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下)(原文:第六章)

 四、哪些歷史條件促使文治國地頭職誕生?

那麼在以國司補任莊郷地頭的案例為前提的情況下,究竟是哪些歷史條件促使具有上述差異的國地頭職誕生呢?

首先可以確認,源行家、源義經等「權勢武家」是須要國地頭職這樣的職務;因為從前面的例子可以明顯看出──朝廷在二人強烈的奏請之下勅許了國地頭職這一職為。而且,正如在為什麼地領主階層經常試圖與武家棟樑結合?提過的,地頭職的組織化特別在「權勢武家」中體現。

隨著內亂時期的到來,在地領主開始廣泛尋求權勢武家授予地頭職,而權勢武家也積極接受這一需求並且進一步加以組織化他們。因此,以下我們將探討:對於權勢武家來說,具有上述性質的國地頭職是如何成為不可或缺的存在?

(一)  起始本身的侷限性

首先值得關注的是,如同在述文章提及的,由武家主導的地頭組織化,是在既定的莊園公領秩序之外進行的;從莊園公領的角度來看,它始於私人關係的行為。然而,這種在莊園公領秩序之外的地頭成敗,隨著內亂時期的加劇,在地領主階層透過地頭與武家結合的趨勢逐漸變得廣泛普及,維持傳統的形式變得愈來愈困難。武家對在地領主階層廣泛組織化的行為,本身包含接近公權力的條件,但僅從地頭成敗的角度來看,這一行為若只停留在武家私人的層面,最終仍難以突破其本身的限制、終究有其侷限性。

又如同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內所述,要求朝廷補任為「四國之地頭」的源義經,他所面臨的情況是:四國內的其中一個知行國──即他擔任國守的伊予國,已經廣泛存在由源賴朝私自補任的地頭,導致源義經連基本的國政也無法隨心所欲地執行。此外裡也提到,源賴朝雖然開始在東國以外的地方私自設置地頭,但除了平家沒官領等獲得公認的場所以外,其他所有地方的地頭不論本身的存在或行為都被院或者依附於院的莊園領主等糾彈。這些事實表明,無論武家如何試圖私自在莊園公領秩序之外設置地頭,只要本身具有這樣的性質,就無法抑制其他武家獨自組織地頭的行動;同時,在朝廷權力面前,也難以保障這些地頭能夠自由行動。也就是說,只要是由武家專斷補任的地頭職,武家就無法排除其他同樣類型的武家和既有公權力的障礙,有效地將在地領主階層組織為地頭。

(二)  解決方法

進入內亂時期以後,武家廣泛組織在地領主階層的問題除了引發武家之間彼此激烈的競爭,進一步更動搖傳統公權力的存亡。這時只要武家繼續在自己的道路上前進,會持續朝著突破前面局勢的方向發展。那麼,這一方向發展的具體形式是什麼?

1. 以國衙為媒介

關於這一點如同在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中)所見,由於武家成敗地頭本身的性質,在某種意義上必須是以公權力為後盾的公的存在。因此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要從既有的公權力體系中獨自創建不同層級的權力幾乎是不可能的。最終,除了與傳統既有公權力─即以國衙統治為基礎的朝廷權力體系─融合之外,別無他法。若是如此,要將「莊園公領層級的地頭成敗」納入既有公權力(朝廷)體系的話,當時除了透過國衙以外,沒有其他行政機構能夠直接介入。(因為如果以郡、鄉等為單位,會難以處理橫跨數個郡的莊園問題,而且一般情況下,中央不會跳過國衙直接處理莊園公領所領層面的問題。)

因此,在當時若要使「地頭成敗」納入公權力系統,以「國」這一行政單位為媒介便是不可或缺的條件。此外如同前述,在內亂時期以前便已經出現了以國衙為媒介成敗地頭的類似制度。

2. 以國司專斷補任的方式

那麼不難想像,對於瞭解前面這段歷史背景的權勢武家來說,提出這種形式的地頭成敗,並非是完全不切實際的想法。另一方面,由國司專斷補任特定莊鄉地頭的方式也較無法滿足他們的需求。確實,比起由莊園領主來補任,引進這種方式對於權勢武家來說確實具有更積極的意義。然而,重點是他們當時一般都不具備成為國守的條件即使具備資格,前述的方式仍屬於國司的專斷行為,所以只能設置在特定的莊園公領內,例如:一般很難將具備太政官或天皇認可的官省符或敕願的不輸、不入型的莊園納入並在其中設置。包含不輸、不入領在內的各類型莊園公領中的在地領主階層也越來越希望被補任為地頭,然而武家勢力卻難以積極地將這類需求納入自身的權力運作之中。所以我們可以充分理解權勢武家為什麼要提出以「國」這一行政單位為媒介,在國司之外設立負責處理莊園公領地頭成敗的職位的要求,並且希望獲得朝廷勅許公認。

3. 朝廷的應對

所以可以說,國地頭職是在權勢武家的奏請之下成立的。從前面《玉葉》的記載中可以清楚看到,朝廷在面對這項奏請時,也未表現出積極接納的態度;即便在源行家、源義經奏請之前已有國地頭職的補任,但這肯定不是朝廷方面主動組織的。同時,事實上朝廷也無法堅決地拒絕前面的要求。也就是說,在他們提出前面奏請的階段時,朝廷方面已無法自主獨自建立一個能與這類職務匹敵的行政機構──該職務涵蓋以「國」為單位執行莊園公領所課(賦稅)的收納以及包含為使前面收納執行順遂和維持治安而行使強制力。因此,當權勢武家提出奏請時,朝廷只能幾乎全盤接受並予以勅許作為應對。

(三)  小結

綜上所述,國地頭職並不是在源賴朝奏請時才第一次出現,而是地頭職本身發展歷史的一個重要階段;而且國地頭職是權勢武家對於公的地頭成敗的慾望驅使之下,進入內亂時期以後經過主導,最終才獲得勅許正式確立。因此可說,這個國地頭職的形式正是促使源賴朝的奏請得以實現的重要前提外在契機

另外,根據先前文章得出的結論,源賴朝奏請並獲得勅許的職位是「諸國地頭職」;其職務是在各國不論莊園公領尋沙汰、成敗莊鄉地頭,更具體來說包括強制力的行使,以及透過強制力的行使來成敗(統轄)莊郷地頭,使其履行對莊園公領的所課(賦稅)勤務工作。

以國地頭職的形態來看,可以肯定事實上與源行家、源義經所補任的「國地頭職」相同性質。進而,從源行家、源義經被任命後不到一個月,便授予源頼朝相同性質的國地頭職這一點來看,先前授予源行家、源義經等人的國地頭職,毫無疑問決定、規範了敕許源賴朝諸國地頭職的形式與條件,成了關鍵的契機。

這一點先前在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整體脈絡時,從源賴朝在書狀中所表達的看法來看,與源賴朝奏請地頭職的邏輯是相同的──亦即是以源義經、源行家提出補任為九國、四國地頭職為契機而提出奏請。從以上觀點來看,可以說確實具有充足的理由主張這個邏輯。

(四)  九州、四國的地頭職的意義

九州、四國的地頭職作為源賴朝提出同樣性質職務的前提,並且促使文治敕許實現的契機,在這一過程中究竟扮演什麼意義?

這點如同前面所討論的,這些國地頭職就是武家以公權力為後盾,以公性質行使強制力和成敗對莊園公領履行所課勤務工作的地頭,為滿足這些需求而成立的。如同之前在5詳細討論過的,源賴朝權力之所以要藉由敕許來實現以全國一般莊園公領為對象的地頭成敗──即透過行使強制力來統御為幕府履行勤務工作以及成敗對莊園公領履行所課勤務工作的地頭,是因為他想將以上行為變成公權力的行為。由此可知,九國、四國地頭職職務本身以及補任的事實,對源賴朝的地頭職奏請來說,具有外在契機的意義,這是難以動搖的事實。

五、結語

有關本篇文章的主題──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總結以上考察的結論,歸納以下3點:

(一)已經確定在內亂時期以前,國司以專斷的方式對特定場所的莊園公領層級地頭進行成敗的事實,這被認爲具有促進國地頭職成立的前史意義。

(二)進入內亂時期後,受到多元領有性、在地領主之間的對立以及因此引發的居民反抗等問題影響,少數積極展開地頭成敗的武家,開始將原本自己私人專斷的地頭成敗行為,吸收、轉變成(一)的性質,而進一步獲得勅許成為公權力的存在成為他們最迫切的課題。

結果,如同源義經與源行家補任的九州、四國地頭職,以特定地區爲對象,以「國」為媒介成敗「莊鄉層級地頭」的「國地頭職」最終獲得敕許而成立;而「莊鄉地頭」的職務是對莊園公領履行所課勤務工作和為武家行使強制力的勤務工作。

(三)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中)所述,源賴朝權力面臨的課題是要以公權力在全國進行地頭成敗。因此在奏請之前,以公權力為媒介的國地頭職形態已經出現,這一事實成為決定後續奏請與勅許採用諸國地頭職形式的外在契機。

然而,以上所述內容僅是以內亂時期以前國司專斷成敗地頭為前史,以及賦予源行家、源義經等人的國地頭職作為先驅形態,對源賴朝奏請的外在契機進行檢驗。以上這些是促成文治奏請、敕許實現的外部因素,而源賴朝之所以需要提出奏請的內在契機本身則如同第四章與第五章所探討。

 

六、衍伸問題

另一方面,為什麼賦予源行家、源義經四國、九國的地頭職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裡與源賴朝潛在的地頭職課題相結合,最終在1128日的奏請中取得了成果,這一過程仍需進一步探討。要明確此事,就必須獨立研究以上各種內在、外在的契機在奏請、敕許實現的政治過程中是如何交互影響的。因此,下一篇文章將嘗試針對這一點進行考察,以文治地頭職的成立在政治史上的定位為課題,作為本系列文章的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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