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地頭職的沿革》的最終章,義江彰夫將探討促使源賴朝收回、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條件原因,最後也會討論一些西國與九州、東國、奧州地區之間的差別待遇。
一、北条時政、梶原景時擔任國地頭時的行動
(一)北条時政
要探討促使源賴朝收回、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原因時,值得注意的史料事實就是,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下)》裡提到的北条時政和梶原景時等人所採取行動的性質。
1.北条時政的作為
首先來回顧北条時政擔任國地頭時的作為;如同在前面文章所述,北条時政自身之國地頭職雖然在源賴朝成敗之下,但事實上他的理解是從院方面直接分賜獲得,並以此為前提個人獨斷決行此職務的權限──即成敗莊郷地頭;甚至於文治二年3月1日,他還擅自決定停止這個國地頭職的功能,並僅單方面向院通告並取得同意,就把事情了結。而且,他停止的理由,如同北条時政自己在寫給院的書狀中所述「各爲令遂勸農侯」,很清楚毫無疑問對朝廷方面帶有政治性讓步意味的暗示。
2.朝廷的反應
朝廷對此當然非常歡迎;在2日回覆的書狀中,院方面表示「爲遂勸農、停止地頭職、無人愁者旁神妙」、「尤穏便聞食」(「為了推進勸農而停止地頭職,這樣一來就沒有人會再抱怨,真是妙極了」、「聽到這消息,格外安心愉快」),毫不掩飾地表示喜悅。與此同時,不論北条時政是以「辭止」而不是「上表」的方式來通告這件事,院方都以略微不同的語氣將其理解爲「七國地頭辭退事」,並用這樣的表述回覆北条時政。
如果「辭退」的說法帶有「把朝廷所賜予的東西交還」的意味,那麼朝廷在回信中之所以會把七國地頭職理解並表述為「辭退」的理由很明顯在於:在3月1日北条時政的書狀裡顯現出,他對國地頭職的理解(認為自己的國地頭職是院直接賦予的,因此他覺得不需要源賴朝的許可就能自由停止),以及他停止的理由帶有政治上讓步的意味,所以朝廷如此理解並表達,確實是沒有疑慮的。綜上推定,朝廷方面遂以北条時政辭退國地頭職為契機,認知到自己可以介入並掌握國地頭職的設置廢除與統御。
3.源賴朝的反應
另一方面,院方的回信(3月2日內示及7日正式回覆)很快就傳到源賴朝耳裡;源賴朝瞭解了北条時政和院之間關於七國地頭職辭止的交涉,並且意識到這些交涉的每一項內容都和源賴朝經由敕許而獲得的國地頭職成敗權相互矛盾和對立。
以此次事件爲契機,他並沒有放棄前面成敗國地頭職權限的想法,這一點從翌年4月他在發佈給鎮西島津莊的下文中說道「諸國諸莊地頭成敗之條者、鎌倉進止也」,顯示他依然視國地頭的權限屬於自己完全所有。
3月24日北条時政被源賴朝召回的原因,除了兵糧米的問題之外,毫無疑問也牽涉到前面所說的那些情況。推測源賴朝此時可能已經意識到,北条時政的例子反映出當時鞭長莫及、遠在西國的國地頭職在實際運作上存在不小的問題,必須要檢討。
(二)梶原景時
當然,源賴朝並不是只獲得前面的認識,就立刻改變國地頭職的制度。因為從3月到6月之間,如同在開頭提及文章所見,梶原景時仍然以和北条時政相同的方式領知(統轄)國地頭職;而義江彰夫認爲,正是梶原景時這樣的行爲,促使源賴朝下定決心要把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自己手中。
如同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下)》提到的,因為梶原景時獨斷決行的程度比北条時政更大(白話來說就是梶原景時不受控的程度比北条時政更誇張),從他「可随仰」暗示其有可能在沒有取得源賴朝同意的情況下,就直接與院方交涉,同意停止自己成敗之下的莊園地頭職,甚至將該所領讓渡給院方;此舉把國地頭職往「置於院的成敗下」的方向推進發展。
而院方面當然樂意接受梶原景時的做法;因此朝廷在沒有源賴朝同意的情況下,透過一條能保向梶原景時下令「可然者可去進」的命令,而且以上行為於事後才向源賴朝報告(即先斬後奏)。而源賴朝大約在6月9日左右,才透過院方面院宣的報告得知這整個過程(即《吾妻鏡》6月9日收錄之院宣)。
當然,除了前面的北条時政和梶原景時之外,義江彰夫也承認或許還有其他國地頭的案例促使源賴朝下定決心,但是他認為即使這兩個例子分別在不同時間傳到源賴朝耳裡,也足以成為迫使源賴朝做出決斷的充分理由。
二、《吾妻鏡》文治二年6月21日源賴朝書狀
那麼,是否能更進一步地具體了解源賴朝決斷的理由?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吾妻鏡》文治二年6月21日條目中所收錄同一日源賴朝的書狀。
(一)書狀的脈絡
義江彰夫將書狀整體結構分為:(a)―(a’)―(a’’)=A和(b)―(b’)―(b’’)=B二個系列的文脈,而A的大意在敘述希望院獨自取締、管制武士普遍的濫行行為;B的大意在敘述,從伊勢國開始((b)),源賴朝方面在各國普遍設置地頭的事實((b’)),並且當院認定地頭有不當行為時,希望院能依照源賴朝的申請,由源賴朝方面來進行處置或懲罰((b’)、(b’’))。
換句話說書狀敘述的邏輯應該是:A的問題應該由院方面自己來處理;而B部分,雖然遵從院的命令,但應該由源賴朝方面來執行,由此可看出,源賴朝強烈反對院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過程。
(二)A部分的意義
B部分的意旨非常清楚明白,應無太大疑問;但是A部分的旨意就比較令人感到奇怪,因為這與源賴朝自己的主張利益明顯矛盾,因此必須分析A部分在整體中的定位究竟是什麼?以及佔了多少比重?是源賴朝以與B相同的比重,強烈要求院去取締武士一般的濫權行為?還是A只是為了方便描述B而提到的鋪陳?這是下面須要探討的問題。
1.當時的院有能力獨自處理地方上地頭的非法行為?
若回想起當時朝廷已經無法靠自己的力量去壓制地方上為非作歹的加劇,因此才會勅許源賴朝掌握地頭的成敗權;而且,這種情況在建久二年3月22日新制中仍有:「法官緩而不糾、凶徒習而無畏」「雖被仰使廳、有司怠慢無心糾弾」*這樣的記載,可見到了建久年間地方上的這種情形仍未改變。因此,不能認為能靠當時朝廷方面的力量重建秩序,所以要由朝廷方面獨自處理地頭非法行為的可能性很低。
P.S翻譯:法官遲緩不糾正,凶徒習以為常而無所畏懼,雖然下令使廳處理,但有司怠慢,無心糾彈
(1)例子1
更何況,前面這份書狀獲得承認後僅3個月,也就是同年9月5日記載:
這份史料證明了:武士普遍為非作歹的問題,並不是院靠自己的力量來解決,而是院向源賴朝提出請求,而源賴朝也接受,並出面執行鎮壓濫行。另外,從同一天留有許多封與上述內容相同主旨的《賴朝下文》來看,可以確認這不是例外的行爲。
(2)例子2
而且,根據《吾妻鏡》10月1日條目所收錄同日源賴朝書狀中的一段話,可能包含上面的案例在內,院方面曾要求源賴朝發佈下文,要求其制止在各處所領的武士濫權行為:
2.小結
回過來看6月21日的書狀A中源賴朝說的話,若對他來說是可實行的而且也是他的本意,那10月1日院就不會採取這樣的行動且源賴朝自己也不會毫無任何異議地就接受。*所以推斷,源賴朝並沒有把書狀A的邏輯當作可實行的主張,只是用於政治上的修飾,故推斷它只是用來支持、確保B主張的一種修辭。
另外一提,推測學者大山喬平將這部分視為源賴朝在表達真實的放棄權限,由此他將A部分所述的權限內容理解爲國地頭職的職權,並以此爲媒介認為源賴朝在這裡是在宣告要把國地頭職返還給朝廷。然而,即使不去討論A部分敘述的內容是否為國地頭職的職務內容,從以上的觀點來看,把它看作是實際的放棄(即返還)權限,恐怕是難以成立的。
P.S意思是:若源賴朝在書狀中所言真是他的本意且可行,那麼院的舉動與源賴朝的無異議接受就顯得不合情理。
(三)源賴朝主張的依據
根據以上所述,在6月21日書狀中源賴朝主張:莊郷地頭成敗之執行應屬於源賴朝固有的權限,在此過程中院不應介入其中。那麼源賴朝能夠提出這樣主張的依據在哪裡?源賴朝能夠提出這樣主張的依據在於前面書狀裡陳述的事實:以伊勢國爲起點,將抑制叛亂者、凶徒所領中的餘黨再次叛亂的可能當作源賴朝補置(即成敗)莊郷地頭行為的依據。
不過,源賴朝陳述這個事實的依據,除了「沒官領沙汰權」(伊勢國地頭的補任即依據此而進行)以及以全國為對象認可之文治元年12月地頭勅許之外,要再從其他點去尋找依據,是很困難的。所以可以說,源賴朝認爲自己前面的主張可以擴及一般諸國的根據即在於敕許。
三、結語
(一)以6月21日書狀回推源賴朝收回、集中國地頭職之原因
在理解了6月21日的書狀之後,回到6月9日院宜送達之際、源賴朝得知了播磨國內的情況後,進而在21日的書狀中主張:無法容忍朝廷方面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因為這違背了根據勅許而獲得的權限;而朝廷介入的開端正是從朝廷獨自統御國地頭梶原景時開始的。由此推測以北条時政、梶原景時的國地頭職問題等為契機,源賴朝為了否定院方面介入莊郷地頭的成敗,而考慮將御家人分掌之西國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自己手裡,尤其是在獲得關於關於梶原景時的情報之後,他便從考慮轉為下定決心付諸實行,因此6月21日書狀的意義就是在宣告他要將此決斷付諸實行。
當然,源賴朝在這封書狀中隻字未提集中收回國地頭職這一行動本身。但是,如果源賴朝在得知院方面藉由獨自掌控國地頭而直接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這件事後,就立刻表明拒絕院方面介入地頭成敗的執行權,那麼這個拒絕行為裡面不太可能沒有包含「透過國地頭介入地頭成敗」的問題。因此義江彰夫認為,源賴朝於6月21日透過書狀,在暗示他反對院統御國地頭職;同時,如同前面檢討的,院之所以能夠統御國地頭,是建立在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主動接近院並接受其統御的前提下開始的。因此,若源賴朝真的要將書狀的理論付諸實行,他就不得不對那些擔任國地頭職的御家人採取避免其與院靠攏、甚至結盟的措施,而且現實上,這麼做確實很重要也的確有必要。
當然,這個措施的方式有很多種做法,也不能排除沒有對這些御家人下令禁止進入院的成敗之下的可能。但是,即使源賴朝將擅自辭止七個國地頭職的北条時政召回關東之後,梶原景時仍然沒有停止與院接觸,反而比北条時政還更往院的成敗方向深入發展。如果主要御家人被院方面的政治策略牽制,而鎌倉方面對此沒有抵制防禦作為的話,那麼無論透過什麼樣的文書下達命令,很清楚都不會有任何效果。那麼在現實情況下,除了採取從御家人們手中收回國地頭職、集中到自己手中的形式之外,沒有其他的方法可選了。
義江彰夫認為,6月21日的書狀並不是寫給那些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們;至於是否集中、收回國地頭職,依源賴朝的判斷是幕府內部的問題,所以這份書狀中沒有提到也並不奇怪。另外,也不必認為國地頭職的集中、收回在這封書狀獲得認可的時候就全部一起展開進行。但綜上所述,可以確定前一篇文章討論的「將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源賴朝手中」這件事,就是以6月21日書狀中宣告禁止院介入地頭成敗為關鍵的契機之後開始付諸實行的。
(二)伊賀國地頭職大內惟義之例佐證
當然,義江彰夫承認,就其所知沒有描述「源賴朝從御家人手中奪走國地頭過程」的史料。但是,考慮到以上論述,關於被認爲是伊賀國地頭職的大內惟義的以下事實值得注意。之前已經提過,推定他曾擔任過該國國地頭;但是在6月21日源賴朝書狀後不到半年的11月25日,雖然他被源賴朝命令去搜捕謀叛者,但根據指示執行的所職(職務)依據是:
いか(伊賀)のく(國)にのそう(惣)つふく(追捕)し(使)ハせさせ給てさた(沙汰)あるべし、
(在伊賀國擔任惣追捕使並依此處理),
命令其以惣追捕使職去執行,至於國地頭職則未被當作問題拿出來討論。那麼從6月21日之後到這個時間點為止,他的國地頭職已經交還給源賴朝,這種解釋最合理。由此來看,源賴朝集中、收回國地頭職的行動,確實是在6月21日書狀之後開始具體落實的。
(三)集中、收回國地頭職的負面影響
因此根據上述討論,以西國國地頭的動向為前提,出現院統御國地頭的事態成為契機,確定了源賴朝集中、收回國地頭職。不過,這項改變雖然在防止院介入地頭成敗的方面上對幕府來說是有利的,但同時也意味著幕府失去了能夠全面掌握國內莊鄉地頭的方法,因此從這一點來看,確實也產生了負面的影響。既然如此,為什麼源賴朝仍不顧這些不利影響,仍然要集中、收回國地頭職?
目前雖然無法充分地探討這個問題,但如同在其他文章中說的,當時至少在文治年間的時候,莊郷地頭普遍並不想要積極納入幕府的成敗,因此國地頭要全面將各個莊鄉地頭組織為常時編制,還不是主要問題。那麼,即使在削弱了對莊鄉地頭的掌控,但只要源賴朝確保仍能掌握地頭的成敗權,那麼問題也不至於嚴重到退步的程度。事實上,正如在其他文章中探討的,莊郷地頭的全面性編制,是以前面的地頭成敗權為基礎,到了建久年間之後才透過守護人的形式首先正式展開。
(四)西國與九國、東國、奧州之間處置上之差異
以前面「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背景」之檢討為基礎,也可以稍微解釋在國地頭集中後,為什麼對九國會另外特別處理,以及為什麼在東國與奧州沒有設置國地頭。
如同前面所述,很明顯必須把西國的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源賴朝手中的最大原因,就是朝廷開始介入了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西國由於是朝廷的直屬範圍,其知行國和莊園密集,因而朝廷較容易也較常介入莊鄉地頭的成敗;但是在國內領主所領較多的九國(如宇佐宮、安樂寺領等)、幕府被授予大幅行政權的東國,以及同等地位的奧州,朝廷方面的介入相對緩和。即使這些地區的國地頭職被裁撤,或者原本就沒有設置國地頭職,如同前面文章所說,在每個知行國裡仍然有人會依照源賴朝的命令,代理執行國地頭職的功能。
之所以只有在西國分別設置各個國地頭,大概是因爲之前朝廷在九國、四國曾經補置過國地頭職,因此在西國不得不沿用這樣的形式作法。總而言之,國地頭職的功能本身雖然已經失去名義,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但在西國以外的地方並沒有消失,實際上仍然維持著生命繼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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