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新以《文治元年12月6日源頼朝書狀》檢視幕府須要地頭職的理由
如果明瞭了上述論點那麼可以預知,補置地頭的必要─即前述源頼朝權力的固有內在條件─不像前面只侷限於東國謀叛人跡或平家沒官領。因為針對源頼朝權力的叛亂,不可能只發生在曾有叛亂的領地或平家沒官領中。正如在《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所見,當時具備集結在源頼朝方面條件的在地領主大多是「武勇之輩」,但他們尚未完全受到幕府統御,因此隨著源頼朝的權力逐漸成為全國性影響力時,可能導致如同12月6日書狀中提到的「土民」等人勾結的情況,發生叛亂的條件越來越擴大。
關於這一點是否可以更具體地探討呢?這裡回到奏請敕許地頭職最核心的史料──文治元年(1185年)12月6日源頼朝寫給九條兼實的書狀中的以下一段話:
(a)但於今者、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候也、(b)其故者、是全非思身之利潤侯、(c)土民或含梟惡之意、値遇謀叛之輩侯、(d)或就脇々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恠候、(e)不致其用意侯者、向後定無四度計候歟、
這段話是在源頼朝向朝廷奏請地頭職設置之後,但尚未得知敕許消息的情況之下,源頼朝再次向九條兼實傳達奏請成敗(包括補置)諸國地頭職的意圖;這段話可以說是源賴朝自舉旗以來對地頭職的經驗和意圖濃縮後的形式所表達出來的內容。
(一)尋沙汰、成敗地頭職的範圍
第一,再次確認上面(a)部分所說的「諸國莊園平均」「地頭職」「尋沙汰」(成敗)的範圍是哪裡。
這一點已經在《考察文治地頭職的設置範圍》中探討過:根據討論結果,成敗的範圍涵蓋了日本全國的「諸國莊園」,從既有地頭存在的領地,到謀叛人及凶徒居住的領地以及他們現在仍可能存在的領地,幾乎包含了所有能進行「地頭成敗」的領地。因此可以確定的是,這封書狀中地頭成敗的適用範圍並非如先前文章中的案例一樣,僅限於東國的謀叛人跡地或平家沒官領。
(二)解決(c)事態問題的主體
第二點需要進一步探討的是關於(c)部分所說的作為必須尋沙汰地頭職的根據的現狀──例如土民懷有兇惡之意與叛亂者勾結,或是與周圍的武士聯合採取不穩定的行動──必須解決這種事態的人是誰?
首先可以注意到(d)部分;為了解決(c)的情況,(e)提到「不致其用意侯者」「向後定無四度計候歟」(如果不提前做好準備的話,未來必然會再次出現不可避免的混亂)的發言。所謂「四度計なし」的意思是散漫、不安或治安混亂,然而對這種認識的表述中並未附加如「……候」之類的敬語,這一點尤為重要;這說明認為「四度計なし」的主體─即將(c)事態視為問題的主體─至少不只是朝廷。
即使是公的行為,如果僅涉及朝廷自身的利益,源賴朝對於「四度計なし」(混亂、不安)的認識應該會使用敬語。因此雖然在(b)部分中表明上述情況與源賴朝的私人利益無關,但相反的,源賴朝也不認為只與朝廷本身的利益有關。因此,這種認識反映出它是一個涉及「天下」問題的邏輯。(據書狀結尾的一段話推測,源賴朝用「天下」一詞來表達相當於「公」的概念)。
更重要的是,提出這一邏輯的是源賴朝,而要求朝廷授予解決(c)情況所需的(a)權限也是源賴朝。換言之,源賴朝希望在朝廷的認可下,以「天下」的名義處理這些問題,但實質上他希望能獨占執行這些行為(不讓朝廷參與執行)。因此,雖然源賴朝本人聲稱「非思身之利潤」(並非出自於源賴朝私人的利益),但對位於權力頂點的源賴朝來說,他不可能認爲這種形式的地頭職成敗是不必要的。由於地頭成敗對於源賴朝權力並非固有必要的,因此很難認為他試圖代替朝廷,從「天下」的立場出發,成為執行該行為的主體。當然,源賴朝在書狀中表明,他並不是為了貫徹自己權力體固有的利益而提出地頭成敗的要求,但如後所述,可以肯定的是其固有利益確實包含在內。
(三)(c)、(d)事態的性質
第三個重點是,作為必須成敗地頭的根據──(c)、(d)所描述的事態究竟具有什麼性質?
關於(c)、(d)所述的「土民或……就脇々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恠候」的事態問題,包含了土民透過周圍武士的力量,主要針對所屬的所領所有者或擔任地方所職的人展開對捍、抵抗的問題,在《》討論過確實是事實。
但如果認為前面的文字僅提及這一問題的話,那就錯了。從當時源賴朝的用例來看,使用「奇恠」這一詞:
た(多田)のくら(蔵)人きくお(奇恠)いによて、かんたう(勘當)つかまつりたるなり、された(多田)をあつ(預)け申なり、くた(下)し文たて(奉)まつる……た(多田)のくら(蔵)人かおと(弟)にてあるもの、にけ(逃)のほ(上)りたるなり、きくわ(奇恠)いの事なり、かんたう(勘當)せんするなり、……
從這個事例可以推測,源賴朝對進行「奇恠」的御家人進行「勘當」(懲罰)並沒收其所領的行為;亦即「奇恠」一詞包含了對源賴朝的反抗、謀叛,或潛在可能發展成前面情況的意思。依照12月6日書狀的文脈邏輯,(c)、(d)事態被描述成包含源賴朝權力利益的問題,因此書狀的「奇恠」也包含了上面的意思。
同理,(c)部分敘述的「土民或含梟惡之意、值遇謀反之輩、」土民行為,包含了源賴朝權力利害問題的內容,因此裡面的「謀反」實際上包括對「源賴朝」的謀反。也就是說,與這些「謀反之輩」勾結的「土民」行為,在這裡被當作包含對源賴朝「謀反」的問題來處理是不言而喻的。
那麼(c)部分所描述的事態情況,整體來看必須認為是「土民」與「武士」、「謀反之輩」等勾結所引發的「謀反」,以及包含可能發展成「謀反」的情況。當然不能總是將這些「土民」的行為歸納為「謀反」,但如果僅將這些行為侷限在反對莊園領主或擔任在地所職的人,則很難說這與源賴朝權力的固有利益有直接關係;那麼依照上一點(二),至少不能說這封書信中提到的事態是源賴朝固有的主要關心事項。總而言之,在(c)部分的描述中,作爲權力固有問題而被源賴朝最重視的事態情況是:「土民」與「武士」以及「謀反人」的勾結進而造成對「源賴朝權力」構成威脅的「謀反」,以及包含可能發展成這種事態的情況。
(四)是否有其他源賴朝必須成敗地頭的問題根據
第四個需要考慮的點是,除了(c)事態的問題以外,是否可以從權力體固有的問題這一角度,舉出其他問題作為源賴朝必須成敗地頭的根據。
確實在前面的書狀中無法找到(c)以外的其他根據,但不能只因為沒有記載(c)以外的其他內容便這樣定論。如上所述,這封書狀是源賴朝根據舉旗以來的經驗,並以全國為對象進行地頭職奏請的時候寫的;其奏請意圖的基礎本身是圍繞在朝廷多年來對於鎮壓狼藉的問題為相關背景展開,因此在提出地頭職成敗的必要根據時,至少必須站在公的立場上,提出最普遍、最具說服力的根據,不能只是一個局部性的理由。因此,這封書狀中反而可能隱藏了源賴朝方面真正固有的主張。然而,即便有這種可能性,源賴朝在書狀中仍以婉轉的表達方式,公開表示為應對(c)事態希望獲得地頭成敗並作為其固有的權限。
事實上,朝廷內最理解源賴朝的九條兼實,在收到源頼朝向朝廷提出的奏請以及前面的12月6日書狀時,說道:「此事、旁以不可然、……先此事、依何事其沙汰出來哉、由緒不審*」,表現出強烈的拒絕反應;由此可見,若九條兼實沒有感受到源賴朝方面在書狀中隱藏的固有利害,便不會做出如此激烈的反應。
如果是這樣的話,既然已經在具有上述性質的書狀中提出這樣的主張,難以想像源賴朝有其他更具體的理由主張成敗地頭職,卻刻意將其隱藏(亦即:書狀所表達的內容已經是源賴朝欲表達的核心理念,沒有隱藏其他更重要的理由)。
P.S翻譯:此事,無論如何都不可行,……事先對此事,究竟基於何事而作出此沙汰,毫無頭緒。
(五)地頭職務符合條件
當然,僅憑前面的書狀便斷言此事可能有些牽強。然而,根據前面種種文章探討的結果可以得知,地頭職的職務主要包括履行向莊園公領徵收、繳納賦稅的工作,以及以此為媒介為幕府行使強制力的工作,而這些所課(徵收、繳納賦稅)的勤務工作至少在其首要目的上,並不是為了源賴朝方面的利益而執行的。由此可見,源賴朝所期待的地頭職,在該職務中與權力體固有問題相關的幾乎只有「強制力的行使」。而在地頭必須行使強制力的問題中,與權力體固有利害主要相關的問題是對「源賴朝權力」的謀叛,或是可能導致謀叛的潛在問題。
從這一點來看,源賴朝在書狀中提到(c)事態的真實意圖應該解讀為:「土民」的「謀反」者與「武士」等勾結對「源賴朝權力」的謀反,或是可能發展成以上謀反的情況等作為其權力的固有問題,對此源賴朝必須成敗地頭。簡而言之,(c)事態作為源賴朝權力的固有問題就是源賴朝必須成敗地頭的根據和主因。
藉由以上種種分析可以判斷,幕府自舉旗以來其權力的固有問題就是:全國各地以各所領為基礎發生的謀反事態,因此成敗地頭固有的主要目的便是為了防止以上事態發生。那麼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唯一能滿足條件的所職只有地頭職,其他的所職無法滿足條件。如《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所討論的,傳統的其他莊園公領所職對於多元領有、或領主之間的糾紛,以及與此相關的居民對抗的情況,實際上毋庸置疑無法充分應對。事實上,從源賴朝在12月6日的書狀中,為了壓制土民等引發謀反的事態,除了成敗、尋沙汰地頭職以外,並未提到任何其他傳統的莊園公領所職;此一事實剛好印證了這一點。
四、以公權力的角度分析源賴朝須要成敗地頭的理由
但是,對於正在成立過程中的鎌倉幕府來說,為什麼有必要成敗地頭職的問題,若僅從以上兩點─即作為幕府手足的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以及幕府作為權力體的固有利益這二方面進行探討,義江彰夫認為恐怕還不算完全深入考察。他認為因爲幕府並不是單純地將御家人等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集結起來的權力,而是在原本完全由朝廷掌握日本社會的各個領域中,樹立一定權限並誕生的公權力。關於這一點的詳細檢討應該作爲幕府的性質問題單獨進行。但是,僅從源賴朝對於地頭成敗的言論來看,如前所述可以得知,在奏請地頭職時,源賴朝提出必要的理由不是基於「身之利潤」(個人利益),而是將其視為包括朝廷在內的「天下」問題。換句話說,源賴朝試圖以「天下」全體爲對象,確立地頭成敗爲源賴朝固有的權限。(白話來說,源賴朝試想將問題層次提升為「天下」的問題,並以成敗地頭作為解決方案,以便能藉此確立為他固有的權限。)
如果明瞭這一點,那麼源賴朝透過奏請地頭職除了確立自己位於權力的頂點之外,對內也貫徹了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以及延續自己生命存續而成敗地頭的權力,可以說藉由此舉試圖確立此類性質公權力的存在。換句話說,源賴朝試圖透過奏請和勅許來確立成敗地頭職的權限,不僅僅是為了貫徹在地領主階層或其自身權力體的固有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確立此種性質公權力的立場因而有必要為之。
(一)再次以《文治元年12月6日源頼朝書狀》進行分析
那麼,從掌握這種公權力的主體立場來看,源賴朝須要成敗地頭的理由是什麼呢?這裡再次以書狀為例來討論:
(a)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侯也、(b)其故者是全非思身之利潤侯、(c)土民或含梟恶之意、値遇謀反之輩侯、或就脇々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恠候、(d)不致其用意候者、向後定無四度計候歟、
若依照上面檢討的邏輯來看(b)和(d)部分的記述,源賴朝希望在全國尋沙汰和成敗地頭職(a)的要求是以「天下」爲對象站在公權力的立場上提出的,因此有必要論述提出這種要求的根據;而在(c)部分的記述中,雖然隱含了關於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以及源賴朝權力體固有的利益問題,但從前後的文脈記述來看,還是得從公權力的立場來探討為何有必要進行地頭職奏請(a)的問題。
那麼,在(c)中敘述的「土民」與「謀反之輩」勾結的「謀反」行爲,以及與「脇々之武士」結合的「現奇恠」行爲,雖然其中確實包含如前所述的對源賴朝權力體的反抗行爲,但整體而言,必須將這些行為看作是針對「天下」或是掌握「天下」公權力的人。所以,這種性質的「謀反」確實不能只限於針對源賴朝權力的行為。而且「現奇恠」的行為,忠於其表述也並不與「謀反」本身屬於相同的概念,必須將其理解為包含更廣泛的破壞天下治安的一般行為。(當然,目前還不清楚什麼程度的行為才會被視為嚴格意義的「奇恠」。)
因此,(c)部分所述的行為─包括與土民的「謀反」人和「脇々之武士」勾結所進行的「謀反」,整體來說,具有破壞「天下」全體治安的一般性質。當時這類性質的土民行為在實際存在多少程度,需要另外探討。然而書狀這部分的內容,是向包含九條兼實在內的朝廷方面提出地頭職奏請的根據,儘管此一根據內容預期會受到朝廷抵抗的問題,但源賴朝提出的根據說明具備包含朝廷在內的「天下」整體問題的客觀性,因此即使朝廷方面不情願,也不得不接受。
此外,考慮到當時內亂時期的時代特質,這種事態的存在並非完全不可思議。事實上,先前提到的伊勢國的「國人」「蜂起」,正如其與「官兵」交戰所表明的,不僅是針對源賴朝的蜂起,同時也是深植於根據地針對朝廷與天下的謀反行為。可以肯定書狀所述的內容相當準確地掌握了當時的實際狀況。
因此,從以上幾點來看,當時普遍存在包含「土民」與「謀反之輩」和「脇々之武士」勾結而發生的「謀反」等針對公權力破壞「天下」全體治安的行爲;從前面的書狀來看,以負責掌握「天下」公權力者(源賴朝)而言,正是為了應對「天下」這種事態而提出成敗地頭職的奏請。
(二)以地頭職務的角度分析
不過,這封書狀是寫給朝廷方面的,即使上述的事態本身在當時確實如書狀所述的形式客觀存在,也未必就能說它真實地表達了源賴朝站在公權力負責人的立場上必須成敗地頭的根據,而且僅從書狀的文字表達也無法輕易斷定源賴朝主張的根據是否就是基於上述的事態。
但是即使不採用上述書狀的邏輯,如同前面提過的,當時全體「天下」各個所領內普遍存在包含謀反在內的破壞治安行為,已經成為決定性的重大問題;因此對於想要掌握「天下」公權力的源賴朝來說,提出解決事態的方法,毋庸置疑是參與公權力的必要條件。而且前面已多次提過,地頭具備應對這種事態的條件。而源賴朝方面的確也已經擁有解決這種事態的條件,亦即源賴朝唯一固有掌握地頭職的職務──行使強制力的勤務工作,並且已經開始進行私人組織(見《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以此條件爲前提,他站在公權力的立場向朝廷提出奏請,希望朝廷能夠敕許地頭成敗的權限使他這項固有的職務確定成為公權力,以應對處理前面的事態問題。
因此根據書狀可知,源賴朝的邏輯是以掌握天下公權力負責人的立場為應對處理前述的事態而有必要成敗地頭職,地頭職本身就是為應對處理這種事態而為源賴朝的固有權力服務;這不僅是源賴朝向朝廷辯解的邏輯,也可以看作是他表達了在此立場上真正的意圖。
至於地頭的另一項職務─向莊園公領履行徵收、繳納賦稅的工作,僅限於那些莊園公領領主也被納入源賴朝所說的「天下」這個範圍之內時,才與作為公權力機構的幕府相關。*然而,正如在《重新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下)》所述,這項職務與「行使強制力」不同,它不是為幕府執行的職務。因此,地頭履行這項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既不是莊園公領領主要求幕府的性質,只是為滿足成為地頭的在地領主的利益;以公權力的立場來看,並不是必須要地頭的理由。
P.S.地頭的職務仍然包含履行對莊園領主收繳賦稅相關的勤務工作,但它不是幕府設置地頭的主要理由。因為這項任務跟幕府沒有直接關聯,也不是領主要求幕府安排的;它只是地頭和地方利益之間的附帶關係而已。
(三)其他傳統所職
當幕府出於以上理由認為必須針對整個天下成敗地頭,並因此向朝廷奏請時,從那封書狀的內容可以清楚看出,源賴朝並沒有用地頭職以外的方法來考慮此問題。因此可以確定的是,為應對前述事態幕府提出的唯一方法就是「地頭職的成敗」。
如前所述,當時的社會上存在為了解決一般治安問題的檢斷、軍事系統所職,不能說它們在當時完全沒有發揮作用。但是當時的問題事態中已經普遍包含深根於在地所領的土民與周圍武士勾結的複雜情況。因此如同前面所述,一般既有的所職無法有效發揮功能解決這種場合引發的治安問題,從這個角度來看,特別需要地頭可謂理所當然。
此外,既有的檢斷系統職務與地頭之間,在全天下的層級上圍繞治安問題的權限關係或對立是何種形式產生的,以及如何處理的問題,是幕府地頭職成立後的重大問題,而且與之後統率地頭的守護的「大犯三ヶ条職權」有關。但是在奏請、敕許的時間點上,無法具體探討這個問題,為避免離題因此這裡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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