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源賴朝收回、集中國地頭職的背景原因

作為《國地頭職的沿革》的最終章,義江彰夫將探討促使源賴朝收回、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條件原因,最後也會討論一些西國與九州、東國、奧州地區之間的差別待遇。

一、北条時政、梶原景時擔任國地頭時的行動

(一)北条時政

要探討促使源賴朝收回、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原因時,值得注意的史料事實就是,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下)》裡提到的北条時政和梶原景時等人所採取行動的性質。

1.北条時政的作為

首先來回顧北条時政擔任國地頭時的作為;如同在前面文章所述,北条時政自身之國地頭職雖然在源賴朝成敗之下,但事實上他的理解是從院方面直接分賜獲得,並以此為前提個人獨斷決行此職務的權限──即成敗莊郷地頭;甚至於文治二年31日,他還擅自決定停止這個國地頭職的功能,並僅單方面向院通告並取得同意,就把事情了結。而且,他停止的理由,如同北条時政自己在寫給院的書狀中所述「各爲令遂勸農侯」,很清楚毫無疑問對朝廷方面帶有政治性讓步意味的暗示。

2.朝廷的反應

朝廷對此當然非常歡迎;在2日回覆的書狀中,院方面表示「爲遂勸農、停止地頭職、無人愁者旁神妙」、「尤穏便聞食」(「為了推進勸農而停止地頭職,這樣一來就沒有人會再抱怨,真是妙極了」、「聽到這消息,格外安心愉快」),毫不掩飾地表示喜悅。與此同時,不論北条時政是以「辭止」而不是「上表」的方式來通告這件事,院方都以略微不同的語氣將其理解爲「七國地頭辭退事」,並用這樣的表述回覆北条時政。

如果「辭退」的說法帶有「把朝廷所賜予的東西交還」的意味,那麼朝廷在回信中之所以會把七國地頭職理解並表述為「辭退」的理由很明顯在於:31日北条時政的書狀裡顯現出,他對國地頭職的理解(認為自己的國地頭職是院直接賦予的,因此他覺得不需要源賴朝的許可就能自由停止),以及他停止的理由帶有政治上讓步的意味,所以朝廷如此理解並表達,確實是沒有疑慮的。綜上推定,朝廷方面遂以北条時政辭退國地頭職為契機,認知到自己可以介入並掌握國地頭職的設置廢除與統御。

3.源賴朝的反應

另一方面,院方的回信(32日內示及7日正式回覆)很快就傳到源賴朝耳裡;源賴朝瞭解了北条時政和院之間關於七國地頭職辭止的交涉,並且意識到這些交涉的每一項內容都和源賴朝經由敕許而獲得的國地頭職成敗權相互矛盾和對立。

以此次事件爲契機,他並沒有放棄前面成敗國地頭職權限的想法,這一點從翌年4月他在發佈給鎮西島津莊的下文中說道「諸國諸莊地頭成敗之條者、鎌倉進止也」,顯示他依然視國地頭的權限屬於自己完全所有。

324日北条時政被源賴朝召回的原因,除了兵糧米的問題之外,毫無疑問也牽涉到前面所說的那些情況。推測源賴朝此時可能已經意識到,北条時政的例子反映出當時鞭長莫及、遠在西國的國地頭職在實際運作上存在不小的問題,必須要檢討。

(二)梶原景時

當然,源賴朝並不是只獲得前面的認識,就立刻改變國地頭職的制度。因為從3月到6月之間,如同在開頭提及文章所見,梶原景時仍然以和北条時政相同的方式領知(統轄)國地頭職;而義江彰夫認爲,正是梶原景時這樣的行爲促使源賴朝下定決心要把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自己手中。

如同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下)》提到的,因為梶原景時獨斷決行的程度比北条時政更大(白話來說就是梶原景時不受控的程度比北条時政更誇張),從他「可随仰」暗示其有可能在沒有取得源賴朝同意的情況下,就直接與院方交涉,同意停止自己成敗之下的莊園地頭職,甚至將該所領讓渡給院方;此舉把國地頭職往「置於院的成敗下」的方向推進發展。

而院方面當然樂意接受梶原景時的做法;因此朝廷在沒有源賴朝同意的情況下,透過一條能保向梶原景時下令「可然者可去進」的命令,而且以上行為於事後才向源賴朝報告(即先斬後奏)。而源賴朝大約在69日左右,才透過院方面院宣的報告得知這整個過程(即《吾妻鏡》69日收錄之院宣)。

當然,除了前面的北条時政和梶原景時之外,義江彰夫也承認或許還有其他國地頭的案例促使源賴朝下定決心,但是他認為即使這兩個例子分別在不同時間傳到源賴朝耳裡,也足以成為迫使源賴朝做出決斷的充分理由。

二、《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源賴朝書狀

那麼,是否能更進一步地具體了解源賴朝決斷的理由?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中所收錄同一日源賴朝的書狀。

(一)書狀的脈絡


義江彰夫將書狀整體結構分為:(aaa’’=A和(bbb’’=B二個系列的文脈,而A的大意在敘述希望院獨自取締、管制武士普遍的濫行行為;B的大意在敘述,從伊勢國開始((b)),源賴朝方面在各國普遍設置地頭的事實((b)),並且當院認定地頭有不當行為時,希望院能依照源賴朝的申請,由源賴朝方面來進行處置或懲罰((b)、(b’’))。

換句話說書狀敘述的邏輯應該是:A的問題應該由院方面自己來處理;而B部分,雖然遵從院的命令,但應該由源賴朝方面來執行,由此可看出,源賴朝強烈反對院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過程。

(二)A部分的意義

B部分的意旨非常清楚明白,應無太大疑問;但是A部分的旨意就比較令人感到奇怪,因為這與源賴朝自己的主張利益明顯矛盾,因此必須分析A部分在整體中的定位究竟是什麼?以及佔了多少比重?是源賴朝以與B相同的比重,強烈要求院去取締武士一般的濫權行為?還是A只是為了方便描述B而提到的鋪陳?這是下面須要探討的問題。

1.當時的院有能力獨自處理地方上地頭的非法行為?

若回想起當時朝廷已經無法靠自己的力量去壓制地方上為非作歹的加劇,因此才會勅許源賴朝掌握地頭的成敗權;而且,這種情況在建久二年322日新制中仍有:「法官緩而不糾、凶徒習而無畏」「雖被仰使廳、有司怠慢無心糾弾」*這樣的記載,可見到了建久年間地方上的這種情形仍未改變。因此,不能認為能靠當時朝廷方面的力量重建秩序,所以要由朝廷方面獨自處理地頭非法行為的可能性很低。

P.S翻譯:法官遲緩不糾正,凶徒習以為常而無所畏懼,雖然下令使廳處理,但有司怠慢,無心糾彈

1)例子1

更何況,前面這份書狀獲得承認後僅3個月,也就是同年95記載:


這份史料證明了:武士普遍為非作歹的問題,並不是院靠自己的力量來解決,而是院向源賴朝提出請求,而源賴朝也接受,並出面執行鎮壓濫行。另外,從同一天留有許多封與上述內容相同主旨的《賴朝下文》來看,可以確認這不是例外的行爲。

2)例子2

而且,根據《吾妻鏡》101條目所收錄同日源賴朝書狀中的一段話,可能包含上面的案例在內,院方面曾要求源賴朝發佈下文,要求其制止在各處所領的武士濫權行為:


2.小結

回過來看621日的書狀A中源賴朝說的話,若對他來說是可實行的而且也是他的本意,那101日院就不會採取這樣的行動且源賴朝自己也不會毫無任何異議地就接受。*所以推斷,源賴朝並沒有把書狀A的邏輯當作可實行的主張,只是用於政治上的修飾,故推斷它只是用來支持、確保B主張的一種修辭。

另外一提,推測學者大山喬平將這部分視為源賴朝在表達真實的放棄權限,由此他將A部分所述的權限內容理解爲國地頭職的職權,並以此爲媒介認為源賴朝在這裡是在宣告要把國地頭職返還給朝廷。然而,即使不去討論A部分敘述的內容是否為國地頭職的職務內容,從以上的觀點來看,把它看作是實際的放棄(即返還)權限,恐怕是難以成立的。

P.S意思是:若源賴朝在書狀中所言真是他的本意且可行,那麼院的舉動與源賴朝的無異議接受就顯得不合情理。

(三)源賴朝主張的依據

根據以上所述,在621日書狀中源賴朝主張:莊郷地頭成敗之執行應屬於源賴朝固有的權限,在此過程中院不應介入其中。那麼源賴朝能夠提出這樣主張的依據在哪裡?源賴朝能夠提出這樣主張的依據在於前面書狀裡陳述的事實:以伊勢國爲起點,將抑制叛亂者、凶徒所領中的餘黨再次叛亂的可能當作源賴朝補置(即成敗)莊郷地頭行為的依據。

不過,源賴朝陳述這個事實的依據,除了「沒官領沙汰權」(伊勢國地頭的補任即依據此而進行)以及以全國為對象認可之文治元年12月地頭勅許之外,要再從其他點去尋找依據,是很困難的。所以可以說,源賴朝認爲自己前面的主張可以擴及一般諸國的根據即在於敕許

三、結語

(一)以621日書狀回推源賴朝收回、集中國地頭職之原因

在理解了621日的書狀之後,回到69日院宜送達之際、源賴朝得知了播磨國內的情況後,進而在21日的書狀中主張:無法容忍朝廷方面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因為這違背了根據勅許而獲得的權限;而朝廷介入的開端正是從朝廷獨自統御國地頭梶原景時開始的。由此推測以北条時政、梶原景時的國地頭職問題等為契機,源賴朝為了否定院方面介入莊郷地頭的成敗,而考慮將御家人分掌之西國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自己手裡,尤其是在獲得關於關於梶原景時的情報之後,他便從考慮轉為下定決心付諸實行,因此621日書狀的意義就是在宣告他要將此決斷付諸實行。

當然,源賴朝在這封書狀中隻字未提集中收回國地頭職這一行動本身。但是,如果源賴朝在得知院方面藉由獨自掌控國地頭而直接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這件事後,就立刻表明拒絕院方面介入地頭成敗的執行權,那麼這個拒絕行為裡面不太可能沒有包含「透過國地頭介入地頭成敗」的問題。因此義江彰夫認為,源賴朝於621日透過書狀,在暗示他反對院統御國地頭職;同時,如同前面檢討的,院之所以能夠統御國地頭,是建立在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主動接近院並接受其統御的前提下開始的。因此,若源賴朝真的要將書狀的理論付諸實行,他就不得不對那些擔任國地頭職的御家人採取避免其與院靠攏、甚至結盟的措施,而且現實上,這麼做確實很重要也的確有必要。

當然,這個措施的方式有很多種做法,也不能排除沒有對這些御家人下令禁止進入院的成敗之下的可能。但是,即使源賴朝將擅自辭止七個國地頭職的北条時政召回關東之後,梶原景時仍然沒有停止與院接觸,反而比北条時政還更往院的成敗方向深入發展。如果主要御家人被院方面的政治策略牽制,而鎌倉方面對此沒有抵制防禦作為的話,那麼無論透過什麼樣的文書下達命令,很清楚都不會有任何效果。那麼在現實情況下,除了採取從御家人們手中收回國地頭職、集中到自己手中的形式之外,沒有其他的方法可選了。

義江彰夫認為,621日的書狀並不是寫給那些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們;至於是否集中、收回國地頭職,依源賴朝的判斷是幕府內部的問題,所以這份書狀中沒有提到也並不奇怪。另外,也不必認為國地頭職的集中、收回在這封書狀獲得認可的時候就全部一起展開進行。但綜上所述,可以確定前一篇文章討論的「將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源賴朝手中」這件事,就是以621日書狀中宣告禁止院介入地頭成敗為關鍵的契機之後開始付諸實行的。

(二)伊賀國地頭職大內惟義之例佐證

當然,義江彰夫承認,就其所知沒有描述「源賴朝從御家人手中奪走國地頭過程」的史料。但是,考慮到以上論述,關於被認爲是伊賀國地頭職的大內惟義的以下事實值得注意。之前已經提過,推定他曾擔任過該國國地頭;但是在621日源賴朝書狀後不到半年的1125,雖然他被源賴朝命令去搜捕謀叛者,但根據指示執行的所職(職務)依據是:

いか(伊賀)のく(國)にのそう(惣)つふく(追捕)し(使)ハせさせ給てさた(沙汰)あるべし、

(在伊賀國擔任惣追捕使並依此處理),

命令其以惣追捕使職去執行,至於國地頭職則未被當作問題拿出來討論。那麼從621日之後到這個時間點為止,他的國地頭職已經交還給源賴朝,這種解釋最合理。由此來看,源賴朝集中、收回國地頭職的行動,確實是在621日書狀之後開始具體落實的。

(三)集中、收回國地頭職的負面影響

因此根據上述討論,以西國國地頭的動向為前提,出現院統御國地頭的事態成為契機,確定了源賴朝集中、收回國地頭職。不過,這項改變雖然在防止院介入地頭成敗的方面上對幕府來說是有利的,但同時也意味著幕府失去了能夠全面掌握國內莊鄉地頭的方法,因此從這一點來看,確實也產生了負面的影響。既然如此,為什麼源賴朝仍不顧這些不利影響,仍然要集中、收回國地頭職?

目前雖然無法充分地探討這個問題,但如同在其他文章中說的,當時至少在文治年間的時候,莊郷地頭普遍並不想要積極納入幕府的成敗,因此國地頭要全面將各個莊鄉地頭組織為常時編制,還不是主要問題。那麼,即使在削弱了對莊鄉地頭的掌控,但只要源賴朝確保仍能掌握地頭的成敗權,那麼問題也不至於嚴重到退步的程度。事實上,正如在其他文章中探討的,莊郷地頭的全面性編制,是以前面的地頭成敗權為基礎,到了建久年間之後才透過守護人的形式首先正式展開。

(四)西國與九國、東國、奧州之間處置上之差異

以前面「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背景」之檢討為基礎,也可以稍微解釋在國地頭集中後,為什麼對九國會另外特別處理,以及為什麼在東國與奧州沒有設置國地頭。

如同前面所述,很明顯必須把西國的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源賴朝手中的最大原因,就是朝廷開始介入了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西國由於是朝廷的直屬範圍,其知行國和莊園密集,因而朝廷較容易也較常介入莊鄉地頭的成敗;但是在國內領主所領較多的九國(如宇佐宮、安樂寺領等)、幕府被授予大幅行政權的東國,以及同等地位的奧州,朝廷方面的介入相對緩和。即使這些地區的國地頭職被裁撤,或者原本就沒有設置國地頭職,如同前面文章所說,在每個知行國裡仍然有人會依照源賴朝的命令,代理執行國地頭職的功能。

之所以只有在西國分別設置各個國地頭,大概是因爲之前朝廷在九國、四國曾經補置過國地頭職,因此在西國不得不沿用這樣的形式作法。總而言之,國地頭職的功能本身雖然已經失去名義,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但在西國以外的地方並沒有消失,實際上仍然維持著生命繼續留存。


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源賴朝收回、集中國地頭職

透過《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下)》的探討可以確認,至少在勅許後的一段時間裡,西國各國的主要御家人被分派擔任國地頭職時,不僅成敗莊鄉地頭,甚至還有一些案例顯示他們獨自專斷地行使裁決。

不過,如同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前言」所述,我們很難確認御家人在整個鎌倉時代都一直擔任國地頭職。那麼,在西國的御家人究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失去國地頭職的權限、又是如何失去的?而國地頭職與御家人分離之後,其性質又發生了什麼變化?本篇文章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考察。

一、西國國地頭職的變化

上一篇文章討論的個別案例中,梶原景時的情況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追溯這一制度變化的過程;亦即,直到文治二年6月左右,梶原景時會在沒有等待源賴朝命令的情況下,專斷決定莊鄉地頭的成敗,這一點已經藉由上一篇文章中播磨國的案例得到驗證。不過,就在同年6月前後出現新的變化。

(一)例子1:播磨國歡喜光院領矢野別符

根據上面《吾妻鏡》文治二年625條目的記載,在播磨國的皇室領(歡喜光院領)矢野別符,海老名能季自稱是地頭,不服從領主的管理,源賴朝接到院宣後,下令要求制止能季的非法侵擾行為。

這則記載雖然是《吾妻鏡》的敘述文字,但相對應的下文在《海老名文書》中仍作為草稿被保存下來;由於兩者在內容上並沒有差異,因此《吾妻鏡》這份史料是可以信任的。考慮到這一點,如果注意到前面記載的最後部分,只記載是源賴朝直接下達命令,沒有提到任何仲介者或執行者的名字。然而,閱讀在此記錄(625日)前後的《吾妻鏡》,即使是敘述文字但可以發現,如果源賴朝北条或時政等人的命令透過特定人物傳達到當地,會明確記錄是經由誰下達命令的,例如:前面文治二年222日所見的「北条時政天野遠景肥前國神崎莊」、34日「源賴朝北条時政丹波國神吉」,以及617日記載的「源賴朝梶原朝景內大臣實定家領之各所領」等。

此外,根據《海老名文書》的記載,前面這份源賴朝的命令文書是送達給「矢野別符住人所」,但在這份文書裡沒有發現記錄執行這份文書命令的人存在的痕跡。因此可以判斷,源賴朝的這道命令(下知)並沒有透過執行者傳達──亦即沒有交由原本該國的國地頭梶原景時來執行,而是直接下達給矢野別符的地頭海老名能季。

(二)例子2:播磨國浦上庄

而這樣的例子並不只限於前面。在文治五年(1189年)313源賴朝書狀中的一部分:


由此可見,當時源賴朝依照院方的申訴,決定停止梶原景時在皇室領(熊野社領)浦上莊的地頭職。但是從(a)部分可以清楚看出,針對此問題作出決定之前,源賴朝方面並沒有事先通知原本的國地頭梶原景時;而從(b)部分來看,這個決定也沒有透過梶原景時傳達到地方(梶原景時同時是該莊的地頭職,所以他也是代官),而是將源賴朝的意志從院直接傳達給莊家的方式來下達命令。很明顯,這裡在處理莊鄉地頭的成敗時,源賴朝沒有透過各個國地頭為仲介的方式,而是直接行使權力。

當然,如同前面所說,不能斷言自勅許以來沒有「源賴朝跳過國地頭、直接成敗莊鄉地頭」的例子,或是這二個例子或許原本就屬於這種類型,也有這種可能。不過,矢野別符的海老名能季,從鎌倉方面看來只是「自稱地頭」的人,因此很難認為他是由源賴朝直接安堵或補任的類型的地頭;至於浦上莊,上一篇文章提過,國地頭梶原景時憑藉自己的力量,透過「寄進」或「押領」(強行佔領)取得領地。由此可見,過去由國地頭自行專斷決定成敗莊鄉地頭的情況,到了文治五年(1189年)時源賴朝不僅不承認國地頭專斷裁決之成敗事情,而且還朝向不予承認其執行成敗的方向發展

梶原景時的國地頭職確實已經發生了變化,這一點應毫無疑問。但是僅依靠這一點就要推論整體西國國地頭職的變化,那未免過於跳躍了。不過,根據上面那封書狀所載的內容,這樣的變化並不只發生在梶原景時身上,其他人也有類似情況。亦即,從(c)部分可以看出,擔任長門國阿武御領地頭職的土肥遠平、(d)部分也可以看到,擔任九國筑後三瀦莊地頭職的和田義盛,都和前面提到的浦上莊一樣,不透過國地頭職爲媒介,而是沿著「頼朝當地」的路徑被停止。

(三)例子3:特殊勤務工作「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

不過還有一種解釋空間是,這兩個例子可能剛好只是因為屬於源賴朝直接成敗的領地,所以才出現這種現象*。但如果注意到文治六年(1190年,即建久元年)419日的「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就會發現至少到這個時間點為止,在西國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成敗莊鄉地頭的行為,不僅不再被允許專斷裁決的行為,甚至連執行也完全停止。

P.S由於無法確認播磨國歡喜光院領矢野別符和播磨國浦上庄的地頭先前是如何進行成敗的,故筆者較無法認同義江彰夫這句話;但由於這句話只是銜接、轉承帶入下面另一例子的討論,故筆者認為不影響後面的探討和整體邏輯脈絡。

為什麼這麼說呢?接下來讓我們來探討這份「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這份文書的背景是:當年除了九國之外的各國,朝廷向擔任地頭的御家人課徵伊勢神宮內宮役夫的工料,而這份文書記錄了幕府對於那些未繳納的地頭所進行的處置報告。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地頭的處置方式:在信濃、越後、伊豆、駿河、上野、常陸、下野、參河等被推定為當時幕府能夠強力知行的東國諸國,對於那些未完成徵收、繳納者,幕府統一透過「國務沙汰人」、「國沙汰人」或「別使者」之手為介來處理。另一方面,對於西國未繳納者,如河內、攝津、美濃、尾張、伊勢、近江、伊賀、志摩、紀伊、淡路、阿波、土佐、備前、備中、備後、周防、長門、但馬、出雲、若狹、越前、越中等諸國,文書上則是逐一列出未完成繳納的所領,並直接對擔任該地地頭職的人下達命令。

如果注意到此一差異就會發現,當時除了九國以外的西國地區,幕府對於臨時特殊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的地頭成敗,已經放棄了透過各個國地頭為媒介進行成敗的制度。雖然前面「內宮役夫工米」的問題是特殊的所課勤務工作,但不能當作「無視國地頭並執意課賦」的理由*

當然,這份注文並沒有把西國所有各國都寫出來,不過那些沒有被列出的國可能是因為有完成繳納的所領,所以沒有必要把這些國當作特例來處理。

總之經由上情況可以確認,最遲至少到建久元年(1190年)爲止,一般情況下西國(九國除外)各個國地頭已經不再成敗莊鄉地頭。

P.S義江彰夫的意思是,既然連「內宮役夫工米」這麼特殊的勤務工作,在西國(九國除外)都是採用「跳過國地頭、直接對地頭下令的方式」執行,可以推論平時一般的勤務工作也是如此。

二、九國國地頭職

那麼,前面被排除在課賦「內宮役夫工米」之外的九國情況又是如何呢?如同例子2中提到的,鎮西三瀦莊原本曾經有過國地頭專斷裁決成敗的情形,但到了文治五年(1189年)313,也已經走向被否定的方向,改由源賴朝直接成敗。第二個例子是,建久三年(1192年)918,源賴朝對「鎮西住人」─即「國郡地頭」普通人發佈政所下文,譴責九國的「國郡地頭等」反抗徵收繳納替代內宮營造的「造宇佐宮課役」行為,因此可以說至少到了這個時期國地頭專決成敗的行為已經被否定了。

最後依前篇文章所見,可以確認即使到了建久四年(1193年),九國地頭天野遠景仍在執行莊鄉地頭的補任,因此即使國地頭的專決成敗已經被普遍否定,但以「源賴朝的執行者」為形式的功能在當時仍然存在。至於為什麼在九國會採取這樣的處置,將在下一篇文章說明。

三、東國、奧州的情況

既然西國國地頭的功能已經出現了這樣的變化,那麼東國和奧州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一)東國

首先來看東國。如同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前言」所述,源賴朝在敕許初期採取一人兼任東國國內各國地頭職的形式。不過,在東國也不是完全沒有以國爲單位參與莊鄉地頭成敗的人。

《吾妻鏡》文治二年728條目的記載中,新日吉社領武藏國河肥莊的地頭下河邊行平因為持續拖欠年貢,源賴朝便透過「武藏守」下令要求其完成弁進(繳納)。其次,上面檢討的文治六年(1190年,即建久元年)419日「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中,源賴朝透過「國務沙汰人」等人針對信濃、越後、駿河、上野、常陸、下野、參河等國未繳納徵收的地頭下達催促命令。當然,從「國務沙汰人」的稱呼就可以確定這些人並不是所謂的「國地頭」,而這也成為支持源賴朝當時兼任國地頭職的佐證。

不過,從以上東國實際執行的過程來看,設置的代理執行人也跟西國國地頭一樣負責一部分相同的功能(即執行源賴朝之莊鄉地頭成敗),而且毫無疑問,即使在西國(九國除外)國地頭成敗莊鄉地頭的功能普遍被剝奪之後的建久年間,東國仍舊保留著這項功能。

(二)奧州

其次,奧州的情況又是如何?雖然源賴朝在奧州實際開始成敗莊鄉地頭的時間是在奧州征伐前後,但成敗權可以追溯到從朝廷方面獲得的敕許本身,這一點在先前文章中已經提過了。因此,可以判斷奧州的國地頭職與東國的情況一樣,自勅許初期即採取由源賴朝兼任的形式。但是文治五年實際開始成敗地頭時,國地頭職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建久元年(1190年)105源賴朝發佈下文給「陸奧國諸郡鄉新地頭等」,規定「新地頭等」必須服從「留守家景并在廳之下知(指揮)」並「盡力履行」「有限國事」。而且,從其文面可以確認,當「地頭等」「不隨國務」(不服從國務)時,留守「家景」應「自身前往,親見事情之真偽,並加以下知(指揮)」,若仍不「承引」(接受並遵從命令),則須向源賴朝「注申」(報告)之,直到具體措施皆已被執行。

顯而易見,在開始成敗奧州的地頭時,在源賴朝的命令下,特別單獨設置平時成敗地頭職務者──即留守家景。當然,從上述文書的字面來看,不能認為留守是執行莊鄉地頭專決成敗之存在,也不能認為家景被賦予國地頭職。但可以說奧州的模式與東國一樣,以國為單位設置相同性質去執行莊鄉地頭成敗的人,而且此設置確定在西國國地頭的這項功能普遍被否定後的建久年間依然在進行的

(三)小結

綜上所述,幕府在東國和奧州成敗莊鄉地頭時,並沒有採取讓御家人分掌國地頭職之形式,而是從一開始就在各國設置了遵從源賴朝命令並執行其成敗之代理人,而且即使到了西國普遍否定國地頭成敗莊鄉地頭的功能之後的建久年間,可以確定在東國和奧州仍以源賴朝代理執行者的形式運作國地頭成敗莊鄉地頭的功能*。那麼便出現下一個問題:與九國相同情況的東國、奧州,三者的模式為什麼會一直持續到建久年間以後?關於這一點,將在下一篇文章說明。(可能當時西國尚未納入源賴朝範圍且過於遙遠,因此必須以更強而有力的方式成敗地頭)

P.S注意!是「功能」而非「國地頭」,因為東國和奧州的國地頭是源賴朝。

另外,關於上述檢討東國、奧州的結果同時也顯示,即使以國爲單位執行源賴朝的地頭成敗者,也不能僅憑這一點就說他們被賦予國地頭職。以相同觀點回過頭來看西國御家人,即使他們被賦予國地頭職,甚至進行專決成敗,但經過上述的變化後,他們變成沒有直接成敗地頭的權限,因此以地頭職作為「職」的角度來看,已經與御家人分離了(白話來說就是,西國御家人已不再是國地頭職了。)

四、西國國地頭職變化後的情況

那麼,在西國的國地頭職與御家人分離之後怎麼樣了呢?義江彰夫認為,如同大山喬平所說,不能認爲其被歸還給朝廷,除了他的「北条時政辭止七國地頭職」作為論據之一外,還有如前面文章的檢討所述,那只是代表北条時政個人單方面獨斷決定的停止,所以否定國地頭職原本的權限並不代表回到朝廷,而是該權限逐漸集中回到源賴朝手中,如同東國和奧州的情況一樣,最後都由源賴朝本人集中掌握並兼任。

那麼關於國地頭職後續的發展如何?值得注意的史料是,石母田正作爲國地頭職存續依據的《吾妻鏡》建仁三年(1203年)827條目記載:


上面值得注意的是,源賴家原本並不是將66個國地頭職當作像「總守護職」一樣不可分割的職,而是在讓與時有必要可以分割為各國的地頭職的「集合體」來領有。

如果回想起當時各國的守護職由各國御家人分掌的事實,將軍家沒有兼任各國守護職;相對的,前面的西國38個國地頭職和東國28個國地頭職合在一起,並不能把它像「總守護職」一樣當作「總地頭職」,只能把這66國的地頭職看作是各國地頭職的「集合體」;而且源賴家不太可能從源賴朝以外的其他人繼承這66個國地頭職,加上上述種種史料的例證,故反向推斷在源賴朝時代,他就已經收回、集中掌握並兼任66國的國地頭職*

P.S依照義江彰夫的邏輯,白話說明以上「總守護職」「國地頭職」的比較:

各國的守護職是由不同的御家人分掌,將軍家沒有擔任分掌,而且任務不同(大犯三條箇),將軍家只是統領、成敗各國全部的守護,而稱為「總守護職」。而「國地頭職」依地區可分為西國38個和東國28個國地頭職,總共66國的地頭職,而義江彰夫則視其為一個「集合體」(但不是「總地頭職」);因為在源賴朝時代,他完成收回、集中並掌握兼任這66個國地頭職,至此66個國地頭職全由將軍家內部擔任、掌握;源賴朝去世後,源賴家便順理成章地由源賴朝手中繼承了這66個國地頭職。總而言之,不管從型態上、還是內容上來看,「總守護職」是與「國地頭職」不同的「職」。

另外,筆者認為義江彰夫使用「集合體」這三個字容易讓人誤會是把66個「國地頭職」統一視作一個東西(即「總地頭職」),不過綜觀義江彰夫的文字,他的確沒有認為66個「國地頭職」是「總地頭職」。但是使用「集合體」這三個字反而給人一種模糊的概念,讓它介於「總地頭職」與「非總地頭職」之間,也就是說他使用「集合體」會讓人疑惑:他到底認為這66個國地頭職是不是一個東西?

就結論而言,筆者與義江彰夫的結論相同,認為66個國地頭職不是「總地頭職」;但是更進一步,筆者則不認同把這66個國地頭職當作一個「集合體」,因為直觀上面史料的文字記載,沒有出現「總地頭職」的字眼;「總地頭職」只是對源賴朝掌握全國地頭設置權的總稱,並非固定常設的官職。所以不應當把66個國地頭職視為一個東西的概念,「國地頭職」只是分佈在不同地方(66個知行國)但相同種類的東西(職);而在源賴朝時代全部集中到他手裡,並且在繼承、讓與時,以地區(東國、西國)為基準畫分為38個及28個國地頭職。

當然,前面的史料只是記述內容,所以無法確定它是否真實反映了建仁三年(1203年)當時的真相。即使這份記事沒有真實傳達當時的真相,但也可以確定,在鎌倉時代後期編纂《吾妻鏡》時,「國地頭職」被視為一種可以分割、總共66個的個體,但是由將軍家內部領有、掌握,這樣的理解已是理所當然的事實,因此沒必要修改任何記事內容*。如此一來,西國由御家人分掌的國地頭職在建久以前,其固有權限被源賴朝收回集中的同時,相對地已經從他們手中抽離;因此很難認爲鎌倉末期將軍家繼承之66國地頭職,是在比源賴朝更晚的時期才納入將軍家手中。

P.S筆者認為義江彰夫這個理由有點牽強,因為你說紀錄可能沒有真實傳達當時的真相,卻又說這個紀錄是當時後代共同的理解,因此沒有修改的可能,前後邏輯矛盾。

五、結論

綜合以上討論可以判定,西國原本由御家人掌管的國地頭職,在建久年間之前就已經像東國和奧州的情況一樣,集中到源賴朝手中。而雖然源賴朝已經把西國的國地頭職權限收回、集中在手中,但在東國、奧州和九國仍保留由「代理人執行源賴朝命令」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國地頭的功能。

而且如同別篇文章所述,隨著建久年間守護人統轄各國莊鄉地頭的體制形成,也不可忘記新的守護人分掌莊鄉地頭成敗的形式確立。在這情況下,實際上源賴朝收回集中的國地頭職,並沒有將「成敗莊鄉地頭」作爲不置於執行者之下的排他性行爲持續進行,從這一點來看,很難說是其與本來的國地頭職是相同性質的存在*

P.S這句話使用雙重否定的邏輯且非常繞口,若不多看幾遍則無法理解文句的意思,因此筆者用白話的句子來說明:

雖然源賴朝實際收回集中了所有國地頭職,但他並沒有把「莊鄉地頭的成敗權」完全排除他人、由他自己親手運作,還是有部分地區(如東國、奧州)透過其他執行者代為實施、處理的情況(類似部分授權);因此,從這一點來看,國地頭職已經與當初敕許時不完全相同、已經變質了(但部分內容仍保留下來)。

不過根據以上討論,從法律層面上來看,國地頭職確實集中到源賴朝身上,而且建仁三年源賴家讓與的記事裡所出現的66個國地頭職,呈現了「國地頭職」在形式上被集中並且被繼承領有的結果。無庸置疑,各國莊鄉地頭職的成敗權並沒有從幕府回到朝廷手裡,因為這些權限本來就是以國頭職為媒介的形式而敕許的,而國地頭職沒有歸還給朝廷,因此這些權限自然也就沒有回到朝廷手裡的問題;進而,無論幕府內部國地頭職的實體如何變化,到了後期仍然看得到幕府獨佔並集中66個國地頭職的形式。

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 (下)

 二、梶原景時

目前並沒有直接說明梶原景時曾擔任國地頭的史料。但是,根據以下幾點理由,義江彰夫判斷他曾是國地頭的一員。

(一)前言──總追捕使兼國地頭
義江彰夫在展開論述之前,先提出一個前言概念,雖然篇幅不多,但卻是後面論述的基礎,亦即:敕許之後,擔任國總追捕使的人也兼任國地頭職。義江彰夫沒有提出太多複雜的論證,而其提出的論據可以源於《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有關奏請的紀錄:

義江彰夫在別篇文章中推論:「文治勅許」是幾乎原封不動地通過上述奏請的內容,其中包含了兵糧米徵收以及國地頭的問題;而關於總追捕使,也只能理解為是在此時一併奏請並獲得勅許的。(大山喬平根據文治二年31日北条時政書狀之分析,認為總追捕使是在這個時候才開始設置,但義江彰夫無法認同這種看法,理由如備註。)因此毫無疑問可以確定,「文治勅許」其實就是以「國」為單位賦予一整套包含國地頭、總追捕使、兵糧米徵收等的田地知行權。

因此一般來說,能夠擔任國總追捕使並執行兵糧米徵收的人同時也是國地頭事實上,先前討論過的北条時政,從文治二年31日的書狀來看,很明顯就是符合這個條件的人。

(二)梶原景時為國地頭之史料佐證

1.敕許之前

以此觀點來看梶原景時,在《吾妻鏡》元曆元年(1184年)218的條目可見:

播磨・美作・備前・備中・備後已上五ヶ國景時・實平等遣専使、可令守護之由、

而且這裡的專使,根據翌年元曆二年(1185年)426條目記載:

去年春之比、……關東以實平・景時、被差定近國總追捕使之處、……

由此可見就是總追捕使。

雖然這些都只是《吾妻鏡》的記載,但佐藤進一已經證實,梶原景時當時確實駐留在播磨、美作。同時,根據《百鍊抄》元曆二年(1185年)619的獨立記事可以印證,當時的總追捕使是由鎌倉方面派遣的:

因此可以確定,梶原景時在勅許之前,大約從元曆元年1184年)2月到隔年(1185年)6月期間,確實擔任播磨、美作總追捕使;不過,這裡並不是指那個根據勅許而成立的總追捕使

另外,即使有上述《百鍊抄》的相關記載,但在文治元年11月、勅許下達之前,梶原景時已派遣一名自己的代官前往該國,並把原本的小目代趕走,進行「倉付封」(限制物品流動)的行動。

2.敕許之後

勅許之後,從《吾妻鏡》文治二年324日與413條目的記載可以看出,與總追捕使密不可分的「播磨國守護人」與梶原景時有著緊密的關係。而在正治二年(1200年)220的記載中:

親長自京都歸參、具下國人播磨國總追捕使芝原長保、是景時与黨也、

(翻譯:親長從京都歸來,帶來播磨國的總追捕使芝原長保,為景時的黨羽)

由此可見,芝原長保當時在梶原景時的麾下,擔任播磨的總追捕使職務;另外,在勅許之後也成為美作的守護。

3.小結

根據以上幾點,在勅許之前梶原景時擔任總追捕使職的情況下常駐在播磨、美作,並憑藉其實力在勅許之際獲得這些國的分賜,再次領知(擔任)這些國的總追捕使職,進而推定他同時也獲得這兩國的國地頭職。

(三)梶原景時作為國地頭行使職權之情形

既然確認了梶原景時在勅許之後確實曾經擔任過國地頭職,那麼他作為國地頭是如何行使職務的呢?

1.由《吾妻鏡》文治二年69日一窺具體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吾妻鏡》文治二年69條目收錄了一份當天送到鎌倉的院宣,裡面的一段文字如下:

然而,《吾妻鏡》文治四年(1188年)64的記載中,收錄了同年512日的一道院宣,其中指出:在播磨國境內,包括前面提到的五個莊園在內「景時知行的處所」,上述「他的郎從等人」仍然持續進行「狼藉」(為非作歹)行為;而根據院宣內容的記載,這些所領是梶原景時作為「地頭」「沙汰」(管轄)的「地方」。

另外根據翌年(文治五年,1189年)313源賴朝的請文,在播磨國浦上莊,由於梶原景時怠慢、沒有履行本家熊野社的「社役」,因此「剝奪」莊園的一處所領,並且源賴朝承諾院方要「停止景時的地頭職」。由此可知,梶原景時當時在國內透過「代官」知行(統治、管理)了相當多的地頭職。

2.小結

從以上種種史料紀錄來看,梶原景時在其知行國內實際行使職權的行為特徵可以總結如下:他以及他的代官、同黨等人一般透過地頭職,在國內進行「張行」、「狼藉」(為非作歹)等具有吸收、破壞「國務」性質的行為,並以此為前提,接受寄進(捐贈)或押領(強佔)同國內其他的所領,進而在其中設置地頭職,擴張其成敗範圍。前面的行為整體上是以「國」為單位的特定權限,在獲得的所領中設置地頭職,結果帶來使國衙行政、稅務徵收癱瘓之性質。從前述推定梶原景時擁有該國國地頭職這一點來看,可以認為這些權限乃源自於他擔任的國地頭職。

據此明瞭,梶原景時確實是在獲得國地頭職之後,憑藉這份權限在國內隨處設置地頭職,這顯示他已經在行使國地頭固有的職權了。而且從院宣(b)部分中院對源賴朝所說的內容來看,梶原景時的行動並不是依照源頼朝的命令,而是出於他自己的判斷所進行專斷的行為。至少在勅許剛下達之後,他執行國地頭職務表現的行為與北条時政如出一轍。

3.梶原景時成敗的其他問題

不過關於梶原景時,如同北条時政的案例,我們也能看到一些與「國地頭」本身成敗相關的問題。

回到前面提到的院宣,我們可以看到梶原景時在涉及地頭設置等問題時,並沒有透過源頼朝,而是直接向院方提交「申狀」,為自己接受寄進(捐贈)或押領(強佔)所領而設置地頭職的行為進行辯解(b)。更進一步,當院方下達院宣要求他「去進」(放棄交出)某些莊園並停止地頭職時(e),梶原景時甚至直接「言上」(表示)「随仰」(會遵從院命)(f)。

梶原景時直接與院方面獨自交涉國地頭的職務內容,這並不奇怪,因為他和北条時政一樣,都把國地頭的職務當作自己可以獨斷決行的事情來執行。但是,如果梶原景時因此而直接服從院下達停止莊鄉地頭職的命令,那麼此舉就不只是像北条時政一樣,憑自己判斷來停止設置國地頭職,而是更意味著朝向承認把這個職務置於朝廷的成敗之下的方向

梶原景時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行為及其背景在於他和北条時政一樣,在勅許前後一直待在京都或其附近,並且同樣直接從朝廷那裡獲得了國地頭職等的「分賜」,這一事實是可以確定的。不過,梶原景時雖然和北条時政處在相同的條件下,甚至不如北条時政欠缺「頼朝代官」的資格,但他對於國地頭職性質的看法卻比北条時政更深入,這一點可以從北条時政在3月時就停止了國地頭職,而梶原景時則一直持續到6月左右才停止領知,以上可以觀察出:正是這樣的差異成為促使國地頭職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的契機。關於這一點,將在後面的文章再詳細討論。

三、土肥實平、土肥遠平

(一)擔任國地頭之證明

目前並沒有能夠直接說明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曾擔任過國地頭的史料。不過,從梶原景時相關的史料來看(如《吾妻鏡》元曆元年218日、元曆二年426日,以及《百練抄》元曆二年619日的記載),推測土肥實平在勅許之前,就已經與領有播磨、美作的梶原景時一起擔任備前、備中、備後三國的「總追捕使」。而且如同佐藤進一所考證,他同時也是與這三國總追捕使密不可分的「守護人」;另外,勅許之後,還能夠確認他的兒子遠平仍繼續「知行」(掌管)備後國。由此可以認定,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在勅許的同時,也獲得了這三國的總追捕使加上文章前言所說,在勅許中獲得總追捕使職的人同時也會領掌國地頭職,所以大致可以確定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也擔任這三國的國地頭

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斷定在勅許之後究竟是土肥實平還是他的兒子遠平擔任國地頭。關於這點唯一能夠反映勅許後狀況的可靠史料,只有圍繞備後國大田莊於建久元年(1190年)11月金剛峯寺大塔供僧的申狀案的其中一節:

雖然從這份史料可以推測,土肥遠平在備後國大田莊確實有一定的知行活動,但無法確定他的權限究竟是源自於國地頭職本身,還是其作為父親土肥實平的代官而行使的

(二)實際執行職務之情形

既然推測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曾擔任國地頭,那麼他們作為國地頭,實際上在職務所及範圍採取了哪些行動呢?我們再次關注前面引用的史料。

如同在探討勅許後莊鄉地頭職的一般特徵(下)中探討到的,前面那段史料中提到的行為主體是該莊園出身的莊官──橘兼隆和大田光家,而他們在當時也獲得了地頭職。而橘兼隆和大田光家以「門畠門田」的名義,拜領(接受)了百餘町的田畠,並且進行了與所當(應有權利)對抗的行為,這些行為是以地頭職為媒介進行的;如同在其他文章中所說的,以地頭職的一般性質來看,這樣的理解也是合理的。

所謂「門畠門田」的這些行為,如前面史料所示,是依據土肥遠平所「給」而進行的。毋庸置疑「門田、門畠」是隨職附帶的權益。考慮到以上幾點,遠平給「付」的職務不是其他職,就是地頭職。不過,如同前面推測,土肥遠平是該國的國地頭或是其代官,那麼前述他補任橘兼隆與大田光家為地頭職的行為,可以說是依據其擔任國地頭所擁有的權限所進行的。因此可以肯定至少在勅許之後一直到文治二年,該莊園被立券*為高野山領地之後,土肥遠平仍然成敗那些地頭,因為該莊園的立券是在同年5月,而前面史料所記錄的問題是把它當作立莊之後發生的事情來處理。

(三)小結

基本上可以確定,在勅許之後,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在備後國等地,確實以國地頭的身份行使了國地頭的固有職務──即對莊鄉地頭的成敗,並且實際上實施了類似梶原景時的作法──以地頭職為媒介,押領(強佔)門畠門田,且不遵守命令履行義務等事情。

不過能夠了解土肥實平或其兒子遠平實際執行職務情形的案例僅此一例,因此再詳細深入的情況便不得而知,而且關於這個案例,還缺乏其他的史料來深入探討:究竟這些職務的執行是否包含身為國地頭自行專斷決行的行為,以及土肥實平(或遠平)是如何看待(理解和定位)國地頭職本身。

另外根據《吾妻鏡》文治二年724日的記載,在大田莊剛立莊之後,土肥遠平雖然被源賴朝命令「可退出庄家」,但從同年1226日藤原能保的下知狀來看,直到那時他仍然「尚背彼御下文狀、致濫行」(違背御下文,並且持續濫行)。因此可以推論,土肥遠平和北条時政、梶原景時一樣,都具有自己獨斷決行地頭成敗的傾向。

四、大內惟義

目前沒有直接顯示大內惟義曾分掌國地頭職的史料。但是,從以下幾點來看,可以推定他至少曾領知伊賀國的國地頭職。

如同佐藤進一指出的,根據《吾妻鏡》元曆元年(1184年)320日記載,源賴朝在當天任命他為伊賀國的守護;而在兩年後的文治二年1125日,大江廣元奉源賴朝的書狀中寫道:「給予其伊賀國的總追捕使並命其負責沙汰(管理該國事務)」。

根據上述事實可以合理推斷,元曆元年大內惟義奉源賴朝之命被派往擔任總追捕使,以此為背景,他根據文治勅許進而成為了伊賀國總追捕使。加上文章開頭前言的結論,總追捕使和國地頭職通常是由同一人兼任的,因此推測他當時也是該國的國地頭職

事實上,他自元曆元年(1184年)以來就以這樣的形式參與伊賀國的行政,這項事實在當時的文書史料記載為:「源惟義國務……雖奉行國務非國司」(源惟義的國務……雖然執行國務,但並非國司),而所謂的「國務」是指:

從關於國地頭職固有職務的檢討可以明瞭,國地頭職職務本身的核心是知行以國為單位的地頭相關行政事務。前面「地頭の事許を知行せらる」的記述,表明他以國地頭的立場執行了成敗莊鄉地頭的相關行為,因此毫無疑問,大內惟義曾擔任伊賀國的國地頭。(而且除了北条時政之外,還發現了顯示總追捕使職兼任國地頭職的例子,這也成為了支持這一點推測的有力佐證。)

然而與土肥實平(遠平)的情況類似,目前並沒有具體說明大內惟義是如何實際履行國地頭職權的例子,我們也無法得知他對地頭的成敗是否包含自行獨斷的行為。

另外,關於他擔任國地頭職,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在前面引用的史料上寫道「以鎌倉殿下知、被知行地頭事許」(由鎌倉殿下令,允許知行地頭之事務),這清楚表明:他作為國地頭和總追捕使之職所執行的「國務」是依據源賴朝的命令進行的。在文治勅許中,國地頭職是以朝廷「分賜國」予主要御家人的形式出現,因此使得無論是御家人還是朝廷都產生了職的賦予者是朝廷的印象和判斷,只不過這僅限於他們的理解看法而已。大內惟義的這個例子顯示,這些職務仍必須以源賴朝的命令為前提,不能脫離源賴朝的成敗。

五、天野遠景

(一)擔任國地頭之背景

目前沒有能直接說明天野遠景曾擔任國地頭職的史料。但是以下幾點顯示,他領知了九國的國地頭職。

文治三年99,源賴朝發佈一份下文給橫跨薩摩、日向、大隅三國的島津莊,裡面出現了:

「号總追捕使遠景之下知、放入使者、」(以總追捕使遠景之命令,派遣使者)的記載。

這顯示天野遠景所擁有的總追捕使職,其領知(管轄)範圍遠超過前述三個國的島津莊,那麼其領知範圍究竟多大?天野遠景是在源義經被補任為九國地頭職的前提下,被任命為鎮西奉行人,甚至有被稱為「鎮西守護人」的可能性。因此,推斷他所擔任的總追捕使,領知範圍不只侷限於九國境內的特定區域

由此毫無疑問他曾擔任九國的總追捕使,而且如同文章開頭所述,經由勅許被賦予總追捕使職的人通常同時也兼任國地頭,故首先可以認定,他也擔任九國的國地頭職。另外,鑑於他被派去接管源義經原本擔任九國國地頭職所遺留下來的所領這個背景,他成為九國的地頭也是必然的趨勢。

(二)實際執行職務之情形

那麼,他作為九國的國地頭究竟是以什麼樣的形式(方式)執行職務呢?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可以舉出幾個他執行源賴朝安堵、補任地頭職的案例。以下逐一檢討。

1.例子

文治二年藤原宗家向幕府提出申請希望能安堵其在筑後國上妻莊十二所的地頭職,而源賴朝也同意了這項請求,並於同年56日發佈安堵的下文。之後,627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的官人一起接受並發佈施行的下文。關於這位藤原宗家,後來於建久四年(1193年)619,源賴朝又發佈了一份旨在補任其為同一莊園內七所地頭職的下文,對此同年817日天野遠景也執行了這項命令。

其次,文治二年89,源賴朝聽取藤原季家的訴求,下達了一封安堵其為肥前國龍造寺村地頭職的下文,同年927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官人一同受理並發佈施行下文。

文治三年59,源賴朝接受平通隆的訴求,安堵其為肥前國曽禰崎、堺別符行武名的地頭職,同年617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官人一起執行這項安堵。

最後,在文治三年916,源賴朝接受並承諾藤原季永的訴求,發佈肥前國國分寺地頭職的補任狀,隔年313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官人一起發佈施行之下文。

2.天野遠景擔任國地頭施行的模式

義江彰夫認為目前(寫作當下)只有上述4例能說明有關天野遠景成敗莊鄉地頭的事跡。而通過這4個案例可以確定:在勅許之後,關於筑後、肥前等各國的莊鄉地頭,天野遠景確實以「接受源賴朝的安堵與補任,並傳達給當地地頭」施行方式參與其成敗。其次,從他與大宰府官人共同執行這些行為這一點來看也明瞭:這並不僅關於前面二國的權限,而是透過大宰府統治管理整個九國。當然,前面的案例都只是顯示:他是以執行源賴朝命令的形式參與地頭的成敗。如果天野遠景沒有擔任國地頭職作為前提,那麼他連以「施行」的形式參與地頭職的行為都不可能;正如前面所說,國地頭介入這類行為並不會不自然,而且先前推定天野遠景曾擔任九國的國地頭職,因此可以認為他的這些行為背後的權限源自於他所擔任的九國國地頭職,在其權限範圍內執行的事。

3.其他問題

除了前述以「施行」的形式執行職務之外,他是否曾經專斷地敗莊鄉地頭職,目前完全找不到發生這種情況的史料,而這或許正說明了九國地頭職從一開始就被嚴格禁止做出這種專斷行為。

當然原本也可能存在他專斷敗莊鄉地頭的情況,但隨著源賴朝補任狀與安堵狀發佈得越來越普遍,再加上天野遠景在建久二年至六年間被解除鎮西奉行人的職務,因此那些原本憑藉天野遠景的安堵、補任而獲得地頭的人,也可能選擇廢棄天野遠景的安堵、補任狀,轉而使用源賴朝的文書作為依據,所以這件事難以輕易斷定。不過回想前面4個案例,全都是由地頭當事人向幕府提起申訴,那麼「由賴朝發佈下文、再由遠景執行」這種形式,或許只出現在這些案例中。

另外,關於天野遠景,沒有足夠的史料來探討他對於國地頭職設置與存續的看法。不過依照前面的討論,北条時政、梶原景時、土肥實平(遠平)等人國地頭職的存續最遲不超過文治年間,與其相比天野遠景的情況如前面的例子所述則一直延續到建久年間(藤原宗家之例),這一點相當值得注意。這在國地頭職的沿革中具有什麼特殊意義,將在後面的文章探討。

六、總結

上面5位人物是義江彰夫能夠確認或推測勅許之後國地頭存在和動向的事例及見解。

(一)其他可能的國地頭之例

不過,除了上述5位人物之外,還有其他一些人推定可能也是國地頭,例如:根據《吾妻鏡》記載,文治元年派遣到西國26國的勇士之一的梶原朝景前往土佐國,於次年返回關東;還有根據《若狹國守護職次第》記載,建久七年8月以前,稻葉權守時定若狹國境內數十處擔任被視為「守護」前身的下司職;又如田中稔指出的,在伊予國及贊岐國分別擁有大量莊鄉地頭職的河野氏後藤氏等;此外,還有在勅許之後推定擔任西國守護人的一些氏族等,特別是前述的土肥實平在《長門國守護職次第》文治元年至二年間被記載為當時的「總追捕使」;《玉葉》於建久二年42日,也記載佐佐木定綱為「近江國總追捕使」。由於存在總追捕使兼任國地頭的案例,因此他們很有可能同時也是這些國的國地頭。

不過,關於這方面的情況,史料的價值存在很多問題;即便史料沒有問題,也不能像前面那些例子一樣能夠掌握具體的內容,也找不到可以補充的素材,因此我決定將這部分排除在討論之外。

(二)敕許後國地頭成敗的狀況

無論如何,通過以上的檢討可以確認:勅許後的國地頭在許多情況下會自己獨斷地成敗莊鄉地頭,進而出現了不透過源賴朝、而直接與朝廷或莊園公領領主交涉的情形,甚至國地頭職的設置與存續也不經由源賴朝而自行判斷決定,最後將國地頭職的成敗交由院方來裁定的做法。

當然,這並不表示國內莊鄉地頭的成敗權完全由國地頭自己專斷決定,如同天野遠景的例子,是只能透過「由源賴朝下令施行」的方式,國地頭才能參與成敗。另外,對於西國的莊鄉地頭職,源賴朝不透過這樣的施行方式,也有完全不透過國地頭而直接對他們安堵或補任的例子。例如,以島津氏為首,有許多在勅許後由源賴朝直接對地頭職安堵、補任狀的記錄,除了前面提到的4個例子之外,完全找不到由國地頭施行的跡象,這很難解釋為單純的偶然。

換言之,在某些情況下允許國地頭專斷裁決,在其他情況下卻又不允許,這兩種情況之間到底是因為哪些不同的條件和背景情勢所引起的等問題,義江彰夫還無法在這方面進行闡述。不過,既然成敗國地頭的權力掌握在源賴朝手中,那麼即使出現不允許施行的情況也並不奇怪。本篇文章中即使存在這樣的案例,但這裡的重點是能夠確認勅許之後的國地頭具備前面所說的特徵。

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 (上)

 前言

義江彰夫的本篇文章是以通過文治元年獲得地頭職勅許、作為全國性制度登場之國地頭職為主角,其於勅許之後之沿革為課題加以研討。而作為本文前提之國地頭職成立的問題,已在義江彰夫的別篇文章《鎌倉幕府地頭職之成立(上、下)》中加以研討。首先,以下先列出該篇文章歸納出的幾項重點:

一、   鎌倉幕府之國地頭職,是以補任源義經、源行家為九國、四國地頭職為契機而獲得全國勅許者。

二、   國地頭職固有之職務,是以國或國衙為媒介,對莊郷地頭職進行尋沙汰、成敗。

三、   成敗各國地頭職之權限乃根據勅許賦予源賴朝;其中,東國地區的地頭成敗權在初期就集中在源賴朝一人手中;至於西國部分,則是在勅許之際,以源賴朝的同意為前提,由朝廷分賜給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的形式。

那麼,敕許後所成立之鎌倉幕府國地頭職,在之後又是如何發展的呢?

當提出這個問題時,大家應該可以很快注意到:雖然我們能夠很容易指出在鎌倉時代裡各國存在守護的事實,但幾乎找不到任何事證顯示「國地頭職」曾以「國」為單位分配給御家人。因此,有人認為國地頭職在勅許之後不久即被廢止,或是被歸還給朝廷的看法並非毫無根據。然而,這樣理解真的正確嗎?

其他學者之研究成果

過去針對「國地頭職在勅許之後的沿革」進行直接探討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石母田正〈鎌倉幕府一國地頭職之成立〉、大山喬平〈關於文治國地頭的三項權限〉及其著作《鎌倉幕府》一書等。

(一)石母田正

石母田正將國地頭職的固有職務理解為兵糧米之徵集;他以此為前提,進一步探討該職之沿革,並主張兵糧米徵集並無全面停止的事實,且根據《吾妻鏡》建仁三年827日條目記載,認為國地頭職被當作將軍家讓與的對象,以此為理由主張國地頭職在勅許之後並未廢止,仍持續存在。

(二)大山喬平

對此,大山喬平近年公開前述的研究,批判石母田氏的見解。首先他認為國地頭職固有職務的內容是:除了兵糧米的徵集以外,還包括田地知行、勸農以及地頭之輩的成敗等。接著展開他的見解:他將《吾妻鏡》文治二年31日至7日的記載─北条時政辭止七國地頭職,視為國地頭職歸還朝廷的起點,並分析同書所收錄同年621日源賴朝的書狀,認為此時(621日)源賴朝已經將諸國地頭職全部歸還給朝廷,因此幕府的國地頭職正式宣告廢止。

(三)義江彰夫對上述研究成果之看法

1.對石母田正見解之看法

在《鎌倉幕府地頭職之成立(上、下)》中義江彰夫已說明過,無法認同石母田正的看法──亦即將「國地頭職」固有的職務視為徵收兵糧米,並認為兵糧米的徵收在整個鎌倉時代中普遍存在,以及其主張「國地頭職在整個鎌倉時代中持續存在」的看法。

然而義江彰夫表示這並不代表他也否定國地頭職本身存續的可能。如果國地頭職的職務內容為個別事物,那麼它仍有可能以其他形式保留下來。此外,石母田正引用《吾妻鏡》建仁三年的條目記載作為國地頭職存續的史料依據也值得注意。

2.對大山喬平見解之看法

另外針對大山喬平對於國地頭職之職務內容與沿革的看法,義江彰夫認為目前(寫作當時)雖已提出基本架構,但對於細節部分的論證尚未全面公開,因此對其觀點的全面考察希望留待日後進行。

那麼就目前為止大山喬平已經揭示的事實來看,若僅針對與本篇文章研究課題直接相關的部分加以討論,那麼將《吾妻鏡》中北条時政辭去七國地頭職的記事,以及文治二年621日源頼朝的書狀,視為反映國地頭職的制度出現重大變化的史料依據,可說是一項卓見。然而,儘管如此,將上述制度的變化理解為「國地頭職本身被廢止或歸還給朝廷」,正如後文將探討的,義江彰夫則認為這樣的解釋令人感到牽強。

在正文開始前,先說義江彰夫的結論:義江彰夫認為國地頭職在經歷一些變化後,仍然持續存在到後世。接下來,將論述說明義江彰夫之所以如此認為的理由與根據。

 

勅許之後國地頭的實際狀況

在探討研究課題「國地頭職在敕許後之沿革與變化」時,義江彰夫認為首先必須了解西國國地頭職的動向。因此針對那些在西國被授予國地頭職的例子,就能掌握具體內容的事例,應該追蹤其在勅許之後的動向。所以,本篇文章將暫時不討論東國及奧州國地頭的相關問題,將在後面的文章中視需要再說明。

在勅許及分賜國地頭職的御家人當中,北条時政的情況是有確切的一手史料可以確認為事實;至於梶原景時、土肥遠平、大內惟義天野遠景等人,雖然沒有直接記載的史料,但可透過各種旁證史料推測他們也曾領有國地頭職及其內容。因此,接下來將依序針對這五人檢討分析。

一、北条時政

關於北条時政透過勅許而獲得七國地頭職的事實,其依據來自《吾妻鏡》文治二年31日條目的記載:

於時政給七ヶ國地頭職者、

這部分在《鎌倉幕府地頭職之成立(上)》中已經詳細研討過,故這裡就不再重複說明。

(一)北条時政擔任之角色、其職務內容及領受之知行國

目前尚未發現有史料直接說明這七個國是指哪七國以及七國地頭職的職務內容。但若考察以下北条時政行動的相關事例,則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復原其內容。

1.文永二年正月紀伊國高野山御庄之下文

其中與此相關最重要的史料就是,北条時政於文永二年正月發佈給紀伊國高野山領莊園的以下一封文書。


這份文書清楚傳達,北条時政依據高野山方面的訴求,決定停止在紀伊國高野山領地內徵收兵糧米及停止地頭存續的命令。而且,從(a)部分的記載來看,在高野山方面向北条時政提出訴求之前,似乎不太可能有其他人介入(尤其是源頼朝);再從(b)部分記載─北条時政以雜色守清為使,向各個莊園直接發給折紙(命令書)這一點來看,能夠直接向居住在莊園當地的地頭下達命令者,正是北条時政本人,因此如果他與當地地頭之間存在第三者是不太可能的。

從以上敘述可以確認,北条時政此時擁有能夠獨自直接停廢莊鄉地頭的權限。這也清楚顯示,他所行使的權限與文章開頭提到的國地頭職的固有職務─亦即對莊園地頭的成敗─性質完全相同。

2.佐證1:《吾妻鏡》文治二年324日記載

不過,在《吾妻鏡》文治二年324日記載北条時政前往赴任的記事中:

根據記述所見,當時他在京都期間,是以源頼朝的代官(代理人)身份擁有處理西國地頭相關事務的權限。關於在西國的主要御家人擔任國地頭,推定如上所述,而這項權限的性質是:以源頼朝代官的身份,在這些國地頭之上,負責處理包含西國地頭問題在內的各種事務*若是如此,則可將北条時政對於前述高野山領地頭採取的行為理解為:與其說是他以國地頭的身分進行的處置,不如說是其出於作為源賴朝代官的身份而進行之處置。*

P.S是否屬於代行統轄的角色?若是如此,那是否就是屬於北条時政所擔任之京都守護一職職務內容?更進一步來說可算是之後幕府在西國設置的統治代表─六波羅探提的先驅?

3.佐證2:肥前國神崎莊

再舉一個例子,在處理肥前國神崎莊兵糧米停止問題時,幾乎可以確定北条時政的行動是根據他自己的立場而為:


根據《吾妻鏡》的記載可知,北条時政並非親自向當地下達命令,而是透過透過被推定為九國地頭兼總追捕使的鎮西奉行人──天野藤內遠景來執行。如此一來,很難解釋只有紀伊國沒有設置國地頭職。因此,前述北条時政對高野山領地頭下達命令卻未出現任何第三者即國地頭介入的情況可以理解為:北条時政不只是源頼朝的代官,同時也是該國(紀伊國)的國地頭。換句話說,他對這些地頭獨自行使成敗權,可說是他出於領知該國國地頭職的身份。

4.其他事證:越中、丹波二國

此外,關於北条時政地頭的行為還有幾件事值得注意:在《吾妻鏡》文治二年正月11日的記載中,朝廷透過帥中納言經由下達院宣,主旨要求停止越中國高瀬莊的武士干預;對此,北条時政透過帥中納言回覆:雖然兵糧米的徵收已經完成,但已經補任的總追捕使和地頭職無法停止。又如在同年34日的記載中,主水司領提出要求廢止丹波國神吉地頭職的訴求,打官司到幕府後,源賴朝裁示同意,並將此裁示傳給北条時政等事例。

僅從這些史料記載的內容來看,還無法確定在北条時政與當地的地頭職之間,是否還有一層第三者─國地頭的存在。因此,暫時還無法明確判斷上述的行動他究竟是以源頼朝的代理人身分,還是以越中、丹波等地的國地頭身分所進行的。不過,北条時政仍然有可能是越中、丹波的國地頭;若是如此,那麼北条時政所領受(獲得)的七國地頭職中,除了紀伊國之外,還包括越中、丹波二國。另一方面從丹波神吉的案例來看,國地頭的職責還包含執行源頼朝的命令。

5.小結

總而言之,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北条時政在獲賜包含紀伊國在內的七國地頭職以來,實際上已開始履行國地頭的固有職務─對莊鄉地頭的直接成敗。至少在幕府方的理解是,這個國地頭職的成敗權屬於源賴朝。因此在這類問題上,北条時政以執行源頼朝命令的身份出現,也就不令人感到奇怪。另外,根據上述的檢討,可以確認一件重要的事:在勅許之後的時期,北条時政沒有透過源賴朝,而是獨自裁量決定行動,直接與莊園公領領主、朝廷等進行交涉,並親自處理地頭成敗事務。

P.S綜上並且白話言之,筆者認為義江彰夫的論述邏輯如下:

在前往奏請敕許時,源賴朝派遣北条時政作為代官上洛,此時源賴朝可能授權北条時政前往京都與朝廷談判的權力,以及代表幕府在西國負責全權處理西國的所有事務(有可能是京都守護的職務內容)。朝廷在通過敕許時,除授予幕府擁有能夠在全國的莊園公領設置、管理地頭的權限同時,也授予了北条時政七個國的國地頭。那麼北条時政的身分既是源賴朝的代官,同時也兼任個知行國地頭職。作為國地頭職,他有權對自己所轄知行國內之莊鄉地頭擁有管理權(成敗權);作為源賴朝的代官,他對西國所有的國地頭擁有管理權(成敗權),因此對於非屬自己受領之知行國,他也有責任及權力去管理那些非屬自己受領、由他人擔任之國地頭。

由於史料上沒有清楚記載北条時政受領的知行國是那些?因此也無法判斷他究竟是以哪種身分去作出管理地頭的行為,因此義江彰夫只能用反推的方式,去大概推論他是以什麼身分去執行的。

(二)北条時政「辭止」國地頭職問題

根據以上事實我們大致可以掌握,在勅許之後北条時政作為國地頭職的職權內容,不過我們同時也可以從中窺見他涉及國地頭職停止設立的問題。根據前面的檢討可以確認,北条時政確實擁有成敗莊園地頭的獨自裁量權,因此在這些問題上,他曾直接與朝廷或莊園公領領主交涉。

而從《吾妻鏡》文治二年31日條目所收錄的北条時政寫給朝廷書狀的其中一節可進一步確認一項事實:在涉及地頭職存廢的問題上,他未經過源頼朝的同意便自行決定停止設立,並只向朝廷報告。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上述史料,需要探討的重點有三個:第一,要理解「辭止」這個詞的含義為何;第二,要思考北条時政「辭止」的理由,以及他親自前往朝廷,以口頭和書面方式報告這件事並希望獲得朝廷方面的理解,這一整個舉動本身的意義也應當思考。

1.「辭止」的意思

關於第一點,自石母田正以來,「辭止」一般被解釋為「交還給朝廷」行為的意思。而在《吾妻鏡》1日條目的正文有記載「去比上表地頭職」,因此不可否認這成為支持這種解釋的有力之根據。不過,這段文字內容幾乎可以確定是編者依據前面的書狀所作的敘述,所以不能完全照單全收。因此,進一步檢視北条時政書狀的表達方式,可以注意到,關於地頭職「辭止」的那一段文體幾乎不符合當時一般上表文的格式與要求。

1)其他上表文例子

一般來說,在當時表明要將朝廷賦予的職交還給朝廷的上表文,從以下任意列舉的幾個例子可以看出:


從古至今,這類辭職表文一貫遵循的形式(格式)是:以華麗的辭藻堆疊成句,主旨明確表明要返還朝廷(天皇)所授予的職,並且希望朝廷能予以同意。

在前面北条時政的書狀中儘管提到「辭止」,也就是停止或中止的事實,但隻字未提要交還朝廷所授予的職,也沒有請求朝廷接受他辭職的內容。與上表文的一般格式相比,北条時政這份書狀明顯缺乏格式要件,它的性質只是一份單方面的通知表達他想依自己的意志停止其所擔任的職。而這份文書可以解釋為是因為由幕府方面、不知朝廷故實(傳統的慣例或既有的規矩)的人所撰寫之文書,因此即使形式上是「上表文」,卻出現了這樣不合常規的表述。

2)北条時政之立場

若以北条時政之立場來看待這份書狀;當時北条時政上洛後在京都停留已過了三個月,而包括前面書狀在內,從他與朝廷往來的文書來看,未見有任何不符當時文書格式慣例的例子。因此,如果認為這份文書是正式的「上表文」,那麼北条時政自己一定清楚,他的職務是由朝廷分賜的(很可能還收到了朝廷的補任文書),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認為他會不遵循上表文所必需符合的體裁格式這一基本要求。

此外,在撰寫這份書狀之前,北条時政曾親自前往院御所,以口頭方式向朝廷提出這個問題。但因為當時沒有得到「分明之仰」(明確的答覆),他才進一步執筆撰寫書狀補充說明(即前面所提到的北条時政書狀)。由此可見,他最初並不認為這個問題須要用正式格式的文書來上奏,而只是臨時以書狀作為補充。包含國地頭在內的地頭勅許宣旨是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發佈,因此即便是北条時政也不可能認為上表、返還可只以口頭的方式了結。所以,前面這份書狀並不是在陳述「上表」或「返還」的事情,而是北条時政依據自身之判斷決定停止地頭職,並且向院方尋求理解與認可。

我們雖然不清楚北条時政本人是怎麼想的,但如果要討論停止後的地頭職應該交還給誰的問題,那麼幕府方面只能主張將國地頭職交還給唯一有成敗權的人──源頼朝。至少可以確定,北条時政的舉動沒有與幕府的立場衝突。

2.北条時政獨斷辭止行動背後之意義

那麼,為什麼北条時政會認為,可以僅憑自己的判斷就能停止本來應該在源頼朝成敗之下的七國地頭職呢?又為什麼他還要特地把這件事通告給朝廷?此外,當他知道口頭通告後沒有得到院方面明確的答覆時,為什麼還特意撰寫文書希望能得到回覆,如此費心地想要獲得院方的認可。這是第二項問題。

1)諸國地頭職分賜的方式

這裡成為問題的是:在奏請與勅許的過程中,諸國地頭職分賜的方式。如同在另一篇文章中詳細說明過的,地頭職的奏請是在文治元年(1185年)1128日進行的,而作為源頼朝的代官、為了奏請而上洛的正是北条時政。而且在奏請時,北条時政提出:

如同《玉葉》的記載所知:雖然是依照源賴朝的意向,但北条時政實際上親自報告,要求將西國諸國的地頭職分賜給包括自己在內的主要御家人。根據《吾妻鏡》的記載,隔日勅許的內示(內部口頭同意)也已經傳達給北条時政。雖然勅許的宣旨確實是由勅使送到幕府,但同時應該也進行了將諸國地頭職分賜給北条時政等御家人的手續;這一點可以從北条時政在文治二年31日書狀中明確的記錄印證前述的推測:七國地頭職是由朝廷分賜「時政給七國地頭職」的。

2)由分賜方式反推辭止行為之意義

如果地頭職分賜的過程確實如上所述,那麼身在鎌倉的源頼朝或大江廣元等人,只是將「諸國地頭職分賜於御家人」之事理解為:在源賴朝擁有諸國地頭職成敗權的前提之下,所進行之一種便宜程序而已;但身在京都的北条時政和其他主要御家人等會親身感受到:朝廷把如此重大的權限交給源賴朝,並且在實際上會覺得自己從朝廷那裡直接獲得了地頭職,會有這樣的印象並不奇怪。當然,這並不代表他們忘記了:地頭職雖由朝廷分賜,但真正掌握地頭職成敗權的人是源頼朝。(也正因如此,北条時政在辭止地頭職時,並沒有正式上表。)另一方面,也可以肯定他們不可能抱持「既然朝廷已經勅許,以後就可以完全無視朝廷」的想法。

此外,擁有國地頭職的北条時政,在最初階段,對於各地莊鄉地頭的成敗並非總是須要等待源頼朝的命令,而是自己獨斷決定並執行。因此,如前所述,在這方面他甚至與朝廷或莊園公領領主直接交涉過。如果是這樣的話,北条時政認為憑自己判斷就決定停止國地頭職不會是什麼不自然的行為。而且,在通知源頼朝並取得其同意之前,先試著向身邊的朝廷尋求理解與認可,這樣的做法也並不奇怪。

結果來看,獲得七國地頭職的北条時政在勅許三個月後的文治二年3月左右,只向朝廷報告並取得理解認可後,便憑自己的判斷停止國地頭職的功能運作。

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源賴朝收回、集中國地頭職的背景原因

作為《國地頭職的沿革》的最終章,義江彰夫將探討促使源賴朝收回、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條件原因,最後也會討論一些西國與九州、東國、奧州地區之間的差別待遇。 一、北条時政、梶原景時擔任國地頭時的行動 (一)北条時政 要探討促使源賴朝收回、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原因時,值得注意的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