬性的多元化所領擴大到全國範圍,從而導致居民多元化的抵抗擴大、常態化的結果。
(二) 治承.壽永之亂以後──情勢進一步擴大
治承二年(1178年)的新制並未處理全國莊園的一般問題,因此無法以此為核心觀察相關情形,不過上述所說情勢在經過內亂時期以後情況不減反增。
例如:元歷年間(1184年~1185年)在紀伊、丹波、備中、若狹、播磨等國擁有所領的神護寺領,全部的所領中普遍出現了「(諸庄園)領家地主等……懈怠寺役、損亡庄園改行非法」的問題,很難想像「地主等」「改行」(修正)這樣的「非法」(行為)時完全不倚靠其他的莊公權威*,而這些問題也並非僅神護寺領特有的。
編按:亦即在地領主如果不倚靠其他的莊公權威,很難制止居民的非法行為。
而就算到了內亂時期結束以後,問題情況似乎也沒有改善,以建久二年(1191年)3月22日新制中的一段話可了解:
諸新立之庄園、餘田加納之多少、且任舊制、令停新立、且勒子細、可決聖斷之由、先格後符、稠疊嚴峻、而土民各假庄家之威、國宰殆煩吏途之務、……
自保元新制以後到內亂時代結束,隨著莊園的新成立,「土民」們「假借各庄家的權威」「餘田加納」化的情況不但沒有停止,反而進一步擴大。由此可見,因為「餘田加納」化擴大的情形,居民的抵抗也越來越普遍。
而且,從保元到治承.壽永內亂的時代,院、平家、寺社之間權力的對立越來越激烈,各自擁有的所領在各地引發領有上的衝突,這反而進一步加劇居民藉由領有多元化進行抵抗的情形。
(三) 文治元年12月6日的源賴朝書信
考慮以上面向後,回到已經反覆研究的文治元年12月6日的源賴朝書信,可以發現源賴朝在信裡說的一段話特別值得注意:
土民或含梟惡之意、值遇謀反之輩侯、或就脇々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恠候、
不可忘記,這段敘述是源賴朝對現狀的認識,不僅是其作為希望成敗地頭職的依據,同時也是向朝廷和九條兼實等人針對所領和治安問題所說的敏感言詞,因此它們具有一定的客觀性足以使他們信服這是事實。
由上可知,「土民」即各個所領內的居民與「脇々之武士」結合進行奇怖─即擾亂治安的行為,這種情形在內亂時期已經相當普遍。(另外,這裡還提到了土民與謀反者勾結,但由於這種勾結是以「値遇謀反之輩」的形式進行,因此似乎並不像與「脇々之武士」的勾結一樣是在各個領地中常態化的問題。在這裡,只要從書信的這一部分理解上述內容即可。)
上面的敘述將「土民」與「脇々之武士」區別開來,由此看來毫無疑問這裡的「土民」是當時通常包含「百姓」的意思。從「土民」的角度來看,被稱為「脇々之武士」的這些武士,他們與「土民」居住的地方有深厚的關係、具有強烈的土著性,一般來說他們不可能與周圍的莊園公領領有無關。另外,不可能認為「土民」所引起的「奇怖」行為對象中不包括他們所屬的領地擁有者以及在地擔任所職的人(在地領主層),因為這些行為往往牽涉到「脇々之武士」。
因此從這段文字中可以了解到:如此事態與之前提到的從鳥羽院政末期到內亂時期不斷深化的莊園公領領有體系的多元化,以及居民藉此機會展開的抵抗行為息息相關。而且,這些「土民」的行為不僅僅籠統地利用莊園公領領有的多元性,實際上更與被稱為「脇々之武士」─周圍武士化的在地領主─結合,這種情況已經普遍存在到可以當作問題的程度了。由此可見,這種情況與過去領有關係最複雜的地方中出現地頭的情況幾乎具有相同的條件。
而且根據前面的書信,這些「土民」甚至可以「値選」「謀反之輩」,並與其力量結合。因此從這封書信中可知,內亂時期的發展情況導致全國各地所領的領有關係變得複雜,進而需要地頭的存在,並且出現「土民」與「謀反之輩」勾結的情況。而整個領有體系在內亂時期發展的結果就是引發這個問題的原因。
因此,在上述情勢的推進下,對於那些尋求全面掌握當地事務的人來說,在既有職位和實力基礎上,逐漸有必要取得能夠持續壓制與武士勾結的居民的強制力行使條件。在先前提過的賀茂御祖社領中,當時在全國各地所領負責「張行庄務」的人,通常被統稱為「武勇之輩」,這表明了「庄務張行」在他們的當地統治中發揮關鍵作用,這一點也與上述非常類似。
更何況,如果圍繞領有結構的事態發展具有如上的性質,那麼從鳥羽院政時期開始,傳統的莊公檢斷所職已經無法充分發揮功能以解決當時的問題,這對於那些成為在地領主的人來說一點都不奇怪。分散在各國的賀茂御祖社領各處,負責「張行莊務」的「武勇之輩」「施自由威」時,稱新職位為「私任」,一般認為他們並未使用檢非違使或其他傳統的莊公檢斷所職名稱;同樣的,源賴朝在文治元年12月6日的書信中,在現狀認識的基礎上提出應對處置的職務時,並未提及這些檢斷所職的名稱,絕非單純的偶然,這些都在在表明:那些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認為傳統的職位已無法滿足需求。
總而言之,如同前面伊賀國名張郡等例子顯示:內亂時期以前,在這種領有多元性和在地領主的紛爭、以及由此引發的居民抵抗成為常態化的情況下,那些為了壓制這些居民並統治當地、具備獨自武力而登場的人就是地頭,而這種屬性獲得認可並取得收取職務的人,就是地頭職。更值得注意的是,傳統地頭由於具備應對上述在地情勢的屬性,在進入內亂時期以後不僅沒有逐漸消失,反而廣泛地大量出現,並且積極地獲得認可。
(四) 舉例:元歷二年下常陸國南郡地頭職──河邊政義
雖然無法從上面的個別案例中得知具體內容,但從之後會詳細討論到源賴朝補任東國地頭的事例中,可以看到值得關注的事實。舉個例子,元歷二年(1185年)當時,下河邊政義擔任常陸國南郡的地頭職:
從上面的內容推測,除了橘鄉等特定的鹿島神領以外,在郡內全部區域,針對「百姓妻子」─即一般居民─進行如「追□(捕)」等具備強制力行使的統治被公認為「進止」。而且這種情況並不單單是個別的特殊案例,而是普遍存在於賀茂別雷社的整個領地。
武勇之輩、或面張行庄務、或稱私任地頭、施自由威、
這樣的事態,如前所述,不能看作是只出現在賀茂御祖社領內的特殊事態,而且「私任」地頭者的特徵也和這段文字所述一樣,這表明獲得「地頭職」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極為有效的方式,能以「武勇」這種強制力來推行「張行莊務」的形式實施「自由威」。*
而考慮上述常陸國南郡的例子,不可能認為這種「張行庄務」「施自由威」不是針對居民的獨自統治。*因此,對於內亂期的地頭來說,具備強制力確實是一個與所領和居民統治之間密切相關的問題。
編按:
1. 筆者認為這段話的意思應該是:對於具備一般「武勇」強制力的人來說,獲得「地頭職」是極為有效的方式能夠以「張行庄務」的形式實施「自由威」。
2. 亦即:「張行庄務」「施自由威」的目的就是獨立統治居民。
四、在地領主渴望地頭職的內在原因
如果僅止於目前的考察,根據上一點的結論,雖然可以說當時地頭職的屬性與居民支配上的問題密切相關,但是仍無法了解這些居民支配問題的具體內容,以及其與地頭職的必要性有何關聯?
對此可以藉由多次提到的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信中的文字找到具體答案:
對於那些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來說,這段文字中的(b)部分提到了他們必須面對的問題情況──領有的多元性、在地領主間的對立以及由此引發的居民反抗等情況。先前已經確認這些情況確實存在。而依照上面整體文脈邏輯,正是為了解決包括上述情況在內的(b)部分問題,才有必要設置地頭職位((a)・(c)),故在此提出全國普遍發生的問題。
(一) 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的渴望
當然這只是源賴朝的主張,不是以在地領主層的身分表達的主張;但如之後的文章會討論,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的渴望是源賴朝能夠成敗地頭職的重要背景條件之一,因此這一主張背後當然隱含了全體在地領主階層的共同利益。
如果能夠確認當時普遍的在地領主階層為了應對這種事態本質上地渴望地頭職,便可以支持源賴朝在書信中的主張,而作為這一點的前提便是,當時地頭職一般被視為以應對這類情況為本質條件而存在的*,亦即內亂時期地頭職存在的本質條件就是為應對領有的多元性、在地領主之間的對立以及由此引發的居民反抗等問題情況。*而前面種種的討論也證明了此一前提。
再以前面提過的賀茂御祖社領為例,內容顯示當時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如何廣泛地以「張行莊務」的形式、「武勇」地展開對居民的統治,而更重要的是它同時也顯示出一項重大意義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地方領主為了貫徹在地統治,即使被莊園領主拒絕,他們仍會以「任地頭」和「私稱」的方式成為「地頭」。而從上面源賴朝的書信中得知,這是為了解決前述的在地問題。
(編按:
1. 當時普遍認為地頭職本身的主要作用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
2. 如上段結論,地頭職的存在就是為了處理這些問題。)
(二)小結
綜上所述,隨著進入治承.壽永內亂時期,圍繞領有問題的這些情況於在地領主階層存在的所領內逐漸變成全國性普遍的問題(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所領都發生這樣的情況);而地頭、地頭職的本質條件正是應對處理這種情勢,所以那些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為應對處理在地的一般這種情況,對地頭和地頭職的渴望需求日益增加。
(三)地頭職也並非萬靈丹
但是,如果說地頭職是因為以上情況而被渴望並得以存在、成立的話,那麼反過來說,當時地頭職的存在對於在地領主層來說也並不能夠解決所有問題。
例如:不能說其他收納、勸農系統的職務對在地領主的統治上完全失去積極的意義,或說以檢斷、軍事系統各職務為媒介的武門武力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發動。收納、勸農系統的職務在平常的在地統治上仍然發揮一定的作用;此外,當發生與上述情況未必有關聯的犯罪、起義和叛亂等事件時,傳統的檢斷和軍事系統各職務的發動仍然支撐著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
因此,在內亂時期以後,這些職務和地頭職的一般關係如何,以及它們引發了什麼樣的問題是需要另外探討的重要問題。不過從以上討論的內容來看,可以確定的是,如上所述的在地情勢在內亂時期成為全國性問題,對於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來說,能夠應對這種情勢的只有地頭、地頭職,別無他人。這裡只須要確認這一點即可。
總而言之,目前我們已經明瞭,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在當時為何如此渴望地頭職的內在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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