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三田武繁《「七ヶ国地頭職」再考》(中)

一、評析本鄉和人之學說

本篇將先檢討本鄉和人的學說。不過必須先說明,本鄉和人主要關注的焦點是,兼任攝津、丹波、伊賀、伊勢、美濃、越前等六ヵ國守護職的大內惟義;因此本篇小論所關注的「七ヶ國地頭職」,在他的論述裡不過是作為「六ヵ國守護職的前身」順帶提及而已。因此,雖然有必要連同「六ヵ國守護職」一併檢討,然而作者三田武繁自認為此問題已超出自己能力所及,故在此僅能將檢討對象限定在與當前課題相關之「七ヶ國地頭職」論述。

按照「七日院宣」第一條即寫道:「一 地頭辭退事。為人愁、停止之條、尤為穩便歟」,這表示朝廷有意認可「七ヶ國地頭職」之「辭止」;緊接其後的第二條,則針對「守補惣追捕使之」奏請作出答覆。本鄉和人在討論「七ヶ國地頭職」時所注意到的,正是第二條開頭的那段話:「惣追捕使事。雖替其名、只同前歟」。

三田武繁曾在《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將這句話解譯為:「即使其名稱有所變更,其本質仍與地頭職沒有差別」。然而,本鄉氏和人一方面批評,三田武繁加註「其本質」一詞的解釋,是建立在「同一官職不可能存在不同名稱」此一現代理解的前提之上。另一方面則指出:「研讀史料便自然明瞭,這裡所謂的『惣追捕使』(中略)即為『國惣追捕使』」,進而將「惣追捕使事。雖替其名、只同前歟」這段話理解為:「雖然名稱不同,然而實際上『國惣追捕使』與『國地頭』無異,兩者是相同的職」。於是,如同前面文章所述,本鄉和人基於此一解釋,提出了一個新說:「國地頭職」是「國惣追捕使」的別稱。

本鄉和人此一學說乍看之下十分清晰明快,但假如其學說能夠成立,那麼諸如「國地頭職」的權限內容、「國地頭」制度後續的演變,乃至於「國地頭職」與「國惣追捕使」之間的關係……等,過去「國地頭職」研究中爭論不休、始終未能達成共識的各項問題,似乎都能一舉迎刃而解。然而,三田武繁實在難以認同本鄉和人的學說。接下來,作者將依據在《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獲得的理解,說明理由。

二、本鄉和人理解之缺陷

正如前面介紹的內容所顯示,本鄉和人立論的原點是基於以下理解:「『惣追捕使事。雖替其名、只同前歟』中的『惣追捕使』是指『國惣追捕使』」。雖然本鄉和人認為這樣的理解是理所當然的,但三田武繁對此則深感不然。

再次審視「七日院宣」的內容。倘若「惣追捕使事」該條記事中出現的惣追捕使只是指「國惣追捕使」,那麼「惣追捕使」就是「國惣追捕使」這一點確實是顯而易見的。(編按:聽起來像廢話,但其實不然,且看下面的論述。)然而,該條記事中出現的惣追捕使絕非只有「國惣追捕使」。

正如「廣博莊園許計補」與「最狹小所々皆悉被補」等字句顯示的,「七日院宣」同時也提到了以個別莊園、公領為對象的「莊鄉惣追捕使」。然而,本郷和人的關注只集中在「國惣追捕使」上,而有關「莊鄉惣追捕使」的部分,卻被排除在討論範圍之外。也因此理所當然地,為什麼「七日院宣」中會提到「莊鄉惣追捕使」,以及其中的背景、原委,本郷和人並沒有任何說明或解釋。或許是因為他主要關注的焦點在以國為對象設置的「六ヵ國守護職」,因此可以理解難免如此;然而,若無視甚至輕視有關「莊鄉惣追捕使」的部分,又豈能正確解讀「七日院宣」中「惣追捕使事」條目的內容呢?

順帶一提,上述「將『惣追捕使』視為『國惣追捕使』」的理解,三田武繁認為這種見解絕不只有本鄉和人一人,而是所有承認「國地頭職」存在的學者們共同擁有的認知。由於他們判斷「七日院宣」裡的「惣追捕使」等同於「七ヶ國地頭職」,並視「七ヶ國地頭職」為「國地頭職」的實際例子,因此「七日院宣」裡的「惣追捕使」也必須與「國地頭職」相同,是以國為單位設置之「國惣追捕使」。換言之,「國地頭職」是否存在,取決於我們如何理解「惣追捕使」。

三、重新檢討七日院宣「惣追捕使事」條目之內容

因此,接下來來確認「七日院宣」第二條──「惣追捕使事」所陳述的內容。

(一)解析七日院宣「惣追捕使事」條目之內容

1.國惣追捕使

首先關於「國惣追捕使」,朝廷雖然同意「置」(設置)。不過,這裡朝廷認可的並不是指准許新的設置。如果接受作者關於前年11月北条時政奏請的見解,並考量到「七日院宣」中「但義經行家不出來以前、二位卿不申行之外、一向可被止之由、難被計仰」,其中的「止」字意指停止或廢止,則可以理解為:「國惣追捕使」應是以「守護・地頭勅許」為契機而設置的,並且一直存續至翌年的這個時間點;因此,朝廷所認可的並不是新設國惣追捕使,而是認可其存續(既有的設置)。

2.莊鄉惣追捕使

其次關於「莊鄉惣追捕使」,朝廷將設置對象之莊園與公領,依照規模分為「廣博」與「狹小」兩種情況分別論述。其中關於後者(狹小者),從「皆悉被補者」的表述可以明顯看出,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新設補任;另一方面,關於前者(廣博者),三田武繁在《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已經確認幕府補任之惣追捕使存在,因此判定其和「國惣追捕使」一樣,問題在於現狀的維持(即存續);然而,僅就「計補」此一用語判斷:規模「廣博」者與規模「狹小」者的情形相同,基本上成為問題的是新設。

換言之,朝廷在「七日院宣」中,是就「莊鄉惣追捕使」的新設問題進行討論;當莊園、公領之規模為「廣博」時,即准許新設;但如果是在「狹小」之莊園、公領新設惣追捕使,朝廷則預期將引發「紛爭不斷、訴訟不止」的情況,因此表明拒絕的態度。

不過,三田武繁認為不能直接按照字面上的意思將這個判斷視為朝廷真正的意圖。蓋因不存在一套客觀的標準去判定規模是「廣博」還是「狹小」*,而這也意味著:規模是「廣博」還是「狹小」全憑朝廷之裁量判斷;因此「莊鄉惣追捕使之新設」將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而這正是朝廷真正的目的。

(編按:應該說朝廷並沒有在「七日院宣」中明說「廣博」或「狹小」的定義,或是用面積數字去定義大小的標準;也因此才讓人質疑,朝廷是想利用沒有講明的模糊空間,任憑自己解釋。)

綜上所述,朝廷在「七日院宣」的「惣追捕使事」項目中表現出的立場為:針對「國惣追捕使之存續」予以認可;而對於「莊鄉惣追捕使之新設」,除被視為「廣博」之少數莊園、公領允許之外,其餘原則上不予准許。

3.「惣追捕使事」條目的核心問題

不過,國惣追捕使之存續,換句話說只不過是維持現狀,或再次確認而已;相對地,若允許莊鄉惣追捕使之新設,就相當於賦予幕府一項新的權限。如此一來,難以認為朝廷自己會主動提出討論莊鄉惣追捕使之新設;因此,朝廷之所以討論「新設莊鄉惣追捕使」,其前提係因為幕府方面事先提出了這項要求,這才是最自然、合理的解譯。

據此,如果將前一篇文章對「時政申文」基本性質的檢討結果、以及前述國惣追捕使存續之意涵一併納入考慮,那麼作者三田武繁認為:北条時政在「時政申文」中提出「惣追捕使守補」事項的重點,歸根究底在於「莊鄉惣追捕使之新設」;至於國惣追捕使之存續,即便包含在提案內容之中,充其量也只是作為參照順帶提及而已,並不是真正的討論重點。

如果同意如上所述般理解北条時政的提案,那麼可以進一步斷言:「七日院宣」中「惣追捕使事」條目的主旨為:針對「新設莊鄉惣追捕使」一事,表明朝廷方面拒絕的態度。僅就事情之重大性來看,三田武繁認為宣旨中的「惣追捕使」極有可能就是指「莊鄉惣追捕使」。

(二)是否可以將「惣追捕使」視為「國惣追捕使」?

其次,若將「惣追捕使」視為「國惣追捕使」的話,會產生什麼問題呢?

暫且不論朝廷真正的意思是什麼,從「七日院宣」的內容來看,朝廷只允許在被認定為「廣博」之莊園或公領中新設莊鄉惣追捕使[煜王1] ;然而,將「惣追捕使」視為國惣追捕使的學者──亦即將「七ヶ國地頭職」視作「國地頭職」的學者,是否曾經思考過朝廷這個回答結果所產生的狀況?

1.問題1:「莊鄉地頭職」與「莊鄉惣追捕使」會同時並存

這裡的問題便是莊鄉地頭職。縱觀朝幕之間交涉的前後,眾所周知幕府基本上是以謀叛人所帶跡為對象設置莊鄉地頭職,且其設置的主要目的是治安的對策,這點可由若干史料中確認。另一方面,從「時政申文」與「七日院宣」來看,設置莊鄉惣追捕使之目的顯然是為了要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等人。「莊鄉地頭職」與「莊鄉惣追捕使」兩者不僅名稱不同,其基本權限內容確實也存在差異(關於兩者的差異,三田武繁將在最後一篇文章的最後敘述);然而實在難以認為前者不參與追捕源義經等人的活動,故兩者的職掌在某方面存在相似之處,這點確實不可否定。

然而,若將「七ヶ國地頭職」理解為「國地頭職」,等於可以理解為:在這次交涉中,朝幕雙方都沒有提出關於莊鄉地頭制之制度性改變的提案。更進一步,站在承認「國地頭職」存在的立場,基於「莊鄉地頭制並沒有進行制度性改變」這樣的理解,因此不得不認為:作為朝廷回答的結果,在規模「廣博」的謀叛人所帶跡中,職掌方面部分重疊的「莊鄉地頭職」與「莊鄉惣追捕使」會同時並存。

再來應當留意的是,朝廷對「莊鄉地頭職」的基本態度。在莊園、公領中主要擔任莊園領主階層的朝廷,無須多言,必將莊鄉地頭職視為極不歡迎之存在。儘管如此,主張「七ヶ國地頭職」即「國地頭職」的學者們,對於「除了莊鄉地頭職之外,朝廷還准許莊鄉惣追捕使的設置」這樣的理解,難道不會覺得不可理解嗎?

2.問題2:言行不一的朝廷與反常的幕府

另外,若將「七ヶ國地頭職」視為「國地頭職」,還存在兩個令人難以解釋的問題:第一,朝廷原本對莊鄉地頭職抱持否定之基本態度,為何後來卻又作出了乍看之下與這種態度相互矛盾的答覆;第二,幕府的對應也存在令人難以理解的地方。就現存的史料來看,無法認為幕府曾有積極推動設置「莊鄉惣追捕使」的事實。但既然這項權限原本就是幕府自己主動提出申請的,雖然朝廷附加了一些限制,但最終仍然同意了,那麼為什麼幕府後來不實際行使這項朝廷准許的權限呢?究竟要怎樣解釋,才能將這兩個看似矛盾的事實整合一致,而不產生邏輯上的衝突呢?

三田武繁在《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注意到「七日院宣」「惣追捕使事。雖替其名、只同前歟」中的「替」字,並主張:「時政申文」中表述為「七ヶ國地頭職之辭止」與「惣追捕使之守補」的提案,實質上只是將所職的名稱從「地頭職」變更為「惣追捕使」而已。再者如上所述,「七日院宣」中關於「國惣追捕使」討論的是維持(存續),而關於「莊鄉惣追捕使」討論的是新設,因此三田武繁認為,這裡的「惣追捕使」必須為「莊鄉惣追捕使」不可。假如可以接受三田武繁的見解,那麼前面那些看似矛盾、難以解釋的問題,就能得到前後一致、合乎邏輯的解釋。

也就是說,既然朝廷已經同意幕府方面所提出的莊鄉地頭職「辭止」之提案,那麼即便同意「新設」莊鄉惣追捕使,也不可能會發生「莊鄉地頭職」與「莊鄉惣追捕使」同時並存此的情況*。(編按:因為前者已經先被停止,後者才取而代之。)只不過,北条時政原本最初設想將統稱為「七ヶ國地頭職」的所有「莊鄉地頭職」全部轉換成「莊鄉惣追捕使」,以此為前提而提出提案;然而,朝廷的答覆,卻僅對其中一部分給予許可。此外,關於兵糧米未濟(未繳納)部分的處理,以及「沒官之所々之見知」,朝廷的答覆也都未能滿足幕府方面的要求。正因如此,談判遂告決裂;倘若事情脈絡確實如此,則幕府後來未付諸實行「莊鄉惣追捕使」的設置,可謂理所當然。

四、其他學者關於「莊鄉惣追捕使」之見解

以上或許只是三田武繁個人主觀的看法或單純的推想罷了。然而,可以確定的是:站在承認「國地頭職」存在立場的學者們,都沒有關注到「莊鄉惣追捕使的新設問題」這一點。

當然,並不是完全沒有學者觸及提到這個問題。例如,石井進便以「七日院宣」該當部分作為根據之一,認為:源賴朝作為日本國惣追捕使,不僅能夠任命「國惣追捕使」,也能夠任命「莊鄉惣追捕使」。然而如同前述:就現存的史料來看,難以認為幕府曾有積極設置「莊鄉惣追捕使」的事實,故三田武繁難以認同石井進之學說。

此外,大山喬平指出:「在後白河院的腦袋裡,此時還未清楚區分地頭與惣追捕使」,認為朝廷方面混淆了「莊鄉地頭職」與「莊鄉惣追捕使」;然而,將令人難以解釋之處的原因歸咎於當事人的誤解,三田武繁認為這樣的解釋並沒有足夠的說服力。

歸根究柢,若是將「七ヶ國地頭職」視為「國地頭職」之實例,三田武繁認為便無法解釋朝廷為何會在「七日院宣」中提及莊鄉惣追捕使之新設問題。松島周一不惜強辯也堅持將「時政申文」解釋為幕府單方面意思之通告,並基於此一理解主張「七日院宣」是朝廷單方面的「空想或願望」,大概是因為他察覺到了國地頭論的這個缺陷吧。

五、結語

最後再次強調,並沒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七ヶ國地頭職」就是「國地頭職」;但若能確認「七日院宣」中「惣追捕使事。雖替其名、只同前歟」的「惣追捕使」是「國惣追捕使」,則另當別論;然而,應當將這裡的「惣追捕使」認定為「莊鄉惣追捕使」。因為三田武繁認為「七日院宣」中「惣追捕使事」條目的主旨為:針對幕府以「辭止七ヶ國地頭職」為交換條件,提出「新設莊鄉惣追捕使」的要求,表達朝廷方面予以否絕的態度。

另外,若將「七ヶ國地頭職」理解為分佈在七個令制國內的莊鄉地頭職之總稱,那麼前面提到的兩個疑問(一是朝廷為何會作出乍看之下相互矛盾的答覆,二是幕府為何在此之後沒有積極行使新設莊鄉惣追捕使的權限),也就都能得到合理解釋。

基於以上一連串的分析,三田武繁仍然維持在《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的主張:「七ヶ國地頭職」是莊鄉地頭職的總稱,因此沒有必要修正《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的結論:在鎌倉幕府的制度中,不能認定當時存在「國地頭職」此一「職」。


整理三田武繁《「七ヶ国地頭職」再考》(上)

一、關於「七ヶ国地頭職」的基本史料

以下列舉「七ヶ國地頭職」相關的史料。

眾所周知,以上一連串引用《吾妻鏡》的史料,具備等同於原始史料的價值。從這些史料可以得知:自文治元年11月以來、以源賴朝代官身份留在京都的北条時政,於文治二年3月上旬與朝廷之間展開交涉,主要涉及以下四個問題:

(Ⅰ)「七ヶ國地頭職」之「辭止」;

(Ⅱ)「惣追捕使」之「守補」;

(Ⅲ)兵糧米之徵收;

(Ⅳ)「沒官所々」之檢知。

此外,由於《吾妻鏡》的敘事部分也記錄了這些文書往來的經過,故以下一併引述相關內容。

照理說,本應立即重新檢討以上史料內容,來釐清「七ヶ國地頭職」的真實面貌。但在這之前,仍有一個問題必須先確認,亦即:「時政申文」究竟是不是為了尋求朝廷方面的回應而撰寫的?

在過去的研究裡,似乎並未特別針對這一點展開討論。不過,關於「時政申文」裡提到的事項,朝廷方面的意向已顯現於「二日院宣」和「七日院宣」之中,因此過往學界對這三份文書的關係,大致共同理解如下:「時政申文」是尋求朝廷就其所陳事項給予回覆的文書,而二份院宣即針對此所作出的回應。三田武繁表示過去自己在研究時,也是以這種理解為前提來檢討這三份文書。然而近年來,松島周一提出一個新的學說,否定了前述的理解。換句話說,松島認為「時政申文」是一份「不顧對方意向、逕自表述自己意思」的文書。

先說在前面,松島周一否定三田武繁舊文結論時所作的論述,是以上述的理解為基礎。因此,在這篇旨在探討舊文結論是否成立的文章中,即使看似是在繞遠路,但仍必須先檢視松島周一的「時政申文」學說是否成立。因此,接下來筆者將另闢一文,在檢討松島學説的同時,重新思考「時政申文」的基本性質。

二、松島周一「時政申文」學說之見解

首先為求正確,三田武繁先引用松島周一自身的敘述,將其見解整理如下:

三、三田武繁之檢討

以下,依序檢討松島周一「時政申文」學說之見解。

(一)檢討松島周一之見解①

三田武繁在舊文中主張將「七ヶ國地頭職」理解為莊鄉地頭職之總稱,而其「辭止」以及「惣追捕使之守補」係為了化解因設置莊鄉地頭職產生的摩擦,而採取的一種妥協方案。松島周一將義江彰彰夫學說以外的其他各家學説(當中自然也包含三田武繁的見解)一概歸類為「北条時政向後白河院提出辭退與返還」的立場,三田武繁認為這種對過往研究的整理方式,似乎有點問題。

松島周一前述所謂的「看法」,大概就是被義江彰夫否定的見解──亦即將「七ヶ國地頭職之辭止」,視為把朝廷賦予之所職返還給朝廷的行為。而筆者的見解─將「七ヶ國地頭職」理解為莊鄉地頭職之總稱,且最終補任權歸屬於源賴朝─與義江彰夫之學說相同,都對松島周一的理解抱持否定的立場。

此外,義江彰夫指出「辭止」是北条時政依自身的判斷停止地頭職,並就該事尋求院方面理解之行為,而三田武繁則認為「辭止」是向朝廷方面提出的妥協方案,本質上就是在尋求朝廷方面的理解;從這點來看,義江彰夫的學說與三田武繁的見解並沒有太大的差異。總而言之,三田武繁認為松島周一對研究史的整理欠缺準確性。

(二)檢討松島周一之見解②

三田武繁認為②也有問題。松島周一針對「通告七ヶ國地頭職的辭止」補充說明:「這並不是向院或朝廷辭退、返還職務,也不是在為此所作的事前交涉」;至於他所否定的「向院或朝廷辭退、返還」說以及「事前交涉」說,究竟是由哪一位研究者提出的學說呢?

從①的研究史整理方式來看,松島周一的表述似乎認為是「將『七ヶ國地頭職之辭止』理解為提出妥協方案」的筆者見解;但從前面的內容可知,這其實是誤會。(編按:意指並不是由三田武繁提出「辭退、返還」說以及「事前交涉」說。)

再者,如同義江彰夫所指出的,「時政申文」確實缺少上表文所需的必要條件,因此將「辭止」理解為非正式的辭退與返還,這樣的觀點相當具有說服力。然而,松島周一在此基礎上甚至連其他可能性也一併否定,這樣的論證方式未免太過武斷。正因為「時政申文」不是正式的上表文,反而才有將其視為交涉過程中的提案事項的可能性,難道不是嗎?

(三)檢討松島周一之見解③、④

接續上面的問題,接著來探討「時政申文」的內容究竟是不是交涉過程中的提案事項?因為據此可以推論北条時政是否在向朝廷尋求回覆。

松島周一關注到的「所令存候也」與「所令存知也」的表述,確實顯示出前面提到的事項是北条時政(或幕府方面)的意志。另外,松島周一也注意到「時政申文」中的「以此由可令言上給候」字句;從形式上來看,松島周一指出這份文書並不是要向後白河法皇正式奏請,此一見解或許並無不妥;然而,即便如此,三田武繁認為:「將『時政申文』理解為不顧對方意向、逕自表達自身意思之文書」的松島學說,依然難以成立。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存在足以證明該申文是為尋求朝廷回應而撰寫的證據。

1.兵糧米未濟分

首先,以兵糧米未濟分(未繳納部分)為例,在「時政申文」中有記載:「計糺田數、早可令究濟之由、尤可蒙御下知候」,而這裡要特別關注其中的「御下知」。

若按照松島周一的理解,「時政申文」屬於「只要送到吉田經房即可的形式」之文書,那麼裡面提到的「御下知」就不得不被視為吉田經房個人的指令。然而,從問題的性質來思考,絕不可能是吉田經房這樣的人「御下知」;北条時政真正尋求的,應該是能夠代表朝廷意志的人物或機構所發佈的「御下知」。

其實松島周一也是這樣想的吧,因為他在另一篇論文中談到這個「御下知」時,先是表述為:「來自這份申文的交涉對象──吉田經房(以及透過其傳達的院與朝廷)的『御下知』」,隨後又改口為:「朝廷的『御下知』」。也就是說,至少在兵糧米未濟分(未繳納部分)這件事上,松島周一也承認「時政申文」實際上是在尋求朝廷(或是當時握有朝廷決策權的後白河法皇)的回覆。

2.《吾妻鏡》記載文治二年4月13日之記載

三田武繁提出的第二個證據是《吾妻鏡》記載文治二年4月13日的記載:

北条殿(北条時政)自京都参着。京畿沙汰間事、条々有御問。亦被申子細。就中、注謀反輩知行所々、可検知其地之由難言上、不被聽之。(後略)

(1)解析結構內容

上面的內容是文治二年4月北条時政返回鎌倉後,向源賴朝報告的內容。文中的「注謀反輩知行所々、可檢知其地之由」,應當就是對應「時政申文」裡的「沒官之所々、蒙  院宣并二位家仰候之間、可令見知之由」,這一點應該沒有疑問。

值得注意的是,「雖言上、不被聽之」這句話。既然「言上」的對象與實施「聽」的主體,都可以理解為朝廷(實際上是指後白河法皇),那麼筆者認為:北条時政確實曾就此一問題向朝廷尋求許可,沒有問題。

(2)時政申文中之「沒官之所々、蒙 院宣并二位家仰候之間」

A.松島周一之見解

松島周一當然不可能沒有注意到《吾妻鏡》上面那段記載。

松島周一將「時政申文」中的「蒙 院宣并二位家仰候之間」理解為:「今後條件若是如此的話(中略)」這種帶有假設性意味的內容,進而解釋為:「北条時政先陳述『蒙  院宣并二位家仰』這個前提,接著表示如果這個前提得到滿足的話就會實施檢知。」然而,將「候之間」解釋成假設性的意思,正如松島周一本人也注意到的,實在是過於「牽強」。

B.三田武繁之見解

其次,松島周一解釋的前提,係源自於「二日院宣」中的「自二位卿許、上へは申旨も不候」,以及「七日院宣」中的「二位卿無申旨」等字句,從而認為:「北条時政沒有收到『院宣并二位家仰』的跡象」。

但三田武繁認為:若將這裡的「院宣」解釋為前年11月承認北条時政奏請的院宣、而將「二位家仰」解釋為奏請之前源賴朝的指示,不也合理嗎?

原因在於,奏請的內容裡包含了「田地」的「知行」。在舊文中,三田武繁認為「田地知行」的具體內容是在沒官領與謀叛人所帶跡(存留有叛亂者的領地)中設置莊鄉地頭職;如果可以接受三田武繁的見解的話,則「沒官之所々之見知」就成為實現「田地知行」的前提。

因此,三田武繁認為北条時政藉由「蒙 院宣並二位家仰候」強調敕許的事實,進而向朝廷要求「沒官之所々之見知」。因此,若將「二日院宣」與「七日院宣」的文字解釋為源賴朝未就此事而直接向朝廷提出申請,也十分合理。

(3)小結

總而言之,不得不說松島周一對「沒官之所々之見知」的解釋過於牽強。三田武繁認為最自然、最合理的解釋是:北条時政確實在向朝廷尋求許可。

再者,針對「沒官之所々」一事,「時政申文」中是以與「所令存候也」或「所令存知也」極為相近的「同所令存也」一語作結。松島周一只因為申文使用了這樣的字句,就斷言北条時政並非在向朝廷尋求許可,這種說法實在難以具備說服力。

(四)檢討松島周一之見解⑤

1.時政申文之內容

針對松島周一之見解⑤,三田武繁先引用「時政申文」中的一段內容展開論述:

「抑一日參拜之時、七ヶ國地頭職之條、雖令言上候、未承分明之仰、罷出候畢」。

不知出於何種緣故,松島周一在其論述中竟隻字未提這一段。因此,為求慎重,三田武繁還是來確認上面那一段話中可以得到的事實:三月一日之前的某一天,北条時政曾前往與朝廷交涉的窗口──吉田經房府上,就「七ヶ國地頭職之條」進行奏陳(言上);然而,因為朝廷方面尚未給出明確的答覆(分明之仰),故北条時政便先行離開了。

由於「時政申文」中接續寫道:「仍於時政給七ヶ國地頭職者、各為令遂勸農候、可令辭止之由、所令存候也」,因此按照字面不難看出,「七ヶ國地頭職之辭止」絕非在「時政申文」中突然提出的;也就是說,在申文之前,即已存在需要朝廷給予「明確答覆」(分明之仰)的交涉過程。

那麼,在當時的交涉中,北条時政究竟就「七ヶ國地頭職」一事「奏陳」(言上)了什麼內容?

2.北条時政就「七ヶ國地頭職」奏陳之內容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記載「時政申文」來往經過的史料A’。將史料 A’ 與「時政申文」前面那一段相比,即可明白史料 A’的「去比上表地頭職」,正好對應到「時政申文」的「一日參拜之時、七ヶ國地頭職之條、(中略)令言上候」。

也就是說,可以理解為:在「一日參拜之時」,北条時政已經向朝廷「奏陳」(言上)了「七ヶ國地頭職」之「上表」。若是如此,前者「其上重被付書狀於帥中納言」中的「其上重」一詞,可視為一種基於特定前提的表述──亦即在奏請「七ヶ國地頭職之辭止」之前,已於「一日參拜之時」先行「言上」了。(編按:亦即在先前奏報的基礎上,再提出「七ヶ國地頭職」辭退的申請。)

3.小結

回到松島周一⑤的見解,其中他對史料 A’ 所作的解釋:將「去比上表地頭職」理解為3月1日前向源賴朝提出的「上表」,並將「其上重」理解為「再次補充、以防萬一」,進而主張「向朝廷通告並非必要之程序」──這種解讀是完全的誤解,這點比火焰再清楚不過。會有這樣的誤解,顯然是因為松島周一遺漏了前述那一段內容(「抑一日參拜之時、七ヶ國地頭職之條、雖令言上候、未承分明之仰、罷出候畢」)所造成的。

重新審視即可確認:在3月1日之前進行的交涉中,北条時政早已向朝廷提出申請「七ヶ國地頭職」之「上表」。然而,由於沒有得到朝廷明確的答覆,因此北条時政才撰寫書狀(即「時政申文」),並在其中提出「辭止」的申請。若這樣理解,那麼很難認為北条時政會在不期待朝廷給予明確答覆的情況下,提出申請「辭止七ヶ國地頭職」。若依照松島周一的見解,不期待朝廷方面的回覆、僅憑單方面通告即可了事,那麼北条時政既然已經「參拜之時奏陳(言上)」,根本無須多此一舉(「時政申文」)。

另外,既然已經確認北条時政在「七ヶ國地頭職」「辭止」問題上是在尋求朝廷方面的回覆,那麼也不能單獨把與其密切相關的「惣追捕使之守補」視為北条時政單方面的通告。(編按:亦即北条時政是將「惣追捕使之守補」與「七ヶ國地頭職之辭止」兩件事一起向朝廷尋求回覆。)

四、結語

(一)「時政申文」的意義

綜上所述,經由對松島周一學說批判性的檢討後,可以確認:「時政申文」如同多數研究者所認為的,是幕府方面對於「七ヶ國地頭職之辭止」、「惣追捕使之守補」、「兵糧米未濟分(未繳納部分)之處理」,以及「沒官之所々之見知」這四個問題,表達自身立場,並希望朝廷針對以上問題給予回覆之文書。

若確認「時政申文」屬於這種性質之文書,進一步來說「二日院宣」與「七日院宣」無庸置疑就是朝廷針對上述四個問題所回覆之文書,不可能是其他性質的文書。

關於這三份文書的基本性質及其相互間之關係,學界的通說並沒有任何錯誤;相反地,作者三田武繁敢斷言,基於牽強解釋以及漏讀史料所展開的松島學說,難以成立。

(二)松島周一「時政申文」學說之目的

獲得上述理解之後,本文之目的算是已經達成,不過最後三田武繁還想補充說明一個部分,就是松島周一對於「七日院宣」基本性質的見解(略以):

(前略)這與實際的政治過程無關,純屬院單方面的陳述,充其量只是一種幻想或願望而已。

由於松島周一將「時政申文」看作單方面的通告,因此在他的立場裡,理所當然主張這兩份院宣絕不可能是朝廷的回覆。但是,既然作為前提的「時政申文」松島學説現在已經被否定了,那麼前面的見解自然也失去說服力。

然而,之所以在此介紹松島周一的學說,是因為作者三田武繁認為:即使遺漏了史料、做出牽強的解釋,他仍然堅持把「時政申文」視為單方面的通告,其真正的目的是為了要對「七日院宣」做出這樣的評價。

三田武繁不怕被批評為臆測,直言:松島周一是不是注意到了支持「國地頭職」存在的討論中存在著致命的缺陷,因此若不對「七日院宣」做出這樣的評價,「國地頭職」的存在就會被否定呢?

那麼,這個致命的缺陷是什麼呢?接下來,接續藉由檢討本鄉和人的學說來釐清這一點。


整理三田武繁《「七ヶ国地頭職」再考》(前篇)

前言──作者自序

幾年前,我曾寫過一篇題為《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考察》的文章(以下簡稱「舊文」),其中我為了驗證以律令制「國」為單位設置的「國地頭職」是否真的存在,而對過去幾份被視為與「國地頭職」有關的基本史料進行檢討,並根據檢討的結果提出:在鎌倉幕府的制度中,無法認為有「國地頭職」這樣的地頭職存在。然而,認為「國地頭職」存在的看法依然根深蒂固。持這種立場的保立道久、本鄉和人與松島周一三位學者,在各自論述的過程中,嚴厲地批判拙見的論據,並否定了我在舊文中的結論。此外,或許是支持上述的批判,又或許是認為拙見根本沒有成立的的可能,在舊文發表後公開或出版的通史性論文及概論性書籍中,我的見解未獲得任何關注,依然維持著肯定「國地頭職」存在的論述。這樣看來,我所提出否定「國地頭職」存在的見解,恐怕並沒有得到多數關心守護、地頭制度成立過程的研究者們的支持。

順帶一提,在此無需再次強調,守護與地頭制度本就是鎌倉幕府支配體制的核心支柱之一。因此,若不釐清其成立過程,便無法探討鎌倉幕府的成立以及幕府初期的基本性質。然而,如同我在舊文中提過的,在舊文發表的當時,這項具有重大意義的守護、地頭制度成立過程之研究,已經陷入停滯不前的瓶頸狀態。

也就是說,眾所周知,自從石母田正提出「文治元年(1185年)勅許(以下簡稱「文治勅許」)設置了所謂的『國地頭職』」這一學說之後,學界對於守護、地頭制度成立過程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國地頭職」的存在為前提來展開。換言之,上述的學說已經逐漸被大家接受,並成為學界的定論。不過,雖然「國地頭職」的存在已被視為理所當然,但其具體的實質內容卻眾說紛紜,學界始終未能形成共識。結果就是,相關的研究便在混亂的狀態下,停滯不前。

一般來說,在歷史學中,如果個別研究陷入類似的瓶頸狀態,往往是由於相關史料在數量上的不足所致。大家都知道,事實上關於文治勅許守護、地頭之研究,前輩學者用以論證「國地頭職」的可靠史料非常稀少。但是,當我依照上述方式來理解自石母田正以來的研究史時,我認為研究陷入混亂與停滯的原因,並不是因為相關史料的數量不足,而是源自於傳統研究本身的問題;換言之,正是因為大家一直把「國地頭職」的存在視為理所當然的事實,才導致研究陷入混亂與停滯。因此我認為,此時必須回到原點,重新去驗證「國地頭職」本身是否真的存在,因此我展開了重新檢討基本史料的基礎作業。

重新審視即可明白,舊文的目的正是要突破陷入瓶頸的研究狀況。透過舊文得出的結論,我認為已經重新釐清了以「國地頭職」存在為前提的傳統研究,並為守護、地頭制度成立史建立新的橋頭堡。但是,如果保立道久等三位學者對拙見所提出的批評中,有任何值得接受的部分,那我就必須承認:關於守護、地頭制度成立過程的研究,仍應該以「國地頭職」存在為前提,並釐清其實質內容作為主要課題來推進。因此,在這篇小論裡,我希望彌補舊文的不足,同時回應三位學者對拙見提出的批判,並重新思考在鎌倉幕府的制度中,是否真的可以承認「國地頭職」的存在。

一、回到敕許之原點──北条時政奏請

本篇文章將確認舊文結論的論證依據,以及保立道久、本鄉和人、松島周一三位學者的立場,接著提出本文要討論的課題。

首先,所謂的「守護、地頭勅許」就是:文治元年11月28日朝廷批准了北条時政提出的奏請。為了釐清勅許的全貌,有必要了解北条時政奏請的內容,而最能夠了解當時奏請內容的莫過於便是,作為奏請當事人之一的藤原兼實所記載的第一手史料《玉葉》記載(文治元年11月28日):

(一)具體「分賜」的形式

自石母田正的研究以來,上述《玉葉》的記載便被評價為檢討奏請內容的核心史料;而記事中將五畿以下西國諸國「分賜」給源賴朝家人等人的內容,學界一般理解為係採取了補任「國地頭職」的形式。然而,明顯可見,上面的內容並沒有直接或明確地記載「分賜」具體的形式。

而三田武繁關注的是下面《百錬抄》的記載。

源二位(源賴朝)依申請、可令補諸国守護之由、被下院宣、云々。彼代官北条四郎時政上洛。

《百錬抄》被推測是在鎌倉時代末期編纂的史料;而包含以上段落的前後部分,有學說認為是摘錄自奏請其中一方的當事者──藤原經房的日記,也有學說認為是依據曾參與朝廷實務的藤原行隆之日記;如果其中任何一種學說正確的話,那麼上述記載便足以可信。

三田武繁在舊文中做出以上判斷並以《百錬抄》之記載為依據,主張該奏請的目的是:為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二人而補任「國總追捕使」。再結合《玉葉》的記載,三田武繁認為西國諸國「分賜」的具體情況是:將北条時政以下的源賴朝家人補任為「國總追捕使」,並以此作為舊文的論證依據之一(論據一)得出結論:在鎌倉幕府的制度中,不能承認「國地頭職」這類地頭職存在。

(二)對「七ヶ國地頭職」的理解

1.傳統觀點

承上,「分賜的形式是補任為『國地頭職』」的學說之所以能長期佔據通說的地位,是因為過去學者們一直相信,存在著因「分賜」的結果而補任「國地頭職」的「實例」;而眾所周知此一「實例」就是北条時政的「七ヶ國地頭職」;也就是說,傳統研究對「七ヶ國地頭職」的這種理解,使得學者們把「國地頭職」的存在視為理所當然之事實,並據此展開論述。可以推測,上述那種理解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點。

①「七ヶ國地頭職」的表述本身就會讓人聯想到「國地頭職」;

②由於《吾妻鏡》的正文中記載有「諸國被補惣追捕使并地頭內七ヶ國分、北条殿(北条時政)被拜領畢」等字句,因而解讀為北条時政拜領的地頭(「七ヶ國地頭職」)與「國總追捕使」一樣,是以「國」為對象補任的;

③確實可以看到北条時政曾以多個國為對象進行活動。

2.三田武繁之觀點(論據二)

針對以上理由,三田武繁一一反駁:第一點並未脫離主觀印象的範疇,作為論述依據不得不說極其薄弱、難以成立。再來關於第二點,如同作者在舊文中所提出的看法,將其理解為「七ヶ國」內的莊園地頭職,也是完全可行的;況且,如果貫徹石母田正在提出該學說時所強調的立場──「只將具備原史料價值者作為基礎史料採用,其他次要史料的解釋則必須從屬於原史料」,那麼上述第二點作為二次史料,其解釋就必須從屬於「七ヶ國地頭職」相關原史料的解釋。至於第三點,如果將那些行動理解為:作為源賴朝的代官或是那些國的國惣追捕使所進行的活動,那麼三田武繁認為並沒有什麼問題。

對此,三田武繁在舊文中,針對文治二年(1186年)3月上旬圍繞「七ヶ國地頭職」「辭任(辭止)」問題所展開之朝幕交涉,進行了檢討,最後得出:「七ヶ國地頭職」並非「國地頭職」,而是分布在七個令制國內的莊鄉地頭職之總稱。(論據二)而這項否定「國地頭職」研究核心的論點,也是舊文結論的論證依據之一。

二、保立道久、本鄉和人、松島周一之立場觀點

那麼,對於上述兩項論據,否定舊文結論的保立道久、本鄉和人、松島周一三位學者,究竟抱持什麼樣的立場?

(一)「國地頭職」與「國總追捕使」之理解以及兩者之間的關係

要看這三位學者的主張,三田武繁從二個角度去切入檢視三位學者的觀點。首先是三位學者對於「國地頭職」與「國總追捕使」兩者之間關係的理解。因為如同三田武繁在舊文中提過的,如果承認「國地頭職」的存在,那麼關鍵的問題在於:究竟該如何以相同的邏輯理解兩者之間的關係?(編按:也就是說相同的邏輯能夠套用在兩者身上,而彼此又不會互相矛盾。)

保立道久與本鄉和人對於三田武繁依據《百錬抄》記載而提出關於北条政奏請的看法,均表示認同。然而,對於「七ヶ國地頭職」,他們仍然和傳統研究一樣抱持相同看法,將其視為「國地頭職」。不過,保立道久與本郷兩位學者對於「國地頭職」的形象,以及對「國地頭職」與「國總追捕使」兩者之間關係的理解,仍存有差異,因此先針對這二點進行確認。

1.保立道久

首先,保立道久的理解可從以下這段文字中解讀出來:

北条時政的權力,(中略)其實是一種總官職性質的進駐軍事權力,他同時兼任畿內近國的「七ヶ國地頭」與「七ヶ國惣追捕使」。

三田武繁認為保立道久關心的重點,與其說是北条時政擔任的所職名稱──這類外在、形式上的問題,不如說更著重在釐清「北条時政的權力」作為權力的基本性質──這類本質上、實質性的問題。不過,就眼前的研究課題而言,從上述的文字可以得知保立道久認為:北条時政不僅被補任為「國總追捕使」,同時也被補任為「國地頭職」這種地頭職。

2.本鄉和人

接著,下面引用的一段文字,直接呈現出本郷和人的看法:

北条時政獲得的「七ヶ國地頭」,其實就是「國惣追捕使」。(中略)只不過因為這項所職由北条時政這樣特殊的人物集於一身兼任、構成一體,因此才會被另外稱作「國地頭」吧。

相較於保立道久的學說將重點放在「北条時政權力」的整體,並在所職方面認為「國總追捕使」與「國地頭職」是並存的;本鄉和人的學說,如上所示,其特色則在於將「國地頭職」視為「國總追捕使」的另一種稱呼。

3.松島周一

剩下的松島周一,雖然他沒有直接評論三田武繁前面關於奏請內容的看法,但是從他的敘述─源賴朝透過「守護・地頭勅許」而獲得的權限是以「國地頭」的形式呈現─明顯可知他的理解與三田武繁的看法並不相容。另外,松島周一明確表示,他自己對「七ヶ國地頭職」的理解是依循保立道久的看法,因此他自然也是將「七ヶ國地頭職」視為「國地頭職」;不過,他對於「國地頭職」與「國惣追捕使」兩者之間關係的看法,不能說完全依循前述保立道久的見解。松島周一認為,北条時政擔任的「七ヶ國地頭職」並未與「國惣追捕使」同時並存,而是到了文治二年3月之後,由前者轉換為後者。

綜上,梳理保立道久、本鄉和人、松島周一三位學者的學說可以發現,雖然他們與傳統研究的看法相同,都是以「北条時政的『七ヶ國地頭職』即為『國地頭職』」為前提展開論述,但對於預設之「國地頭職」形象,以及「國地頭職」與「國總追捕使」之間的關係,各自抱有不同的見解。這種情況如同三田武繁在舊文中所指出的,研究的混亂狀態至今仍未消除;至於三位學者學說的孰優優孰劣,必須先確認「國地頭職」是否存在才能加以判斷,故筆者在此不再贅述。因此本篇文章要關注的,並非三位學者之間的差異,而是在他們學說的前提中存在的相同理解──即認為北条時政的「七ヶ國地頭職」是「國地頭職」。無庸置疑,這樣的理解與作者在舊文結論中所提出的第二點論據完全相反。

(二)論證其他御家人是否擔任國地頭職

順帶一提,自石母田正的「國地頭論」研究以來,當學界在討論被補任為「國地頭職」的源賴朝家人時,除了北条時政之外,還常常提到梶原景時、土肥實平、大內惟義、天野遠景等人。

不過,擁有確切證據顯示被補任為「國地頭職」的,只有北条時政一人;至於北条時政以外的其他人,只是因為他們被記錄到曾經以國總追捕使或鎮西奉行人的身分、在某一國或是跨越國的範圍活動過,所以才推定他們曾被補任為「國地頭職」,但這只不過是推定而已,並沒有明確的證據。

1.保立道久之觀點

保立道久在否定三田武繁在舊文中的結論時,他作出了如下的論述:

文治元年(1185年)年末左右,鎮西守護人──天野遠景被確認曾在九州活動,在《延慶本平家物語》中他被稱為「鎮西九國地頭」(中略)。雖然這份史料的可靠性稍微不足,但它仍可以算是鎌倉初期「國地頭」的第二個有力史料依據。不過,我認為沒有必要刻意把天野遠景和北条時政區分開來。

也就是說,除了北条時政的「七ヶ國地頭職」之外,天野遠景被稱為「鎮西九國地頭」的記載,也同樣為「國地頭職」的存在提供了有力的證據。因此,以下引用保立道久視為證據的《延慶本平家物語》一段文字:

首先須要確認的是,保立道久的理解稍微不夠精確。如上所述明顯可知,《延慶本平家物語》記載的是天野遠景被補任為「鎮西九國之地頭」,並非(如保立道久所述)是將天野遠景稱為「鎮西九國地頭」。的確,如果我們承認「國地頭職」確實存在,那麼「鎮西九國之地頭」是不是「國地頭職」,似乎也無關緊要;然而,問題就在於:我們真的可以確定天野遠景被補任的「鎮西九國之地頭」就是「國地頭職」嗎?

2.三田武繁之論證

對此,三田武繁提出《吾妻鏡》文治二年12月10日的記載:

今日、藤原遠景為鎮西九国奉行人。又給所々地頭職等、云々。

上文顯示天野遠景於當天正式就任鎮西奉行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後半段的記述。由於這段文字屬於敘述文(記事體),故須特別留意。從用詞來看,很難認為這裡天野遠景獲賜的「所々地頭職」是指「國地頭職」;毋庸置疑,這裡指的是「莊郷地頭職」。進一步結合前半部分來看,作為對象的莊園、公領所在地最可能位於「鎮西九國」境內了。換句話說,這裡記載的「鎮西九國之地頭」很可能是指「鎮西九國」內的莊郷地頭職。

坦白來說,保立道久關於天野遠景的學說,是以「國地頭職確實存在」為前提而展開論述的。換言之,唯有在其他可靠史料能夠證實「國地頭職」存在的前提下,保立道久的論述才有可能成立。然而,如果還存在其他不同可能的解釋──例如三田武繁自己的見解,那他便認為絕不能將上述《延慶本平家物語》那段文字視為「國地頭職」存在的證據。

不過,無論如何,這終究只是依據《平家物語》的某一段文字所展開的論述。正如前輩學者所指出的,《延慶本平家物語》中確實有一些段落具備接近原史料之價值;眾所周知,在釐清鎌倉幕府成立時期的各項問題時,這些段落也曾作為研究依據而被加以利用。即使如此,這並不表示該書的所有記述皆可視同原史料來處理。若要效仿石母田正處理史料時的嚴謹態度,那麼仍應該先檢討可靠的原史料,來探討「國地頭職」是否存在。

三、結語

從以上敘述可以明確得知,至今仍然主張「國地頭職」存在立場的研究者們,除了「七ヶ國地頭職」這個例子以外,始終無法提出其他確切的證據來證明「國地頭職」確實存在。因此作者自認為,自己將「七ヶ國地頭職」視為莊鄉地頭職總稱的見解,自然成為他們首先要否定的論點。所以,在接下來的討論裡,三田武繁將再次把有關「七ヶ國地頭職」的史料拿出來進行分析、研討。

整理三田武繁《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結尾)

 一、前言

在源義經與源行家沒落之前,由院廳所補任的「九國地頭」與「四國地頭」,或是源義仲滅亡後在北陸道出現的「鎌倉殿勸農使」,在「國地頭論」中視為國地頭職的先行形態(即前身)。然而,既然對於文治元年11月末北条時政的奏請以及「七ヶ國地頭職」,我們已經獲得如先前文章所述的理解,那麼即便有人指出所謂「先行形態」的存在,也無法以此證明作為鎌倉幕府制度的「國地頭制」曾經確實存在。不過,三田武繁認為:若要使自己「否定國地頭職此一所職存在」的見解具備說服力,因此有必要對文治敕許以前出現的類似制度加以探討。

二、九國、四國地頭

從源賴朝的記載「以義經補九國之地頭、以行家被補四國之地頭候之條、前後之間、事與心相違」,可以確認源義經與源行家兩人分別被補任為九國地頭與四國地頭一事。那麼,九國與四國地頭究竟是什麼樣的存在?

  (一)  關於九國、四國地頭之史料記載

首先我們先來看朝廷對源義經與源行家授權內容的史料。 

史料 H 記載了源義經在逃往西海前,向院廳奏請的具體內容;然而根據九條兼實在《玉葉》留下「入夜賜院宣於義經等」的記錄,可以認為這份奏請雖然在能夠行使權限的地域範圍上有所變動,但大致上還是依照源義經的要求予以勅許。

   (二)  敕許九國、四國地頭之內容

那麼,當時朝廷所授予的權限內容究竟為何?

根據(a),源義經等人獲得的權限,可以理解為針對四國(奏請時為山陽道)與九國之莊園及公領的「沙汰」權;而這裡的「沙汰」權,具體來說即為行使(b)所表示的「調庸租稅年貢雜物等」之「沙汰進上」形式。另一方面史料Ⅰ指出,源義經與源行家藉由被補任為九國、四國地頭的契機,因而獲得了對「四國、九國住民」的指揮權。由於源義經奏請的重點在(a)和(b)部分,則這裡的「指揮權」誠如義江彰夫氏所指出:不應理解為「對在地居民全面之支配與統治權」,而應該理解為「為了順利執行『沙汰進上』所需之必要條件」。因此,即便明知可能被批評為武斷的臆測,三田武繁仍推測源義經與源行家獲賜之「院廳御下文」主要內容為:「四國九國住人宜從兩人下知、調庸租稅年貢雜物等、慥可沙汰進上」。

   (三)  與壽永二年十月宣旨比較

順帶一提,壽永二年(1183年)十月宣旨的內容大致復原如下:

甲、東海東山諸国年貢。神社仏寺并王臣家領庄園如元可隨領家

乙、有不服之輩者、触源賴朝可致沙汰

五味文彦指出,這份宣旨與源義經的奏請具有同質性,此一見解值得採納。如果同意將「院廳御下文」理解為如前所述,那麼可以認為:縱使兩者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院廳御下文」的主旨與壽永二年十月宣旨的主旨是相同的。換言之,被補任為九國與四國地頭的源義經與源行家,獲准於九國、四國地區行使與源賴朝在東國一樣的權限。

   (四)  小結:「九國、四國地頭」與「七ヶ國地頭職」之比較

這樣看來,依上述內容理解的九國與四國地頭,其存在形態顯然與國地頭論者所設想的國地頭職不同。依照國地頭「發現者」的說法,所謂的「國地頭職」是指:「以律令制之行政單位『國』進行知行的地頭職」,而這樣的型態,也是國地頭論者們共同的理解。然而,九國、四國地頭是超越其字面本身─「九國」「四國」─所表述之律令制行政單位「國」的框架、針對特定領域設置之所職,故難以將其視為所謂國地頭職之先行形態。對此,或許會有有人提出「七ヶ國地頭職」來作比較,指出其與九國、四國地頭在表述上有相似之處,或是指出幕府的國地頭職在現實中也是以合併數個令制國的形式、針對特定領域進行補任而存在的──從而以其存在型態的相似性來批判筆者前述的見解。

然而,相較於「九國」、「四國」是用來對特定領域的稱呼,「七ヶ國」只是標示國的數量,兩者在表述上並不具有相似性。再者,誠如前篇文章所指出的,「七ヶ國地頭職」並不像九國、四國地頭一樣名字本身就是所職的名稱,而是作為數個地頭職的總稱。更重要的是,前篇文章已經明確指出「七ヶ國地頭職」並不是國地頭職。

經由以上的檢討,三田武繁認為已經可以確認:九國與四國地頭是與國地頭論者所設想之國地頭職型態截然不同的所職,因此很難將其視為後者的先行形態。

三、鎌倉殿勸農使

  (一)  關於鎌倉殿勸農使之史料記載

接下來來檢討「鎌倉殿勸農使」。元曆元年(1184年)5月日附《後白河院廳下文案》所引用的越前國河和田莊官等訴狀中,有下面一段記載:

自去四月之比、追伊与守(義仲)濫妨之跡、号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内之下知、称地頭字上座乱入御庄内、背度々院宣、横張行庄務、致自由之濫妨、

1.史料記載之內容

由上述史料記載可知,在源義仲滅亡後的元曆元年(1184年)4月左右,有一位名叫「上座」的人物,接受「鎌倉殿勧農使藤内」的下知(命令),以地頭的身份前往河和田莊,執行莊園的事務。

鎌倉殿勸農使之所以在河和田莊設置地頭職,是因為該地被認定為「伊予守(源義仲)濫妨之跡」,亦即該莊園曾遭源義仲勢力押領(強行佔領),因此被視為其中一種謀叛人所帶跡(謀反勢力的殘餘據點)。另一方面,河和田莊的莊官則指責上座這種基於鎌倉殿勸農使下知的行為是「亂入」(擅自闖入)、「張行莊務」(強行執行莊務)及「自由之濫妨」(恣意侵擾、破壞);同時院廳下令「早停止源家濫妨併上座之狼藉」──將鎌倉殿勸農使與上座的行為判定為不當的「濫妨」、「狼藉」,並勒令立刻停止。

對此,人們往往會基於上述的指責與判斷而認為:鎌倉殿勸農使在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通常是不當的行為;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2.河和田莊之背景

河和田莊原本是「當預所女房美濃殿的母親藤原周子」將「先祖相傳之私人領地」寄進(捐獻)給法金剛院而成為莊園的;在源義仲勢力「濫妨」之前,「全無有牢籠」(完全沒有受到任何侵奪、干擾),而且院廳曾下達《待賢門院廳御下文》,規定「於地頭預所職者,以周子子孫孫永可傳領知」(該莊園的地頭與預所所職的所有權,應由周子的子孫永遠繼承)。

另一方面,對於源義仲勢力的干預,院廳亦曾於「去年九月比(前後)」下達《院廳御下文》,命令「早停止彼濫妨,任相傳之理以美濃局,永可莊務執行」(立即停止源義仲勢力的濫妨,並依照規定由美濃局世代相傳永永負責執行莊務),確認其行為不當性。

換言之,河和田莊是一個「相傳有由緒,領掌無相違」(莊園的繼承有正統的歷史脈絡,領有與管理的權利沒有任何爭議或矛盾)的莊園,本質上並非謀叛人所帶跡。三田武繁認為,正因如此才會出現前述的指責與判定。雖然目前沒有發現其他鎌倉殿勸農使設置地頭職的案例,但至少可以獲得以下理解: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確實是鎌倉殿勸農使的正當職權之一。

 (二)  探討「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

順帶一提,關於「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已有學者提出二點與本文研究焦點相關的重要指出:

①「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推測與日後擔任北陸道守護人的比企藤內朝宗是同一人物。

②「鎌倉殿勸農使比企朝宗」同時也是一國之地頭,並且派遣郎從以「地頭代」之身份至國內的鄉、保、莊園,而「字上座」即作為其中一人(即地頭代)負責執行管理河和田莊的莊務。

以下,針對上述兩點展開檢討。

1.「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比企朝宗=北陸道守護人?

首先關於①。三田武繁對於人物的比定(即「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是比企朝宗)並沒有異議,但若要將比企朝宗視為「北陸道守護人」,他則多少感到懷疑。

(1)反思①之依據

①推測的依據是建久二年(1191年)6月,在源賴朝針對越前國鮎川莊所認可的請文*中記載有:「北陸道方事。申付朝宗」(關於北陸道之事務,交付給比企朝宗)及「今守護人をも不差置候也」(如今並未設置守護人)等內容。由此可得知,兩件事實:第一,在建久二年6月以前的某一個時期,比企朝宗曾負責北陸道的事務;第二,直到建久二年6月為止,都還未設置守護人。

從這兩點出發,三田武繁認為:雖然可以認定比企朝宗是具有守護人(國總追捕使)性質的存在,但仍難以認定其已具備作為正式所職的守護人(國總追捕使)地位。

(2)比企朝宗在北陸道活動之事例

另外,可以找到二個比企朝宗在北陸道活動的案例:

A.越前國北条殿御眼代越後介高成妨國務。般若野(越中國)莊藤內朝宗。瀨高莊(筑後國)藤內遠景……各或三年,或一兩年,煩所務,抑乃貢

(越前國北條殿之御眼代(代官)越後介高成干預國務;般若野(越中國)莊之藤內朝宗、瀨高莊(筑後國)之藤內遠景……等人……有的歷時三年、有的歷時一兩年,干擾莊務運作,強行扣押年貢。)

B.越前國志比莊,為比企藤內朝宗被押領之由,有領家之訴

(越前國志比莊,因遭比企藤內朝宗非法侵占,故有領家提出訴訟。)

以上兩個例子都顯示比企朝宗在莊園的活動。如果文治二年(1186年)6月時已經存在越前國總追捕使,那麼從上面的例子可以明顯得知:這個職位絕不是由比企朝宗擔任。

(3)小結

總結來說,在現存的史料中,除了作為「鎌倉殿勸農使」的活動之外,無法找到比企朝宗曾經在北陸道整體範圍內展開活動的其他事例。因此,三田武繁認為「北陸道方事。申付朝宗」(關於北陸道之事務,交付給比企朝宗)這段記載的意思是:元暦元年(1184年)左右,比企朝宗被任命為鎌倉殿勸農使。

那麼,比企朝宗究竟擔任鎌倉殿勸農使的職位到什麼時候為止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接下來②的檢討中會自然水落石出。

P.S「請文」在日本中世史中是指「下級對上級命令表示接受並承諾履行的誓約文書/答覆狀」(在此為賴朝認可了該份請文的內容)。

2.「鎌倉殿勸農使比企朝宗」=一國之地頭?並且會派遣「地頭代」至國內的鄉、保、莊園?

接著來檢討②。在《後白河院廳下文》記載的事書*中,對於「自稱地頭」的上座,被記載為「地頭代僧上座」。基於此點,石井進假設一個「莊鄉地頭=鎌倉殿勸農使的地頭代、而鎌倉殿勸農使=『一國之地頭』」的模式,進而產生了如②所述的理解。不過,三田武繁認為這樣的理解,其實是因為忽略了鎌倉殿勧農使的其中一項特徵所導致的誤解。因此,欲特別關注壽永三年(1184年)2月日附錄的《源賴朝書狀》的其中一段文字。

諸国受領等尤可有計御沙汰侯歟。東国北国両道国々。追討謀叛之間。如無土民。自今春。浪人等帰住旧里。可令安堵侯。然者。来秋之比。被任国司。被行吏務可宜候。

這段文字是在敘述:在結束追討源義仲之後,源賴朝針對「東國、北國兩道諸國」(所提出)的復興計劃。根據這個計劃,首先從「今春」(今年春天)開始,針對這些國家,由源賴朝全權負責並推動以農民歸住*與安堵*為核心的勸農政策。

在源賴朝撰寫書狀後的4月出現之「鎌倉殿勸農使」,毋庸置疑就是負責執行這類勸農行為(政策)的實務執行者。然而問題在於,這種型態的勸農只在這一年實施。

換言之,源賴朝的計劃是:在源賴朝的責任下,由鎌倉殿勸農使直接施行勸農措施,到了「來秋之比」(明秋前後)取得一定成果之後,將改由新任的國司接手執行「實務」,因此從隔年開始,勸農就成為國司的職責。因此,可以認為:在「來秋之比」新任國司獲得補任之時間點─更進一步來說,當在這一年內完成了耕作責任者的決定、種子與農料(務農物料)的發放等一系列勸農措施,抑或是完成了作為勸農措施其中一環的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之後─鎌倉殿勸農使的職權就已經停止,實質上遭到廢止。事實上,彷彿印證上述的推測,在該年8月8日,比企朝宗作為源範頼所率領之平家追討軍的一員,離開了鎌倉。

P.S事書:是古代日本公文書(如宣旨、詔書)裡的主要內容部分,也就是正式記錄命令或指令的文字。換句話說,它是詔令的核心正文,用來具體說明要執行的事項。

農民歸住:指因戰亂逃亡的農民重返農地墾作。

安堵:指領主保障或承認其土地權利與生活秩序。

四、結語

回過頭來,將話題回到河和田莊。如同前面所述,一旦河和田莊設置地頭職時,鎌倉殿勸農使在這個莊園的任務就結束了;另外,再加上院廳把這類勸農使的活動稱為「源家濫妨」一事,將上述事實綜合考量後便可理解:補任地頭職的最終責任在於「源家」,也就是源賴朝本人,而鎌倉殿勸農使不過是負責執行設置地頭職的實務工作而已。因此,即便在實際情況上允許將「莊鄉地頭」視為「源賴朝」之地頭代,但三田武繁認為絕不能將其視為「鎌倉殿勸農使」之地頭代;換言之,他認為「鎌倉殿勸農使等同於『一國之地頭』」的模式,難以成立。另外,上座的身分地位或許會成為爭議問題,但三田武繁認為可將其理解為設置於河和田莊之莊鄉地頭的代官,應無任何矛盾之處。綜上所述,可以確認「鎌倉殿勸農使」並非所謂的「國地頭職」。

確認這點後,那麼這篇文章的主要課題也已完成。最後,三田武繁要再指出以下幾點其與「國總追捕使」之間的關聯。源義仲滅亡之後,在北陸道地區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負責設置地頭職之實務執行者,正是前述的鎌倉殿勸農使;然而在平家滅亡後的鎮西諸國,承擔這種任務的人則是源範賴。而誠如先前所述,自文治元年(1185年)11月末以降,在西國諸國負責上述任務者,則是新設置的國總追捕使。因此,就「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之實務執行人」這點而言,可以將「鎌倉殿勸農使」視為「國總追捕使」的先行形態(前身)。

五、文章總結

三田武繁在本文《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所提出的課題是:在石母田先生「發現」國地頭職之後,批判性地重新研究成爲文治的守護、地頭問題研究的中心主題的國地頭論。這裡不是在討論以前研究中爭議不斷的國地頭職的內容,而是把作為研究前提的國地頭職的存在本身作爲討論對象。最後總結一下三田武繁討論得出的結論。

1.  文治元年11月28日北条時政奏請的主旨是:針對西國諸國的國總追捕使的補任。

2.  同時被奏請的兵糧米徵收權和田地知行權都是爲了順利執行源義經、源行家追捕所必需的權限,屬於以追捕兩人爲任務的「國總追捕使」之權限。

3.  「七ヶ國地頭職」是北条時政在被補任為國總追捕使的七個令制國中,針對謀叛人所帶跡等所設置的莊鄉地頭職之總稱。

4.  九國、四國地頭是超越九國、四國之律令制「國」的框架、以特定領域為對象的所職,並不是所謂的國地頭職。

5.  鎌倉殿勸農使在完成指定的任務後,便停止其功能並在實際上遭到廢止;其同樣不是所謂的國地頭職。

6.  綜上所述,鎌倉幕府制度上不存在所謂的「國地頭職」。因此,今後在探討文治的守護、地頭問題時,不須要假設「國地頭職」此一所職的存在。

藉由以上得出的結論,三田武繁認爲已經達到了其預期的目的,但從對文治的守護、地頭問題的整體研究來看,只是在長時間的「彷徨」之後,才勉強回到了出發點。而且,石母田正後來的各項研究,雖然在國地頭論存在如上問題,但除此之外也產生了許多寶貴的成果,絕不是徒勞的「彷徨」。本文未能充分善加利用這些寶貴的成果,還留下許多問題。對於文治的守護、地頭敕許的內容,只靠前面的1、2理解是不夠的。莊鄉地頭制的成立過程與敕許有何關聯?爲了掌握敕許的內容,還必須明確這一點。雖然還有很多其他問題要討論,但是在確認下一個課題之前,本文在此告一段落。

整理三田武繁《「七ヶ国地頭職」再考》(中)

一、評析本鄉和人之學說 本篇將先檢討本鄉和人的學說。不過必須先說明,本鄉和人主要關注的焦點是,兼任攝津、丹波、伊賀、伊勢、美濃、越前等六ヵ國守護職的大內惟義;因此本篇小論所關注的「七ヶ國地頭職」,在他的論述裡不過是作為 「六ヵ國守護職的前身」 順帶提及而已。因此,雖然有必要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