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藉由史料我們了解文治奏請以前、內亂時期地頭職的實際狀況,接下來本文將進入研究的主題──
一、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
二、為何在內亂時期地頭職急速普及?
三、為什麼他們經常試圖與武家棟樑結合?
白話來說,本文研究的重點在於內亂時期在地領主階層與地頭職之間的交互作用如何導致鎌倉幕府的關鍵基礎職務──地頭職誕生形成。而由於義江彰夫探討這個主題的文章篇幅稍微冗長,故筆者將三個問題拆分成三篇文章來說明,並試圖用較白話的方式來解讀和介紹義江彰夫的論點,以便讀者更容易理解。
回歸主題,要全面解答這些問題,義江彰夫認為須要考察從鳥羽院政期以來地頭職的生成過程,並將其與院政期中土地所有權結構的發展聯繫起來。在此,他以另一篇研究鎌倉幕府地頭職先驅形態的文章為基礎,只進行必要且最少限度的考察。廢話不多說,我們開始進入問題研究。
首先先來探討第一個問題──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在當時如此渴望地頭職?義江彰夫將這個問題具體化成二個問題來解析,讓人更容易瞭解內容:
一、 在地頭初期出現的情況,對於想要在地領主化的人來說,自稱地頭、地頭職具有什麼積極意義?
二、對於想要全面掌握在地情況的人,為什麼必須成為地頭或是獲得地頭職才能解決居民對捍的問題呢?
以下開始探討。
一、「地頭」、「地頭職」在剛出現時具有什麼意義
針對第一層問題,首先我們必須注意的是地頭、地頭職出現時的背景條件:地頭、地頭職出現的舞台主要是在莊園公領雙重屬性所領,且這些領地的所有權關係─如同係爭地一樣的特殊領地─長期存在糾紛,此外這些領地內還存有居民的問題;這些背景條件都與地頭、地頭職形成的過程和當時所代表的意義密不可分,因此從這一點出發探討。
(一) 例子1:安藝國高田郡
拿上一篇文章提到的安藝國高田郡當作例子。如之前所述,安藝國高田郡從12世紀中葉開始,嚴島的「社領田」與「鄉鄉」(即「公郷」田)逐漸發展成分散型的多元領有。在這種多元領有發展之下,當地郡司的後代與嚴島社的神主佐伯景弘之間就郡鄉全部的領有展開了數十年的對立。這種對立在承安、安元年間(1170年代)達到頂峰,當時同郡內的「人民」「依為公郷」而「逃亡」,直接導致(「因茲」)了「神領田」意外荒廢的事態(「又致不慮荒廃」)。
由此可見,居民利用這種領有多元性進行對捍和逃亡的行為已經廣泛擴散。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這個時期,以郡內社領為基礎、追求所領一圓領有的同社神主佐伯景弘,於承安三年(1173年)首次被國衙任命為同郡三田鄉尾越村的地頭,之後在安元二年(1176年)又被任命為同郡七箇郷全境的地頭。
(二) 例子2
重要的是,很難認為上面的案例只是一個特殊例子。11世紀以來,圍繞在東大寺領黑田莊和公鄉之間的對立,「居住公郷之百姓等、為道一旦事、成彼庄住人等於追從之間、猥耀威猛、或号因緣、或稱所從、偏不令從國務」居民不斷藉由領有(所有權)的多元性展開抵抗。
在伊賀國名張郡,當公郷本身成為既屬於公郷又屬於黑田莊的雙屬型「新莊」階段時:
新庄下司郡司(生生,イキの意)俊方………………房新(ママ)庄為致所澁對捍、為堺之百姓、寄此寄彼如此連所致種猛恶也、招集處盜賊放火致害之輩、………
根據文中的內容,以本莊和新莊的「堺」土地為據點的「百姓」繼續對被稱為「新莊下司」的郡司丈部俊方進行「所澁對捍」。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從前面的語句中可以看出,為了對抗這些「百姓」,俊方對百姓採取(「致」)「連」「種猛惡」的措施,而且不是依靠國衙、朝廷的力量,是完全依靠自己的私力、「招集」了「處盜賊放火致害之輩」以「武力」來實現之。
在此郡中,以前也曾發生過公鄉百姓與莊民聯手抵抗郡司的情況。但如後面所述,這個階段的郡司(丈部):
郡司等存先例、宛催所役之處、庄民等如峰發向……所行之旨、既狼戾之企也、早被下宣旨、令從停止
從某種意義上說,他試圖通過國衙和朝廷的法律力量來解決事態,很明顯這個行為與上述行為的性質完全不同。但最重要的是,當東大寺向國衙、朝廷申訴上述情況時,收到該文書的國司做出了如下反應:
可令早停止亂入黒田庄內國使并地頭等事
從這一反應可以看出,儘管這個稱呼不是傳統的稱謂、也不是寺方報告中所使用的表達方式,但是在這種居民抵抗的情形裡,訴諸行使強制力的俊方被稱為「地頭」。
當然,從這一事實中無法得知俊方在當地是否真的被稱為地頭,然而這也剛好顯示:在前面這種情況下,對具備私兵並鎮壓居民的人通稱為「地頭」。
(三) 小結
根據例子2我們可以知道:在地頭出現以前的時期(內亂時期以前),對於想要直接統治當地和居民的人來說,抑制這種形式居民的抵抗逐漸成為必須面對的問題,也因此進而導致後來「地頭」的出現。另一方面,為處理這項問題,具備獨自的私兵這一強制力也變成擔任地頭必需的主要條件之一。
二、 對於想要全面掌握在地情況的人,為什麼必須成為地頭或是獲得地頭職才能解決居民對捍的問題呢?
如果瞭解前面的結論的話,接著來探討第二層問題。對於此問題,義江彰夫透過反面邏輯來探討,亦即換個方式詢問:在地頭職成立以前,對於想要全面掌握在地的人來說,傳統的莊公所職是否能夠應付上述情況?
因為既然要解決眼前的問題,照理說人們應當優先利用既有體制下的職務去應對,而不是憑空創造出一個新的職務;因此很難不考慮當時想要全面掌握在地的人利用既有體制下的所職,來達成建立穩定的在地統治的目標。
(一) 傳統莊園公領的所職
依照職務主要的職務內容是否會行使強制力為標準,可以將傳統莊園公領的所職分類如下:
問題在於這些不同的職務是否提供了解決上述情況條件。
(二) 收納、勸農、檢田系統所職是否能夠解決當時普遍的問題?
首先先來看莊園公領中收納、勸農、檢田系統的各項職務是否能夠解決當時普遍的問題。雖然這些職位的主要內容不會行使強制力,但這並不代表沒有他們訴諸行使強制力的案例。
舉一個例子,前面提到過的名張郡在保安年間,「郡司等」按照先例課徵勞役時(「存先例、宛催所役」),「公郷之百姓」與聯合的「庄民等」如蜂般起義(「如蜂發向」)的事實,暗示了郡司方面在進行收取行為時挾帶強制力導致百姓、莊民們如蜂般起義(「如蜂發向」)。
但是回到開頭問題的核心:在如前所述的一般情況下,當多元化領有和在地領主間的糾紛,以及因此而引發的居民抵抗成為常態化的情況下,這些職務本來的權力是否擁有足夠的強制力來解決上述的情況呢?
接續名張郡的例子,這裡事態的解決最終仍是通過國司向朝廷提出,這本身顯示當時至少郡司這個職位已經失去了獨自解決前面事態的條件。
其他符合地頭出現條件的領地案例還包括:在但馬國溫泉鄉,以私領一元化為目標的平季盛(後來其子季廣將同鄉設為莊園並被補任為下司,所以原本應具有一定的收納系統職務),為了解決與「郷司」聯合「百姓」發起的「魔」「妨礙」問題,不得不以「觸訴國司」的形式依靠國衙;前述的安藝國高田郡在遭遇居民的反抗時,嚴島神社方面和郡司的後代都無法依靠原有的職務解決事態,最終不得不走向一郡神領化和設立地頭的方向。
在目前已知的範圍內可以找到上面類似的案例。當然,並不是所有案例中這些職務的人都向國衙、朝廷申訴或改變領有形態,但至少可以確定這些職務不具備能夠積極解決前面事態所需的條件。
(三) 檢斷、軍事系統所職是否能夠解決當時普遍的問題?
其次來看檢斷、軍事系統的各項職務能否解決當時普遍的問題。
以皇室領地伊予國弓削莊為例,久安六年時「百姓等」未能按照「勅事國事」繳納「所課」(賦稅)時,國衙「以健兒所史官俊清朝臣為使者、數多從類曳率、令責勘仕」(國衙派遣健兒所史官俊清朝臣作為使者,帶領許多下屬,命令他們進行勘仕(查處))。此一事例顯示:本來以逮捕犯罪人、斷罪、鎮壓叛亂等為職務的檢斷、軍事系統各職務,在當時也會被派遣處理居民拒絕收納(繳納賦稅)的相關問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莊園公領的各項職務並沒有兼具所領的一般收納職務,尤其是在國衙中,這些職務一般是國衙直屬的所職,因此若撇開與自身給分(收入)的關係不談,不認為這些職務會分別設置在當地每個單位所領之中,所以上述弓削莊中由檢斷、軍事系統所職處理拒絕繳納賦稅的案例實屬少見。再者,弓削莊的領地是由四周環海的弓削島組成,所以沒有發生居民與周圍所領結合而衍生的多元領有相關問題情形,也因此沒有出現地頭就解決了當地的問題。*
但另一方面,在第一點提到的伊賀國名張郡案例中,問題的解決並非由傳統所職完成,這清楚顯示出:在確認地頭已經出現的所領中,沒有發現為了執行一般徵收賦稅而發動或常時設置傳統檢斷系統職務的事實。因此,在地頭出現的條件中─亦即在極其複雜的土地領有權糾紛和居民對收取的抵抗問題成為常態化的所領中,傳統莊園公領的所職能否繼續充分發揮抑制前述問題的力量令人懷疑。
關於此段二句話的內容,筆者認為義江彰夫想表達的邏輯如下:首先第一句話的意思是因為不是每個所領都會設置傳統的檢斷、軍事系統所職,所以居民發生對捍問題時,傳統所職未必能及時因應處理;而弓削莊這裡幸好有傳統所職,才能及時解決居民拒絕繳稅的問題。
關於第二句話,筆者則認為義江彰夫暗示了二點事情:一是即使在那樣土地相對單純的條件下,仍受到當代居民對捍的風氣影響引發當地居民拒絕納稅的問題,但與其他所領相比,弓削莊的問題只需要派遣傳統莊園的檢斷職務便能解決,暗示這些職務的作用可能只能在特定、相對簡單的環境下才能發揮功用。
(四) 兩個系統的職務負責人彼此合作,共同解決問題
即使收納系統和檢斷系統的各種職務分別無法應對前面的狀況,但會不會有可能兩個系統的職務負責人之間存在一定的合作關係,兩者共同發揮解決問題的力量?
但從其他文章的研究結果來看,很難發現在地頭出現的情況下,莊園公領收納系統的所職在執行職務時與這些檢斷系統的所職共同行動的事實。因此這種可能性幾乎不存在。
(五) 小結
因此在地頭、地頭職成立以前,在地頭出現的這種複雜領有關係和居民恆常抵抗存在的情況中,原本傳統的莊園公領所職無法充分滿足以全面掌握當地為目標的人的需求。與此相對,地頭如同在第一點伊賀國名張郡例子所看到的,是在當地具備解決前面問題所需的獨自私人武力,而這種職務的組織化後的形態就是地頭職。因此,成為地頭、獲得地頭職並進一步使其屬性獲得正式承認,對他們而言是積極且必要的。當然,他們想要獲得代替傳統莊園公領所職的實力和強制力時,是否馬上獲得地頭職是另外一回事。
此外,即使不採取代替傳統莊園公領所職的形式,而是以追隨武門的方式從鳥羽院政時期開始也慢慢普及,例如:下總國相馬郡司平經繁和源義朝的關係、美濃國鶉鄉司和源光國的關係。但是這裡必須強調,採取此一形式的結果─如同上述二例─就是威武的行為並沒有獲得國衙和朝廷的正式承認,這項事實清楚表明:僅依靠武門(或私人強大武力)而不透過獲得「職務」來主張強制力的正當性是不可能的。那麼,儘管追隨武門確實提供了解決問題的條件,但獲得「地頭職」仍具有獨自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義江彰夫想要表達的意思是:追隨武門與獲得地頭職是不同的事。追隨武門可以獲得強制力或是本身具備私兵武力都可以解決問題事態,但這兩項行為沒有獲得正式認可,必須藉由「地頭職」才能主張正當性。反過來說,想要取得行使強制力的正當性,則必須透過獲得「地頭職」,而要獲得地頭職的方法有取代傳統莊園公領所職或是追隨武門。所以獲得地頭職不一定要透過追隨武門,相反追隨武門也不一定能獲得地頭職。
而在「地頭職」還沒有獲得朝廷認可為正式職位之前,他們的強制或武力行動就無法被正式承認、取得正當性,也因此源賴朝才要向朝廷奏請希望獲得成敗地頭職的敕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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