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安田元久《兵糧米、地頭加徴米小考》(下)

 五、加徵米的意義

(一)加徵米的歷史淵源

「加徵米」如果按照其字面意義來解釋,毫無疑問就是在正稅官物、年貢之外額外徵收的東西。而且如同八代博士所引用的,「加徵」這個詞在平安時代中期的史料中就已經出現,由此顯見這種形式的課稅徵收從那個時代就已經存在。

到了鎌倉時代,莊園中的加徵米也依然存在,且它似乎不僅限於地頭的得分──即所謂「地頭加徵米」。例如,根據若狹國倉見莊永仁三年(1295年)的實檢田目錄,每一名(耕作單位)都標示了每斗代計算的分米,同時加徵米也包含在年貢之中。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加徵米的數量相當於各名分米總計的一成。也就是說,倉見莊規定了各名的斗代:除了田地的分米之外,再加上一成的加徵米作為年貢總額,這顯然是由本所、領家方面收納的加徵米,然而這可能被計入領家方面的年貢之中,或是成為預所及其他莊官的得分。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加徵米」與所謂的「加地子」具有相同的性質。另外,雖然不能完全斷定「加徵米」是否與「加地子」相同性質,但也有地頭以「加地子」為得分的例子,在這種情況下視「加地子」「地頭加徵米」為同性質也無妨,因此我認為兩者之間大體上非常相似

像這樣,加徵米並不限於地頭的得分,一般也作為年貢的一種形態存在,但在鎌倉時代,「地頭加徵米」常常被用作地頭的得分,尤其是在承久以後所謂的「新補率法地頭」,除了每11町中的1町為供田畠之外,依法還可獲得每段5升的加徵米;在此之後,在法令之外經常能看到地頭加徵米,「加徵米」幾乎被視為新補地頭的得分形態。

(二)例子:播磨國福井莊

但是從先前多次引用的備後國太田莊的案例可以明顯看出,地頭加徵米並非只限於新補率法地頭的得分形態。進一步還可以舉神護寺領播磨國福井莊的情況為例。

1. 應長二年(1312年)時之情形

1)徵收之規定

應長二年(1312年)左右該莊東保的雜掌和地頭代發生爭論時,雜掌一方主張:

地頭加徵者、守内検得田、取来者先例也、而地頭等不除内検損田、宛下地責取之条不便次第也、

(地頭加徵米,是依據守護內檢所取得的田地而來,這是有先例的。然而地頭等人卻不扣除內檢損田,反而直接向下地徵收,這樣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相對的,地頭代方面則反駁:

宛取下地之所見何事哉、(中略)任先例致其沙汰之上者、一切無土民之煩、

(直接向下地徵收,這究竟是什麼道理?(中略)若依照先例來處理,則在上層就能完成裁斷,完全不會造成土民的困擾。)

根據這個說法,在福井莊東保中,根據先例,地頭加徵米是從每年內檢的得田*中徵收的,而且很明顯這一點在當時是先例。

也就是說,雖然其徵收比例並不明確,但在福井莊東保裡,地頭加徵米是從成為年貢對象的得田中徵收的。

2)規定之依據

承上,在這場爭論中,地頭代說:

当保地頭職者、追吉河左衛門経光法師之例、任代関東御下知、敢無新儀沙汰、

(本保的地頭職,是依據追吉河左衛門經光法師的先例,並按照代代關東御下知而設置,絕非新的制度。)

另外,

当保者追梶原平三景時之跡、任吉河左衛門経光法師之例、致本司之所務之間、一事以上無新儀沙汰、

(本保乃是繼承梶原平三景時之舊領地,並依吉河左衛門經光法師的先例,承擔本司的所務,沒有一件事是新的制度。)

現在的地頭履行「本司之所務」*,顯然遵循了先例,因此加徵米的徵收毫無疑問也是本司所務的先例。這裡欲探究「本司所務之先例」從何而來,則必須考察此莊地頭職設置的由來。

2. 播磨國福井莊地頭職之由來

1)吉川經光

承上,尚不清楚梶原景時和吉川經光二人的關係,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貞永、天福年間(1232~1234年)吉河經光是東保的地頭。而且經光文永四年(1267年)左右去世,因此推測至少在這約30年左右期間他一直是這個保的地頭

此外,在吉川家文書中元仁二年(1225年)正月一日有收錄一份任命經光為福井莊地頭職的補任狀,雖然該文書本身的文言格式很可疑因而被認為是偽文書,但同樣還存在一份正治二年(1200年)正月25日任命其父親吉川經兼為地頭職的補任狀,而這一份的可信度則較高,因此可以推測經光大概在元仁年間(1224~1225年)左右從其父親手中繼承該地的地頭職。

考察經光的父親經兼正治二年(1200年)正月25日被補任為福井莊地頭職一事:根據吉川系譜、吉川家譜等記載,經兼是吉香小次郎友兼之子;而友兼在梶原景時討伐戰中有功,但在與梶原景茂的戰鬥中相互戰死,因此經兼很合理地處於接受恩賞的地位。另一方面,補任狀的日期與舉行獎賞合戰勳功賞的日期一致,因此很有可能經兼在這一天因為追討梶原氏的功績,而獲得梶原景時的舊領作為恩賞。這與前面相論狀中的「追梶原平三景時之跡」的記載相吻合。

綜上所述,幾乎可以確定吉川氏的福井莊地頭職是梶原追討跡的新恩地頭,並非所謂的新補地頭,而是屬於本補地頭,因此可以說是按照本司跡的所務先例來知行的。由此可見一個非屬新補地頭、卻以加徵米為得分的地頭的例子。據此可知,地頭加徵米並不是新補地頭固有的得分。

2)梶原景時

那麼,梶原景時是如何成為福井莊的地頭職呢?梶原景時在畿內以西的近國獲得很多的地頭職,這與他在一之谷合戰之後,與土肥實平一起被任命為播磨、美作、備前、備中、備後五國守護的事實有關;可以自然推測,除這些知行國以外,他也有被授予地頭職的證據,而福井莊便是這類新恩地頭職的其中之一。雖然很難確定梶原景時被補任為福井莊地頭職的時間,但至少可以確定是在元曆元年以後到文治元年之間

另外,有證據顯示這個福井莊地頭被承認擁有下地進止權,並且還具有地頭名,這一點也與承久的新補率法地頭不同,對下地擁有非常強大的權限,而這樣的權限可能也不是在梶原景時時期才首次被賦予的,而是繼承了本司的所務。即使梶原景時的地頭職是在文治時期補任的,那他也是繼承因犯平家方面的罪科而被沒收的本司之跡。如此一來,前面爭論中地頭代所說的「致本司之所務」,其所指的「本司的所務」未必是指梶原景時時期的所務,而是可以追溯到更早以前的本司。

3. 小結

根據以上內容,我認為已經明確:福井莊的本補地頭是沿襲本司的所務之跡,並以加徵米為得分的意義。也就是說,這個莊園在鎌倉幕府的地頭制度成立以前加徵米就已經作為本司(可能也稱下司)的得分而存在。到了鎌倉時代的地頭則繼續沿用本司的所務、得分。從這一點來看,我認為可以視福井莊的地頭與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屬於同一類型的地頭。

關於太田莊段別五升的加徵米,小野武夫博士表示「可以視為後來出現的新補地頭的得分─段別五升的加徵米制度─的先驅」,確實這些本補地頭的加徵米是承久新恩地頭所適用之新補率法「段別五升加徵米」的先驅形態。

但是,本司跡地頭的加徵米未必都是段別5升,例如:在太田莊,地頭繼承前司=下司的所務─加徵米時,最初為每段1升,到了建久三年再加2升變成每段3升;另外,根據地頭方面的主張,原本加徵米是5升,但成為高野山領後被抽走2升,因此只剩3升。無論如何,建久年間實際上地頭的加徵米是每段3升。由此可見,每段的徵收比例並不固定;總而言之承接前一時代的鎌倉時代初期仍存在地頭加徵米的制度,並且在承久之亂以後的新補率法中被採用

(三)結論

如上所述,鎌倉時代的地頭中,確實存在不分本補、新補地頭之別、以加徵米為得分的例子。鎌倉幕府法律上對於這類加徵米的理解是:屬於「本司跡地頭者」乃依據「所務之先例」、屬於「新補率法地頭者」則依據率法規定,以上二者徵收均具備正當性。

1. 本司跡地頭

在前面引用的福井莊案例中,前揭史料記載的地頭說「宛下地責取」,還說「致其沙汰」,地頭更進一步還主張:

若有新儀之時者、可為百姓等訴訟、雑掌口入永可停止者哉、

(如果有新的規定出現,那麼百姓的訴訟就應由地頭處理,雜掌的介入應當永遠停止。)

由此可見,地頭沙汰的權限包含分配下地以及與領家方面的本年貢分開、直接向百姓徵收。

另外在備後國太田莊,根據貞應二年(1223年)11月的連署陳狀,收納之事─即徵稅─雖然是「高野御使之沙汰」,但可以認為加徵米是與公物=年貢分開、另外徵收的

2. 新補率法地頭

至於新補率法地頭的情況,在寬喜三年(1231年)的追加法中有規定:「加徵段別五升者、為正税官物内之条勿論也」*;另外文暦二年(1235年)7月的追加法中有關於地頭得分田畠加徵,則規定:「仮令本所当一斗巳上之所者、尤可為五升、一斗以下之所者、以三分之一可為地頭分也」*,依據以上規定可以推測加徵米是從正稅官物中扣除的。然而,關於這個追加法的解釋,還存有疑問需要再加以檢討。不過,總而言之依照上述的推測,新補地頭的段別五升加徵米應該與本補地頭的情況有所區別。

而此問題與地頭的徵稅權問題有關,故這裡斷定的結論應暫且保留,然而如果新補地頭的加徵米確實是從正稅官物中徵收的話,那麼前述黑板博士的論據(D)──新補地頭的加徵米則必須當作為例外。不過,關於這一點不論最終會得出什麼樣的結論,無可動搖的事實是:地頭加徵米和本年貢一起向在地莊民徵收,這是鎌倉時代地頭的一種得分形態。


六、兵糧米的意義

前一點論述已經大致明確了地頭加徵米的本質。那麼兵糧米又是如何呢?此外,根據文治勅許的「諸國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的宛課(徵收)權」,其本質又是如何?接下來我想考察這一點。

(一)治承、壽永之亂(源平合戰)時期

兵糧米的原義─無須贅言─就是軍糧米,亦即戰時的軍費。八代博士先前指出,在《山槐記》治承四年(1180年)1210日條目中有記載:「奉新院仰、召兵乱米於諸国、返事且到来之由申、大和能登平宰相賴成知行国 但馬修理大夫信盛領状、紀伊佐渡已上両国平中納言賴盛知行国力不及之由申*」。這裡的「兵乱米」當然就是兵糧米的同義語;這時課徵兵糧米是朝廷為了應對各國源氏舉兵引起大規模內亂的形勢來籌措軍費的方案。也就是說,在治承內亂之際,平氏方面向各國徵收兵糧米作為軍事費用。

1. 平家方面

《吾妻鏡》治承五年正月21日條目記載:「平相國禪門驕奢之餘、蔑如朝政、忽緒神威、被滅払法、悩乱人庶、近則放入使者於神三郡、充課兵糧米、追捕民姻*」這顯示了事實的一部分。還有,壽永三年(1184年)222日的宣旨中:「治承以降、平氏党類、暗称兵糧、掠成院宣、恣充五畿七道之庄公*」這也說明了平氏徵收兵糧米的事情。因此所謂「兵糧米」在本質上就是戰時的軍費

平家不僅在治承四年(1180年)徵收過兵糧米,在後年壽永元年(1182年)也施行過:《吉記》壽永元年317日條目可見「近日諸国庄糧米、重有苛責、可被付使庁之使由、被下院宣」*、《玉葉》壽永元年721日條目也敘述了「女院御領兵糧米事」。

另外,平氏向西逃亡後,源義仲也徵收過兵糧米,但源義仲被源範賴、源義經討伐而戰敗身亡後,朝廷便下達官宣旨,全面停止兵糧米徵收的行動。

2. 源賴朝方面

然而,消滅源義仲的源賴朝勢力為了進一步消滅西國的平氏、結束全國的內亂,還須要展開大規模的軍事行動,為此需要龐大的戰費。元曆二年(1185年)正月,聽聞在西國的源範賴旗下追討軍受缺乏兵糧之苦,源賴朝便對其支配範圍的東國徵收兵糧米並送往追討軍。

然而,源氏軍的武士們還在各國恣意徵收軍費=兵糧米。當時在河內國通法寺領內聲稱:「彼浮免四丁三反内、纏三町余作田候被配兵糧米七斗余、被責勘候」*;而石清水八幡宮領的情況是,分佈於淡路、播磨、備前、備中、安藝、周防、長門、美作、伯耆、出雲等三十餘處的所領中呈現「近年之間、依平家追討、守護武士等或猥抑留御年貢、或宛催兵糧米」*的狀態。這些行為未必得到源賴朝允許,這一點從他對八幡宮領立即下令「早停止兵糧米并旁狼籍、任先例随宮寺使下知、可致其沙汰」*即可明瞭。

然而這種行為在元暦二年(1185年)左右極為盛行,這一點已有許多證據可資印證。例如:元暦二年(1185年)4月,近江國全勝寺提出「往反武士之輩、致狼籍旨」(往來各地的武士們,有橫行霸道、滋生事端的情形)的申訴,因此源賴朝命令那些武士停止狼籍(擾亂行為);又或命令賀茂別雷社領的武士玉井次郎停止濫妨,另外在同一社領中的安志莊、林田莊、三個御廚,它們處於「自近年以降、甲乙武士等、寄事於平家追討、□□□□□園併依令押領、庄民忘年貢之勤、多令闕乏神用之」*的情況,對此後白河院下令「停止武士狼籍、如元安堵庄民」(制止武士的橫暴行為,使莊民能如往常一般安居樂業(安堵));另外還有在山城國泉木津莊,梶原景時不顧院宣和鎌倉殿的下知(命令),因而被申訴「任自由令押領」,故源賴朝對其下令停止濫妨等例子。

雖然這些武士濫妨、狼籍的內容都是掠奪收穫物的行為,但在方法藉口上則有明顯的區別。亦即:如從前述石清水八幡宮領的例子所見,將「猥抑留御年貢」(隨意扣留御年貢)和「宛催兵糧米」(強行課徵兵糧米)相對表述;又如「兵糧米并旁狼籍」─將「兵糧米」與「狼藉」分開─的敘述,顯示宛催(徵收)兵糧米的行為單純的扣留或阻礙年貢是不同的事,而是以籌措戰費為名義掠奪收穫物的行為,且只要這種行為是以非法的方式進行,就會被視為濫妨、狼籍。

(二)文治敕許時期

1. 兵糧米徵收權合法化

關於文治元年12月獲得「諸国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權」勅許的背景經過不再贅述;不能否認勅許的目的確實是為了追捕源義經、源行家而獲取軍費,但另一方面,也完全可以認為其中存在另一層意圖──亦即巧妙地把握源義經、源行家謀反的時機,藉此將上述武士們的濫妨行為合法化。實際上,根據敕許幕府確保了「段別五升的兵糧米宛課(徵收)權」的合法。「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權」獲得合法化後,各國的武士即透過「宛催兵糧米」來徵收現物,不論徵收物的實際用途為何,表面上的名義都是「軍費=兵糧米」。要注意的是,這裡獲得的是「兵糧米的徵收權」,而不是扣留、押領(奪取)年貢或是收取部分年貢的權力。如前所述,文治時期的兵糧米,即使規定可以從官物中徵收,但這也是在「兵糧米」的名目下才得以實現。

2. 徵收兵糧米是地頭固有的職責嗎?

即使文治敕許了地頭徵收兵糧米的權限,但可以就此推定徵收兵糧米是地頭的任務嗎?「徵收兵糧米是地頭的任務」的觀點幾乎已是學界的定論,但不得不說此見解令人懷疑,我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支持這個觀點。

1)論點1:《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

如果是以《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所載:「於畿内近国被補守護地頭之処、其輩寄事於兵糧、譴責累日、萬民為之含愁訴、諸国依此事令凋弊云*為論證依據的話,那就錯了。

這裡我必須承認石母田正主張的論點──21日這一條目整體是一篇非常有問題的文章,其中引用部分的表述也不夠精確;然而暫且不論這一點,這篇文章只是說各國守護的武士及地頭們「以催(徵收)兵糧米為名,反覆非法苛責」,並不是說他們藉由「兵糧米之催」的機會,肆意進行權限外的濫妨、張行(非法暴力擾亂)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兵糧米之催」確實成為了藉口,但從這篇文章中無法明確看出利用藉口所做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如前所述,在整個內亂期間籌措戰費的行為──即「催(徵收)兵糧米」,無論是否得到京都和鎌倉的官方允許,都相當隨意進行,因此各國的武士、地頭以兵糧米的名義進行濫妨的行為,理所當然會招致「萬民之愁訴」、「諸国之凋弊」等譴責。然而即便如此,也不能因此就說武士、地頭的兵糧米徵收是合法的。也就是說,藉由《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文章內容無法立刻得出「徵收兵糧米是地頭的任務」的結論

2)論點2:國衙的協助

如同石井進先生的主張,兵糧米的徵收在文治敕許以前的時期是屬於國衙的權能來執行的。另外,如同文治元年1215日北条時政請文中的敘述「於兵糧米者国図并抄帳所令省免之」(關於兵糧米,應由國圖並抄帳所(即掌管土地與帳簿的官署)予以免除),根據文治勅許而來的「一国平均之役」 (全國平等課役)兵糧米徵收是須要國衙協助才能進行的

對於「兵糧米徵收權是地頭的任務」的定論,石井進先生並沒有提出異議,只是單純地主張兵糧米的徵收須要國衙的協助,但我想更積極地懷疑這個定論(即地頭其中一項任務是兵糧米徵收權)。

3)論點3:兵糧米使、兵糧米催使

當時為執行兵糧米之催(徵收)而存在「兵糧米使」、「兵糧米催使」的事實,將作為支持我主張的理由。在文治二年31日北条時政的書狀中:

凡国百姓等、兵糧米使等、寄事於左右、押領所公物之由、訴訟不絶候也、

(各地的百姓,由於兵糧米使等隨意以兵糧米之事為藉口,侵奪各所領的公物,因此訴訟不斷。)

另外,有關越前國志比莊武士押領的記錄:

去文治元年、為羂索叛逆衆、被遣軍士於諸国之時、雖被入兵糧米催使、散在御家人等、寄事於左右現狼籍之由、

(在文治元年,為了搜捕反叛之眾,派遣軍士到各地之時,雖然設置了兵糧米徵收使,但分散在各地的御家人卻隨意行事,造成了擾亂的情況。)

4)小結

由此可見,這些兵糧米使未必就是地頭,更可能是有別於各國莊園地頭、負責不同任務的職務。這些兵糧米使應該是透過與國衙合作,負責徵收「各國平均每段五升的兵糧米」。當然,也不排除地方上的地頭擔任兵糧米使的可能性,然這不是以地頭的身份職務來行使徵收權;雖然可以想像地頭可能參與了兵糧米徵收的過程,但我認為那並非地頭固有的任務

(三)文治二年3月以後

以上是我對於「文治元年的兵糧米宛課(徵收)權」的內容和實體的理解,然而幕府獲得的這一權利在次年文治二年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當年3月的停止令是否為全面原則性的停止是個疑問,在此暫且擱置不論,不過無論如何,「全国平均」的原則已經被打破。然而兵糧米本來就是兵亂米,因此就軍費而言,其徵收權的根據無庸置疑會隨著內亂局勢的推移而有所改變

後來在承久之亂時,幕府再次在全國範圍內宛課(徵收)兵糧米;承久三年(1221年)814日北条泰時的下知狀中記載:

有限段別参升兵糧米催之外、可令停止非分沙汰之由、下知先畢、

(除了規定的每段三升兵糧米徵收之外,其他不當的處置應予以停止,這是幕府已經正式下達的命令。)

更進一步,在貞應元年(1222年)56日的關東下知狀中有記錄:

去年守護人糧米沙汰時、寄事於左右所令押領也、

(去年守護人在處理糧米事務時,藉此隨意侵奪周邊的財物。)

還有承久三年(1221年)8月對土佐國香曾我部保發佈的下知狀:

早可令停止兵糧米催已下狼籍、

(盡速停止兵糧米的徵收以及由此引發的擾亂非法行為。)

以及對備中國的新見莊下令停止兵糧米的官宣旨:

被停止諸国諸庄三升米之議責、

(關於停止諸國諸莊三升米的議論與責任。)

等例子都充分證明。在承久之亂時的兵糧米為每段三升,且守護似乎也擁有沙汰權;以上種種例證都更加明確兵糧米作為戰時軍費的性質

另外,根據這裡引用的新見莊相關文書中,承久三年(1221年)1029日停止了「諸国諸庄三升」的兵糧米,取而代之的是請備前、備中兩國為武士補給兵糧米,這與「承久三年四年日次記」中同一日的條目相互呼應:

充給備前・備中二箇国於武士、可停止諸国狼籍之由、被下宣旨、

(以備前、備中兩國供給武士,並發佈宣旨停止諸國的擾亂。)

補充兵糧料所作為替代全國性兵糧米徵收被停止的方案,筆者認為這種方法是考慮文治二年停止兵糧米的一條重要線索。


七、結語

(一)「地頭加徵米」與「兵糧米」是根本不同的事物

根據以上敘述,我認為已經明確了所謂的「地頭加徵米」和「兵糧米」在本質上是不同的事物。「鎌倉時代的地頭加徵米」並不是「文治敕許的兵糧米」的另一種形態,而是作為地頭得分的一種形態存在,尤其是承久新恩地頭是由法律賦予的得分形式。至於兵糧米的軍費性質,鎌倉幕府也非常清楚這一點。

既然已經明確了「加徵米」與「兵糧米」是完全不同的事物,而且兵糧米的本質是一般的軍費,其徵收任務也不是地頭固有的職責,那麼「兵糧米是地頭的得分」、「『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課徵)權』即地頭職」的說法,其根據便會大幅動搖。眾所周知《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條目:

件北条丸以下郎従等、相分賜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諸国、不論庄公、可催兵糧段別五升、非啻兵糧之催、惣以可知行田地、

(賜予北條時政以下的郎從等人,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等各國。不論莊園或公領,皆可徵收每段五升的兵糧米,且不僅限於兵糧米的徵收,更可以知行(實際管理與領有)田地。

關於此段話的內容及涵義,日本歷史學界有許多爭議和討論,故在此筆者僅就字面上做翻譯。)

地頭的職權有「田地的知行」和「兵糧米之催」之分,另外也存有兵糧米和地頭職同時停止或者二者並存的例子;黑板博士後來也改口:「沒有發現任何以兵糧米為地頭得分的實際例子」,由此看來,不能將地頭職和兵糧米視為同一事物。而且在承久時期也有記載:

或以兵糧米之宛文、恣号地頭、如此張行皆可停止、

(有人憑藉兵糧米的文書(宛文),恣意自稱為地頭,並進行擴張權力之行為,這些都應當禁止。)

這不就證明兵糧米徵收和地頭職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嗎?因此,我也不得不依然支持牧博士的見解──將「地頭職」與「兵糧米」視為不同的事物。

(二)如何解釋文治二年321日諸國兵糧米停止的宣旨

1. 可能的解釋

最後關於這個問題所留下的論點應該是:如何解釋文治二年321日「諸國兵糧米停止的宣旨」。關於這一點,雖然還不能斷言確定,但是大致可以認為如下。

亦即這道宣旨確實原則性地停止「諸國平均段別五升宛課(徵收)權」,但當然存在例外,各國武士可能不依規定實行、繼續非法徵收兵糧米。此外,雖然停止了「諸國平均段別五升」這種「兵糧米宛課(課徵)」的形態,但這不代表否定了兵糧米徵收本身

文治二年閏7月日吉社領的近江國建部莊中,往來的武士在寄宿時:

或放入乗馬、或苅取作田、加之号糧料押取御供米、

(有的武士隨意將馬匹放進田裡(踐踏放牧)、有的強行收割田裡的作物,甚至以軍糧為名義強行奪取御供米(供奉神佛或朝廷用的米)。)

對於此情況,幕府下令停止「件寄宿狼籍」(關於武士強行寄宿所引發的橫暴行為),此即意味著:即使在一般性停止兵糧米徵收之後,武士們仍以兵糧米為藉口繼續擾亂非法行為。另外在周防國伊保莊,當社司控訴土肥實平押領(侵奪兵糧米)時,源賴朝找來並詢問實平,實平回答:

於兵糧米免除了、況無押領、

(關於兵糧米的(徵收),已經被免除了,更何況是侵占奪取(土地或收益))

這不就顯示出實平遵守兵糧米徵收停止令的意思嗎?

2. 替代的方案

如果更進一步大膽地推測,作為3月停止「諸国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的替代,我認為是點定 (劃定)特定的地區作為兵糧料所來進行宛給(分配、供給)。這點八代博士已經指出來了:《吾妻鏡》文治三年819日條目源賴朝書狀中寫道:「其外或為兵糧米沙汰、或為大番勤仕、武士等在京事多候歟」*,可以肯定以某種形式進行過兵糧米沙汰。

而且,中田博士作為自己論說的例證所引用的《吾妻鏡》文治三年(1187年)88日條目中有記載:「自東国武士上洛之日(中略)為兵糧米充給所」,這反而顯示在文治敕許之前,就已存在透過「設定兵糧料所」的形式來籌措軍費的情況;同樣,中田博士引用的《吾妻鏡》文治三年(1187年)29日條目中:「守護定綱為兵糧米点定之」這不就是兵糧料所點定的意思嗎?

不言而喻,這當然與「諸国平均段別五升宛課」形式的兵糧米徵收不同,因此我認為,文治二年3月放棄前一年獲得的一般性各國平均徵收兵糧米的權力,作為替代的方案是由幕府及守護實行兵糧料所的點定。如果結合前一節末提到的承久之亂後的對策一起考慮,這不是極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嗎?

有關這個文治二年3月兵糧米停止宣旨的解釋,目前仍屬臆測階段,有待後續研究;回歸本文主題,前面的結論仍不變:「文治兵糧米」與「地頭加徵米」是不同的事物,而且也不是地頭的得分。因此,與本結論相反立場為前提的中田博士學說存在相當大的批判空間。


八、作者之後記

本稿在校對的過程中,石母田正發表了論文《鎌倉幕府一國地頭職的成立》(石母田、佐藤共編,收錄於《中世の法と国家》),表明了他對文治地頭職的理解之基本立場,這包含了他一系列論文成立背後的重要前提見解,特別是石母田正將地頭職一般性地區分類型,主張區分為一國地頭職莊郷地頭職,並且主張文治元年的地頭職設置問題是以一國地頭為核心;這些主張在鎌倉時代地頭職的研究上,不得不說是極為重大的問題。而且依據他的論說,「兵糧米宛課(徵收)權」是一國地頭職的內容,因此各國平均每段五升的兵糧米被視為一國地頭的得分(收入)。暫且不論該主張正確與否,如果他的立場已如此明確,那麼本文開頭敘述有關石母田正論考展開過程的疑問也暫時消除了。

另外,筆者在接觸到石母田正首次闡明「一國地頭」有力見解以前,便已撰寫完本文,故本文自然無法對既有的地頭研究方向採取批判的立場。石母田正指出:過往研究的缺點在於「沒有識別區分這兩種類型的地頭職,而是將文治地頭的得分與權能等抽象地當作地頭職一般的問題來處理,從而引起了各種混亂」(第24頁),這確實是值得傾聽的意見;如果石母田正的主張正確的話,那麼不得不承認本稿承擔了「過往研究的缺點」。因此就此意義而言,本稿整體上有不少地方須要修正。

但是,石母田先生的新論說尚未經過充分的重新檢討若要全面採納,本身仍包含過於重大的問題,加上我自己也有難以接受的地方;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想必今後還須要花很多時間,而要在本文中檢討、採納石母田正的新學說並加以修正、甚至全面改寫內容,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我未敢增筆修訂。尤其本稿將問題的範圍限定在「兵糧米」與「地頭加徵米」的關係之內;即便在不久的將來,隨著研究的進展,預估對於此問題會有全面的修正,但本稿仍具備一定的意義;有鑑於此,本稿是在已經知道石母田正新論說的情況下仍以原本的內容發表。

整理安田元久《兵糧米、地頭加徴米小考》(上)

 

一、前言

在鎌倉政權成立史上,文治元年的守護、地頭設置及徵收兵糧米的敕許具有重要意義,這一點毫無疑慮。而且衆所周知,關於這個問題的基本理解是以中田博士和牧博士二位博士的爭論所產生的成果為基礎,在爭論未能得出決定性結論的情況下,隨後便依研究者各自不同的解釋而逐步形成。因此,雖然在根本上存在重要意見的對立,但由於此問題的研究受到許多困難阻礙──特別是作為基本史料的《吾妻鏡》在編纂態度與記載方法上並不明確,以及《玉葉》以下的日記記載難以理解,可以說過去的爭論並未被徹底研究,而是被擱置至今。

我自己也早就在思考地頭以及地頭制度的一般問題,並且發表過一些愚見;但必須承認,由於我主要將重點放在追求地頭及地頭制度的社會史方面,因此在政治史方面的考慮相對貧乏,對於政治史方面我大多是建立在諸多前輩的成果之上,尤其是承襲自牧氏的學說。因此,我也沒有正面處理地頭設置的範圍、地頭停止與兵糧米停止的問題,甚至東國地頭與西國地頭的問題。特別是由於大量採納牧博士的學說,結果將如後文所述,我採取了將地頭與兵糧米加以區分的立場,所以在舊稿《鎌倉時代的地頭制度》中,我故意將兵糧米的問題排除在外。

然而,最近關於鎌倉時代初期政治史的各種基本問題,石母田正先生開始積極的研究,特別是對於守護、地頭以及兵糧米停止問題的通說提出了尖銳的質疑,而他闡明的方法是:首先嘗試對原史料《吾妻鏡》的本文進行批判,並從中導出他獨自的解釋。他的主張極富啟發意義,其結論乃至試論中有許多值得傾聽之處,但同時不可否認,他雖然提出了很多問題卻留下了更多的疑問。尤其是石母田正基本上是站在中田薫博士的「兵糧米徵收權即文治地頭職」的主張上來展開論述的,作為理所當然的結果,對於反對中田說、多贊成牧博士主張的一方而言,自然會覺得這些問題的基本理解上有許多疑問存在。

從這樣的意義來說,我認為石母田正關於這些問題所產生的新問題,不能就這樣置之不理;雖然我對他的主張很多部分表示贊同,但是不得不認為在某些方面還必須再檢討。我認為藉由指出這幾點問題,使關於此問題的研究能夠更進一步發展而努力,這才是一直以來思考地頭制度的人應該做的事情。作為這項工作的起點,我嘗試撰寫這篇小論。

順便一提,石母田正的著作是極為龐大的,問題涉及範圍廣泛。而且,他的構想和計劃的一部分似乎尚未發表。因此,在現階段要總括性地採納並綜合性地批評他的成果恐怕並不適當,而且僅憑自己微薄的力量根本不可能。於是,我想先以他最初處理的「兵糧米停止」問題為線索,指出其論考中所呈現的基本理解與愚見之間的差異。當然,視情況需要我會引用他的其他論文並加以論及,這是無須贅述的。只是在本文中,我將盡量集中問題的範圍,闡明石母田正對兵糧米的理解與拙見之間的差異,同時公開我至今刻意迴避的關於兵糧米問題的淺見

石母田正的論文《關於文治二年的兵糧米停止》中,他對以往的定論─即文治二年23月間兵糧米一般性的停止的說法─提出了質疑。他對定論所依據的《吾妻鏡》記錄的正文進行了批判,結果指出該記事因編纂上的疏漏而出現很多錯誤,並得出結論:此時期的兵糧米停止不是一般性、原則性的,而是個別性的停止兵糧米停止未濟物的徵收現在這裡沒有時間詳細敘述石母田正的論考,但支持他主張的重要論點之一是《吾妻鏡》文治二年3停止兵糧米的記錄:

(一)321日條目中的「諸国兵糧米催事。於今者可停止之由。被宣下云。」內容是編者的錯誤或不正確的表述。

(二)228日條目的記載實際是原本在不同日期決定的事項,卻被編纂者錯誤地集中記載於此日,而新修訂增補版《吾妻鏡》中「仰五畿七道諸国庄園、免除兵糧米未進、可令安堵土民事」的記錄才是正確的;《大日本史料》的編者漏掉了「未進」中的「未」字是錯誤的,因此才會誤認為這篇文章是兵糧米本身的一般性停止。

這兩點,都是基於本文批判的史料解釋。在(一)的情況中還提到:「編者用『諸国兵糧米催事』一詞來表示未濟分的意思。」無論如何,他主張:以此段文章作為兵糧米一般性、原則性停止通說的依據是錯誤的。

然而關於這一點,友田吉之助先生提出了批判性的意見,尤其是對於上述疑點,他反而主張北条本《吾妻鏡》及以下其他版本所記載的「免除兵糧米進」才是正確的,並且認為此條目228日的記錄是「無可置疑的」。對於另一條目,他大體同意宣下的時期為三月上旬,而關於其內容,他也論證了不存在任何可疑的根據。

這兩人的說法都是相當有說服力的論考,目前還不能立即判斷哪一方是正確的。即使如友田先生所言,將228日條目理解為「兵糧米進」,並因此承認321日條目的文意及其可信性,但也未必就能否定石母田正其中的假設──《吾妻鏡》編者可能用「諸國兵糧米催事」一詞來表示未濟分徵收的看法。若採取此一立場,則不得不承認,仍然可以主張這時的兵糧米停止並非一般性、原則性的停止這樣的可能性。不過,這個問題其實是建立在不同假設上而產生的看法差異,還需要更多的史料來驗證、支持,並不能輕易斷定哪一方是正確的。此外,作為本文批判的方法,也不得不承認兩種說法都是根據某個前提,並以此前提出發朝著對自己有利的方向展開論說。

考慮到石母田正的立論基礎,他不得不把文治二年3月的兵糧米停止視為個別的、暫時性的,正如他自己在其論文的開頭所述:

(一)雖然3月左右已經停止兵糧米,但地頭職的停止至少要到6月以後;根據以往的通說來看,兩者之間存在矛盾,且歷來成為學者之間多方議論的問題,這個矛盾正是從「文治二年3月原則性的停止兵糧米」通說本身所產生的疑問出發。

(二)幕府在成立之初即陷入失去兵糧米這一重要經濟基礎的危機,意味著幕府想要放棄構成幕府體制基礎的地頭制度的物質基礎,幕府採取如通說所述的政策本身就有疑問。

因此,在石母田正的論述背後已經有一個被他視為理所當然、不證自明存在的前提:「文治地頭職即各國平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如前所述,石母田正把「地頭制的物質基礎」納入兵糧米徵收的意義中思考,在其論文裡隨處可見如「兵糧米制度,即地頭從官物中割取、徵收段別五升的兵糧米的制度或權利」、「地頭制的本質即兵糧米制度」,又或「構成地頭制的基礎即兵糧米制度」、「兵糧米制度(因此是地頭制的物質基礎)」等諸如此類的語句,顯然他已經把「徵收兵糧米的權利乃地頭制度的物質基礎」的概念當作不須證明的前提了;而這個見解如前所述乃沿襲自中田博士的「段別五升兵糧米諸國平均宛課(徵收)權即諸國地頭職」的見解。

但是,這一見解真的正確嗎?衆所皆知,牧健二博士針對中田說提出有力的反駁論述;在此沒有必要深入探討其論點,至於結論誰是正確的,則必須暫時保留。不過根據淺見,當今學界,牧說已趨近於定論。而石母田正對於這種尚未有定論之爭論問題,在沒有提出明確根據的情況下便採用其中一方的說法,並以此為前提展開論考,對此我不得不抱持一些疑問。

中田博士從「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地頭職」的立場出發,作出大膽推論:文治二年3月的兵糧米的停止實質上就是地頭職的停止,而「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地頭職」,換言之就是「兵糧米」=「地頭得分」,因此依照中田博士的立場,必然會導出「兵糧米」=「地頭加徵米」的結論。因此,在比較和重新檢討中田說、牧說時,釐清兵糧米和地頭加徵米是否真的是同一種事物,也可視為接近解決此問題的一種方法。因此,本文將集中思考這一點。


二、過往主要學說見解之論證依據

石母田正的論文裡,「地頭加徵米」與「兵糧米」被視為同一事物。這一點,可以從石母田正的表述中,如「兵糧米,或者只是其不同形態的加微米」、「文治二年以後兵糧米=加徵米的存續」明顯看出。無須多言,他的這種解釋完全承襲自中田博士的論點。因此,我們必須考察中田說是在什麼樣的經緯下產生的?又是基於什麼根據而導出的?與此相關的是有必要了解在以往的研究史上,「兵糧米」和「地頭加徵米」的關係是如何處理的。

(一)過往學說之見解

過去在黑川春村的著作《地頭名義考》中,其在「地頭得分員數事」這一條裡,引用了與新補率法地頭的得分率法有關的貞應宣旨,並將其中的「段別五升的加徵米」稱為「兵糧米」。由此可見,明顯將兩者視為同一事物

接著,在星野恆博士的著作《守護地頭考》中也承襲了這個見解,例如在「地頭得分」的條文裡稱「当初ハ段別五升ノ兵糧米ヲ充催シテ支給セシガヤガテ土地給等ノモノモアリテ其制一様ナラズ、承久ノ新補地頭ニ至リテハ又兵糧米土地二ッノ者ヲ兼給セリ」*;此外,他認為兵糧米催(徵收)實際上在文治二年3月以後仍持續進行,並且引用《吾妻鏡》文治二年1124日的條目,對裡面出現的「加徵課役」一詞提出註解,斷定:「加徴課役ハ即段別五升ノ兵粮米ヲ謂フ」(加徵課役就是指每段五升的兵糧米)。

但是星野恆博士的論述依據不一定明確。在地頭研究的初期階段,「兵糧米=加徵米」的論點被視為是不證自明的,但無論在哪種情況下,都無法看作是建立在明確根據上的立論,不得不承認大部分武斷的判斷並未受到任何批判便繼承下來了。

(二)黑板勝美見解之論證依據

對於這種看法首次提出異議的是黑板勝美博士的《地頭得分》;當中他雖然一方面承認兵糧米是地頭的得分之一,不過另一方面他主張「地頭加徵米」是與「兵糧米」不同的另一種得分形態。其論述的根據概要如下:

(A)  星野博士引用的《吾妻鏡》文治二年1124日條目中裡面出現的同年108日宣旨寫道:「依令追伐平氏、被補其跡之地頭、称勲功之賞、非指(謀)叛跡之処、充行加徵課役、張行検断、妨総領之地本、責煩在庁官人郡司公文以下公官等之間」*,由此明顯可見「段別加徵」是地頭的得分之一,而且兵糧米在這一年的3月停止,因此這裡的加徵米」和「兵糧米」是不同的。(這裡必須注意此論點的前提是原封不動地接受《吾妻鏡》文治二年3月兵糧米停止的記錄。)

(B)  前面引用的宣旨中的地頭是所謂「平家沒官領的地頭」。文治年間的兵糧米是在各國平均徵收的,故「以兵糧米為得分的地頭」和被補任「在特定的平家沒官領、以加徵米為得分的地頭」是不同種類的地頭。

(C)  在高野山領備後國太田莊裡,「加徵米段別五升」是地頭的得分。這個地頭是自平家以來就存在的本地頭,而加徵米也早在當時就已經徵收。因此,加徵米的制度在文治以前就已經存在,並不是從兵糧米演變成段別加徵米。

(D)  兵糧米是從領家得分的官物中徵收的;相對地,加徵米是另外向百姓課徵、由百姓弁濟(繳納)的。這點從上述太田莊的記錄「百姓此定、可令弁済矣」*中可以明顯看出。從徵收方法可以區分兩者。

(三)八代國治見解之論證依據

關於黑板博士論述的依據暫時留到後面再討論,但與此幾乎同一時期八代國治博士發表的《兵糧米考》中也主張「兵糧米」與「地頭加徵米」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八代博士也指出,星野說的「加徵課役即兵糧米」說法是錯誤的,其例證如下:

(E)  所謂加徵米,是指除既定的年貢、地子*等以外,另外向人民徵收的米;早在永祚元年(989年)尾張國郡司百姓解文中可見「請被裁断、官法外、任意加發租穀三斗六升事」*的記錄。至於莊園中的加徵,最早於圓光院領越前國平原莊寬治二年(1088年)的內檢帳中可見「加徵五升」的記錄,因此加徵米早在文治元年一個世紀以前就已經存在,而且還有將加徵米作為莊官得分的例證。

(F)  黑板博士引用了備後國太田莊段別五升加徵米(地頭得分)的例子(前述C),認為文治以前就已將加徵米作為地頭得分,而源頼朝補任地頭時只是延襲使用舊例。

(G)  加徵米一般為五升,但也有六升、三升、二升、一升等例子,並非固定不變。因此,不能將「加徵米」與每段五升的「兵糧米」視為同一種事物。

等這些點。他主張兵糧米不是地頭的得分,地頭的得分是加徵米供田畠*;以此為前提,進一步考察兵糧米徵收的理由目的,得出結論:第一是軍糧,即為了籌措軍事費用;第二是讓人民認識到幕府的存在;第三,從官物(年貢)中徵收兵糧米,奪取、削弱那些擔任莊園領主的權門勢家的勢力;這些就是徵收兵糧米的理由。

以上,對「地頭加徵米」和「兵糧米」持完全不同見解的兩位博士,其論述依據為A~G 7點;而需要注意的是,二人都引用了備後國太田莊地頭的例子。因此,有必要研究此地頭究竟是什麼形態的地頭?不過關於這一點,我想在後文再討論。

然而,對於上述黑板博士的學說,中田博士曾提出反駁,但過程中則完全沒有提及八代博士的學說。雖然不清楚是故意無視,還是中田博士沒有讀過八代博士的論文,但不可否認事實上八代博士的論文在學界並未受到關注。無論如何,直接反駁黑板說(間接也包含八代說)的中田博士,他是根據什麼論點來反駁的呢?接下來將對這一點進行整理。

(四)中田薰反駁之論據

中田博士的反駁主要針對黑板說的AB二點,亦即「加徵米是平家沒官領地頭的得分;兵糧米是文治地頭的得分」這一點,其根據如下說明。

I.     《吾妻鏡》文治三年29日條目

有大夫属定康、関東之功士也、彼近江国領、平家在世之時者、称源家方人被収公滅亡、今又守護定綱為兵糧米点定之、依之企参上、幕中有労之間、停止旁狼籍、如元可領掌之趣、今日被仰下、

在這種情況下,定綱之所以將定康的領地作為兵糧米料所而予以押領,是因為定綱認為此地屬於平家沒官領。(亦即,在文治二年停止地頭職時被除在外的平家沒官領中,明顯仍有徵收兵糧米的情況。)

P.S.押領:以武力奪取他人的財物、財物等。

II.   《吾妻鏡》文治三年88日條目惟宗行能的解狀

九郎判官逆乱之時、自東国武士上洛之日、行能相具北条時政之手上洛畢、而為兵糧米充給所、置代官不可致沙汰之由、自鎌倉殿依被仰下、不置代官罷下本国畢、

然者於号行能代官之輩者、早被搦取可被処罪也、

行能從義經叛亂後到文治三年8月為止,一直留在地方上以兵糧米徵收地的形式繼續知行自己的所領。這顯示在文治三年時,仍然存在擁有兵糧米徵收權的武士。

III. 《吾妻鏡》文治三年819日條目

洛中群盜蜂起并散在武士狼籍事、度被仰下侯之趣、殊驚歎思給候、時政下向之時、東国武士少差置候訖、其外も或為兵糧米沙汰或為大番勤仕、武士等在京事多候敷、彼輩下鎮狼籍、還疲計略、若如此事をもや企候覧、

與(Ⅱ)一樣,文治三年明顯存在擁有兵糧米徵收權的地頭,而且這些武士應該被視為平家沒官領的地頭。因此,沒官領的地頭仍然擁有兵糧米的徵收權。

根據以上的證據,中田博士主張:如同星野說,《吾妻鏡》文治二年1124日條目中所見的108日宣旨裡的「加徵課役」,是平家沒官領地頭固有的得分,而且是所謂的「兵糧米」。而且,他進一步反駁黑板博士以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作為文治以前地頭的得分中存在「加徵米徵收權」的證據:

IV. 關於太田莊地頭,雖然「建久年間段別五升的加徵米成為地頭的得分」這一點很明確,但在貞應二年(1223年)的文書中被稱為「重代地頭」、「往古地頭」,還不清楚太田莊的地頭是否真的從文治時代以前就相傳下來。因此,在沒有充足的證據的情況下,只能斷定文治以前的地頭沒有加徵米的徵收權。

V.   黑板說的論據D,即「兩者徵收方法的差異」,是忘卻實際徵收形態的說法;兵糧米在計算上雖然是從領家的得分中扣除,但實際上是一般莊民直接繳納給地頭。因此,以「徵收方法」來區分兵糧米和加徵米的差別是錯誤的。

那麼中田博士的說法真的正確嗎?又黑板、八代說是否沒有誤認呢?接下來,關於這些以往的爭論點,我想先徹底重新探討後,再闡述我自己的見解。就此問題而言,星野說中田博士繼承,而中田說則是直接對黑板說進行反駁,所以為了便於考察,我打算先討論黑板和中田二人的論說,然後再重新探討八代說。此時要注意的是,黑板中田二人的論說都一致認為兵糧米是文治地頭的得分;而八代說否認兵糧米是地頭的得分。因此從這層意義上來說,先從黑板和中田說開始檢討比較合適。


三、檢討黑板說的論述依據

如上所述,黑板博士雖然承認兵糧米是文治地頭的得分,但是除此之外,他主張還存在以加徵米為得分的地頭,而平家沒官領的地頭包含在其中。

(一)檢討黑板說論據(A)、(B

首先(A)及(B)是以文治二年108日的宣旨為依據,所以必須探討博士提到的該宣旨的內容。這一點已經被星野博士引用過。

1.分析《吾妻鏡》1124日條目之內容

文治二年1124日幕府下達「現在謀反人跡之外者,令停止地頭職之旨」時,這是根據京都方面的申請而採取的對策,正確來說是依據108日的太政官符,而在《吾妻鏡》同一天的條目中,也並列記載內容相同的109日院宣,以及1124日源賴朝針對太政官符和院宣所提交的付請文。

109日的院宣中有「諸國莊公、被補平氏追伐跡之地頭等」記錄,毫無疑問這裡的地頭是指在平氏追捕跡、即平家沒官領的地頭。另一方面,依京都方面申請的內容所見,京都方面指責這些地頭在「非指定謀反跡的地方」中,以「勳功之賞」為名,進行「宛行加徵課役、張行檢斷、妨害惣領之地本」等行為,而這正是官符事書中所說的「地頭的非法濫行」。而源賴朝在付請文中表示,除了「現在謀反人跡」以外,其他地區應該停止這類「地頭之系寄」。

關於《吾妻鏡》1124日條目,石母田正透過正式文章批判指出:這只是對「地頭的系寄」─亦即「地頭的非法濫妨」─的停止,並非如通說所述是地頭職本身的全面停止(但有例外情況),或是地頭原則性的廢除。石母田正的主張是否完全正確,還須要謹慎檢討,不過至少可以確定:這裡的問題是平家沒官領地頭的「非法濫妨」,而源賴朝下令停止的正是這類「地頭的系寄」。

2. 「平家沒官領的地頭」與「宛行加徴課役」的關係

因此,就當前的問題─「平家沒官領的地頭」與「宛行加徴課役」的關係進行思考。如果依上所述理解108日官符和109日院宣的內容,這裡所說的「地頭的非法濫妨」是指在「非指謀反跡之處」進行「宛行加徴課役」以下的行為,那麼在「謀反人跡中」存在「宛行加徴課役」以下的行為,反而應該理解為不是非法行為,進而這類行為也可以被視為沒官領地頭擁有的權限內容。

此外,由於這樣的行為在「非指謀反跡之處」是非法的,因此應該被視為「地頭之系寄」的性質。官符的後段寫道:「然者仰武家、現在謀反人跡之外者、可令停止地頭系寄」,這裡說的「現在謀反人跡」顯然是與「非指謀反跡之處」對立的概念,可以認為是指實際上謀反人跡所領的區域,因此這段話的意思是:在謀反人跡以外的地區,應停止前述「宛行加徵課役」以下的行為,即停止「系寄」=非法行為。

如此思考的話,可以合理認為:這些行為在謀反人跡中屬於地頭的正當權限內容(而不是非法濫權)。官符、院宣以及源賴朝的請文都在討論地頭正當權限以外的「非法濫妨」問題,然而「宛行加徵課役、張行檢斷、妨惣領地本」這些行為的內容本身,並不是一開始就必然被視為「地頭之系寄」的非法行為。

3.小結

如果以上的解釋沒有錯誤,那麼黑板說的論據(A)、(B)中引用的史料就足以證明加徵米的徵收確實是平家沒官領地頭的權限內容,但是這一點並不能立刻得出區分加徵米與兵糧米的解釋(即加徵米與兵糧米是不同的事物)。也就是說,除非我們以文治二年3月兵糧米一般性的停止為前提,不然只依據平家沒官領地頭以加徵米為得分的事實,無法得出「加徵米與兵糧米不同」的結論。不過由於傳統的「兵糧米3月停止說」疑點很多、尚未釐清,因此可以斷言論據(A)並不一定成立。

如果依照上述「將加徵米視為平家沒官領地頭的得分」的解釋,那麼很明顯平家沒官領地頭是文治年間設置的地頭的一部分,這難道不是反而證明:平家沒官領地頭的得分─加徵米─其實是從文治地頭的得分兵糧米繼承而來,只是呈現出不同的形態而已嗎?若要依照(B)的邏輯來區分兩者,就必須指出:文治設置的地頭(以兵糧米為得分者)和平家沒官領地頭是並存的,而且後者確實是以段別五升的加徵米為得分的事實。正是這一點使得黑板說的邏輯存在明顯的錯誤。

(二)檢討黑板說論據(C

1.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職的性質

要檢討論據(C)時,首先必須從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職的性質進行考察。對於這座莊園已經有了很多研究,因此這裡不作詳細論述。

幕府在太田莊設置地頭的開端是建久七年(1196年),幕府以本莊下司橘兼隆、光家犯叛亂罪為藉口使其下臺時,改補任三善善信為地頭開始的。然而,這座莊園是平家沒官領,而且前任下司兼隆、光家被稱為「往古地頭」、「重代地頭」。至於善信之後的地頭得分,根據「任往古地頭兼高光家等之注文所致沙汰也」的記錄顯示,一直遵循先例處理的。

更進一步,關於補任善信為地頭職的記載寫道:「被置地頭之条者、更非新儀、世良庄司兼高大田太郎光家等之例也、此輩雖年来之者、依謀叛之咎、召下関東、以其跡、所被仰付康信法師(善信)也」*,另外從「備後国大田庄地頭事、本地頭依陰謀事、没収其跡、令補康信法師候畢」*的記載來看,推測兼高(隆)與光家是御家人身份,並且在這座屬於平家沒官跡的莊園中曾被補任為地頭。恐怕他們原本就是本領安堵的地頭。

2.太田莊的加徵米

至於問題核心的加徵米,在善信擔任地頭時記載:「地頭得分加徵米事、先例段別五升也、其内二升、高野御使依令収公、為地頭愁之処」*;關於這個先例,在建久九年(1198年)前地頭(下司)兼隆的注進狀中:

加徵米段別乃米伍升内  弍升御山方押召了不依斗代甲乙参升取了

(加徵米每段徵收五升,其中二升由高野山方面徵收,其餘三升則由地頭收取)

由此可知,實際上段別三升的加徵米是地頭(下司)的得分,而善信之後也繼承此先例。更準確地說,善信的《雜事拾箇条》中有記載:「一加徵米事、右参斗代弐斗代者各参升宛、伍斗代下斗代者、各壱升宛、百姓此定可令弁済矣、兼又於加徵者、不可片寄」*,據此確定,段別三升的加徵米是從二斗代以上的土地平均徵收的。因此,至少在本地頭兼隆、光家失勢之前,以及善信擔任地頭職以後,毫無疑問段別三升的加徵米肯定是地頭的得分。

3.文治以前太田莊的情況

接下來要考察文治初期的情況,但目前沒有明確的證據。然而如果兼隆、光家是御家人,並且作為本領安堵的地頭職支配這座莊園的話,那麼這個「先例」是否可以追溯到文治以前?

太田莊地頭(下司)的得分──「段別加徵米」是依照文治以前的慣例,故推測它與「兵糧米」是不同的兩碼事。如果以上推理正確,則黑板說的論據(C)暫且成立。

(三)檢討黑板說論據(D

眾所皆知《玉葉》文治元年128日條目記載:「所充諸國之兵糧、皆可募官物內之由、下知之間、庄公之運上不通、人命殆不可待元正」*,黑板博士雖然沒有特別引用此條,但兵糧米是從官物、領家年貢中依每段五升的比例收取的,這一點應該很明確。

不過加徵米並不是從領家年貢裡收取、而是另外徵收的,所以從這個角度去區分兩者是正確的。

(四)總結

以上檢討了黑板說的論證依據,其中(A)、(B)未必成立;若太田莊被稱為「往古地頭」的兼隆、光家確認是此地的根本領主,則(C)可以成立;至於(D)我則認為是支持黑板說最有力的論述依據。

那麼,接下來要探討的是反駁黑板說的中田說論據。


四、檢討中田說及八代說的論述依據

(一)檢討中田說之論據(Ⅰ)

在中田說的論據(Ⅰ)中,中田博士認為:大夫屬定康在近江國的領地,是在平家在世時被收公因而成為平家領,所以「今又守護定綱為兵糧米點定之」。然而檢討這份文獻,對於這樣的解釋會產生一些疑問。

1.問題1

首先是關於定康的「近江國領所」,這是針對特定土地所享有的一定收益權,在當時的用語稱為「所領」「所職」,這點毋需多言。之後,平家以定康屬於「源家方人」為由而收公其所擁有的經濟性收益權。接著,守護定綱又將這塊土地點定*為兵糧米(亦即要求這塊土地須負擔繳納兵糧米的義務)。

依據中田博士的看法,每段五升的兵糧米徵收就是地頭的得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守護定綱必須補任其他人擔任這塊地的地頭,或是自己兼任此地頭職,以獲得每段五升的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如此一來,定康曾經擁有、而後被平家收公的所領,是不是恰巧與該地每段五升的兵糧米宛課(徵收)權相符呢?反過來說,我們必須假定,過去定康的所領=經濟收益權的內容,就是該地每段五升的收益。這是第一個問題。由於定康的所領掌握在平氏手中,所以被源氏方面的守護沒收,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事實。然而,如果依照字面來讀這段文章,應該理解為:守護定綱將這塊地劃定(點定)為兵糧料所,而不是在此行使文治元年勅許所賦予的「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而且定綱的「點定」行為還被認定為「狼籍」行為而被命令停止進行。

P.S.點定:中世紀莊園領主沒收或扣押土地、房屋和農作物。

2.問題2

第二,將「守護定綱為兵糧米點定」解釋為:守護在平家沒官領中徵收兵糧米是否妥當?若依據中田博士的論述,其前提為:兵糧米是地頭的得分,因此徵收兵糧米是地頭行使的權限,不是守護擁有的徵收權。若依此邏輯,只能將這種情況解釋為:守護賦予地頭的兵糧米徵收權。不過守護是否有這樣的權限令人懷疑。這樣看來,這篇記載反而顯示了:放棄諸國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後,各國的守護根據需要點定(將土地設置)兵糧料所的事實。因此,這點不能當作中田說的論述根據。

(二)檢討中田說之論據(Ⅱ)

中田說的論據(Ⅱ)中引用的《吾妻鏡》記錄:「直到文治三年8月,仍然在下國以兵糧米徵收地的形式作為自己的所領知行」,實際情況恐與中田博士的解釋不同,說明如下。

這份惟宗行能的解狀是他針對自己押領最勝寺領的訴訟所提出的陳述。從全文看來,他在文治元年11月左右跟隨北条時政上洛,當時被賜予兵糧米徵收地,但是源賴朝下知這樣的兵糧米徵收地「置代官不可致沙汰」,因此他沒有設置代官就放棄返回本國。

關於寺家控訴惟宗行能企圖押領的若狹國今重保,行能本人卻說:「況於今重保者,無知行之由來,又自鎌倉殿非恩賜之所,何以令致押領乎」*,反而主張自己對今重保並沒有知行權。即使是在文治元年因兵糧米而被宛給(賜予)的土地,他也遵從賴朝的命令──沒有設置代官就回去本國,彷彿放棄了該地的知行權。

而且關於今重保,既沒有知行的緣由,也不是鎌倉殿作為恩給賜予的土地。因此,如果真的存在押領等事實,那也是冒稱代官之人所為,所以應該儘速抓捕「號行能代官之輩」並處以罪刑。所以透過這篇記事無論如何都無法推導出如中田博士那樣的解釋。

(三)檢討中田說之論據(Ⅲ)

從(Ⅲ)引用的《吾妻鏡》文章來看,這確實可以成為文治三年左右仍然在進行兵糧米徵收的證據。而且必須承認「兵糧米沙汰」和「大番勤仕」一樣,並列為關東武士的重要職權和職務。然而,並不能就此直接推導得出:「兵糧米沙汰」的武士等同於「平家沒官領地頭」的結論;同樣,也不能得出文治二年108日宣旨中的「加徵課役」徵收權與「兵糧米沙汰權」是相同事物的結論。

中田博士為了反駁黑板說而新引用的《吾妻鏡》記事,實際上是建立在博士自身錯誤的解釋與推理的疏忽上,因此(Ⅰ)(Ⅱ)(Ⅲ)各項論據都極缺乏說服力

(四)檢討中田說之論據(Ⅳ)、(Ⅴ)

更進一步考察中田博士對黑板博士提出的論點的批判是否合理;(Ⅳ)的論點,正如前面重新檢討黑板說論述的依據時已經說明過: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在文治時期是本領安堵的地頭─與中田博士的說法相反─是承襲文治以前的先例而來的。所以,中田博士的批判反而不成立。

另外,關於(Ⅴ)的主張,黑板說原本就不是在討論實際徵收手續的問題,而是在探討徵收形態的本質差異問題,所以我認為邏輯上中田博士也沒有充分地反駁到黑板說。

(五)總結中田說之論述依據

綜上所述,中田博士所提出批判黑板說的證據,不論是哪一項都不具備作為反證的資格。在中田博士的論述中,以「諸國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即地頭職為前提,他認為文治地頭的得分就是兵糧米,另外同樣承認平家沒官領的地頭也擁有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因此,他視這些地頭的「加徴課役」與「兵糧米」為相同的事物。

如此一來,關於這個問題必須認為黑板說是正確的;但即便如此,如上述所,黑板說的論述依據並不十分有力,我認為其主張在立證方面上仍略嫌不足。另外,黑板說整體還留下一些無法解決的矛盾,特別是在斷定「文治設置的地頭」的得分「兵糧米」、「平家沒官領地頭」的得分是「加徵米」這一點時不禁讓人產生疑問。因此,僅憑黑板博士提出的論述依據還不能完全認可黑板說。

那麼,黑板說究竟哪裡存在模糊空間?哪些地方有問題呢?另外,黑板、中田兩說的爭論點是不是因為沒有觸及問題的核心而空轉呢?作為回答這些疑問的手段,我想要探討與二位博士根本立場不同、與牧博士一樣否定「兵糧米為地頭得分說」、而且對於「兵糧米」和「地頭加徵米」之間關係得出與黑板說相同結論的八代博士的論述依據。

(六)檢討八代說之論據(E)、(F

1.八代說的論據、見解優點

八代說的例證(E)證明了加徵米在永祚元年(989年)或寬治二年(1088年)時就已經出現在史料上,這一點本身沒有什麼問題。例證(F)與黑板說的論據相同,如前所述,如果備後國太田莊的前地頭(下司)橋兼隆、光家是本領安堵地頭的話,那麼八代博士的解釋是妥當的。

另外,針對以星野說為代表的傳統見解,八代博士指出一個盲點:將加徵米認為一般都是徵收每段五升,與文治敕許的兵糧米相同也是每段五升,便輕率地將兩者視為相同,因此八代博士試圖舉例證明加徵米並不一定都是每段五升;然而他所舉的例子只有平安末期的二、三個例子,缺乏鎌倉初期的史料,這方面多少有些不足。不過,他的主張本身並沒有錯誤。

2.八代說的問題

如此看來,八代說的妥當性似乎很高,但是由於八代博士已經以「地頭與兵糧米是不同事物」、「兵糧米並非地頭的俸給」為前提,所以無須另外證實,理論上也可以自然得出結論:地頭的得分──「地頭加徵米」與「兵糧米」是個別、不同的事物。因此,如果暫時捨棄那一前提,而要主張地頭加徵米與兵糧米是不同的,那麼只憑:

(一)加徵米一般在文治以前就已經存在、

(二)以備後國太田莊一個例子便證明存在以加徵米為得分的地頭,並且該加徵米是勅許兵糧米以前的先例

,以上二個論述根據,明顯不足。

(七)總結

對於所謂「文治地頭職」與「兵糧米」的關係,在此暫時不作出確定的結論,本文的目的是直接探討「兵糧米」與「地頭加徵米」的關係。雖然八代說可以當作參考,但要照單全收仍不足以令人信服,更不用說要直接採納黑板說。在此必須更具體地考察「地頭加徵米」的性質,並追求「文治兵糧米」的本質,然後在此基礎上對兩者的差異性或一致性得到結論。因此,筆者想要脫離以上考察的各種過往學說,首先從「地頭加徵米」或「加徵米」究竟是什麼意義這個問題開始考察。

整理安田元久《兵糧米、地頭加徴米小考》(下)

  五、加徵米的意義 (一)加徵米的歷史淵源 「加徵米」如果按照其字面意義來解釋,毫無疑問就是在正稅官物、年貢之外額外徵收的東西。而且如同八代博士所引用的, 「加徵」這個詞在平安時代中期的史料中就已經出現 ,由此顯見這種形式的課稅徵收從那個時代就已經存在。 到了鎌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