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三田武繁《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

 一、前言──國惣追捕的補任

「即便不假定『國地頭職』這樣的所職存在的話,也可以論述文治守護與地頭的問題」倘若這一見解是正確的,那麼關於《玉葉》記載(史料B)中「分賜」的具體形態,應該如何理解呢?自然而然會想到的便是國惣追捕使的補任。

那麼,在文治二年37日後白河法皇院宣中,有如下記載:

由此可知,在文治二年3月以前,就已經設置了以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為目的的「國惣追捕使」。另外,在《百鍊抄》元曆二年(1185年)619日條目記載:

從上述記載以及《吾妻鏡》等史料中,可以確認在此之前「國惣追捕使」就已經存在了。從前述《百鍊抄》的記載可以指出以下幾點當時國惣追捕使的特徵:

1.它是以追討平家為目的、由源賴朝設置的所職;

2.其停廢權(廢止權)由源賴朝掌握;

3.如果當時的「下知」有徹底執行的話,則國惣追捕使於元曆二年(1185年)6月遭到廢止。

然而,這個「國惣追捕使」究竟是經由何種程序設置的,目前仍不明。

那麼,曾一度廢止的國惣追捕使,究竟是在何時、又是經由何種程序再度設置以追捕源義經、源行家?

過去學者們相信《吾妻鏡》文治元年1128日條目(史料A)的記載,將北条時政的奏請與勅許視為重新設置國惣追捕使的契機;然而,隨著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研究的推進,特別是「國地頭論」的出現與展開,關於這項問題,目前學界尚未達成共識。

即便如此,除了主張「國地頭制度瓦解之後,國惣追捕使制度才正式成立」的大山氏國地頭論支持者之外,大多數的研究者仍試圖在文治元年11月底朝廷與幕府的交涉中尋找原因。進一步來說,這些觀點大致可以分為兩種立場:一是認為以1125日所附的宣旨為契機而設置的;二是認為,北条時政的奏請中包含了設置國惣追捕使的提案,並且獲得勅許而設置。那麼,我們先來檢視前者立場所認為的契機──1125日宣旨。

二、補任國惣追捕使的契機(一):文治元年1125日宣旨

眾所周知,上述宣旨的評價自中田・牧論爭以來,便成為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研究的論點之一,其中須要檢討的課題也很多;不過在此,首先要思考的是源賴朝透過這份宣旨獲得的法律地位,接著再來思考是否能夠將這份宣旨作為依據,來解釋國惣追捕使的設置。

(一)源賴朝獲得的法律地位

1.五味文彥看法

五味文彥將這份宣旨理解為「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的宣旨」,認為源賴朝被補任的是「源義經、源行家追討使」,其根據則是基於「『追捕』與『追討』之間並沒有太大差異」這樣的理解。

實際上,在該時期「追捕」與「追討」似乎並未被嚴格區分;若是如此的話,那麼去強調「源賴朝透過上述宣旨所獲得的地位,不是『源義經、源行家追討使』,而是以追捕這二人為目的的『日本國惣追捕使』」這種議論,似乎沒有太大的意義。

無論對源賴朝或對朝廷而言,這份宣旨的意義在於:將追討(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的責任與權限委託給源賴朝,至於當時源賴朝的所職名稱是「日本國惣追捕使」亦或是「源義經、源行家追討使」,應當沒有太大的差別。

2.中田薰看法

另一方面,中田薰認為,這份宣旨中雖然沒有「宜令某追討」這樣的追討文字內容,但出現了「尋搜」、「捉搦」等意味追捕的字眼,故以此為根據同樣將這份宣旨理解為「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的宣旨」,但主張源賴朝據此而被補任的是「日本國(諸國)惣追捕使」

中田學說強力主張「補任日本國(諸國)惣追捕使」的背後,存在一種認知:即源賴朝之所以能夠在諸國設置「國惣追捕使」,是因為源賴朝自己具備「日本國惣追捕使」的地位。然而,若考慮到前述以追討平家為目的而設置「諸國惣追捕使」的事例,作者三田武繁對於中田學說的認知不禁抱持疑問。

換言之,壽永三年(1184年)正月26日所附宣旨的事書(正文)記載:「應令散位源朝臣賴朝追討前內大臣平朝臣以下黨類事」,由此明顯可見,作為平家追討負責人的源賴朝當時是被任命為「平家追討使」;而三田武繁則認為,無法找到當時源賴朝被任命為「日本國惣追捕使」的證據。

因此,即便不是「日本國惣追捕使」,也有可能設置了「國惣追捕使」。從這點來看,由於本文的重點在於「國惣追捕使制度成立契機」,因此三田武繁認為沒有必要拘泥於源賴朝透過1125日所附宣旨就任的所職名稱

(二)是否能將1125日宣旨作為設置國惣追捕使的依據?

那麼,將追討源義經與源行家的責任與權限委託給源賴朝的1125日宣旨,是否可以被視為使源賴朝得以設置國惣追捕使的直接契機呢?在思考這個問題時,值得注意的是五味氏的指出:「賴朝(幕府)被朝廷賦予的各種權限,與這些權限實際上如何被源賴朝行使──所謂的『權限行使方式』,應該加以區別這兩點。」

如上所見,宣旨本身隻字未提設置國惣追捕使一事;然而,若依五味氏的指出,三田武繁認為似乎可以這樣理解:既然已被賦予了源義經與源行家的追討權,那麼為了行使這項權限,源賴朝便無須再向朝廷取得許可,而能夠自由地設置國惣追捕使。

不過,為了讓這樣的理解得以成立,我們有必要確認「源賴朝在那(文治元年1125日)之後,從未請求朝廷認可國惣追捕使的設置」這件事。結果而言,我們仍必須檢討北条時政的奏請中是否包含了設置國惣追捕使的提案?更具體來說,要去檢討是否能將「分賜」的內容理解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

三、補任國惣追捕使的契機(二):北条時政的奏請

(一)《百鍊抄》文治元年1028日條目

接下來三田武繁關注《百鍊抄》的記載。

1.檢討史料《百鍊抄》的性質

首先,必須先確認《百鍊抄》的性質。如先前提及,石母田正採取的嚴格批判史料的方式,成為之後研究該問題時的基本前提。因此,過去被認為成立時間在鎌倉時代末期、且成立背景亦不明朗的編纂史料《百鍊抄》,在國地頭論登場以後,在該問題的研究中幾乎未被使用。

1)平田俊春之見解

然而,進行縝密史料對照的平田俊春卻主張:《百鍊抄》自仁安元年(1166年)以降至建久九年(1198年)為止的記述,是忠實抄錄自吉田經房的日記《吉記》而來的。吉田經房正是在史料B中「伝聞、頼朝代官北条丸、今夜可謁経房云」出現的「經房」本人,不是別人、他正好就是參與北条時政奏請的當事人之一。也就是說,關於北条時政的奏請內容,《玉葉》的作者九條兼實是依據傳聞記錄下來的;相較之下,吉田經房則是記錄了自己的親身經歷,因此《吉記》被認為具有更高的可信度。然而遺憾的是,現存的《吉記》缺少了文治元年9月至11月的部分,因此無法加以利用。不過,如果上述平田氏的主張是正確的話,三田武繁認為可以將《百鍊抄》的該部分(即史料D)比照《吉記》處理

2)五味文彥之見解

另一方面,檢討《平家物語》所依據之年代記的五味文彥,則對上述平田氏的學說提出批判。五味文彥指出:「《平家物語》與《百鍊抄》兩者雖然都以同一日記為根據,但他們根據的日記並非《吉記》。」在此基礎上,他主張《平家物語》從治承三年(1179年)平清盛政變以後到文治元年為止的部分,是利用了身兼朝廷實務的弁官與後白河院院司的藤原行隆之日記

由於五味氏的研究重點在於《平家物語》,因此他對於這一點並沒有說得那麼明瞭;不過,若按照他的主張,則《百鍊抄》從治承三年平清盛政變以後到文治元年為止的部分,也同樣是依據藤原行隆的日記。然而,或許也是因為研究重點的緣故,五味氏並沒有提到,應將《平家物語》的下限視為文治元年的哪一個時間點。假設《百鍊抄》文治元年的部分全都依據藤原行隆的日記,那麼由於可以確認藤原行隆直到該年1229日為止一直都擔任左中弁,並於同日轉任右大弁,且在文治二年5月時仍兼任後白河院的院司,因此可以完全預想,他作為朝廷的實務官僚,極有可能以某種形式參與了文治勅許。

這樣的話,雖然《百錬抄》的可信度不如一手史料《吉記》那樣高,但在探討文治勅許時,我們似乎仍可在一定程度上信賴《百鍊抄》的記載。此外,即便《百鍊抄》文治元年的後半部分並非依據藤原行隆的日記,但五味氏的前提──認為這些記載的依據是朝廷某位實務官僚的日記──並沒有太大問題,因此雖然無法確定是哪一位人物,但該日記的作者想必也以某種形式參與了勅許。所以三田武繁認為,也可以將《百鍊抄》的依據視為藤原行隆之日記,並處理之。(編按:亦即視為與藤原行隆日記相同價值之史料。)

3)小結

關於《百鍊抄》所依據的日記,平田氏與五味氏二人的見解究竟何者較為妥當,三田武繁暫且擱置不論;總而言之,他認為無論依循哪一種見解,都可以將《百鍊抄》作為檢討文治勅許內容的材料來處理;因此在這裡,他將《百鍊抄》文治元年的記述視為抄錄自參與文治勅許之人物的日記,並以此為基礎接續展開下面的考察。

2.檢討《百鍊抄》之內容

接著來檢討記載的內容。前面所引用的史料 D 1028日條目,想必是將1124日北条時政的入京、同月28日北条時政的奏請,以及對此所下達的勅許──三者合併在一起的內容;而根據這份記載,源賴朝透過其代官北条時政向朝廷提出要求,並藉由院宣的發佈而獲得認可的事項,便是補任「諸國守護」一事。

雖然《百鍊抄》的性質可以如前一點所述那樣看待,但就內容而言,史料 D記載本身存在兩個令人懷疑其可信度的問題。第一點是將11月的事件誤記為10月的事件;第二點則是將獲得認可補任的所職名稱記為「諸國守護」,而非「諸國惣追捕使」。

其中,前者推測大概是抄寫時單純的筆誤,或者是在編纂《百鍊抄》作業時所發生錯簡*等技術性錯誤,因此三田武繁認為並不能只憑這一點就去否定記事的可信度。若就內容的可信度而言,反倒是後者所使用的「諸國守護」這一字眼才是真正的問題。

P.S錯簡:是指記事或段落在編纂過程中被錯置或顛倒,導致史料出現不一致或不合理的情況。

關於這裡「諸國守護」的來源,雖然也有如平田俊春的見解一樣──認為是來自《百鍊抄》所依據之《吉記》原本的文字,然而三田武繁則更傾向接受佐藤進一的看法,亦即:除了像《吾妻鏡》這類後來編纂的作品之外,至少就當時最可信的文書記錄而言,在文治年間的史料中無法找到單一一個叫「守護」的職名;因此三田武繁認為:《百鍊抄》所依據的日記原本記載的是「諸國惣追捕使」,但作者在編纂《百錬抄》時,基於當時的常識將其改寫為「諸國守護」。問題在於,若在編纂時確實進行了這樣的改變的話,史料D的可靠性必定受到質疑。因此,可以預期會有人認為:在探討文治守護、地頭問題時,終究不應該將史料D作為材料。

至於作者三田武繁為何這麼執著於《百鍊抄》史料D這段記事呢?他給的答案是:對於《百鍊抄》的記載隻字未提「國地頭職」這一所職,只記載了「諸國守護」的補任(亦即國惣追捕使的補任)內容,他深受吸引。之所以會這麼說,是因為他認為這段記載不僅提供我們特定「分賜」形態的根據,更讓我們看見:國惣追捕使的補任正是北条時政奏請與勅許的核心所在。不過無論如何,這種假設是否能成立,仍必須回歸原點去檢討已確定為原史料的《玉葉》記事(史料B)。

(二)《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條目

以下重新刊載史料B中傳達北条時政奏請內容的部分。

《玉葉》所記載的奏請內容可以分為如上標註之(a)、(b)、(c)三部分,其中關於(a)所示源賴朝的要求,三田武繁基於前述《百鍊抄》史料D之理解,傾向將其解釋為:向朝廷請求認可「『將北条丸以下的郎從等人』補任為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道諸國(以下略稱為西國諸國)的『國惣追捕使』」。也就是說,將「分賜」的具體形態理解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

那麼,在(b)與(c)中表示的兵糧米徵收權與田地知行權,行使其的主體究竟是誰?只要依照文脈解讀上述的記載,很明顯行使(b)、(c)權限的主體是「北條丸以下的郎從等人」。進一步來說,可以認為(b)與(c)是他們在被「分賜」的西國諸國中所行使的權限。因此,如上所述若將「分賜」理解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則在文脈上,兵糧米徵收權與田地知行權便成為國惣追捕使的權限。那麼,這兩項權限從內容來看,是否可以被視為歸屬於國惣追捕使的權限呢?

1.兵糧米徵收權

首先,我們先來探討(b)的兵糧米徵收權。這裡暫且不去探討課徵徵收兵糧米的方法及其實際情況;在此,三田武繁要思考的是源賴朝向朝廷要求這項權限的背景緣由

兵糧米的本質應從「戰時的軍費」這一點去探討;在一之谷之戰後的壽永三年322日,朝廷下達了官宣旨,命令停止在諸國莊園與公領內徵收兵糧米。朝廷的這項決定,對隨後前往西國、由源範頼率領的平家追討軍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導致當時軍隊陷入:

兵粮闕乏之間。軍士等不一揆。各恋本国。過半者欲逃帰

(兵糧匱乏之際,士兵們無法團結作戰,各自思念故鄉,超過一半的人甚至想要逃回去)

的狀態。源賴朝鑑於過去的這些經驗,為了使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的任務能夠順利進行,才將兵糧米徵收權作為其中一個條件向朝廷提出要求──這樣做是相當合理的。

綜合前面提及之兵糧米的本質,以及獲得徵收權的背景緣由來看,三田武繁認為,將兵糧米徵收權歸屬於以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為任務的一國軍事指揮官─即國惣追捕使─乃理所當然。

2.田地知行權

1)田地知行權的意思

接下來關於(c),所謂的田地知行權究竟是什麼樣的權限呢?正因為「惣以可知行田地」(總而言之可知行田地)這樣缺乏具體性的表述,至今學界已提出各式各樣的見解;而作者三田武繁傾向於將此權限理解為大山喬平所說的「沒官領和謀叛人所帶跡的處分權」。亦即:針對任國內的莊園、公領去調查其是否屬於平家沒官領或謀叛人所帶跡──換句話說,就是去調查其是否為沒官的對象土地,並在該區域設置地頭職;他認為,這一連串的作業就是田地知行權的內容。

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表述為「可知行田地」,或許是因為新設置的莊鄉地頭負責徵收、繳納年貢等現地管理;不過,三田武繁更傾向認為這裡想要表達的是:對於從事現地管理的莊官,其改替、補任權實際上脫離了原本的莊園領主之手、轉而委託給「北條丸以下郎從等人」這一狀態。

2)田地知行權的目的

至於在謀叛人所帶跡等地設置地頭職的意義、抑或是其目的究竟為何?

在文治元年126日的書狀中,源賴朝說道:「之所以補任地頭職,是為了防備土民(當地居民)與謀反人等相互勾結、串通。」此外,在隔年文治二年621日的奏狀中,源賴朝也提到在鎮壓平信兼等人的叛亂後,對謀反人所帶跡補任地頭職的事情,並明確指出其目的係為應對與謀叛人勾結的「餘黨」之對策。從源賴朝自身這些發言來看,我們可以「在謀反人所帶跡補任地頭職」視為一種本質上的軍事行為,其目的在於維持那些占領地和沒收土地的治安與秩序。

因此,若依前述的方式理解田地知行權,三田武繁認為將這項權限視為一國之軍事指揮官─即國惣追捕使─的權限,似乎沒有任何問題。在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等人的時候,必須採取對策防範那些可能與他們勾結的勢力;正是基於這樣的考量,源賴朝才向朝廷要求前述內容的田地知行權。

3.小結

綜上所述,從內容來看,兵糧米徵收權與田地知行權確實可以被視為國惣追捕使的權限。因此,我們可以將《玉葉》記載的北条時政奏請內容理解如下:源賴朝向朝廷要求承認在西國諸國設置以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為任務的「國惣追捕使」;同時,為了能讓上述任務得以順利執行,他也要求賦予國惣追捕使兵糧米徵收權與田地知行權(即沒官領與謀叛人所帶跡之處分權)。

三、結語

總而言之,三田武繁將「分賜」的具體形態理解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並將兵糧米徵收權田地知行權視為新補任之國惣追捕使的權限。對於以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為目的設置之國惣追捕使,三田武繁則理解為:源賴朝透過1125日的宣旨獲得了源義經與源行家的追討權;而這份宣旨,大概是因應奉源賴朝之意上洛的北条時政所提出的要求而發佈。即使並非如此,他也推測,源賴朝本人應該也預料到,朝廷一定會下達這樣內容的宣旨。不過,這份宣旨並非用來規定或制約源賴朝所獲權限的行使方式。留意到這一點後,那28日北条時政奏請的意義便可理解為:具體而言,要採取何種手段與方法來追捕二人,亦即針對其「權限行使的方式」向朝廷請求認可;而其方式,如上所述,便是在西國諸國設置「國惣追捕使」。

另外,現在的通說認為,源賴朝在文治勅許之際獲得的權限之一,是「諸國在廳莊園下司惣押領使進退權」。其論據為文治三年(1187年)913日《關東御教書》的一部分:

佐藤進一特別重視底線部分,並將「諸國在廳莊園下司惣押領使進退權」理解為:「以內裏守護以下的軍役指揮權為核心,將其視為惣追捕使的職權較為妥當」。在此,三田武繁遵循佐藤氏的理解,將上述的權限視為對在地領主階層的軍事指揮權,並且同樣理解為這是由國惣追捕使行使的權限。

雖然前面的考察迂迴冗長,但以上即為本章的結論。只不過,即便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也不能因此就否定國地頭職的存在。此外,前面的探討,是依據《百錬抄》那篇尚欠缺可信度的記事推導而出的。在本文中,雖然三田武繁認為該史料中的「諸國守護」是將「諸國惣追捕使」改寫而成的;然而,也能預想到會有人提出另一種解釋──即這裡的「諸國守護」是指國地頭職。國地頭論之所以如此頑強,其原因在於:存在唯一一個能證明其具體存在的案例。因此,檢討「七國地頭職」成為當務之急。

整理三田武繁《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上)

前言

1960 年石母田正發表長篇論文《鎌倉幕府一國地頭職的成立》以來,關於文治年間(1185年)的守護、地頭問題的研究便進入到全新的階段,並且展開熱烈的討論。在此之前的研究中,所謂「地頭職」,一般腦海中浮現的只是以各個莊園、鄉、保為單位設置的所謂「莊鄉地頭職」。因此,依據文治元年(1185年)1128日北條時政的奏請而獲得朝廷勅許所設置的地頭職就是「莊鄉地頭職」,這樣的見解幾乎成為常識。然而石母田正首先指出,作為上述見解論據的《吾妻鏡》記事(史料A),很有可能是依據《玉葉》的記事(史料B)改寫而來的;因此,在檢討顯示文治守護、地頭勅許主要內容的「北条時政奏請」時,應當依據原史料《玉葉》的記事。


石母田氏明確了對這類史料的立場後,將上述史料B中「相分賜五畿……西海諸國」的「分賜」形態,解釋為「國地頭職」的拜領。他提出了一個極具衝擊性的新學說:在鎌倉幕府地頭制度的成立時期,存在著「莊鄉地頭職」以及以一國為單位設置的「國地頭職」二種類型的地頭職,而根據文治敕許所設置的正是「國地頭職」。

此後,「石母田正的國地頭論」雖然在其核心部分──即他對於兵糧米之理解上遭受許多批評,但確實決定了之後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研究的走向,亦即前述的理解,以及在檢討過程中所採取的嚴格批判史料方法,成為之後的研究的基本前提。此外,研究者關心的點也轉向去闡明重新「發現」的國地頭職的具體內容,例如:國地頭職的權限內容、設置地域、敕許之後國地頭制的演變、與惣追捕使的關係等等。另一方面,由於傳統的通說被否定,關於莊鄉地頭制度的成立過程也開始出現新的解釋。關於莊鄉地頭制度的問題,我們留待他日另行考察;在此,我想先針對討論特別集中的「國地頭論」的研究狀況,對以下幾點進行確認。

在石母田正的「發現」之後,闡明上述國地頭職的具體內容成為文治守護、地頭研究的核心課題,並且一直持續到1970年代,眾多著名的日本中世史學者紛紛參與其中,呈現出百花齊放的研究盛況。然而,由於與國地頭職相關的史料「過於稀少」,這些研究說得極端一點不過是在爭論各種解釋的可能性,甚至給人一種徒然加深混亂與迷惑的觀感。

因此,正如佐藤進一評論的,研究的狀況陷入「迷失了在武家政權成立史上的定位這一基本論點,不免令人遺憾」的境地。而最近這幾年,過去活絡的景象如同幻影一般消失了,甚至很少能看到直接提及國地頭職問題的論文。這樣的研究混亂與停滯,不論對該問題本身,或是對鎌倉幕府成立史的研究而言,都不得不說是一個不幸的狀態。

自從國地頭職的「發現」至今,已經過了三十年的歲月。基於上述所理解這段期間的研究狀況,本篇論文的目的是,作為守護、地頭制度成立史研究基礎工作的一環,對「國地頭論」進行批判性的重新檢討。

一、 國地頭論的課題

(一)「國地頭職」與「國惣追捕使」之間的關係

作為武家政權的鐮倉幕府,其在全國行使的軍事警察權,現實中是由「守護制度」來擔負的。既然如此,若基於前文引用的佐藤氏指出,從「把握武家政權成立史」的視角來思考「文治的守護與地頭」問題時,應該更重視的對象是作為守護制度前身的「惣追捕使」。正因如此,在「國地頭論」裡,在守護制度成立的過程中去解明「國地頭職」與「國惣追捕使」之間的關係,可說是最重要的課題。

然而實際的情況是,國地頭論者能提出國地頭職確實存在的證據,只有北條時政的「七國地頭職」而已,除此之外,就現存的史料來看,國地頭制並未留下任何具體存在過的痕跡。因此,上述的課題──即該如何整合性地解釋說明這兩種同樣以「一國」為單位設置的所職之間的關係,以及對「國地頭制度往後的發展或消滅過程」的把握,一直以來都困擾著國地頭論者們吧。

對於這一課題,不論哪一種見解都理所當然地以「國地頭職」的存在為前提,但學界議論之所以分歧甚大,就在於「是否認為除了國地頭職之外,另有國惣追捕使同時並存」這點。主張兩者共存的立場,大概是繼承了古典的文治勅許觀點,也就是理解為:根據文治勅許,設置了地頭職與守護(前身即「國惣追捕使」)。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將那時的地頭職理解為「國地頭職」,正是與古典理解的決定性差異所在*;也正因為這點差異,三田武繁認為在古典理解中不算什麼問題的「(國)地頭職與國惣追捕使的差異」,才有必要釐清。也就是說,若從本文關心的問題來看,抱持這種立場的見解試圖透過「嚴格區分這兩種所職」來解開上述的課題

P.S

作者這裡所說的「古典的文治勅許觀點」是指:1960 年石母田正發表「國地頭論」前所認為的「地頭職」,也就是以各個莊園、鄉、保為單位設置的「莊鄉地頭職」。

(二)國地頭論者*們之解釋

要解決上述課題,正如一般所預料的,國地頭論者們試圖藉由源賴朝在文治勅許時所獲得的各項權限「分配」給國地頭職與國惣追捕使─亦即分別賦予固有的權限,以這種解釋來解決問題

然而從結果來看,極端地說,三田武繁認為不論哪一種見解都只不過是各種可能性的相互競合,說到底根本無法達成共識。更進一步來說,到頭來下面這個質樸的疑問依舊懸而未決:為什麼會需要兩個同樣以「國」為單位設置的所職呢?而且,儘管所有研究者都認為這兩個所職是由同一人兼任的,但為什麼要把同一個人行使的權限,刻意拆分成兩個不同的所職呢?

P.S

這裡的「國地頭論者」為編者自行加註,意指以「國地頭職」存在為前提展開相關論述的學者們,也就是基本上支持「國地頭職」存在的學者。

(三)大山喬平學說

1.學說之架構

相對於各項權限的「分配」而引發混亂的「兩職共存說」,大山喬平的學說則看起來顯得明快。根據大山氏的看法,透過文治勅許所設置、以一國為單位的所職,正式上只有「國地頭職」而已。因此,共存說在「分配」時感到棘手的各項權限──依照大山氏的整理,(A) 田地知行權=國衙勸農權、(B) 兵糧米徵收權、(C) 地頭之輩進退權──這三項權限全部歸屬於國地頭職。關於前述的課題,大山氏認為,國地頭職一方面因為負責追捕源行家、源義經等叛亂分子,有時會被稱為「惣追捕使」,但正式存在的所職自始至終都只有國地頭職。接著到了文治二年(1186年),該所職之所以被稱為「地頭」的權限─即 (A) 國衙勸農權─遭到停止。換句話說,這意味著國地頭制在制度上消滅了;取而代之成立的是以追捕謀叛者為主要任務、守護制度的前身──「國惣追捕使制」,大山氏描繪了這樣的架構。

2.對大山喬平學說之批判

如前所述,大山氏「國地頭論」的特徵在於:他指出自從「發現」以來,被認為由同一人兼任、在實際情況中具有一體性的「國地頭職」與「國惣追捕使」,二者在制度上其實是同一所職。正因為抱持這樣的理解,大山氏的國地頭論確實不會像先前的「共存說」那樣,在權限分配的問題上引發混亂的討論。然而,即使暫且不論國地頭職,關於「根據文治勅許設置了國惣追捕使」的這種理解依然根深蒂固;因此,三田武繁實在難以輕易認同大山氏國地頭論中「在國地頭制度之下,國惣追捕使正式來說並不存在」的這種基本架構。

在關注「國地頭職」與「國惣追捕使」兩者的關係時,回顧從「發現」國地頭職以來的研究狀況,作者三田武繁感覺到:只要是以「國地頭職的存在」為前提,討論就會變得複雜而難解;極端一點來說,整個學界甚至已經陷入無法找到出口的泥淖之中。

二、 三田武繁對石母田正國地頭論之批評

(一)石母田正立論之缺點

確認了前述研究史的問題之後,重新回到「發現」者石母田正的研究上,可以注意到石母田正其實提出了極其重要的一點。儘管這點早已被大山氏注意到──那就是石母田正本人並不像後來的研究者所認為的那樣,把自己的「國地頭論」視為絕對的;相反地,他強調這只是基於一個未經證實的前提所提出的見解

石母田正立論的依據是《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條目(史料B),並以該史料「是關於文治地頭職,而非文治惣追捕使或守護的記載」為前提來展開檢討的。而且,他還指出:「我對作為這個定說的前提本身也抱有疑問」,並說道:「如果不批判性地檢討這個前提,鎌倉幕府守護、地頭制度的成立,特別是其職權的問題,就無法釐清明瞭」,在此指出了自身研究的界限以及今後的課題。換言之,只要他提出的「前提」尚未被證實,國地頭論就只是一個假說而已。石母田正更進一步提到,史料B有可能是關於國惣追捕使的記載,並表示即便如此解釋,「邏輯上也大致說得通」。

(二)檢討石母田正堅持國地頭存在之原因

1.石母田正堅持國地頭存在之原因

既然如此,三田武繁認為大可不必刻意去假設「國地頭職」這種會招致前述混亂的所職存在,但儘管如此,石母田正在該篇論文中依舊執著於國地頭職的存在。他之所以對國地頭職如此堅持,原因大概可以歸納為以下兩點:第一,存在「七國地頭職」這項唯一被視為國地頭職具體存在之證據的案例;第二,石母田正自身對於「兵糧米」的認知,本身就使國地頭職的存在成為一種必然。關於「七箇國地頭職」的部分將在第三章進行檢討,在此先就石母田正對於兵糧米的認知進行簡單的闡述,雖然這一點已經有許多研究者提過了。

2.檢討石母田正對「兵糧米」的認知

石母田正繼承並發展了中田薰「地頭職=兵糧米徵收權」的學說,認為兵糧米與地頭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而且是地頭制度的物質基礎。正是這樣的認知,成為了推導出以下二點史料解讀的最重要根據:第一是,為何史料B可以被視為關於地頭職的記載;第二是,為何透過文治勅許所設置的地頭職,必須以一國為單位來設置。就前者而言,因為史料中有關於與地頭職密不可分的「兵糧米徵收」之記述,所以史料B才被視為是關於地頭職的記載;就後者而言,可以解釋為:由於該時期的兵糧米課賦與徵收必須透過「國衙在廳官人」來執行*1,因此以課賦、徵收兵糧米為主要內容的所職──亦即文治勅許的地頭職就必須以一國為單位來設置。

然而,如前所述,石母田正後來注意到解釋史料B的前提並非那麼確實,因為史料B也可以視為是關於國惣追捕使的記事,於是,他便透過假設「兵糧米徵收體制的發展與分化」來解釋──具體來說就是假定「課賦與徵收權」和「得分權」產生了分化(編按:也就是假定把兵糧米的徵收分成「課賦與徵收權」和「得分權」二種權力),而除了只擁有賦課與徵收權的「國惣追捕使」之外,另外還設置了擁有得分權的「國地頭職」*2

P.S

1.  因為文治敕許以前兵糧米的徵收是屬於國衙的權限,因此若要徵收兵糧米必須要透過國衙的協助才能進行。

2.  也就是說,「國惣追捕使」:只擁有兵糧米的賦課與徵收權(B)。

「國地頭職」:除得分權外,還擁有地頭之輩進退權(C)、田地知行權=國衙勸農權(A)等其他權力。

如上所述很明顯地,「兵糧米與地頭職有密不可分割的關係,並且是地頭制度的物質基礎」這一認知,正是石母田正「國地頭論」的核心所在。然而,關於兵糧米的這項認知,後來已有許多研究者指出是石母田正的誤解。也就是說,我們可以認為,石母田正用來論證國地頭制度成立的依據已經完全被打破了。

或許正因如此,石母田正在發表該篇論文後,暫時有一段時間不再對鎌倉幕府的地頭制度發表言論,經過十多年的空白後,他再次提到鎌倉幕府時─借用大山喬平的話來說─「在討論鎌倉幕府時,過去的國地頭論已不復存在」。對石母田正而言,這個已經失去論據的國地頭制,難道是個「即便假定其存在,也找不出討論意義的制度」嗎?還是他認為,一個沒有存在理由的所職,打從一開始根本就不存在呢?

(三)小結

關於石母田正的「國地頭論」,其理論架構過去已被其他學者梳理清楚,而其中的問題點也被犀利地指出。此外,包含對石母田正國地頭論的評價在內,自從「發現」國地頭論以來,歷經各方活躍討論的結果,如今國地頭論的發展已遠遠超越當年「發現」者石母田正本人的論述。儘管如此,三田武繁之所以仍以上述的方式討論石母田正的論說,是因為他想明確點出「國地頭論」的真正課題。

不論是圍繞在與國惣追捕使關係上的議論混亂、石母田正對史料B解讀所作出的重要指出,抑或是石母田正不再堅持自己的「國地頭論」,每當重新審視這些事情時,三田武繁都強烈地感到:即使不假設「國地頭職」這樣的所職存在,我們是不是也能夠論述文治守護、地頭的問題?甚至同樣能夠描繪出鎌倉幕府的成立史?換句話說,三田武繁抱持著一個疑問:在鎌倉幕府的制度上,「國地頭職」這樣的所職究竟是否真的存在過?三田武繁認為,面對目前似乎已陷入完全停滯狀態的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研究,現階段「國地頭論」的核心課題,正是去重新驗證石母田正當初所「發現」的國地頭職本身是否真實存在。


翻譯大山喬平《 圍繞文治國地頭源頼朝與北条時政的相剋》(結語)

決定文治年間的政治發展主要是圍繞在因源義經和源行家的逃亡而引發的叛亂與追捕問題。文治元年末「國地頭制」的實行及其後的轉變,以及文治五年的奧州合戰,都是圍繞在相同主題下展開的兩個政治舞臺。

這裡提出的問題是社會與國家體制逐漸成為軍事化結構的過程。無庸置疑,這是日本中世社會與國家制度走向封建化的一環。

源賴朝在奧州合戰後實現的奧羽經營特色為:以停止目代下向為條件而獲得由幕府掌握地方國衙的一種形式。這與《吾妻鏡》文治五年1225日條目所記載:

「於伊豆相模両国者、永代早可知行之由、被仰下之間、二品已被申領状訖」(在伊豆與相模兩國,源頼朝被允許永代知行(即永久支配、領有),命令已經下達,因此他已經完成了正式的領狀申領。)

──的將軍家永代知行國形式形成一種對比。事實上,伊豆國後來並未採用這種形式,而是成為由大部分公家掌握的知行國。不過,相模武藏、駿河等令制國並列,一直作為將軍家的知行國存在直到幕府滅亡為止。這一情況,石井進已經做過詳盡的研究說明。

但是,將「永代知行國型」和「停止目代下向型」二種掌握國務的型式一起比較時,便會注意到存在二種調整的形式,亦即:幕府對諸國統治的形式──事實上的國務掌握──如何能夠與在鎌倉時代仍然存續的國司制度本身並存。筆者認爲,幕府在奧羽地區的統治發展,未來必須與東國的將軍家知行國進行比對,才能更清楚明瞭。

其次要注意的是,幕府透過上述兩種形式掌握國務,呈現出一種歷史的趨勢,亦即「不設置守護」的統治形態。佐藤進一先生指出,在寶治合戰導致三浦氏一族滅亡之後,相模國就一直沒有設置守護;另外,整個鎌倉時代也沒有任何史料顯示武藏國曾經存在守護職。佐藤先生只提到,在武藏國,知行國務的國司(如平賀義信等人)或北条氏的家督代為履行了守護的職責;更確切地說,如果將武藏理解為和陸奧、出羽一樣沒有設置守護,那麼就能釐清、更加明確幕府與這些國衙間的歷史關係。如同本文所述,陸奧與出羽沒有設置守護,因此在研究「鎌倉幕府政治的發展」上,我希望今後能更進一步釐清這些「沒有設置守護的令制國」所具有的獨特意義。

文治初年的「國地頭制度」中,原本存在源賴朝與北条時政二種對立的路線,不過,雙方後來在地域上被整理、統合,此後在幕府政治中持續被運用,於是,鎌倉幕府在全國的支配體制最終形塑出多樣化的地域性政治結構

1.  在西國三十七國之地域性轉變為,國地頭制度最明顯被停止、廢除,並轉向以「不介入國務」為原則的守護制度;

2.  相對地,關東、東北地區的幕府直轄支配國,如:武藏、相模這些永代知行國,或是透過停止目代下向並掌握留守所的陸奧、出羽,是以完全掌握國務不設置守護爲原則。

3.  還有介於以上兩者之間,展現出不同特色的鎮西諸國與東國各國。

在這樣的背景下,文治初年北条時政在京都激進的國地頭政策,隨著新階段的地域政策展開─從北条時政到留守家景的路線─改變了形式,最後在奧羽地區具體呈現出來。


翻譯大山喬平《 圍繞文治國地頭源頼朝與北条時政的相剋》(下)

 三、奥羽地下管領

自文治元年11月源義經、源行家逃亡以來,文治年間的政治過程以謀叛與追捕問題為核心而出現重大轉折,並且相同的問題最終延續到文治五年(1189年)的奧州合戰及其戰後經營中。

以源義經死亡為契機而爆發的奧州合戰與前一節的關聯可以視為文治二年末,源頼朝以數萬精兵對王朝勢力威嚇攻擊的預告,只是將舞台更換成奧州、並且擴大規模付諸行動。

關於奧州合戰之後源頼朝在奧羽經營的實際狀況,以石井進、入間田宣夫為首的學者已經有許多研究,而我自己也曾就其與國地頭制的關聯稍為論述過。

正如我在其他地方也曾提過,源頼朝所實現的奧羽經營體現了幕府掌握國務的一種完整形態;就這點而言,可以說奧州合戰後幕府在奧羽的經營型態繼承了文治初年國地頭制的意圖,但與原先文治元年敕許不同的地方是,原本敕許實施的範圍是全國,而現在的範圍則縮小到只在奧羽這個特定區域實施國地頭制。在這裡,我將跟隨諸位學者的研究腳步,重新探討文治初年以來在源頼朝政治展開過程中的這個問題。

關於文治初年國地頭制最大的問題,如前所述,在於國地頭究竟如何吸收地方國衙一直以來所掌握的國內各種行政權限,或是選擇不予吸收。源頼朝與北条時政在「是否直接掌握一國的田地知行」的問題上,展現出二種不同的應對方法。

在奧州合戰之後的陸奧與出羽,雖然源頼朝完全掌握了二國包括田地知行在內的國內各項行政權限,不過首先值得關注的是,佐藤進一指出一個重要的事實:這二個知行國並未設置守護。也就是說,佐藤進一指出:

首先關於陸奧國

1)沒有設置守護;

2)一般守護的職權──檢斷權被賦予郡鄉地頭

3)另外,一般的行政職務則由留守所管轄。

而關於出羽國,同樣也存在前面(1)、(2)兩點情況。亦即:這二國並沒有守護,而原本應由守護執行的檢斷權是由設置在郡、部、鄉的鎌倉幕府地頭們行使;至於一般的行政職務則由直屬幕府的留守所負責處理。也就是說,統治奧羽的相關諸權限被分割予郡鄉地頭和留守所,並沒有設置統率他們的守護。可以說,這兩國具有濃厚的幕府直轄領性質

(一)葛西清重

奧州合戰有兩個高潮。第一,無須多言,是文治五年(1189年)7月至9月間源頼朝出兵和藤原泰衡等人的滅亡,也就是奧州合戰本身;第二,則是文治六年(1190年)初大河兼任的叛亂。在大河兼任之亂以前,源頼朝經營奧羽的核心人物是葛西清重;而在叛亂之後,則改為留守家景

當藤源泰衡在93日被消滅之後,源頼朝首先於9派遣比企朝宗前往岩井郡,命令他呈報清衡、基衡、秀衡等所建立的「佛閣員數」,並決定配給「佛性燈油」作為供養。源頼朝在戰後經營的第一方針,就是安堵(承認並保護)平泉三代所建立的寺院勢力──換言之,就是將其組織化以納入自身體制之中。隔天10,源頼朝便迅速對中尊寺經藏別當心運大法師下令,將「当寺堺四至東鎰懸、西山王窟、南岩井河、北峯山堂馬坂也者」(本寺邊界四至:東至鎰懸、西至山王窟、南至岩井河、北至峯山堂馬坂)之範圍,作為「經藏領」予以奉免(免除租稅),並且授予「逐電土民等可還住本所」(逃亡的百姓等人可返回原本居住的住所)的下文。接著11,源頼朝安堵源忠已講、心蓮、快能等平泉各寺廟住持僧侶的寺領,並表示「縱雖為荒廃之地、不可致地頭等妨」(即使是荒廢之地,也不可由地頭等加以妨害)。到了17,源賴朝進一步根據僧眾所呈報的《寺塔以下注文》(寺院與佛塔等清冊),除寄附(捐贈)寺領外,還在毛越寺的金堂──圓隆寺南大門張貼壁書:「於平泉内寺領者、任先例所寄附也、堂塔縦雖為荒廃之地、至佛聖燈油之勤者、地頭等不可致其妨者也」(平泉境內的寺領,一律依循先例予以捐贈。即便堂塔已成荒廢之地,凡涉及佛事供養及聖燈油之課役者,地頭等人皆不得干涉妨礙)。由此可見,源賴朝最初以「平泉寺院勢力保護者」的姿態出現。

在安堵寺院勢力的同時,源頼朝於913召集了陸奧、出羽兩國的庶民,安堵其本所(原本的領地)。隔年文治六年(1190年)正月,源頼朝命令居住在奧州的御家人:

「去年合戦以後、預恩赦、安堵私宅計之族、金剛別当*郎等以下、悉以可追放」

(在去年合戰之後,雖然有些人因為恩赦而得以保有自己的宅地,如金剛別當郎等在內的族人,如今必須全部予以驅逐)

P.S金剛別當為奧州藤原氏舊部屬,原本歸順源賴朝,隨後又反叛。

由此可知,在大河兼任叛亂之前,奧羽的地方勢力確實獲得「私宅安堵」,而前述913日庶民安堵的記載,正是指這件事。

在平泉館保管的「奧州・羽州兩國省帳田文以下文書」燒失之後,源頼朝於914召集當地耆老豐前介實俊、橘藤五實昌,命令他們呈報「兩國繪圖」,並據此制定「諸郡券契」,其中涵蓋了「郷里田畠山野河海」,只漏掉「餘目三所」而已。

於是,920源頼朝在平泉舉行了「奧州羽州等事」的「吉書始」」(即頒布正式文書的儀式),並將所領作為恩賞賜予千葉介常胤、畠山次郎重忠等人。畠山重忠領受了葛岡郡。當時,他們被告誡:

「先国中仏神事、任先規、勤仕之、次於金師等者、 不可成違乱」

(在國內的佛神祭祀等事務上,必須依照舊有規例,認真奉行;至於金師等相關事務(與佛事、供養相關的事務),也不得違法、擾亂)。

值得注意的事實是,金師等砂金採取權受到源頼朝特別保護。「吉書始」其實就是源頼朝接收奧、羽兩國的正式宣言。

22,源頼朝命令葛西清重擔任「陸奧國御家人奉行」,又在24命令設置「平泉郡內檢非違所」。前者為「参仕之輩者、属清重可啓子細」(凡是參與仕奉的人,都應隸屬清重,並向他報告詳細情況);後者爲「於郡内、諸人停止濫行、可糺断罪科」(在郡內,所有人必須停止濫行,否則依法糾舉、裁斷科予罪刑)。那些隸屬於陸奧國御家人奉行葛西清重、並且要向他報告詳細情況的「參仕之輩」,無須多言,指的就是那些先前蒙受恩赦、獲得「私宅安堵」的陸奧國在地勢力=武士團。這時源賴朝一定命令了葛西清重製作陸奧國的御家人交名(名冊)。

之後,葛西清重繼續留在平泉;而源賴朝在返回鎌倉的途中,經過多賀國府時,於101召集地頭等人,就「郡鄉莊園所務」(郡、鄉、莊園的各項事務,包含行政權與租稅徵收權)頒佈了數條規定,並且命令「不可費国郡煩土民」(切勿耗費國郡資源,加重百姓農民負擔)。此外,源頼朝還命令在府廳張貼告示:

「以庄号之威勢、不可押不当之道理、於国中事者、任秀衡泰衡之先例、可致其沙汰」

(不得倚仗庄園名號之威勢,強制推行不當非法之行為;於陸奧國境內之一切政務,皆應依照藤原秀衡與泰衡之先例進行裁決)。

如後所述,此時在多賀國府內仍存在秀衡、泰衡所建立的留守所。雖然平泉已經被完全攻破並徹底摧毀,但必須認為多賀國府的舊勢力仍然被保留下來。

從出羽國留守所的動向可以看出舊勢力的存續。源頼朝在返回鎌倉之前,下令出羽國留守所進行國內的檢注(土地與稅收清查),結果留守所企圖停廢「所地頭門田」(各地頭掌管之門田),因而與地頭等人產生對立。

源頼朝阻止了出羽留守所的新規定;但從留守所趁著檢地的機會,企圖一舉將舊有的地頭門田納入公田的動向來看,可以看出:在大河兼任之亂以前,源頼朝對奧羽地區的統治雖然是以平泉的葛西清重為核心,但其統治方式仍是透過陸奧、出羽兩國的留守所進行間接的統治*

附註:

源賴朝雖然在平泉(原藤原氏的首都)安插了親信葛西清重作為「總奉行」來監控東北,但對於奧羽兩國龐大的日常行政、稅收與司法,幕府此時根本沒有足夠的文官能直接接管。因此,源賴朝「借殼上市」,企圖透過這兩個現成的舊政府機關(兩國留守所)來治理東北。既保留舊政權體制,又透過代理人來實施統治。

1024回到鎌倉的源賴朝,似乎在這裡重新對奧州的問題進行總整,並且為了制定新的方針而召開一場重要會議,而結果是在117決定派遣大江廣元上洛。《吾妻鏡》在當天記錄此事:

「因幡前司廣元爲御使可上洛云是日来、有其沙汰、今日日治定云、征奥州之後、可令所務給条、被申之後略)」

(派遣大江廣元為特使上洛。連日以來,皆在進行(奧羽國)相關政務的裁決,並在今日正式決定。針對奧州合戰之後,關於各項事務預計頒佈的條文規定,進行申報)。

大江廣元在翌日8日出發前往京都,而根據《吾妻鏡》記載,當天還有另一位使者前往奧州,去見葛西清重。《吾妻鏡》在7日只記載大江廣元被派遣前往京都,並未提及派往奧州的使者,然而數日以來在鎌倉舉行的會議,顯然同時著眼於京都和奧州雙方,以及思考如何制定連結兩者的基本方針。大江廣元之所以前往京都主要有二點原因:(1)辭退後白河院欲對源頼朝進行勸賞(封賞官位)的提議;(2)有關朝廷希望將勳功御家人的名冊上呈,以一個符合源賴朝立場的理由予以婉拒。另一方面,同一天源賴朝對葛西清重所下達的各條命令內容,《吾妻鏡》記載如下:


上述的(a)是《吾妻鏡》編者所寫的敘述性文字,而(b)部分所記載的「先……者、次……者、次……之由云」的形式,正是《吾妻鏡》中常見到在引用、摘錄「条事書」時慣用的記載方式。很明顯,這樣的記載並非編者單純的寫作,而是編者在撰寫當下將「条事書」的原文放在旁邊,摘錄其內容並記載下來。這種情況下,編者的摘要方式有時可能會造成文意不明確的部分,然而上述所列舉的六條內容,卻相當具體、文意清楚明確,可以認為相當忠實地引錄了(a)所說的「奧州所務条」原文。

從前面的「奧州所務条」可以看出,葛西清重的任務內容包括:(1)確保平泉附近的岩井、伊澤、柄差、和賀、部貫五郡的種子與農料=勸農沙汰──這五郡屬於藤原清衡以來奧州藤原氏固有的支配領域──奧六郡(另一郡為志波郡,但未包含在其中);(2)掌握及檢察交通路線與宿站;(5)在所領內設置和整備「市」,以掌握令制國內之交易與流通;到(6)的負責國內的警衛防固。以平泉附近的諸郡為中心,同時對奧羽兩國的生產、流通、市場、交通、警察等國內行政整體下達了總括性的指示。

在平泉,從觀自在王院的南大門出來後往南延伸的南北路上,東西兩側有範圍廣達數十町的「倉町」,其中有數十座「高屋」(高床式倉庫/多層樓閣)。此外,在該院的西側,南北方向上也有數十座「車宿」。雖然難以完全相信《吾妻鏡》所記載的平泉僧眾的「寺塔已下注文」的內容,但可以肯定的是,這裡確實形成了一定規模的「倉町」,並存在「高屋」與「車宿」,顯示出邊境地區的都市形態。葛西清重在所領內率先建立「市」,因此獲得源賴朝的嘉許,而其行為的目的,應當是為了掌握以砂金和馬為首的北方產物之交易路線。

透過葛西清重實施的源頼朝平泉政策,實際上就是對陸奧、出羽兩國國務的掌握,其內容的性質必須經由源頼朝與後白河院交涉,以某種形式加以合法化。

根據《吾妻鏡》,源賴朝於126辭退了院方再次提出的「征伐泰衡」的勸賞申請,但同時他要求朝廷下達關於奧州合戰投降者等的流放官符,並向朝廷詢問:

「奥州羽州地下管領間事、明春可有御沙汰歟之由」。

(關於奧州、羽州兩國的地方管領事務,朝廷是否可於明年春天作出正式的處置決定?)

這名飛腳於17辰刻抵達京都,透過帥中納言經房進行奏聞;隔日18,發佈了「於両国事者、明春可有沙汰之由」(關於奧羽兩國的事務,明年春天會作出正式的裁決處置),以及流放奧州降人的院宣。飛腳於26返回鎌倉。這裡源賴朝向朝廷要求並且馬上獲得認可的「明春」「奧州羽州地下管領」究竟是什麼呢?筆者認爲,這無疑就是前述(1)所說的,在「明年春天三月」,將出羽國山北方的種子與農料大規模移送到陸奧國岩井、伊澤、柄差三郡,以及將出羽國秋田郡相同的物資移送到陸奧國和賀、部貫兩郡──從平泉到陸奧國國衙的勸農政策。要實施如此大規模的「勸農沙汰」,出羽國國衙必定也要支出正稅官物(國家法定財政實物稅收)。經過戰亂後,平泉周邊的五郡荒廢特別嚴重。儘管受到北國深雪的阻隔,源頼朝仍然囑託葛西清重務必要將明年春天三月搬運種子、農料之事,提前告知這些地區的土民,以防他們動搖。源頼朝向朝廷提出的「地下管領」要求,是為了使其在當地實施的各項實際政策(包含勸農在內)獲得合法化。

可以說這一舉措,正好體現了北条時政過去在「國地頭政策」中的立場,並且在奧羽地區更加徹底地體現與實踐。

(二)留守家景

之後,奧州自文治五年末至隔年3月間爆發了大河兼任的叛亂,使得源賴朝以葛西清重為核心的奧羽經營策略不得不面臨重大變動。文治六年(1190年)正月24,源賴朝將去年合戰後才剛安堵私宅的在地勢力,以參與叛亂罪名全數處以「追放」,而且他逮捕了支持大河兼任的奧州新留守所與本留守,並交付給葛西清重,接著於315,他又任命御家人左近將監家景為留守所新任負責人。多賀國府的新留守所與本留守兩人支持大河兼任的舉動,自然說明了這場叛亂的規模及影響之廣。

而從左近得監家景被任用爲陸奧國留守所一事來看,可以明顯看出源賴朝奧州政策的特徵。首先提出相關史料。

上述的 (a)(b)(c)(d)是《吾妻鏡》作者所撰寫的敘述文(記事體),而(e)則引用了源賴朝下文的原文。

首先必須指出一項事實:右近將監家景與北条時政之間存在非常密切的關係。根據(a)記載,家景原本是九條入道大納言光頼的侍從、為「攜文筆者」;過去北条時政在京都時,就「各地地頭的事務」向他諮詢,而他的判斷始終沒有錯誤,因此得到北条時政的信賴。換言之,家景正是本文開頭所提到的,北条時政在京都期間推行強硬的文治國地頭政策的「京都政治顧問」,也就是該政策實際上的幕後操縱者。正因為這層關係,他受到北条時政的強力推薦,於文治三年2月前往鎌倉,被源賴朝徵召所用。(a)的記事雖然是敘述文,但對於並非什麼顯赫貴人的「京都之輩」──家景是如何被源賴朝召為身邊親信的解釋,沒有任何不自然之處。如果家景確實原本是北条時政國地頭政策的政治顧問,那麼源賴朝召用家景這一事實本身,也自然地表明:雖然現實中不得不否定北条時政的路線,但源賴朝對該路線所含有的可能性給予相當高的評價。雖然北条時政與源賴朝之間存在政治戰略上的差異,但這些差異仍屬於可以相互理解的範圍,並不代表兩者之間在本質上有所差異。

根據(b)記載,到了建久元年(即文治六年),源賴朝任命家景為陸奧國留守所,命令他「居住於彼國」(常駐當地),聽取「民庶的愁訴」(百姓的煩惱與訴求),然後將這些情況上報給源賴朝。此外根據(c),家景奉命率領陸奧的在廳官人,推行作為一國復興基礎的「勧農之沙汰」,而陸奧國各郡鄉的新地頭們也被命令必須遵從留守家景與在廳官人的指揮(下知),依循「先例有限之國事」(既有的先例)來處理政務。家景在這裡的主要任務大概是:在掌管陸奧國貢馬事務的同時,保障那些居住在各郡鄉、負責招募給田畠在家*的「國司御厩舎人」*既有的權限;另外,對於設置在宮城、名取、柴田、黑河、志太、遠田、深田、長世、大谷、竹城等多賀城陸奧國府周邊各郡鄉的「國司御厩佃」,家景也要依照「作否之多少」(收成多寡)來進行「宛行沙汰」(分配與裁定)。陸奧國衙所屬的御厩舎人的給田畠,以及國司御厩佃,都是分配在國衙周邊各郡鄉的浮免田*。源賴朝要求各郡鄉的新地頭必須依照作物收成狀況,進行「宛行沙汰」(稅務徵收的分配與裁決);而家景則負責嚴格取締並監管這些新地頭,避免他們發生違法亂紀之行為。

根據(c)記載,此時在當地負責御家人身份奉行事務工作的(調查謀叛人大河兼任及其黨羽的所領(沒官領)、兩州御家人們的勳功等)並不是留守所家景,而是古庄左近將監能直。一年前負責編製御家人名冊的葛西清重,此時已經離開了當地,在奉行(負責處理)源賴朝上洛「御宿事」(住宿事宜)的同時,隨侍在源賴朝身旁一同前往京都。如果拿一年前葛西清重沒有離開任地陸奧、繼續在當地履行任務的事實來比較的話,那麼可以認為,以大河兼任的叛亂為契機,他已經卸下支配奧州的責任。

因此可以認為,源賴朝對陸奧國務的掌握是以大河兼任的叛亂為契機,透過左近將監家景的任用,達到幾乎完整的統治型態。尤其根據(d)(e)可以知道一件值得注意的事實:源賴朝針對陸奧國各郡鄉新地頭的地頭所務*所下達的命令(下知),是在等到京都的目代送來「御目代不下向」*的解狀*之後才實行的*。因為如果目代前往陸奧國的話,留守所就必須歸入目代管轄,因此源賴朝在這個時候特地要求確認:應該停止目代赴任陸奧國。正如先前在伊豫國的源義經案例中所見,眾所周知這個時代國務的知行往往不再由現任國守直接掌握,而是以各種方式運作;而源賴朝透過阻止目代前往當地來掌握陸奧國的國務,也是其中一種方式。

附註:

1.  給田畠在家:

給田畠(きゅうでんばたけ):指分配給上述舍人等基層官僚,作為其勞務報酬的免稅田地與旱田。

在家(ざいけ):日本中世紀極其重要的經濟史專有名詞。原指「有屋舍(家)與附屬耕地的基層生產單元」,在中世紀成為了「基層納稅戶」的代稱。舍人們在地方上招募這些在家農戶,一邊讓他們種地,一邊讓他們協助養馬。

2.  國司御厩舍人:指的是在平安、鎌倉時期由國司所管轄的御厩(官馬廄)中服役的舎人,主要職責是管理、照料官馬以確保貢馬的供應,並兼負與馬匹相關的勞役與地方徵收事務。簡單來說,就是國司所屬的馬廄役人,既是馬匹管理者,也是地方行政的基層執行者。

  • 御厩(おうまや):指的是官府或貴族家設置的馬廄,用來飼養、管理馬匹,供軍事、交通或貢馬之用。
  • 舎人(とねり):原意是隨侍、服役的人,後來成為一種官職或役人稱呼。
  • 厩舎人(うまやのとねり):專門在御厩服役,負責馬匹飼養、管理、出入的役人。

3.  浮免田浮免指的是「免除租稅的田地」,通常是臨時或特定用途的免租。浮免田在中世日本指的就是免租田地,通常由國衙(地方官府)分配給特定役人或群體,作為他們服役或勞動的補償或報酬。

4.  地頭所務:指的是地頭在其所管轄的莊園、公領中必須履行的職責與事務,核心包括土地管理、年貢徵收、治安維持,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的兵糧米徵收。簡單來說,就是地頭的「工作內容」或「職務範疇」。

5.  御目代不下向:就是指目代沒有下到地方赴任,而是留在京都,沒有親自前往地方執行職務。

l   御目代指的是「目代」,即由國司或中央派遣到地方的代理人、代官。

l   不下向「不下向」就是「不下到地方」、「不赴任」。

6.  解狀:中世紀日本官僚體制中,下級向上級呈遞的正式官方報告書或申辯書。

7.  源賴朝等待解狀的背後原因:

如果源賴朝直接派地頭去強行收稅,在法理上就屬於「武力篡奪公家財政」,會被京都朝廷視為叛逆。因此,源賴朝刻意等待這封解狀。一旦確認目代不親自前往當地,源賴朝就拿到了無可辯駁的法理藉口,可以名正言順地對朝廷和地方宣布:「不是我要搶國務,而是朝廷派來的目代自己放棄下向、放棄管治。為了不讓陸奧陷入無政府狀態、為了『勸農』復興,我幕府只能被迫挑起重擔,下令讓地頭代為執行『地頭所務』。」

從源賴朝以上的操作來看,可見源賴朝不是一位頭腦簡單的武士首領,而是一個精明的政治家。

整理三田武繁《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

  一、前言── 國惣追捕的補任 「即便不假定『國地頭職』這樣的所職存在的話,也可以論述文治守護與地頭的問題」倘若這一見解是正確的,那麼關於《玉葉》記載(史料 B )中「分賜」的具體形態,應該如何理解呢?自然而然會想到的便是國惣追捕使的補任。 那麼,在文治二年 3 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