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三田武繁《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結尾)

 一、前言

在源義經與源行家沒落之前,由院廳所補任的「九國地頭」「四國地頭」,或是源義仲滅亡後在北陸道出現的「鎌倉殿勸農使」,在「國地頭論」中視為國地頭職的先行形態(即前身)。然而,既然對於文治元年11月末北条時政的奏請以及「七ヶ國地頭職」,我們已經獲得如先前文章所述的理解,那麼即便有人指出所謂「先行形態」的存在,也無法以此證明作為鎌倉幕府制度的「國地頭制」曾經確實存在。不過,三田武繁認為:若要使自己「否定國地頭職此一所職存在」的見解具備說服力,因此有必要對文治敕許以前出現的類似制度加以探討。

二、九國、四國地頭

從源賴朝的記載「以義經補九國之地頭、以行家被補四國之地頭候之條、前後之間、事與心相違」,可以確認源義經與源行家兩人分別被補任為九國地頭與四國地頭一事。那麼,九國與四國地頭究竟是什麼樣的存在?

  (一)  關於九國、四國地頭之史料記載

首先我們先來看朝廷對源義經與源行家授權內容的史料。 

史料 H 記載了源義經在逃往西海前,向院廳奏請的具體內容;然而根據九條兼實在《玉葉》留下「入夜賜院宣於義經等」的記錄,可以認為這份奏請雖然在能夠行使權限的地域範圍上有所變動,但大致上還是依照源義經的要求予以勅許。

   (二)  敕許九國、四國地頭之內容

那麼,當時朝廷所授予的權限內容究竟為何?

根據(a),源義經等人獲得的權限,可以理解為針對四國(奏請時為山陽道)與九國之莊園及公領的「沙汰」權;而這裡的「沙汰」權,具體來說即為行使(b)所表示的「調庸租稅年貢雜物等」之「沙汰進上」形式。另一方面史料Ⅰ指出,源義經與源行家藉由被補任為九國、四國地頭的契機,因而獲得了對「四國、九國住民」的指揮權。由於源義經奏請的重點在(a)和(b)部分,則這裡的「指揮權」誠如義江彰夫氏所指出:不應理解為「對在地居民全面之支配與統治權」,而應該理解為「為了順利執行『沙汰進上』所需之必要條件」。因此,即便明知可能被批評為武斷的臆測,三田武繁仍推測源義經與源行家獲賜之「院廳御下文」主要內容為:「四國九國住人宜從兩人下知、調庸租稅年貢雜物等、慥可沙汰進上」。

   (三)  與壽永二年十月宣旨比較

順帶一提,壽永二年(1183年)十月宣旨的內容大致復原如下:

甲、東海東山諸国年貢。神社仏寺并王臣家領庄園如元可隨領家

乙、有不服之輩者、触源賴朝可致沙汰

五味文彦指出,這份宣旨與源義經的奏請具有同質性,此一見解值得採納。如果同意將「院廳御下文」理解為如前所述,那麼可以認為:縱使兩者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院廳御下文」的主旨與壽永二年十月宣旨的主旨相同的。換言之,被補任為九國與四國地頭的源義經與源行家,獲准於九國、四國地區行使與源賴朝在東國一樣的權限。

   (四)  小結:「九國、四國地頭」與「七ヶ國地頭職」之比較

這樣看來,依上述內容理解的九國與四國地頭,其存在形態顯然與國地頭論者所設想的國地頭職不同。依照國地頭「發現者」的說法,所謂的「國地頭職」是指:「以律令制之行政單位『國』進行知行的地頭職」,而這樣的型態,也是國地頭論者們共同的理解。然而,九國、四國地頭是超越其字面本身─「九國」「四國」─所表述之律令制行政單位「國」的框架針對特定領域設置之所職,故難以將其視為所謂國地頭職之先行形態。對此,或許會有有人提出「七ヶ國地頭職」來作比較,指出其與九國、四國地頭在表述上有相似之處,或是指出幕府的國地頭職在現實中也是以合併數個令制國的形式、針對特定領域進行補任而存在的──從而以其存在型態的相似性來批判筆者前述的見解。

然而,相較於「九國」、「四國」是用來對特定領域的稱呼,「七ヶ國」只是標示國的數量,兩者在表述上並不具有相似性。再者,誠如文章所指出的,「七ヶ國地頭職」並不像九國、四國地頭一樣名字本身就是所職的名稱,而是作為數個地頭職的總稱。更重要的是,文章已經明確指出「七ヶ國地頭職」並不是國地頭職。

經由以上的檢討,三田武繁認為已經可以確認:九國與四國地頭是與國地頭論者所設想之國地頭職型態截然不同的所職,因此很難將其視為後者的先行形態。

三、鎌倉殿勸農使

  (一)  關於鎌倉殿勸農使之史料記載

接下來來檢討「鎌倉殿勸農使」。元曆元年(1184年)5月日附《後白河院廳下文案》所引用的越前國河和田莊官等訴狀中,有下面一段記載:

自去四月之比、追伊与守(義仲)濫妨之跡、号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内之下知、称地頭字上座乱入御庄内、背度院宣、横張行庄務、致自由之濫妨、

1.史料記載之內容

由上述史料記載可知,在源義仲滅亡後的元曆元年(1184年)4月左右,有一位名叫「上座」的人物,接受「鎌倉殿勧農使藤内」的下知(命令),以地頭的身份前往河和田莊,執行莊園的事務。

鎌倉殿勸農使之所以在河和田莊設置地頭職,是因為該地被認定為「伊予守(源義仲)濫妨之跡」,亦即該莊園曾遭源義仲勢力押領(強行佔領),因此被視為其中一種謀叛人所帶跡(謀反勢力的殘餘據點)。另一方面,河和田莊的莊官則指責上座這種基於鎌倉殿勸農使下知的行為是「亂入」(擅自闖入)、「張行莊務」(強行執行莊務)及「自由之濫妨」(恣意侵擾、破壞);同時院廳下令「早停止源家濫妨併上座之狼藉」──將鎌倉殿勸農使與上座的行為判定為不當的「濫妨」、「狼藉」,並勒令立刻停止。

對此,人們往往會基於上述的指責與判斷而認為:鎌倉殿勸農使在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通常是不當的行為;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2.河和田莊之背景

河和田莊原本是「當預所女房美濃殿的母親藤原周子」將「先祖相傳之私人領地」寄進(捐獻)給法金剛院而成為莊園的;在源義仲勢力「濫妨」之前,「全無有牢籠」(完全沒有受到任何侵奪、干擾),而且院廳曾下達《待賢門院廳御下文》,規定「於地頭預所職者,以周子子孫孫永可傳領知」(該莊園的地頭與預所所職的所有權,應由周子的子孫永遠繼承)。

另一方面,對於源義仲勢力的干預,院廳亦曾於「去年九月比(前後)」下達《院廳御下文》,命令「早停止彼濫妨,任相傳之理以美濃局,永可莊務執行」(立即停止源義仲勢力的濫妨,並依照規定由美濃局世代相傳永永負責執行莊務),確認其行為不當性。

換言之,河和田莊是一個「相傳有由緒,領掌無相違」(莊園的繼承有正統的歷史脈絡,領有與管理的權利沒有任何爭議或矛盾)的莊園,本質上並非謀叛人所帶跡。三田武繁認為,正因如此才會出現前述的指責與判定。雖然目前沒有發現其他鎌倉殿勸農使設置地頭職的案例,但至少可以獲得以下理解: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確實是鎌倉殿勸農使的正當職權之一。

 (二)  探討「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

順帶一提,關於「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已有學者提出二點與本文研究焦點相關的重要指出:

「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推測與日後擔任北陸道守護人的比企藤內朝宗是同一人物。

鎌倉殿勸農使比企朝宗」同時也是一國之地頭,並且以「地頭代」之身份派遣郎從至國內的鄉、保、莊園,而「字上座」即作為其中一人(即地頭代)負責執行管理河和田莊的莊務。

以下,針對上述兩點展開檢討。

1.「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比企朝宗=北陸道守護人?

首先關於。三田武繁對於人物的比定(即「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是比企朝宗)並沒有異議,但若要將比企朝宗視為「北陸道守護人」,他則多少感到懷疑。

1)反思之依據

推測的依據是建久二年(1191年)6月,在源賴朝針對越前國鮎川莊所認可的請文*中記載有:「北陸道方事。申付朝宗」(關於北陸道之事務,交付給比企朝宗)及「今守護人をも不差置候也」(如今並未設置守護人)等內容。由此可得知,兩件事實:第一,在建久二年6月以前的某一個時期,比企朝宗曾負責北陸道的事務;第二,直到建久二年6月為止,都還未設置守護人。

從這兩點出發,三田武繁認為:雖然可以認定比企朝宗是具有守護人(國總追捕使)性質的存在,但仍難以認定其已具備作為正式所職的守護人(國總追捕使)地位。

2)比企朝宗在北陸道活動之事例

另外,可以找到二個比企朝宗在北陸道活動的案例:

A.越前國北条殿御眼代越後介高成妨國務。般若野(越中國)莊藤內朝宗。瀨高莊(筑後國)藤內遠景……各或三年,或一兩年,煩所務,抑乃貢

(越前國北條殿之御眼代(代官)越後介高成干預國務;般若野(越中國)莊之藤內朝宗、瀨高莊(筑後國)之藤內遠景……等人……有的歷時三年、有的歷時一兩年,干擾莊務運作,強行扣押年貢。)

B.越前國志比莊,為比企藤內朝宗被押領之由,有領家之訴

(越前國志比莊,因遭比企藤內朝宗非法侵占,故有領家提出訴訟。)

以上兩個例子都顯示比企朝宗在莊園的活動。如果文治二年(1186年)6月時已經存在越前國總追捕使,那麼從上面的例子可以明顯得知:這個職位絕不是由比企朝宗擔任。

3)小結

總結來說,在現存的史料中,除了作為「鎌倉殿勸農使」的活動之外,無法找到比企朝宗曾經在北陸道整體範圍內展開活動的其他事例。因此,三田武繁認為「北陸道方事。申付朝宗」(關於北陸道之事務,交付給比企朝宗)這段記載的意思是:元暦元年(1184年)左右,比企朝宗被任命為鎌倉殿勸農使。

那麼,比企朝宗究竟擔任鎌倉殿勸農使的職位到什麼時候為止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接下來的檢討中會自然水落石出。

P.S「請文」在日本中世史中是指「下級對上級命令表示接受並承諾履行的誓約文書/答覆狀」(在此為賴朝認可了該份請文的內容)。

2.「鎌倉殿勸農使比企朝宗」=一國之地頭?並且會派遣「地頭代」至國內的鄉、保、莊園?

接著來檢討。在《後白河院廳下文》記載的事書*中,對於「自稱地頭」的上座,被記載為「地頭代僧上座」。基於此點,石井進假設一個「莊鄉地頭=鎌倉殿勸農使的地頭代、而鎌倉殿勸農使=『一國之地頭』」的模式,進而產生了如所述的理解。不過,三田武繁認為這樣的理解,其實是因為忽略了鎌倉殿勧農使的其中一項特徵所導致的誤解。因此,欲特別關注壽永三年(1184年)2月日附錄的《源賴朝書狀》的其中一段文字。

諸国受領等尤可有計御沙汰侯歟。東国北国両道国。追討謀叛之間。如無土民。自今春。浪人等帰住旧里。可令安堵侯。然者。来秋之比。被任国司。被行吏務可宜候。

這段文字是在敘述:在結束追討源義仲之後,源賴朝針對「東國、北國兩道諸國」(所提出)的復興計劃。根據這個計劃,首先從「今春」(今年春天)開始,針對這些國家,由源賴朝全權負責並推動以農民歸住*與安堵*為核心的勸農政策。

在源賴朝撰寫書狀後的4月出現之「鎌倉殿勸農使」,毋庸置疑就是負責執行這類勸農行為(政策)的實務執行者。然而問題在於,這種型態的勸農只在這一年實施。

換言之,源賴朝的計劃是:在源賴朝的責任下,由鎌倉殿勸農使直接施行勸農措施,到了「來秋之比」(明秋前後)取得一定成果之後,將改由新任的國司接手執行「實務」,因此從隔年開始,勸農就成為國司的職責。因此,可以認為:在「來秋之比」新任國司獲得補任之時間點─更進一步來說,當在這一年內完成了耕作責任者的決定、種子與農料(務農物料)的發放等一系列勸農措施,抑或是完成了作為勸農措施其中一環的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之後─鎌倉殿勸農使的職權就已經停止,實質上遭到廢止。事實上,彷彿印證上述的推測,在該年88日,比企朝宗作為源範頼所率領之平家追討軍的一員,離開了鎌倉。

P.S事書:是古代日本公文書(如宣旨、詔書)裡的主要內容部分,也就是正式記錄命令或指令的文字。換句話說,它是詔令的核心正文,用來具體說明要執行的事項。

農民歸住:指因戰亂逃亡的農民重返農地墾作。

安堵:指領主保障或承認其土地權利與生活秩序。

四、結語

回過頭來,將話題回到河和田莊。如同前面所述,一旦河和田莊設置地頭職時,鎌倉殿勸農使在這個莊園的任務就結束了;另外,再加上院廳把這類勸農使的活動稱為「源家濫妨」一事,將上述事實綜合考量後便可理解:補任地頭職的最終責任在於「源家」,也就是源賴朝本人,而鎌倉殿勸農使不過是負責執行設置地頭職的實務工作而已。因此,即便在實際情況上允許將「莊鄉地頭」視為「源賴朝」之地頭代,但三田武繁認為絕不能將其視為「鎌倉殿勸農使」之地頭代;換言之,他認為「鎌倉殿勸農使等同於『一國之地頭』」的模式,難以成立。另外,上座的身分地位或許會成為爭議問題,但三田武繁認為可將其理解為設置於河和田莊之莊鄉地頭的代官,應無任何矛盾之處。綜上所述,可以確認「鎌倉殿勸農使」並非所謂的「國地頭職」。

確認這點後,那麼這篇文章的主要課題也已完成。最後,三田武繁要再指出以下幾點其與「國總追捕使」之間的關聯。源義仲滅亡之後,在北陸道地區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負責設置地頭職之實務執行者,正是前述的鎌倉殿勸農使;然而在平家滅亡後的鎮西諸國,承擔這種任務的人則是源範賴。而誠如先前所述,自文治元年(1185年)11月末以降,在西國諸國負責上述任務者,則是新設置的國總追捕使。因此,就「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之實務執行人」這點而言,可以將「鎌倉殿勸農使」視為「國總追捕使」的先行形態(前身)。

五、文章總結

三田武繁在本文《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所提出的課題是:在石母田先生「發現」國地頭職之後,批判性地重新研究成爲文治的守護、地頭問題研究的中心主題的國地頭論。這裡不是在討論以前研究中爭議不斷的國地頭職的內容,而是把作為研究前提的國地頭職的存在本身作爲討論對象。最後總結一下三田武繁討論得出的結論。

1.  文治元年1128日北条時政奏請的主旨是:針對西國諸國的國總追捕使的補任。

2.  同時被奏請的兵糧米徵收權田地知行權都是爲了順利執行源義經、源行家追捕所必需的權限,屬於以追捕兩人爲任務的「國總追捕使」之權限。

3.  「七ヶ國地頭職」是北条時政在被補任為國總追捕使的七個令制國中,針對謀叛人所帶跡等所設置的莊鄉地頭職之總稱

4.  九國、四國地頭是超越九國、四國之律令制「國」的框架、以特定領域為對象的所職,並不是所謂的國地頭職。

5.  鎌倉殿勸農使在完成指定的任務後,便停止其功能並在實際上遭到廢止;其同樣不是所謂的國地頭職。

6.  綜上所述,鎌倉幕府制度上不存在所謂的「國地頭職」。因此,今後在探討文治的守護、地頭問題時,不須要假設「國地頭職」此一所職的存在。

藉由以上得出的結論,三田武繁認爲已經達到了其預期的目的,但從對文治的守護、地頭問題的整體研究來看,只是在長時間的「彷徨」之後,才勉強回到了出發點。而且,石母田正後來的各項研究,雖然在國地頭論存在如上問題,但除此之外也產生了許多寶貴的成果,絕不是徒勞的「彷徨」。本文未能充分善加利用這些寶貴的成果,還留下許多問題。對於文治的守護、地頭敕許的內容,只靠前面的12理解是不夠的。莊鄉地頭制的成立過程與敕許有何關聯?爲了掌握敕許的內容,還必須明確這一點。雖然還有很多其他問題要討論,但是在確認下一個課題之前,本文在此告一段落。

整理三田武繁《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下)

 一、前言

自石母田正「發現」國地頭職以來,幾乎所有的研究者皆對其存在深信不疑,其原因在於:除了文治二年31日條目的北条時政的「七國地頭職」(以下之史料E)之外,學界認為還存在其他能夠證明國地頭職存在的原史料。本篇文章將檢討以下刊載的史料,以探究國地頭論是否妥當。

(一)史料



上述史料 EFG傳達了文治二年3月上旬北条時政與後白河院進行交涉的事情,一般認為這三份內容是被《吾妻鏡》引用的原史料。在這段期間的交涉中:

a「七國地頭職」的辭退

b惣追捕使的「守補」(補任)

c兵糧米未繳納(未濟)部分的處置

d沒官領的檢地(檢知)

這四點成為爭論的問題點。而我們可將各史料理解如下:史料E是北条時政就上述各問題向院所做的上奏;史料F是院對這些問題表示意見之內示*;史料G則為正式的答覆。

本文探討的重點是上述四點中的(a),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b);然而,由於在上一篇文章已經談到兵糧米徵收權的關係,因此在探討ab之前,作者三田武繁想先對c整理一下。(編按:d)部分在上一篇文章中的田地知行權部分也有提及。)

P.S內示:通常是指非正式的意思表示,也就是還沒有成為正式詔令或公文的「先行表態」。朝廷或上位者,先把自己的意向、態度告知對方,但這並不是正式的決定或文書,只是一種預先的通知。

(二)(c)兵糧米未繳納(未濟)部分的處置

兵糧米的徵收在各地引起了紛爭,並且成為朝廷與幕府之間摩擦的原因之一,這一點也可以從史料 E 中窺見。在這種局勢下,北条時政打算讓院發佈命令(御下知),要求「返還超出規定之徵收部分(過分),以及儘速繳納未繳納部分(未濟)」,希望藉此來解決此一混亂。

無論如何,北条時政的意圖在於促成「未濟」部分的繳納;對此,院方面則表示:「迎春譴責。窮民若為歎歟。其条又定相計旨候歟」(史料 F)、「任道理尤可有沙汰歟」(史料 G)等,要求其放棄徵收「未濟」部分。

正當京都進行上述交涉之際,另一方面,在鎌倉的源賴朝於228日決定免除「兵糧米未進」(未繳納)的部分,並於3月中旬向京都傳達「今後不再徵收兵糧米」。可以認為,圍繞在兵糧米上的紛爭,最後是以「放棄徵收權」的方式暫時告一段落。

二、(a)「七國地頭職」之辭退及(b)惣追捕使之「守補」(補任)

關於(c)的討論暫時停在這裡,接著來檢視(a)和(b)。

(一)國地頭論之有力依據

石母田正看見史料E《吾妻鏡》記載的內容有:

「諸國被補惣追捕使并地頭内七ヶ國分。北條殿被拜領畢」

,因而認為:這裡出現的「七ヶ國地頭職」,毫無疑問是承接前一年11月北条時政之奏請而被「分賜」的所職。換言之,國地頭論者認為,正是這裡出現的「七ヶ國地頭職」字眼,故將《玉葉》記載(史料 B)中「分賜」的具體形態判定為國地頭職補任的依據,同時也成為了國地頭職存在本身的證據。就此意義而言,國地頭論成立與否,關鍵全繫於這裡的「七ヶ國地頭職」;那麼,作為焦點的「七ヶ國地頭職」,當時究竟進行了什麼交涉呢?

(二)「七國地頭職」之辭退

首先,在「一日」──也就是31日以前的某一天,北条時政謁見院,並就「七ヶ國地頭職」一事上奏某些內容。然而,他在未得到「分明之仰(明確的指示)」的情況下便退出了;隨後於31日撰寫書狀,以遂行勸農為理由,上奏辭退「時政給七ヶ國地頭職」(賜予北条時政的七ヶ國地頭職)(史料 E)。

關於辭退理由所敘述的「各為令遂勸農候(為了順利推進勸農)」,雖然也有如大山氏的觀點──將其視為勸農權的返還,但從院的回答來看,應該解釋為:由於「七ヶ國地頭職」存在的本身即妨礙了勸農,故辭退之。此外,若注意到「各」字,便會發覺「七ヶ國地頭職」本身並非表示一個所職的名稱,而是數個地頭職的總稱。翌日32日,院對此一申請回應「尤穩便聞食」(深感極為妥當而予以接納),表現出基本同意的態度(史料 F),於7日也做出一樣的回答。

關於「時政給七ヶ國地頭職」,目前為止研究者皆一致理解為:北条時政領受的就是「七ヶ國地頭職」。這裡便產生了一個重要且難解的問題:北条時政受領並保有的「七ヶ國地頭職」,為什麼是向後白河院提出申請辭退而不是向源賴朝提出呢?

高田實解釋,由於「七ヶ國地頭職」的補任權在於,因此北条時政才會向院提出辭退的申請,並由此否定了作為鎌倉幕府制度之「國地頭制」的存在。與此相對,主張作為幕府制度而存在國地頭制度的義江彰夫則解釋為:此一「辭止」是北条時政在未獲得補任的主體源賴朝─許可的情況下,專斷獨行停止國地頭職的功能,然後向院通告;而被停止的地頭職則返還給源賴朝。此外,大山喬平認為:源賴朝與北条時政之間在政策方面存在著分歧,而被源賴朝賦予廣泛權限的北条時政,遂依據獨自的政治判斷做出此行為。

究竟上述哪一種見解是妥當的?抑或是出於其他完全不同的原因?單憑與「七ヶ國地頭職」直接相關的部分,尚難以做出判斷。因此,若要回答此問題,三田武繁認為必須檢討與此密切相關的惣追捕使「守補」之交涉。

(三)惣追捕使之「守補」(補任)

關於惣追捕使,北条時政究竟向院申報了什麼?根據史料 E 記載:是為了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而「守補」惣追捕使。在此,有必要釐清以下兩點:第一,是關於「守補」的具體內容,究竟是過往學說所主張的「保持、存續」?還是指「全新的補任」?第二,在這種情況下的「惣追捕使」,究竟是以一個「國」為單位的職務?還是以「莊園」為單位的職務?又或者是同時涵蓋二者在內的職務呢?由於我們無法只靠史料E就能釐清上述幾點,因此三田武繁要檢視史料G中記載院具體回答的相關部分,藉此來確定北条時政要求的內容。

1.「同前」、「替」

針對北条時政要求「守補」之惣追捕使,院首先做出了「雖替其名。只同前歟」(雖然更換了名字,實則與先前相同吧)的判斷。那麼,院說的「同前」指的是與什麼相同呢?從文章內容的順序來看,毫無疑問是指前面的a)地頭──亦即北条時政申請辭退的「七ヶ國地頭職」。另外,若這部份的表達在文法上是正確的話,則「替」並非自動詞而是他動詞,因此這裡不應解釋為「即使其名稱不同」,而應該解釋為:「即使改變其名稱,本質上亦與地頭職沒有差別」

2.三田武繁對「守補」解釋之假設

如果以上解釋正確的話,那麼,是否可以認為:北条時政所表達的兩項要求──「七ヶ國地頭職」之辭退與惣追捕使之「守補」,其實只是「將所職的名稱由地頭職改為惣追捕使」單一要求?以上的假設是否正確,讓我們繼續檢討院的回答。

院一方面表示:「在捕獲源義經與源行家之前,若源賴朝未申請停廢,則難以命令全面廢止惣追捕使」,此即說明:惣追捕使的停廢權在於源賴朝,且院亦對此表示尊重;但另一方面,院也隱約透露出希望將其全面廢止的意向。如同上一篇文章提過的,從這部分可以確認:在此之前,已經設置了以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為目的之惣追捕使。此外,院還說道:「在社會秩序尚不安定期間,以國為單位設置惣追捕使;至於莊園方面,僅針對廣大之莊園,斟酌其情況予以補任較為宜合適。」

由於從高瀨庄的案例也可以明瞭:惣追捕使不僅以國為單位設置、也設置於莊園內的事實,因此我們應該理解如下:(b)「但義經行家……可宜歟」的部分,只是在陳述惣追捕使設置的現狀而已;而院方面即便對此現狀感到不滿,但也暫且答覆「可宜」(可以)。若院的回答到此為止,則將「守補」理解為:對既有地位的保持與存續,還算妥當。

然而,院接續說道:「若在狹小的莊園全部補任,恐怕會不斷引發騷動。」顯然這裡的問題是「惣追捕使的新補任」,而院正是藉由指出補任時預期會產生的混亂,展現出拒絕新設的態度。院之所以會提及在「狹少」莊園新設惣追捕使一事,無非因為這是北条時政提出的要求,因此關於北条時政要求的惣追捕使之「守補」,可以理解為是要求「補任新的惣追捕使」的意思;而後白河院當時認為的「惣追捕使」,應該是指在那些被視為規模「狹少」的莊園裡所設置的「莊鄉惣追捕使」

院之所以拒絕上述要求,是因為若予以許可,則可以預期會產生「喧嘩不絕、訴訟不盡」(爭吵不絕、訴訟不止)的事態。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態,毋庸置疑是「萬人之愁」(全天下百姓的憂患)。換言之,可以預料在「狹少」的莊園裡,惣追捕使的存在本身就是「萬人之愁」的原因,因此院才表達拒絕設置的意向。那麼,院為何會有這種預測呢?三田武繁認為:因為在這場交涉前,已經有某種「所職」設置於「狹少」的莊園內,而該所職引發了「喧嘩不絕、訴訟不盡」的情況。那麼,所謂的「某種所職」究竟為何?

讓我們來看看院針對(a)「七ヶ國地頭職」所做的回答;院已明白記敘其存在就是「人愁」(民怨)。對於院、以院為代表的莊園領主階層、乃至於在地農民而言,無論是北条時政申請辭退的「七ヶ國地頭職」,抑或是其要求在「狹少」莊園設置的惣追捕使,都是「人愁」與「萬人之愁」問題的根源,兩者在本質上沒有任何不同。院在針對惣追捕使的回答中,於開頭所說的「雖替其名。只同前歟」,院這樣的判斷正好精準地反映了前面提到的情況。

3.小結

若依照上述作者的邏輯,北条時政一連串的要求亦即「七ヶ國地頭職」的辭退,以及惣追捕使的「守補」實質上是想將所職的名稱由「地頭職」改為「惣追捕使」;而作者三田武繁先前所作之假設應無矛盾、可以成立。

換言之,「七ヶ國地頭職」的辭退與惣追捕使的「守補」,並非作為完全獨立的問題進行交涉。因此北条時政的要求即為:雖然我們可以辭退地頭職,但作為交換,希望能允許我們設置惣追捕使以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

三、到底何謂「七國地頭職」?

(一)何謂「七國地頭職」

既然已經瞭解北条時政的要求內容,那麼其實也可以確定交涉過程中的核心問題──地頭職究竟是以什麼樣的形態存在。既然設置於各個莊園的惣追捕使為問題所在,因此這裡所指的就是以莊園為單位而設置的「莊鄉地頭職」。也就是說,「七ヶ國地頭職」乃是分布在七個令制國內的莊鄉地頭職之總稱,並不是「律令制下以『國』為行政單位進行知行(管轄)的地頭職──亦即非「國地頭職」也。

(二)何謂「七ヶ國」?

此外,雖然囿於史料的限制而無法舉出這些莊鄉地頭職所在的「七ヶ國」具體的國名,但毫無疑問,這「七ヶ國」就是北条時政在前一年11月底奏請後所獲得「分賜」的結果(編按:即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道諸國)。

作者三田武繁在上一篇文章中,將「分賜」的形態解讀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同時認為因奏請而獲得勅許的兵糧米徵收權以及田地知行權(沒官領、謀叛人所帶跡的處分權),皆歸屬於國惣追捕使所有。若依照這樣的理解,那麼可以將這些莊鄉地頭職解讀為:北条時政在獲得「分賜」的「七ヶ國」內,藉由對沒官領與謀反人所帶跡行使處分權,來設置莊鄉地頭職。

(三)北条時政與院之交涉為一意孤行嗎?

那麼,北条時政提出的上述要求,真的全是由其獨斷專行嗎?源頼朝在這件事情上,難道完全沒有參與或介入嗎?在史料EFG中各自的(a)及(b),源賴朝出現的地方只有一處──院指出惣追捕使的停廢權事實上屬於源賴朝(史料G的(b));表面上確實沒有跡象顯示源賴朝參與此事。

然而,如果惣追捕使的停廢權屬於源賴朝,那理所當然可以預期,源賴朝對於惣追捕使的設置應該也擁有一定程度的發言權。如果北条時政是在沒有源賴朝指示的情況下獨斷進行這場交涉,那麼由於這樣的要求內容對院而言並非絕對有利,難道院不會如同(d)「沒官領的檢知」問題一樣,直接以「二位卿無申旨。仍不能被仰左右」(源賴朝並未上奏此項,因此不予裁決)為由,拒絕這項要求嗎?

因此三田武繁認為:院的回答之所以採取如此拐彎抹角的說法,是因為這項要求係根據源頼朝的指示所提出的,而源賴朝在惣追捕使方面本就擁有發言(主導)權。因此,連同惣追捕使一起申請的「七ヶ國地頭職」之辭退,三田武繁同樣認為,北条時政是依據源賴朝的指示而提出申請的。雖說在此之前,是由北条時政等人行使沒官領與謀叛人所帶跡之處分權(田地知行權),但莊鄉地頭職的補任權最終仍應屬於源賴朝所有;因此,即使只是所職名稱的改變,但實在難以想像北条時政會在未取得源賴朝許可的情況下,便對這些問題進行交涉。

四、結語

最後將這段期間的交涉進行整理。

在西國諸國中,北条時政等人設置的地頭,其存在成為「人愁」(民怨),不僅妨礙了勸農,也導致爭吵與訴訟頻繁發生等高度指責、批評;有鑑於此,源賴朝為了展現出努力解決問題的態度,以及消除與朝廷之間的摩擦,遂命令北条時政提出一項妥協方案。此一妥協方案即為:雖然停止設置在北条時政知行國內的莊鄉地頭職,但取而代之的是,希望朝廷能准許惣追捕使的補任(這段期間實務的操作雖由北条時政負責,但在制度上,補任的主體仍應是源賴朝)。換言之,這並非單純地停止地頭職,很可能是為了維護既得利益,並且北条時政等人應該是認為:由於惣追捕使的主要任務很明確是追捕源義経與源行家,所以即便會引起一些混亂或反對,也能夠強行推行下去。過往苦惱學者的問題:為什麼北条時政不是向源頼朝、而是直接向院提出申請?原因在於:北条時政其實是依照源賴朝的指示,以上述內容的妥協方案進行交涉。

面對幕府方面的這項提案,由於辭退地頭職一事本就是朝廷所期盼的,因此予以認可;作為辭退地頭職的交換條件,源頼朝所要求的惣追捕使補任,在院看來,本質上與地頭職並沒有差別,只是改變所職的名稱罷了,無法預期事態會有任何改善。因此,院並未承認惣追捕使之補任,並在32日的回覆中,暫時要求北条時政重新考慮此事(史料F)。接著在37日,院做出了正式的答覆:雖然認可關於廢止地頭職的提案,但對於惣追捕使的補任則予以拒絕,理由是:設置在「狹少」莊園,預期結果會和地頭職一樣成為「萬人之愁」,最終否決了幕府方面的提案(史料G)。

只要在觀察殘存史料的範圍內,考慮到:在此之後沒有再出現任何關於此問題進一步交涉的跡象,另外雖然無法確認被總稱為「七ヶ國地頭職」的具體莊鄉地頭職為何,但鎌倉幕府的(莊鄉)地頭制度本身之後仍一直存續下來;綜合這些情況來看,推測這場交涉最終仍是以破局告終。

以上,三田武繁綜合檢討了文治二年3月上旬朝廷與幕府之間的交渉,已明確證實過去一直被視為國地頭職唯一具體證據的「七國地頭職」,實際上為莊園地頭職;換言之,在鎌倉幕府的制度中,並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國地頭職」此一所職存在。結合上一篇文章的檢討結果,三田武繁認為,自石母田氏「發現」以來的「國地頭論」至此基本上可以劃下句點。

整理三田武繁《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

 一、前言──國惣追捕的補任

「即便不假定『國地頭職』這樣的所職存在的話,也可以論述文治守護與地頭的問題」倘若這一見解是正確的,那麼關於《玉葉》記載(史料B)中「分賜」的具體形態,應該如何理解呢?自然而然會想到的便是國惣追捕使的補任。

那麼,在文治二年37日後白河法皇院宣中,有如下記載:

由此可知,在文治二年3月以前,就已經設置了以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為目的的「國惣追捕使」。另外,在《百鍊抄》元曆二年(1185年)619日條目記載:

從上述記載以及《吾妻鏡》等史料中,可以確認在此之前「國惣追捕使」就已經存在了。從前述《百鍊抄》的記載可以指出以下幾點當時國惣追捕使的特徵:

1.它是以追討平家為目的、由源賴朝設置的所職;

2.其停廢權(廢止權)由源賴朝掌握;

3.如果當時的「下知」有徹底執行的話,則國惣追捕使於元曆二年(1185年)6月遭到廢止。

然而,這個「國惣追捕使」究竟是經由何種程序設置的,目前仍不明。

那麼,曾一度廢止的國惣追捕使,究竟是在何時、又是經由何種程序再度設置以追捕源義經、源行家?

過去學者們相信《吾妻鏡》文治元年1128日條目(史料A)的記載,將北条時政的奏請與勅許視為重新設置國惣追捕使的契機;然而,隨著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研究的推進,特別是「國地頭論」的出現與展開,關於這項問題,目前學界尚未達成共識。

即便如此,除了主張「國地頭制度瓦解之後,國惣追捕使制度才正式成立」的大山氏國地頭論支持者之外,大多數的研究者仍試圖在文治元年11月底朝廷與幕府的交涉中尋找原因。進一步來說,這些觀點大致可以分為兩種立場:一是認為以1125日所附的宣旨為契機而設置的;二是認為,北条時政的奏請中包含了設置國惣追捕使的提案,並且獲得勅許而設置。那麼,我們先來檢視前者立場所認為的契機──1125日宣旨。

二、補任國惣追捕使的契機(一):文治元年1125日宣旨

眾所周知,上述宣旨的評價自中田・牧論爭以來,便成為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研究的論點之一,其中須要檢討的課題也很多;不過在此,首先要思考的是源賴朝透過這份宣旨獲得的法律地位,接著再來思考是否能夠將這份宣旨作為依據,來解釋國惣追捕使的設置。

(一)源賴朝獲得的法律地位

1.五味文彥看法

五味文彥將這份宣旨理解為「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的宣旨」,認為源賴朝被補任的是「源義經、源行家追討使」,其根據則是基於「『追捕』與『追討』之間並沒有太大差異」這樣的理解。

實際上,在該時期「追捕」與「追討」似乎並未被嚴格區分;若是如此的話,那麼去強調「源賴朝透過上述宣旨所獲得的地位,不是『源義經、源行家追討使』,而是以追捕這二人為目的的『日本國惣追捕使』」這種議論,似乎沒有太大的意義。

無論對源賴朝或對朝廷而言,這份宣旨的意義在於:將追討(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的責任與權限委託給源賴朝,至於當時源賴朝的所職名稱是「日本國惣追捕使」亦或是「源義經、源行家追討使」,應當沒有太大的差別。

2.中田薰看法

另一方面,中田薰認為,這份宣旨中雖然沒有「宜令某追討」這樣的追討文字內容,但出現了「尋搜」、「捉搦」等意味追捕的字眼,故以此為根據同樣將這份宣旨理解為「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的宣旨」,但主張源賴朝據此而被補任的是「日本國(諸國)惣追捕使」

中田學說強力主張「補任日本國(諸國)惣追捕使」的背後,存在一種認知:即源賴朝之所以能夠在諸國設置「國惣追捕使」,是因為源賴朝自己具備「日本國惣追捕使」的地位。然而,若考慮到前述以追討平家為目的而設置「諸國惣追捕使」的事例,作者三田武繁對於中田學說的認知不禁抱持疑問。

換言之,壽永三年(1184年)正月26日所附宣旨的事書(正文)記載:「應令散位源朝臣賴朝追討前內大臣平朝臣以下黨類事」,由此明顯可見,作為平家追討負責人的源賴朝當時是被任命為「平家追討使」;而三田武繁則認為,無法找到當時源賴朝被任命為「日本國惣追捕使」的證據。

因此,即便不是「日本國惣追捕使」,也有可能設置了「國惣追捕使」。從這點來看,由於本文的重點在於「國惣追捕使制度成立契機」,因此三田武繁認為沒有必要拘泥於源賴朝透過1125日所附宣旨就任的所職名稱

(二)是否能將1125日宣旨作為設置國惣追捕使的依據?

那麼,將追討源義經與源行家的責任與權限委託給源賴朝的1125日宣旨,是否可以被視為使源賴朝得以設置國惣追捕使的直接契機呢?在思考這個問題時,值得注意的是五味氏的指出:「賴朝(幕府)被朝廷賦予的各種權限,與這些權限實際上如何被源賴朝行使──所謂的『權限行使方式』,應該加以區別這兩點。」

如上所見,宣旨本身隻字未提設置國惣追捕使一事;然而,若依五味氏的指出,三田武繁認為似乎可以這樣理解:既然已被賦予了源義經與源行家的追討權,那麼為了行使這項權限,源賴朝便無須再向朝廷取得許可,而能夠自由地設置國惣追捕使。

不過,為了讓這樣的理解得以成立,我們有必要確認「源賴朝在1125日之後,從未請求朝廷認可國惣追捕使的設置」這件事。結果來看,我們仍必須檢討北条時政的奏請中是否包含了設置國惣追捕使的提案?更具體來說,要去檢討是否能將「分賜」的內容理解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

三、補任國惣追捕使的契機(二):北条時政的奏請

(一)《百鍊抄》文治元年1028日條目

接下來三田武繁關注《百鍊抄》的記載。

1.檢討史料《百鍊抄》的性質

首先,必須先確認《百鍊抄》的性質。如先前提及,石母田正採取的嚴格批判史料的方式,成為之後研究該問題時的基本前提。因此,過去被認為成立時間在鎌倉時代末期、且成立背景亦不明朗的編纂史料《百鍊抄》,在國地頭論登場以後,在該問題的研究中幾乎未被使用。

1)平田俊春之見解

然而,進行縝密史料對照的平田俊春卻主張:《百鍊抄》自仁安元年(1166年)以降至建久九年(1198年)為止的記述,是忠實抄錄自吉田經房的日記《吉記》而來的。吉田經房正是在史料B中「伝聞、頼朝代官北条丸、今夜可謁経房云」出現的「經房」本人,不是別人、他正好就是參與北条時政奏請的當事人之一。也就是說,關於北条時政的奏請內容,《玉葉》的作者九條兼實是依據傳聞記錄下來的;相較之下,吉田經房則是記錄了自己的親身經歷,因此《吉記》被認為具有更高的可信度。然而遺憾的是,現存的《吉記》缺少了文治元年9月至11月的部分,因此無法加以利用。不過,如果上述平田氏的主張是正確的話,三田武繁認為可以將《百鍊抄》的該部分(即史料D)比照《吉記》處理

2)五味文彥之見解

另一方面,檢討《平家物語》所依據之年代記的五味文彥,則對上述平田氏的學說提出批判。五味文彥指出:「《平家物語》與《百鍊抄》兩者雖然都以同一日記為根據,但他們根據的日記並非《吉記》。」在此基礎上,他主張《平家物語》從治承三年(1179年)平清盛政變以後到文治元年為止的部分,是利用了身兼朝廷實務的弁官與後白河院院司的藤原行隆之日記

由於五味氏的研究重點在於《平家物語》,因此他對於這一點並沒有說得那麼明瞭;不過,若按照他的主張,則《百鍊抄》從治承三年平清盛政變以後到文治元年為止的部分,也同樣是依據藤原行隆的日記。然而,或許也是因為研究重點的緣故,五味氏並沒有提到,應將《平家物語》的下限視為文治元年的哪一個時間點。假設《百鍊抄》文治元年的部分全都依據藤原行隆的日記,那麼由於可以確認藤原行隆直到該年1229日為止一直都擔任左中弁,並於同日轉任右大弁,且在文治二年5月時仍兼任後白河院的院司,因此可以完全預想,他作為朝廷的實務官僚,極有可能以某種形式參與了文治勅許。

這樣的話,雖然《百錬抄》的可信度不如一手史料《吉記》那樣高,但在探討文治勅許時,我們似乎仍可在一定程度上信賴《百鍊抄》的記載。此外,即便《百鍊抄》文治元年的後半部分並非依據藤原行隆的日記,但五味氏的前提──認為這些記載的依據是朝廷某位實務官僚的日記──並沒有太大問題,因此雖然無法確定是哪一位人物,但該日記的作者想必也以某種形式參與了勅許。所以三田武繁認為,也可以將《百鍊抄》的依據視為藤原行隆之日記,並處理之。(編按:亦即視為與藤原行隆日記相同價值之史料。)

3)小結

關於《百鍊抄》所依據的日記,平田氏與五味氏二人的見解究竟何者較為妥當,三田武繁暫且擱置不論;總而言之,他認為無論依循哪一種見解,都可以將《百鍊抄》作為檢討文治勅許內容的材料來處理;因此在這裡,他將《百鍊抄》文治元年的記述視為抄錄自參與文治勅許之人物的日記,並以此為基礎接續展開下面的考察。

2.檢討《百鍊抄》之內容

接著來檢討記載的內容。前面所引用的史料 D 1028日條目,想必是將1124日北条時政的入京、同月28日北条時政的奏請,以及對此所下達的勅許──三者合併在一起的內容;而根據這份記載,源賴朝透過其代官北条時政向朝廷提出要求,並藉由院宣的發佈而獲得認可的事項,便是補任「諸國守護」一事。

雖然《百鍊抄》的性質可以如前一點所述那樣看待,但就內容而言,史料 D記載本身存在兩個令人懷疑其可信度的問題。第一點是將11月的事件誤記為10月的事件;第二點則是將獲得認可補任的所職名稱記為「諸國守護」,而非「諸國惣追捕使」。

其中,前者推測大概是抄寫時單純的筆誤,或者是在編纂《百鍊抄》作業時所發生錯簡*等技術性錯誤,因此三田武繁認為並不能只憑這一點就去否定記事的可信度。若就內容的可信度而言,反倒是後者所使用的「諸國守護」這一字眼才是真正的問題。

P.S錯簡:是指記事或段落在編纂過程中被錯置或顛倒,導致史料出現不一致或不合理的情況。

關於這裡「諸國守護」的來源,雖然也有如平田俊春的見解一樣──認為是來自《百鍊抄》所依據之《吉記》原本的文字,然而三田武繁則更傾向接受佐藤進一的看法,亦即:除了像《吾妻鏡》這類後來編纂的作品之外,至少就當時最可信的文書記錄而言,在文治年間的史料中無法找到單一一個叫「守護」的職名;因此三田武繁認為:《百鍊抄》所依據的日記原本記載的是「諸國惣追捕使」,但作者在編纂《百錬抄》時,基於當時的常識將其改寫為「諸國守護」。問題在於,若在編纂時確實進行了這樣的改變的話,史料D的可靠性必定受到質疑。因此,可以預期會有人認為:在探討文治守護、地頭問題時,終究不應該將史料D作為材料。

至於作者三田武繁為何這麼執著於《百鍊抄》史料D這段記事呢?他給的答案是:對於《百鍊抄》的記載隻字未提「國地頭職」這一所職,只記載了「諸國守護」的補任(亦即國惣追捕使的補任)內容,他深受吸引。之所以會這麼說,是因為他認為這段記載不僅提供我們特定「分賜」形態的根據,更讓我們看見:國惣追捕使的補任正是北条時政奏請與勅許的核心所在。不過無論如何,這種假設是否能成立,仍必須回歸原點去檢討已確定為原史料的《玉葉》記事(史料B)。

(二)《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條目

以下重新刊載史料B中傳達北条時政奏請內容的部分。

《玉葉》所記載的奏請內容可以分為如上標註之(a)、(b)、(c)三部分,其中關於(a)所示源賴朝的要求,三田武繁基於前述《百鍊抄》史料D之理解,傾向將其解釋為:向朝廷請求認可「『將北条丸以下的郎從等人』補任為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道諸國(以下略稱為西國諸國)的『國惣追捕使』」。也就是說,將「分賜」的具體形態理解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

那麼,在(b)與(c)中表示的兵糧米徵收權與田地知行權,行使其的主體究竟是誰?只要依照文脈解讀上述的記載,很明顯行使(b)、(c)權限的主體是「北條丸以下的郎從等人」。進一步來說,可以認為(b)與(c)是他們在被「分賜」的西國諸國中所行使的權限。因此,如上所述若將「分賜」理解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則在文脈上,兵糧米徵收權與田地知行權便成為國惣追捕使的權限。那麼,這兩項權限從內容來看,是否可以被視為歸屬於國惣追捕使的權限呢?

1.兵糧米徵收權

首先,我們先來探討(b)的兵糧米徵收權。這裡暫且不去探討課徵徵收兵糧米的方法及其實際情況;在此,三田武繁要思考的是源賴朝向朝廷要求這項權限的背景緣由

兵糧米的本質應從「戰時的軍費」這一點去探討;在一之谷之戰後的壽永三年322日,朝廷下達了官宣旨,命令停止在諸國莊園與公領內徵收兵糧米。朝廷的這項決定,對隨後前往西國、由源範頼率領的平家追討軍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導致當時軍隊陷入:

兵粮闕乏之間。軍士等不一揆。各恋本国。過半者欲逃帰

(兵糧匱乏之際,士兵們無法團結作戰,各自思念故鄉,超過一半的人甚至想要逃回去)

的狀態。源賴朝鑑於過去的這些經驗,為了使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的任務能夠順利進行,才將兵糧米徵收權作為其中一個條件向朝廷提出要求──這樣做是相當合理的。

綜合前面提及之兵糧米的本質,以及獲得徵收權的背景緣由來看,三田武繁認為,將兵糧米徵收權歸屬於以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為任務的一國軍事指揮官─即國惣追捕使─乃理所當然。

2.田地知行權

1)田地知行權的意思

接下來關於(c),所謂的田地知行權究竟是什麼樣的權限呢?正因為「惣以可知行田地」(總而言之可知行田地)這樣缺乏具體性的表述,至今學界已提出各式各樣的見解;而作者三田武繁傾向於將此權限理解為大山喬平所說的「沒官領和謀叛人所帶跡的處分權」。亦即:針對任國內的莊園、公領去調查其是否屬於平家沒官領或謀叛人所帶跡──換句話說,就是去調查其是否為沒官的對象土地,並在該區域設置地頭職;他認為,這一連串的作業就是田地知行權的內容。

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表述為「可知行田地」,或許是因為新設置的莊鄉地頭負責徵收、繳納年貢等現地管理;不過,三田武繁更傾向認為這裡想要表達的是:對於從事現地管理的莊官,其改替、補任權實際上脫離了原本的莊園領主之手、轉而委託給「北條丸以下郎從等人」這一狀態。

2)田地知行權的目的

至於在謀叛人所帶跡等地設置地頭職的意義、抑或是其目的究竟為何?

在文治元年126日的書狀中,源賴朝說道:「之所以補任地頭職,是為了防備土民(當地居民)與謀反人等相互勾結、串通。」此外,在隔年文治二年621日的奏狀中,源賴朝也提到在鎮壓平信兼等人的叛亂後,對謀反人所帶跡補任地頭職的事情,並明確指出其目的係為應對與謀叛人勾結的「餘黨」之對策。從源賴朝自身這些發言來看,我們可以「在謀反人所帶跡補任地頭職」視為一種本質上的軍事行為,其目的在於維持那些占領地和沒收土地的治安與秩序。

因此,若依前述的方式理解田地知行權,三田武繁認為將這項權限視為一國之軍事指揮官─即國惣追捕使─的權限,似乎沒有任何問題。在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等人的時候,必須採取對策防範那些可能與他們勾結的勢力;正是基於這樣的考量,源賴朝才向朝廷要求前述內容的田地知行權。

3.小結

綜上所述,從內容來看,兵糧米徵收權與田地知行權確實可以被視為國惣追捕使的權限。因此,我們可以將《玉葉》記載的北条時政奏請內容理解如下:源賴朝向朝廷要求承認在西國諸國設置以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為任務的「國惣追捕使」;同時,為了能讓上述任務得以順利執行,他也要求賦予國惣追捕使兵糧米徵收權與田地知行權(即沒官領與謀叛人所帶跡之處分權)。

三、結語

總而言之,三田武繁將「分賜」的具體形態理解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並將兵糧米徵收權田地知行權視為新補任之國惣追捕使的權限。對於以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為目的設置之國惣追捕使,三田武繁則理解為:源賴朝透過1125日的宣旨獲得了源義經與源行家的追討權;而這份宣旨,大概是因應奉源賴朝之意上洛的北条時政所提出的要求而發佈。即使並非如此,他也推測,源賴朝本人應該也預料到,朝廷一定會下達這樣內容的宣旨。不過,這份宣旨並非用來規定或制約源賴朝所獲權限的行使方式。留意到這一點後,那28日北条時政奏請的意義便可理解為:具體而言,要採取何種手段與方法來追捕二人,亦即針對其「權限行使的方式」向朝廷請求認可;而其方式,如上所述,便是在西國諸國設置「國惣追捕使」。

另外,現在的通說認為,源賴朝在文治勅許之際獲得的權限之一,是「諸國在廳莊園下司惣押領使進退權」。其論據為文治三年(1187年)913日《關東御教書》的一部分:

佐藤進一特別重視底線部分,並將「諸國在廳莊園下司惣押領使進退權」理解為:「以內裏守護以下的軍役指揮權為核心,將其視為惣追捕使的職權較為妥當」。在此,三田武繁遵循佐藤氏的理解,將上述的權限視為對在地領主階層的軍事指揮權,並且同樣理解為這是由國惣追捕使行使的權限。

雖然前面的考察迂迴冗長,但以上即為本章的結論。只不過,即便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也不能因此就否定國地頭職的存在。此外,前面的探討,是依據《百錬抄》那篇尚欠缺可信度的記事推導而出的。在本文中,雖然三田武繁認為該史料中的「諸國守護」是將「諸國惣追捕使」改寫而成的;然而,也能預想到會有人提出另一種解釋──即這裡的「諸國守護」是指國地頭職。國地頭論之所以如此頑強,其原因在於:存在唯一一個能證明其具體存在的案例。因此,檢討「七國地頭職」成為當務之急。

整理三田武繁《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結尾)

  一、前言 在源義經與源行家沒落之前,由院廳所補任的 「九國地頭」 與 「四國地頭」 ,或是源義仲滅亡後在北陸道出現的 「鎌倉殿勸農使」 ,在「國地頭論」中視為 國地頭職的先行形態(即前身) 。然而,既然對於文治元年 11 月末北条時政的奏請以及「七ヶ國地頭職」,我們已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