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安田元久《兵糧米、地頭加徴米小考》(上)

 

一、前言

在鎌倉政權成立史上,文治元年的守護、地頭設置及徵收兵糧米的敕許具有重要意義,這一點毫無疑慮。而且衆所周知,關於這個問題的基本理解是以中田博士和牧博士二位博士的爭論所產生的成果為基礎,在爭論未能得出決定性結論的情況下,隨後便依研究者各自不同的解釋而逐步形成。因此,雖然在根本上存在重要意見的對立,但由於此問題的研究受到許多困難阻礙──特別是作為基本史料的《吾妻鏡》在編纂態度與記載方法上存在不明之處(模糊不清),以及《玉葉》以下的日記記載難以理解,可以說過去的爭論並未被徹底研究,而是被擱置至今。

我自己也早就在思考地頭以及地頭制度的一般問題,並且發表過一些愚見;但必須承認,由於我主要將重點放在追求地頭及地頭制度的社會史方面,因此在政治史方面的考慮相對貧乏,對於政治史方面我大多是建立在諸多前輩的成果之上,尤其是承襲自牧氏的學說。因此,我也沒有正面處理地頭設置的範圍、地頭停止與兵糧米停止的問題,甚至東國地頭與西國地頭的問題。特別是由於大量採納牧博士的學說,結果將如後文所述,我採取了將地頭與兵糧米加以區分的立場,所以在舊稿《鎌倉時代的地頭制度》中,我故意將兵糧米的問題排除在外。

然而,最近關於鎌倉時代初期政治史的各種基本問題,石母田正先生開始積極的研究,特別是對於守護、地頭以及兵糧米停止問題的通說提出了尖銳的質疑,而他闡明的方法是:首先嘗試對原史料《吾妻鏡》的本文進行批判,並從中導出他獨自的解釋。他的主張極富啟發意義,其結論乃至試論中有許多值得傾聽之處,但同時不可否認,他雖然提出了很多問題卻留下了更多的疑問。尤其是石母田正基本上是站在中田薫博士的「兵糧米徵收權即文治地頭職」的主張上來展開論述的,作為理所當然的結果,對於反對中田說、多贊成牧博士主張的一方而言,自然會覺得這些問題的基本理解上有許多疑問存在。

從這樣的意義來說,我認為石母田正關於這些問題所產生的新問題,不能就這樣置之不理;雖然我對他的主張很多部分表示贊同,但是不得不認為在某些方面還必須再檢討。我認為藉由指出這幾點問題,使關於此問題的研究能夠更進一步發展而努力,這才是一直以來思考地頭制度的人應該做的事情。作為這項工作的起點,我嘗試撰寫這篇小論。

順便一提,石母田正的著作是極為龐大的,問題涉及範圍廣泛。而且,他的構想和計劃的一部分似乎尚未發表。因此,在現階段要總括性地採納並綜合性地批評他的成果恐怕並不適當,而且僅憑自己微薄的力量根本不可能。於是,我想先以他最初處理的「兵糧米停止」問題為線索,指出其論考中所呈現的基本理解與愚見之間的差異。當然,視情況需要我會引用他的其他論文並加以論及,這是無須贅述的。只是在本文中,我將盡量集中問題的範圍,闡明石母田正對兵糧米的理解與拙見之間的差異,同時公開我至今刻意迴避的關於兵糧米問題的淺見

石母田正的論文《關於文治二年的兵糧米停止》中,他對以往的定論─即文治二年23月間兵糧米一般性的停止的說法─提出了質疑。他對定論所依據的《吾妻鏡》記錄的正文進行了批判,結果指出該記事因編纂上的疏漏而出現很多錯誤,並得出結論:此時期的兵糧米停止不是一般性、原則性的,而是個別性的停止兵糧米停止未濟物的徵收現在這裡沒有時間詳細敘述石母田正的論考,但支持他主張的重要論點之一是《吾妻鏡》文治二年3停止兵糧米的記錄:

(一)321日條目中的「諸国兵糧米催事。於今者可停止之由。被宣下云。」內容是編者的錯誤或不正確的表述。

(二)228日條目的記載實際是原本在不同日期決定的事項,卻被編纂者錯誤地集中記載於此日,而新修訂增補版《吾妻鏡》中「仰五畿七道諸国庄園、免除兵糧米未進、可令安堵土民事」的記錄才是正確的;《大日本史料》的編者漏掉了「未進」中的「未」字是錯誤的,因此才會誤認為這篇文章是兵糧米本身的一般性停止。

這兩點,都是基於本文批判的史料解釋。在(一)的情況中還提到:「編者用『諸国兵糧米催事』一詞來表示未濟分的意思。」無論如何,他主張:以此段文章作為兵糧米一般性、原則性停止通說的依據是錯誤的。

然而關於這一點,友田吉之助先生提出了批判性的意見,尤其是對於上述疑點,他反而主張北条本《吾妻鏡》及以下其他版本所記載的「免除兵糧米進」才是正確的,並且認為此條目228日的記錄是「無可置疑的」。對於另一條目,他大體同意宣下的時期為三月上旬,而關於其內容,他也論證了不存在任何可疑的根據。

這兩人的說法都是相當有說服力的論考,目前還不能立即判斷哪一方是正確的。即使如友田先生所言,將228日條目理解為「兵糧米進」,並因此承認321日條目的文意及其可信性,但也未必就能否定石母田正其中的假設──《吾妻鏡》編者可能用「諸國兵糧米催事」一詞來表示未濟分徵收的看法。若採取此一立場,則不得不承認,仍然可以主張這時的兵糧米停止並非一般性、原則性的停止這樣的可能性。不過,這個問題其實是建立在不同假設上而產生的看法差異,還需要更多的史料來驗證、支持,並不能輕易斷定哪一方是正確的。此外,作為本文批判的方法,也不得不承認兩種說法都是根據某個前提,並以此前提出發朝著對自己有利的方向展開論說。

關於這一點,考慮到石母田正的立論基礎,他不得不把文治二年3月的兵糧米停止視為個別的、暫時性的,正如他自己在其論文的開頭所述:(一)雖然3月左右已經停止兵糧米,但地頭職的停止至少要到6月以後;根據以往的通說來看,兩者之間存在矛盾,且歷來成為學者之間多方議論的問題,這個矛盾正是從「文治二年3月原則性的停止兵糧米」通說本身所產生的疑問出發。(二)幕府在成立之初即陷入停止兵糧米、失去這一重要經濟基礎的危機(失去兵糧米這一重要經濟基礎、陷入這樣的危機/陷入失去兵糧米這一重要經濟基礎的危機),意味著幕府想要放棄構成幕府體制基礎的地頭制度的物質基礎,幕府採取如通說所述的政策本身就有疑問。

因此,在石母田正的論述背後已經有一個被他視為理所當然、不證自明存在的前提:「文治地頭職即各國平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如前所述,石母田正把「地頭制的物質基礎」納入兵糧米徵收的意義中思考,在其論文裡隨處可見如「兵糧米制度,即地頭從官物中割取、徵收段別五升的兵糧米的制度或權利」、「地頭制的本質即兵糧米制度」,又或「構成地頭制的基礎即兵糧米制度」、「兵糧米制度(因此是地頭制的物質基礎)」等諸如此類的語句,顯然他已經把「徵收兵糧米的權利乃地頭制度的物質基礎」的概念當作不須證明的前提了;而這個見解如前所述乃沿襲自中田博士的「段別五升兵糧米諸國平均宛課(徵收)權即諸國地頭職」的見解。

但是,這一見解真的正確嗎?衆所皆知,牧健二博士針對中田說提出有力的反駁論述;在此沒有必要深入探討其論點,至於結論誰是正確的,則必須暫時保留。不過根據淺見,當今學界,牧說已趨近於定論。而石母田正對於這種尚未有定論之爭論問題,在沒有提出明確根據的情況下便採用其中一方的說法,並以此為前提展開論考,對此我不得不抱持一些疑問。

中田博士從「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地頭職」的立場出發,作出大膽推論:文治二年3月的兵糧米的停止實質上就是地頭職的停止,而「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地頭職」,換言之就是「兵糧米」=「地頭得分」,因此依照中田博士的立場,必然會導出「兵糧米」=「地頭加徵米」的結論。因此,在比較和重新檢討中田說、牧說時,釐清兵糧米和地頭加徵米是否真的是同一種事物,也可視為接近解決此問題的一種方法。因此,本文將集中思考這一點。


二、過往主要學說見解之論證依據

石母田正的論文裡,「地頭加徵米」與「兵糧米」被視為同一事物。這一點,可以從石母田正的表述中,如「兵糧米,或者只是其不同形態的加微米」、「文治二年以後兵糧米=加徵米的存續」明顯看出。無須多言,他的這種解釋完全承襲自中田博士的論點。因此,我們必須考察中田說是在什麼樣的經緯下產生的?又是基於什麼根據而導出的?與此相關的是有必要了解在以往的研究史上,「兵糧米」和「地頭加徵米」的關係是如何處理的。

(一)過往學說之見解

過去在黑川春村的著作《地頭名義考》中,其在「地頭得分員數事」這一條裡,引用了與新補率法地頭的得分率法有關的貞應宣旨,並將其中的「段別五升的加徵米」稱為「兵糧米」。由此可見,明顯將兩者視為同一事物。

接著,在星野恆博士的著作《守護地頭考》中也承襲了這個見解,例如在「地頭得分」的條文裡稱「当初ハ段別五升ノ兵糧米ヲ充催シテ支給セシガヤガテ土地給等ノモノモアリテ其制一様ナラズ、承久ノ新補地頭ニ至リテハ又兵糧米土地二ッノ者ヲ兼給セリ」*;此外,他認為兵糧米催(徵收)實際上在文治二年3月以後仍持續進行,並且引用《吾妻鏡》文治二年1124日的條目,對裡面出現的「加徵課役」一詞提出註解,斷定:「加徴課役ハ即段別五升ノ兵粮米ヲ謂フ」(加徵課役就是指每段五升的兵糧米)。

但是星野恆博士的論述依據不一定明確。在地頭研究的初期階段,「兵糧米=加徵米」的論點被視為是不證自明的,但無論在哪種情況下,都無法看作是建立在明確根據上的立論,不得不承認大部分武斷的判斷並未受到任何批判便繼承下來了。

白話翻譯:

最初是按每段五升的兵糧米來徵收並支給,但後來也出現以土地給付等方式的情形,制度並不統一。到了承久年間的新補地頭時,則同時以兵糧米和土地兩種方式。

(二)黑板勝美見解之論證依據

對於這種看法首次提出異議的是黑板勝美博士的《地頭得分》;當中他雖然一方面承認兵糧米是地頭的得分之一,不過另一方面他主張「地頭加徵米」是與「兵糧米」不同的另一種得分形態。其論述的根據概要如下:

(A)  星野博士引用的《吾妻鏡》文治二年1124日條目中裡面出現的同年108日宣旨寫道:「依令追伐平氏、被補其跡之地頭、称勲功之賞、非指(謀)叛跡之処、充行加徵課役、張行検断、妨総領之地本、責煩在庁官人郡司公文以下公官等之間」*,由此明顯可見「段別加徵」是地頭的得分之一,而且兵糧米在這一年的3月停止,因此這裡的加徵米」和「兵糧米」是不同的。(裡必須注意此論點的前提是原封不動地接受《吾妻鏡》文治二年3月兵糧米停止的記錄。)

白話翻譯:

依照命令追討平氏,補任其跡之地頭,稱為勳功之賞,而對於那些不是謀叛者的所領,也徵收稅務和課賦勞役,妨礙了地主本來的權利,使在廳官人和郡司以下的官員感到麻煩,因而國司和領家向京都朝廷申訴。

(B)  前面引用的宣旨中的地頭是所謂「平家沒官領的地頭」。文治年間的兵糧米是在各國平均徵收的,故「以兵糧米為得分的地頭」和被補任「在特定的平家沒官領、以加徵米為得分的地頭」是不同種類的地頭。

(C)  在高野山領備後國太田莊裡,「加徵米段別五升」是地頭的得分。這個地頭是自平家以來就存在的本地頭,而加徵米也早在當時就已經徵收。因此,加徵米的制度在文治以前就已經存在,並不是從兵糧米演變成段別加徵米。

(D)  兵糧米是從領家得分的官物中徵收的;相對地,加徵米是另外向百姓課徵、由百姓弁濟(繳納)的。這點從上述太田莊的記錄「百姓此定、可令弁済矣」*中可以明顯看出。從徵收方法可以區分兩者。

白話翻譯:

這是百姓既定的稅賦(加徵米),可以令其繳納。

(三)八代國治見解之論證依據

關於黑板博士論述的依據暫時留到後面再討論,但與此幾乎同一時期八代國治博士發表的《兵糧米考》中也主張「兵糧米」與「地頭加徵米」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八代博士也指出,星野說的「加徵課役即兵糧米」說法是錯誤的,其例證如下:

(E)  所謂加徵米,是指除既定的年貢、地子*等以外,另外向人民徵收的米;早在永祚元年(989年)尾張國郡司百姓解文中可見「請被裁断、官法外、任意加發租穀三斗六升事」*的記錄。至於莊園中的加徵,最早於圓光院領越前國平原莊寬治二年(1088年)的內檢帳中可見「加徵五升」的記錄,因此加徵米早在文治元年一個世紀以前就已經存在,而且還有將加徵米作為莊官得分的例證。

地子:指土地的租稅或地代,最初是律令制下公田的賃租料,後來在荘園制度中演變為領主向田地、畑地、屋敷等課徵的稅收。

白話翻譯:請求裁決此事,在官法之外,任意額外徵收三斗六升的租穀。

(F)  黑板博士引用了備後國太田莊段別五升加徵米(地頭得分)的例子(前述C),認為文治以前就已將加徵米作為地頭得分,而源頼朝補任地頭時只是延襲使用舊例。

(G)  加徵米一般為五升,但也有六升、三升、二升、一升等例子,並非固定不變。因此,不能將「加徵米」與每段五升的「兵糧米」視為同一種事物。

等這些點。他主張兵糧米不是地頭的得分,地頭的得分是加徵米供田畠*;以此為前提,進一步考察兵糧米徵收的理由目的,得出結論:第一是軍糧,即為了籌措軍事費用;第二是讓人民認識到幕府的存在;第三,從官物(年貢)中徵收兵糧米,奪取、削弱那些擔任莊園領主的權門勢家的勢力;這些就是徵收兵糧米的理由。

供田畠:為日本中世土地制度中的一種,指荘園領主或國衙為了補償荘官、地頭、運輸者或工匠的勞務,而分配給他們的田地或畠地。這些土地通常免除年貢與公事,成為受給者的直接收入來源。

以上,對「地頭加徵米」和「兵糧米」持完全不同見解的兩位博士,其論述依據為A~G 7點;而需要注意的是,二人都引用了備後國太田莊地頭的例子。因此,有必要研究此地頭究竟是什麼形態的地頭?不過關於這一點,我想在後文再討論。

然而,對於上述黑板博士的學說,中田博士曾提出反駁,但過程中則完全沒有提及八代博士的學說。雖然不清楚是故意無視,還是中田博士沒有讀過八代博士的論文,但不可否認事實上八代博士的論文在學界並未受到關注。無論如何,直接反駁黑板說(間接也包含八代說)的中田博士,他是根據什麼論點來反駁的呢?接下來將對這一點進行整理。

(四)中田薰反駁之論據

中田博士的反駁主要針對黑板說的AB二點,亦即「加徵米是平家沒官領地頭的得分;兵糧米是文治地頭的得分」這一點,其根據如下說明。

I.     《吾妻鏡》文治三年29日條目

有大夫属定康、関東之功士也、彼近江国領、平家在世之時者、称源家方人被収公滅亡、今又守護定綱為兵糧米点定之、依之企参上、幕中有労之間、停止旁狼籍、如元可領掌之趣、今日被仰下、

白話:

有大夫屬定康,是關東的功臣。平家在世時,他曾領有近江國的領地,但平家滅亡時被源氏方面的人收取充公而失去。如今守護定綱又將此地定為兵糧米的徵收地(點定)。基於此,他打算前來上奏。因為在幕府中有功績,平定暴亂行為,依照舊例允許他領掌。今日已下達此命令。

在這種情況下,定綱之所以將定康的領地作為兵糧米料所而予以押領(定綱之所以用兵糧米料所來奪取定康的領地),是因為定綱認為此地屬於平家沒官領。(亦即,在文治二年停止地頭職時被除在外的平家沒官領中,明顯仍有徵收兵糧米的情況。)

P.S.押領:以武力奪取他人的財物、財物等。

II.   《吾妻鏡》文治三年88日條目惟宗行能的解狀

九郎判官逆乱之時、自東国武士上洛之日、行能相具北条時政之手上洛畢、而為兵糧米充給所、置代官不可致沙汰之由、自鎌倉殿依被仰下、不置代官罷下本国畢、

然者於号行能代官之輩者、早被搦取可被処罪也、

白話:

在九郎判官叛亂時,自東國武士上洛之日,行能隨同北條時政一同上洛,並以其領地作為兵糧米的供給所。由於鎌倉殿下達命令「不得設置代官」,因此他未設置代官而返回本國。

因此,凡是自稱「行能代官」的人,應立即逮捕並依法定罪懲處。

行能從義經叛亂後到文治三年8月為止,一直留在地方上以兵糧米徵收地的形式繼續知行自己的所領。這顯示在文治三年時,仍然存在擁有兵糧米徵收權的武士。

III. 《吾妻鏡》文治三年819日條目

洛中群盜蜂起并散在武士狼籍事、度被仰下侯之趣、殊驚歎思給候、時政下向之時、東国武士少差置候訖、其外も或為兵糧米沙汰或為大番勤仕、武士等在京事多候敷、彼輩下鎮狼籍、還疲計略、若如此事をもや企候覧、

白話:

在京都城中,群盜蜂起,並且混雜在武士之間引發騷亂,幕府屢次下令加以處理,令人十分驚訝。當北条時政下向時,曾派遣一些東國武士前往,其餘的武士有的因兵糧米事務、有的因大番勤仕而留在京都,武士在京的情況很多。他們鎮壓擾亂,也因此疲於應付。或許這樣的事情,正是有人企圖而為之。

與(Ⅱ)一樣,文治三年明顯存在擁有兵糧米徵收權的地頭,而且這些武士應該被視為平家沒官領的地頭。因此,沒官領的地頭仍然擁有兵糧米的徵收權。

根據以上的證據,中田博士主張:如同星野說,《吾妻鏡》文治二年1124日條目中所見的108日宣旨裡的「加徵課役」,是平家沒官領地頭固有的得分,而且是所謂的「兵糧米」。而且,他進一步反駁黑板博士以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作為文治以前地頭的得分中存在「加徵米徵收權」的證據:

IV. 關於太田莊地頭,雖然「建久年間段別五升的加徵米成為地頭的得分」這一點很明確,但在貞應二年(1223年)的文書中被稱為「重代地頭」、「往古地頭」,還不清楚太田莊的地頭是否真的從文治時代以前就相傳下來。因此,在沒有充足的證據的情況下,只能斷定文治以前的地頭沒有加徵米的徵收權。

V.   黑板說的論據D,即「兩者徵收方法的差異」,是忘卻實際徵收形態的說法;兵糧米在計算上雖然是從領家的得分中扣除,但實際上是一般莊民直接繳納給地頭。因此,以「徵收方法」來區分兵糧米和加徵米的差別是錯誤的。

那麼中田博士的說法真的正確嗎?又黑板、八代說是否沒有誤認呢?接下來,關於這些以往的爭論點,我想先徹底重新探討後,再闡述我自己的見解。就此問題而言,星野說中田博士繼承,而中田說則是直接對黑板說進行反駁,所以為了便於考察,我打算先討論黑板和中田二人的論說,然後再重新探討八代說。此時要注意的是,黑板中田二人的論說都一致認為兵糧米是文治地頭的得分;而八代說否認兵糧米是地頭的得分。因此從這層意義上來說,先從黑板和中田說開始檢討比較合適。


三、檢討黑板說的論述依據

如上所述,黑板博士雖然承認兵糧米是文治地頭的得分,但是除此之外,他主張還存在以加徵米為得分的地頭,而平家沒官領的地頭包含在其中。

(一)檢討黑板說論據(A)、(B

首先(A)及(B)是以文治二年108日的宣旨為依據,所以必須探討博士提到的該宣旨的內容。這一點已經被星野博士引用過。

1.分析《吾妻鏡》1124日條目之內容

文治二年1124日幕府下達「現在謀反人跡之外者,令停止地頭職之旨」時,這是根據京都方面的申請而採取的對策,正確來說是依據108日的太政官符,而在《吾妻鏡》同一天的條目中,也並列記載內容相同的109日院宣,以及1124日源賴朝針對太政官符和院宣所提交的付請文。

109日的院宣中有「諸國莊公、被補平氏追伐跡之地頭等」記錄,毫無疑問這裡的地頭是指在平氏追捕跡、即平家沒官領的地頭。另一方面,依京都方面申請的內容所見,京都方面指責這些地頭在「非指定謀反跡的地方」中,以「勳功之賞」為名,進行「宛行加徵課役、張行檢斷、妨害惣領之地本」等行為,而這正是官符事書中所說的「地頭的非法濫行」。而源賴朝在付請文中表示,除了「現在謀反人跡」以外,其他地區應該停止這類「地頭之系寄」。

關於《吾妻鏡》1124日條目,石母田正透過正式文章批判指出:這只是對「地頭的系寄」─亦即「地頭的非法濫妨」─的停止,並非如通說所述是地頭職本身的全面停止(但有例外情況),或是地頭原則性的廢除。石母田正的主張是否完全正確,還須要謹慎檢討,不過至少可以確定:這裡的問題是平家沒官領地頭的「非法濫妨」,而源賴朝下令停止的正是這類「地頭的系寄」。

2. 「平家沒官領的地頭」與「宛行加徴課役」的關係

因此,就當前的問題─「平家沒官領的地頭」與「宛行加徴課役」的關係進行思考。如果依上所述理解108日官符和109日院宣的內容,這裡所說的「地頭的非法濫妨」是指在「非指謀反跡之處」進行「宛行加徴課役」以下的行為,那麼在「謀反人跡中」存在「宛行加徴課役」以下的行為,反而應該理解為不是非法行為,進而這類行為也可以被視為沒官領地頭擁有的權限內容。

此外,由於這樣的行為在「非指謀反跡之處」是非法的,因此應該被視為「地頭之系寄」的性質。官符的後段寫道:「然者仰武家、現在謀反人跡之外者、可令停止地頭系寄」,這裡說的「現在謀反人跡」顯然是與「非指謀反跡之處」對立的概念,可以認為是指實際上謀反人跡所領的區域,因此這段話的意思是:在謀反人跡以外的地區,應停止前述「宛行加徵課役」以下的行為,即停止「系寄」=非法行為。

如此思考的話,可以合理認為:這些行為在謀反人跡中屬於地頭的正當權限內容(而不是非法濫權)。官符、院宣以及源賴朝的請文都在討論地頭正當權限以外的「非法濫妨」問題,然而「宛行加徵課役、張行檢斷、妨惣領地本」這些行為的內容本身,並不是一開始就必然被視為「地頭之系寄」的非法行為。

付請文:指向上級(如鎌倉殿、院、朝廷)所提交的正式請願或陳述文書。它是一種「附上請文」的形式,通常隨同其他官方文書(如院宣、太政官符)一併提交,用來表達請求、報告事情或表達、申辯立場。

系寄:日本也未有此漢字。讀作「いろう」,意思為「干渉」。

3.小結

如果以上的解釋沒有錯誤,那麼黑板說的論據(A)、(B)中引用的史料就足以證明加徵米的徵收確實是平家沒官領地頭的權限內容,但是這一點並不能立刻得出區分加徵米與兵糧米的解釋(即加徵米與兵糧米是不同的事物)。也就是說,除非我們以文治二年3月兵糧米一般性的停止為前提,不然只依據平家沒官領地頭以加徵米為得分的事實,無法得出「加徵米與兵糧米不同」的結論。不過由於傳統的「兵糧米3月停止說」疑點很多、尚未釐清,因此可以斷言論據(A)並不一定成立。

如果依照上述「將加徵米視為平家沒官領地頭的得分」的解釋,那麼很明顯平家沒官領地頭是文治年間設置的地頭的一部分,難道這不是反而證明:平家沒官領地頭的得分─加徵米─其實是從文治地頭的得分兵糧米繼承而來,只是呈現出不同的形態而已嗎?若要依照(B)的邏輯來區分兩者,就必須指出:文治設置的地頭(以兵糧米為得分者)和平家沒官領地頭是並存的,而且後者確實是以段別五升的加徵米為得分的事實。正是這一點使得黑板說的邏輯存在明顯的錯誤。

(二)檢討黑板說論據(C

1.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職的性質

要檢討論據(C)時,首先必須從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職的性質進行考察。對於這座莊園已經有了很多研究,因此這裡不作詳細論述。

幕府在太田莊設置地頭的開端是建久七年(1196年),幕府以本莊下司橘兼隆、光家犯叛亂罪為藉口使其下臺時,改補任三善善信為地頭開始的。然而,這座莊園是平家沒官領,而且前任下司兼隆、光家被稱為「往古地頭」、「重代地頭」。至於善信之後的地頭得分,根據「任往古地頭兼高光家等之注文所致沙汰也」的記錄顯示,一直遵循先例處理的。

更進一步,關於補任善信為地頭職的記載寫道:「被置地頭之条者、更非新儀、世良庄司兼高大田太郎光家等之例也、此輩雖年来之者、依謀叛之咎、召下関東、以其跡、所被仰付康信法師(善信)也」*,另外從「備後国大田庄地頭事、本地頭依陰謀事、没収其跡、令補康信法師候畢」*的記載來看,推測兼高(隆)與光家是御家人身份,並且在這座屬於平家沒官跡的莊園中曾被補任為地頭。恐怕他們原本就是本領安堵的地頭。

2.太田莊的加徵米

至於問題核心的加徵米,在善信擔任地頭時記載:「地頭得分加徵米事、先例段別五升也、其内二升、高野御使依令収公、為地頭愁之処」*;關於這個先例,在建久九年(1198年)前地頭(下司)兼隆的注進狀中:

加徵米段別乃米伍升内  弍升御山方押召了不依斗代甲乙参升取了*

由此可知,實際上段別三升的加徵米是地頭(下司)的得分,而善信之後也繼承此先例。更準確地說,善信的《雜事拾箇条》中有記載:「一加徵米事、右参斗代弐斗代者各参升宛、伍斗代下斗代者、各壱升宛、百姓此定可令弁済矣、兼又於加徵者、不可片寄」*,據此確定,段別三升的加徵米是從二斗代以上的土地平均徵收的。因此,至少在本地頭兼隆、光家失勢之前,以及善信擔任地頭職以後,毫無疑問段別三升的加徵米肯定是地頭的得分。

3.文治以太田莊的情況

接下來要考察文治初期的情況,但目前沒有明確的證據。然而如果兼隆、光家是御家人,並且作為本領安堵的地頭職支配這座莊園的話,那麼這個「先例」是否可以追溯到文治以前?

太田莊地頭(下司)的得分──「段別加徵米」是依照文治以前的慣例,故推測它與「兵糧米」是不同的兩碼事。如果以上推理正確,則黑板說的論據(C)暫且成立。

(三)檢討黑板說論據(D

眾所皆知《玉葉》文治元年128日條目記載:「所充諸國之兵糧、皆可募官物內之由、下知之間、庄公之運上不通、人命殆不可待元正」*,黑板博士雖然沒有特別引用此條,但兵糧米是從官物、領家年貢中依每段五升的比例收取的,這一點應該很明確。

不過加徵米並不是從領家年貢裡收取、而是另外徵收的,所以從這個角度去區分兩者是正確的。

(四)總結

以上檢討了黑板說的論證依據,其中(A)、(B)未必成立;若太田莊被稱為「往古地頭」的兼隆、光家確認是此地的根本領主,則(C)可以成立;至於(D)我則認為是支持黑板說最有力的論述依據。

那麼,接下來要探討的是反駁黑板說的中田說論據。

*1原文:被置地頭之条者、更非新儀、世良庄司兼高大田太郎光家等之例也、此輩雖年来之者、依謀叛之咎、召下関東、以其跡、所被仰付康信法師(善信)也

翻譯:設置地頭一事,並非新的制度,而是依照過往世良莊司兼高、大田太郎光家等的先例。這些人雖然長年在任,但因謀叛罪被召回關東,他們的所領改由康信法師(善信)承接。

*2原文:備後国大田庄地頭事、本地頭依陰謀事、没収其跡、令補康信法師候畢

翻譯:關於備後國太田莊地頭職的事情,原本的地頭因為涉及謀反而被沒收其所領,改由康信法師補任完成

*3原文:地頭得分加徵米事、先例段別五升也、其内二升、高野御使依令収公、為地頭愁之処

翻譯:有關地頭的得分加徵米,先例是每段五升,其中二升由高野山的御使依例徵收公用,這使地頭感到困擾。

*4原文:加徵米段別乃米伍升内  弍升御山方押召了不依斗代甲乙参升取了

翻譯:加徵米每段徵收五升,其中二升由高野山方面徵收,其餘三升則由地頭收取。

*5原文:一加徵米事、右参斗代弐斗代者各参升宛、伍斗代下斗代者、各壱升宛、百姓此定可令弁済矣、兼又於加徵者、不可片寄

翻譯:一、關於加徵米之事:三斗代、二斗代的土地各徵收三升;五斗代以下的土地各徵一升。百姓應依此規定繳納,於徵收時不可偏差。

P.S為什麼低抖代的田反而要繳比較多米?

答:這裡的「斗」並不是指最後收到的總稅金或土地面積,而是指「土地等級(生產力)」。

關鍵誤區:此「斗」非彼「斗」

在當時的稅制(石高制)下,土地是按生產力分級的。這裡的「斗代」指的是以收穫量或地力為基準的分級單位,通常是以一反(約 300 坪)土地所預估的產量。

「參斗代、貳斗代」: 雖然數字小,但在這裡通常指代的是肥沃、產量高的良田(例如一反地能產出較多石數的土地,其附加稅的計算基數較高)。

「伍斗代、下斗代」: 在某些文獻脈絡中,「下斗代」則明確是指貧瘠的劣田。

*6原文:所充諸國之兵糧、皆可募官物內之由、下知之間、庄公之運上不通、人命殆不可待元正

翻譯:各國所需的兵糧,都可以從官物之中徵募,然而在下達命令的過程中,莊園的運輸不通暢,人命幾乎無法等到正月。


四、檢討中田說及八代說的論述依據

(一)檢討中田說之論據(Ⅰ)

在中田說的論據(Ⅰ)中,中田博士認為:大夫屬定康在近江國的領地,是在平家在世時被收公因而成為平家領,所以「今又守護定綱為兵糧米點定之」。然而檢討這份文獻,對於這樣的解釋會產生一些疑問。

1.問題1

首先是關於定康的「近江國領所」,這是針對特定土地所享有的一定收益權,在當時的用語稱為「所領」「所職」,這點毋需多言。之後,平家以定康屬於「源家方人」為由而收公其所擁有的經濟性收益權。接著,守護定綱又將這塊土地點定*為兵糧米(亦即要求這塊土地須負擔繳納兵糧米的義務)。

依據中田博士的看法,每段五升的兵糧米徵收就是地頭的得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守護定綱必須補任其他人擔任這塊地的地頭,或是自己兼任此地頭職,以獲得每段五升的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如此一來,定康曾經擁有、而後被平家收公的所領,是不是恰巧與該地每段五升的兵糧米宛課(徵收)權相符呢?反過來說,我們必須假定,過去定康的所領=經濟收益權的內容,就是該地每段五升的收益。這是第一個問題。由於定康的所領掌握在平氏手中,所以被源氏方面的守護沒收,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事實。然而,如果依照字面來讀這段文章,應該理解為:守護定綱將這塊地劃定(點定)為兵糧料所,而不是在此行使文治元年勅許所賦予的「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而且定綱的「點定」行為還被認定為「狼籍」行為而被命令停止進行。

P.S.點定:中世紀莊園領主沒收或扣押土地、房屋和農作物。

2.問題2

第二,將「守護定綱為兵糧米點定」解釋為:守護在平家沒官領中徵收兵糧米是否妥當?若依據中田博士的論述,其前提為:兵糧米是地頭的得分,因此徵收兵糧米是地頭行使的權限,不是守護擁有的徵收權。若依此邏輯,只能將這種情況解釋為:守護賦予地頭的兵糧米徵收權。不過守護是否有這樣的權限令人懷疑。這樣看來,這篇記載反而顯示了:放棄諸國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後,各國的守護根據需要點定(將土地設置)兵糧料所的事實。因此,這點不能當作中田說的論述根據。

(二)檢討中田說之論據(Ⅱ)

中田說的論據(Ⅱ)中引用的《吾妻鏡》記錄:「直到文治三年8月,仍然在下國以兵糧米徵收地的形式作為自己的所領知行」,實際情況恐與中田博士的解釋不同,說明如下。

這份惟宗行能的解狀是他針對自己押領最勝寺領的訴訟所提出的陳述。從全文看來,他在文治元年11月左右跟隨北条時政上洛,當時被賜予兵糧米徵收地,但是源賴朝下知這樣的兵糧米徵收地「置代官不可致沙汰」,因此他沒有設置代官就放棄返回本國。

關於寺家控訴惟宗行能企圖押領的若狹國今重保,行能本人卻說:「況於今重保者,無知行之由來,又自鎌倉殿非恩賜之所,何以令致押領乎」*,反而主張自己對今重保並沒有知行權。即使是在文治元年因兵糧米而被宛給(賜予)的土地,他也遵從賴朝的命令──沒有設置代官就回去本國,彷彿放棄了該地的知行權。

而且關於今重保,既沒有知行的緣由,也不是鎌倉殿作為恩給賜予的土地。因此,如果真的存在押領等事實,那也是冒稱代官之人所為,所以應該儘速抓捕「號行能代官之輩」並處以罪刑。所以透過這篇記事無論如何都無法推導出如中田博士那樣的解釋。

P.S至於今重保,我並沒有任何知行的依據,而且這也不是鎌倉殿所賜予的恩給之地,我怎麼可能去押領呢?

(三)檢討中田說之論據(Ⅲ)

從(Ⅲ)引用的《吾妻鏡》文章來看,這確實可以成為文治三年左右仍然在進行兵糧米徵收的證據。而且必須承認「兵糧米沙汰」和「大番勤仕」一樣,並列為關東武士的重要職權和職務。然而,並不能就此直接推導得出:「兵糧米沙汰」的武士等同於「平家沒官領地頭」的結論;同樣,也不能得出文治二年108日宣旨中的「加徵課役」徵收權與「兵糧米沙汰權」是相同事物的結論。

中田博士為了反駁黑板說而新引用的《吾妻鏡》記事,實際上是建立在博士自身錯誤的解釋與推理的疏忽上,因此(Ⅰ)(Ⅱ)(Ⅲ)各項論據都極缺乏說服力

(四)檢討中田說之論據(Ⅳ)、(Ⅴ)

更進一步考察中田博士對黑板博士提出的論點的批判是否合理;(Ⅳ)的論點,正如前面重新檢討黑板說論述的依據時已經說明過: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在文治時期是本領安堵的地頭─與中田博士的說法相反─是承襲文治以前的先例而來的。所以,中田博士的批判反而是不成立的。

另外,關於(Ⅴ)的主張,黑板說原本就不是在討論實際徵收手續的問題,而是在探討徵收形態的本質差異問題,所以我認為邏輯上中田博士也沒有充分地反駁到黑板說。

(五)總結中田說之論述依據

綜上所述,中田博士所提出批判黑板說的證據,不論是哪一項都不具備作為反證的資格。在中田博士的論述中,以「諸國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即地頭職為前提,他認為文治地頭的得分就是兵糧米,另外同樣承認平家沒官領的地頭也擁有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因此,他視這些地頭的「加徴課役」與「兵糧米」為相同的事物。

如此一來,關於這個問題必須認為黑板說是正確的;但即便如此,如上述所,黑板說的論述依據並不十分有力,我認為其主張在立證方面上仍略嫌不足。另外,黑板說整體還留下一些無法解決的矛盾,特別是在斷定「文治設置的地頭」的得分「兵糧米」、「平家沒官領地頭」的得分是「加徵米」這一點時不禁讓人產生疑問。因此,僅憑黑板博士提出的論述依據還不能完全認可黑板說。

那麼,黑板說究竟哪裡存在模糊空間?哪些地方有問題呢?另外,黑板、中田兩說的爭論點是不是因為沒有觸及問題的核心而空轉呢?作為回答這些疑問的手段,我想要探討與二位博士根本立場不同、與牧博士一樣否定「兵糧米為地頭得分說」、而且對於「兵糧米」和「地頭加徵米」之間關係得出與黑板說相同結論的八代博士的論述依據。

(六)檢討八代說之論據(E)、(F

1.八代說的論據、見解優點

八代說的例證(E)證明了加徵米在永祚元年(989年)或寬治二年(1088年)時就已經出現在史料上,這一點本身沒有什麼問題。例證(F)與黑板說的論據相同,如前所述,如果備後國太田莊的前地頭(下司)橋兼隆、光家是本領安堵地頭的話,那麼八代博士的解釋是妥當的。

另外,針對以星野說為代表的傳統見解,八代博士指出一個盲點:將加徵米認為一般都是徵收每段五升,與文治敕許的兵糧米相同也是每段五升,便輕率地將兩者視為相同,因此八代博士試圖舉例證明加徵米並不一定都是每段五升;然而他所舉的例子只有平安末期的二、三個例子,缺乏鎌倉初期的史料,這方面多少有些不足。不過,他的主張本身並沒有錯誤。

2.八代說的問題

如此看來,八代說的妥當性似乎很高,但是由於八代博士已經以「地頭與兵糧米是不同事物」、「兵糧米並非地頭的俸給」為前提,所以無須另外證實,理論上也可以自然得出結論:地頭的得分──「地頭加徵米」與「兵糧米」是個別、不同的事物。因此,如果暫時捨棄那一前提,而要主張地頭加徵米與兵糧米是不同的,那麼只憑:(一)加徵米一般在文治以前就已經存在、(二)以備後國太田莊一個例子便證明存在以加徵米為得分的地頭,並且該加徵米是勅許兵糧米以前的先例,以上二個論述根據,明顯不足。

3.總結

對於所謂「文治地頭職」與「兵糧米」的關係,在此暫時不作出確定的結論,本文的目的是直接探討「兵糧米」與「地頭加徵米」的關係。雖然八代說可以當作參考,但要照單全收仍不足以令人信服,更不用說要直接採納黑板說。在此必須更具體地考察「地頭加徵米」的性質,並追求「文治兵糧米」的本質,然後在此基礎上對兩者的差異性或一致性得到結論。因此,筆者想要脫離以上考察的各種過往學說,首先從「地頭加徵米」或「加徵米」究竟是什麼意義這個問題開始考察。

安田元久評論義江彰夫所著〈鎌倉幕府地頭職成立史の研究〉

 

圍繞鎌倉幕府地頭職或地頭領主制、文治地頭職的敕許等諸問題,自古以來就作爲學界的研究課題,反覆著很多爭論,始終難以得到明確的結論,各種理論持續不斷被提出。

特別是1960年代初期,石母田正提出所謂「一國地頭職」論以來,對「地頭」問題的研究便迅速活躍起來。在這種情況下,1975年義江彰夫發表了《鎌倉幕府地頭職成立》(刊於《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第23號、第24),此後就這一問題積極展開新見解,本書可以說是義江彰夫各項成果的總集篇。

作者在政治和體制的綜合基礎上以重新把握地頭制度爲本書的目標,基於過去的研究在分析地頭制度成立的各項歷史條件上面,尚未取得充分成果的觀點下,以文治地頭職的成立爲核心,從鎌倉時代以前地頭存在的形態到承久之亂爲止的地頭制度整體歷史,對以前所知的所有相關史料進行重新討論,展開了極其詳細的討論。

這裡介紹一下本書的構成及其內容概略:整體概觀首先在序篇《平安鎌倉時代地方政治的結構和展開》中,從令制下的國郡統治的展開到所謂的莊園公領制的形成,還有在地領主制的成熟等,觀察1112世紀地方政治結構的變化,最後從鎌倉幕府諸國統治的基幹──守護地頭體制的展開,共分爲六章。綜觀本書全體,展現了作者對中世紀成立時期地方政治發展的基本觀點。

在第一篇〈鎌倉幕府地頭職的先驅形態〉中,作者探討了鎌倉幕府地頭職及地頭制度得以成立之社會經濟的前提,並追溯地頭制之政治史的脈絡。焦點放在鎌倉時代以前,即院政時代地頭是如何產生的問題。全書分為四章,對地頭・地頭職之實體,及其特質與形成過程,並對舊說提出批判,同時透過史料檢討提出作者自己的新見解。

其次,第二篇《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成立》也是本書的基幹部分。作者以1975年發表的論文爲基礎,前後分為7章,對幕府創立時期地頭制度成立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在這裡作者精力充沛地分析了各種問題,例如:文治元年11月的「奏請及敕許」、「國地頭與莊鄉地頭」、「地頭職與在地領主」等,而研究方法的重點在於以「賴朝書狀」爲首,重新審視所有已知的史料,並提出作者獨特的見解。另外,作者自己特別強調,對於既有已知的各項史料,是作者自己以獨立的立場進行再探討的態度(例如第二篇第四章中的注14152350等)。

第三篇《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沿革》對成立的鎌倉幕府地頭職的後續沿革進行了論述,分爲國頭職的沿革、莊鄉地頭職的沿革,並從圍繞地頭職關係的朝廷和幕府角度進行考察,整體以承久之亂為界考察鎌倉幕府地頭制度確立、穩定的經過。

以上是本書內容架構的概略,不過由於全書長達770頁,在龐大的著述中涵蓋了許多論點,並且反覆進行詳細的史料檢討,因此在這裡要全面整理與介紹其內容是不可能的。但是,對於作者主張的要點,已經在工藤敬一出色的書評中有適當、正確的介紹,而且也對其論點有指出問題點(《歷史評論》,197811月號),因此,本文期待讀者能先行閱讀該「書評」,而不在此對義江彰夫的論述內容進行評價、反駁或提出質疑,只在以下部分略述一些感想。

本書作爲近年充分對地頭制研究成果的結果,而且以首尾一貫的主旨爲後盾,經過縝密的史料批評所產生的正式研究。對於一直以來將地頭問題作爲主要研究課題的我來說,對此主題本身非常感興趣和關注,而且本書中隨處可見對我的舊著作提出批評,因此也提供了許多新的啟示。

然而,如果要不顧禮貌對本書提出批評的話,可以看到義江彰夫在本書中的論述有相當程度的重複,因此在某些地方其論述的結構沒有十分明確。此外,史料所能證明的歷史事實與研究上的假說或前提,有時也混淆在一起,令人困惑、產生疑問。

另外,以獨立的立場重新研究史料雖然非常重要,但獨立立場無異於一個須要被驗證的假說,因此,與其只去找支持此一立場的史料,更應該檢討是否有否定這一立場的史料。從這個角度來看,本書的史料研討仍然存在一些疑點。也就是說,重新審視史料的新見解,有時不得不說是獨斷的解釋。

這就是所謂的結論先行型的史料解釋。前述工藤氏的書評中指出:「義江氏的方法特點是,在闡明地頭成立條件的第一篇中,透過全面蒐集並歸納相關的史料,和以文治元年126日賴朝書狀爲中心,探究國地頭特質的第二篇分析中,即典型性地表現出:對各個問題的核心史料進行徹底地分析,儘可能地提出各種解釋的可能性來討論,然後排除不成立的解釋,最後採用一個合理的解釋,並檢驗該解釋是否與前後相關史料相抵觸。這種方法確實非常徹底,乍看似乎不可能會有其他的解釋=定位。但實際上,一旦選定某個解釋(或假設),例如:「國地頭固有的權限是莊鄉地頭的進退權」這一命題,那麼所有史料都會被解釋和定位,這些相關史料所具有的其他可能性就會被排除。然而,對根本命題的選擇是否真的不可動搖?如果仍有其他疑問存在,那麼這種論述就變得更加危險了。雖然義江彰夫的主張非常明確清晰,但同時這樣的憂慮也是無法消除的。(中略)在這種情況下,令人不禁覺得義江先生的立論多少有些牽強。」已經有人提出這樣的批評,而我也不得不同意此意見。

另外,義江彰夫雖然以獨立的立場出發重新檢討各種史料,但結果並不一定是全新的結論,很多時候與先前論文主張的內容相似。此外,可能是我才疏學淺,有些結論也有讓我難以理解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就會讓人存有疑問:究竟是為了什麼而重新檢討史料?

例如,在第二篇第七章《到地頭職奏請的政治過程》的結尾寫道:「對於自治承四年舉兵以來的源賴朝而言,將成敗地頭職建立爲公的制度(中略)能夠集結廣泛的在地領主階層利益,並且能夠對反抗源賴朝權力防範於未然,而且由於自己的權力確立爲公權力須要發揮其固有的作用,所以隨著他的權力逐漸成長為公權力,這項制度也逐漸演變成關乎權力存續的重大課題。接著又說:「然而,要將這種私的成敗形式轉變為國家的制度,就必須透過政治過程中權力之間複雜的緊張和矛盾作為媒介。」像這樣在結論的地方,把原本應該直接闡述的部分和一般性、定論性的前提文章混在一起、沒有清楚區分,結果就顯得表述很冗長,這也是令人在意的地方。

這種情況下,前段文章的內容沒有脫離既有定論的見解範圍,如果它沒有在文章中被推導出確實的結論,倒不如只保留後段文章就好了。另外,如果考慮到與本章的關係,前段文章中所附的註解(47),結合本章內容來看,也不能單純用「註」來帶過。綜合來看,會令人難以理解前段文章敘述的意義是什麼。

以上,雖然對義江彰夫的力作─即本書進行了粗略的感想與印象批評,但這些只是他卓越成果中微不足道之處,而且我也怕有些地方是我自己的誤解。

總之,本書確實提出了今後地頭研究中不可避免的各種問題,而這正是這本書的基本價值所在。

(昭和5319783月,東大出版會,A5版,780頁,7500日元) (安田元久)

石井進評論義江彰夫所著〈鎌倉幕府地頭職成立史の研究〉

 

本書是試圖全面闡明鎌倉幕府地頭職成立史A5800多頁之鉅著,是作者在1975年至1978年間接連發表的論文中進一步修改後公開發表。說到「文治守護地頭論戰」可以說是日本中世史上的「耶馬臺國論戰」,自明治時期以來已有漫長的研究和激烈的爭論歷史,而且至今仍未達成普遍認可的最終結論,是一個極為重要且困難的課題。年輕而有才華的作者勇敢地挑戰這個難題,自從著手研究地頭職開始不到5年的時間就取得如此成果,他的勤勉與努力令人深感讚歎。

在多年的「文治守護地頭論戰」中,說到近年來最具劃時代意義的作品,誰也不能不首先屈服於石母田正一系列的研究,尤其是〈鎌倉幕府─國地頭職的成立〉(石母田正、佐藤進一共同編《中世紀的法律和國家》東大出版社,1960315日)。

(1) 強調要嚴格區分有關文治守護地頭的《玉葉》等當時的記錄和原史料等一次史料以及之後編纂的《吾妻鏡》內容等二次史料,強調徹底的史料批判方法;

(2) 根據《玉葉》的記錄,提出將文治地頭分為以徵收兵糧米為職務的一國地頭職以及傳統認為的以莊鄉為單位的莊鄉地頭職二種類型;

(3) 嘗試發展並繼承在歷史學界中被孤立的中田薰學說。

依我來看,以上三點就是石母田正研究的最大特色,也因此在當時學界引起巨大的回響。之後,往大致肯定方向發展石母田正學說的上橫手雅敬、內田(後來改姓高田)實等人,以及站在擁護傳統歷史學界通說的立場上試圖吸收石母田正學說的安田元久等人為首,相繼發表了多篇論文,甚至對於石母田正沒有明確闡述見解的莊鄉地頭職及相關議題也提出了各種理論。在這樣的背景下,在1960年代一度活躍的研究熱潮中,我自己也曾跟隨上橫手、內田氏等人的研究方向提出過一些尚不成熟的試論。

但是這些研究熱潮也逐漸消逝;到了幾乎要被人遺忘的70年代中期,大山喬平與本書作者帶著新的見解進入這一研究領域,並且幾乎同步展開了大量的研究發表,使得「文治守護地頭論戰」進入到新的階段。本書正是作者這些研究成果的集大成作品,也是展現學界最新進展的作品。

接下來我簡要介紹一下本書的主要內容。首先,在〈前言〉(第211頁)中,概觀了關於日本中世社會成立時期的研究現狀,綜合討論社會史的實態與法制、政治史上的形態、功能的必要性,並認為地頭職成立史的研究才是觸及問題核心的課題。接著在〈序篇 平安鎌倉時代地方政治的結構與發展〉中(第13153頁)(全六章,其中論及平安時代的第1到第4章原版為「國衙支配的展開」,公開發表在《岩波講座 日本歴史古代4》〔1976年版〕),探討了地頭職生長和發展的背景──平安、鎌倉時代地方社會的政治結構和展開的特質,這部分不僅作為全書的序論,在某種程度上也自然而然地成為本書的結論之一。此部分首先闡明律令制下國郡支配的結構,然後描繪910世紀以後郡的變質、國衙支配的強化以及在其之下莊園公領制的形成、在地領主制的成熟,並討論鎌倉幕府的成立和守護地頭體制的展開、莊園公領制的變質。

進入本論,〈第一篇 鎌倉幕府地頭職的先驅形態〉(第156306頁)(共4章,其中第2至第4章的原稿曾以〈院政時期地頭職的生成〉為題,刊登於本刊第85編第11號)講述鎌倉幕府成立前夕為止地頭職的生長史。在〈第一章 地頭與地頭職的實際狀況〉中,作者對於這個時期涉及地頭的13份史料,儘可能嘗試復原實際狀況;在〈第二章 地頭及地頭職的特徵〉以及〈第三章 地頭與地頭職的歷史環境〉中在各自的主題中分別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在〈第四章 地頭與地頭職的特質與形成過程〉中綜合總結這些分析。本書的論點繁多難以逐一概括,但貫穿全書最核心的要點是:11世紀末以來,圍繞莊園公領制矛盾引發的領域確定的紛爭,特別是在牽涉到居民長時間爭議的地區裡,運用武力建立在地領主支配基礎的人,就是地頭;而他們後來被莊園領主、進而被國衙承認為「職」,即所謂的「地頭職」。

接下來的〈第二篇 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成立〉(第307607頁)(原稿為《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第23卷及第24卷第1號公開發表的《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成立》(上、下),是以一份過往未經充分研究但珍貴的一手史料──文治元年126日源賴朝致藤原兼實的書狀為主軸進行詳細的分析,並全面論究「文治地頭敕許」的問題;無論在篇幅或研究深度上,這篇都是本書的核心部分。在〈第一章 檢討源賴朝書狀〉中,作者指出關於源賴朝要求地頭職的核心是「諸國諸莊平均」「尋沙汰」地頭職;對於「尋沙汰」的意義,否定了石母田正學說的「僅限於停廢或禁止」,主張它其實「包含補任在內,具有更廣泛的意義」,並根據第一篇的分析得出結論:源賴朝所要求的是對地頭(莊鄉地頭)的成敗,以及必要時能夠根據需求新設地頭職的權限。在〈第二章 源賴朝書狀與《玉葉》奏請記事的關聯〉中,作者重新檢視石母田正提出「國地頭論」的依據──《玉葉》的記載,並主張:徵收兵糧米並非國地頭職固有的職權,其固有職權的內容是莊鄉地頭的成敗。在〈第三章 驗證奏請與勅許的內容〉中,作者對於前面得出的結論透過其他一手、二手史料加以確認和補充說明。〈附錄〉則整理學界中先前各個分歧、複雜的學說,並從自己的立場逐一檢討、評析。在〈第四章 在地領主與地頭職〉與〈第五章 鎌倉幕府與地頭職〉中,作者將前述的內容放置於各自的歷史條件下,接著在〈第六章 國地頭職的形成與幕府〉中,探討以國地頭職為媒介成敗莊鄉地頭的情形;在最後〈第七章 地頭職奏請的政治過程〉中,作者解釋了這一制度具體的形成過程:以近藤國平與中原久經兩位使者的派遣為先驅、以源義經、源行家獲得九國、四國地頭職的勅許為契機,說明文治地頭職奏請、敕許實現的過程,作為全篇結尾。

接下來的〈第三篇 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沿革〉(第609769頁)中,作者探討地頭職在文治年間以後、承久之亂以前這段期間,逐漸成為鎌倉幕府支配各國的支柱的過程。首先在〈第一章 莊郷地頭職的沿革〉中(原稿為《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第25卷第2號公開發表的〈鎌倉幕府莊郷地頭職的沿革〉),討論了莊郷地頭在文治年間以後、承久之亂以前這段期間的動向。接著,在〈第二章 國地頭職的沿革〉中(原稿曾刊登於本刊第86編第7號,以同名公開發表),主張最初擁有專斷決行莊鄉地頭成敗權的國地頭,在面對朝廷方面對國地頭統御政策時,最終國地頭的這些權力逐漸集中回到源賴朝手中。在〈第三章 圍繞地頭職的朝廷與幕府〉中(原稿曾刊登於竹內理三博士古稀紀念會編輯的《續莊園制與武家社會》,吉川弘文館),總括以上內容,將文治年間以後到承久之亂為止期間分為四個階段,與朝廷的動向相對應,討論鎌倉幕府的地頭支配如何發展。

以上只是簡述本章的重點。如同在〈前言〉中說明的,作者的研究雖以石母田正的著作為出發點,以被石母田正所忽略的莊郷地頭為首,試圖「深入挖掘地方層面的地頭動向,捕捉社會史的實態、制度性、政治史問題,並在此基礎上定位政治權力、政治過程和敕許的問題」(第8頁),其目標非常宏偉。在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如同工藤敬一對本書的優秀書評中所指出:作者充分運用了兩種方法:一是「全面檢視相關史料進行歸納」,二是「徹底地分析核心史料」(《歷史評論》197811月號,第73頁)。

雖然已有竹內理三先生的《平安遺文》和《鎌倉遺文》偉大的成果,然而一旦出現「地頭」的相關史料,幾乎都逃不過作者廣泛搜集的眼睛。作者對搜集到的龐大史料進行詳細地審視和分析,然後對以《源賴朝書狀》為首的核心史料,列舉出所有可能的解釋逐一考察,從而形成自己的理論;這種徹底的研究方式正是本書最大的特色。藉由以上方法,作者得出的結論實際上在某些方面與牧健二、安田元久等人為代表的歷史學界通說意外地接近,而且基本上否定了國地頭的職務是徵集兵糧米,還回溯批判中田薫的學說;首先可以評價作者的宏偉目標已在相當程度上獲得實現。本書堪稱當前文治守護地頭研究令人矚目的成果。

本書並不是街頭巷尾流行的、單純將已發表的論文拼湊合集,而是一部結構嚴謹、邏輯連貫的鉅著,充滿了令人窒息的重量感。像我這樣能力有限的人,如果沒有充沛的精力和保持相當的專注力,恐怕很難讀通這本書。我由衷佩服作者的努力。

但是,按照「書評的慣例」理應雞蛋裡挑骨頭,但這卻是一項極為困難的任務。雖然我在反覆閱讀本書的過程中,確實浮現出一些疑問與問題點,但目前的我還沒準備好一套完整的理論能夠應對作者的理解。我曾在上橫手雅敬的《日本中世紀政治史研究》(塙書房,1970520日出版)的書評中說過:「依我之見,文治守護地頭的理論目前沒有其他方法,只能透過具有高度假說性質的各種理論學說相互批評,來形成一個更確切的假說;因此對於上橫手先生的主張批評,也應該以批判者自己的假說與積極的見解為基礎來支持。」(本誌第80編第3號,第76頁)對於這本書,我也有同樣的感受。因為與過去相比,相關的討論已經變得更加精細,而各家學者的主張也愈來愈分歧、複雜。現在我意識到,自己已經不可能再提出新的假說或積極的見解了。

只是必須回答作者對過去拙稿的批評,並就與此相關的若干論點有必要提出自己的意見。首先,關於第一篇文治以前地頭的性質,作者的論述結合了安田氏的「地頭=在地領主」論和石井良助的「地頭=保鏢」說,並發展石井良助的學說,強調「軍事力量的行使」地頭固有的屬性,這是作者很大的特色。而這樣的地頭在「武門」下集結,並且重視鎌倉幕府的成立和歷史發展,這是作者貫穿本書根本的基本觀點。

例如「為什麼不是下司,而必須是地頭呢?」這大概是困擾許多研究者的難題。雖然以第一篇為中心的本文論述確實給出了明確的解答,然而,行使軍事力、強制力是否為地頭「固有的屬性」,恐怕仍然存在這個問題。重新審視作者的論證方法,藉由網羅及檢證有關地頭的史料,首先確認了4例「行使強制力的事實」,其次藉由安元元年11伊賀國的國司將「在地具備武力而行使強制力」的行為主體立即稱為地頭的例子,推論「行使強制力的事實,正是決定稱此一行為為『地頭』的理由。」由此得出結論:「因此,當時『地頭』一詞通常被用來稱呼固有具備強制力行使這一屬性的存在。」(238)。但是,即使是作者最終也沒有明確表明「強制力行使」被正式承認為地頭的職權,而只是在地頭的職務中「事實上」「包含的固有屬性」(第248頁)。然而只藉由全面考察地頭相關的史料,真的可以就此歸納得出「行使強制力是地頭固有的屬性」嗎?反過來,難道不須要證明在下司、保司、郷司、郡司等這些「與勸農、收納有關的莊園公領所職」中,不具有行使強制力這項「固有的屬性」嗎?對於在本書中始終追求理論一貫性的作者而言,這樣的研究方式似乎有些奇怪。即使是依據全面檢出的歸納法,該結論的適用範圍也絕對不可能無限擴張。

我不是在玩弄邏輯上的可能性。我認為在這些勸農、收納系所職中,擁有軍事力和強制力也是不可或缺的,這是迄今為止學界的常識,而且事實上作者也承認這些所職有行使強制力的例子。然而作者卻說:「問題在於,依靠這些所職附屬的力量,是否能夠在如前所述領有的多元性、在地領主之間的爭議,以及以此為媒介的居民抵抗趨於常態化的情況下,一般性地發揮解決事態的強制力呢?」並舉出必須借助國衙或朝廷力量的事實,來支持自己的主張(第264頁)。但如果是這樣,這個問題就變得相對性,恐怕很難像本書那樣明快地處理。而且這不僅僅是軍事力的問題,從作者所重視的「領域支配」觀點來看也一樣,難道不會產生:「領域」究竟是指什麼範圍的問題嗎?

我之所以拘泥於以上幾點,是因為實際上這與作者在第二篇中對我的舊稿的批評有關。在126日源賴朝書狀中,作為源賴朝成敗的對象而出現的「地頭之輩」,內田實首先提出了「這並非嚴格的職稱,而是一般指稱支配當地的在地領主」的解釋,上橫手都表示贊成意見;然而作者對此提出了疑問,並引用我的拙稿作為具體例子後給予批評(第317頁)。

作者的批評主要有兩點:第一點,採取「不穩行動」的主體是「土民(及謀反人、武士)」,而作者說我把它誤認為是地頭職;第二點,從第一篇考察的結果來看,很明顯「在地領主」並非全部都具備「武力條件」。關於第一點,我在被指出問題的文章中明確寫下「強調這是針對土民、武士們不穩定行動的對策」,表達和作者同樣的理解,因此對於作者的批評我感到有些意外(另外,在本書第317頁的引用中,上述文章中的「土民」被誤植為「土地」,或許這個誤解可能與此有關)。關於第二點,我已經在上述部分指出作者的主張不一定能獲得證明,而作者自己也表示:「作為職,即使擔任郡司、下司職等職,只要具備前述的所領條件與屬性的人一般也會被稱為地頭,這樣的存在比單純擔任職的人更廣泛受到認可……若把具有這種傾向的人也納入問題的話,那麼對象就更廣泛了。」(第260頁)另外,作者也評價了元曆元年219日,源賴朝根據宣旨獲得了統轄「『武勇之輩』(在地領主)一般」的權限(第73頁)。把「地頭」限定為「在地領主=透過行使軍事力量的領域支配者」,這種狹隘的觀點似乎不符合史實。

在第二編中也被重視的元歷二年422日後白河院廳下文,是針對內亂時期「鎮西有勢土民等、各以武威號地頭下司、押領八幡宇佐彌勒寺御領莊園」*事態的禁令;而在本文更詳細地描述「近年來,鎮西有勢土民等或成權勢武家郎從、或稱得替別當之宛文、有號地頭、有稱下司之族、押領御莊園、不濟所當」*,將地頭與下司並列來看待。作者在這裡只採用了與地頭有關的底線部分,並將地頭和「武門」相互聯結,作為支持自己論點的依據加以強調;然而對於同樣被並列提及的下司,作者卻完全忽略,沒有任何討論。(第488491頁)。這樣的做法應該說有些偏頗地利用史料吧(以上,關於院廳下文理解的問題點,是承蒙稻垣泰彥先生的指點,在此向他致上誠摯的謝意)。另外,對於被石母田正高度評價為國地頭職的先驅形態──在平氏政權下治承五年2月根據宣旨任命的「丹波國諸莊園總下司」職,作者也以其內容一概不明為由而幾乎不把它當成問題加以討論(第597頁)。但這些事實都應該得到更加正當的評價,並且可能會迫使作者重新反思他自己的見解。

*白話:西邊有勢力的土民等人以武力自稱地頭或下司,強行佔領八幡宇佐彌勒寺的莊園。

近年來,西邊有勢力的土民,有的成為權勢武家的郎從,有的自稱得到別當的文書,有的號稱地頭,有的自稱下司之族,強行佔領莊園,不履行應盡的義務。

貫穿整本書的問題還有一個:就是敘述的方法:作者首先對過去的研究史提出原則性批判,接著重新直接對原史料逐一、反覆地檢討,然後建立自己的學說理論,最後再檢討過去研究的各論點與自己學說的異同。在整本論文中,作者幾乎一貫使用這種方法。這與過去石母田正的研究採用的方法相同;對於複雜且長時間爭論的課題,像石母田正那樣推翻過去研究的大前提而進行史料批判的原則情況下,這種方法是可以令人容易理解的。但是就本書而言,情況未必與石母田正一樣。作者也說:「在檢討的過程中,論述的展開會不可避免地提及其他前輩的見解」(第451頁)。但我認為在「理論的展開上」,先檢討以前眾多的學說然後再展開陳述自己的學說,這樣比較自然而且也更容易讓人理解。尤其是第二篇的主要史料──源賴朝書狀,作者對於「本篇之要」(第316頁)所謂「尋沙汰地頭職」的意義與內容,後來才明確表示內田氏、上横手氏等前輩的學說為「卓見」(第466頁)的評價,作者是不是應該遵循前後順序才更恰當呢?*(即先檢討以前的學說,再提出自己的理論學說)另外,所謂「在論述的展開上會不可避免」也不僅限於作者的見解與以前學說會互相矛盾、對立的情況*

(編按1:既然前輩比作者你還先提出學說或觀點,就應該把它放在前面,除了邏輯敘述能讓筆者較易理解,也是表示對前輩的尊重(如下段所述),否則會讓讀者誤解這樣的觀點是你原創的,但其實已經有前輩比你先提出,而你只是引用或沿用別人提出的觀點。

(編按2:石井進認為作者在展開理論的過程中,也一定會有與以前學說相似或同樣觀點的情形。)

作者在〈後記〉中對前輩累積的寶貴研究表示深深的感謝,並寫道:「儘管如此,我在論述中敢於對前輩的研究成果發表反省和批判言辭……因為我相信不可避免地唯有這樣做才能讓後輩吸取前輩開拓的學術成果並回報其在學術上的恩澤。」(第772頁)的確如此,且不言而喻的是,繼承並加以闡明前輩成果中應該繼承的部分,這同樣是回報前輩恩情的方式,也是現今後輩「不可迴避」的一條道路。

其次,本書成為鉅著的原因之一在於,第二篇中特別突出的對於核心史料的解釋,作者多採用列舉出所有的可能性後逐一考察,然後導出自己見解的方法,使得本書的篇幅大幅增加。以讀者的立場上坦率地說,由於連常識上幾乎不可能存在的情況都一一列舉出來,因此給人一種過於繁瑣的感覺。在研究、思考的過程中,當然要探究所有的可能性,但是這些作業的過程是否有必要如此全部公開呢?這種發表形式不禁讓人覺得這是高度成長時代的發表形式。

在閱讀本書時,我時常想起作者的老師佐藤進一先生的論著;佐藤先生的寫作方式是在整理好論點的基礎上,單刀直入地深入問題的核心,被評價為「猶如揮舞白刃衝入敵陣的觀感一般」簡潔的敘述。回顧自身,明知自己也還未達到能夠妄加批評的資格,但筆者也希望作者能夠進一步考慮上述的方法。

自從接受前編輯委員會委託我撰寫這本書的書評已經過了1年半以上的時間。在這期間因為事務繁多,沒有足夠的精力去寫這部鉅著的評論,所以一再拖延,並且對於只能寫出這種程度的文章,要向作者和編輯委員會深表歉意。最後坦白說,我在作者就讀研究所期間,在制度上曾擔任過其指導教官。正因有這樣的因緣,所以本稿儘量省略稱讚的詞語,把重點放在直言不諱的逆耳忠言上,但反而顯得評價有些偏頗。對此我必須再次致歉。(1979.12.5

(東大出版會 1978・三刊 A5

(東京大學文學部教授)

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源賴朝收回、集中國地頭職的背景原因

作為《國地頭職的沿革》的最終章,義江彰夫將探討促使源賴朝收回、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條件原因,最後也會討論一些西國與九州、東國、奧州地區之間的差別待遇。

一、北条時政、梶原景時擔任國地頭時的行動

(一)北条時政

要探討促使源賴朝收回、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原因時,值得注意的史料事實就是,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下)》裡提到的北条時政和梶原景時等人所採取行動的性質。

1.北条時政的作為

首先來回顧北条時政擔任國地頭時的作為;如同在前面文章所述,北条時政自身之國地頭職雖然在源賴朝成敗之下,但事實上他的理解是從院方面直接分賜獲得,並以此為前提個人獨斷決行此職務的權限──即成敗莊郷地頭;甚至於文治二年31日,他還擅自決定停止這個國地頭職的功能,並僅單方面向院通告並取得同意,就把事情了結。而且,他停止的理由,如同北条時政自己在寫給院的書狀中所述「各爲令遂勸農侯」,很清楚毫無疑問對朝廷方面帶有政治性讓步意味的暗示。

2.朝廷的反應

朝廷對此當然非常歡迎;在2日回覆的書狀中,院方面表示「爲遂勸農、停止地頭職、無人愁者旁神妙」、「尤穏便聞食」(「為了推進勸農而停止地頭職,這樣一來就沒有人會再抱怨,真是妙極了」、「聽到這消息,格外安心愉快」),毫不掩飾地表示喜悅。與此同時,不論北条時政是以「辭止」而不是「上表」的方式來通告這件事,院方都以略微不同的語氣將其理解爲「七國地頭辭退事」,並用這樣的表述回覆北条時政。

如果「辭退」的說法帶有「把朝廷所賜予的東西交還」的意味,那麼朝廷在回信中之所以會把七國地頭職理解並表述為「辭退」的理由很明顯在於:31日北条時政的書狀裡顯現出,他對國地頭職的理解(認為自己的國地頭職是院直接賦予的,因此他覺得不需要源賴朝的許可就能自由停止),以及他停止的理由帶有政治上讓步的意味,所以朝廷如此理解並表達,確實是沒有疑慮的。綜上推定,朝廷方面遂以北条時政辭退國地頭職為契機,認知到自己可以介入並掌握國地頭職的設置廢除與統御。

3.源賴朝的反應

另一方面,院方的回信(32日內示及7日正式回覆)很快就傳到源賴朝耳裡;源賴朝瞭解了北条時政和院之間關於七國地頭職辭止的交涉,並且意識到這些交涉的每一項內容都和源賴朝經由敕許而獲得的國地頭職成敗權相互矛盾和對立。

以此次事件爲契機,他並沒有放棄前面成敗國地頭職權限的想法,這一點從翌年4月他在發佈給鎮西島津莊的下文中說道「諸國諸莊地頭成敗之條者、鎌倉進止也」,顯示他依然視國地頭的權限屬於自己完全所有。

324日北条時政被源賴朝召回的原因,除了兵糧米的問題之外,毫無疑問也牽涉到前面所說的那些情況。推測源賴朝此時可能已經意識到,北条時政的例子反映出當時鞭長莫及、遠在西國的國地頭職在實際運作上存在不小的問題,必須要檢討。

(二)梶原景時

當然,源賴朝並不是只獲得前面的認識,就立刻改變國地頭職的制度。因為從3月到6月之間,如同在開頭提及文章所見,梶原景時仍然以和北条時政相同的方式領知(統轄)國地頭職;而義江彰夫認爲,正是梶原景時這樣的行爲促使源賴朝下定決心要把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自己手中。

如同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下)》提到的,因為梶原景時獨斷決行的程度比北条時政更大(白話來說就是梶原景時不受控的程度比北条時政更誇張),從他「可随仰」暗示其有可能在沒有取得源賴朝同意的情況下,就直接與院方交涉,同意停止自己成敗之下的莊園地頭職,甚至將該所領讓渡給院方;此舉把國地頭職往「置於院的成敗下」的方向推進發展。

而院方面當然樂意接受梶原景時的做法;因此朝廷在沒有源賴朝同意的情況下,透過一條能保向梶原景時下令「可然者可去進」的命令,而且以上行為於事後才向源賴朝報告(即先斬後奏)。而源賴朝大約在69日左右,才透過院方面院宣的報告得知這整個過程(即《吾妻鏡》69日收錄之院宣)。

當然,除了前面的北条時政和梶原景時之外,義江彰夫也承認或許還有其他國地頭的案例促使源賴朝下定決心,但是他認為即使這兩個例子分別在不同時間傳到源賴朝耳裡,也足以成為迫使源賴朝做出決斷的充分理由。

二、《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源賴朝書狀

那麼,是否能更進一步地具體了解源賴朝決斷的理由?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中所收錄同一日源賴朝的書狀。

(一)書狀的脈絡


義江彰夫將書狀整體結構分為:(aaa’’=A和(bbb’’=B二個系列的文脈,而A的大意在敘述希望院獨自取締、管制武士普遍的濫行行為;B的大意在敘述,從伊勢國開始((b)),源賴朝方面在各國普遍設置地頭的事實((b)),並且當院認定地頭有不當行為時,希望院能依照源賴朝的申請,由源賴朝方面來進行處置或懲罰((b)、(b’’))。

換句話說書狀敘述的邏輯應該是:A的問題應該由院方面自己來處理;而B部分,雖然遵從院的命令,但應該由源賴朝方面來執行,由此可看出,源賴朝強烈反對院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過程。

(二)A部分的意義

B部分的意旨非常清楚明白,應無太大疑問;但是A部分的旨意就比較令人感到奇怪,因為這與源賴朝自己的主張利益明顯矛盾,因此必須分析A部分在整體中的定位究竟是什麼?以及佔了多少比重?是源賴朝以與B相同的比重,強烈要求院去取締武士一般的濫權行為?還是A只是為了方便描述B而提到的鋪陳?這是下面須要探討的問題。

1.當時的院有能力獨自處理地方上地頭的非法行為?

若回想起當時朝廷已經無法靠自己的力量去壓制地方上為非作歹的加劇,因此才會勅許源賴朝掌握地頭的成敗權;而且,這種情況在建久二年322日新制中仍有:「法官緩而不糾、凶徒習而無畏」「雖被仰使廳、有司怠慢無心糾弾」*這樣的記載,可見到了建久年間地方上的這種情形仍未改變。因此,不能認為能靠當時朝廷方面的力量重建秩序,所以要由朝廷方面獨自處理地頭非法行為的可能性很低。

P.S翻譯:法官遲緩不糾正,凶徒習以為常而無所畏懼,雖然下令使廳處理,但有司怠慢,無心糾彈

1)例子1

更何況,前面這份書狀獲得承認後僅3個月,也就是同年95記載:


這份史料證明了:武士普遍為非作歹的問題,並不是院靠自己的力量來解決,而是院向源賴朝提出請求,而源賴朝也接受,並出面執行鎮壓濫行。另外,從同一天留有許多封與上述內容相同主旨的《賴朝下文》來看,可以確認這不是例外的行爲。

2)例子2

而且,根據《吾妻鏡》101條目所收錄同日源賴朝書狀中的一段話,可能包含上面的案例在內,院方面曾要求源賴朝發佈下文,要求其制止在各處所領的武士濫權行為:


2.小結

回過來看621日的書狀A中源賴朝說的話,若對他來說是可實行的而且也是他的本意,那101日院就不會採取這樣的行動且源賴朝自己也不會毫無任何異議地就接受。*所以推斷,源賴朝並沒有把書狀A的邏輯當作可實行的主張,只是用於政治上的修飾,故推斷它只是用來支持、確保B主張的一種修辭。

另外一提,推測學者大山喬平將這部分視為源賴朝在表達真實的放棄權限,由此他將A部分所述的權限內容理解爲國地頭職的職權,並以此爲媒介認為源賴朝在這裡是在宣告要把國地頭職返還給朝廷。然而,即使不去討論A部分敘述的內容是否為國地頭職的職務內容,從以上的觀點來看,把它看作是實際的放棄(即返還)權限,恐怕是難以成立的。

P.S意思是:若源賴朝在書狀中所言真是他的本意且可行,那麼院的舉動與源賴朝的無異議接受就顯得不合情理。

(三)源賴朝主張的依據

根據以上所述,在621日書狀中源賴朝主張:莊郷地頭成敗之執行應屬於源賴朝固有的權限,在此過程中院不應介入其中。那麼源賴朝能夠提出這樣主張的依據在哪裡?源賴朝能夠提出這樣主張的依據在於前面書狀裡陳述的事實:以伊勢國爲起點,將抑制叛亂者、凶徒所領中的餘黨再次叛亂的可能當作源賴朝補置(即成敗)莊郷地頭行為的依據。

不過,源賴朝陳述這個事實的依據,除了「沒官領沙汰權」(伊勢國地頭的補任即依據此而進行)以及以全國為對象認可之文治元年12月地頭勅許之外,要再從其他點去尋找依據,是很困難的。所以可以說,源賴朝認爲自己前面的主張可以擴及一般諸國的根據即在於敕許

三、結語

(一)以621日書狀回推源賴朝收回、集中國地頭職之原因

在理解了621日的書狀之後,回到69日院宜送達之際、源賴朝得知了播磨國內的情況後,進而在21日的書狀中主張:無法容忍朝廷方面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因為這違背了根據勅許而獲得的權限;而朝廷介入的開端正是從朝廷獨自統御國地頭梶原景時開始的。由此推測以北条時政、梶原景時的國地頭職問題等為契機,源賴朝為了否定院方面介入莊郷地頭的成敗,而考慮將御家人分掌之西國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自己手裡,尤其是在獲得關於關於梶原景時的情報之後,他便從考慮轉為下定決心付諸實行,因此621日書狀的意義就是在宣告他要將此決斷付諸實行。

當然,源賴朝在這封書狀中隻字未提集中收回國地頭職這一行動本身。但是,如果源賴朝在得知院方面藉由獨自掌控國地頭而直接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這件事後,就立刻表明拒絕院方面介入地頭成敗的執行權,那麼這個拒絕行為裡面不太可能沒有包含「透過國地頭介入地頭成敗」的問題。因此義江彰夫認為,源賴朝於621日透過書狀,在暗示他反對院統御國地頭職;同時,如同前面檢討的,院之所以能夠統御國地頭,是建立在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主動接近院並接受其統御的前提下開始的。因此,若源賴朝真的要將書狀的理論付諸實行,他就不得不對那些擔任國地頭職的御家人採取避免其與院靠攏、甚至結盟的措施,而且現實上,這麼做確實很重要也的確有必要。

當然,這個措施的方式有很多種做法,也不能排除沒有對這些御家人下令禁止進入院的成敗之下的可能。但是,即使源賴朝將擅自辭止七個國地頭職的北条時政召回關東之後,梶原景時仍然沒有停止與院接觸,反而比北条時政還更往院的成敗方向深入發展。如果主要御家人被院方面的政治策略牽制,而鎌倉方面對此沒有抵制防禦作為的話,那麼無論透過什麼樣的文書下達命令,很清楚都不會有任何效果。那麼在現實情況下,除了採取從御家人們手中收回國地頭職、集中到自己手中的形式之外,沒有其他的方法可選了。

義江彰夫認為,621日的書狀並不是寫給那些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們;至於是否集中、收回國地頭職,依源賴朝的判斷是幕府內部的問題,所以這份書狀中沒有提到也並不奇怪。另外,也不必認為國地頭職的集中、收回在這封書狀獲得認可的時候就全部一起展開進行。但綜上所述,可以確定前一篇文章討論的「將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源賴朝手中」這件事,就是以621日書狀中宣告禁止院介入地頭成敗為關鍵的契機之後開始付諸實行的。

(二)伊賀國地頭職大內惟義之例佐證

當然,義江彰夫承認,就其所知沒有描述「源賴朝從御家人手中奪走國地頭過程」的史料。但是,考慮到以上論述,關於被認爲是伊賀國地頭職的大內惟義的以下事實值得注意。之前已經提過,推定他曾擔任過該國國地頭;但是在621日源賴朝書狀後不到半年的1125,雖然他被源賴朝命令去搜捕謀叛者,但根據指示執行的所職(職務)依據是:

いか(伊賀)のく(國)にのそう(惣)つふく(追捕)し(使)ハせさせ給てさた(沙汰)あるべし、

(在伊賀國擔任惣追捕使並依此處理),

命令其以惣追捕使職去執行,至於國地頭職則未被當作問題拿出來討論。那麼從621日之後到這個時間點為止,他的國地頭職已經交還給源賴朝,這種解釋最合理。由此來看,源賴朝集中、收回國地頭職的行動,確實是在621日書狀之後開始具體落實的。

(三)集中、收回國地頭職的負面影響

因此根據上述討論,以西國國地頭的動向為前提,出現院統御國地頭的事態成為契機,確定了源賴朝集中、收回國地頭職。不過,這項改變雖然在防止院介入地頭成敗的方面上對幕府來說是有利的,但同時也意味著幕府失去了能夠全面掌握國內莊鄉地頭的方法,因此從這一點來看,確實也產生了負面的影響。既然如此,為什麼源賴朝仍不顧這些不利影響,仍然要集中、收回國地頭職?

目前雖然無法充分地探討這個問題,但如同在其他文章中說的,當時至少在文治年間的時候,莊郷地頭普遍並不想要積極納入幕府的成敗,因此國地頭要全面將各個莊鄉地頭組織為常時編制,還不是主要問題。那麼,即使在削弱了對莊鄉地頭的掌控,但只要源賴朝確保仍能掌握地頭的成敗權,那麼問題也不至於嚴重到退步的程度。事實上,正如在其他文章中探討的,莊郷地頭的全面性編制,是以前面的地頭成敗權為基礎,到了建久年間之後才透過守護人的形式首先正式展開。

(四)西國與九國、東國、奧州之間處置上之差異

以前面「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背景」之檢討為基礎,也可以稍微解釋在國地頭集中後,為什麼對九國會另外特別處理,以及為什麼在東國與奧州沒有設置國地頭。

如同前面所述,很明顯必須把西國的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源賴朝手中的最大原因,就是朝廷開始介入了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西國由於是朝廷的直屬範圍,其知行國和莊園密集,因而朝廷較容易也較常介入莊鄉地頭的成敗;但是在國內領主所領較多的九國(如宇佐宮、安樂寺領等)、幕府被授予大幅行政權的東國,以及同等地位的奧州,朝廷方面的介入相對緩和。即使這些地區的國地頭職被裁撤,或者原本就沒有設置國地頭職,如同前面文章所說,在每個知行國裡仍然有人會依照源賴朝的命令,代理執行國地頭職的功能。

之所以只有在西國分別設置各個國地頭,大概是因爲之前朝廷在九國、四國曾經補置過國地頭職,因此在西國不得不沿用這樣的形式作法。總而言之,國地頭職的功能本身雖然已經失去名義,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但在西國以外的地方並沒有消失,實際上仍然維持著生命繼續留存。


整理安田元久《兵糧米、地頭加徴米小考》(上)

  一、前言 在鎌倉政權成立史上,文治元年的守護、地頭設置及徵收兵糧米的敕許具有重要意義,這一點毫無疑慮。而且衆所周知,關於這個問題的基本理解是以中田博士和牧博士二位博士的爭論所產生的成果為基礎,在爭論未能得出決定性結論的情況下,隨後便依研究者各自不同的解釋而逐步形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