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自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系列文章以來一直在分析地頭職奏請與勅許實現的歷史條件這一課題,到上一篇文章為止所討論的重點集中在提出奏請的幕府及其背後在地領主階層的內在契機。然而為了解決上述的課題,除了這些內在因素之外,還必須考察對幕府及在地領主階層而言具有外在契機意義的歷史條件。
關於外在契機的問題,義江彰夫分為二個面向來思考、分析:
一、
首要問題當然是:是什麼主要的外在契機決定了義江彰夫所推論的地頭職奏請與勅許的形式與內容,並且這些原因是以何種形式發揮了決定作用。
二、
其次進一步須要考察:當這些內在契機與外在契機交織在一起,在奏請勅許的政治過程中發生問題時,哪些外在契機在此過程中固有地影響其實現的方式和時機?以及這些契機又是以何種形式決定其實現的方式與時機?
而本篇文章的主題旨在探討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將於下篇文章討論)。接著,義江彰夫依照決定奏請與勅許的形式與內容的外在契機的性質,將第一個問題進一步分為二個具體的問題:一是對於必須奏請、敕許的幕府及在地領主階層而言屬於外部因素的朝廷及社會整體相關問題;二是經過奏請與勅許而實現的地頭職,其形態與內容受外在契機影響的問題。前者如同上一篇文章的結尾所述,由於超出本文許多範疇,因此也是在後面文章中只做重點討論,故本篇文章將集中討論後者。
那麼,依照問題二的主角──地頭職,可區分成二個對象:第一是以向莊園公領履行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以及為幕府行使強制力執行勤務工作等為職務的莊園公領層級地頭職,經由勅許而得以實現成立的前提或契機是什麼?這個答案已經在《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中明確指出:莊園公領層級的地頭職是以奏請之前的地頭職為前提而發展出來的;這裡無須再重複討論。
第二個對象─亦即本篇文章的主題─以「國」為媒介尋沙汰與成敗這些莊郷地頭職的諸國地頭職;究竟是什麼外在契機促使國地頭職勅許得以實現?
從朝廷方面拜領諸國地頭職,對幕府而言確實是在文治元年的勅許下得以實現。然而,若將目光從幕府移開便會發現,在勅許之前就已經出現針對其他對象進行類似的敕許行為,而這些行為,正如下文所述,成為了決定文治勅許的外部契機。因此,爲了考察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我們先將目光拉到文治勅許之前朝廷賦予國地頭職的行爲,探討這樣的行為具有什麼前史意義。
二、國地頭職的前史
(一) 傳統觀點──石母田正
具體考察傳統國地頭職的先驅形態,只有石母田正指出的丹波國總下司職。然而,石母田正的理解是以國地頭職的職權為徵收兵糧米的立場爲前提而形成的;那既然這一前提已經被推翻,就無法完全地接受這個見解*,故在此必須回歸原點重新思考國地頭職的先驅形態。
P.S將丹波國總下司職視為國地頭職的先驅形態是否正確,於另篇說明。
(二) 重要案例:承安三年(1173年)安藝國高田鄉尾越村
欲獨立探討國地頭職的前史,首先義江彰夫發現值得注意的事例:原本於莊園公領雙屬性等特殊莊園由莊園領主補任而誕生的地頭職,在平家全盛時期出現新的補任方式──即由國司命令向莊園公領兩方履行所課勤務工作的形式。關於這種類型是如何形成的,須另外詳細討論,這裡舉一個典型的案例來說明特性。
這個案例指出:安藝國高田鄉尾越村在承安三年(1173年)時成為了一個莊園公領雙屬性的莊園,萬事公事代均向嚴島神社繳納;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此時國守根據上面的廳宣設置地頭,規定地頭需同時負責向領主嚴島神社履行公事勤務工作,以及向國衙弁濟官物的職責──集二方的勤務工作於一身(同一地頭)。此外,該廳宣中也沒有顯示國司在補任地頭時有向官方請示許可,而且從其他例子*來看,這種可能性亦難以成立。從這個事例可知,很明顯當時已經出現了把對莊園領主的勤務工作包含在職務中的地頭職,卻由國司獨斷補任的類型。
P.S另篇文章提及。
當然,當時國司並沒有在國內的全部莊園公領設置如上所述的地頭;當時存在的地頭也不是全部由國司補任*。但重要的是,最遲到這個時間點出現了這種類型的事實。在考察國地頭職的關聯時,以國這個行政機構爲媒介補任地頭職的這個成敗行爲,除了在特定所領由國司專斷的執行這一點以外,其他方面與國地頭職的職務是相同的,因此這點無庸置疑是國地頭職出現的重要基礎。
P.S另篇文章詳述。
三、國地頭職的登場和幕府──文治元年11月捕任源義經、源行家為九國、四國地頭
國地頭職本身是以上述案例的前史為前提出現的。儘管無法確定上述案例的類型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不過至少可以確定一個事實:在內亂時期朝廷敕許源賴朝之前,最遲於文治元年11月,朝廷就曾授予源義經、源行家等人此職務。接下來,我們來考察關於此一補任及該職務的相關史實。
(一)補任源義經為九國地頭、補任源行家為四國地頭
上面這段文字出自文治元年12月6日源頼朝書狀的其中一段話。根據這段話的前後文,這段話是朝廷補任源義經和源行家擔任九國與四國地區的國地頭職的證據,而從《重新解析文治地頭職核心史料》和《探究『玉葉』11月28日奏請與『吾妻鏡』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二史料之關聯》的考證過程中可以推測,這個國地頭的職務之一是統轄莊郷地頭行使強制力。不過,關於這個國地頭職,還必須進一步確認正確的勅許時間以及該職務的其他面向。以下對此加以考證。
(二) 補任源義經、源行家國地頭職的時間
上面這段史料取自《吾妻鏡》文治元年(1185年)11月7日條目的一部分。雖然是敘述內容,但與包含原始史料在內的其他相關史料沒有矛盾,因此可以依據此內容進行探討。
1. 11月3日左右或之前補任
首先,(a)部分的內容透過(b)的記載可知,這是京都方面傳達給源賴朝的訊息。而(c)部分則以「但……也云々」的形式作為(a)的補充說明,可以推測兩者在內容上有很深的關聯。事實上,根據(c)的前半部記載,朝廷對源行家與源義經發佈了院廳下文,裡面旨在要求四國與九州的居民聽從二人的下知(統治)。但如果這二人沒有離開畿內逃往西國,就不會發生這種情況。因此,(c)與(a)在時序及內容上是連續性的,推測(c)或許也是「告」的一部分,而在《吾妻鏡》編纂的過程中,(b)被插入其中,使得原本連貫的(a)與(c)變成分開敘述的內容。
順帶一提,在(c)的後半部分補充說明前半部分提到的院廳下文之所以發佈,是因為源行家與源義經被補任為四國、九州地頭。因此,可以推論四國與九州的地頭補任,必定在(c)前半段所述的時間點(院廳下文發佈時)或更早的時候發生。
若是如此,(a)與(c)前半段幾乎可以視為同時間發生的事件,那麼最終可以推論四國與九州的地頭補任應該是在11月3日左右或更之前完成的。
然而,若補任是在11月3日之前,但在尚未確定二人逃往西國的情況下,便補任其為四國、九州的地頭,這樣的情形難以想像。因此,推測這個補任至少不可能在逃往西國的計畫確定的時間點之前。
2.更精確的補任時間
那麼,是否能夠更明確地推定《吾妻鏡》所述的地頭補任時間點呢?如果參考《玉葉》中在此前後的記載可以注意到,10月時,源行家與源義經二人已經擁有了逃亡計畫的主張,只是最終逃亡的目的地還不確定,甚至到了11月1日:
情況仍然如此。因此,在這天(1日)以前已經補任四國與九州地頭職的可能性極低。然而,根據《吾妻鏡》11月3日條目的記載:
如同《吾妻鏡》「告」的記載,源行家與源義經在11月3日逃往西國了。由此推論,四國、九州的地頭職補任應當是在11月2日至3日之間完成的。
3.其他史料佐證
那麼在這段時間內,《玉葉》是否有提及此事?或者是否能找到與此推測相符的記載呢?這裡值得注意的是《玉葉》11月2日條目中以下的部分:
根據上面的記載,當天源義經在逃亡時進行了(a)(b)二份奏請。其中(b)因為涉及扶持豐後武士這一特殊問題,所以暫且不論;而 (a) 是否與四國、九州地頭職的補任有關則成為一個問題。
根據(c)的記載,九條兼實認為(a)和(b)這二份奏請的敕許是左右兩人逃亡的決定性因素。而根據(e)可以確認,事實上這些奏請已經透過院宣獲得批准。因此,如果四國與九州地頭職的補任如前述所述,能夠使得當地居民遵從其下知,那麼這項補任對於二人的逃亡來說確實是決定性條件。所以,結果來看很難認為在這些奏請裡沒有提及地頭補任的問題。因此,推測(a)部分與奏請地頭職補任的內容相關,並且可以根據(a)的敘述來確認二點事情。
(三) 源義經、源行家奏請和被補任的職務與文治敕許源賴朝的職務相同
1.沙汰進上所課的角度
第一點,在山陽西海等諸國,不論莊園公領,源義經微集的官物國役、年貢公事等所課都毫無保留地進上給國衙、領家。這個事實如同在《重新解析文治地頭職核心史料》所見──當莊鄉地頭對於莊園公領的所課勤務工作有所懈怠時,源賴朝被敕許可以國地頭職介入和全部弁濟的內容,二者有明顯相同的性質。
雖然源義經的主張中,沒有明確指出其與所屬的莊鄉地頭有何具體關係,但我們已可看出賦予源義經的國地頭職是成敗莊鄉地頭的性質,因此源義經在「沙汰進上」所課時,以統治莊鄉地頭的懈怠的形式來實現,這樣的理解與前面的理解絕對沒有矛盾。由此可見,源義經在這裡奏請的職務與後來源賴朝被賦予的職務相同,同為國地頭職,這可以說是國地頭職奏請結果的一項佐證。
2.敕許範圍的角度
第二點,源義經要求上述內容的行爲能在山陽、西海各道實現,而這與賦予他的九國地頭職明顯重疊。儘管在源義經的奏請中,除了九國(西海)之外還包含了山陽,但這只是奏請階段的要求;根據3日條目的記載,九條兼實表示全面認可源義經的要求(c),但院方面可能進行了一些修正(d),最終勅許時只批准了九國地區,這樣的解釋也未嘗不合理。
此外,《玉葉》的記載中沒有提到四國,從《玉葉》本身只傳達了源義經的奏請這點來看,也不會覺得不自然。因此,這一點也可以當作源義經奏請的職務是國地頭職的證據之一。
(四) 小結
1. 源義經、源行家被捕任為九國、四國地頭的事實
綜上所述,可以確認源義經的奏請與四國、九國地頭職補任的職務具有相同性質;而且如前所述,不能認為前面的奏請中沒有地頭職補任的議題。因此可以肯定,上面的記載是關於國地頭職奏請的記事。另外也確認了,對源義經的九國地頭職補任已在當天晚上透過院宣獲得勅許。
至於源行家的四國地頭職,雖然無法直接從史料上驗證,但是與源義經同時逃亡的源行家,其補任不太可能與源義經分開進行,所以可以合理推斷,源行家的補任也是在同一時間獲得勅許。
透過以上程序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源行家與源義經的四國、九國地頭職補任是於文治元年(1185年)11月2日經過勅許而實現的;這個國地頭職的職務包含統轄莊郷層級的地頭,以確保其對國衙及莊園領主的所課勤勤務工作能夠順利履行。另外如前所述,國地頭職的另一項職務便是統轄莊郷地頭的強制力行使。
關於源義經與源行家奏請的詳細過程仍不明確,但無庸置疑源義經、源行家的奏請很可能是以國司補任地頭的事實為前提或契機而產生的。正如石母田正指出的,國地頭職的出現反映了內亂時期的種種矛盾,但國地頭職並非直接以平氏所設置的總下司職為前提,而是在地頭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步孕育出其形成的條件和契機。這一點經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加以確認。
2.源義經、源行家被捕任為九國、四國地頭事例與承安三年國司補任莊郷地頭案例比較
雖然還不清楚國地頭職具體的成立時間,但可以確定的是最晚遲至上述的文治元年(1185年)11月2日四國與九國補任的地頭職就是國地頭職。
如果將此事與平家全盛時期國司所進行的莊郷地頭補任的事實相比,可以看出兩者的共同點都是:以國這一行政單位為媒介,成敗(統轄)強制行使權力和對莊園公領履行所課勤務工作的莊鄉地頭職。
不過,對於國地頭職來說,國司補任莊郷地頭的前史就只是一種前提和契機,兩者之間仍存在明顯的差異。第一,後者主要是以特定的莊園公領為對象,而前者從源義經奏請的措辭來看,是以國內一般的莊園公領為對象(當然不是全部)。第二,後者行為的主體是國司本身,而前者在勅許時,至少不是由國司進行補任的行為,而是設置一個獨立於國司的固有職務──國地頭職。第三,後者只是國司的專斷行為,而前者則是明確經過朝廷的認可。兩者相比,至少可以發現以上三處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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