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田元久評論義江彰夫所著〈鎌倉幕府地頭職成立史の研究〉

 

圍繞鎌倉幕府地頭職或地頭領主制、文治地頭職的敕許等諸問題,自古以來就作爲學界的研究課題,反覆著很多爭論,始終難以得到明確的結論,各種理論持續不斷被提出。

特別是1960年代初期,石母田正提出所謂「一國地頭職」論以來,對「地頭」問題的研究便迅速活躍起來。在這種情況下,1975年義江彰夫發表了《鎌倉幕府地頭職成立》(刊於《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第23號、第24),此後就這一問題積極展開新見解,本書可以說是義江彰夫各項成果的總集篇。

作者在政治和體制的綜合基礎上以重新把握地頭制度爲本書的目標,基於過去的研究在分析地頭制度成立的各項歷史條件上面,尚未取得充分成果的觀點下,以文治地頭職的成立爲核心,從鎌倉時代以前地頭存在的形態到承久之亂爲止的地頭制度整體歷史,對以前所知的所有相關史料進行重新討論,展開了極其詳細的討論。

這裡介紹一下本書的構成及其內容概略:整體概觀首先在序篇《平安鎌倉時代地方政治的結構和展開》中,從令制下的國郡統治的展開到所謂的莊園公領制的形成,還有在地領主制的成熟等,觀察1112世紀地方政治結構的變化,最後從鎌倉幕府諸國統治的基幹──守護地頭體制的展開,共分爲六章。綜觀本書全體,展現了作者對中世紀成立時期地方政治發展的基本觀點。

在第一篇〈鎌倉幕府地頭職的先驅形態〉中,作者探討了鎌倉幕府地頭職及地頭制度得以成立之社會經濟的前提,並追溯地頭制之政治史的脈絡。焦點放在鎌倉時代以前,即院政時代地頭是如何產生的問題。全書分為四章,對地頭・地頭職之實體,及其特質與形成過程,並對舊說提出批判,同時透過史料檢討提出作者自己的新見解。

其次,第二篇《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成立》也是本書的基幹部分。作者以1975年發表的論文爲基礎,前後分為7章,對幕府創立時期地頭制度成立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在這裡作者精力充沛地分析了各種問題,例如:文治元年11月的「奏請及敕許」、「國地頭與莊鄉地頭」、「地頭職與在地領主」等,而研究方法的重點在於以「賴朝書狀」爲首,重新審視所有已知的史料,並提出作者獨特的見解。另外,作者自己特別強調,對於既有已知的各項史料,是作者自己以獨立的立場進行再探討的態度(例如第二篇第四章中的注14152350等)。

第三篇《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沿革》對成立的鎌倉幕府地頭職的後續沿革進行了論述,分爲國頭職的沿革、莊鄉地頭職的沿革,並從圍繞地頭職關係的朝廷和幕府角度進行考察,整體以承久之亂為界考察鎌倉幕府地頭制度確立、穩定的經過。

以上是本書內容架構的概略,不過由於全書長達770頁,在龐大的著述中涵蓋了許多論點,並且反覆進行詳細的史料檢討,因此在這裡要全面整理與介紹其內容是不可能的。但是,對於作者主張的要點,已經在工藤敬一出色的書評中有適當、正確的介紹,而且也對其論點有指出問題點(《歷史評論》,197811月號),因此,本文期待讀者能先行閱讀該「書評」,而不在此對義江彰夫的論述內容進行評價、反駁或提出質疑,只在以下部分略述一些感想。

本書作爲近年充分對地頭制研究成果的結果,而且以首尾一貫的主旨爲後盾,經過縝密的史料批評所產生的正式研究。對於一直以來將地頭問題作爲主要研究課題的我來說,對此主題本身非常感興趣和關注,而且本書中隨處可見對我的舊著作提出批評,因此也提供了許多新的啟示。

然而,如果要不顧禮貌對本書提出批評的話,可以看到義江彰夫在本書中的論述有相當程度的重複,因此在某些地方其論述的結構沒有十分明確。此外,史料所能證明的歷史事實與研究上的假說或前提,有時也混淆在一起,令人困惑、產生疑問。

另外,以獨立的立場重新研究史料雖然非常重要,但獨立立場無異於一個須要被驗證的假說,因此,與其只去找支持此一立場的史料,更應該檢討是否有否定這一立場的史料。從這個角度來看,本書的史料研討仍然存在一些疑點。也就是說,重新審視史料的新見解,有時不得不說是獨斷的解釋。

這就是所謂的結論先行型的史料解釋。前述工藤氏的書評中指出:「義江氏的方法特點是,在闡明地頭成立條件的第一篇中,透過全面蒐集並歸納相關的史料,和以文治元年126日賴朝書狀爲中心,探究國地頭特質的第二篇分析中,即典型性地表現出:對各個問題的核心史料進行徹底地分析,儘可能地提出各種解釋的可能性來討論,然後排除不成立的解釋,最後採用一個合理的解釋,並檢驗該解釋是否與前後相關史料相抵觸。這種方法確實非常徹底,乍看似乎不可能會有其他的解釋=定位。但實際上,一旦選定某個解釋(或假設),例如:「國地頭固有的權限是莊鄉地頭的進退權」這一命題,那麼所有史料都會被解釋和定位,這些相關史料所具有的其他可能性就會被排除。然而,對根本命題的選擇是否真的不可動搖?如果仍有其他疑問存在,那麼這種論述就變得更加危險了。雖然義江彰夫的主張非常明確清晰,但同時這樣的憂慮也是無法消除的。(中略)在這種情況下,令人不禁覺得義江先生的立論多少有些牽強。」已經有人提出這樣的批評,而我也不得不同意此意見。

另外,義江彰夫雖然以獨立的立場出發重新檢討各種史料,但結果並不一定是全新的結論,很多時候與先前論文主張的內容相似。此外,可能是我才疏學淺,有些結論也有讓我難以理解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就會讓人存有疑問:究竟是為了什麼而重新檢討史料?

例如,在第二篇第七章《到地頭職奏請的政治過程》的結尾寫道:「對於自治承四年舉兵以來的源賴朝而言,將成敗地頭職建立爲公的制度(中略)能夠集結廣泛的在地領主階層利益,並且能夠對反抗源賴朝權力防範於未然,而且由於自己的權力確立爲公權力須要發揮其固有的作用,所以隨著他的權力逐漸成長為公權力,這項制度也逐漸演變成關乎權力存續的重大課題。接著又說:「然而,要將這種私的成敗形式轉變為國家的制度,就必須透過政治過程中權力之間複雜的緊張和矛盾作為媒介。」像這樣在結論的地方,把原本應該直接闡述的部分和一般性、定論性的前提文章混在一起、沒有清楚區分,結果就顯得表述很冗長,這也是令人在意的地方。

這種情況下,前段文章的內容沒有脫離既有定論的見解範圍,如果它沒有在文章中被推導出確實的結論,倒不如只保留後段文章就好了。另外,如果考慮到與本章的關係,前段文章中所附的註解(47),結合本章內容來看,也不能單純用「註」來帶過。綜合來看,會令人難以理解前段文章敘述的意義是什麼。

以上,雖然對義江彰夫的力作─即本書進行了粗略的感想與印象批評,但這些只是他卓越成果中微不足道之處,而且我也怕有些地方是我自己的誤解。

總之,本書確實提出了今後地頭研究中不可避免的各種問題,而這正是這本書的基本價值所在。

(昭和5319783月,東大出版會,A5版,780頁,7500日元) (安田元久)

石井進評論義江彰夫所著〈鎌倉幕府地頭職成立史の研究〉

 

本書是試圖全面闡明鎌倉幕府地頭職成立史A5800多頁之鉅著,是作者在1975年至1978年間接連發表的論文中進一步修改後公開發表。說到「文治守護地頭論戰」可以說是日本中世史上的「耶馬臺國論戰」,自明治時期以來已有漫長的研究和激烈的爭論歷史,而且至今仍未達成普遍認可的最終結論,是一個極為重要且困難的課題。年輕而有才華的作者勇敢地挑戰這個難題,自從著手研究地頭職開始不到5年的時間就取得如此成果,他的勤勉與努力令人深感讚歎。

在多年的「文治守護地頭論戰」中,說到近年來最具劃時代意義的作品,誰也不能不首先屈服於石母田正一系列的研究,尤其是〈鎌倉幕府─國地頭職的成立〉(石母田正、佐藤進一共同編《中世紀的法律和國家》東大出版社,1960315日)。

(1) 強調要嚴格區分有關文治守護地頭的《玉葉》等當時的記錄和原史料等一次史料以及之後編纂的《吾妻鏡》內容等二次史料,強調徹底的史料批判方法;

(2) 根據《玉葉》的記錄,提出將文治地頭分為以徵收兵糧米為職務的一國地頭職以及傳統認為的以莊鄉為單位的莊鄉地頭職二種類型;

(3) 嘗試發展並繼承在歷史學界中被孤立的中田薰學說。

依我來看,以上三點就是石母田正研究的最大特色,也因此在當時學界引起巨大的回響。之後,往大致肯定方向發展石母田正學說的上橫手雅敬、內田(後來改姓高田)實等人,以及站在擁護傳統歷史學界通說的立場上試圖吸收石母田正學說的安田元久等人為首,相繼發表了多篇論文,甚至對於石母田正沒有明確闡述見解的莊鄉地頭職及相關議題也提出了各種理論。在這樣的背景下,在1960年代一度活躍的研究熱潮中,我自己也曾跟隨上橫手、內田氏等人的研究方向提出過一些尚不成熟的試論。

但是這些研究熱潮也逐漸消逝;到了幾乎要被人遺忘的70年代中期,大山喬平與本書作者帶著新的見解進入這一研究領域,並且幾乎同步展開了大量的研究發表,使得「文治守護地頭論戰」進入到新的階段。本書正是作者這些研究成果的集大成作品,也是展現學界最新進展的作品。

接下來我簡要介紹一下本書的主要內容。首先,在〈前言〉(第211頁)中,概觀了關於日本中世社會成立時期的研究現狀,綜合討論社會史的實態與法制、政治史上的形態、功能的必要性,並認為地頭職成立史的研究才是觸及問題核心的課題。接著在〈序篇 平安鎌倉時代地方政治的結構與發展〉中(第13153頁)(全六章,其中論及平安時代的第1到第4章原版為「國衙支配的展開」,公開發表在《岩波講座 日本歴史古代4》〔1976年版〕),探討了地頭職生長和發展的背景──平安、鎌倉時代地方社會的政治結構和展開的特質,這部分不僅作為全書的序論,在某種程度上也自然而然地成為本書的結論之一。此部分首先闡明律令制下國郡支配的結構,然後描繪910世紀以後郡的變質、國衙支配的強化以及在其之下莊園公領制的形成、在地領主制的成熟,並討論鎌倉幕府的成立和守護地頭體制的展開、莊園公領制的變質。

進入本論,〈第一篇 鎌倉幕府地頭職的先驅形態〉(第156306頁)(共4章,其中第2至第4章的原稿曾以〈院政時期地頭職的生成〉為題,刊登於本刊第85編第11號)講述鎌倉幕府成立前夕為止地頭職的生長史。在〈第一章 地頭與地頭職的實際狀況〉中,作者對於這個時期涉及地頭的13份史料,儘可能嘗試復原實際狀況;在〈第二章 地頭及地頭職的特徵〉以及〈第三章 地頭與地頭職的歷史環境〉中在各自的主題中分別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在〈第四章 地頭與地頭職的特質與形成過程〉中綜合總結這些分析。本書的論點繁多難以逐一概括,但貫穿全書最核心的要點是:11世紀末以來,圍繞莊園公領制矛盾引發的領域確定的紛爭,特別是在牽涉到居民長時間爭議的地區裡,運用武力建立在地領主支配基礎的人,就是地頭;而他們後來被莊園領主、進而被國衙承認為「職」,即所謂的「地頭職」。

接下來的〈第二篇 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成立〉(第307607頁)(原稿為《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第23卷及第24卷第1號公開發表的《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成立》(上、下),是以一份過往未經充分研究但珍貴的一手史料──文治元年126日源賴朝致藤原兼實的書狀為主軸進行詳細的分析,並全面論究「文治地頭敕許」的問題;無論在篇幅或研究深度上,這篇都是本書的核心部分。在〈第一章 檢討源賴朝書狀〉中,作者指出關於源賴朝要求地頭職的核心是「諸國諸莊平均」「尋沙汰」地頭職;對於「尋沙汰」的意義,否定了石母田正學說的「僅限於停廢或禁止」,主張它其實「包含補任在內,具有更廣泛的意義」,並根據第一篇的分析得出結論:源賴朝所要求的是對地頭(莊鄉地頭)的成敗,以及必要時能夠根據需求新設地頭職的權限。在〈第二章 源賴朝書狀與《玉葉》奏請記事的關聯〉中,作者重新檢視石母田正提出「國地頭論」的依據──《玉葉》的記載,並主張:徵收兵糧米並非國地頭職固有的職權,其固有職權的內容是莊鄉地頭的成敗。在〈第三章 驗證奏請與勅許的內容〉中,作者對於前面得出的結論透過其他一手、二手史料加以確認和補充說明。〈附錄〉則整理學界中先前各個分歧、複雜的學說,並從自己的立場逐一檢討、評析。在〈第四章 在地領主與地頭職〉與〈第五章 鎌倉幕府與地頭職〉中,作者將前述的內容放置於各自的歷史條件下,接著在〈第六章 國地頭職的形成與幕府〉中,探討以國地頭職為媒介成敗莊鄉地頭的情形;在最後〈第七章 地頭職奏請的政治過程〉中,作者解釋了這一制度具體的形成過程:以近藤國平與中原久經兩位使者的派遣為先驅、以源義經、源行家獲得九國、四國地頭職的勅許為契機,說明文治地頭職奏請、敕許實現的過程,作為全篇結尾。

接下來的〈第三篇 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沿革〉(第609769頁)中,作者探討地頭職在文治年間以後、承久之亂以前這段期間,逐漸成為鎌倉幕府支配各國的支柱的過程。首先在〈第一章 莊郷地頭職的沿革〉中(原稿為《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第25卷第2號公開發表的〈鎌倉幕府莊郷地頭職的沿革〉),討論了莊郷地頭在文治年間以後、承久之亂以前這段期間的動向。接著,在〈第二章 國地頭職的沿革〉中(原稿曾刊登於本刊第86編第7號,以同名公開發表),主張最初擁有專斷決行莊鄉地頭成敗權的國地頭,在面對朝廷方面對國地頭統御政策時,最終國地頭的這些權力逐漸集中回到源賴朝手中。在〈第三章 圍繞地頭職的朝廷與幕府〉中(原稿曾刊登於竹內理三博士古稀紀念會編輯的《續莊園制與武家社會》,吉川弘文館),總括以上內容,將文治年間以後到承久之亂為止期間分為四個階段,與朝廷的動向相對應,討論鎌倉幕府的地頭支配如何發展。

以上只是簡述本章的重點。如同在〈前言〉中說明的,作者的研究雖以石母田正的著作為出發點,以被石母田正所忽略的莊郷地頭為首,試圖「深入挖掘地方層面的地頭動向,捕捉社會史的實態、制度性、政治史問題,並在此基礎上定位政治權力、政治過程和敕許的問題」(第8頁),其目標非常宏偉。在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如同工藤敬一對本書的優秀書評中所指出:作者充分運用了兩種方法:一是「全面檢視相關史料進行歸納」,二是「徹底地分析核心史料」(《歷史評論》197811月號,第73頁)。

雖然已有竹內理三先生的《平安遺文》和《鎌倉遺文》偉大的成果,然而一旦出現「地頭」的相關史料,幾乎都逃不過作者廣泛搜集的眼睛。作者對搜集到的龐大史料進行詳細地審視和分析,然後對以《源賴朝書狀》為首的核心史料,列舉出所有可能的解釋逐一考察,從而形成自己的理論;這種徹底的研究方式正是本書最大的特色。藉由以上方法,作者得出的結論實際上在某些方面與牧健二、安田元久等人為代表的歷史學界通說意外地接近,而且基本上否定了國地頭的職務是徵集兵糧米,還回溯批判中田薫的學說;首先可以評價作者的宏偉目標已在相當程度上獲得實現。本書堪稱當前文治守護地頭研究令人矚目的成果。

本書並不是街頭巷尾流行的、單純將已發表的論文拼湊合集,而是一部結構嚴謹、邏輯連貫的鉅著,充滿了令人窒息的重量感。像我這樣能力有限的人,如果沒有充沛的精力和保持相當的專注力,恐怕很難讀通這本書。我由衷佩服作者的努力。

但是,按照「書評的慣例」理應雞蛋裡挑骨頭,但這卻是一項極為困難的任務。雖然我在反覆閱讀本書的過程中,確實浮現出一些疑問與問題點,但目前的我還沒準備好一套完整的理論能夠應對作者的理解。我曾在上橫手雅敬的《日本中世紀政治史研究》(塙書房,1970520日出版)的書評中說過:「依我之見,文治守護地頭的理論目前沒有其他方法,只能透過具有高度假說性質的各種理論學說相互批評,來形成一個更確切的假說;因此對於上橫手先生的主張批評,也應該以批判者自己的假說與積極的見解為基礎來支持。」(本誌第80編第3號,第76頁)對於這本書,我也有同樣的感受。因為與過去相比,相關的討論已經變得更加精細,而各家學者的主張也愈來愈分歧、複雜。現在我意識到,自己已經不可能再提出新的假說或積極的見解了。

只是必須回答作者對過去拙稿的批評,並就與此相關的若干論點有必要提出自己的意見。首先,關於第一篇文治以前地頭的性質,作者的論述結合了安田氏的「地頭=在地領主」論和石井良助的「地頭=保鏢」說,並發展石井良助的學說,強調「軍事力量的行使」地頭固有的屬性,這是作者很大的特色。而這樣的地頭在「武門」下集結,並且重視鎌倉幕府的成立和歷史發展,這是作者貫穿本書根本的基本觀點。

例如「為什麼不是下司,而必須是地頭呢?」這大概是困擾許多研究者的難題。雖然以第一篇為中心的本文論述確實給出了明確的解答,然而,行使軍事力、強制力是否為地頭「固有的屬性」,恐怕仍然存在這個問題。重新審視作者的論證方法,藉由網羅及檢證有關地頭的史料,首先確認了4例「行使強制力的事實」,其次藉由安元元年11伊賀國的國司將「在地具備武力而行使強制力」的行為主體立即稱為地頭的例子,推論「行使強制力的事實,正是決定稱此一行為為『地頭』的理由。」由此得出結論:「因此,當時『地頭』一詞通常被用來稱呼固有具備強制力行使這一屬性的存在。」(238)。但是,即使是作者最終也沒有明確表明「強制力行使」被正式承認為地頭的職權,而只是在地頭的職務中「事實上」「包含的固有屬性」(第248頁)。然而只藉由全面考察地頭相關的史料,真的可以就此歸納得出「行使強制力是地頭固有的屬性」嗎?反過來,難道不須要證明在下司、保司、郷司、郡司等這些「與勸農、收納有關的莊園公領所職」中,不具有行使強制力這項「固有的屬性」嗎?對於在本書中始終追求理論一貫性的作者而言,這樣的研究方式似乎有些奇怪。即使是依據全面檢出的歸納法,該結論的適用範圍也絕對不可能無限擴張。

我不是在玩弄邏輯上的可能性。我認為在這些勸農、收納系所職中,擁有軍事力和強制力也是不可或缺的,這是迄今為止學界的常識,而且事實上作者也承認這些所職有行使強制力的例子。然而作者卻說:「問題在於,依靠這些所職附屬的力量,是否能夠在如前所述領有的多元性、在地領主之間的爭議,以及以此為媒介的居民抵抗趨於常態化的情況下,一般性地發揮解決事態的強制力呢?」並舉出必須借助國衙或朝廷力量的事實,來支持自己的主張(第264頁)。但如果是這樣,這個問題就變得相對性,恐怕很難像本書那樣明快地處理。而且這不僅僅是軍事力的問題,從作者所重視的「領域支配」觀點來看也一樣,難道不會產生:「領域」究竟是指什麼範圍的問題嗎?

我之所以拘泥於以上幾點,是因為實際上這與作者在第二篇中對我的舊稿的批評有關。在126日源賴朝書狀中,作為源賴朝成敗的對象而出現的「地頭之輩」,內田實首先提出了「這並非嚴格的職稱,而是一般指稱支配當地的在地領主」的解釋,上橫手都表示贊成意見;然而作者對此提出了疑問,並引用我的拙稿作為具體例子後給予批評(第317頁)。

作者的批評主要有兩點:第一點,採取「不穩行動」的主體是「土民(及謀反人、武士)」,而作者說我把它誤認為是地頭職;第二點,從第一篇考察的結果來看,很明顯「在地領主」並非全部都具備「武力條件」。關於第一點,我在被指出問題的文章中明確寫下「強調這是針對土民、武士們不穩定行動的對策」,表達和作者同樣的理解,因此對於作者的批評我感到有些意外(另外,在本書第317頁的引用中,上述文章中的「土民」被誤植為「土地」,或許這個誤解可能與此有關)。關於第二點,我已經在上述部分指出作者的主張不一定能獲得證明,而作者自己也表示:「作為職,即使擔任郡司、下司職等職,只要具備前述的所領條件與屬性的人一般也會被稱為地頭,這樣的存在比單純擔任職的人更廣泛受到認可……若把具有這種傾向的人也納入問題的話,那麼對象就更廣泛了。」(第260頁)另外,作者也評價了元曆元年219日,源賴朝根據宣旨獲得了統轄「『武勇之輩』(在地領主)一般」的權限(第73頁)。把「地頭」限定為「在地領主=透過行使軍事力量的領域支配者」,這種狹隘的觀點似乎不符合史實。

在第二編中也被重視的元歷二年422日後白河院廳下文,是針對內亂時期「鎮西有勢土民等、各以武威號地頭下司、押領八幡宇佐彌勒寺御領莊園」*事態的禁令;而在本文更詳細地描述「近年來,鎮西有勢土民等或成權勢武家郎從、或稱得替別當之宛文、有號地頭、有稱下司之族、押領御莊園、不濟所當」*,將地頭與下司並列來看待。作者在這裡只採用了與地頭有關的底線部分,並將地頭和「武門」相互聯結,作為支持自己論點的依據加以強調;然而對於同樣被並列提及的下司,作者卻完全忽略,沒有任何討論。(第488491頁)。這樣的做法應該說有些偏頗地利用史料吧(以上,關於院廳下文理解的問題點,是承蒙稻垣泰彥先生的指點,在此向他致上誠摯的謝意)。另外,對於被石母田正高度評價為國地頭職的先驅形態──在平氏政權下治承五年2月根據宣旨任命的「丹波國諸莊園總下司」職,作者也以其內容一概不明為由而幾乎不把它當成問題加以討論(第597頁)。但這些事實都應該得到更加正當的評價,並且可能會迫使作者重新反思他自己的見解。

*白話:西邊有勢力的土民等人以武力自稱地頭或下司,強行佔領八幡宇佐彌勒寺的莊園。

近年來,西邊有勢力的土民,有的成為權勢武家的郎從,有的自稱得到別當的文書,有的號稱地頭,有的自稱下司之族,強行佔領莊園,不履行應盡的義務。

貫穿整本書的問題還有一個:就是敘述的方法:作者首先對過去的研究史提出原則性批判,接著重新直接對原史料逐一、反覆地檢討,然後建立自己的學說理論,最後再檢討過去研究的各論點與自己學說的異同。在整本論文中,作者幾乎一貫使用這種方法。這與過去石母田正的研究採用的方法相同;對於複雜且長時間爭論的課題,像石母田正那樣推翻過去研究的大前提而進行史料批判的原則情況下,這種方法是可以令人容易理解的。但是就本書而言,情況未必與石母田正一樣。作者也說:「在檢討的過程中,論述的展開會不可避免地提及其他前輩的見解」(第451頁)。但我認為在「理論的展開上」,先檢討以前眾多的學說然後再展開陳述自己的學說,這樣比較自然而且也更容易讓人理解。尤其是第二篇的主要史料──源賴朝書狀,作者對於「本篇之要」(第316頁)所謂「尋沙汰地頭職」的意義與內容,後來才明確表示內田氏、上横手氏等前輩的學說為「卓見」(第466頁)的評價,作者是不是應該遵循前後順序才更恰當呢?*(即先檢討以前的學說,再提出自己的理論學說)另外,所謂「在論述的展開上會不可避免」也不僅限於作者的見解與以前學說會互相矛盾、對立的情況*

(編按1:既然前輩比作者你還先提出學說或觀點,就應該把它放在前面,除了邏輯敘述能讓筆者較易理解,也是表示對前輩的尊重(如下段所述),否則會讓讀者誤解這樣的觀點是你原創的,但其實已經有前輩比你先提出,而你只是引用或沿用別人提出的觀點。

(編按2:石井進認為作者在展開理論的過程中,也一定會有與以前學說相似或同樣觀點的情形。)

作者在〈後記〉中對前輩累積的寶貴研究表示深深的感謝,並寫道:「儘管如此,我在論述中敢於對前輩的研究成果發表反省和批判言辭……因為我相信不可避免地唯有這樣做才能讓後輩吸取前輩開拓的學術成果並回報其在學術上的恩澤。」(第772頁)的確如此,且不言而喻的是,繼承並加以闡明前輩成果中應該繼承的部分,這同樣是回報前輩恩情的方式,也是現今後輩「不可迴避」的一條道路。

其次,本書成為鉅著的原因之一在於,第二篇中特別突出的對於核心史料的解釋,作者多採用列舉出所有的可能性後逐一考察,然後導出自己見解的方法,使得本書的篇幅大幅增加。以讀者的立場上坦率地說,由於連常識上幾乎不可能存在的情況都一一列舉出來,因此給人一種過於繁瑣的感覺。在研究、思考的過程中,當然要探究所有的可能性,但是這些作業的過程是否有必要如此全部公開呢?這種發表形式不禁讓人覺得這是高度成長時代的發表形式。

在閱讀本書時,我時常想起作者的老師佐藤進一先生的論著;佐藤先生的寫作方式是在整理好論點的基礎上,單刀直入地深入問題的核心,被評價為「猶如揮舞白刃衝入敵陣的觀感一般」簡潔的敘述。回顧自身,明知自己也還未達到能夠妄加批評的資格,但筆者也希望作者能夠進一步考慮上述的方法。

自從接受前編輯委員會委託我撰寫這本書的書評已經過了1年半以上的時間。在這期間因為事務繁多,沒有足夠的精力去寫這部鉅著的評論,所以一再拖延,並且對於只能寫出這種程度的文章,要向作者和編輯委員會深表歉意。最後坦白說,我在作者就讀研究所期間,在制度上曾擔任過其指導教官。正因有這樣的因緣,所以本稿儘量省略稱讚的詞語,把重點放在直言不諱的逆耳忠言上,但反而顯得評價有些偏頗。對此我必須再次致歉。(1979.12.5

(東大出版會 1978・三刊 A5

(東京大學文學部教授)

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源賴朝收回、集中國地頭職的背景原因

作為《國地頭職的沿革》的最終章,義江彰夫將探討促使源賴朝收回、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條件原因,最後也會討論一些西國與九州、東國、奧州地區之間的差別待遇。

一、北条時政、梶原景時擔任國地頭時的行動

(一)北条時政

要探討促使源賴朝收回、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原因時,值得注意的史料事實就是,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下)》裡提到的北条時政和梶原景時等人所採取行動的性質。

1.北条時政的作為

首先來回顧北条時政擔任國地頭時的作為;如同在前面文章所述,北条時政自身之國地頭職雖然在源賴朝成敗之下,但事實上他的理解是從院方面直接分賜獲得,並以此為前提個人獨斷決行此職務的權限──即成敗莊郷地頭;甚至於文治二年31日,他還擅自決定停止這個國地頭職的功能,並僅單方面向院通告並取得同意,就把事情了結。而且,他停止的理由,如同北条時政自己在寫給院的書狀中所述「各爲令遂勸農侯」,很清楚毫無疑問對朝廷方面帶有政治性讓步意味的暗示。

2.朝廷的反應

朝廷對此當然非常歡迎;在2日回覆的書狀中,院方面表示「爲遂勸農、停止地頭職、無人愁者旁神妙」、「尤穏便聞食」(「為了推進勸農而停止地頭職,這樣一來就沒有人會再抱怨,真是妙極了」、「聽到這消息,格外安心愉快」),毫不掩飾地表示喜悅。與此同時,不論北条時政是以「辭止」而不是「上表」的方式來通告這件事,院方都以略微不同的語氣將其理解爲「七國地頭辭退事」,並用這樣的表述回覆北条時政。

如果「辭退」的說法帶有「把朝廷所賜予的東西交還」的意味,那麼朝廷在回信中之所以會把七國地頭職理解並表述為「辭退」的理由很明顯在於:31日北条時政的書狀裡顯現出,他對國地頭職的理解(認為自己的國地頭職是院直接賦予的,因此他覺得不需要源賴朝的許可就能自由停止),以及他停止的理由帶有政治上讓步的意味,所以朝廷如此理解並表達,確實是沒有疑慮的。綜上推定,朝廷方面遂以北条時政辭退國地頭職為契機,認知到自己可以介入並掌握國地頭職的設置廢除與統御。

3.源賴朝的反應

另一方面,院方的回信(32日內示及7日正式回覆)很快就傳到源賴朝耳裡;源賴朝瞭解了北条時政和院之間關於七國地頭職辭止的交涉,並且意識到這些交涉的每一項內容都和源賴朝經由敕許而獲得的國地頭職成敗權相互矛盾和對立。

以此次事件爲契機,他並沒有放棄前面成敗國地頭職權限的想法,這一點從翌年4月他在發佈給鎮西島津莊的下文中說道「諸國諸莊地頭成敗之條者、鎌倉進止也」,顯示他依然視國地頭的權限屬於自己完全所有。

324日北条時政被源賴朝召回的原因,除了兵糧米的問題之外,毫無疑問也牽涉到前面所說的那些情況。推測源賴朝此時可能已經意識到,北条時政的例子反映出當時鞭長莫及、遠在西國的國地頭職在實際運作上存在不小的問題,必須要檢討。

(二)梶原景時

當然,源賴朝並不是只獲得前面的認識,就立刻改變國地頭職的制度。因為從3月到6月之間,如同在開頭提及文章所見,梶原景時仍然以和北条時政相同的方式領知(統轄)國地頭職;而義江彰夫認爲,正是梶原景時這樣的行爲促使源賴朝下定決心要把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自己手中。

如同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下)》提到的,因為梶原景時獨斷決行的程度比北条時政更大(白話來說就是梶原景時不受控的程度比北条時政更誇張),從他「可随仰」暗示其有可能在沒有取得源賴朝同意的情況下,就直接與院方交涉,同意停止自己成敗之下的莊園地頭職,甚至將該所領讓渡給院方;此舉把國地頭職往「置於院的成敗下」的方向推進發展。

而院方面當然樂意接受梶原景時的做法;因此朝廷在沒有源賴朝同意的情況下,透過一條能保向梶原景時下令「可然者可去進」的命令,而且以上行為於事後才向源賴朝報告(即先斬後奏)。而源賴朝大約在69日左右,才透過院方面院宣的報告得知這整個過程(即《吾妻鏡》69日收錄之院宣)。

當然,除了前面的北条時政和梶原景時之外,義江彰夫也承認或許還有其他國地頭的案例促使源賴朝下定決心,但是他認為即使這兩個例子分別在不同時間傳到源賴朝耳裡,也足以成為迫使源賴朝做出決斷的充分理由。

二、《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源賴朝書狀

那麼,是否能更進一步地具體了解源賴朝決斷的理由?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中所收錄同一日源賴朝的書狀。

(一)書狀的脈絡


義江彰夫將書狀整體結構分為:(aaa’’=A和(bbb’’=B二個系列的文脈,而A的大意在敘述希望院獨自取締、管制武士普遍的濫行行為;B的大意在敘述,從伊勢國開始((b)),源賴朝方面在各國普遍設置地頭的事實((b)),並且當院認定地頭有不當行為時,希望院能依照源賴朝的申請,由源賴朝方面來進行處置或懲罰((b)、(b’’))。

換句話說書狀敘述的邏輯應該是:A的問題應該由院方面自己來處理;而B部分,雖然遵從院的命令,但應該由源賴朝方面來執行,由此可看出,源賴朝強烈反對院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過程。

(二)A部分的意義

B部分的意旨非常清楚明白,應無太大疑問;但是A部分的旨意就比較令人感到奇怪,因為這與源賴朝自己的主張利益明顯矛盾,因此必須分析A部分在整體中的定位究竟是什麼?以及佔了多少比重?是源賴朝以與B相同的比重,強烈要求院去取締武士一般的濫權行為?還是A只是為了方便描述B而提到的鋪陳?這是下面須要探討的問題。

1.當時的院有能力獨自處理地方上地頭的非法行為?

若回想起當時朝廷已經無法靠自己的力量去壓制地方上為非作歹的加劇,因此才會勅許源賴朝掌握地頭的成敗權;而且,這種情況在建久二年322日新制中仍有:「法官緩而不糾、凶徒習而無畏」「雖被仰使廳、有司怠慢無心糾弾」*這樣的記載,可見到了建久年間地方上的這種情形仍未改變。因此,不能認為能靠當時朝廷方面的力量重建秩序,所以要由朝廷方面獨自處理地頭非法行為的可能性很低。

P.S翻譯:法官遲緩不糾正,凶徒習以為常而無所畏懼,雖然下令使廳處理,但有司怠慢,無心糾彈

1)例子1

更何況,前面這份書狀獲得承認後僅3個月,也就是同年95記載:


這份史料證明了:武士普遍為非作歹的問題,並不是院靠自己的力量來解決,而是院向源賴朝提出請求,而源賴朝也接受,並出面執行鎮壓濫行。另外,從同一天留有許多封與上述內容相同主旨的《賴朝下文》來看,可以確認這不是例外的行爲。

2)例子2

而且,根據《吾妻鏡》101條目所收錄同日源賴朝書狀中的一段話,可能包含上面的案例在內,院方面曾要求源賴朝發佈下文,要求其制止在各處所領的武士濫權行為:


2.小結

回過來看621日的書狀A中源賴朝說的話,若對他來說是可實行的而且也是他的本意,那101日院就不會採取這樣的行動且源賴朝自己也不會毫無任何異議地就接受。*所以推斷,源賴朝並沒有把書狀A的邏輯當作可實行的主張,只是用於政治上的修飾,故推斷它只是用來支持、確保B主張的一種修辭。

另外一提,推測學者大山喬平將這部分視為源賴朝在表達真實的放棄權限,由此他將A部分所述的權限內容理解爲國地頭職的職權,並以此爲媒介認為源賴朝在這裡是在宣告要把國地頭職返還給朝廷。然而,即使不去討論A部分敘述的內容是否為國地頭職的職務內容,從以上的觀點來看,把它看作是實際的放棄(即返還)權限,恐怕是難以成立的。

P.S意思是:若源賴朝在書狀中所言真是他的本意且可行,那麼院的舉動與源賴朝的無異議接受就顯得不合情理。

(三)源賴朝主張的依據

根據以上所述,在621日書狀中源賴朝主張:莊郷地頭成敗之執行應屬於源賴朝固有的權限,在此過程中院不應介入其中。那麼源賴朝能夠提出這樣主張的依據在哪裡?源賴朝能夠提出這樣主張的依據在於前面書狀裡陳述的事實:以伊勢國爲起點,將抑制叛亂者、凶徒所領中的餘黨再次叛亂的可能當作源賴朝補置(即成敗)莊郷地頭行為的依據。

不過,源賴朝陳述這個事實的依據,除了「沒官領沙汰權」(伊勢國地頭的補任即依據此而進行)以及以全國為對象認可之文治元年12月地頭勅許之外,要再從其他點去尋找依據,是很困難的。所以可以說,源賴朝認爲自己前面的主張可以擴及一般諸國的根據即在於敕許

三、結語

(一)以621日書狀回推源賴朝收回、集中國地頭職之原因

在理解了621日的書狀之後,回到69日院宜送達之際、源賴朝得知了播磨國內的情況後,進而在21日的書狀中主張:無法容忍朝廷方面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因為這違背了根據勅許而獲得的權限;而朝廷介入的開端正是從朝廷獨自統御國地頭梶原景時開始的。由此推測以北条時政、梶原景時的國地頭職問題等為契機,源賴朝為了否定院方面介入莊郷地頭的成敗,而考慮將御家人分掌之西國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自己手裡,尤其是在獲得關於關於梶原景時的情報之後,他便從考慮轉為下定決心付諸實行,因此621日書狀的意義就是在宣告他要將此決斷付諸實行。

當然,源賴朝在這封書狀中隻字未提集中收回國地頭職這一行動本身。但是,如果源賴朝在得知院方面藉由獨自掌控國地頭而直接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這件事後,就立刻表明拒絕院方面介入地頭成敗的執行權,那麼這個拒絕行為裡面不太可能沒有包含「透過國地頭介入地頭成敗」的問題。因此義江彰夫認為,源賴朝於621日透過書狀,在暗示他反對院統御國地頭職;同時,如同前面檢討的,院之所以能夠統御國地頭,是建立在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主動接近院並接受其統御的前提下開始的。因此,若源賴朝真的要將書狀的理論付諸實行,他就不得不對那些擔任國地頭職的御家人採取避免其與院靠攏、甚至結盟的措施,而且現實上,這麼做確實很重要也的確有必要。

當然,這個措施的方式有很多種做法,也不能排除沒有對這些御家人下令禁止進入院的成敗之下的可能。但是,即使源賴朝將擅自辭止七個國地頭職的北条時政召回關東之後,梶原景時仍然沒有停止與院接觸,反而比北条時政還更往院的成敗方向深入發展。如果主要御家人被院方面的政治策略牽制,而鎌倉方面對此沒有抵制防禦作為的話,那麼無論透過什麼樣的文書下達命令,很清楚都不會有任何效果。那麼在現實情況下,除了採取從御家人們手中收回國地頭職、集中到自己手中的形式之外,沒有其他的方法可選了。

義江彰夫認為,621日的書狀並不是寫給那些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們;至於是否集中、收回國地頭職,依源賴朝的判斷是幕府內部的問題,所以這份書狀中沒有提到也並不奇怪。另外,也不必認為國地頭職的集中、收回在這封書狀獲得認可的時候就全部一起展開進行。但綜上所述,可以確定前一篇文章討論的「將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源賴朝手中」這件事,就是以621日書狀中宣告禁止院介入地頭成敗為關鍵的契機之後開始付諸實行的。

(二)伊賀國地頭職大內惟義之例佐證

當然,義江彰夫承認,就其所知沒有描述「源賴朝從御家人手中奪走國地頭過程」的史料。但是,考慮到以上論述,關於被認爲是伊賀國地頭職的大內惟義的以下事實值得注意。之前已經提過,推定他曾擔任過該國國地頭;但是在621日源賴朝書狀後不到半年的1125,雖然他被源賴朝命令去搜捕謀叛者,但根據指示執行的所職(職務)依據是:

いか(伊賀)のく(國)にのそう(惣)つふく(追捕)し(使)ハせさせ給てさた(沙汰)あるべし、

(在伊賀國擔任惣追捕使並依此處理),

命令其以惣追捕使職去執行,至於國地頭職則未被當作問題拿出來討論。那麼從621日之後到這個時間點為止,他的國地頭職已經交還給源賴朝,這種解釋最合理。由此來看,源賴朝集中、收回國地頭職的行動,確實是在621日書狀之後開始具體落實的。

(三)集中、收回國地頭職的負面影響

因此根據上述討論,以西國國地頭的動向為前提,出現院統御國地頭的事態成為契機,確定了源賴朝集中、收回國地頭職。不過,這項改變雖然在防止院介入地頭成敗的方面上對幕府來說是有利的,但同時也意味著幕府失去了能夠全面掌握國內莊鄉地頭的方法,因此從這一點來看,確實也產生了負面的影響。既然如此,為什麼源賴朝仍不顧這些不利影響,仍然要集中、收回國地頭職?

目前雖然無法充分地探討這個問題,但如同在其他文章中說的,當時至少在文治年間的時候,莊郷地頭普遍並不想要積極納入幕府的成敗,因此國地頭要全面將各個莊鄉地頭組織為常時編制,還不是主要問題。那麼,即使在削弱了對莊鄉地頭的掌控,但只要源賴朝確保仍能掌握地頭的成敗權,那麼問題也不至於嚴重到退步的程度。事實上,正如在其他文章中探討的,莊郷地頭的全面性編制,是以前面的地頭成敗權為基礎,到了建久年間之後才透過守護人的形式首先正式展開。

(四)西國與九國、東國、奧州之間處置上之差異

以前面「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背景」之檢討為基礎,也可以稍微解釋在國地頭集中後,為什麼對九國會另外特別處理,以及為什麼在東國與奧州沒有設置國地頭。

如同前面所述,很明顯必須把西國的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源賴朝手中的最大原因,就是朝廷開始介入了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西國由於是朝廷的直屬範圍,其知行國和莊園密集,因而朝廷較容易也較常介入莊鄉地頭的成敗;但是在國內領主所領較多的九國(如宇佐宮、安樂寺領等)、幕府被授予大幅行政權的東國,以及同等地位的奧州,朝廷方面的介入相對緩和。即使這些地區的國地頭職被裁撤,或者原本就沒有設置國地頭職,如同前面文章所說,在每個知行國裡仍然有人會依照源賴朝的命令,代理執行國地頭職的功能。

之所以只有在西國分別設置各個國地頭,大概是因爲之前朝廷在九國、四國曾經補置過國地頭職,因此在西國不得不沿用這樣的形式作法。總而言之,國地頭職的功能本身雖然已經失去名義,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但在西國以外的地方並沒有消失,實際上仍然維持著生命繼續留存。


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源賴朝收回、集中國地頭職

透過《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下)》的探討可以確認,至少在勅許後的一段時間裡,西國各國的主要御家人被分派擔任國地頭職時,不僅成敗莊鄉地頭,甚至還有一些案例顯示他們獨自專斷地行使裁決。

不過,如同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前言」所述,我們很難確認御家人在整個鎌倉時代都一直擔任國地頭職。那麼,在西國的御家人究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失去國地頭職的權限、又是如何失去的?而國地頭職與御家人分離之後,其性質又發生了什麼變化?本篇文章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考察。

一、西國國地頭職的變化

上一篇文章討論的個別案例中,梶原景時的情況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追溯這一制度變化的過程;亦即,直到文治二年6月左右,梶原景時會在沒有等待源賴朝命令的情況下,專斷決定莊鄉地頭的成敗,這一點已經藉由上一篇文章中播磨國的案例得到驗證。不過,就在同年6月前後出現新的變化。

(一)例子1:播磨國歡喜光院領矢野別符

根據上面《吾妻鏡》文治二年625條目的記載,在播磨國的皇室領(歡喜光院領)矢野別符,海老名能季自稱是地頭,不服從領主的管理,源賴朝接到院宣後,下令要求制止能季的非法侵擾行為。

這則記載雖然是《吾妻鏡》的敘述文字,但相對應的下文在《海老名文書》中仍作為草稿被保存下來;由於兩者在內容上並沒有差異,因此《吾妻鏡》這份史料是可以信任的。考慮到這一點,如果注意到前面記載的最後部分,只記載是源賴朝直接下達命令,沒有提到任何仲介者或執行者的名字。然而,閱讀在此記錄(625日)前後的《吾妻鏡》,即使是敘述文字但可以發現,如果源賴朝北条或時政等人的命令透過特定人物傳達到當地,會明確記錄是經由誰下達命令的,例如:前面文治二年222日所見的「北条時政天野遠景肥前國神崎莊」、34日「源賴朝北条時政丹波國神吉」,以及617日記載的「源賴朝梶原朝景內大臣實定家領之各所領」等。

此外,根據《海老名文書》的記載,前面這份源賴朝的命令文書是送達給「矢野別符住人所」,但在這份文書裡沒有發現記錄執行這份文書命令的人存在的痕跡。因此可以判斷,源賴朝的這道命令(下知)並沒有透過執行者傳達──亦即沒有交由原本該國的國地頭梶原景時來執行,而是直接下達給矢野別符的地頭海老名能季。

(二)例子2:播磨國浦上庄

而這樣的例子並不只限於前面。在文治五年(1189年)313源賴朝書狀中的一部分:


由此可見,當時源賴朝依照院方的申訴,決定停止梶原景時在皇室領(熊野社領)浦上莊的地頭職。但是從(a)部分可以清楚看出,針對此問題作出決定之前,源賴朝方面並沒有事先通知原本的國地頭梶原景時;而從(b)部分來看,這個決定也沒有透過梶原景時傳達到地方(梶原景時同時是該莊的地頭職,所以他也是代官),而是將源賴朝的意志從院直接傳達給莊家的方式來下達命令。很明顯,這裡在處理莊鄉地頭的成敗時,源賴朝沒有透過各個國地頭為仲介的方式,而是直接行使權力。

當然,如同前面所說,不能斷言自勅許以來沒有「源賴朝跳過國地頭、直接成敗莊鄉地頭」的例子,或是這二個例子或許原本就屬於這種類型,也有這種可能。不過,矢野別符的海老名能季,從鎌倉方面看來只是「自稱地頭」的人,因此很難認為他是由源賴朝直接安堵或補任的類型的地頭;至於浦上莊,上一篇文章提過,國地頭梶原景時憑藉自己的力量,透過「寄進」或「押領」(強行佔領)取得領地。由此可見,過去由國地頭自行專斷決定成敗莊鄉地頭的情況,到了文治五年(1189年)時源賴朝不僅不承認國地頭專斷裁決之成敗事情,而且還朝向不予承認其執行成敗的方向發展

梶原景時的國地頭職確實已經發生了變化,這一點應毫無疑問。但是僅依靠這一點就要推論整體西國國地頭職的變化,那未免過於跳躍了。不過,根據上面那封書狀所載的內容,這樣的變化並不只發生在梶原景時身上,其他人也有類似情況。亦即,從(c)部分可以看出,擔任長門國阿武御領地頭職的土肥遠平、(d)部分也可以看到,擔任九國筑後三瀦莊地頭職的和田義盛,都和前面提到的浦上莊一樣,不透過國地頭職爲媒介,而是沿著「頼朝當地」的路徑被停止。

(三)例子3:特殊勤務工作「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

不過還有一種解釋空間是,這兩個例子可能剛好只是因為屬於源賴朝直接成敗的領地,所以才出現這種現象*。但如果注意到文治六年(1190年,即建久元年)419日的「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就會發現至少到這個時間點為止,在西國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成敗莊鄉地頭的行為,不僅不再被允許專斷裁決的行為,甚至連執行也完全停止。

P.S由於無法確認播磨國歡喜光院領矢野別符和播磨國浦上庄的地頭先前是如何進行成敗的,故筆者較無法認同義江彰夫這句話;但由於這句話只是銜接、轉承帶入下面另一例子的討論,故筆者認為不影響後面的探討和整體邏輯脈絡。

為什麼這麼說呢?接下來讓我們來探討這份「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這份文書的背景是:當年除了九國之外的各國,朝廷向擔任地頭的御家人課徵伊勢神宮內宮役夫的工料,而這份文書記錄了幕府對於那些未繳納的地頭所進行的處置報告。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地頭的處置方式:在信濃、越後、伊豆、駿河、上野、常陸、下野、參河等被推定為當時幕府能夠強力知行的東國諸國,對於那些未完成徵收、繳納者,幕府統一透過「國務沙汰人」、「國沙汰人」或「別使者」之手為介來處理。另一方面,對於西國未繳納者,如河內、攝津、美濃、尾張、伊勢、近江、伊賀、志摩、紀伊、淡路、阿波、土佐、備前、備中、備後、周防、長門、但馬、出雲、若狹、越前、越中等諸國,文書上則是逐一列出未完成繳納的所領,並直接對擔任該地地頭職的人下達命令。

如果注意到此一差異就會發現,當時除了九國以外的西國地區,幕府對於臨時特殊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的地頭成敗,已經放棄了透過各個國地頭為媒介進行成敗的制度。雖然前面「內宮役夫工米」的問題是特殊的所課勤務工作,但不能當作「無視國地頭並執意課賦」的理由*

當然,這份注文並沒有把西國所有各國都寫出來,不過那些沒有被列出的國可能是因為有完成繳納的所領,所以沒有必要把這些國當作特例來處理。

總之經由上情況可以確認,最遲至少到建久元年(1190年)爲止,一般情況下西國(九國除外)各個國地頭已經不再成敗莊鄉地頭。

P.S義江彰夫的意思是,既然連「內宮役夫工米」這麼特殊的勤務工作,在西國(九國除外)都是採用「跳過國地頭、直接對地頭下令的方式」執行,可以推論平時一般的勤務工作也是如此。

二、九國國地頭職

那麼,前面被排除在課賦「內宮役夫工米」之外的九國情況又是如何呢?如同例子2中提到的,鎮西三瀦莊原本曾經有過國地頭專斷裁決成敗的情形,但到了文治五年(1189年)313,也已經走向被否定的方向,改由源賴朝直接成敗。第二個例子是,建久三年(1192年)918,源賴朝對「鎮西住人」─即「國郡地頭」普通人發佈政所下文,譴責九國的「國郡地頭等」反抗徵收繳納替代內宮營造的「造宇佐宮課役」行為,因此可以說至少到了這個時期國地頭專決成敗的行為已經被否定了。

最後依前篇文章所見,可以確認即使到了建久四年(1193年),九國地頭天野遠景仍在執行莊鄉地頭的補任,因此即使國地頭的專決成敗已經被普遍否定,但以「源賴朝的執行者」為形式的功能在當時仍然存在。至於為什麼在九國會採取這樣的處置,將在下一篇文章說明。

三、東國、奧州的情況

既然西國國地頭的功能已經出現了這樣的變化,那麼東國和奧州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一)東國

首先來看東國。如同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前言」所述,源賴朝在敕許初期採取一人兼任東國國內各國地頭職的形式。不過,在東國也不是完全沒有以國爲單位參與莊鄉地頭成敗的人。

《吾妻鏡》文治二年728條目的記載中,新日吉社領武藏國河肥莊的地頭下河邊行平因為持續拖欠年貢,源賴朝便透過「武藏守」下令要求其完成弁進(繳納)。其次,上面檢討的文治六年(1190年,即建久元年)419日「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中,源賴朝透過「國務沙汰人」等人針對信濃、越後、駿河、上野、常陸、下野、參河等國未繳納徵收的地頭下達催促命令。當然,從「國務沙汰人」的稱呼就可以確定這些人並不是所謂的「國地頭」,而這也成為支持源賴朝當時兼任國地頭職的佐證。

不過,從以上東國實際執行的過程來看,設置的代理執行人也跟西國國地頭一樣負責一部分相同的功能(即執行源賴朝之莊鄉地頭成敗),而且毫無疑問,即使在西國(九國除外)國地頭成敗莊鄉地頭的功能普遍被剝奪之後的建久年間,東國仍舊保留著這項功能。

(二)奧州

其次,奧州的情況又是如何?雖然源賴朝在奧州實際開始成敗莊鄉地頭的時間是在奧州征伐前後,但成敗權可以追溯到從朝廷方面獲得的敕許本身,這一點在先前文章中已經提過了。因此,可以判斷奧州的國地頭職與東國的情況一樣,自勅許初期即採取由源賴朝兼任的形式。但是文治五年實際開始成敗地頭時,國地頭職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建久元年(1190年)105源賴朝發佈下文給「陸奧國諸郡鄉新地頭等」,規定「新地頭等」必須服從「留守家景并在廳之下知(指揮)」並「盡力履行」「有限國事」。而且,從其文面可以確認,當「地頭等」「不隨國務」(不服從國務)時,留守「家景」應「自身前往,親見事情之真偽,並加以下知(指揮)」,若仍不「承引」(接受並遵從命令),則須向源賴朝「注申」(報告)之,直到具體措施皆已被執行。

顯而易見,在開始成敗奧州的地頭時,在源賴朝的命令下,特別單獨設置平時成敗地頭職務者──即留守家景。當然,從上述文書的字面來看,不能認為留守是執行莊鄉地頭專決成敗之存在,也不能認為家景被賦予國地頭職。但可以說奧州的模式與東國一樣,以國為單位設置相同性質去執行莊鄉地頭成敗的人,而且此設置確定在西國國地頭的這項功能普遍被否定後的建久年間依然在進行的

(三)小結

綜上所述,幕府在東國和奧州成敗莊鄉地頭時,並沒有採取讓御家人分掌國地頭職之形式,而是從一開始就在各國設置了遵從源賴朝命令並執行其成敗之代理人,而且即使到了西國普遍否定國地頭成敗莊鄉地頭的功能之後的建久年間,可以確定在東國和奧州仍以源賴朝代理執行者的形式運作國地頭成敗莊鄉地頭的功能*。那麼便出現下一個問題:與九國相同情況的東國、奧州,三者的模式為什麼會一直持續到建久年間以後?關於這一點,將在下一篇文章說明。(可能當時西國尚未納入源賴朝範圍且過於遙遠,因此必須以更強而有力的方式成敗地頭)

P.S注意!是「功能」而非「國地頭」,因為東國和奧州的國地頭是源賴朝。

另外,關於上述檢討東國、奧州的結果同時也顯示,即使以國爲單位執行源賴朝的地頭成敗者,也不能僅憑這一點就說他們被賦予國地頭職。以相同觀點回過頭來看西國御家人,即使他們被賦予國地頭職,甚至進行專決成敗,但經過上述的變化後,他們變成沒有直接成敗地頭的權限,因此以地頭職作為「職」的角度來看,已經與御家人分離了(白話來說就是,西國御家人已不再是國地頭職了。)

四、西國國地頭職變化後的情況

那麼,在西國的國地頭職與御家人分離之後怎麼樣了呢?義江彰夫認為,如同大山喬平所說,不能認爲其被歸還給朝廷,除了他的「北条時政辭止七國地頭職」作為論據之一外,還有如前面文章的檢討所述,那只是代表北条時政個人單方面獨斷決定的停止,所以否定國地頭職原本的權限並不代表回到朝廷,而是該權限逐漸集中回到源賴朝手中,如同東國和奧州的情況一樣,最後都由源賴朝本人集中掌握並兼任。

那麼關於國地頭職後續的發展如何?值得注意的史料是,石母田正作爲國地頭職存續依據的《吾妻鏡》建仁三年(1203年)827條目記載:


上面值得注意的是,源賴家原本並不是將66個國地頭職當作像「總守護職」一樣不可分割的職,而是在讓與時有必要可以分割為各國的地頭職的「集合體」來領有。

如果回想起當時各國的守護職由各國御家人分掌的事實,將軍家沒有兼任各國守護職;相對的,前面的西國38個國地頭職和東國28個國地頭職合在一起,並不能把它像「總守護職」一樣當作「總地頭職」,只能把這66國的地頭職看作是各國地頭職的「集合體」;而且源賴家不太可能從源賴朝以外的其他人繼承這66個國地頭職,加上上述種種史料的例證,故反向推斷在源賴朝時代,他就已經收回、集中掌握並兼任66國的國地頭職*

P.S依照義江彰夫的邏輯,白話說明以上「總守護職」「國地頭職」的比較:

各國的守護職是由不同的御家人分掌,將軍家沒有擔任分掌,而且任務不同(大犯三條箇),將軍家只是統領、成敗各國全部的守護,而稱為「總守護職」。而「國地頭職」依地區可分為西國38個和東國28個國地頭職,總共66國的地頭職,而義江彰夫則視其為一個「集合體」(但不是「總地頭職」);因為在源賴朝時代,他完成收回、集中並掌握兼任這66個國地頭職,至此66個國地頭職全由將軍家內部擔任、掌握;源賴朝去世後,源賴家便順理成章地由源賴朝手中繼承了這66個國地頭職。總而言之,不管從型態上、還是內容上來看,「總守護職」是與「國地頭職」不同的「職」。

另外,筆者認為義江彰夫使用「集合體」這三個字容易讓人誤會是把66個「國地頭職」統一視作一個東西(即「總地頭職」),不過綜觀義江彰夫的文字,他的確沒有認為66個「國地頭職」是「總地頭職」。但是使用「集合體」這三個字反而給人一種模糊的概念,讓它介於「總地頭職」與「非總地頭職」之間,也就是說他使用「集合體」會讓人疑惑:他到底認為這66個國地頭職是不是一個東西?

就結論而言,筆者與義江彰夫的結論相同,認為66個國地頭職不是「總地頭職」;但是更進一步,筆者則不認同把這66個國地頭職當作一個「集合體」,因為直觀上面史料的文字記載,沒有出現「總地頭職」的字眼;「總地頭職」只是對源賴朝掌握全國地頭設置權的總稱,並非固定常設的官職。所以不應當把66個國地頭職視為一個東西的概念,「國地頭職」只是分佈在不同地方(66個知行國)但相同種類的東西(職);而在源賴朝時代全部集中到他手裡,並且在繼承、讓與時,以地區(東國、西國)為基準畫分為38個及28個國地頭職。

當然,前面的史料只是記述內容,所以無法確定它是否真實反映了建仁三年(1203年)當時的真相。即使這份記事沒有真實傳達當時的真相,但也可以確定,在鎌倉時代後期編纂《吾妻鏡》時,「國地頭職」被視為一種可以分割、總共66個的個體,但是由將軍家內部領有、掌握,這樣的理解已是理所當然的事實,因此沒必要修改任何記事內容*。如此一來,西國由御家人分掌的國地頭職在建久以前,其固有權限被源賴朝收回集中的同時,相對地已經從他們手中抽離;因此很難認爲鎌倉末期將軍家繼承之66國地頭職,是在比源賴朝更晚的時期才納入將軍家手中。

P.S筆者認為義江彰夫這個理由有點牽強,因為你說紀錄可能沒有真實傳達當時的真相,卻又說這個紀錄是當時後代共同的理解,因此沒有修改的可能,前後邏輯矛盾。

五、結論

綜合以上討論可以判定,西國原本由御家人掌管的國地頭職,在建久年間之前就已經像東國和奧州的情況一樣,集中到源賴朝手中。而雖然源賴朝已經把西國的國地頭職權限收回、集中在手中,但在東國、奧州和九國仍保留由「代理人執行源賴朝命令」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國地頭的功能。

而且如同別篇文章所述,隨著建久年間守護人統轄各國莊鄉地頭的體制形成,也不可忘記新的守護人分掌莊鄉地頭成敗的形式確立。在這情況下,實際上源賴朝收回集中的國地頭職,並沒有將「成敗莊鄉地頭」作爲不置於執行者之下的排他性行爲持續進行,從這一點來看,很難說是其與本來的國地頭職是相同性質的存在*

P.S這句話使用雙重否定的邏輯且非常繞口,若不多看幾遍則無法理解文句的意思,因此筆者用白話的句子來說明:

雖然源賴朝實際收回集中了所有國地頭職,但他並沒有把「莊鄉地頭的成敗權」完全排除他人、由他自己親手運作,還是有部分地區(如東國、奧州)透過其他執行者代為實施、處理的情況(類似部分授權);因此,從這一點來看,國地頭職已經與當初敕許時不完全相同、已經變質了(但部分內容仍保留下來)。

不過根據以上討論,從法律層面上來看,國地頭職確實集中到源賴朝身上,而且建仁三年源賴家讓與的記事裡所出現的66個國地頭職,呈現了「國地頭職」在形式上被集中並且被繼承領有的結果。無庸置疑,各國莊鄉地頭職的成敗權並沒有從幕府回到朝廷手裡,因為這些權限本來就是以國頭職為媒介的形式而敕許的,而國地頭職沒有歸還給朝廷,因此這些權限自然也就沒有回到朝廷手裡的問題;進而,無論幕府內部國地頭職的實體如何變化,到了後期仍然看得到幕府獨佔並集中66個國地頭職的形式。

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 (下)

 二、梶原景時

目前並沒有直接說明梶原景時曾擔任國地頭的史料。但是,根據以下幾點理由,義江彰夫判斷他曾是國地頭的一員。

(一)前言──總追捕使兼國地頭
義江彰夫在展開論述之前,先提出一個前言概念,雖然篇幅不多,但卻是後面論述的基礎,亦即:敕許之後,擔任國總追捕使的人也兼任國地頭職。義江彰夫沒有提出太多複雜的論證,而其提出的論據可以源於《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有關奏請的紀錄:

義江彰夫在別篇文章中推論:「文治勅許」是幾乎原封不動地通過上述奏請的內容,其中包含了兵糧米徵收以及國地頭的問題;而關於總追捕使,也只能理解為是在此時一併奏請並獲得勅許的。(大山喬平根據文治二年31日北条時政書狀之分析,認為總追捕使是在這個時候才開始設置,但義江彰夫無法認同這種看法,理由如備註。)因此毫無疑問可以確定,「文治勅許」其實就是以「國」為單位賦予一整套包含國地頭、總追捕使、兵糧米徵收等的田地知行權。

因此一般來說,能夠擔任國總追捕使並執行兵糧米徵收的人同時也是國地頭事實上,先前討論過的北条時政,從文治二年31日的書狀來看,很明顯就是符合這個條件的人。

(二)梶原景時為國地頭之史料佐證

1.敕許之前

以此觀點來看梶原景時,在《吾妻鏡》元曆元年(1184年)218的條目可見:

播磨・美作・備前・備中・備後已上五ヶ國景時・實平等遣専使、可令守護之由、

而且這裡的專使,根據翌年元曆二年(1185年)426條目記載:

去年春之比、……關東以實平・景時、被差定近國總追捕使之處、……

由此可見就是總追捕使。

雖然這些都只是《吾妻鏡》的記載,但佐藤進一已經證實,梶原景時當時確實駐留在播磨、美作。同時,根據《百鍊抄》元曆二年(1185年)619的獨立記事可以印證,當時的總追捕使是由鎌倉方面派遣的:

因此可以確定,梶原景時在勅許之前,大約從元曆元年1184年)2月到隔年(1185年)6月期間,確實擔任播磨、美作總追捕使;不過,這裡並不是指那個根據勅許而成立的總追捕使

另外,即使有上述《百鍊抄》的相關記載,但在文治元年11月、勅許下達之前,梶原景時已派遣一名自己的代官前往該國,並把原本的小目代趕走,進行「倉付封」(限制物品流動)的行動。

2.敕許之後

勅許之後,從《吾妻鏡》文治二年324日與413條目的記載可以看出,與總追捕使密不可分的「播磨國守護人」與梶原景時有著緊密的關係。而在正治二年(1200年)220的記載中:

親長自京都歸參、具下國人播磨國總追捕使芝原長保、是景時与黨也、

(翻譯:親長從京都歸來,帶來播磨國的總追捕使芝原長保,為景時的黨羽)

由此可見,芝原長保當時在梶原景時的麾下,擔任播磨的總追捕使職務;另外,在勅許之後也成為美作的守護。

3.小結

根據以上幾點,在勅許之前梶原景時擔任總追捕使職的情況下常駐在播磨、美作,並憑藉其實力在勅許之際獲得這些國的分賜,再次領知(擔任)這些國的總追捕使職,進而推定他同時也獲得這兩國的國地頭職。

(三)梶原景時作為國地頭行使職權之情形

既然確認了梶原景時在勅許之後確實曾經擔任過國地頭職,那麼他作為國地頭是如何行使職務的呢?

1.由《吾妻鏡》文治二年69日一窺具體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吾妻鏡》文治二年69條目收錄了一份當天送到鎌倉的院宣,裡面的一段文字如下:

然而,《吾妻鏡》文治四年(1188年)64的記載中,收錄了同年512日的一道院宣,其中指出:在播磨國境內,包括前面提到的五個莊園在內「景時知行的處所」,上述「他的郎從等人」仍然持續進行「狼藉」(為非作歹)行為;而根據院宣內容的記載,這些所領是梶原景時作為「地頭」「沙汰」(管轄)的「地方」。

另外根據翌年(文治五年,1189年)313源賴朝的請文,在播磨國浦上莊,由於梶原景時怠慢、沒有履行本家熊野社的「社役」,因此「剝奪」莊園的一處所領,並且源賴朝承諾院方要「停止景時的地頭職」。由此可知,梶原景時當時在國內透過「代官」知行(統治、管理)了相當多的地頭職。

2.小結

從以上種種史料紀錄來看,梶原景時在其知行國內實際行使職權的行為特徵可以總結如下:他以及他的代官、同黨等人一般透過地頭職,在國內進行「張行」、「狼藉」(為非作歹)等具有吸收、破壞「國務」性質的行為,並以此為前提,接受寄進(捐贈)或押領(強佔)同國內其他的所領,進而在其中設置地頭職,擴張其成敗範圍。前面的行為整體上是以「國」為單位的特定權限,在獲得的所領中設置地頭職,結果帶來使國衙行政、稅務徵收癱瘓之性質。從前述推定梶原景時擁有該國國地頭職這一點來看,可以認為這些權限乃源自於他擔任的國地頭職。

據此明瞭,梶原景時確實是在獲得國地頭職之後,憑藉這份權限在國內隨處設置地頭職,這顯示他已經在行使國地頭固有的職權了。而且從院宣(b)部分中院對源賴朝所說的內容來看,梶原景時的行動並不是依照源頼朝的命令,而是出於他自己的判斷所進行專斷的行為。至少在勅許剛下達之後,他執行國地頭職務表現的行為與北条時政如出一轍。

3.梶原景時成敗的其他問題

不過關於梶原景時,如同北条時政的案例,我們也能看到一些與「國地頭」本身成敗相關的問題。

回到前面提到的院宣,我們可以看到梶原景時在涉及地頭設置等問題時,並沒有透過源頼朝,而是直接向院方提交「申狀」,為自己接受寄進(捐贈)或押領(強佔)所領而設置地頭職的行為進行辯解(b)。更進一步,當院方下達院宣要求他「去進」(放棄交出)某些莊園並停止地頭職時(e),梶原景時甚至直接「言上」(表示)「随仰」(會遵從院命)(f)。

梶原景時直接與院方面獨自交涉國地頭的職務內容,這並不奇怪,因為他和北条時政一樣,都把國地頭的職務當作自己可以獨斷決行的事情來執行。但是,如果梶原景時因此而直接服從院下達停止莊鄉地頭職的命令,那麼此舉就不只是像北条時政一樣,憑自己判斷來停止設置國地頭職,而是更意味著朝向承認把這個職務置於朝廷的成敗之下的方向

梶原景時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行為及其背景在於他和北条時政一樣,在勅許前後一直待在京都或其附近,並且同樣直接從朝廷那裡獲得了國地頭職等的「分賜」,這一事實是可以確定的。不過,梶原景時雖然和北条時政處在相同的條件下,甚至不如北条時政欠缺「頼朝代官」的資格,但他對於國地頭職性質的看法卻比北条時政更深入,這一點可以從北条時政在3月時就停止了國地頭職,而梶原景時則一直持續到6月左右才停止領知,以上可以觀察出:正是這樣的差異成為促使國地頭職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的契機。關於這一點,將在後面的文章再詳細討論。

三、土肥實平、土肥遠平

(一)擔任國地頭之證明

目前並沒有能夠直接說明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曾擔任過國地頭的史料。不過,從梶原景時相關的史料來看(如《吾妻鏡》元曆元年218日、元曆二年426日,以及《百練抄》元曆二年619日的記載),推測土肥實平在勅許之前,就已經與領有播磨、美作的梶原景時一起擔任備前、備中、備後三國的「總追捕使」。而且如同佐藤進一所考證,他同時也是與這三國總追捕使密不可分的「守護人」;另外,勅許之後,還能夠確認他的兒子遠平仍繼續「知行」(掌管)備後國。由此可以認定,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在勅許的同時,也獲得了這三國的總追捕使加上文章前言所說,在勅許中獲得總追捕使職的人同時也會領掌國地頭職,所以大致可以確定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也擔任這三國的國地頭

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斷定在勅許之後究竟是土肥實平還是他的兒子遠平擔任國地頭。關於這點唯一能夠反映勅許後狀況的可靠史料,只有圍繞備後國大田莊於建久元年(1190年)11月金剛峯寺大塔供僧的申狀案的其中一節:

雖然從這份史料可以推測,土肥遠平在備後國大田莊確實有一定的知行活動,但無法確定他的權限究竟是源自於國地頭職本身,還是其作為父親土肥實平的代官而行使的

(二)實際執行職務之情形

既然推測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曾擔任國地頭,那麼他們作為國地頭,實際上在職務所及範圍採取了哪些行動呢?我們再次關注前面引用的史料。

如同在探討勅許後莊鄉地頭職的一般特徵(下)中探討到的,前面那段史料中提到的行為主體是該莊園出身的莊官──橘兼隆和大田光家,而他們在當時也獲得了地頭職。而橘兼隆和大田光家以「門畠門田」的名義,拜領(接受)了百餘町的田畠,並且進行了與所當(應有權利)對抗的行為,這些行為是以地頭職為媒介進行的;如同在其他文章中所說的,以地頭職的一般性質來看,這樣的理解也是合理的。

所謂「門畠門田」的這些行為,如前面史料所示,是依據土肥遠平所「給」而進行的。毋庸置疑「門田、門畠」是隨職附帶的權益。考慮到以上幾點,遠平給「付」的職務不是其他職,就是地頭職。不過,如同前面推測,土肥遠平是該國的國地頭或是其代官,那麼前述他補任橘兼隆與大田光家為地頭職的行為,可以說是依據其擔任國地頭所擁有的權限所進行的。因此可以肯定至少在勅許之後一直到文治二年,該莊園被立券*為高野山領地之後,土肥遠平仍然成敗那些地頭,因為該莊園的立券是在同年5月,而前面史料所記錄的問題是把它當作立莊之後發生的事情來處理。

(三)小結

基本上可以確定,在勅許之後,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在備後國等地,確實以國地頭的身份行使了國地頭的固有職務──即對莊鄉地頭的成敗,並且實際上實施了類似梶原景時的作法──以地頭職為媒介,押領(強佔)門畠門田,且不遵守命令履行義務等事情。

不過能夠了解土肥實平或其兒子遠平實際執行職務情形的案例僅此一例,因此再詳細深入的情況便不得而知,而且關於這個案例,還缺乏其他的史料來深入探討:究竟這些職務的執行是否包含身為國地頭自行專斷決行的行為,以及土肥實平(或遠平)是如何看待(理解和定位)國地頭職本身。

另外根據《吾妻鏡》文治二年724日的記載,在大田莊剛立莊之後,土肥遠平雖然被源賴朝命令「可退出庄家」,但從同年1226日藤原能保的下知狀來看,直到那時他仍然「尚背彼御下文狀、致濫行」(違背御下文,並且持續濫行)。因此可以推論,土肥遠平和北条時政、梶原景時一樣,都具有自己獨斷決行地頭成敗的傾向。

四、大內惟義

目前沒有直接顯示大內惟義曾分掌國地頭職的史料。但是,從以下幾點來看,可以推定他至少曾領知伊賀國的國地頭職。

如同佐藤進一指出的,根據《吾妻鏡》元曆元年(1184年)320日記載,源賴朝在當天任命他為伊賀國的守護;而在兩年後的文治二年1125日,大江廣元奉源賴朝的書狀中寫道:「給予其伊賀國的總追捕使並命其負責沙汰(管理該國事務)」。

根據上述事實可以合理推斷,元曆元年大內惟義奉源賴朝之命被派往擔任總追捕使,以此為背景,他根據文治勅許進而成為了伊賀國總追捕使。加上文章開頭前言的結論,總追捕使和國地頭職通常是由同一人兼任的,因此推測他當時也是該國的國地頭職

事實上,他自元曆元年(1184年)以來就以這樣的形式參與伊賀國的行政,這項事實在當時的文書史料記載為:「源惟義國務……雖奉行國務非國司」(源惟義的國務……雖然執行國務,但並非國司),而所謂的「國務」是指:

從關於國地頭職固有職務的檢討可以明瞭,國地頭職職務本身的核心是知行以國為單位的地頭相關行政事務。前面「地頭の事許を知行せらる」的記述,表明他以國地頭的立場執行了成敗莊鄉地頭的相關行為,因此毫無疑問,大內惟義曾擔任伊賀國的國地頭。(而且除了北条時政之外,還發現了顯示總追捕使職兼任國地頭職的例子,這也成為了支持這一點推測的有力佐證。)

然而與土肥實平(遠平)的情況類似,目前並沒有具體說明大內惟義是如何實際履行國地頭職權的例子,我們也無法得知他對地頭的成敗是否包含自行獨斷的行為。

另外,關於他擔任國地頭職,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在前面引用的史料上寫道「以鎌倉殿下知、被知行地頭事許」(由鎌倉殿下令,允許知行地頭之事務),這清楚表明:他作為國地頭和總追捕使之職所執行的「國務」是依據源賴朝的命令進行的。在文治勅許中,國地頭職是以朝廷「分賜國」予主要御家人的形式出現,因此使得無論是御家人還是朝廷都產生了職的賦予者是朝廷的印象和判斷,只不過這僅限於他們的理解看法而已。大內惟義的這個例子顯示,這些職務仍必須以源賴朝的命令為前提,不能脫離源賴朝的成敗。

五、天野遠景

(一)擔任國地頭之背景

目前沒有能直接說明天野遠景曾擔任國地頭職的史料。但是以下幾點顯示,他領知了九國的國地頭職。

文治三年99,源賴朝發佈一份下文給橫跨薩摩、日向、大隅三國的島津莊,裡面出現了:

「号總追捕使遠景之下知、放入使者、」(以總追捕使遠景之命令,派遣使者)的記載。

這顯示天野遠景所擁有的總追捕使職,其領知(管轄)範圍遠超過前述三個國的島津莊,那麼其領知範圍究竟多大?天野遠景是在源義經被補任為九國地頭職的前提下,被任命為鎮西奉行人,甚至有被稱為「鎮西守護人」的可能性。因此,推斷他所擔任的總追捕使,領知範圍不只侷限於九國境內的特定區域

由此毫無疑問他曾擔任九國的總追捕使,而且如同文章開頭所述,經由勅許被賦予總追捕使職的人通常同時也兼任國地頭,故首先可以認定,他也擔任九國的國地頭職。另外,鑑於他被派去接管源義經原本擔任九國國地頭職所遺留下來的所領這個背景,他成為九國的地頭也是必然的趨勢。

(二)實際執行職務之情形

那麼,他作為九國的國地頭究竟是以什麼樣的形式(方式)執行職務呢?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可以舉出幾個他執行源賴朝安堵、補任地頭職的案例。以下逐一檢討。

1.例子

文治二年藤原宗家向幕府提出申請希望能安堵其在筑後國上妻莊十二所的地頭職,而源賴朝也同意了這項請求,並於同年56日發佈安堵的下文。之後,627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的官人一起接受並發佈施行的下文。關於這位藤原宗家,後來於建久四年(1193年)619,源賴朝又發佈了一份旨在補任其為同一莊園內七所地頭職的下文,對此同年817日天野遠景也執行了這項命令。

其次,文治二年89,源賴朝聽取藤原季家的訴求,下達了一封安堵其為肥前國龍造寺村地頭職的下文,同年927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官人一同受理並發佈施行下文。

文治三年59,源賴朝接受平通隆的訴求,安堵其為肥前國曽禰崎、堺別符行武名的地頭職,同年617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官人一起執行這項安堵。

最後,在文治三年916,源賴朝接受並承諾藤原季永的訴求,發佈肥前國國分寺地頭職的補任狀,隔年313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官人一起發佈施行之下文。

2.天野遠景擔任國地頭施行的模式

義江彰夫認為目前(寫作當下)只有上述4例能說明有關天野遠景成敗莊鄉地頭的事跡。而通過這4個案例可以確定:在勅許之後,關於筑後、肥前等各國的莊鄉地頭,天野遠景確實以接受源賴朝的安堵與補任,並傳達給當地地頭」施行方式參與其成敗。其次,從他與大宰府官人共同執行這些行為這一點來看也明瞭:這並不僅關於前面二國的權限,而是透過大宰府統治管理整個九國。當然,前面的案例都只是顯示:他是以執行源賴朝命令的形式參與地頭的成敗。如果天野遠景沒有擔任國地頭職作為前提,那麼他連以「施行」的形式參與地頭職的行為都不可能;正如前面所說,國地頭介入這類行為並不會不自然,而且先前推定天野遠景曾擔任九國的國地頭職,因此可以認為他的這些行為背後的權限源自於他所擔任的九國國地頭職,在其權限範圍內執行的事。

3.其他問題

除了前述以「施行」的形式執行職務之外,他是否曾經專斷地敗莊鄉地頭職,目前完全找不到發生這種情況的史料,而這或許正說明了九國地頭職從一開始就被嚴格禁止做出這種專斷行為。

當然原本也可能存在他專斷敗莊鄉地頭的情況,但隨著源賴朝補任狀與安堵狀發佈得越來越普遍,再加上天野遠景在建久二年至六年間被解除鎮西奉行人的職務,因此那些原本憑藉天野遠景的安堵、補任而獲得地頭的人,也可能選擇廢棄天野遠景的安堵、補任狀,轉而使用源賴朝的文書作為依據,所以這件事難以輕易斷定。不過回想前面4個案例,全都是由地頭當事人向幕府提起申訴,那麼「由賴朝發佈下文、再由遠景執行」這種形式,或許只出現在這些案例中。

另外,關於天野遠景,沒有足夠的史料來探討他對於國地頭職設置與存續的看法。不過依照前面的討論,北条時政、梶原景時、土肥實平(遠平)等人國地頭職的存續最遲不超過文治年間,與其相比天野遠景的情況如前面的例子所述則一直延續到建久年間(藤原宗家之例),這一點相當值得注意。這在國地頭職的沿革中具有什麼特殊意義,將在後面的文章探討。

六、總結

上面5位人物是義江彰夫能夠確認或推測勅許之後國地頭存在和動向的事例及見解。

(一)其他可能的國地頭之例

不過,除了上述5位人物之外,還有其他一些人推定可能也是國地頭,例如:根據《吾妻鏡》記載,文治元年派遣到西國26國的勇士之一的梶原朝景前往土佐國,於次年返回關東;還有根據《若狹國守護職次第》記載,建久七年8月以前,稻葉權守時定若狹國境內數十處擔任被視為「守護」前身的下司職;又如田中稔指出的,在伊予國及贊岐國分別擁有大量莊鄉地頭職的河野氏後藤氏等;此外,還有在勅許之後推定擔任西國守護人的一些氏族等,特別是前述的土肥實平在《長門國守護職次第》文治元年至二年間被記載為當時的「總追捕使」;《玉葉》於建久二年42日,也記載佐佐木定綱為「近江國總追捕使」。由於存在總追捕使兼任國地頭的案例,因此他們很有可能同時也是這些國的國地頭。

不過,關於這方面的情況,史料的價值存在很多問題;即便史料沒有問題,也不能像前面那些例子一樣能夠掌握具體的內容,也找不到可以補充的素材,因此我決定將這部分排除在討論之外。

(二)敕許後國地頭成敗的狀況

無論如何,通過以上的檢討可以確認:勅許後的國地頭在許多情況下會自己獨斷地成敗莊鄉地頭,進而出現了不透過源賴朝、而直接與朝廷或莊園公領領主交涉的情形,甚至國地頭職的設置與存續也不經由源賴朝而自行判斷決定,最後將國地頭職的成敗交由院方來裁定的做法。

當然,這並不表示國內莊鄉地頭的成敗權完全由國地頭自己專斷決定,如同天野遠景的例子,是只能透過「由源賴朝下令施行」的方式,國地頭才能參與成敗。另外,對於西國的莊鄉地頭職,源賴朝不透過這樣的施行方式,也有完全不透過國地頭而直接對他們安堵或補任的例子。例如,以島津氏為首,有許多在勅許後由源賴朝直接對地頭職安堵、補任狀的記錄,除了前面提到的4個例子之外,完全找不到由國地頭施行的跡象,這很難解釋為單純的偶然。

換言之,在某些情況下允許國地頭專斷裁決,在其他情況下卻又不允許,這兩種情況之間到底是因為哪些不同的條件和背景情勢所引起的等問題,義江彰夫還無法在這方面進行闡述。不過,既然成敗國地頭的權力掌握在源賴朝手中,那麼即使出現不允許施行的情況也並不奇怪。本篇文章中即使存在這樣的案例,但這裡的重點是能夠確認勅許之後的國地頭具備前面所說的特徵。

安田元久評論義江彰夫所著〈鎌倉幕府地頭職成立史の研究〉

  圍繞鎌倉幕府地頭職或地頭領主制、文治地頭職的敕許等諸問題,自古以來就作爲學界的研究課題,反覆著很多爭論,始終難以得到明確的結論,各種理論持續不斷被提出。 特別是 1960 年代初期,石母田正提出所謂「一國地頭職」論以來,對「地頭」問題的研究便迅速活躍起來。在這種情況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