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江彰夫整理、評析日本學界關於文治地頭職內容的各項癥結點

 《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最後的最後有一篇附錄;由於義江彰夫自認在研討的過程中,雖然有提到其他學者的見解,但並不是那麼全面,因此最後的附錄將(著書當時)日本學界對於文治地頭職內容的癥結點進行歸納彙整成以下5點,並與自己的理論加以比較、分析。以下探討之。

一、 莊鄉地頭職的設置與否及其職權內容

首先,根據文治敕許,幕府正式能夠進退莊鄉地頭是日本學界明治時期以來的舊定論,後來石母田正提出了「國地頭職」理論後,掀起日本學界的波瀾,開啟文治地頭職研究討論的浪潮。石母田正認為有關文治敕許的各種史料都是在談論國地頭職的設置,雖然可能無法找到直接證明莊鄉地頭敕許本身的史料,但不代表文治敕許就不包括莊鄉地頭的問題。

義江彰夫認為,雖然無法從奏請敕許關係的史料中證明莊鄉地頭,但可以列舉很多文治敕許之後,源賴朝方對莊鄉地頭行使進退權的實例。先前文章探討得出的結論也與前面的理解不矛盾。並且義江彰夫強調,這裡並不是在說在有關文治敕許的史料中找不到莊鄉地頭的問題;如後所述,安田元久、上橫手雅敬、內田實、石井進等人作為源賴朝賦予的權限主張「地頭之輩成敗權」實際上就意味「國地頭對莊鄉地頭職的成敗」,莊鄉地頭是隱藏在敕許相關史料中的國地頭背後的根本問題。

那麼,莊鄉地頭的職務、得分內容為何呢?把以前關於這一點的學說大致可以整理如下:

A.以土地管理、徵集莊園公領年貢租稅、行使警察權為職務;以給田、加徵米等作為得分的學說

B.沒有職務,只著重段別五升兵糧米得分的學說

()各說說明

  1.A說─以土地管理、徵集莊園公領年貢租稅、行使警察權為職務;以給田、加徵米等作為得分的學說

A說是自星野恆《守護地頭考》以來獲得最廣泛支持的所謂通說。

三浦周行將莊鄉地頭職務內容定論為:「地頭(1)管理莊園以外公領,(2)糾正非法、抓捕盜賊,(3)同時負責租稅的徵收和繳納」。

之後牧建二繼承其觀點理解為:「地頭的職掌為……原本作為莊官,負責管理土地、收納年貢;自從接受鎌倉幕府的補任後,這種事情實際上也帶有公務的性質。……其次,地頭和守護一樣,分擔了守護國家的任務」,作為幕府「職員」和「莊官」理所當然的結果,強調「地頭的得分為獲得給田(及給名)」得分面的存在。

戰後,安田元久也大力支持這一說法,他對鎌倉幕府地頭制度進行了全面的考察。首先他將莊鄉地頭的職務概括為:「第一,可以認為是下地的管理權。……第二是徵稅權,即本所領家、國衙及為自家的年貢公事的徵收權。……第三,認為是警察權和審判權。」至於得分,除了供名之外,還詳細論證了「地頭加徵米是⋯⋯鎌倉時代地頭其中一種得分形態」並一直延續至今。

      2.B說─沒有職務,只著重段別五升兵糧米得分的學說

提出B說的學者只有石母田正中田薰,幾乎可以說是少數的。他們提出的見解結論是「鎌倉時代的地頭職不是官職」,「地頭職即兵糧米徵收權」、「即得分權」。尤其石母田正將「兵糧米」視為國地頭職固有問題後,反而沒有將莊鄉地頭的問題繼承和發展。

()義江彰夫的批判

對於前面二種學說,義江彰夫不能承認任何一種說法。首先,自不必說義江彰夫對於石母田正的B說完全不能認同;他在原文第2章第2節中就有對石母田正說的前提──中田說的理論和史料進行了相關驗證。

然而,否定B並不意味完全肯定 A,當然根據義江彰夫自己的研究結果來說,他的理解從宏觀上來看確實是接近A說。怎麼說呢?他提出以下幾點批判。

1. 有關莊鄉地頭職的職務、得分內容在史料上的驗證非常微弱

義江彰夫認為,A說對於莊鄉地頭職的職務、得分內容都是基於文治敕許,史料上的驗證非常微弱,沒有從奏請敕許相關的史料中加以論證(這是因為傳統上認為相關的史料幾乎沒有與此相關的具體描述),就連進行了最詳細研究的安田元久也只是從文治敕許後的各個實例中推斷出來的。因此,雖然沒有積極的反駁論點,但可以說文治敕許中的職權是否得到公認仍留下疑點。

對此,義江彰夫在原文第三章第二節和第三節(筆者整理的文章為《以二次史料重新驗證文治地頭職奏請、勅許内容》、《從地頭實際實施狀態檢證文治敕許內容》)便有透過其他角度切入進行驗證,證明它們是藉由文治敕許獲得國家公認而成立的,而驗證的結論也如文章所見。

2.  莊鄉地頭職的職務

義江彰夫驗證得出的結論與現有的A說並不完全相同。有關得分沒有不同,但是對於職務的傳統說法有一些細節,義江彰夫有不同看法。

(1)未把「徵收權」和「警察權」聯繫在一起

此看法是當時學說幾乎沒有提出過的問題;為什麼在地頭上性質和掌握主體不同的兩個職務並存,自然會有疑問產生。結合義江彰夫他自己另外文章《幕府地頭職先驅形態》的結論,他認為對莊園公領的年貢租稅徵收權在平安末期地頭職的生成過程中已經作為強制力行使而成立,文治敕許原封不動地予以認可,因此幕府以這種強制力行使為前提,可以獨自組織警力一般行使的職務,因此得出地頭可以同時擁有上述二個職務的結論。

(2)將「土地管理」=「下地領掌」視為獨自固有的職務

第二點是將「土地管理」=「下地領掌」視為與「向莊園公領徵收年貢租稅的徵收權」和「警察權」並列的獨自固有職務,但義江彰夫對此提出質疑:是否具有充分的根據?

根據過往的史料,近年來論述得最詳細的是安田元久的論述,他根據《吾妻競》文治元年1221日條目的記載,推測「諸國莊園下地者,關東一向可令領掌給」是敕許宣旨的一句,以及鎌倉時期有關地頭的史料中經常出現以「為地頭沙汰、開發常荒野」的形式對土地進行「沙汰」的語句等。

但是,正如後面詳細解釋的,儘管最初的史料與莊鄉地頭有關,但也不能就此說它們敘述了與該職務相關的固有問題,還必須考慮到包括徵集兵糧米等地頭職以外的權限問題。因此,即使莊鄉地頭實際參與其中,也不能認為他是基於固有的職務而做的。

另外,後面的史料顯示,即使存在地頭開發「沙汰」的事實,但「沙汰」只是表示行為的詞,所以不能僅憑這樣就說是地頭的職務。無論我們怎麼列舉例子,都只能找到如上所示的實例,這本身不就證明了剛才敕許的文句描述了地頭固有的職務嗎?

在幕府成立之前的治承三年當時,在安藝國壬生莊可以發現地頭在當地被承認「進止領掌」權限的事例;但如義江彰夫在其他文章討論的,該內容是在履行收納(包含作為其前提的勸農)職務的情況下,被承認的在地的權限,並不是具有職務的義務性質。

在目前找不到其他積極證據的情況下,雖然可以說「下地領掌」實際上與地頭不無關係(尤其是實際統治在地的問題),但從上述種種理由來看,只是對在地的某種權限,至少不是職務本身

當然義江彰夫自己也承認他研究得出來的結論(莊鄉地頭職的職務),雖然以記錄奏請敕許內容的史料為主要根據,但也不代表這些史料中已經涵括了奏請、敕許的所有內容,因此在還沒有找到能夠清楚作為莊鄉地頭職務根據的史料以證明他的論點之前,如果出現其他史料,他也不得不改變自己的看法。

 

二、 國地頭職的設置與否及其職權內容

在石母田正公開發表他的論點以前,文治敕許中設立國地頭職的研究還不明確,而他的見解出現以後,至少沒有人懷疑文治敕許中國地頭職的觀點;而義江彰夫也同意這一點。

但石母田正最大的爭議在於他對國地頭職的職權內容的看法。目前(著書當時)為止,包括石母田正說在內有關國地頭職職權內容的諸學說大致可分為:

A「兵糧米徵集權」以及為了執行該權的「田地知行權」

B「下地知行=領掌權」以及為實現其得分權而對知行國支配、沙汰權=莊鄉地頭職的補任、進退權。

(一)  研析A說─「兵糧米徵集權」以及為了執行該權的「田地知行權」

支持A的為石母田正和上橫手雅敬。由於已經針對石母田正說討論很多了(另篇),故不再多贅述,因此來分析一下上橫手雅敬的論點。

上橫手雅敬依據《吾妻鏡》文治二年31日收錄的北条時政書狀,認為這是北条時政在228日「正式聯絡之前」「得知」免除兵糧米的「鎌倉方針」後做出「以停止兵糧米為前提處理後續事務」的發言,因此兵糧米隨著七國地頭職的停止也被停止,因此被視為國地頭職固有的職權。

但是回到先前(另篇)的討論,可以確定當時北条時政並沒有將鎌倉的方針具體化,此外228日的決定是針對五畿七道全境的兵糧米「未進部分」免除,而非停止「兵糧米本身。因此,沒有任何根據可以證明,31日之前北条時政知道兵糧米一般停止是幕府的方針。若是如此,就不能把停止國地頭職的記事當作停止兵糧米的根據,進而把書狀中有關兵糧米徵集的記錄理解為「以停止為前提的處理後續事務」也是毫無根據的。相反,由於同一記事可以解釋為與「兵糧米停止」不同的「未進、過分徵集」固有的問題,因此根據他的說法,很難將徵兵糧米視為國地頭職固有的職權

(二)  研析B說─「下地知行=領掌權」以及為實現其得分權而對知行國支配、沙汰權=莊鄉地頭職的補任、進退權

B的說法主要由安田元久提出。

他的「下地知行、支配、沙汰權」說並不是直接從有關國地頭職的史料中得出的,而是以郡地頭有「對整個郡具有……某種知行權」為前提,進而以此類推,將上述《吾妻鏡》文治二年正月初九條中所見的「北条時政在高野山領地頭停止等事例」視為出自國地頭職的權限,並主張「『一国地領職』是指……是以莊鄉地頭為媒介行使其權限的,換言之,是以一國為單位的莊鄉頭職的補任、進退權。

然而義江彰夫認為,從以郡地頭為媒介推導出的「下地知行權」觀點來看,很難看出國地頭國有的權限與其他區分開來的程度,但是義江彰夫認為從前述的北条時政例子中暗示了「莊鄉地頭職的補任、進退權」這一點是卓見。但是,僅根據前面的高野山領等例子便斷定這種權限是國地頭固有的,不得不說飛躍性,為了確認這一點,必須像義江彰夫一樣深入探討、多重確認。

 

三、 莊鄉地頭職與國地頭職的關係

石母田正對文治地頭職的考察事實上只侷限於國地頭職,正如他本人所言,並不是說文治敕許沒有涉及莊鄉地頭職的問題。但事實上石母田正並沒有提及敕許與兩者的關聯。

在他之後,隨著前面的一國地頭職的存在被學界廣泛認可,如何區別兩者和看待之間的關聯成為共同的問題。因此,出現了兩個方向的論說,相互對立並發展至今。

其中一個方向將兩者視為同一層次,另一方則指出其問題後,提出另一方向即兩者權限差異的觀點。以下說明之。

(一)莊鄉地頭職與國地頭職屬於同一層級

認為此看法者有安田元久、石井進等人。

1.  研析安田元久說

安田元久認為「所謂『文治の地頭』,是指根據賴朝拜領的『諸國地頭職』即『諸國荘園下地領掌權』,包括分給其御家人的『國地頭』『郡地頭』或『莊郷地頭』,其本質是以『國』『郡』『莊』『保』『鄉』等為對象的下地知行=領掌權」,在此基礎上,國地頭職是「以莊鄉地頭為媒介行使其權限」

首先,義江彰夫認為安田元久的觀點「國地頭職權限的行使是以莊鄉地頭職為媒介」是值得注意的,但是如果進一步深入到兩者之中,可以認為在性質上兩者都具有「下地知行=領掌權」相同性質,沒有進一步的具體的區別。從宏觀的角度來看,兩者對「在地」的理解相同(暫且不論是否稱其為下地知行),但是既然已經關注到兩者的關聯,就不要只停留在這樣奇怪的地方上,應該把握各個職務獨自差異的基礎上,更加具體化兩者的關聯意義 

2.  研析石井進說

另一方面,石井進則認為:「作為日本國總地頭的賴朝,(a)根據其資格,應該可以任命……御家人為各自的國或郡、鄉、莊、保的地頭,(b)其最基本的形態是以一國為對象的……一國總地頭,……賴朝補任的郡、鄉、莊、保地頭僅限於平家沒官領、謀叛人領地。

對此義江彰夫認為,石井進將兩者分為所謂的「特殊形態」和「基本形態」,兩者的差異只作為設置對象的差異來處理─只要是源賴朝任命的地頭,就是同層級並列的存在。但是,無論有多麼特殊形態的莊鄉地頭,也不能否認除了莊鄉地頭以外還有國地頭,雖然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不承認莊鄉地頭和國地頭並存,但是兩者權限的差異仍是問題。

(二)   莊鄉地頭職與國地頭職屬於不同層級

1.  上橫手雅敬觀點

上橫手雅敬對上述二人提出了相同意旨的疑問後,認為「必須深刻注意以國為單位的……地頭和以莊鄉為單位的地頭之間的性質差異」,繼承了如前所述石母田正「2.國地頭職的固有權限在於兵糧米徵集」的見解,「從石母田先生的國地頭系列來看,會發現和莊鄉地頭的架構完全不同的性質,兩者幾乎沒有關連。……雖然兵糧米的徵集權有可能屬於……國地頭,但無論如何不可能與莊鄉地頭有關係。」

2.  義江彰夫的研析

依據上述理由,義江彰夫肯定上橫手雅敬對性質差異的關注,但是以「兵糧米徵集」作為二者的差異根據是該說最大的缺點。

無庸置疑,兵糧米與莊鄉地頭的固有權益沒有關係,而如前所述也不是國地頭固有的權力。那麼無論兩者的性質多麼不同,都是以無關的材料為依據,所以不能把這一點當作差異的根據。上橫手雅敬雖然關注到兩者的性質差異,但同時沒有指出其關聯性

(三)   義江彰夫見解

以上圍繞兩者的區別和關聯的二種見解,雖然都準確地指出了某一方面的區別和關聯,但由於共同面的指出、僅指出差異的其中一面、誤認了差異的內容等,所以沒能綜合性地把握區別和關聯。針對這一點,義江彰夫在所著《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中尋找可以同時考慮兩者區別和關聯的關鍵,將日本學者前輩的成果按照自己的方式加以定位。

得出的結果如先前文章所述:莊鄉地頭具有對莊園公領課徵賦稅的工作、對幕府行使強制力勤務這二項職務國地頭職以國為媒介「尋沙汰」「成敗」莊鄉地頭,並不是與莊鄉地頭同一層級擁有前面二項職務,分別有不同的固有權限;「國地頭職」以成敗「莊鄉地頭職」為媒介參與「莊鄉地頭職」的職務,因此從宏觀上來說,「莊鄉地頭職」的職務屬於「國地頭職」;從這層意義上來看是具有不同層次關聯的性質。

 

四、 地頭成敗的範圍

由於此議題在《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第三章第4(他篇)已經討論過了,以下只進行簡單的整理:

()研析(1)

關於(1)a.b.雖然不能成立,實際上並沒有立即設置在奧州兩個國家,但可以理解為被納入設置預定地,故義江彰夫認同a.的說法。

d說在內容上接近b說,但如b所說不能限定範圍所以不能斷定。正如已經討論過的,不可能斷定是b,此外可以找到幾乎在全國範圍的證據,因此目前還沒有找到能夠動搖a說的根據。

()研析(2)

關於(2),嚴格來說當然不是全國一致,故ab都不正確;不過地頭職的尋沙汰中除了新補任以外還有本領安堵等形式,如果把源賴朝方認定謀叛人、兇徒可能出現的地方而補任之處也算進去的話,那麼必須承認,任命的範圍比平家沒官領、兇徒跡更加廣泛。


五、 敕許賴朝權限的總體性質

關於此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研討,大致分類如下:

()研析「B權限本身的内容」各說

有關A部分,如同上一點所述,作為設置範圍的問題已在第三章第4(他篇)中討論完畢,故以下將針對BC進行探討。

首先B(a)(b)論點自所謂的「牧·中田爭論」以來,無疑已經逐漸正式、成熟化。

1. 中田薰、石母田正──(a)將六十六國總地頭職分給御家人藉以徵集、收得兵糧米

(a)中田薰說,依據「源賴朝被任命為六十六國的……總地頭」,透過「向自己的家人們...恩賜各國的地頭職」以確立「對全國莊園公領的土地、段別五升的兵糧米徵集權」。

義江彰夫認為,「將各國的地頭職恩賜給自己的家人」這一點,充分體現了「國地頭職與源賴朝的關係」,可以說是卓見。然而,由此實現的兵糧米徵收權,不是莊鄉層級地頭職也不是國地頭職的固有權限,所以無法承認。(編按:放到(a)的論述來說就是,由於兵糧米徵收權不是莊鄉層級地頭職也不是國地頭職的固有權限,因此兵糧米徵收權的實現不是根據「將國地頭職分給御家人」;(a)的邏輯問題在於其結論(兵糧米徵集權)本身就是錯誤的,所以整體的因果關係也是錯的。)

戰後全面繼承、發展(a)見解的是石母田正,但是不必說老問題──他的見解基礎—一國地頭職的權限不是成為兵糧米徵收權的根據;另外,把源賴朝的權限看作是這些(權限)集合累積的這一點也不成立。

2. 牧健二──(b)莊郷地頭職的補任權

其次,牧健二與前面說法持不同意見,認為不能說兵糧米徵集是地頭固有的職權,根據任何史料都難以想像源賴朝被任命為各國地頭職並將其分給家人,中田薰作為根據的「說明拜領諸國地頭職的《吾妻鏡》記錄(文治元年1230日條目)」意味著「給予源賴朝補任各國的(─莊鄉的*)地頭職」,結論是源賴朝的權限無非是對莊鄉「地頭職的補任權」。

義江彰夫認為牧健二「將兵糧米從地頭職中分離出來」的觀點已經切中要點。但是,從前面《吾妻鏡》的記錄引用得出的「地頭職的補任權」只不過是其中一種可能而已,還沒有足夠根據將「地頭職的補任權」視為源賴朝的權力。

根據義江彰夫本文的研究,雖然不排除源賴朝擁有前述的權限,但更準確來說應該是擁有更廣義的尋沙汰、成敗地頭職的權限,而且與分配拜領的各國地頭職沒有矛盾、以成敗莊鄉地頭職和成敗或保有國頭職的形式實現。

P.S括弧內容為義江彰夫註記。

3. 石井良助──(c)田地知行權

第三,石井良助(c)的見解是,從補任日本國總地頭職這一點出發繼承了(a)的見解,源賴朝根據其形式獲得的的權限是「藉由莊鄉層級的地頭職設置,以取得全國莊園公領的田地知行權」。

與牧健二說一樣,義江彰夫認同其「包含設置莊鄉地頭職權限」的觀點,但是據此(設置莊鄉地頭職而)*獲得田地知行權這點,基於義江彰夫在先前文章中討論過──對比《玉葉》和《吾妻鏡》奏請記錄*所得出的見解,義江彰夫無法認同;因此從這點來看,不能將地頭職視為源賴朝固有的權限內容。當然,如果不執著於《玉葉》奏請記錄中所說的「田地知行」*,那麼源賴朝掌握國地頭職、而國地頭職尋沙汰向莊園公領課徵賦稅工作的莊鄉地頭職,從這個角度來看可以說與「田地知行」有關,但石井進卻認為「田地知行權」與「莊官性質」不相容。以上,(石井進說)*確實是不能把握「田地知行權」的意義。

P.S.

詳細內容可見筆者加以整理的文章:《探究《玉葉》11月28日奏請與《吾妻鏡》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二史料之關聯》

筆者認為,若不執著於《玉葉》奏請記錄中所說的「田地知行」,那又該如何解釋?一個論點要完整,應該不能挑選哪些史料符合論點、那些不符合論點的史料便輕描淡寫地帶過。更完整的論述,應該要針對所有史料一一分析是否符合論點,若不符合,則其原因為何?如同作者最一開始對文治元年126日源賴朝書狀從頭到尾重新仔細分析,似乎才較為嚴謹、論點才能臻於完美。

其他括弧內容為筆者加註。

4. 安田元久等──(d)地頭之輩成敗權=田地知行、下地領掌權

再來,安田元久的見解吸收了前面石井進的說法,認為其權限內容為《玉葉》奏請記錄中所說的「田地知行」=《吾妻鏡》文治元年1221日條目所引用的敕許宣旨的其中一句話「下地……領掌」,是同年126日賴朝書狀中所說的「成敗地頭之輩」,並「通過各國莊園公領地頭職的沙汰=成敗的確立……實現」。

雖然關於他「源賴朝書狀中的『成敗地頭之輩』涉及源賴朝的權限」的見解值得注意,但是義江彰夫無法認可他繼承石井進的田地知行看法,而且沒有對「成敗地頭之輩」進行具體分析,這一點也留下了疑問。 

5. 上横手雅敬、石井進、内田實氏等──(e)地頭之輩成敗、補任權

最後來看(e)說。(e)說都對126日源賴朝書狀中所說的「尋沙汰地頭職」和「成敗地頭之輩」進行更進一步的探討,並在理解其具體意義上擁有共同結論。

(1)上橫手雅敬

上橫手雅敬認為:「尋沙汰是調查事情並成敗,與補任是不同的概念。……被理解為包括補任權」「文治元年,源賴朝在莊鄉地頭職上獲得的權限是,包括平家沒官領在內的謀叛人跡的地頭補任、成敗權,以及本餘的莊園公領中對『地頭之輩』的成敗權。」

(2)石井進

石井進也認為:「對一般的郡、鄉、莊、保的地頭尋沙汰、成敗權和在平家沒官領、謀叛人跡的地頭補任、成敗權……才是源賴朝諸國地頭進止權的內容。」

(3)義江彰夫觀點

義江彰夫則認為上述雖然不能把補任只限於前述事例,但是指出「尋沙汰」的詞義中包含「補任」這一點,並將其與源賴朝權限具體化的內容聯結起來,這應該說是卓見。

義江彰夫在《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中補充的內容*,從結果上來說,只是將「補任」以外的方面(即安堵、平常時職務的統御等)具體化而已,因此前述的尋沙汰、成敗是以掌握國地頭職為媒介進行的,廣義來說就是,源賴朝透過強制力鎮壓騷亂和向莊園公領課徵賦稅工作的形式在莊園公領建立(取得)一定程度干預的權限

P.S詳細內容可見筆者加以整理的文章:重新解析文治地頭職核心史料──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中設置地頭職核心部分(上)

(三)  研析「C權限的表現形式」各說

以上分析完關於B的各種說法後,最後對於這樣的權限以何種形式被賦予源賴朝─即C點進行研究。

首先提出「(a)任命為六十六國總地頭職(日本國總地頭職)」說的是中田薰,而石井良助石井進也都認為是以「被補任為總地頭職」形式賦予源賴朝;這個事實幾乎得到全盤認可並一直延續至今。

 

1. 牧健二的反駁──(b)全國地頭職的補任權授予源賴朝的事實

牧健二對於中田說的見解則提出反對;他根據《吾妻鏡》文治元年1230日條目前部分的解釋,可以概括為:文治元年當時源賴朝進行地頭職奏請只是為了逮捕義經、行家而採取的臨時措施,不能認為依據敕許而「或一定的補任事實」;總而言之,敕許的只不過是「授予源賴朝莊鄉層級地頭職的補任權」的「法律事實」

 

2. 義江彰夫對牧健二的評析

暫且不論《吾妻鏡》記錄正確與否,從之後對於同年126日源賴朝書信內容背景詳細的研究(另篇文章)來看,源賴朝之所以奏請文治元年地頭職,顯然是為了應對土民與謀叛、武士勾結導致的不穩定行為發生──與逮捕源義經、源行家無關的長期問題,逮捕源義經和源行家的問題根本不是藉口。(後來,牧健二對平泉澄的反駁做出回應,前面的書狀記載了土民與謀叛人、武士的勾結,據說其意旨與記載源義經、源行家謀反的前段內容相同,主張此書狀沒有記載源義經、源行家逮捕的問題,但也是從後面(他篇)文章的分析中可以知道,書狀的文脈沒有這樣的解釋)源賴朝從來沒有將地頭職奏請視為臨時措施,必須說牧健二說的根據已經喪失了。

總而言之,(b)難以成立、(a)的合理性提升,而根據義江彰夫對源賴朝權限內容的推測結果,如上所述,雖然不能從一次史料證明補任的事實,但可以將該權限的形式理解為「對六十六國總地頭職的補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鎌倉地名由來(二)──小町、雪之下、西御門

 一、 小町(こまち) 小町範圍 在小町大路的滑川上,夷堂橋以北爲 小町 、以南則稱爲 大町 。據說是因為相對於大町而被命名為小町。 根據《吾妻鏡》記載,這裏是中世鎌倉的工商業地區。另外,這裡也是歴代北条執權的宅邸和許多有力御家人居館的所在。承元四年( 1210 年)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