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經濟基礎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經濟基礎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鎌倉幕府的關鍵基礎職位──地頭(上)

 一、前言──莊園公領制

11世紀後半到13世紀前半,確立了中世的土地制度──莊園公領制。莊園的單位是」,「公領」的單位則有郡、鄉、保、名等。莊園和公領基本上都是租稅(年貢、公事)的請負單位:郡、鄉、保、名等公領會透過國衙,向知行國主繳納租稅,而莊園則是直接向天皇、攝關家或大寺社等繳納租稅。

郡、鄉、保、名、莊各自會任命有能力的人擔任郡司、鄉司、保司、名主、莊司等,這些人要負請一定面積的農田繳納租稅,這些租稅要繳給知行國主莊園領主,這就是所謂的「莊園公領制」。

二、意義

地頭乃源賴朝創設幕府初期時,為實現「御恩」手段(以拉攏東國武士成為自己麾下御家人)而賦予御家人的職位,另依照保證地頭「所領」(土地)的種類而有不同種類,例如:本領安堵、本宅安堵...等。

簡單來說,地頭就是在公領中代替知行國主或是在莊園中代替莊園領主在當地實際管理土地的人,其權限相當於現今的警察收稅人員,亦即除了維持當地治安、抓捕盜賊犯人等警察職權外,還有對當地土地徵收年貢租稅的權力,但必須上繳給公卿、寺社等上級莊園領主或是國衙;至於其收入來源即,保證從徵收來的賦稅中得到一定數目的收益。

其工作內容雖與莊官、郡司、鄉司大致相同,但經過文治敕許後,源賴朝正式從朝廷獲得補任地頭的權力,可將御家人任命(或廢除)為地頭職,該地頭只聽命於幕府,故莊園上級領主本所、領家和國衙均無權干預幕府任免該地頭之權力;若地頭有不法行為,莊園領主和國衙也只能間接通過院廳向幕府申請對地頭的處分。地頭可說是成為擁有實權的地方行政官吏,不再是以往莊園公領主私設的莊官,而幕府也得以藉此將勢力打入西國社會。

另外,被任命為地頭不一定就代表獲得土地所有權(即地頭非領主),而是取得管理和控制該土地收入的權限在土地有紛爭時(所務沙汰),有幕府保證的地頭地位也未必足夠。總之,地頭受到幕府和莊園領主或國司雙重支配,亦即受幕府派任但必須將稅收上繳給莊園領主(不一定是幕府)或國司。

筆者認為,地頭相較於守護(大地頭),其職責主要為徵收年貢,且是第一線接觸地方管理土地之人,故「地頭」之意義較貼近於「經濟」方面的職位。無論是在後世所稱的「莊園公領制」當中作為最下級之官吏,或是在當時社會裡作為實際管理土地之人,都可以說:地頭是鎌倉時代基礎且關鍵之官職;故欲認識地頭,必須先了解當時經濟體制,所以才在文章一開始簡單介紹「莊園公領制」。

三、源起

「地頭」一職早在平家政權時代就已存在;無論是平家還是鎌倉時代,都是在保證手下武士所領土地私有權的基礎上,賦予他們在所領內擁有治安、稅收、司法的權力(安堵);同時,領有土地的武士必須向平家或鎌倉承擔相對應的義務(奉公)。這些武士就是「地頭」。
題外話,由上述可得知:一,平氏當時也正在摸索身為武士棟樑欲擴大統治範圍的方向;二,鎌倉幕府的統治形態在平氏政權之下已具雛形。
守護地頭制度起源於1183年(壽永二年)的「十月宣旨」、成型於1185年(文治元年)後白河院的「文治敕許」,並於1191年(建久二年)以「右大將家之例」確立。一般認為,源賴朝的政治手腕藉由文治敕許徹底發揮:後白河院曾下令源義經追討源賴朝,後來反而被源賴朝以此為把柄,強迫後白河院承認守護地頭制,奠下幕府成立的基礎。
在幕府成立初期,由於幕府勢力尚未成熟,莊園領主和國司的權力仍然強大,即使在賴朝獲得的8、9個「關東御分國」及原來平家的「關東衙領」當中都並未廢除這些領主;幕府只是獲得了在莊園公領中任命地頭的權力,雖然他們仍要上繳年貢給領主,但卻是幕府打入莊園公領的一個楔子,並以此為基礎逐漸擴大幕府的勢力。
頼朝旗下的地頭受到承認當然引起莊園領主和國司的反彈,因此地頭一開始設置的範圍僅限於平家没官領(平氏的舊土地)謀叛人所領。然而,後白河法皇於1192年建久三年)去世後,朝廷的抵抗力變弱,地頭的設置範圍逐漸擴大。
另外一提,於1185年年末設置的「地頭」,不是後世普及的以莊、鄉為單位的地頭,日本學者石母田正認為它是以國為單位的地頭,稱為「國地頭」(類似於守護)。元木泰雄認為國地頭應該是源賴朝於戰時(追捕源義經)向朝廷申請設置的臨時性軍政官,且授予其極大知行國內的軍事、行政權力,以應付當時混亂的情形。但是,有關國地頭與總追捕使的關係及其各自的權限,學界仍然眾說紛云、尚無定論。

四、承久之亂後

1221年(承久三年承久之亂幕府戰勝朝廷,幕府沒收朝廷在西日本約三千餘處的所領(領地),並封賞給自己的御家人(即任命御家人擔任沒收土地的地頭),朝廷影響力大大被削弱。

承久之亂而遷移至西日本接收没收領成為新地頭者,稱為新補地頭(しんぽじとう);相對的,在承久之亂之前的地頭稱為本補地頭(ほんぽじとう)會如此區分,乃因兩者性質和職責不同。由於新補地頭在西日本的得分(收入)原則上僅限於繼承謀反人遺留的所領(遺產),因此反應得分太少;希望引入東國慣例的地頭與主張承襲原地先例的本所、領家,兩者間頻繁產生糾紛。

於是幕府在1223年(貞應二年)6月向朝廷請求以宣旨的形式決定新補地頭的得分比例。於是朝廷對此發佈宣旨─即所謂的《新補率法》─放寬其限制其主要内容如下:

1. 總田地中的1/11不必繳納年貢給莊園領主或國司,為地頭得分(地頭給),而且每1段田地可以加收5升米(加徴米)。

2. 山野河海的收入和莊園領主、國司對分。

3. 地頭因檢斷而逮捕犯人,可獲得犯人1/3的沒收領。

而要採取《新補率法》還是沿用原地的先例,則由地頭自行判斷哪一種方式的收入較多、選擇採用何種規定。

經過承久之亂後,幕府的地頭制度完全進入中世的莊園公領中,橫跨公武的土地制度基本成形。

由於新補地頭多數是由東國人遷移到西國擔任,這些優惠也許是對這些離鄉別井的新補地頭一點賞賜。一族郎黨移居至西日本的新補地頭有安藝的毛利氏、熊谷氏、吉川氏阿波的小笠原氏,肥前的千葉氏,薩摩的涉谷氏等。如此大規模的移居,因而有人稱這是「日本史上的民族大移動」。

參考資料:日本維基百科、《日本中世史》(鄭樑生,三民書局)、《源賴朝與幕府初創》(山本幸司,中國文匯出版社,原日本講談社 日本的歷史系列第5部)、《承久之亂》(坂井孝一,江蘇人民出版社)

鎌倉幕府的經濟基礎──關東御領、關東御分國、關東進止所領

一、關東御領

()  意義

指鎌倉殿擁有的莊園;亦即鎌倉殿為本家(或稱本所,莊園的所有者)或領家莊園領主)的莊園,而鎌倉殿能任命御家人為莊園的地頭,並從中獲得年貢收入

從字面上分析,「領」指莊園、「御」為對幕府將軍(此即為鎌倉殿)的敬稱;故「御領」二字合在一起,便是指幕府將軍的莊園而「關東」則特別指鎌倉殿所有的意思,雖然鎌倉中期以後並不侷限於關東地帶,鎌倉殿在西日本也有為數不少的御領。關東御領為倉殿財政收入來源的基礎。

()  範圍

初期有源氏自己祖傳下來的所領(領地),另有一大部分是賴朝消滅平氏後取得的「平氏沒官領」即原本平家一門持有的莊園)。承久之亂後,又獲得鳥羽上皇方面的沒官領(「承久沒官領」,即原本京都公家的領地)。

二、關東御分國或稱「關東知行國」

(意義

「分國」是指知行國,所以關東御分國是鎌倉殿擁有的知行國公領或國衙領,亦即以鎌倉殿知行國主的知行國。

鎌倉殿有權在關東御分國內任命其一族或御家人擔任國司形式上由鎌倉殿向朝廷奏薦,再由朝廷任命),因此關東御分國的國司聽命於鎌倉殿,並將國衙領的部分收入上繳鎌倉殿,即鎌倉殿對這些知行國擁有領主權。鐮倉中期以後,鐮倉殿在西日本也有為數不少的御分國。

(數量:關東御分國的數量因時間而有所不同

1.1184(元曆元年):源賴朝薦舉源賴範等三人就任三河、駿河、武藏三國國司為開端。

2.1185(文治元年):除 三河、駿河、武藏外,8月增加伊豆、相模、上總、信濃、越後、伊予12月再增加下總、豐後

3.1186(文治二年):去除三河、伊予後,尚有伊豆、相模、上總、下總、信濃、越後、武藏、駿河、豐後等九國。

4.源實朝時期(1192-1219):減為駿河、相模、武藏、遠江4國。

5.1225(嘉錄元年)以後:固定為駿河、相模、武藏、越後4國,相模、武藏的國司由執權、連署任命。

(幕府成立初期,為了確立東國的統治,有作為制度的保障意義,不過隨著幕府體制的穩定而作用下降。


三、關東進止所領(又稱「關東御成敗地

是指鎌倉殿能任命御家人為地頭的莊園或公領(國衙領),但是莊園的領主或知行國主不一定是鐮倉殿,有可能是公家、女官或寺社的領地。

另外,其所指範圍比關東御領和關東御分國更廣:除關東進止所領(土地)外,還包含關東御領的所職或關東御分國內的在廳官人的官職等所有將軍(鐮倉殿)御恩給御家人的所職(職位)之意。

鎌倉殿任命的地頭從莊園或公領中獲得收入,而鐮倉殿不直接從中獲取收入,而是由御家人奉公取得。

附註:因鎌倉時期尚未有「幕府」一詞,故稱鎌倉幕府為「鐮倉殿」。

參考資料:中文維基百科、日本維基百科 

大山喬平 圍繞文治國地頭源頼朝與北条時政的相剋(下)

  三、奥羽地下管領 自文治元年 11 月源義經、源行家逃亡以來,文治年間的政治過程以謀叛與追捕問題為核心而出現重大轉折,並且相同的問題最終延續到文治五年( 1189 年)的奧州合戰及其戰後經營中。 以源義經死亡為契機而爆發的奧州合戰 ─ 與前一節的關聯 ─ 可以視為文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