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上)》討論源賴朝和主要御家人對於國地頭職的關係、形式與具體內容(原文:第三章第五節)

在義江彰夫所著《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上)》的最後一節,討論的是源賴朝和主要御家人以何種形式與根據敕許被拜領或補任的國地頭職有關。而在討論文治地頭職的設置範圍(上)中討論地頭設置範圍的問題同時,也側面了解到有關此問題的答案。

一、國地頭職權限具體的內容

首先,那篇文章得出的結論為:在文治敕許中,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被任命為以五畿、山陽、山陰、南海、西海各國為對象,以幾國為集團的國地頭職;對於其他東國國家,源賴朝則採取統一拜領這些知行國的國地頭形式。

而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前面國地頭職的職權一般表現為「尋沙汰地頭職」的內容,至於現實中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等實際被任命為國地頭職的人是否以其固有的權限體現出來,這點還需要進一步考察。

實際上,除了北条時政以外,無法通過確鑿的史料瞭解其他獲得國地頭職者的實例,因此這一點很難具體化,但若關注北条時政的事例,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瞭解國地頭職權限具體的內容

以上例子首先應該確認的是,發佈前面文書的主體是能夠「停止」(因此也可以補任)紀伊國高野山領莊園各處的「地頭等」和兵糧米地位的人。而敕許以後(文治二年正月29日比敕許約晚一個半月後)擁有相關權限的人除了國地頭(或源賴朝)以外,沒有其他人了。進而關注文書的發佈者是誰,從收錄此文書的《根來要書》附有北条時政所寫的序文,並且引用該文書的《吾妻鏡》文章敘述也提到北条時政這一點來看,毫無疑問是北条時政

加上當時北条時政尚未辭職七國地頭職(依據《吾妻鏡》31日條目北条時政該日辭職),而且無法找到其他史料證明紀伊國是否包含在這七國之中,所以可以確認的是,北条時政確實作為紀伊國的國地頭職進行了上述的行為。

藉由上面的例子可知,實際上經敕許取得若干國的國地頭職的人,在現實中行使國地頭職所擁有的固有權限之一──停止地頭職的權限,如此當然是統御地頭職的職務。總而言之就是擁有並行使稱為「尋沙汰」「成敗」的職權。

不過,除了前面的例子以外,還未發現同時期有其他明確的事例,而且到了之後的年份也找不到這種情況的例子;另一方面,在勅許之後的一段時間內,無法找到否定國地頭行使這些權限的根據,所以可以肯定的說:國地頭職根據敕許實現了。

至於之後年份的史料之所以沒有發現前面類似的例子,可能是因為國地頭職分給御家人的方式改為由源賴朝一手掌握的方向,而由於這是國地頭職成立的沿革問題,詳細的說明另篇討論。

二、源賴朝是否與西國的國地頭職沒有關係?

由上可知,在西國,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獲得補任的「國地頭職」,其本身被賦予「尋沙汰」「成敗」國內地頭職的權力;而在東國,則是由源賴朝透過統一掌握諸國的地頭職來確立其權限。不過在此可能會產生一個疑問:源賴朝根據敕許獲得的國地頭職相關權限僅限於前面的東國;對於西國,御家人們自己擁有成敗地頭職的權力,是否意味著源賴朝與這些國地頭職沒有關係?(更白話來說,是否意味著源賴朝無權干涉西國國地頭職?)

義江彰夫認為,確實在《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的奏請記錄中,朝廷「相分賜」西國的主體為「北條丸以下郎從才」;另外從《吾妻鏡》在隔年31日條目收錄「北条時政獲得的七國地頭職不經過賴朝直接對朝延提出辭止之意的書狀」這點來看,這些西國的國地頭職似乎是朝廷直接授予北条時政以下御家人的,與源賴朝沒有任何關係(源賴朝並沒有參與其中)

但是從九條兼實承認源賴朝奏請意圖的126日源賴朝書狀來看,根據討論過的結果可知:源賴朝主張包括西國在內的全國國地頭職及其職權,雖然不是只有自己,但是事實上應該屬於包括自己在內的自己一方。另外次年文治二年43日源賴朝下文*中將「諸國諸莊地頭成敗之條」記載為自己位於頂點的「鎌倉」所屬「進止」之權;以及從同年621日賴朝書信中的敘述─將全國多「叛亂者居住國、國國、兇徒之所帶跡」補任地頭職的行為稱為「所令補頭候也」,據此可以明確知道,地頭職的「沙汰」、「成敗」仍屬於源賴朝的權限。

P.S原文:

下 嶋津御庄

可令早停止旁濫行、従地頭惟宗忠久下知、安堵庄民、致御年貢巳下沙汰事

右、諸国諸庄地頭成敗之条者、鎌倉進止也、仍件職、先日以彼忠久令補任畢、

(中世關係史料)

三、統御國地頭職的具體內容

因此,源賴朝雖然只以東國為對象的個別國地頭職,西國的個別國地頭職本身由北条時政以下的御家人擔任,但同時也應該看作他獲得敕許在全國以某種形式統治這些各個國地頭職。那麼下一個問題在於:這個統御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例子:《吾妻鏡》文治二年3月1日條目北条時政申文

A)諸國被補惣追捕使并地頭内七ケ國分。北條殿被拝領畢。而深存公平。去比上表地頭職。

(中略)

B)(北条時政給朝廷的申文)……仍於北条時政七ヶ國地頭職者、各為令遂勒農候、可令辭止之由、所令存候也。於惣追捕使者。彼凶黨出來候之程。且爲承成敗。可令守補之由所令存知也。……(下略)

將(A)和(B)二段相比,從朝廷拜領的東西返還(上表),對應到北条時政申文的內容為「給」和「辭止」。雖然很難確定「給」的主格是否是指朝廷,但從提交給朝廷的申文中用「辭止」沒有使用謙讓的表達方式這一點來看,很難認為北条時政「返還」(上表朝廷的意思。若是如此,前面的行為是與後面的「總追捕使」的「守補」比較而說的,毫無疑問北条時政是要放棄(辭職)所賦予的地頭職,但辭去的地頭職絕對不會返還給朝廷

朝廷方面在2日、7日的回答,雖然可以理解為「辭退」「停止」,但如果沒有把握到「上表」的話,那被放棄的七國地頭職由於是「為令遂勸農」的「辭止」,所以不能認為賦予其他人,也不能認為未來七國地頭職本身永久被廢除。(其中隱含著,如果「勸農」取得成果,那麼國地頭職還有可能重新復活的意思。)那麼,至少從形式上來說,該地頭職必須被歸還(或託管),且朝廷沒有同意接受,故只能認為它最終還是回到擁有全國國地頭職統御權的源賴朝手中。

如此看來,正如《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奏請記錄所載,北条時政奏請將五畿四道「諸國」「相分賜」給「北條丸以下郎從」(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從結果「給」時政七國地頭職這一點來看,其奏請確實獲得敕許,而且朝廷也很有可能確實履行了對這些御家人補任數國的國地頭職的手續。但是無論是何種形式,這個補任都是以源賴朝的承認為前提,因此只能理解為給予源賴朝之後,再從他那裏分給御家人的意思。

(二)實際可能情形

不過我們無法確定在敕許時,朝廷和接受分賜的御家人們之間是否貫徹了上述的理解。可以認為,朝廷方面認為,最終賦予前面國地頭職的主體是朝廷,因此可以將分給北条時政等人的各國地頭職跳過賴朝返還給自己(北条時政辭止時,朝廷將此「辭退」表示歡迎,對總追捕使也提出同樣的要求,很有可能也是出於前面的認識);北条時政方面則認為,辭止這種國地頭職並返還給源賴朝,至少也要通知最終賦與的主體─朝廷並取得諒解。故北条時政就七國地頭職辭止一事向朝廷提出申文,大概也是出於這個原因吧。

而且從同年4月「諸國諸莊地頭成敗」各國全部國地頭職的職權仍掌握在「鎌倉進止」等賴朝的進止之下的事實來看,無論如何源賴朝方面從未承認將國地頭職返還給朝廷,即使朝廷方面知道這一點,也因為在敕許的前提下只能承認國地頭職而不能要求返還。

(三)小結

總而言之,依據敕許,個別國地頭職的補任和停止都屬於賴朝的進退。賴朝對國地頭統御的內容就是這樣;如同「成敗」莊鄉層級的地頭職是國地頭一樣,「成敗」國地頭的是源賴朝。無論敕許採用何種措辭,都只能認為賦與了源賴朝如此的權限。而且既然賦予了權限,那麼「鎌倉」(源賴朝)下的「諸國諸莊地頭成敗」=國地頭職的處理方式完全屬於源賴朝的意志。

源賴朝從朝廷獲得的這一權限,以成敗國地頭的形式間接獲得成敗全國莊鄉層級(包括郡)地頭的權限,換言之,源賴朝最終統治了「以向莊園公領徵收並繳納賦稅和鎮壓對幕府暴動而行使強制力為職務」的莊鄉地頭,進而一定程度地干預現有莊園公領的領有體系並大幅掌握治安警察權。

(四)當時對於「源賴朝成敗國地頭職」的概念

由此可見,源賴朝與北条時政等主要御家人圍繞國地頭職的關係,就是源賴朝成敗他們所擔任的國地頭職的關係。因此,源賴朝的權限無異於文治地頭職整體的權限。最後義江彰夫要討論當時是用怎樣的概念理解「源賴朝成敗國地頭職的關係」。

這一點無法從一次史料中找到,或者關於敕許的文章本身也只提到「於諸國庄菌下地者、關東一向可令領掌給」這樣的句子,沒有明確提到「職」。若從上述權限內容來看,將成敗「莊鄉層級地頭職」者稱為「國地頭職」、將成敗「各國守護職」者稱為「總守護職」,以此類推,成敗「國地頭職」的肯定是(日本國或六十六國)「總地頭職」。

因此,關於文治敕許記載源賴朝被補任為「日本國之總地頭職」、「日本國之……總地頭職」、「日本國地頭職」等敘述的各種史料,雖然都不是一次史料,所以史料價值存有問題,但如此記載確實表明了這種性質的權限在當時被賦予實現,應該是事實。

不過這樣解釋的話,與敘述建久元年上洛的源賴朝被補任為「諸國地頭職」意旨的各史料關聯將是另一項問題,不過這一點在研究敕許後國地頭職的沿革之後再進行研討。


五、後記

承如先前文章後記所說,「盡信書不如無書」;看完此篇文章後,對於義江彰夫的論述內容,筆者有以下幾點疑問。

(一)「似乎這些西國的國地頭職是朝廷直接授予北条時政以下御家人的,與源賴朝沒有任何關係」

此概念承自文章開頭所提及的概念─「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被任命為以五畿、山陽、山陰、南海、西海各國為對象,以幾國為集團的國地頭職」;義江彰夫在文章的後面當然有澄清:「包括西國在內的全國國地頭職及其職權,……事實上應該屬於包括自己(源賴朝)在內的自己(源賴朝)一方。」認為雖然實際上西國國地頭職的統御權限是北条時政,但名義上仍屬於鎌倉(源賴朝)一方,並提出相關史料例證。

但是那些史料僅僅敘述諸國諸莊地頭的成敗、尋沙汰仍屬於鎌倉(源賴朝)手中,並未有其他具體內容或實際例子的史料來說明或加強論述為何西國國地頭職的統御權限仍屬於源賴朝」;因此筆者認為這樣的論證連結性太過薄弱,無法輕易使人信服─至少無法說服筆者。

(二)有關「三、統御國地頭職的具體內容」的論述,問題與答案之間的連結性薄弱,導致得出的答案有點像廢話

如同標題所說,筆者不太明白作者關於「三、統御國地頭職的具體內容」的論述邏輯。

依筆者理解,義江彰夫似乎是藉由證明「北条時政將七國地頭職『辭去』並沒有還給朝廷,而是回到源賴朝手上」,所以「成敗」國地頭職的主體仍是源賴朝;據此拿來當作「源賴朝統御(成敗)國地頭職的具體內容」這個問題的答案。

首先筆者認為,僅以此例作為源賴朝「成敗」國地頭職權限的具體內容太過單薄;此例只說明了接近「廢止」的「辭止」事實─還不論此例所及範圍僅止於西國國地頭職,對於源賴朝是否有「成敗」的其他作為,例如任命等親自介入的實例,沒有更多的說明或舉例,也未見史料上源賴朝對於西國國地頭職有什麼想法,如此也會讓人無法輕易信服。當然此論可能受限於史料的稀缺,因此而未能舉出更多史料來證明。

再來依照據作者的見解,「成敗」、「尋沙汰」是指:調查後可以補任、停廢等方式管理地頭職,所以「源賴朝成敗國地頭職」的意思當然便是指:源賴朝可以調查實際情況後,對於沒有地頭的地方補任、對於已經有地頭的地方停止或廢止等方式管理旗下所屬的國地頭職。

對於問題「源賴朝對國地頭的統御(成敗)具體內容」,作者給的答案是「個別國地頭職的補任和停止」,筆者認為這不是只是將「成敗」換句話說而已嗎?好像沒有真正回答到問題。那麼作者那麼長串的論述,如此一來反而會讓讀者認為有點過於重複、冗長。

題外話,如同「一、國地頭職權限具體的內容」論述,義江彰夫舉了文治二年正月廿九日的例子來說明國地頭職權限具體的內容,但是這樣的論述似乎也可以放到《以二次史料重新驗證文治地頭職奏請、勅許内容》(原文第三章第二節)或是《從地頭實際實施狀態檢證文治敕許內容》(原文第三章第三節)也不會顯得突兀;亦即,作者在這裡舉這樣的例子等於重複論述了先前文章的論點。

(三)國地頭職的處理方式當然完全屬於源賴朝的意志

同(一)之論述,筆者看不到源賴朝對於西國國地頭職的意志展現,因此很難認同作者所說「國地頭職的處理方式完全屬於源賴朝的意志」。

最後對於義江章夫本篇的論述,筆者當然也不是沒有獲得新的觀點,例如:在「三、統御國地頭職的具體內容」的討論中,作者對於「北条時政只是『辭去』七國地頭職,並沒有還給朝廷而是回到源賴朝手上」的觀點,刷新了筆者對於這段過程的觀點。

有關北条時政上奏朝廷辭止七國地頭職的脈絡及實情,由於史料留下的紀錄不多,所以詳情仍眾說紛紜,作者提出的觀點是否符合史實仍有待論證,不過作者所提出的推測的確不無可能,筆者認為這樣的解釋還滿合理的,可說是卓見。

另外在此特別補充說明,有關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成立 (上)》系列文章,裡面的標題均為筆者自行依照內容旨意進行分類的,並非原文上的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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