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安田元久《兵糧米、地頭加徴米小考》(下)

 五、加徵米的意義

(一)加徵米的歷史淵源

「加徵米」如果按照其字面意義來解釋,毫無疑問就是在正稅官物、年貢之外額外徵收的東西。而且如同八代博士所引用的,「加徵」這個詞在平安時代中期的史料中就已經出現,由此顯見這種形式的課稅徵收從那個時代就已經存在。

到了鎌倉時代,莊園中的加徵米也依然存在,且它似乎不僅限於地頭的得分──即所謂「地頭加徵米」。例如,根據若狹國倉見莊永仁三年(1295年)的實檢田目錄,每一名(耕作單位)都標示了每斗代計算的分米,同時加徵米也包含在年貢之中。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加徵米的數量相當於各名分米總計的一成。也就是說,倉見莊規定了各名的斗代:除了田地的分米之外,再加上一成的加徵米作為年貢總額,這顯然是由本所、領家方面收納的加徵米,然而這可能被計入領家方面的年貢之中,或是成為預所及其他莊官的得分。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加徵米」與所謂的「加地子」具有相同的性質。另外,雖然不能完全斷定「加徵米」是否與「加地子」相同性質,但也有地頭以「加地子」為得分的例子,在這種情況下視「加地子」「地頭加徵米」為同性質也無妨,因此我認為兩者之間大體上非常相似

像這樣,加徵米並不限於地頭的得分,一般也作為年貢的一種形態存在,但在鎌倉時代,「地頭加徵米」常常被用作地頭的得分,尤其是在承久以後所謂的「新補率法地頭」,除了每11町中的1町為供田畠之外,依法還可獲得每段5升的加徵米;在此之後,在法令之外經常能看到地頭加徵米,「加徵米」幾乎被視為新補地頭的得分形態。

(二)例子:播磨國福井莊

但是從先前多次引用的備後國太田莊的案例可以明顯看出,地頭加徵米並非只限於新補率法地頭的得分形態。進一步還可以舉神護寺領播磨國福井莊的情況為例。

1. 應長二年(1312年)時之情形

1)徵收之規定

應長二年(1312年)左右該莊東保的雜掌和地頭代發生爭論時,雜掌一方主張:

地頭加徵者、守内検得田、取来者先例也、而地頭等不除内検損田、宛下地責取之条不便次第也、

(地頭加徵米,是依據守護內檢所取得的田地而來,這是有先例的。然而地頭等人卻不扣除內檢損田,反而直接向下地徵收,這樣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相對的,地頭代方面則反駁:

宛取下地之所見何事哉、(中略)任先例致其沙汰之上者、一切無土民之煩、

(直接向下地徵收,這究竟是什麼道理?(中略)若依照先例來處理,則在上層就能完成裁斷,完全不會造成土民的困擾。)

根據這個說法,在福井莊東保中,根據先例,地頭加徵米是從每年內檢的得田*中徵收的,而且很明顯這一點在當時是先例。

也就是說,雖然其徵收比例並不明確,但在福井莊東保裡,地頭加徵米是從成為年貢對象的得田中徵收的。

2)規定之依據

承上,在這場爭論中,地頭代說:

当保地頭職者、追吉河左衛門経光法師之例、任代関東御下知、敢無新儀沙汰、

(本保的地頭職,是依據追吉河左衛門經光法師的先例,並按照代代關東御下知而設置,絕非新的制度。)

另外,

当保者追梶原平三景時之跡、任吉河左衛門経光法師之例、致本司之所務之間、一事以上無新儀沙汰、

(本保乃是繼承梶原平三景時之舊領地,並依吉河左衛門經光法師的先例,承擔本司的所務,沒有一件事是新的制度。)

現在的地頭履行「本司之所務」*,顯然遵循了先例,因此加徵米的徵收毫無疑問也是本司所務的先例。這裡欲探究「本司所務之先例」從何而來,則必須考察此莊地頭職設置的由來。

2. 播磨國福井莊地頭職之由來

1)吉川經光

承上,尚不清楚梶原景時和吉川經光二人的關係,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貞永、天福年間(1232~1234年)吉河經光是東保的地頭。而且經光文永四年(1267年)左右去世,因此推測至少在這約30年左右期間他一直是這個保的地頭

此外,在吉川家文書中元仁二年(1225年)正月一日有收錄一份任命經光為福井莊地頭職的補任狀,雖然該文書本身的文言格式很可疑因而被認為是偽文書,但同樣還存在一份正治二年(1200年)正月25日任命其父親吉川經兼為地頭職的補任狀,而這一份的可信度則較高,因此可以推測經光大概在元仁年間(1224~1225年)左右從其父親手中繼承該地的地頭職。

考察經光的父親經兼正治二年(1200年)正月25日被補任為福井莊地頭職一事:根據吉川系譜、吉川家譜等記載,經兼是吉香小次郎友兼之子;而友兼在梶原景時討伐戰中有功,但在與梶原景茂的戰鬥中相互戰死,因此經兼很合理地處於接受恩賞的地位。另一方面,補任狀的日期與舉行獎賞合戰勳功賞的日期一致,因此很有可能經兼在這一天因為追討梶原氏的功績,而獲得梶原景時的舊領作為恩賞。這與前面相論狀中的「追梶原平三景時之跡」的記載相吻合。

綜上所述,幾乎可以確定吉川氏的福井莊地頭職是梶原追討跡的新恩地頭,並非所謂的新補地頭,而是屬於本補地頭,因此可以說是按照本司跡的所務先例來知行的。由此可見一個非屬新補地頭、卻以加徵米為得分的地頭的例子。據此可知,地頭加徵米並不是新補地頭固有的得分。

2)梶原景時

那麼,梶原景時是如何成為福井莊的地頭職呢?梶原景時在畿內以西的近國獲得很多的地頭職,這與他在一之谷合戰之後,與土肥實平一起被任命為播磨、美作、備前、備中、備後五國守護的事實有關;可以自然推測,除這些知行國以外,他也有被授予地頭職的證據,而福井莊便是這類新恩地頭職的其中之一。雖然很難確定梶原景時被補任為福井莊地頭職的時間,但至少可以確定是在元曆元年以後到文治元年之間

另外,有證據顯示這個福井莊地頭被承認擁有下地進止權,並且還具有地頭名,這一點也與承久的新補率法地頭不同,對下地擁有非常強大的權限,而這樣的權限可能也不是在梶原景時時期才首次被賦予的,而是繼承了本司的所務。即使梶原景時的地頭職是在文治時期補任的,那他也是繼承因犯平家方面的罪科而被沒收的本司之跡。如此一來,前面爭論中地頭代所說的「致本司之所務」,其所指的「本司的所務」未必是指梶原景時時期的所務,而是可以追溯到更早以前的本司。

3. 小結

根據以上內容,我認為已經明確:福井莊的本補地頭是沿襲本司的所務之跡,並以加徵米為得分的意義。也就是說,這個莊園在鎌倉幕府的地頭制度成立以前加徵米就已經作為本司(可能也稱下司)的得分而存在。到了鎌倉時代的地頭則繼續沿用本司的所務、得分。從這一點來看,我認為可以視福井莊的地頭與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屬於同一類型的地頭。

關於太田莊段別五升的加徵米,小野武夫博士表示「可以視為後來出現的新補地頭的得分─段別五升的加徵米制度─的先驅」,確實這些本補地頭的加徵米是承久新恩地頭所適用之新補率法「段別五升加徵米」的先驅形態。

但是,本司跡地頭的加徵米未必都是段別5升,例如:在太田莊,地頭繼承前司=下司的所務─加徵米時,最初為每段1升,到了建久三年再加2升變成每段3升;另外,根據地頭方面的主張,原本加徵米是5升,但成為高野山領後被抽走2升,因此只剩3升。無論如何,建久年間實際上地頭的加徵米是每段3升。由此可見,每段的徵收比例並不固定;總而言之承接前一時代的鎌倉時代初期仍存在地頭加徵米的制度,並且在承久之亂以後的新補率法中被採用

(三)結論

如上所述,鎌倉時代的地頭中,確實存在不分本補、新補地頭之別、以加徵米為得分的例子。鎌倉幕府法律上對於這類加徵米的理解是:屬於「本司跡地頭者」乃依據「所務之先例」、屬於「新補率法地頭者」則依據率法規定,以上二者徵收均具備正當性。

1. 本司跡地頭

在前面引用的福井莊案例中,前揭史料記載的地頭說「宛下地責取」,還說「致其沙汰」,地頭更進一步還主張:

若有新儀之時者、可為百姓等訴訟、雑掌口入永可停止者哉、

(如果有新的規定出現,那麼百姓的訴訟就應由地頭處理,雜掌的介入應當永遠停止。)

由此可見,地頭沙汰的權限包含分配下地以及與領家方面的本年貢分開、直接向百姓徵收。

另外在備後國太田莊,根據貞應二年(1223年)11月的連署陳狀,收納之事─即徵稅─雖然是「高野御使之沙汰」,但可以認為加徵米是與公物=年貢分開、另外徵收的

2. 新補率法地頭

至於新補率法地頭的情況,在寬喜三年(1231年)的追加法中有規定:「加徵段別五升者、為正税官物内之条勿論也」*;另外文暦二年(1235年)7月的追加法中有關於地頭得分田畠加徵,則規定:「仮令本所当一斗巳上之所者、尤可為五升、一斗以下之所者、以三分之一可為地頭分也」*,依據以上規定可以推測加徵米是從正稅官物中扣除的。然而,關於這個追加法的解釋,還存有疑問需要再加以檢討。不過,總而言之依照上述的推測,新補地頭的段別五升加徵米應該與本補地頭的情況有所區別。

而此問題與地頭的徵稅權問題有關,故這裡斷定的結論應暫且保留,然而如果新補地頭的加徵米確實是從正稅官物中徵收的話,那麼前述黑板博士的論據(D)──新補地頭的加徵米則必須當作為例外。不過,關於這一點不論最終會得出什麼樣的結論,無可動搖的事實是:地頭加徵米和本年貢一起向在地莊民徵收,這是鎌倉時代地頭的一種得分形態。


六、兵糧米的意義

前一點論述已經大致明確了地頭加徵米的本質。那麼兵糧米又是如何呢?此外,根據文治勅許的「諸國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的宛課(徵收)權」,其本質又是如何?接下來我想考察這一點。

(一)治承、壽永之亂(源平合戰)時期

兵糧米的原義─無須贅言─就是軍糧米,亦即戰時的軍費。八代博士先前指出,在《山槐記》治承四年(1180年)1210日條目中有記載:「奉新院仰、召兵乱米於諸国、返事且到来之由申、大和能登平宰相賴成知行国 但馬修理大夫信盛領状、紀伊佐渡已上両国平中納言賴盛知行国力不及之由申*」。這裡的「兵乱米」當然就是兵糧米的同義語;這時課徵兵糧米是朝廷為了應對各國源氏舉兵引起大規模內亂的形勢來籌措軍費的方案。也就是說,在治承內亂之際,平氏方面向各國徵收兵糧米作為軍事費用。

1. 平家方面

《吾妻鏡》治承五年正月21日條目記載:「平相國禪門驕奢之餘、蔑如朝政、忽緒神威、被滅払法、悩乱人庶、近則放入使者於神三郡、充課兵糧米、追捕民姻*」這顯示了事實的一部分。還有,壽永三年(1184年)222日的宣旨中:「治承以降、平氏党類、暗称兵糧、掠成院宣、恣充五畿七道之庄公*」這也說明了平氏徵收兵糧米的事情。因此所謂「兵糧米」在本質上就是戰時的軍費

平家不僅在治承四年(1180年)徵收過兵糧米,在後年壽永元年(1182年)也施行過:《吉記》壽永元年317日條目可見「近日諸国庄糧米、重有苛責、可被付使庁之使由、被下院宣」*、《玉葉》壽永元年721日條目也敘述了「女院御領兵糧米事」。

另外,平氏向西逃亡後,源義仲也徵收過兵糧米,但源義仲被源範賴、源義經討伐而戰敗身亡後,朝廷便下達官宣旨,全面停止兵糧米徵收的行動。

2. 源賴朝方面

然而,消滅源義仲的源賴朝勢力為了進一步消滅西國的平氏、結束全國的內亂,還須要展開大規模的軍事行動,為此需要龐大的戰費。元曆二年(1185年)正月,聽聞在西國的源範賴旗下追討軍受缺乏兵糧之苦,源賴朝便對其支配範圍的東國徵收兵糧米並送往追討軍。

然而,源氏軍的武士們還在各國恣意徵收軍費=兵糧米。當時在河內國通法寺領內聲稱:「彼浮免四丁三反内、纏三町余作田候被配兵糧米七斗余、被責勘候」*;而石清水八幡宮領的情況是,分佈於淡路、播磨、備前、備中、安藝、周防、長門、美作、伯耆、出雲等三十餘處的所領中呈現「近年之間、依平家追討、守護武士等或猥抑留御年貢、或宛催兵糧米」*的狀態。這些行為未必得到源賴朝允許,這一點從他對八幡宮領立即下令「早停止兵糧米并旁狼籍、任先例随宮寺使下知、可致其沙汰」*即可明瞭。

然而這種行為在元暦二年(1185年)左右極為盛行,這一點已有許多證據可資印證。例如:元暦二年(1185年)4月,近江國全勝寺提出「往反武士之輩、致狼籍旨」(往來各地的武士們,有橫行霸道、滋生事端的情形)的申訴,因此源賴朝命令那些武士停止狼籍(擾亂行為);又或命令賀茂別雷社領的武士玉井次郎停止濫妨,另外在同一社領中的安志莊、林田莊、三個御廚,它們處於「自近年以降、甲乙武士等、寄事於平家追討、□□□□□園併依令押領、庄民忘年貢之勤、多令闕乏神用之」*的情況,對此後白河院下令「停止武士狼籍、如元安堵庄民」(制止武士的橫暴行為,使莊民能如往常一般安居樂業(安堵));另外還有在山城國泉木津莊,梶原景時不顧院宣和鎌倉殿的下知(命令),因而被申訴「任自由令押領」,故源賴朝對其下令停止濫妨等例子。

雖然這些武士濫妨、狼籍的內容都是掠奪收穫物的行為,但在方法藉口上則有明顯的區別。亦即:如從前述石清水八幡宮領的例子所見,將「猥抑留御年貢」(隨意扣留御年貢)和「宛催兵糧米」(強行課徵兵糧米)相對表述;又如「兵糧米并旁狼籍」─將「兵糧米」與「狼藉」分開─的敘述,顯示宛催(徵收)兵糧米的行為單純的扣留或阻礙年貢是不同的事,而是以籌措戰費為名義掠奪收穫物的行為,且只要這種行為是以非法的方式進行,就會被視為濫妨、狼籍。

(二)文治敕許時期

1. 兵糧米徵收權合法化

關於文治元年12月獲得「諸国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權」勅許的背景經過不再贅述;不能否認勅許的目的確實是為了追捕源義經、源行家而獲取軍費,但另一方面,也完全可以認為其中存在另一層意圖──亦即巧妙地把握源義經、源行家謀反的時機,藉此將上述武士們的濫妨行為合法化。實際上,根據敕許幕府確保了「段別五升的兵糧米宛課(徵收)權」的合法。「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權」獲得合法化後,各國的武士即透過「宛催兵糧米」來徵收現物,不論徵收物的實際用途為何,表面上的名義都是「軍費=兵糧米」。要注意的是,這裡獲得的是「兵糧米的徵收權」,而不是扣留、押領(奪取)年貢或是收取部分年貢的權力。如前所述,文治時期的兵糧米,即使規定可以從官物中徵收,但這也是在「兵糧米」的名目下才得以實現。

2. 徵收兵糧米是地頭固有的職責嗎?

即使文治敕許了地頭徵收兵糧米的權限,但可以就此推定徵收兵糧米是地頭的任務嗎?「徵收兵糧米是地頭的任務」的觀點幾乎已是學界的定論,但不得不說此見解令人懷疑,我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支持這個觀點。

1)論點1:《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

如果是以《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所載:「於畿内近国被補守護地頭之処、其輩寄事於兵糧、譴責累日、萬民為之含愁訴、諸国依此事令凋弊云*為論證依據的話,那就錯了。

這裡我必須承認石母田正主張的論點──21日這一條目整體是一篇非常有問題的文章,其中引用部分的表述也不夠精確;然而暫且不論這一點,這篇文章只是說各國守護的武士及地頭們「以催(徵收)兵糧米為名,反覆非法苛責」,並不是說他們藉由「兵糧米之催」的機會,肆意進行權限外的濫妨、張行(非法暴力擾亂)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兵糧米之催」確實成為了藉口,但從這篇文章中無法明確看出利用藉口所做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如前所述,在整個內亂期間籌措戰費的行為──即「催(徵收)兵糧米」,無論是否得到京都和鎌倉的官方允許,都相當隨意進行,因此各國的武士、地頭以兵糧米的名義進行濫妨的行為,理所當然會招致「萬民之愁訴」、「諸国之凋弊」等譴責。然而即便如此,也不能因此就說武士、地頭的兵糧米徵收是合法的。也就是說,藉由《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文章內容無法立刻得出「徵收兵糧米是地頭的任務」的結論

2)論點2:國衙的協助

如同石井進先生的主張,兵糧米的徵收在文治敕許以前的時期是屬於國衙的權能來執行的。另外,如同文治元年1215日北条時政請文中的敘述「於兵糧米者国図并抄帳所令省免之」(關於兵糧米,應由國圖並抄帳所(即掌管土地與帳簿的官署)予以免除),根據文治勅許而來的「一国平均之役」 (全國平等課役)兵糧米徵收是須要國衙協助才能進行的

對於「兵糧米徵收權是地頭的任務」的定論,石井進先生並沒有提出異議,只是單純地主張兵糧米的徵收須要國衙的協助,但我想更積極地懷疑這個定論(即地頭其中一項任務是兵糧米徵收權)。

3)論點3:兵糧米使、兵糧米催使

當時為執行兵糧米之催(徵收)而存在「兵糧米使」、「兵糧米催使」的事實,將作為支持我主張的理由。在文治二年31日北条時政的書狀中:

凡国百姓等、兵糧米使等、寄事於左右、押領所公物之由、訴訟不絶候也、

(各地的百姓,由於兵糧米使等隨意以兵糧米之事為藉口,侵奪各所領的公物,因此訴訟不斷。)

另外,有關越前國志比莊武士押領的記錄:

去文治元年、為羂索叛逆衆、被遣軍士於諸国之時、雖被入兵糧米催使、散在御家人等、寄事於左右現狼籍之由、

(在文治元年,為了搜捕反叛之眾,派遣軍士到各地之時,雖然設置了兵糧米徵收使,但分散在各地的御家人卻隨意行事,造成了擾亂的情況。)

4)小結

由此可見,這些兵糧米使未必就是地頭,更可能是有別於各國莊園地頭、負責不同任務的職務。這些兵糧米使應該是透過與國衙合作,負責徵收「各國平均每段五升的兵糧米」。當然,也不排除地方上的地頭擔任兵糧米使的可能性,然這不是以地頭的身份職務來行使徵收權;雖然可以想像地頭可能參與了兵糧米徵收的過程,但我認為那並非地頭固有的任務

(三)文治二年3月以後

以上是我對於「文治元年的兵糧米宛課(徵收)權」的內容和實體的理解,然而幕府獲得的這一權利在次年文治二年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當年3月的停止令是否為全面原則性的停止是個疑問,在此暫且擱置不論,不過無論如何,「全国平均」的原則已經被打破。然而兵糧米本來就是兵亂米,因此就軍費而言,其徵收權的根據無庸置疑會隨著內亂局勢的推移而有所改變

後來在承久之亂時,幕府再次在全國範圍內宛課(徵收)兵糧米;承久三年(1221年)814日北条泰時的下知狀中記載:

有限段別参升兵糧米催之外、可令停止非分沙汰之由、下知先畢、

(除了規定的每段三升兵糧米徵收之外,其他不當的處置應予以停止,這是幕府已經正式下達的命令。)

更進一步,在貞應元年(1222年)56日的關東下知狀中有記錄:

去年守護人糧米沙汰時、寄事於左右所令押領也、

(去年守護人在處理糧米事務時,藉此隨意侵奪周邊的財物。)

還有承久三年(1221年)8月對土佐國香曾我部保發佈的下知狀:

早可令停止兵糧米催已下狼籍、

(盡速停止兵糧米的徵收以及由此引發的擾亂非法行為。)

以及對備中國的新見莊下令停止兵糧米的官宣旨:

被停止諸国諸庄三升米之議責、

(關於停止諸國諸莊三升米的議論與責任。)

等例子都充分證明。在承久之亂時的兵糧米為每段三升,且守護似乎也擁有沙汰權;以上種種例證都更加明確兵糧米作為戰時軍費的性質

另外,根據這裡引用的新見莊相關文書中,承久三年(1221年)1029日停止了「諸国諸庄三升」的兵糧米,取而代之的是請備前、備中兩國為武士補給兵糧米,這與「承久三年四年日次記」中同一日的條目相互呼應:

充給備前・備中二箇国於武士、可停止諸国狼籍之由、被下宣旨、

(以備前、備中兩國供給武士,並發佈宣旨停止諸國的擾亂。)

補充兵糧料所作為替代全國性兵糧米徵收被停止的方案,筆者認為這種方法是考慮文治二年停止兵糧米的一條重要線索。


七、結語

(一)「地頭加徵米」與「兵糧米」是根本不同的事物

根據以上敘述,我認為已經明確了所謂的「地頭加徵米」和「兵糧米」在本質上是不同的事物。「鎌倉時代的地頭加徵米」並不是「文治敕許的兵糧米」的另一種形態,而是作為地頭得分的一種形態存在,尤其是承久新恩地頭是由法律賦予的得分形式。至於兵糧米的軍費性質,鎌倉幕府也非常清楚這一點。

既然已經明確了「加徵米」與「兵糧米」是完全不同的事物,而且兵糧米的本質是一般的軍費,其徵收任務也不是地頭固有的職責,那麼「兵糧米是地頭的得分」、「『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課徵)權』即地頭職」的說法,其根據便會大幅動搖。眾所周知《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條目:

件北条丸以下郎従等、相分賜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諸国、不論庄公、可催兵糧段別五升、非啻兵糧之催、惣以可知行田地、

(賜予北條時政以下的郎從等人,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等各國。不論莊園或公領,皆可徵收每段五升的兵糧米,且不僅限於兵糧米的徵收,更可以知行(實際管理與領有)田地。

關於此段話的內容及涵義,日本歷史學界有許多爭議和討論,故在此筆者僅就字面上做翻譯。)

地頭的職權有「田地的知行」和「兵糧米之催」之分,另外也存有兵糧米和地頭職同時停止或者二者並存的例子;黑板博士後來也改口:「沒有發現任何以兵糧米為地頭得分的實際例子」,由此看來,不能將地頭職和兵糧米視為同一事物。而且在承久時期也有記載:

或以兵糧米之宛文、恣号地頭、如此張行皆可停止、

(有人憑藉兵糧米的文書(宛文),恣意自稱為地頭,並進行擴張權力之行為,這些都應當禁止。)

這不就證明兵糧米徵收和地頭職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嗎?因此,我也不得不依然支持牧博士的見解──將「地頭職」與「兵糧米」視為不同的事物。

(二)如何解釋文治二年321日諸國兵糧米停止的宣旨

1. 可能的解釋

最後關於這個問題所留下的論點應該是:如何解釋文治二年321日「諸國兵糧米停止的宣旨」。關於這一點,雖然還不能斷言確定,但是大致可以認為如下。

亦即這道宣旨確實原則性地停止「諸國平均段別五升宛課(徵收)權」,但當然存在例外,各國武士可能不依規定實行、繼續非法徵收兵糧米。此外,雖然停止了「諸國平均段別五升」這種「兵糧米宛課(課徵)」的形態,但這不代表否定了兵糧米徵收本身

文治二年閏7月日吉社領的近江國建部莊中,往來的武士在寄宿時:

或放入乗馬、或苅取作田、加之号糧料押取御供米、

(有的武士隨意將馬匹放進田裡(踐踏放牧)、有的強行收割田裡的作物,甚至以軍糧為名義強行奪取御供米(供奉神佛或朝廷用的米)。)

對於此情況,幕府下令停止「件寄宿狼籍」(關於武士強行寄宿所引發的橫暴行為),此即意味著:即使在一般性停止兵糧米徵收之後,武士們仍以兵糧米為藉口繼續擾亂非法行為。另外在周防國伊保莊,當社司控訴土肥實平押領(侵奪兵糧米)時,源賴朝找來並詢問實平,實平回答:

於兵糧米免除了、況無押領、

(關於兵糧米的(徵收),已經被免除了,更何況是侵占奪取(土地或收益))

這不就顯示出實平遵守兵糧米徵收停止令的意思嗎?

2. 替代的方案

如果更進一步大膽地推測,作為3月停止「諸国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的替代,我認為是點定 (劃定)特定的地區作為兵糧料所來進行宛給(分配、供給)。這點八代博士已經指出來了:《吾妻鏡》文治三年819日條目源賴朝書狀中寫道:「其外或為兵糧米沙汰、或為大番勤仕、武士等在京事多候歟」*,可以肯定以某種形式進行過兵糧米沙汰。

而且,中田博士作為自己論說的例證所引用的《吾妻鏡》文治三年(1187年)88日條目中有記載:「自東国武士上洛之日(中略)為兵糧米充給所」,這反而顯示在文治敕許之前,就已存在透過「設定兵糧料所」的形式來籌措軍費的情況;同樣,中田博士引用的《吾妻鏡》文治三年(1187年)29日條目中:「守護定綱為兵糧米点定之」這不就是兵糧料所點定的意思嗎?

不言而喻,這當然與「諸国平均段別五升宛課」形式的兵糧米徵收不同,因此我認為,文治二年3月放棄前一年獲得的一般性各國平均徵收兵糧米的權力,作為替代的方案是由幕府及守護實行兵糧料所的點定。如果結合前一節末提到的承久之亂後的對策一起考慮,這不是極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嗎?

有關這個文治二年3月兵糧米停止宣旨的解釋,目前仍屬臆測階段,有待後續研究;回歸本文主題,前面的結論仍不變:「文治兵糧米」與「地頭加徵米」是不同的事物,而且也不是地頭的得分。因此,與本結論相反立場為前提的中田博士學說存在相當大的批判空間。


八、作者之後記

本稿在校對的過程中,石母田正發表了論文《鎌倉幕府一國地頭職的成立》(石母田、佐藤共編,收錄於《中世の法と国家》),表明了他對文治地頭職的理解之基本立場,這包含了他一系列論文成立背後的重要前提見解,特別是石母田正將地頭職一般性地區分類型,主張區分為一國地頭職莊郷地頭職,並且主張文治元年的地頭職設置問題是以一國地頭為核心;這些主張在鎌倉時代地頭職的研究上,不得不說是極為重大的問題。而且依據他的論說,「兵糧米宛課(徵收)權」是一國地頭職的內容,因此各國平均每段五升的兵糧米被視為一國地頭的得分(收入)。暫且不論該主張正確與否,如果他的立場已如此明確,那麼本文開頭敘述有關石母田正論考展開過程的疑問也暫時消除了。

另外,筆者在接觸到石母田正首次闡明「一國地頭」有力見解以前,便已撰寫完本文,故本文自然無法對既有的地頭研究方向採取批判的立場。石母田正指出:過往研究的缺點在於「沒有識別區分這兩種類型的地頭職,而是將文治地頭的得分與權能等抽象地當作地頭職一般的問題來處理,從而引起了各種混亂」(第24頁),這確實是值得傾聽的意見;如果石母田正的主張正確的話,那麼不得不承認本稿承擔了「過往研究的缺點」。因此就此意義而言,本稿整體上有不少地方須要修正。

但是,石母田先生的新論說尚未經過充分的重新檢討若要全面採納,本身仍包含過於重大的問題,加上我自己也有難以接受的地方;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想必今後還須要花很多時間,而要在本文中檢討、採納石母田正的新學說並加以修正、甚至全面改寫內容,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我未敢增筆修訂。尤其本稿將問題的範圍限定在「兵糧米」與「地頭加徵米」的關係之內;即便在不久的將來,隨著研究的進展,預估對於此問題會有全面的修正,但本稿仍具備一定的意義;有鑑於此,本稿是在已經知道石母田正新論說的情況下仍以原本的內容發表。

整理安田元久《兵糧米、地頭加徴米小考》(下)

  五、加徵米的意義 (一)加徵米的歷史淵源 「加徵米」如果按照其字面意義來解釋,毫無疑問就是在正稅官物、年貢之外額外徵收的東西。而且如同八代博士所引用的, 「加徵」這個詞在平安時代中期的史料中就已經出現 ,由此顯見這種形式的課稅徵收從那個時代就已經存在。 到了鎌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