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三田武繁《「七ヶ国地頭職」再考》(前篇)

前言──作者自序

幾年前,我曾寫過一篇題為《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考察》的文章(以下簡稱「舊文」),其中我為了驗證以律令制「國」為單位設置的「國地頭職」是否真的存在,而對過去幾份被視為與「國地頭職」有關的基本史料進行檢討,並根據檢討的結果提出:在鎌倉幕府的制度中,無法認為有「國地頭職」這樣的地頭職存在。然而,認為「國地頭職」存在的看法依然根深蒂固。持這種立場的保立道久、本鄉和人與松島周一三位學者,在各自論述的過程中,嚴厲地批判拙見的論據,並否定了我在舊文中的結論。此外,或許是支持上述的批判,又或許是認為拙見根本沒有成立的的可能,在舊文發表後公開或出版的通史性論文及概論性書籍中,我的見解未獲得任何關注,依然維持著肯定「國地頭職」存在的論述。這樣看來,我所提出否定「國地頭職」存在的見解,恐怕並沒有得到多數關心守護、地頭制度成立過程的研究者們的支持。

順帶一提,在此無需再次強調,守護與地頭制度本就是鎌倉幕府支配體制的核心支柱之一。因此,若不釐清其成立過程,便無法探討鎌倉幕府的成立以及幕府初期的基本性。然而,如我在舊文中提過的,在舊文發表當時,這項具有重大意義的守護地頭制度成立過程之研究,已陷入停滯不前的瓶頸狀態。

也就是說,眾所周知,自從石母田正提出「文治元年(1185年)勅許(以下簡稱「文治勅許」)設置了所謂的『國地頭職』」這一學說之後,學界對於守護、地頭制度成立過程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國地頭職」的存在為前提來展開。換言之,上述的學說已經逐漸被大家接受,並成為學界的定論。不過,雖然「國地頭職」的存在已被視為理所當然,但其具體的實質內容卻眾說紛紜,學界始終未能形成共識。結果就是,相關的研究便在混亂的狀態下,停滯不前。

一般來說,在歷史學中,如果個別研究陷入類似的瓶頸狀態,往往是由於相關史料在數量上的不足所致。大家都知道,事實上關於文治勅許守護、地頭之研究,前輩學者用以論證「國地頭職」的可靠史料非常稀少。但是,當我依照上述方式來理解自石母田正以來的研究史時,我認為研究陷入混亂與停滯的原因,並不是因為相關史料的數量不足,而是源自於傳統研究本身的問題;換言之,正是因為大家一直把「國地頭職」的存在視為理所當然的事實,才導致研究陷入混亂與停滯。因此我認為,此時必須回到原點,重新去驗證「國地頭職」本身是否真的存在,因此我展開了重新檢討基本史料的基礎作業。

重新審視即可明白,舊文的目的正是要突破陷入瓶頸的研究狀況。透過舊文得出的結論,我認為已經重新釐清了以「國地頭職」存在為前提的傳統研究,並為守護、地頭制度成立史建立新的橋頭堡。但是,如果保立道久等三位學者對拙見所提出的批評中,有任何值得接受的部分,那我就必須承認:關於守護、地頭制度成立過程的研究,仍應該以「國地頭職」存在為前提,並釐清其實質內容作為主要課題來推進。因此,在這篇小論裡,我希望彌補舊文的不足,同時回應三位學者對拙見提出的批判,並重新思考在鎌倉幕府的制度中,是否真的可以承認「國地頭職」的存在。

一、回到敕許之原點──北条時政奏請

本篇文章將確認舊文結論的論證依據,以及保立道久、本鄉和人、松島周一三位學者的立場,接著提出本文要討論的課題。

首先,所謂的「守護、地頭勅許」就是:文治元年1128日朝廷批准了北条時政提出的奏請。為了釐清勅許的全貌,有必要了解北条時政奏請的內容,而最能夠了解當時奏請內容的莫過於便是,作為奏請當事人之一的藤原兼實所記載的第一手史料《玉葉》記載(文治元年1128日):

(一)具體「分賜」的形式

自石母田正的研究以來,上述《玉葉》的記載便被評價為檢討奏請內容的核心史料;而記事中將五畿以下西國諸國「分賜」給源賴朝家人等人的內容,學界一般理解為係採取了補任「國地頭職」的形式。然而,明顯可見,上面的內容並沒有直接或明確地記載「分賜」具體的形式

而三田武繁關注的是下面《百錬抄》的記載。

源二位(源賴朝)依申請、可令補諸国守護之由、被下院宣、云。彼代官北条四郎時政上洛。

《百錬抄》被推測是在鎌倉時代末期編纂的史料;而包含以上段落的前後部分,有學說認為是摘錄自奏請其中一方的當事者──藤原經房的日記,也有學說認為是依據曾參與朝廷實務的藤原行隆之日記;如果其中任何一種學說正確的話,那麼上述記載便足以可信。

三田武繁在舊文中做出以上判斷並以《百錬抄》之記載為依據,主張該奏請的目的是:為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二人而補任「國總追捕使」。再結合《玉葉》的記載,三田武繁認為西國諸國「分賜」的具體情況是:將北条時政以下的源賴朝家人補任為「國總追捕使」,並以此作為舊文的論證依據之一(論據一)得出結論:在鎌倉幕府的制度中,不能承認「國地頭職」這類地頭職存在。

(二)對「七ヶ國地頭職」的理解

1.傳統觀點

承上,「分賜的形式是補任為『國地頭職』」的學說之所以能長期佔據通說的地位,是因為過去學者們一直相信,存在著因「分賜」的結果而補任「國地頭職」的「實例」;而眾所周知此一「實例」就是北条時政的「七ヶ國地頭職」;也就是說,傳統研究對「七ヶ國地頭職」的這種理解,使得學者們把「國地頭職」的存在視為理所當然之事實,並據此展開論述。可以推測,上述那種理解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點。

「七ヶ國地頭職」的表述本身就會讓人聯想到「國地頭職」;

由於《吾妻鏡》的正文中記載有「諸國被補惣追捕使并地頭內七ヶ國分、北条殿(北条時政)被拜領畢」等字句,因而解讀為北条時政拜領的地頭(「七ヶ國地頭職」)與「國總追捕使」一樣,是以「國」為對象補任的;

確實可以看到北条時政曾以多個國為對象進行活動。

2.三田武繁之觀點(論據二)

針對以上理由,三田武繁一一反駁:第一點並未脫離主觀印象的範疇,作為論述依據不得不說極其薄弱、難以成立。再來關於第二點,如同作者在舊文中所提出的看法,將其理解為「七ヶ國」內的莊園地頭職,也是完全可行的;況且,如果貫徹石母田正在提出該學說時所強調的立場──「只將具備原史料價值者作為基礎史料採用,其他次要史料的解釋則必須從屬於原史料」,那麼上述第二點作為二次史料,其解釋就必須從屬於「七ヶ國地頭職」相關原史料的解釋。至於第三點,如果將那些行動理解為:作為源賴朝的代官或是那些國的國惣追捕使所進行的活動,那麼三田武繁認為並沒有什麼問題。

對此,三田武繁在舊文中,針對文治二年(1186年)3月上旬圍繞「七ヶ國地頭職」「辭任(辭止)」問題所展開之朝幕交涉,進行了檢討,最後得出:「七ヶ國地頭職」並非「國地頭職」,而是分布在七個令制國內的莊鄉地頭職之總稱。(論據二)而這項否定「國地頭職」研究核心的論點,也是舊文結論的論證依據之一。

二、保立道久、本鄉和人、松島周一之立場觀點

那麼,對於上述兩項論據,否定舊文結論的保立道久、本鄉和人、松島周一三位學者,究竟抱持什麼樣的立場?

(一)「國地頭職」與「國總追捕使」之理解以及兩者之間的關係

要看這三位學者的主張,三田武繁從二個角度去切入檢視三位學者的觀點。首先是三位學者對於「國地頭職」與「國總追捕使」兩者之間關係的理解。因為如同三田武繁在舊文中提過的,如果承認「國地頭職」的存在,那麼關鍵的問題在於:究竟該如何以相同的邏輯理解兩者之間的關係?(編按:也就是說相同的邏輯能夠套用在兩者身上,而彼此又不會互相矛盾。)

保立道久與本鄉和人對於三田武繁依據《百錬抄》記載而提出關於北条政奏請的看法,均表示認同。然而,對於「七ヶ國地頭職」,他們仍然和傳統研究一樣抱持相同看法,將其視為「國地頭職」。不過,保立道久與本郷兩位學者對於「國地頭職」的形象,以及對「國地頭職」與「國總追捕使」兩者之間關係的理解,仍存有差異,因此先針對這二點進行確認。

1.保立道久

首先,保立道久的理解可從以下這段文字中解讀出來:

北条時政的權力,(中略)其實是一種總官職性質的進駐軍事權力,他同時兼任畿內近國的「七ヶ國地頭」與「七ヶ國惣追捕使」。

三田武繁認為保立道久關心的重點,與其說是北条時政擔任的所職名稱──這類外在、形式上的問題,不如說更著重在釐清「北条時政的權力」作為權力的基本性質──這類本質上、實質性的問題。不過,就眼前的研究課題而言,從上述的文字可以得知保立道久認為:北条時政不僅被補任為「國總追捕使」,同時也被補任為「國地頭職」這種地頭職。

2.本鄉和人

接著,下面引用的一段文字,直接呈現出本郷和人的看法:

北条時政獲得的「七ヶ國地頭」,其實就是「國惣追捕使」。(中略)只不過因為這項所職由北条時政這樣特殊的人物集於一身兼任、構成一體,因此才會被另外稱作「國地頭」吧。

相較於保立道久的學說將重點放在「北条時政權力」的整體,並在所職方面認為「國總追捕使」與「國地頭職」是並存的;本鄉和人的學說,如上所示,其特色則在於將「國地頭職」視為「國總追捕使」的另一種稱呼

3.松島周一

剩下的松島周一,雖然他沒有直接評論三田武繁前面關於奏請內容的看法,但是從他的敘述─源賴朝透過「守護・地頭勅許」而獲得的權限是以「國地頭」的形式呈現─明顯可知他的理解與三田武繁的看法並不相容。另外,松島周一明確表示,他自己對「七ヶ國地頭職」的理解是依循保立道久的看法,因此他自然也是將「七ヶ國地頭職」視為「國地頭職」;不過,他對於「國地頭職」與「國惣追捕使」兩者之間關係的看法,不能說完全依循前述保立道久的見解。松島周一認為,北条時政擔任的「七ヶ國地頭職」並與「國惣追捕使」同時並存,而是到了文治二年3月之後,由前者轉換為後者。

綜上,梳理保立道久、本鄉和人、松島周一三位學者的學說可以發現,雖然他們與傳統研究的看法相同,都是以「北条時政的『七ヶ國地頭職』即為『國地頭職』」為前提展開論述,但對於預設之「國地頭職」形象,以及「國地頭職」與「國總追捕使」之間的關係,各自抱有不同的見解。這種情況如同三田武繁在舊文中所指出的,研究的混亂狀態至今仍未消除;至於三位學者學說的孰優優孰劣,必須先確認「國地頭職」是否存在才能加以判斷,故筆者在此不再贅述。因此本篇文章要關注的,並非三位學者之間的差異,而是在他們學說的前提中存在的相同理解──即認為北条時政的「七ヶ國地頭職」是「國地頭職」。無庸置疑,這樣的理解與作者在舊文結論中所提出的第二點論據完全相反。

(二)論證其他御家人是否擔任國地頭職

順帶一提,自石母田正的「國地頭論」研究以來,當學界在討論被補任為「國地頭職」的源賴朝家人時,除了北条時政之外,還常常提到梶原景時、土肥實平、大內惟義、天野遠景等人。

不過,擁有確切證據顯示被補任為「國地頭職」的,只有北条時政一人;至於北条時政以外的其他人,只是因為他們被記錄到曾經以國總追捕使或鎮西奉行人的身分、在某一國或是跨越國的範圍活動過,所以才推定他們曾被補任為「國地頭職」,但這只不過是推定而已,並沒有明確的證據。

1.保立道久之觀點

保立道久在否定三田武繁在舊文中的結論時,他作出了如下的論述:

文治元年(1185年)年末左右,鎮西守護人──天野遠景被確認曾在九州活動,在《延慶本平家物語》中他被稱為「鎮西九國地頭」(中略)。雖然這份史料的可靠性稍微不足,但它仍可以算是鎌倉初期「國地頭」的第二個有力史料依據。不過,我認為沒有必要刻意把天野遠景和北条時政區分開來。

也就是說,除了北条時政的「七ヶ國地頭職」之外,天野遠景被稱為「鎮西九國地頭」的記載,也同樣為「國地頭職」的存在提供了有力的證據。因此,以下引用保立道久視為證據的《延慶本平家物語》一段文字:

首先須要確認的是,保立道久的理解稍微不夠精確。如上所述明顯可知,《延慶本平家物語》記載的是天野遠景被補任為「鎮西九國之地頭」,並非(如保立道久所述)是將天野遠景稱為「鎮西九國地頭」。的確,如果我們承認「國地頭職」確實存在,那麼「鎮西九國之地頭」是不是「國地頭職」,似乎也無關緊要;然而,問題就在於:我們真的可以確定天野遠景被補任的「鎮西九國之地頭」就是「國地頭職」嗎?

2.三田武繁之論證

對此,三田武繁提出《吾妻鏡》文治二年1210日的記載:

今日、藤原遠景為鎮西九国奉行人。又給所地頭職等、云

上文顯示天野遠景於當天正式就任鎮西奉行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後半段的記述。由於這段文字屬於敘述文(記事體),故須特別留意。從用詞來看,很難認為這裡天野遠景獲賜的「所地頭職」是指「國地頭職」;毋庸置疑,這裡指的是「莊郷地頭職」。進一步結合前半部分來看,作為對象的莊園、公領所在地最可能位於「鎮西九國」境內了。換句話說,這裡記載的「鎮西九國之地頭」很可能是指「鎮西九國」內的莊郷地頭職。

坦白來說,保立道久關於天野遠景的學說,是以「國地頭職確實存在」為前提而展開論述的。換言之,唯有在其他可靠史料能夠證實「國地頭職」存在的前提下,保立道久的論述才有可能成立。然而,如果還存在其他不同可能的解釋──例如三田武繁自己的見解,那他便認為絕不能將上述《延慶本平家物語》那段文字視為「國地頭職」存在的證據。

不過,無論如何,這終究只是依據《平家物語》的某一段文字所展開的論述。正如前輩學者所指出的,《延慶本平家物語》中確實有一些段落具備接近原史料之價值;眾所周知,在釐清鎌倉幕府成立時期的各項問題時,這些段落也曾作為研究依據而被加以利用。即使如此,這並不表示該書的所有記述皆可視同原史料來處理。若要效仿石母田正處理史料時的嚴謹態度,那麼仍應該先檢討可靠的原史料,來探討「國地頭職」是否存在。

三、結語

從以上敘述可以明確得知,至今仍然主張「國地頭職」存在立場的研究者們,除了「七ヶ國地頭職」這個例子以外,始終無法提出其他確切的證據來證明「國地頭職」確實存在。因此作者自認為,自己將「七ヶ國地頭職」視為莊鄉地頭職總稱的見解,自然成為他們首先要否定的論點。所以,在接下來的討論裡,三田武繁將再次把有關「七ヶ國地頭職」的史料拿出來進行分析、研討。

整理三田武繁《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結尾)

 一、前言

在源義經與源行家沒落之前,由院廳所補任的「九國地頭」「四國地頭」,或是源義仲滅亡後在北陸道出現的「鎌倉殿勸農使」,在「國地頭論」中視為國地頭職的先行形態(即前身)。然而,既然對於文治元年11月末北条時政的奏請以及「七ヶ國地頭職」,我們已經獲得如先前文章所述的理解,那麼即便有人指出所謂「先行形態」的存在,也無法以此證明作為鎌倉幕府制度的「國地頭制」曾經確實存在。不過,三田武繁認為:若要使自己「否定國地頭職此一所職存在」的見解具備說服力,因此有必要對文治敕許以前出現的類似制度加以探討。

二、九國、四國地頭

從源賴朝的記載「以義經補九國之地頭、以行家被補四國之地頭候之條、前後之間、事與心相違」,可以確認源義經與源行家兩人分別被補任為九國地頭與四國地頭一事。那麼,九國與四國地頭究竟是什麼樣的存在?

  (一)  關於九國、四國地頭之史料記載

首先我們先來看朝廷對源義經與源行家授權內容的史料。 

史料 H 記載了源義經在逃往西海前,向院廳奏請的具體內容;然而根據九條兼實在《玉葉》留下「入夜賜院宣於義經等」的記錄,可以認為這份奏請雖然在能夠行使權限的地域範圍上有所變動,但大致上還是依照源義經的要求予以勅許。

   (二)  敕許九國、四國地頭之內容

那麼,當時朝廷所授予的權限內容究竟為何?

根據(a),源義經等人獲得的權限,可以理解為針對四國(奏請時為山陽道)與九國之莊園及公領的「沙汰」權;而這裡的「沙汰」權,具體來說即為行使(b)所表示的「調庸租稅年貢雜物等」之「沙汰進上」形式。另一方面史料Ⅰ指出,源義經與源行家藉由被補任為九國、四國地頭的契機,因而獲得了對「四國、九國住民」的指揮權。由於源義經奏請的重點在(a)和(b)部分,則這裡的「指揮權」誠如義江彰夫氏所指出:不應理解為「對在地居民全面之支配與統治權」,而應該理解為「為了順利執行『沙汰進上』所需之必要條件」。因此,即便明知可能被批評為武斷的臆測,三田武繁仍推測源義經與源行家獲賜之「院廳御下文」主要內容為:「四國九國住人宜從兩人下知、調庸租稅年貢雜物等、慥可沙汰進上」。

   (三)  與壽永二年十月宣旨比較

順帶一提,壽永二年(1183年)十月宣旨的內容大致復原如下:

甲、東海東山諸国年貢。神社仏寺并王臣家領庄園如元可隨領家

乙、有不服之輩者、触源賴朝可致沙汰

五味文彦指出,這份宣旨與源義經的奏請具有同質性,此一見解值得採納。如果同意將「院廳御下文」理解為如前所述,那麼可以認為:縱使兩者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院廳御下文」的主旨與壽永二年十月宣旨的主旨相同的。換言之,被補任為九國與四國地頭的源義經與源行家,獲准於九國、四國地區行使與源賴朝在東國一樣的權限。

   (四)  小結:「九國、四國地頭」與「七ヶ國地頭職」之比較

這樣看來,依上述內容理解的九國與四國地頭,其存在形態顯然與國地頭論者所設想的國地頭職不同。依照國地頭「發現者」的說法,所謂的「國地頭職」是指:「以律令制之行政單位『國』進行知行的地頭職」,而這樣的型態,也是國地頭論者們共同的理解。然而,九國、四國地頭是超越其字面本身─「九國」「四國」─所表述之律令制行政單位「國」的框架針對特定領域設置之所職,故難以將其視為所謂國地頭職之先行形態。對此,或許會有有人提出「七ヶ國地頭職」來作比較,指出其與九國、四國地頭在表述上有相似之處,或是指出幕府的國地頭職在現實中也是以合併數個令制國的形式、針對特定領域進行補任而存在的──從而以其存在型態的相似性來批判筆者前述的見解。

然而,相較於「九國」、「四國」是用來對特定領域的稱呼,「七ヶ國」只是標示國的數量,兩者在表述上並不具有相似性。再者,誠如文章所指出的,「七ヶ國地頭職」並不像九國、四國地頭一樣名字本身就是所職的名稱,而是作為數個地頭職的總稱。更重要的是,文章已經明確指出「七ヶ國地頭職」並不是國地頭職。

經由以上的檢討,三田武繁認為已經可以確認:九國與四國地頭是與國地頭論者所設想之國地頭職型態截然不同的所職,因此很難將其視為後者的先行形態。

三、鎌倉殿勸農使

  (一)  關於鎌倉殿勸農使之史料記載

接下來來檢討「鎌倉殿勸農使」。元曆元年(1184年)5月日附《後白河院廳下文案》所引用的越前國河和田莊官等訴狀中,有下面一段記載:

自去四月之比、追伊与守(義仲)濫妨之跡、号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内之下知、称地頭字上座乱入御庄内、背度院宣、横張行庄務、致自由之濫妨、

1.史料記載之內容

由上述史料記載可知,在源義仲滅亡後的元曆元年(1184年)4月左右,有一位名叫「上座」的人物,接受「鎌倉殿勧農使藤内」的下知(命令),以地頭的身份前往河和田莊,執行莊園的事務。

鎌倉殿勸農使之所以在河和田莊設置地頭職,是因為該地被認定為「伊予守(源義仲)濫妨之跡」,亦即該莊園曾遭源義仲勢力押領(強行佔領),因此被視為其中一種謀叛人所帶跡(謀反勢力的殘餘據點)。另一方面,河和田莊的莊官則指責上座這種基於鎌倉殿勸農使下知的行為是「亂入」(擅自闖入)、「張行莊務」(強行執行莊務)及「自由之濫妨」(恣意侵擾、破壞);同時院廳下令「早停止源家濫妨併上座之狼藉」──將鎌倉殿勸農使與上座的行為判定為不當的「濫妨」、「狼藉」,並勒令立刻停止。

對此,人們往往會基於上述的指責與判斷而認為:鎌倉殿勸農使在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通常是不當的行為;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2.河和田莊之背景

河和田莊原本是「當預所女房美濃殿的母親藤原周子」將「先祖相傳之私人領地」寄進(捐獻)給法金剛院而成為莊園的;在源義仲勢力「濫妨」之前,「全無有牢籠」(完全沒有受到任何侵奪、干擾),而且院廳曾下達《待賢門院廳御下文》,規定「於地頭預所職者,以周子子孫孫永可傳領知」(該莊園的地頭與預所所職的所有權,應由周子的子孫永遠繼承)。

另一方面,對於源義仲勢力的干預,院廳亦曾於「去年九月比(前後)」下達《院廳御下文》,命令「早停止彼濫妨,任相傳之理以美濃局,永可莊務執行」(立即停止源義仲勢力的濫妨,並依照規定由美濃局世代相傳永永負責執行莊務),確認其行為不當性。

換言之,河和田莊是一個「相傳有由緒,領掌無相違」(莊園的繼承有正統的歷史脈絡,領有與管理的權利沒有任何爭議或矛盾)的莊園,本質上並非謀叛人所帶跡。三田武繁認為,正因如此才會出現前述的指責與判定。雖然目前沒有發現其他鎌倉殿勸農使設置地頭職的案例,但至少可以獲得以下理解: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確實是鎌倉殿勸農使的正當職權之一。

 (二)  探討「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

順帶一提,關於「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已有學者提出二點與本文研究焦點相關的重要指出:

「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推測與日後擔任北陸道守護人的比企藤內朝宗是同一人物。

鎌倉殿勸農使比企朝宗」同時也是一國之地頭,並且派遣郎從「地頭代」之身份至國內的鄉、保、莊園,而「字上座」即作為其中一人(即地頭代)負責執行管理河和田莊的莊務。

以下,針對上述兩點展開檢討。

1.「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比企朝宗=北陸道守護人?

首先關於。三田武繁對於人物的比定(即「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是比企朝宗)並沒有異議,但若要將比企朝宗視為「北陸道守護人」,他則多少感到懷疑。

1)反思之依據

推測的依據是建久二年(1191年)6月,在源賴朝針對越前國鮎川莊所認可的請文*中記載有:「北陸道方事。申付朝宗」(關於北陸道之事務,交付給比企朝宗)及「今守護人をも不差置候也」(如今並未設置守護人)等內容。由此可得知,兩件事實:第一,在建久二年6月以前的某一個時期,比企朝宗曾負責北陸道的事務;第二,直到建久二年6月為止,都還未設置守護人。

從這兩點出發,三田武繁認為:雖然可以認定比企朝宗是具有守護人(國總追捕使)性質的存在,但仍難以認定其已具備作為正式所職的守護人(國總追捕使)地位。

2)比企朝宗在北陸道活動之事例

另外,可以找到二個比企朝宗在北陸道活動的案例:

A.越前國北条殿御眼代越後介高成妨國務。般若野(越中國)莊藤內朝宗。瀨高莊(筑後國)藤內遠景……各或三年,或一兩年,煩所務,抑乃貢

(越前國北條殿之御眼代(代官)越後介高成干預國務;般若野(越中國)莊之藤內朝宗、瀨高莊(筑後國)之藤內遠景……等人……有的歷時三年、有的歷時一兩年,干擾莊務運作,強行扣押年貢。)

B.越前國志比莊,為比企藤內朝宗被押領之由,有領家之訴

(越前國志比莊,因遭比企藤內朝宗非法侵占,故有領家提出訴訟。)

以上兩個例子都顯示比企朝宗在莊園的活動。如果文治二年(1186年)6月時已經存在越前國總追捕使,那麼從上面的例子可以明顯得知:這個職位絕不是由比企朝宗擔任。

3)小結

總結來說,在現存的史料中,除了作為「鎌倉殿勸農使」的活動之外,無法找到比企朝宗曾經在北陸道整體範圍內展開活動的其他事例。因此,三田武繁認為「北陸道方事。申付朝宗」(關於北陸道之事務,交付給比企朝宗)這段記載的意思是:元暦元年(1184年)左右,比企朝宗被任命為鎌倉殿勸農使。

那麼,比企朝宗究竟擔任鎌倉殿勸農使的職位到什麼時候為止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接下來的檢討中會自然水落石出。

P.S「請文」在日本中世史中是指「下級對上級命令表示接受並承諾履行的誓約文書/答覆狀」(在此為賴朝認可了該份請文的內容)。

2.「鎌倉殿勸農使比企朝宗」=一國之地頭?並且會派遣「地頭代」至國內的鄉、保、莊園?

接著來檢討。在《後白河院廳下文》記載的事書*中,對於「自稱地頭」的上座,被記載為「地頭代僧上座」。基於此點,石井進假設一個「莊鄉地頭=鎌倉殿勸農使的地頭代、而鎌倉殿勸農使=『一國之地頭』」的模式,進而產生了如所述的理解。不過,三田武繁認為這樣的理解,其實是因為忽略了鎌倉殿勧農使的其中一項特徵所導致的誤解。因此,欲特別關注壽永三年(1184年)2月日附錄的《源賴朝書狀》的其中一段文字。

諸国受領等尤可有計御沙汰侯歟。東国北国両道国。追討謀叛之間。如無土民。自今春。浪人等帰住旧里。可令安堵侯。然者。来秋之比。被任国司。被行吏務可宜候。

這段文字是在敘述:在結束追討源義仲之後,源賴朝針對「東國、北國兩道諸國」(所提出)的復興計劃。根據這個計劃,首先從「今春」(今年春天)開始,針對這些國家,由源賴朝全權負責並推動以農民歸住*與安堵*為核心的勸農政策。

在源賴朝撰寫書狀後的4月出現之「鎌倉殿勸農使」,毋庸置疑就是負責執行這類勸農行為(政策)的實務執行者。然而問題在於,這種型態的勸農只在這一年實施。

換言之,源賴朝的計劃是:在源賴朝的責任下,由鎌倉殿勸農使直接施行勸農措施,到了「來秋之比」(明秋前後)取得一定成果之後,將改由新任的國司接手執行「實務」,因此從隔年開始,勸農就成為國司的職責。因此,可以認為:在「來秋之比」新任國司獲得補任之時間點─更進一步來說,當在這一年內完成了耕作責任者的決定、種子與農料(務農物料)的發放等一系列勸農措施,抑或是完成了作為勸農措施其中一環的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之後─鎌倉殿勸農使的職權就已經停止,實質上遭到廢止。事實上,彷彿印證上述的推測,在該年88日,比企朝宗作為源範頼所率領之平家追討軍的一員,離開了鎌倉。

P.S事書:是古代日本公文書(如宣旨、詔書)裡的主要內容部分,也就是正式記錄命令或指令的文字。換句話說,它是詔令的核心正文,用來具體說明要執行的事項。

農民歸住:指因戰亂逃亡的農民重返農地墾作。

安堵:指領主保障或承認其土地權利與生活秩序。

四、結語

回過頭來,將話題回到河和田莊。如同前面所述,一旦河和田莊設置地頭職時,鎌倉殿勸農使在這個莊園的任務就結束了;另外,再加上院廳把這類勸農使的活動稱為「源家濫妨」一事,將上述事實綜合考量後便可理解:補任地頭職的最終責任在於「源家」,也就是源賴朝本人,而鎌倉殿勸農使不過是負責執行設置地頭職的實務工作而已。因此,即便在實際情況上允許將「莊鄉地頭」視為「源賴朝」之地頭代,但三田武繁認為絕不能將其視為「鎌倉殿勸農使」之地頭代;換言之,他認為「鎌倉殿勸農使等同於『一國之地頭』」的模式,難以成立。另外,上座的身分地位或許會成為爭議問題,但三田武繁認為可將其理解為設置於河和田莊之莊鄉地頭的代官,應無任何矛盾之處。綜上所述,可以確認「鎌倉殿勸農使」並非所謂的「國地頭職」。

確認這點後,那麼這篇文章的主要課題也已完成。最後,三田武繁要再指出以下幾點其與「國總追捕使」之間的關聯。源義仲滅亡之後,在北陸道地區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負責設置地頭職之實務執行者,正是前述的鎌倉殿勸農使;然而在平家滅亡後的鎮西諸國,承擔這種任務的人則是源範賴。而誠如先前所述,自文治元年(1185年)11月末以降,在西國諸國負責上述任務者,則是新設置的國總追捕使。因此,就「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之實務執行人」這點而言,可以將「鎌倉殿勸農使」視為「國總追捕使」的先行形態(前身)。

五、文章總結

三田武繁在本文《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所提出的課題是:在石母田先生「發現」國地頭職之後,批判性地重新研究成爲文治的守護、地頭問題研究的中心主題的國地頭論。這裡不是在討論以前研究中爭議不斷的國地頭職的內容,而是把作為研究前提的國地頭職的存在本身作爲討論對象。最後總結一下三田武繁討論得出的結論。

1.  文治元年1128日北条時政奏請的主旨是:針對西國諸國的國總追捕使的補任。

2.  同時被奏請的兵糧米徵收權田地知行權都是爲了順利執行源義經、源行家追捕所必需的權限,屬於以追捕兩人爲任務的「國總追捕使」之權限。

3.  「七ヶ國地頭職」是北条時政在被補任為國總追捕使的七個令制國中,針對謀叛人所帶跡等所設置的莊鄉地頭職之總稱

4.  九國、四國地頭是超越九國、四國之律令制「國」的框架、以特定領域為對象的所職,並不是所謂的國地頭職。

5.  鎌倉殿勸農使在完成指定的任務後,便停止其功能並在實際上遭到廢止;其同樣不是所謂的國地頭職。

6.  綜上所述,鎌倉幕府制度上不存在所謂的「國地頭職」。因此,今後在探討文治的守護、地頭問題時,不須要假設「國地頭職」此一所職的存在。

藉由以上得出的結論,三田武繁認爲已經達到了其預期的目的,但從對文治的守護、地頭問題的整體研究來看,只是在長時間的「彷徨」之後,才勉強回到了出發點。而且,石母田正後來的各項研究,雖然在國地頭論存在如上問題,但除此之外也產生了許多寶貴的成果,絕不是徒勞的「彷徨」。本文未能充分善加利用這些寶貴的成果,還留下許多問題。對於文治的守護、地頭敕許的內容,只靠前面的12理解是不夠的。莊鄉地頭制的成立過程與敕許有何關聯?爲了掌握敕許的內容,還必須明確這一點。雖然還有很多其他問題要討論,但是在確認下一個課題之前,本文在此告一段落。

整理三田武繁《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下)

 一、前言

自石母田正「發現」國地頭職以來,幾乎所有的研究者皆對其存在深信不疑,其原因在於:除了文治二年31日條目的北条時政的「七國地頭職」(以下之史料E)之外,學界認為還存在其他能夠證明國地頭職存在的原史料。本篇文章將檢討以下刊載的史料,以探究國地頭論是否妥當。

(一)史料



上述史料 EFG傳達了文治二年3月上旬北条時政與後白河院進行交涉的事情,一般認為這三份內容是被《吾妻鏡》引用的原史料。在這段期間的交涉中:

a「七國地頭職」的辭退

b惣追捕使的「守補」(補任)

c兵糧米未繳納(未濟)部分的處置

d沒官領的檢地(檢知)

這四點成為爭論的問題點。而我們可將各史料理解如下:史料E是北条時政就上述各問題向院所做的上奏;史料F是院對這些問題表示意見之內示*;史料G則為正式的答覆。

本文探討的重點是上述四點中的(a),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b);然而,由於在上一篇文章已經談到兵糧米徵收權的關係,因此在探討ab之前,作者三田武繁想先對c整理一下。(編按:d)部分在上一篇文章中的田地知行權部分也有提及。)

P.S內示:通常是指非正式的意思表示,也就是還沒有成為正式詔令或公文的「先行表態」。朝廷或上位者,先把自己的意向、態度告知對方,但這並不是正式的決定或文書,只是一種預先的通知。

(二)(c)兵糧米未繳納(未濟)部分的處置

兵糧米的徵收在各地引起了紛爭,並且成為朝廷與幕府之間摩擦的原因之一,這一點也可以從史料 E 中窺見。在這種局勢下,北条時政打算讓院發佈命令(御下知),要求「返還超出規定之徵收部分(過分),以及儘速繳納未繳納部分(未濟)」,希望藉此來解決此一混亂。

無論如何,北条時政的意圖在於促成「未濟」部分的繳納;對此,院方面則表示:「迎春譴責。窮民若為歎歟。其条又定相計旨候歟」(史料 F)、「任道理尤可有沙汰歟」(史料 G)等,要求其放棄徵收「未濟」部分。

正當京都進行上述交涉之際,另一方面,在鎌倉的源賴朝於228日決定免除「兵糧米未進」(未繳納)的部分,並於3月中旬向京都傳達「今後不再徵收兵糧米」。可以認為,圍繞在兵糧米上的紛爭,最後是以「放棄徵收權」的方式暫時告一段落。

二、(a)「七國地頭職」之辭退及(b)惣追捕使之「守補」(補任)

關於(c)的討論暫時停在這裡,接著來檢視(a)和(b)。

(一)國地頭論之有力依據

石母田正看見史料E《吾妻鏡》記載的內容有:

「諸國被補惣追捕使并地頭内七ヶ國分。北條殿被拜領畢」

,因而認為:這裡出現的「七ヶ國地頭職」,毫無疑問是承接前一年11月北条時政之奏請而被「分賜」的所職。換言之,國地頭論者認為,正是這裡出現的「七ヶ國地頭職」字眼,故將《玉葉》記載(史料 B)中「分賜」的具體形態判定為國地頭職補任的依據,同時也成為了國地頭職存在本身的證據。就此意義而言,國地頭論成立與否,關鍵全繫於這裡的「七ヶ國地頭職」;那麼,作為焦點的「七ヶ國地頭職」,當時究竟進行了什麼交涉呢?

(二)「七國地頭職」之辭退

首先,在「一日」──也就是31日以前的某一天,北条時政謁見院,並就「七ヶ國地頭職」一事上奏某些內容。然而,他在未得到「分明之仰(明確的指示)」的情況下便退出了;隨後於31日撰寫書狀,以遂行勸農為理由,上奏辭退「時政給七ヶ國地頭職」(賜予北条時政的七ヶ國地頭職)(史料 E)。

關於辭退理由所敘述的「各為令遂勸農候(為了順利推進勸農)」,雖然也有如大山氏的觀點──將其視為勸農權的返還,但從院的回答來看,應該解釋為:由於「七ヶ國地頭職」存在的本身即妨礙了勸農,故辭退之。此外,若注意到「各」字,便會發覺「七ヶ國地頭職」本身並非表示一個所職的名稱,而是數個地頭職的總稱。翌日32日,院對此一申請回應「尤穩便聞食」(深感極為妥當而予以接納),表現出基本同意的態度(史料 F),於7日也做出一樣的回答。

關於「時政給七ヶ國地頭職」,目前為止研究者皆一致理解為:北条時政領受的就是「七ヶ國地頭職」。這裡便產生了一個重要且難解的問題:北条時政受領並保有的「七ヶ國地頭職」,為什麼是向後白河院提出申請辭退而不是向源賴朝提出呢?

高田實解釋,由於「七ヶ國地頭職」的補任權在於,因此北条時政才會向院提出辭退的申請,並由此否定了作為鎌倉幕府制度之「國地頭制」的存在。與此相對,主張作為幕府制度而存在國地頭制度的義江彰夫則解釋為:此一「辭止」是北条時政在未獲得補任的主體源賴朝─許可的情況下,專斷獨行停止國地頭職的功能,然後向院通告;而被停止的地頭職則返還給源賴朝。此外,大山喬平認為:源賴朝與北条時政之間在政策方面存在著分歧,而被源賴朝賦予廣泛權限的北条時政,遂依據獨自的政治判斷做出此行為。

究竟上述哪一種見解是妥當的?抑或是出於其他完全不同的原因?單憑與「七ヶ國地頭職」直接相關的部分,尚難以做出判斷。因此,若要回答此問題,三田武繁認為必須檢討與此密切相關的惣追捕使「守補」之交涉。

(三)惣追捕使之「守補」(補任)

關於惣追捕使,北条時政究竟向院申報了什麼?根據史料 E 記載:是為了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而「守補」惣追捕使。在此,有必要釐清以下兩點:第一,是關於「守補」的具體內容,究竟是過往學說所主張的「保持、存續」?還是指「全新的補任」?第二,在這種情況下的「惣追捕使」,究竟是以一個「國」為單位的職務?還是以「莊園」為單位的職務?又或者是同時涵蓋二者在內的職務呢?由於我們無法只靠史料E就能釐清上述幾點,因此三田武繁要檢視史料G中記載院具體回答的相關部分,藉此來確定北条時政要求的內容。

1.「同前」、「替」

針對北条時政要求「守補」之惣追捕使,院首先做出了「雖替其名。只同前歟」(雖然更換了名字,實則與先前相同吧)的判斷。那麼,院說的「同前」指的是與什麼相同呢?從文章內容的順序來看,毫無疑問是指前面的a)地頭──亦即北条時政申請辭退的「七ヶ國地頭職」。另外,若這部份的表達在文法上是正確的話,則「替」並非自動詞而是他動詞,因此這裡不應解釋為「即使其名稱不同」,而應該解釋為:「即使改變其名稱,本質上亦與地頭職沒有差別」

2.三田武繁對「守補」解釋之假設

如果以上解釋正確的話,那麼,是否可以認為:北条時政所表達的兩項要求──「七ヶ國地頭職」之辭退與惣追捕使之「守補」,其實只是「將所職的名稱由地頭職改為惣追捕使」單一要求?以上的假設是否正確,讓我們繼續檢討院的回答。

院一方面表示:「在捕獲源義經與源行家之前,若源賴朝未申請停廢,則難以命令全面廢止惣追捕使」,此即說明:惣追捕使的停廢權在於源賴朝,且院亦對此表示尊重;但另一方面,院也隱約透露出希望將其全面廢止的意向。如同上一篇文章提過的,從這部分可以確認:在此之前,已經設置了以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為目的之惣追捕使。此外,院還說道:「在社會秩序尚不安定期間,以國為單位設置惣追捕使;至於莊園方面,僅針對廣大之莊園,斟酌其情況予以補任較為宜合適。」

由於從高瀨庄的案例也可以明瞭:惣追捕使不僅以國為單位設置、也設置於莊園內的事實,因此我們應該理解如下:(b)「但義經行家……可宜歟」的部分,只是在陳述惣追捕使設置的現狀而已;而院方面即便對此現狀感到不滿,但也暫且答覆「可宜」(可以)。若院的回答到此為止,則將「守補」理解為:對既有地位的保持與存續,還算妥當。

然而,院接續說道:「若在狹小的莊園全部補任,恐怕會不斷引發騷動。」顯然這裡的問題是「惣追捕使的新補任」,而院正是藉由指出補任時預期會產生的混亂,展現出拒絕新設的態度。院之所以會提及在「狹少」莊園新設惣追捕使一事,無非因為這是北条時政提出的要求,因此關於北条時政要求的惣追捕使之「守補」,可以理解為是要求「補任新的惣追捕使」的意思;而後白河院當時認為的「惣追捕使」,應該是指在那些被視為規模「狹少」的莊園裡所設置的「莊鄉惣追捕使」

院之所以拒絕上述要求,是因為若予以許可,則可以預期會產生「喧嘩不絕、訴訟不盡」(爭吵不絕、訴訟不止)的事態。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態,毋庸置疑是「萬人之愁」(全天下百姓的憂患)。換言之,可以預料在「狹少」的莊園裡,惣追捕使的存在本身就是「萬人之愁」的原因,因此院才表達拒絕設置的意向。那麼,院為何會有這種預測呢?三田武繁認為:因為在這場交涉前,已經有某種「所職」設置於「狹少」的莊園內,而該所職引發了「喧嘩不絕、訴訟不盡」的情況。那麼,所謂的「某種所職」究竟為何?

讓我們來看看院針對(a)「七ヶ國地頭職」所做的回答;院已明白記敘其存在就是「人愁」(民怨)。對於院、以院為代表的莊園領主階層、乃至於在地農民而言,無論是北条時政申請辭退的「七ヶ國地頭職」,抑或是其要求在「狹少」莊園設置的惣追捕使,都是「人愁」與「萬人之愁」問題的根源,兩者在本質上沒有任何不同。院在針對惣追捕使的回答中,於開頭所說的「雖替其名。只同前歟」,院這樣的判斷正好精準地反映了前面提到的情況。

3.小結

若依照上述作者的邏輯,北条時政一連串的要求亦即「七ヶ國地頭職」的辭退,以及惣追捕使的「守補」實質上是想將所職的名稱由「地頭職」改為「惣追捕使」;而作者三田武繁先前所作之假設應無矛盾、可以成立。

換言之,「七ヶ國地頭職」的辭退與惣追捕使的「守補」,並非作為完全獨立的問題進行交涉。因此北条時政的要求即為:雖然我們可以辭退地頭職,但作為交換,希望能允許我們設置惣追捕使以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

三、到底何謂「七國地頭職」?

(一)何謂「七國地頭職」

既然已經瞭解北条時政的要求內容,那麼其實也可以確定交涉過程中的核心問題──地頭職究竟是以什麼樣的形態存在。既然設置於各個莊園的惣追捕使為問題所在,因此這裡所指的就是以莊園為單位而設置的「莊鄉地頭職」。也就是說,「七ヶ國地頭職」乃是分布在七個令制國內的莊鄉地頭職之總稱,並不是「律令制下以『國』為行政單位進行知行(管轄)的地頭職──亦即非「國地頭職」也。

(二)何謂「七ヶ國」?

此外,雖然囿於史料的限制而無法舉出這些莊鄉地頭職所在的「七ヶ國」具體的國名,但毫無疑問,這「七ヶ國」就是北条時政在前一年11月底奏請後所獲得「分賜」的結果(編按:即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道諸國)。

作者三田武繁在上一篇文章中,將「分賜」的形態解讀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同時認為因奏請而獲得勅許的兵糧米徵收權以及田地知行權(沒官領、謀叛人所帶跡的處分權),皆歸屬於國惣追捕使所有。若依照這樣的理解,那麼可以將這些莊鄉地頭職解讀為:北条時政在獲得「分賜」的「七ヶ國」內,藉由對沒官領與謀反人所帶跡行使處分權,來設置莊鄉地頭職。

(三)北条時政與院之交涉為一意孤行嗎?

那麼,北条時政提出的上述要求,真的全是由其獨斷專行嗎?源頼朝在這件事情上,難道完全沒有參與或介入嗎?在史料EFG中各自的(a)及(b),源賴朝出現的地方只有一處──院指出惣追捕使的停廢權事實上屬於源賴朝(史料G的(b));表面上確實沒有跡象顯示源賴朝參與此事。

然而,如果惣追捕使的停廢權屬於源賴朝,那理所當然可以預期,源賴朝對於惣追捕使的設置應該也擁有一定程度的發言權。如果北条時政是在沒有源賴朝指示的情況下獨斷進行這場交涉,那麼由於這樣的要求內容對院而言並非絕對有利,難道院不會如同(d)「沒官領的檢知」問題一樣,直接以「二位卿無申旨。仍不能被仰左右」(源賴朝並未上奏此項,因此不予裁決)為由,拒絕這項要求嗎?

因此三田武繁認為:院的回答之所以採取如此拐彎抹角的說法,是因為這項要求係根據源頼朝的指示所提出的,而源賴朝在惣追捕使方面本就擁有發言(主導)權。因此,連同惣追捕使一起申請的「七ヶ國地頭職」之辭退,三田武繁同樣認為,北条時政是依據源賴朝的指示而提出申請的。雖說在此之前,是由北条時政等人行使沒官領與謀叛人所帶跡之處分權(田地知行權),但莊鄉地頭職的補任權最終仍應屬於源賴朝所有;因此,即使只是所職名稱的改變,但實在難以想像北条時政會在未取得源賴朝許可的情況下,便對這些問題進行交涉。

四、結語

最後將這段期間的交涉進行整理。

在西國諸國中,北条時政等人設置的地頭,其存在成為「人愁」(民怨),不僅妨礙了勸農,也導致爭吵與訴訟頻繁發生等高度指責、批評;有鑑於此,源賴朝為了展現出努力解決問題的態度,以及消除與朝廷之間的摩擦,遂命令北条時政提出一項妥協方案。此一妥協方案即為:雖然停止設置在北条時政知行國內的莊鄉地頭職,但取而代之的是,希望朝廷能准許惣追捕使的補任(這段期間實務的操作雖由北条時政負責,但在制度上,補任的主體仍應是源賴朝)。換言之,這並非單純地停止地頭職,很可能是為了維護既得利益,並且北条時政等人應該是認為:由於惣追捕使的主要任務很明確是追捕源義経與源行家,所以即便會引起一些混亂或反對,也能夠強行推行下去。過往苦惱學者的問題:為什麼北条時政不是向源頼朝、而是直接向院提出申請?原因在於:北条時政其實是依照源賴朝的指示,以上述內容的妥協方案進行交涉。

面對幕府方面的這項提案,由於辭退地頭職一事本就是朝廷所期盼的,因此予以認可;作為辭退地頭職的交換條件,源頼朝所要求的惣追捕使補任,在院看來,本質上與地頭職並沒有差別,只是改變所職的名稱罷了,無法預期事態會有任何改善。因此,院並未承認惣追捕使之補任,並在32日的回覆中,暫時要求北条時政重新考慮此事(史料F)。接著在37日,院做出了正式的答覆:雖然認可關於廢止地頭職的提案,但對於惣追捕使的補任則予以拒絕,理由是:設置在「狹少」莊園,預期結果會和地頭職一樣成為「萬人之愁」,最終否決了幕府方面的提案(史料G)。

只要在觀察殘存史料的範圍內,考慮到:在此之後沒有再出現任何關於此問題進一步交涉的跡象,另外雖然無法確認被總稱為「七ヶ國地頭職」的具體莊鄉地頭職為何,但鎌倉幕府的(莊鄉)地頭制度本身之後仍一直存續下來;綜合這些情況來看,推測這場交涉最終仍是以破局告終。

以上,三田武繁綜合檢討了文治二年3月上旬朝廷與幕府之間的交渉,已明確證實過去一直被視為國地頭職唯一具體證據的「七國地頭職」,實際上為莊園地頭職;換言之,在鎌倉幕府的制度中,並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國地頭職」此一所職存在。結合上一篇文章的檢討結果,三田武繁認為,自石母田氏「發現」以來的「國地頭論」至此基本上可以劃下句點。

整理三田武繁《「七ヶ国地頭職」再考》(前篇)

前言──作者自序 幾年前,我曾寫過一篇題為《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考察》的文章(以下簡稱「舊文」),其中我為了驗證以律令制「國」為單位設置的「國地頭職」是否真的存在,而對過去幾份被視為與「國地頭職」有關的基本史料進行檢討,並根據檢討的結果提出:在鎌倉幕府的制度中,無法認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