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文治国地頭源頼朝與北条時政的相剋(上)

文治元年 (1185年)11月,源義經與同夥源行家的謀反企圖遭到源賴朝封殺,繼壽永三年 (1184年)初木曾義仲被殲滅及一之谷合戰勝利後,源賴朝再次壓制京都;此時,他請求後白河院實施守護地頭制的起源──國地頭,亦即在國地頭制下,爲了追捕成爲謀叛者的源義經、源行家,按國設立地頭:

(1) 不論莊園公領,按每段徵收五升兵糧米;

(2) 將一國的田地作爲知行的對象;

(3) 將國在廳、莊公下職、總押領使等組成的地頭之輩納入源賴朝的統治之下等。

但是,此項國地頭的政策由於造成當地嚴重混亂,首先在隔年3月(1)停止徵收兵糧米,到了6月(2)西國37國田地的知行權被否定,以此爲契機,國地頭名稱本身也被全面停用,此後國開始實行總追捕使(守護)制度,除37國以外也各自具有地區特色。國地頭時代的權限大多以模棱兩可的形式解除。

以石母田正以來的國地頭研究成果爲基礎,特別是文治二年6月國地頭制停廢事實在別篇文章中已經進行了詳細敘述。但是關於國地頭,由於設定時間過短,缺乏確切的史料,另外源賴朝政權在這段期間的政策方向也急劇修正,要正確把握實際狀況,伴隨著很多的困難。

政策上的方向修正越大、越是急劇,政權內部的政治矛盾就越大。由於政治的運作是在各種矛盾的企圖相互角力中推進的,因此每一項政策背後,政權內部往往存在著錯綜複雜的衝突關係。目前現有國地頭的研究,須要檢討的是,國地頭政策的推進主體圍繞政策的政權內部衝突關係幾乎沒有受到重視。對於一個政策,從一開始就假定政權內部好像不存在任何衝突關係、馬上就是穩定的,這是錯誤的。以往關於國地頭的研究,並沒有努力去如實解讀史料中那些互相矛盾、充滿齟齬的表述所反映出的多樣性,而是傾向於忽略它們並認為背後必然存在某個單一、明確的政策。近年來關於國地頭(守護、地頭)爭論陷入的重大缺失之一就是:有一種強烈的傾向將爭論所依據的基本史料,與現實的政治過程分開來理解。就像考古學上的遺物若不記錄詳細的出土情況,其史料價值勢必大幅降低;從政治過程的現實中脫離出來再加以處理的史料,也無法告訴我們太多事情。考慮到這一點,下面我們來思考一下圍繞國地頭的23個問題。

一、二個國地頭政策

 (一)北条時政和源頼朝的差異

在討論文治的國地頭時,過去很少受到注意的事實是:源賴朝和北条時政是否在這個問題上處於不同的立場?北条時政擁有的權力是否相當大?考慮到這兩個人都是鎌倉初期決定幕府政治發展的政治巨人,筆者認爲不能輕易放過以上問題。

北条時政作爲源賴朝在京都的代官,在源行家和源義經佔領京都的同時,於文治元年1123日入京,並早早於28日晚上謁見帥中納言吉田經房,奏請國地頭。次年文治二年3月,北条時政向後白河院提出歸還七個國地頭職的申請,之後源賴朝將北条時政召回鎌倉,北条時政守護京都的任務被一條能保取代。從幕府政治的潮流來看,這一召回事件不免讓人感到唐突;另一方面,北条時政爲了洛中警固而將北条時定以下的郎從留在京都,但推測兩者之間可能存在某種分歧。總之,有關記錄文治元年1128日北条時政向院奏請和次年3月北条時政歸還院七個國地頭職的《玉葉》和《吾妻鏡》記載和其他幾部史料,不言而喻是國地頭爭論中最重要的史料。筆者首先想探究在構成國地頭制度出發和轉折的這兩個時期,北条時政和源賴朝之間的關係。

1.文治元年1112

在京都的北条時政行動中,首先受到關注的是文治元年1128日設立國地頭(所謂的守護地頭)的奏請。關於這個奏請在《玉葉》中記載:「件北条丸以下郎従等相分賜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諸国、不論庄公、可宛催兵粮段別五升、非啻兵粮之催、惣以可知行田地、云,這段文字在守護地頭爭論中反覆提及,非常有名;而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北条時政奏請的方法

關於這個北条時政的奏請,根據《玉葉》記載:「伝聞、頼朝代官北条丸、今夜可謁経房云、定示重事等歟、又聞」,至少這裡沒有明確表示北条時政攜帶源賴朝的書狀向院進行了奏請的事實。當時,鎌倉的意向經常以源賴朝的書狀透過北条時政等京都守護,向師中納言經房、左少辨長等傳達給院內;但無法證明1128日北条時政的奏請是否違反這樣的程序。因此,如果前面的態度和請求真的是由北条時政的口頭或書狀所提出的,那麼有必要懷疑這是否如實傳達了源賴朝的意思。

但是,源賴朝在北条時政奏請後的第8天,即126日寫給後白河院的兩封摺紙,指定了應該負責京都政局的議奏公卿,同時要求九條兼實內覽宣旨,並且提出了包含職事、院御庭別當、大藏卿、辯官、右馬頭、左大史等宮廷人士,或者伊豫、越前以下十國的知行國處置、以及應該解官的人們等具體指示的申請。當年126日寫給九條兼實的長篇書狀,以最全面的形式表現了這個時期源賴朝政治的戰略構想而備受矚目。但其中,源賴朝在談及地頭設置時,只留下了簡短但具有重要意義的兩段話:

 (a)但於今者、諸国庄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候也

 (b)然者、雖伊与国候、可成敗地頭之輩侯也

源賴朝書狀前面的文句與文治三年913日北条時政奏書中的「惣諸国在庁庄園下司惣押領使可為御進退之由、被下宣旨、畢者、縦領主雖為権門、於庄公下職等国在庁者、一向可為御進退候也」這一源賴朝的文句相吻合,作爲國地頭制下源賴朝地頭之輩(地頭職)尋沙汰成敗權的存在,自內田(高田)實、上橫手雅敬氏研究以來一直得到廣泛認可。

但令人擔心的是,在126日源賴朝的書狀中,沒有提到1128日北条時政奏請中所說的兵糧米,也沒有提到一國的田地知行。關於地頭的事情,在1128日北条時政的奏請和126日源賴朝的書狀中,二者是否敘述一樣的內容?可以確定,在北条時政的奏請中記載了徵收兵糧米知行田地的事、在源賴朝的書狀中記載了地頭之輩 (地頭職)尋沙汰成敗的事。

其中兵糧米的事以文治元年128日《玉葉》的記載「所宛、諸国之兵粮、皆可、募官物内、之由、下知之間、庄公之運上不通、人命殆不可待元正云爲代表,有許多確鑿的史料根據,顯示這件事自文治元年11月以來,確實是依照源賴朝本人的意向來付諸實施,這一點沒有任何問題。126日的書狀中,源賴朝視兵糧米徵收為理所當然的事情,因此並未特別提及

那麼,關於田地的知行又是如何呢?九條兼實對北条時政的這一要求表示:「非啻兵粮之催、惣以可知行田地、云、凡非言語之所及」姑且不論兵糧米的問題,王朝貴族對於田地知行一事展現出坦率的想法:這是不可言喻的事情。

在前面書信 (b)的語句中,源賴朝特別提及伊豫國的「地頭之輩」,因此有必要稍加說明。大約在3個月之前的同年8月,伊豫國與伊豆、相模、上總、信濃、越後等國一起成爲源賴朝的知行國,而源賴朝推舉源義經擔任伊豫守。但是,其背景相當複雜,《吾妻鏡》(829日)將這情況記述如下:

也就是說,《吾妻鏡》在此記載,源賴朝當時命令其他五個他所推舉的源氏一族國守「各可令知行國務」,但對於源義經,雖然沒有取消他的推舉,卻沒有給予相同(可知行國務)的指示。這篇《吾妻鏡》中的文章與下面《玉葉》的記錄相對應;據《玉葉》記載,1013日決定參與源行家謀反計劃的源義經,對後白河院解釋了他叛變的理由:

除了先前獲賜的二十多處平家沒官領全部被收回外,另一方面源義經雖被任命為伊予守,但源賴朝在當地補任地頭,導致其無法實質掌握國務;這兩大因素成為源義經最終決定起兵謀反的重要伏筆。從以上過程來看,可以明瞭:在文治元年8月成為源賴朝知行國之一的伊豫國,國守源義經的國務被停止,取而代之的是源賴朝派來執行國務的地頭。源義經說:「適所浴恩之伊豫国、皆補地頭」表示在伊豫國的每個角落都設置了源賴朝派遣的地頭,這顯然就是之後出現的文治國地頭的一種先驅形態。

在源義經沒落之後,源賴朝於126日的院奏折紙中,推舉了伊豫、越前等十個國家的知行國主,其中將伊豫國指定為九條兼實的知行國。在前面源賴朝給九條兼實的書狀 (b)部分中,源賴朝對於伊豫國的「地頭之輩」表示將親自成敗,這意味著在文治元年11月國地頭制度成立以前,伊豫國其實自當年8月起就已經設置了地頭,並且在之後也沒有改變

無論是源賴朝還是北条時政,在文治元年11月奏請國地頭之際,都考慮到了前面的伊豫國地頭、再追溯到元曆元年 (1184年)4月在北陸道擔任鎌倉殿勸農使地頭的比企藤內朝宗,甚至文治元年11月初源義經、源行家的九國地頭、四國地頭職等,無庸置疑他們曾設想過幾種類似文治國地頭的先驅形態。所有這些文治國地頭的先驅形態,他們共同的特點是:對該國的國衙行政=國務進行干涉然而,姑且不論兵糧米的事情,有一項千真萬確的事實是:源賴朝在前面的書狀中刻意直接迴避提及各國的田地知行。

接下來的討論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們是否承認這件事的特殊意義,但我認為這並非單純的偶然。如果這個想法被允許的話,那麼這時北条時政知行田地本身的形式要求對國務進行公然的干涉;源賴朝則是地頭之輩或地頭職的形式─換句話說是以人員與所職的支配(成敗)形式提出要求。兩者之間在現實上存在著微妙、但方向上卻是決定性的差異。這裡不正表現出鎌倉政權內部存在2種國地頭的政策呢

源賴朝不可能不知道北条時政要求知行各國的田地。不過目前為止,似乎還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源賴朝本人自己曾積極主張過知行田地。此後,文治二年4月「諸国諸庄地頭成敗之条者、鎌倉進止也、仍件職、先日以彼忠久、令補任、畢」、文治三年9月「惣諸国在庁庄園下司恕押領使可為御進退之由、被下宣旨、畢者、縦領主雖為権門、於由公下職等国在庁者、一向可為御進退候也」;以上的敘述雖然都是源賴朝本人所作的發言、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在這裡他還是迴避直接提及田地知行。不僅如此。源賴朝在國地頭停廢的文治二年621日書狀中寫道:

在此源賴朝表示,在文治二年621日以前,也就是在國地頭制度實施下,他自己的田地知行權是極其有限的;他聲稱存在很多「頼朝も不給候、不知及侯之所」 (並非由我賴朝賞賜而我也完全不知情的土地),而且未經許可麾下的武士們便擅自侵占奪取那些領地。這裡顯示出:在國地頭制度之下,源賴朝對於自身的田地知行權極為消極、否定的言論。源賴朝在這裡是不是突然說出與以往言行完全前後矛盾的話呢?從源賴朝一生中許多一致的言行來看,我認爲源賴朝本來就對北条時政要求諸國田地知行的政治路線抱有相當批判的意向雖然他在整體上容認了北条時政的行為,但同時他應該也在謹慎地觀察這方面的事態發展。

如上所述,推測文治元年1128日的奏請是根據北条時政的口頭或由其書狀提出的。據《吾妻鏡》記載,北条時政的奏請於次日29日獲得敕許。《吾妻鏡》中有一段著名的句子:「於諸国荘園下地者、関東一向可令領掌給云石井良助推定這段話是文治元年126日宣旨裡的其中一句話。據說關東掌握了各國莊園的下地進止權;雖然這段話是否真的出自宣旨本身原文仍存有疑問,但如果按照前述的邏輯來思考,這句話可以說清楚闡明了北条時政對於國地頭政策的意圖

2.文治二年3

北条時政和源賴朝之間在路線上可能存在分歧,僅從文治元年11月、12月的情況來看,只能停留在推測層面;然而到了文治二年3月,兩人的分歧就更加明顯了。亦即在這個時間點上,諸如 (a)北条時政向後白河院提出辭去七個國地頭職一事、 (b)停止前一年開始實施的兵糧米徵收、 (c)停止沒官領的檢地計劃等事情─如下所述─在某種程度上都反映出兩人之間在政策上的分歧。

1)七個國地頭職

文治二年3月,北条時政放棄了前一年以來的七個國地頭職,這裡最大的問題是:北条時政直接向後白河院申請、提出七國地頭職的歸還,而沒有透過源賴朝。鎌倉時代的地頭職是由源賴朝分配給御家人們的;如果要歸還,御家人們理應歸還給源賴朝或是幕府。如同在其他文章中已經提過的,內田 (高田)實、中原俊章、義江彰夫等學者一再主張,補任北条時政爲地頭的不是源賴朝,而是後白河院,試圖解決這一難題。

北条時政在31日提出申請歸還七個國地頭職的書狀中確實寫道:

這些學者都認爲,正是因爲北条時政直接從後白河院那裡獲得這七個國地頭職,他才會將其還給院。雖然我無法贊同這種看法,但如果結合先前的推定即在這一時期,北条時政因為擔任京都守護而被源賴朝賦予了廣泛的權限,並且能夠在相當程度的自主判斷下行動來考慮的話,那麼這次七個國地頭職的歸還雖然在廣義上可以定位為源賴朝戰略構想的其中一環,但同時不也自然凸顯出北条時政試圖採取獨立路線而具備強大的權限?

在北条時政作爲源賴朝的代官首次佔領京都的那一天 (1128日),九條兼實記述如下:

北条時政是爲了「進止」「近國等」而進駐京都的;關於這個「近國」的範圍,當然事先必定有源賴朝的指示。隨後,經由北条時政的奏請,國地頭制度成立並開始實施,而北条時政大概從源賴朝那裡直接拜領了前面的「近國等」,而這些就是七國的國地頭吧。即便如此,關於要如何「進止」這七國,北条時政實際上似乎擁有相當廣泛的決定權。關於七國,北条時政向院提出申請歸還地頭職,但希望繼續擔任總追捕使,這自然說明了這一點。先前,北条時政根據自己的判斷向後白河院申請,由各國的地頭直接知行田地;而在此北条時政同樣也以自己的判斷行事,當然大方向上仍順應源賴朝的意向,但他向院表示自己要辭去地頭職、不再干涉七國的「勸農」沙汰 (事務),傳達出放棄直接知行田地的意思。

2)兵糧米

國地頭制度下的兵糧米,如前所述,是從官物、年貢當中依比例徵收的,關於其運用,要關注以下史料:

宗行能在源義經叛亂期間受北条時政指揮上洛,並以兵糧米之名獲配所領,然而根據源賴朝不能設置代官的命令,因此他沒有設置代官便回到了本國。從這裡可以確認以下事實:首先,為了徵收每段5升的兵糧米,西國各地的所領分配給上洛的武士們。第二,很明顯的事實是:他們派遣「代官」到獲配的所領去徵收兵糧米。行能說:「況於今重保者、無可知行之由緒と」,又稱「非恩給之所」,這表示今重保並不是作爲兵糧米而分配的所領,因此也沒有「知行」的由緒*;反過來說,針對兵糧米的所領,即使不被允許設置代官,但在某種意義上仍然存在「知行」的由緒。顯然,在兵糧米的所領中實際上可能隱含了北条時政奏請中所述的──由武士「田地知行」的情形。第三,源賴朝停止了代官在前述兵糧米所領內的支配,這無疑是為了防止代官直接掌握當地、實行對田地的知行,甚至進一步防止年貢以下的財物被侵奪。「為兵粮米,宛給所置代官,不可致沙汰」這一道源朝的命令在當時的政治情勢具有重大意義,明顯與北条時政有所差異。

P.S由緒:法源依據或歷史淵源。

但是在文治二年3月初,兵糧米在各地都出現了嚴重事態,如果處理不當,就可能會動搖新政權的存亡基礎。對於這一方面的基本理解,北条時政和源賴朝之間可以說沒有分歧。但是,應該如何應對這一事態,雙方的認知如下所述存在明顯差異。

首先,北条時政在31日的書狀中,向後白河院提出了包含維持兵糧米制度在內的下列申請:


對此,院在32日和7日分別進行了以下答覆:

這裡北条時政明確表示了對於兵糧米制度存續的態度:對於百姓未濟 (未繳納)的部分,應計算田數來徵收;對於兵糧米使徵收超過的部分,則應歸還給百姓。值得注意的是,與此相對,院方面除了表示嚴苛的徵收會增加窮人的負擔之外,並沒有提出其他特別的異議。

從當時期的各種史料來看,沒有跡象顯示北条時政前述的方案 (維持兵糧米制度)在之後獲得實現。不僅如此,如果相信《吾妻鏡》的日期的話,源賴朝已經在228日下令停止肥前國神崎莊武士的濫行、上皇灌頂用途等事,同時對於兵糧米問題也做出如下決定:

這顯然是對北条時政下令「全面免除五歲七道各國的兵糧米未進部分」。據《吾妻鏡》記錄,這命令於321日正式發佈。因此這只能看作是北条時政依據源賴朝的指示執行規定程序後的結果。北条時政本來意圖徵收兵糧米的未濟 (繳納)部分,但源賴朝卻命令免除未濟 (繳納)部分。北条時政多少帶有理想主義色彩、以維持兵糧米制度為目標的政治方針,最終在源賴朝的現實判斷下,於文治二年3月被消滅。

3)沒官領檢地

北条時政於文治二年3月在京都提出實施檢知 (地)沒官領、謀反人跡所領的方針。北条時政在31日給後白河院的書狀中寫道:

對此,後白河院在32日和7日兩通院宣中分別答覆表示:

雖然北条時政聲稱得到了源賴朝的諒解,但沒官領檢地顯然是北条時政獨自的構想。後白河院以從二位(源賴朝)的意向不明確爲由,事實上拒絕了北条時政的申請。回到鎌倉後,北条時政就此事向源賴朝報告說:「注謀叛輩知行所、可検知其地、之由、雖言上、不被聴之」*,由此幾乎可以確定,當時北条時政親手製作謀叛人跡所領的注文 (清單),並將其呈交給後白河院,要求在這些所領內實施檢注。

P.S翻譯:(我)雖曾奏請應將謀叛之徒所知行的各處領地列出清單,並對「檢地」(土地測量調查)這些地方,但朝廷並未採納。

4)小結

以上,透過七個國地頭職、兵糧米、沒官領檢地等問題可以清楚看出:在京都的北条時政大致上雖然遵從源賴朝的意向,但是也會依據自己的判斷與院直接交涉,對政策營運一直抱有積極的意志和強烈的慾望。特別是文治二年3月北条時政辭去七個國地頭職,這實際上意味著北条時政本人仍保留總追捕使的職務,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北条時政還打算繼續維持兵糧米制度。

可以看到當時北条時政的計劃裡,他設定了一條環環相扣的政治路線:「追捕凶黨(義經、行家)→惣追捕使→兵糧米徵收」。源賴朝於文治二年3月停止催促 (徵收)兵糧米未進 (未繳納)部分,接著又停止兵糧米本身的方案,正是否定了前述北条時政政治路線的串聯。

(二)國地頭和莊鄉地頭

有關文治國地頭的史料很少,而能夠直接顯示 (反映)在國地頭制度下國地頭與莊鄉地頭間關係的史料更少。先前我指出,派遣其子土肥遠平前往知行備後國的土肥實平,毫無疑問就是該國的國地頭;同時,在備後國大田莊被稱為「年来之者」(資深在地勢力)的下司橘兼隆、大田光家在遠平麾下以侵佔百餘町的門島門田爲開端,致力於擴張領主權;其中一人桑原方下司橘兼隆後來甚至自稱爲「前地頭兼隆」。由此可見,假設這裡存在一種階層關係:最上位的國地頭為土肥實平,下面為代官土肥遠平,在土肥遠平之下則為大田莊地頭橘兼隆和大田光家。另外,我先前也提到,被認爲是播磨國國地頭的梶原景時派遣了被稱爲「彼男一類」(其部下一族)的侍從到當地,卻輕視、怠慢執行國務。

再來從鎮西島津莊島津忠久的例子推測:在文治國地頭制度下,不論是否爲平家沒官領,源賴朝掌握了所有莊園鄉保的地頭補任權。

順帶一提,前面提到的文治二年3月北条時政和後白河院之間圍繞七個國地頭職的交涉,如下所述,可以定位為這個問題的核心史料。對於北条時政提出辭退七個國地頭職、改任總追捕使的申請,後白河院在文治二年37日的院宣中寫道:

前面的文章有趣的是,後白河院在此表示:「這裡即使改稱『總追捕使』,只不過是換了名字而已,與『地頭』並無不同」。對於北条時政提出歸還七個國地頭職、改任總追捕使的申請,後白河院2日也稱:「七ヶ国地頭辞退事、尤穏便聞食、惣追捕使事、何様可候哉。」 (關於辭去七國地頭一事,(朕)聽聞後深感此舉甚為妥適;然而改任惣追捕使一事,究竟會演變成什麼樣貌呢?)

由此可見,對於後白河院來說,重要的不是「國地頭」、「總追捕使」的名稱問題,而是那些已經被派遣到各國,在兵糧米及其他問題上不斷侵奪、妨礙所領的關東武士們的實際情況。然而,由於源義經與源行家仍在逃亡,世局尚未安定,因此在未獲得從二位 (源賴朝)的諒解前,不能命令東國武士全面退出。正因如此,眼下「每国置惣追捕使、若又広博庄園許計補者可宜歟」 (在各國設置總追捕使,若只在大型的莊園設置(總追捕使)還算合適)是無可奈何的,但如果出現「寂狭少所、皆悉被補」 (在狹小的領地也要全部設置)的情況,爭吵和訴訟就會不斷。

後白河院在這裡除了提到 各國的總追捕使之外,還提及廣大莊園的總追捕使以及狹小所領的總追捕使。毋庸置疑,前者意味著文治國地頭的轉型,後兩者則意味著文治莊郷地頭的延續型態。後白河院認爲,既然已經決定取消在一般莊園鄉保補任地頭,那麼也應該避免在狹小莊園(鄉保)補任總追捕使。

從後白河院上述的發言來看,在國地頭制度下,源賴朝不僅掌握平家沒官領、還掌握所有莊園、公領補任地頭的權力─不論源賴朝實際行使權力到何種程度─這一點已逐漸變爲無庸置疑的事實。實際上,在後白河院的頭腦中,此時他還無法清楚分辨地頭和總追捕使的區別。

關於莊鄉地頭石井進、石母田正、上橫手雅敬、內田實等學者在1960年代後半期形成的通說見解認爲,源賴朝在文治元年獲得的權限是:在平家沒官領、謀反人跡中,擁有地頭的補任權、成敗權;而在其他莊園、公領中,僅擁有對地頭之輩的成敗權,但不包括補任權。但我認爲這一通說見解成立的根據非常薄弱。如前所述,他們都是根據國地頭制停廢後─即文治二年6月以後的各項史料內容,倒推並套用到以前國地頭制度下的莊鄉地頭身上而得出的結論。

(三)在京都的北条時政

從文治二年3月初與後白河院的交涉中,我們觀察到文治國地頭和莊鄉地頭的關係。接著我們來回顧文治元年11月以後北条時政在京都的足跡,以探索其政治路線的性質。

1.免除兵糧米

a.紀伊國高野山庄 (文治二年正月9日)

根據下面《吾妻鏡》所載的下文 (公文),北条時政在接獲高野山眾徒的訴訟後停止了兵糧米和地頭,並特別派遣雜色守清前往制止狼藉 (暴亂)行為。

 

b.高瀬庄 (文治二年正月11日)

關於高瀨庄,同樣根據《吾妻鏡》記載,後白河院曾發布院宣,要求以繳納兵糧米為條件,換取停止廢除當地的地頭與總追捕使,但北条時政予以拒絕。

另外,這段文字的前半部分是《吾妻鏡》的敘述文(記事體),而後半部分雖然缺少日期與署判 (簽名),但推測是採用了北条時政所發出的折紙(非正式但具法律效力的公文書)內容。

c.弓削庄 (文治二年221日)

對於後白河院下達停止在弓削庄徵收兵糧米的院宣,但北条時政回覆:必須先召回並詢問「沙汰者」(當地的執行官或負責人,亦即當地的地頭或兵糧米使)後再答覆,並未輕易給予免除兵糧米的判決(免判)。因此,負責傳達的吉田經房認為事情存有疑慮,因而暫緩向院上奏北条時政的回覆。

d.肥前國神崎庄 (文治二年222日)

對於後白河院下達停止徵收肥前國神崎庄的兵糧米命令,北条時政並沒有馬上執行,而是請九州的天野遠景依照府宣 (幕府的公文)辦理,並指示詳細查明原委後再作處置,同時也將此事通報給關東 (源賴朝)。

此外,鎌倉方面 (即源賴朝)在接到北条時政的通知後,於同月28向北条時政下令免除七道諸國莊園兵糧米未進 (未繳納)部分,同時跳過北条時政直接向天野遠景下達「肥前國神崎御庄可停止武士濫行事」的指示。這裡所說的「武士濫行的停止」毫無疑問是指停止在該莊園徵收兵糧米。

e.今南、石負庄 (文治二年32日)

在接到後白河院要求停止徵收今南、石負庄的兵糧米院宣後,北条時政提交了下文。這時候他確實予以免除。

f.高野山大伝法院領庄 (文治二年318日)

對於神社佛寺,似乎存在一份命令武士停止徵收兵糧米的鎌倉殿下知狀 (源賴朝的命令公文),北条時政則依據長承官符的意旨,停止了大傳法院莊園的武士兵糧米。

以上列舉了7個關於兵糧米免除問題的案例,可以看出北条時政的對應與先前31日向後白河院提出申請時一樣,表現出堅持執行兵糧米制度的態度

尤其是c221日弓削莊案例,北条時政回覆要先向沙汰者(兵糧米使或地頭)詢問情況後再答覆,表現「無左右不成免判」 (在沒有進一步的調查或依據之前,不輕易給予免除判決)的態度,令師中納言經房感到困惑;從中可以看出北条時政將後白河院的院宣視為相對性的存在,試圖回應東國武士團所託付的政治立場

同樣,在d22日肥前國神崎庄的情況也是如此;在接到北条時政聯絡後的源賴朝立即指示天野遠景停止神崎莊的「武士濫行」,這與北条時政的態度做法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由此可見,北条時政並沒有刻意掩飾院宣在當時政治過程中只具有相對性的意義。這種毫不遮掩的率直,在源賴朝身上是看不到的。

2.地頭 (惣追捕使)停止

a.紀伊国高野山庄 (文治二年正月九日)

北条時政在接獲高野山眾徒的訴訟後,停止了兵糧米和地頭 (如前述)

b高瀬庄 (文治二年正月十一日)

北条時政拒絕了後白河院命令停止地頭總追捕使─即武家沙汰─的院宣。 (如前述)

c 丹波国神吉 (文治二年三月四日)

源賴朝當天指示北条時政「免除」主水司供御料丹波國神吉的地頭職。這或許意味著兵糧米的免除,姑且將其列為地頭職停廢的例子中,留待後續考察。

以上僅有3例,但值得注意的是高瀨莊的案例。院方面的要求當然是停止「武家沙汰」─即「地頭總追捕使」的停止,但與此同時院還提出了要究濟(全額繳納)「兵糧米」的條件。院方以繳納兵糧米作為交換條件,企圖避免「地頭總追捕使」進行的「武家沙汰」,亦即避免高瀬庄武士對田地的知行;相反地,北条時政卻表示:即使已經繳納全部的兵糧米,也不能停止「地頭總追捕使」。此外,北条時政補充表示會停止武士的「狼藉」(非法暴力與掠奪行為),這說明了北条時政的強硬路線帶有一定程度的理想主義。

北条時政判斷即使保留兵糧米制度,並且派遣地頭總追捕使,仍然能夠抑制「狼藉」;相反地,源賴朝則認爲,如果不透過禁止派遣代官至兵糧米所領、進一步停廢兵糧米制度本身,甚至放棄自己領地 (「平家沒官領」與「謀叛人所帶跡」除外)的地頭權限等一系列措施,來徹底斬斷「狼藉」的根源,便無法恢復地方的穩定和秩序。

北条時政的激進路線中,理想主義樂觀主義並存;從某些方面來說,這是為了回應在西國各地的鎌倉武士團的要求。這與源賴朝的現實路線有很大的差異。

3.播磨国問題

文治元年11月,源賴朝派遣北条時政前往京都進止近畿附近知行國等、派遣梶原景時管轄播磨。在別篇文章曾說過,根據《玉葉》文治元年1127日條目記載:

梶原景時進入京都後立即派遣代官前往播磨,驅逐了原本管理國衙的「小目代男」,並封鎖國衙的倉庫。這是源賴朝或梶原景時針對後白河院所屬的知行國─播磨採取的處置,京都的貴族們流傳議論:「法皇御辺事、極以不吉」 (法皇身邊的事,徵兆非常不吉)。梶原景時在播磨國對國衙領的行爲此後成爲院和源賴朝交涉的問題之一,對比如後所述的《吾妻鏡》文治二年324日條目和412日條目可明顯看出:雖然北条時政在文治二年3月接到院方面要求「可施行之由」 (應立即執行) 的命令,但他並沒有馬上「施行」、也沒有裁決是非,而是選擇拖延,最終沒有解決任何問題就返回鎌倉了。

4.法皇灌頂用途沙汰

根據《玉葉》記載,後白河院於文治二年225日臨幸天王寺時,計畫舉行「灌頂加行」(佛教最高規格的授法儀式),並要求北条時政承擔該筆費用,但遭到拒絕,因此不得不延後舉行;最後,後白河院不得已只得直接向源賴朝提出申請:

對此,據《吾妻鏡》記載,源賴朝於同年228日決定「上皇御灌頂用途、早可沙汰法進上事」,並請吉田經房上呈此決定;321日任命藤原俊兼爲奉行,決定從源賴朝自己的知行國─駿河、上總二國─徵調現米千石,再加上從分散各地的御領徵收白布千反、國絹百疋 (給後白河院)作為灌頂加行的費用;其中,駿河、上總的現米在47日以前就已經運抵京都。這筆費用對源賴朝來說也是一筆龐大的支出,不過在這裡也清楚顯示出北条時政和源賴朝的差異。

5.小結

綜上所述,透過兵糧米免除問題、停止地頭總追捕使、播磨國衙領問題、法皇灌頂用途等諸多問題,文治元年11月以後在京都的北条時政並未完全遵守後白河院的院宣,而是將其視為相對性的存在 (即非優先考量因素),並在各方面展現出強硬的政治姿態。文治二年3月北条時政被召回鎌倉,守護京都的任務改由一條能保負責。

(四)在京都的北条時政

關於北条時政被召回的情況,藉由比對《吾妻鏡》文治二年324日條目與413日條目,可以清楚看出,在此問題上院方面、源賴朝以及北条時政本人各自的意向。


上面324日條目顯示身在京都的北条時政,如何應對透過帥中納言經房傳達的後白河院院宣;下面413日條目則是回到鎌倉後的北条時政對上述事件所做的報告,其中包括:(a)謀反輩所領 (沒官領)的檢地、(b)攝關家領的處置、(c)播磨國的國衙領問題、(d)今南、石負莊、弓削杣的兵糧米停止等事項,還有如(e)所示,圍繞北条時政返回關東一事,他在京都與院之間的交涉也是問題之一。

在這裡可以看到:後白河院不願北条時政返回關東,並試圖挽留他;若他必須返回關東,則要求設置「穩便代官」 (穩妥的代官)來處理「地頭等之雜事」。對此,北条時政認為若依照院的勅定行事,恐怕會讓「非器代官等」 (不合適的代官)介入、造成不當影響,以此為由再三堅持拒絕院的申請。最終,北条時政將職權限縮在「洛中警衛事」 (維持京都治安的任務)的範疇內,並將此任務交付給北條時定後才離開京都,而這其實是依照源賴朝內部的指示。當北条時政從京都被召回時,作為北条時政代官的北条平六時定留在京都的條件是,只能負責「洛中警衛」,不得涉入「地頭等之雑事」。由此可見,源賴朝在內部曾下達過強烈的指示。在必須婉拒院的要求下,可想而知北条時政的立場相當兩難、尷尬。《吾妻鏡》413日條目的末段寫道:當時的北条時政是「毎事不違二品御命云 (每一件事都不敢違背源賴朝的命令),這自然透露出源賴朝與北条時政之間的關係相當緊張

儘管北条時政採取強硬的政治路線,但他在京都的評價似乎不差。暫且不論《吾妻鏡》所說的「公平忘私之故」 (公正無私)是否完全屬實,我認為他那嚴格且理想主義的政治路線是合理的。這一點從接下來要提到的關於「洛中狼藉」問題,北条時政、源賴朝與後白河院三者之間的往來交涉,也能清楚看出。

整理安田元久《兵糧米、地頭加徴米小考》(下)

 五、加徵米的意義

(一)加徵米的歷史淵源

「加徵米」如果按照其字面意義來解釋,毫無疑問就是在正稅官物、年貢之外額外徵收的東西。而且如同八代博士所引用的,「加徵」這個詞在平安時代中期的史料中就已經出現,由此顯見這種形式的課稅徵收從那個時代就已經存在。

到了鎌倉時代,莊園中的加徵米也依然存在,且它似乎不僅限於地頭的得分──即所謂「地頭加徵米」。例如,根據若狹國倉見莊永仁三年(1295年)的實檢田目錄,每一名(耕作單位)都標示了每斗代計算的分米,同時加徵米也包含在年貢之中。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加徵米的數量相當於各名分米總計的一成。也就是說,倉見莊規定了各名的斗代:除了田地的分米之外,再加上一成的加徵米作為年貢總額,這顯然是由本所、領家方面收納的加徵米,然而這可能被計入領家方面的年貢之中,或是成為預所及其他莊官的得分。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加徵米」與所謂的「加地子」具有相同的性質。另外,雖然不能完全斷定「加徵米」是否與「加地子」相同性質,但也有地頭以「加地子」為得分的例子,在這種情況下視「加地子」「地頭加徵米」為同性質也無妨,因此我認為兩者之間大體上非常相似

像這樣,加徵米並不限於地頭的得分,一般也作為年貢的一種形態存在,但在鎌倉時代,「地頭加徵米」常常被用作地頭的得分,尤其是在承久以後所謂的「新補率法地頭」,除了每11町中的1町為供田畠之外,依法還可獲得每段5升的加徵米;在此之後,在法令之外經常能看到地頭加徵米,「加徵米」幾乎被視為新補地頭的得分形態。

(二)例子:播磨國福井莊

但是從先前多次引用的備後國太田莊的案例可以明顯看出,地頭加徵米並非只限於新補率法地頭的得分形態。進一步還可以舉神護寺領播磨國福井莊的情況為例。

1. 應長二年(1312年)時之情形

1)徵收之規定

應長二年(1312年)左右該莊東保的雜掌和地頭代發生爭論時,雜掌一方主張:

地頭加徵者、守内検得田、取来者先例也、而地頭等不除内検損田、宛下地責取之条不便次第也、

(地頭加徵米,是依據守護內檢所取得的田地而來,這是有先例的。然而地頭等人卻不扣除內檢損田,反而直接向下地徵收,這樣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相對的,地頭代方面則反駁:

宛取下地之所見何事哉、(中略)任先例致其沙汰之上者、一切無土民之煩、

(直接向下地徵收,這究竟是什麼道理?(中略)若依照先例來處理,則在上層就能完成裁斷,完全不會造成土民的困擾。)

根據這個說法,在福井莊東保中,根據先例,地頭加徵米是從每年內檢的得田*中徵收的,而且很明顯這一點在當時是先例。

也就是說,雖然其徵收比例並不明確,但在福井莊東保裡,地頭加徵米是從成為年貢對象的得田中徵收的。

2)規定之依據

承上,在這場爭論中,地頭代說:

当保地頭職者、追吉河左衛門経光法師之例、任代関東御下知、敢無新儀沙汰、

(本保的地頭職,是依據追吉河左衛門經光法師的先例,並按照代代關東御下知而設置,絕非新的制度。)

另外,

当保者追梶原平三景時之跡、任吉河左衛門経光法師之例、致本司之所務之間、一事以上無新儀沙汰、

(本保乃是繼承梶原平三景時之舊領地,並依吉河左衛門經光法師的先例,承擔本司的所務,沒有一件事是新的制度。)

現在的地頭履行「本司之所務」*,顯然遵循了先例,因此加徵米的徵收毫無疑問也是本司所務的先例。這裡欲探究「本司所務之先例」從何而來,則必須考察此莊地頭職設置的由來。

2. 播磨國福井莊地頭職之由來

1)吉川經光

承上,尚不清楚梶原景時和吉川經光二人的關係,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貞永、天福年間(1232~1234年)吉河經光是東保的地頭。而且經光文永四年(1267年)左右去世,因此推測至少在這約30年左右期間他一直是這個保的地頭

此外,在吉川家文書中元仁二年(1225年)正月一日有收錄一份任命經光為福井莊地頭職的補任狀,雖然該文書本身的文言格式很可疑因而被認為是偽文書,但同樣還存在一份正治二年(1200年)正月25日任命其父親吉川經兼為地頭職的補任狀,而這一份的可信度則較高,因此可以推測經光大概在元仁年間(1224~1225年)左右從其父親手中繼承該地的地頭職。

考察經光的父親經兼正治二年(1200年)正月25日被補任為福井莊地頭職一事:根據吉川系譜、吉川家譜等記載,經兼是吉香小次郎友兼之子;而友兼在梶原景時討伐戰中有功,但在與梶原景茂的戰鬥中相互戰死,因此經兼很合理地處於接受恩賞的地位。另一方面,補任狀的日期與舉行獎賞合戰勳功賞的日期一致,因此很有可能經兼在這一天因為追討梶原氏的功績,而獲得梶原景時的舊領作為恩賞。這與前面相論狀中的「追梶原平三景時之跡」的記載相吻合。

綜上所述,幾乎可以確定吉川氏的福井莊地頭職是梶原追討跡的新恩地頭,並非所謂的新補地頭,而是屬於本補地頭,因此可以說是按照本司跡的所務先例來知行的。由此可見一個非屬新補地頭、卻以加徵米為得分的地頭的例子。據此可知,地頭加徵米並不是新補地頭固有的得分。

2)梶原景時

那麼,梶原景時是如何成為福井莊的地頭職呢?梶原景時在畿內以西的近國獲得很多的地頭職,這與他在一之谷合戰之後,與土肥實平一起被任命為播磨、美作、備前、備中、備後五國守護的事實有關;可以自然推測,除這些知行國以外,他也有被授予地頭職的證據,而福井莊便是這類新恩地頭職的其中之一。雖然很難確定梶原景時被補任為福井莊地頭職的時間,但至少可以確定是在元曆元年以後到文治元年之間

另外,有證據顯示這個福井莊地頭被承認擁有下地進止權,並且還具有地頭名,這一點也與承久的新補率法地頭不同,對下地擁有非常強大的權限,而這樣的權限可能也不是在梶原景時時期才首次被賦予的,而是繼承了本司的所務。即使梶原景時的地頭職是在文治時期補任的,那他也是繼承因犯平家方面的罪科而被沒收的本司之跡。如此一來,前面爭論中地頭代所說的「致本司之所務」,其所指的「本司的所務」未必是指梶原景時時期的所務,而是可以追溯到更早以前的本司。

3. 小結

根據以上內容,我認為已經明確:福井莊的本補地頭是沿襲本司的所務之跡,並以加徵米為得分的意義。也就是說,這個莊園在鎌倉幕府的地頭制度成立以前加徵米就已經作為本司(可能也稱下司)的得分而存在。到了鎌倉時代的地頭則繼續沿用本司的所務、得分。從這一點來看,我認為可以視福井莊的地頭與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屬於同一類型的地頭。

關於太田莊段別五升的加徵米,小野武夫博士表示「可以視為後來出現的新補地頭的得分─段別五升的加徵米制度─的先驅」,確實這些本補地頭的加徵米是承久新恩地頭所適用之新補率法「段別五升加徵米」的先驅形態。

但是,本司跡地頭的加徵米未必都是段別5升,例如:在太田莊,地頭繼承前司=下司的所務─加徵米時,最初為每段1升,到了建久三年再加2升變成每段3升;另外,根據地頭方面的主張,原本加徵米是5升,但成為高野山領後被抽走2升,因此只剩3升。無論如何,建久年間實際上地頭的加徵米是每段3升。由此可見,每段的徵收比例並不固定;總而言之承接前一時代的鎌倉時代初期仍存在地頭加徵米的制度,並且在承久之亂以後的新補率法中被採用

(三)結論

如上所述,鎌倉時代的地頭中,確實存在不分本補、新補地頭之別、以加徵米為得分的例子。鎌倉幕府法律上對於這類加徵米的理解是:屬於「本司跡地頭者」乃依據「所務之先例」、屬於「新補率法地頭者」則依據率法規定,以上二者徵收均具備正當性。

1. 本司跡地頭

在前面引用的福井莊案例中,前揭史料記載的地頭說「宛下地責取」,還說「致其沙汰」,地頭更進一步還主張:

若有新儀之時者、可為百姓等訴訟、雑掌口入永可停止者哉、

(如果有新的規定出現,那麼百姓的訴訟就應由地頭處理,雜掌的介入應當永遠停止。)

由此可見,地頭沙汰的權限包含分配下地以及與領家方面的本年貢分開、直接向百姓徵收。

另外在備後國太田莊,根據貞應二年(1223年)11月的連署陳狀,收納之事─即徵稅─雖然是「高野御使之沙汰」,但可以認為加徵米是與公物=年貢分開、另外徵收的

2. 新補率法地頭

至於新補率法地頭的情況,在寬喜三年(1231年)的追加法中有規定:「加徵段別五升者、為正税官物内之条勿論也」*;另外文暦二年(1235年)7月的追加法中有關於地頭得分田畠加徵,則規定:「仮令本所当一斗巳上之所者、尤可為五升、一斗以下之所者、以三分之一可為地頭分也」*,依據以上規定可以推測加徵米是從正稅官物中扣除的。然而,關於這個追加法的解釋,還存有疑問需要再加以檢討。不過,總而言之依照上述的推測,新補地頭的段別五升加徵米應該與本補地頭的情況有所區別。

而此問題與地頭的徵稅權問題有關,故這裡斷定的結論應暫且保留,然而如果新補地頭的加徵米確實是從正稅官物中徵收的話,那麼前述黑板博士的論據(D)──新補地頭的加徵米則必須當作為例外。不過,關於這一點不論最終會得出什麼樣的結論,無可動搖的事實是:地頭加徵米和本年貢一起向在地莊民徵收,這是鎌倉時代地頭的一種得分形態。


六、兵糧米的意義

前一點論述已經大致明確了地頭加徵米的本質。那麼兵糧米又是如何呢?此外,根據文治勅許的「諸國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的宛課(徵收)權」,其本質又是如何?接下來我想考察這一點。

(一)治承、壽永之亂(源平合戰)時期

兵糧米的原義─無須贅言─就是軍糧米,亦即戰時的軍費。八代博士先前指出,在《山槐記》治承四年(1180年)1210日條目中有記載:「奉新院仰、召兵乱米於諸国、返事且到来之由申、大和能登平宰相賴成知行国 但馬修理大夫信盛領状、紀伊佐渡已上両国平中納言賴盛知行国力不及之由申*」。這裡的「兵乱米」當然就是兵糧米的同義語;這時課徵兵糧米是朝廷為了應對各國源氏舉兵引起大規模內亂的形勢來籌措軍費的方案。也就是說,在治承內亂之際,平氏方面向各國徵收兵糧米作為軍事費用。

1. 平家方面

《吾妻鏡》治承五年正月21日條目記載:「平相國禪門驕奢之餘、蔑如朝政、忽緒神威、被滅払法、悩乱人庶、近則放入使者於神三郡、充課兵糧米、追捕民姻*」這顯示了事實的一部分。還有,壽永三年(1184年)222日的宣旨中:「治承以降、平氏党類、暗称兵糧、掠成院宣、恣充五畿七道之庄公*」這也說明了平氏徵收兵糧米的事情。因此所謂「兵糧米」在本質上就是戰時的軍費

平家不僅在治承四年(1180年)徵收過兵糧米,在後年壽永元年(1182年)也施行過:《吉記》壽永元年317日條目可見「近日諸国庄糧米、重有苛責、可被付使庁之使由、被下院宣」*、《玉葉》壽永元年721日條目也敘述了「女院御領兵糧米事」。

另外,平氏向西逃亡後,源義仲也徵收過兵糧米,但源義仲被源範賴、源義經討伐而戰敗身亡後,朝廷便下達官宣旨,全面停止兵糧米徵收的行動。

2. 源賴朝方面

然而,消滅源義仲的源賴朝勢力為了進一步消滅西國的平氏、結束全國的內亂,還須要展開大規模的軍事行動,為此需要龐大的戰費。元曆二年(1185年)正月,聽聞在西國的源範賴旗下追討軍受缺乏兵糧之苦,源賴朝便對其支配範圍的東國徵收兵糧米並送往追討軍。

然而,源氏軍的武士們還在各國恣意徵收軍費=兵糧米。當時在河內國通法寺領內聲稱:「彼浮免四丁三反内、纏三町余作田候被配兵糧米七斗余、被責勘候」*;而石清水八幡宮領的情況是,分佈於淡路、播磨、備前、備中、安藝、周防、長門、美作、伯耆、出雲等三十餘處的所領中呈現「近年之間、依平家追討、守護武士等或猥抑留御年貢、或宛催兵糧米」*的狀態。這些行為未必得到源賴朝允許,這一點從他對八幡宮領立即下令「早停止兵糧米并旁狼籍、任先例随宮寺使下知、可致其沙汰」*即可明瞭。

然而這種行為在元暦二年(1185年)左右極為盛行,這一點已有許多證據可資印證。例如:元暦二年(1185年)4月,近江國全勝寺提出「往反武士之輩、致狼籍旨」(往來各地的武士們,有橫行霸道、滋生事端的情形)的申訴,因此源賴朝命令那些武士停止狼籍(擾亂行為);又或命令賀茂別雷社領的武士玉井次郎停止濫妨,另外在同一社領中的安志莊、林田莊、三個御廚,它們處於「自近年以降、甲乙武士等、寄事於平家追討、□□□□□園併依令押領、庄民忘年貢之勤、多令闕乏神用之」*的情況,對此後白河院下令「停止武士狼籍、如元安堵庄民」(制止武士的橫暴行為,使莊民能如往常一般安居樂業(安堵));另外還有在山城國泉木津莊,梶原景時不顧院宣和鎌倉殿的下知(命令),因而被申訴「任自由令押領」,故源賴朝對其下令停止濫妨等例子。

雖然這些武士濫妨、狼籍的內容都是掠奪收穫物的行為,但在方法藉口上則有明顯的區別。亦即:如從前述石清水八幡宮領的例子所見,將「猥抑留御年貢」(隨意扣留御年貢)和「宛催兵糧米」(強行課徵兵糧米)相對表述;又如「兵糧米并旁狼籍」─將「兵糧米」與「狼藉」分開─的敘述,顯示宛催(徵收)兵糧米的行為單純的扣留或阻礙年貢是不同的事,而是以籌措戰費為名義掠奪收穫物的行為,且只要這種行為是以非法的方式進行,就會被視為濫妨、狼籍。

(二)文治敕許時期

1. 兵糧米徵收權合法化

關於文治元年12月獲得「諸国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權」勅許的背景經過不再贅述;不能否認勅許的目的確實是為了追捕源義經、源行家而獲取軍費,但另一方面,也完全可以認為其中存在另一層意圖──亦即巧妙地把握源義經、源行家謀反的時機,藉此將上述武士們的濫妨行為合法化。實際上,根據敕許幕府確保了「段別五升的兵糧米宛課(徵收)權」的合法。「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權」獲得合法化後,各國的武士即透過「宛催兵糧米」來徵收現物,不論徵收物的實際用途為何,表面上的名義都是「軍費=兵糧米」。要注意的是,這裡獲得的是「兵糧米的徵收權」,而不是扣留、押領(奪取)年貢或是收取部分年貢的權力。如前所述,文治時期的兵糧米,即使規定可以從官物中徵收,但這也是在「兵糧米」的名目下才得以實現。

2. 徵收兵糧米是地頭固有的職責嗎?

即使文治敕許了地頭徵收兵糧米的權限,但可以就此推定徵收兵糧米是地頭的任務嗎?「徵收兵糧米是地頭的任務」的觀點幾乎已是學界的定論,但不得不說此見解令人懷疑,我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支持這個觀點。

1)論點1:《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

如果是以《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所載:「於畿内近国被補守護地頭之処、其輩寄事於兵糧、譴責累日、萬民為之含愁訴、諸国依此事令凋弊云*為論證依據的話,那就錯了。

這裡我必須承認石母田正主張的論點──21日這一條目整體是一篇非常有問題的文章,其中引用部分的表述也不夠精確;然而暫且不論這一點,這篇文章只是說各國守護的武士及地頭們「以催(徵收)兵糧米為名,反覆非法苛責」,並不是說他們藉由「兵糧米之催」的機會,肆意進行權限外的濫妨、張行(非法暴力擾亂)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兵糧米之催」確實成為了藉口,但從這篇文章中無法明確看出利用藉口所做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如前所述,在整個內亂期間籌措戰費的行為──即「催(徵收)兵糧米」,無論是否得到京都和鎌倉的官方允許,都相當隨意進行,因此各國的武士、地頭以兵糧米的名義進行濫妨的行為,理所當然會招致「萬民之愁訴」、「諸国之凋弊」等譴責。然而即便如此,也不能因此就說武士、地頭的兵糧米徵收是合法的。也就是說,藉由《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文章內容無法立刻得出「徵收兵糧米是地頭的任務」的結論

2)論點2:國衙的協助

如同石井進先生的主張,兵糧米的徵收在文治敕許以前的時期是屬於國衙的權能來執行的。另外,如同文治元年1215日北条時政請文中的敘述「於兵糧米者国図并抄帳所令省免之」(關於兵糧米,應由國圖並抄帳所(即掌管土地與帳簿的官署)予以免除),根據文治勅許而來的「一国平均之役」 (全國平等課役)兵糧米徵收是須要國衙協助才能進行的

對於「兵糧米徵收權是地頭的任務」的定論,石井進先生並沒有提出異議,只是單純地主張兵糧米的徵收須要國衙的協助,但我想更積極地懷疑這個定論(即地頭其中一項任務是兵糧米徵收權)。

3)論點3:兵糧米使、兵糧米催使

當時為執行兵糧米之催(徵收)而存在「兵糧米使」、「兵糧米催使」的事實,將作為支持我主張的理由。在文治二年31日北条時政的書狀中:

凡国百姓等、兵糧米使等、寄事於左右、押領所公物之由、訴訟不絶候也、

(各地的百姓,由於兵糧米使等隨意以兵糧米之事為藉口,侵奪各所領的公物,因此訴訟不斷。)

另外,有關越前國志比莊武士押領的記錄:

去文治元年、為羂索叛逆衆、被遣軍士於諸国之時、雖被入兵糧米催使、散在御家人等、寄事於左右現狼籍之由、

(在文治元年,為了搜捕反叛之眾,派遣軍士到各地之時,雖然設置了兵糧米徵收使,但分散在各地的御家人卻隨意行事,造成了擾亂的情況。)

4)小結

由此可見,這些兵糧米使未必就是地頭,更可能是有別於各國莊園地頭、負責不同任務的職務。這些兵糧米使應該是透過與國衙合作,負責徵收「各國平均每段五升的兵糧米」。當然,也不排除地方上的地頭擔任兵糧米使的可能性,然這不是以地頭的身份職務來行使徵收權;雖然可以想像地頭可能參與了兵糧米徵收的過程,但我認為那並非地頭固有的任務

(三)文治二年3月以後

以上是我對於「文治元年的兵糧米宛課(徵收)權」的內容和實體的理解,然而幕府獲得的這一權利在次年文治二年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當年3月的停止令是否為全面原則性的停止是個疑問,在此暫且擱置不論,不過無論如何,「全国平均」的原則已經被打破。然而兵糧米本來就是兵亂米,因此就軍費而言,其徵收權的根據無庸置疑會隨著內亂局勢的推移而有所改變

後來在承久之亂時,幕府再次在全國範圍內宛課(徵收)兵糧米;承久三年(1221年)814日北条泰時的下知狀中記載:

有限段別参升兵糧米催之外、可令停止非分沙汰之由、下知先畢、

(除了規定的每段三升兵糧米徵收之外,其他不當的處置應予以停止,這是幕府已經正式下達的命令。)

更進一步,在貞應元年(1222年)56日的關東下知狀中有記錄:

去年守護人糧米沙汰時、寄事於左右所令押領也、

(去年守護人在處理糧米事務時,藉此隨意侵奪周邊的財物。)

還有承久三年(1221年)8月對土佐國香曾我部保發佈的下知狀:

早可令停止兵糧米催已下狼籍、

(盡速停止兵糧米的徵收以及由此引發的擾亂非法行為。)

以及對備中國的新見莊下令停止兵糧米的官宣旨:

被停止諸国諸庄三升米之議責、

(關於停止諸國諸莊三升米的議論與責任。)

等例子都充分證明。在承久之亂時的兵糧米為每段三升,且守護似乎也擁有沙汰權;以上種種例證都更加明確兵糧米作為戰時軍費的性質

另外,根據這裡引用的新見莊相關文書中,承久三年(1221年)1029日停止了「諸国諸庄三升」的兵糧米,取而代之的是請備前、備中兩國為武士補給兵糧米,這與「承久三年四年日次記」中同一日的條目相互呼應:

充給備前・備中二箇国於武士、可停止諸国狼籍之由、被下宣旨、

(以備前、備中兩國供給武士,並發佈宣旨停止諸國的擾亂。)

補充兵糧料所作為替代全國性兵糧米徵收被停止的方案,筆者認為這種方法是考慮文治二年停止兵糧米的一條重要線索。


七、結語

(一)「地頭加徵米」與「兵糧米」是根本不同的事物

根據以上敘述,我認為已經明確了所謂的「地頭加徵米」和「兵糧米」在本質上是不同的事物。「鎌倉時代的地頭加徵米」並不是「文治敕許的兵糧米」的另一種形態,而是作為地頭得分的一種形態存在,尤其是承久新恩地頭是由法律賦予的得分形式。至於兵糧米的軍費性質,鎌倉幕府也非常清楚這一點。

既然已經明確了「加徵米」與「兵糧米」是完全不同的事物,而且兵糧米的本質是一般的軍費,其徵收任務也不是地頭固有的職責,那麼「兵糧米是地頭的得分」、「『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課徵)權』即地頭職」的說法,其根據便會大幅動搖。眾所周知《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條目:

件北条丸以下郎従等、相分賜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諸国、不論庄公、可催兵糧段別五升、非啻兵糧之催、惣以可知行田地、

(賜予北條時政以下的郎從等人,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等各國。不論莊園或公領,皆可徵收每段五升的兵糧米,且不僅限於兵糧米的徵收,更可以知行(實際管理與領有)田地。

關於此段話的內容及涵義,日本歷史學界有許多爭議和討論,故在此筆者僅就字面上做翻譯。)

地頭的職權有「田地的知行」和「兵糧米之催」之分,另外也存有兵糧米和地頭職同時停止或者二者並存的例子;黑板博士後來也改口:「沒有發現任何以兵糧米為地頭得分的實際例子」,由此看來,不能將地頭職和兵糧米視為同一事物。而且在承久時期也有記載:

或以兵糧米之宛文、恣号地頭、如此張行皆可停止、

(有人憑藉兵糧米的文書(宛文),恣意自稱為地頭,並進行擴張權力之行為,這些都應當禁止。)

這不就證明兵糧米徵收和地頭職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嗎?因此,我也不得不依然支持牧博士的見解──將「地頭職」與「兵糧米」視為不同的事物。

(二)如何解釋文治二年321日諸國兵糧米停止的宣旨

1. 可能的解釋

最後關於這個問題所留下的論點應該是:如何解釋文治二年321日「諸國兵糧米停止的宣旨」。關於這一點,雖然還不能斷言確定,但是大致可以認為如下。

亦即這道宣旨確實原則性地停止「諸國平均段別五升宛課(徵收)權」,但當然存在例外,各國武士可能不依規定實行、繼續非法徵收兵糧米。此外,雖然停止了「諸國平均段別五升」這種「兵糧米宛課(課徵)」的形態,但這不代表否定了兵糧米徵收本身

文治二年閏7月日吉社領的近江國建部莊中,往來的武士在寄宿時:

或放入乗馬、或苅取作田、加之号糧料押取御供米、

(有的武士隨意將馬匹放進田裡(踐踏放牧)、有的強行收割田裡的作物,甚至以軍糧為名義強行奪取御供米(供奉神佛或朝廷用的米)。)

對於此情況,幕府下令停止「件寄宿狼籍」(關於武士強行寄宿所引發的橫暴行為),此即意味著:即使在一般性停止兵糧米徵收之後,武士們仍以兵糧米為藉口繼續擾亂非法行為。另外在周防國伊保莊,當社司控訴土肥實平押領(侵奪兵糧米)時,源賴朝找來並詢問實平,實平回答:

於兵糧米免除了、況無押領、

(關於兵糧米的(徵收),已經被免除了,更何況是侵占奪取(土地或收益))

這不就顯示出實平遵守兵糧米徵收停止令的意思嗎?

2. 替代的方案

如果更進一步大膽地推測,作為3月停止「諸国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的替代,我認為是點定 (劃定)特定的地區作為兵糧料所來進行宛給(分配、供給)。這點八代博士已經指出來了:《吾妻鏡》文治三年819日條目源賴朝書狀中寫道:「其外或為兵糧米沙汰、或為大番勤仕、武士等在京事多候歟」*,可以肯定以某種形式進行過兵糧米沙汰。

而且,中田博士作為自己論說的例證所引用的《吾妻鏡》文治三年(1187年)88日條目中有記載:「自東国武士上洛之日(中略)為兵糧米充給所」,這反而顯示在文治敕許之前,就已存在透過「設定兵糧料所」的形式來籌措軍費的情況;同樣,中田博士引用的《吾妻鏡》文治三年(1187年)29日條目中:「守護定綱為兵糧米点定之」這不就是兵糧料所點定的意思嗎?

不言而喻,這當然與「諸国平均段別五升宛課」形式的兵糧米徵收不同,因此我認為,文治二年3月放棄前一年獲得的一般性各國平均徵收兵糧米的權力,作為替代的方案是由幕府及守護實行兵糧料所的點定。如果結合前一節末提到的承久之亂後的對策一起考慮,這不是極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嗎?

有關這個文治二年3月兵糧米停止宣旨的解釋,目前仍屬臆測階段,有待後續研究;回歸本文主題,前面的結論仍不變:「文治兵糧米」與「地頭加徵米」是不同的事物,而且也不是地頭的得分。因此,與本結論相反立場為前提的中田博士學說存在相當大的批判空間。


八、作者之後記

本稿在校對的過程中,石母田正發表了論文《鎌倉幕府一國地頭職的成立》(石母田、佐藤共編,收錄於《中世の法と国家》),表明了他對文治地頭職的理解之基本立場,這包含了他一系列論文成立背後的重要前提見解,特別是石母田正將地頭職一般性地區分類型,主張區分為一國地頭職莊郷地頭職,並且主張文治元年的地頭職設置問題是以一國地頭為核心;這些主張在鎌倉時代地頭職的研究上,不得不說是極為重大的問題。而且依據他的論說,「兵糧米宛課(徵收)權」是一國地頭職的內容,因此各國平均每段五升的兵糧米被視為一國地頭的得分(收入)。暫且不論該主張正確與否,如果他的立場已如此明確,那麼本文開頭敘述有關石母田正論考展開過程的疑問也暫時消除了。

另外,筆者在接觸到石母田正首次闡明「一國地頭」有力見解以前,便已撰寫完本文,故本文自然無法對既有的地頭研究方向採取批判的立場。石母田正指出:過往研究的缺點在於「沒有識別區分這兩種類型的地頭職,而是將文治地頭的得分與權能等抽象地當作地頭職一般的問題來處理,從而引起了各種混亂」(第24頁),這確實是值得傾聽的意見;如果石母田正的主張正確的話,那麼不得不承認本稿承擔了「過往研究的缺點」。因此就此意義而言,本稿整體上有不少地方須要修正。

但是,石母田先生的新論說尚未經過充分的重新檢討若要全面採納,本身仍包含過於重大的問題,加上我自己也有難以接受的地方;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想必今後還須要花很多時間,而要在本文中檢討、採納石母田正的新學說並加以修正、甚至全面改寫內容,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我未敢增筆修訂。尤其本稿將問題的範圍限定在「兵糧米」與「地頭加徵米」的關係之內;即便在不久的將來,隨著研究的進展,預估對於此問題會有全面的修正,但本稿仍具備一定的意義;有鑑於此,本稿是在已經知道石母田正新論說的情況下仍以原本的內容發表。

圍繞文治国地頭源頼朝與北条時政的相剋(上)

文治元年 (1185 年) 11 月,源義經與同夥源行家的謀反企圖遭到源賴朝封殺,繼壽永三年 (1184 年)初木曾義仲被殲滅及一之谷合戰勝利後,源賴朝再次壓制京都;此時,他請求後白河院實施守護地頭制的起源──國地頭,亦即在國地頭制下,爲了追捕成爲謀叛者的源義經、源行家,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