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成立 (上)》從地頭實際實施狀態檢證文治敕許內容

在上一篇文章《以史料重新驗證文治地頭職奏請、勅許内容》中,我們藉由諸多史料確認了文治地頭職從奏請到勅許的事實:文治元年1128日源賴朝向朝廷奏請「諸國莊園尋沙汰地頭職」,次月126日通過敕許,並將此消息於1221日傳送到鎌倉。但是對於敕許的細節內容是否完全按照上奏所申請的內容還有待商榷。

而從前篇文章中的史料CEF來看,雖然他們是二次史料,但是各自的內容分別提到:「諸國地頭職拝領」、「令拝領諸國地頭職」、「諸國被補惣追捕使并地頭内七ヶ國分」,說明敕許是以「源賴朝方補任國地頭職」的形式實現的;另外在F北条時政書狀的原史料中,「北條殿被拝領畢」的部分也可以看作是「北条時政給七ヶ國地頭職」,因此日本學者義江彰夫認為上述幾點證實了對於國地頭職補任的奏請,確實依照奏請請求的形式敕許並實行之。

然而,僅憑前篇文章的史料,仍無法確定敕許的國地頭職是否與奏請時要求的內容相同。因此,為了驗證國地頭職被敕許的內容,是否是指尋沙汰、成敗以執行課徵賦稅工作和侍奉賴朝行使強制力為職務的莊園公領層級地頭,以下我們繼續依循義江彰夫的腳步從國地頭職實施的實際情形來檢證文治敕許的內容。

一、前提

但在進入以上問題研究前,還有一點必須確認,亦即:紀錄國地頭職實際實施情形的史料素材(這裡處理到建久八年1197年左右),從敕許以後到該史料記錄的時間以前,敕許的「地頭職」是否有改變或修正?

因為如果在這期間地頭職的權限有所變化,那麼用後來實際執行情況的史料來驗證前面敕許的內容肯定不會一樣、必定出現問題。所以義江彰夫提出以下3項他認為紀錄了文治敕許地頭職大幅修改或停止的史料,並逐一分析以尋找前面問題的答案(建議搭配《文治敕許史料介紹》文章中的翻譯閱讀)

1. 『吾妻鏡』文治二年321日條(相關條目:同年228日條、316日條)

2. 『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

3. 『吾妻鏡』文治二年1124日條(相關條目:同年77日條、閏719日條)

(一)   史料『吾妻鏡』文治二年321日條(相關條目:同年228日條、316日條)

在此篇史料中提到後白河法皇下達「停止在各國徵收兵糧米」的宣旨。日本學界傳統將兵糧米視為地頭職的固有權益(石母田正),因此出現了「停止兵糧米徵收即全面停止地頭職」的觀點。然而義江彰夫認為,兵糧米與地頭職之間本來就不存在任何既有關係,因此這篇史料無法證明地頭職停止的事實。

(二)   史料『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

這篇史料紀錄源賴朝根據院宣向西國37國發佈停止武士濫行(非法行為)的書狀及其緣由。其中重點在於下面一句話:

諸國守護武士并地頭等早可停止、但於近國沒官跡者、不可然之由、二品被申京都、以師中納言、可奏聞之旨、被付御書於廷尉公朝歸洛便宜、

有觀點認為──當時除了「近國沒官跡」這一特殊事例以外,源賴朝向院提出了全面停止地頭職的申請。

對此,義江彰夫反駁此說法,理由如下。首先他提出依據石母田正的研究結果,以上史料的內容是後來的編纂者隨意解釋採錄的書狀後所編撰的內容,與原史料的書狀相比出現很多錯誤的記述。

再者關於上述重點,書狀上也沒有提到地頭職的全面停止,只有提到:「後白河法皇的宣旨發佈到各國,要求武士們停止掠奪非法行為」、「屬莊園者本家、領家的義務、屬於國衙的國役雜事,都可以依照先例命令其服勤工作。如果每個人都遵守這個規定,優先執行公事(繳納貢品),盡其職義務比什麼都重要。如果其中有不執行莊園本家(、領主)的勤務或不履行國衙義務的無理傢伙,請按照命令予以懲罰。」、「即使是在反叛者的領地設置地頭,是有明確的理由,但後白河法皇要求停止地頭的地方,就依照宣旨停止地頭。」

因此,若說源賴朝所提出的「對於地頭的越權和對押行爲進行管制、停止個別例外的地頭職」就是指全面停止地頭職這樣的理解無法成立。義江彰夫認為,根據前面的史料,除了近國沒官跡以外,其他領地的地頭職實際上並沒有隨之停止。

(三)   史料『吾妻鏡』文治二年1124日條(相關條目:同年77日條、閏719日條)

這篇史料採錄有關地頭職的108日官符、109日院宣以及1124日賴朝書狀三種原史料,首先用說明圍繞這些文書的經過:

是平氏追捕跡地頭等、以非謀叛跡、宛行課役、煩公官等之間、國司領家所訴申也、現在謀判人跡之外者、可令停止之由云、

依據上述說明,有觀點認爲此時除了謀叛人跡這一特殊例子之外,地頭職的設置全部被停止

如同上篇史料,義江彰夫認同石母田正對於以上文章內容的觀點:透過原史料和以上文章內容的比較分析研究,指出這篇文章的內容同樣是後世編纂者以原史料爲根據而記錄的,有較多錯誤的地方。

上述框框中的說明,在原史料中只是「停止」地頭在「現在謀反人跡」中的「非法濫妨」和「糸寄*(干擾),並不是否定地頭職的存在。因此,對於前面的觀點,也不能以文章的內容爲理由將其解釋為全面停止地頭職

P.S.日本也未有此漢字。讀作「いろう」意思為「干渉」。

另外,在此(1124)之前,《吾妻鏡》77日記載了幕府方面向京都傳達了「平家没官領井梟徒隱住所處之外、於權門家領等者」的地頭職「可令停止」;次月閏719日記載了,源賴朝向從京都回到鎌倉的大江廣元聽取委託調查「諸国地頭職」的內容。

義江彰夫認為很難確定前面的記錄在史料上具有多大的可信度,但是他認為即使前面的史料記載都是正確的,結果也和後來看到的108日官符、宣旨一樣付諸實現,因此不能認爲除了沒官領和梟徒跡之外,對整個權門家領都停止設立地頭職。(編按:因果的關聯何在?)

(四)   小結

為解決本點開頭提出的問題,以上就是義江彰夫認為在幕府初創時期,直接提及一般地頭職變更和停止的史料。

而從以上檢討的結果表明,在敕許後的隔年,義江彰夫認為實際上並沒有實現地頭職的全面停止(除了沒官領和叛亂者痕跡之外,並沒有全部停止),只是越權和對捍()等行爲受到管制、以及個別例外性的停止。因此可以認爲,即使下達了增加這些制約的官符和院宣,對於奏請、敕許所實現的地頭職及其實際狀況並沒有任何觸及根本的修正。另一方面,從講述經過這些修正後的實際實施狀態的史料中,也可以復原敕許的具體內容。

二、正題

上一點已經確認了從敕許以後到紀錄國地頭職實際情形史料記錄的時間以前,敕許的地頭職沒有被廢止,那麼接下來回到本篇文章開頭的問題──驗證國地頭職被敕許的內容,亦即國地頭職實際實施的情形是否是以「國」為單位,向莊園公領執行課徵賦稅工作、在幕府的統率下行使強制力為職務的地頭職。

(一)   確認問題1:莊鄉地頭職的實際工作

首先探討一下,作爲尋沙汰、成敗對象的莊鄉地頭職是否承認向莊園領主或國衙執行課徵賦稅工作(對此幕府只以間接的形式管理─亦即當抵抗、不履行職務時,幕府才介入處理,使工作勤務順利執行),以及強制力的行使是否被認可爲在幕府的統率下工作。

這一點在個別地頭職的補任狀中未必能明確(補任時,對於已經獲得的職務內容,很多時候沒有具體記載),但從前面提到的文治二年621日賴朝書狀中的一段話中,可以確認一般原則如何:

首先,(a)部分記述,在叛亂者的居住地和兇徒的處所上補任地頭,這是可想而知的,因為地頭的職務之一就是強制鎮壓叛亂分子和暴徒的起義。其次根據(b)記載,本所領家遵守先例在國衙中擔任其所役,而源賴朝則下令地頭在國衙中擔任國役雜事,因此這樣的勤務被認定為職務之一也是事實,故這一職務當然應該對領家、國衙負責;然而地頭若不服從時,如(c)所述,由源賴朝方面介入,使工作勤務更加順暢。另外,從(a)推測得出的職務內容與朝廷沒有任何關係,因此其統率權在源賴朝手裡。這樣看來,源賴朝方面於文治元年奏請的地頭職務權限和執行方式,在文治二年仍同樣實現,確認了奏請確實獲得敕許並付諸實施。

接下來才是重點。在前面的史料中,(a)和(b)的部分以「然者」連接在一起,由此可知,向莊園公領的課徵賦稅工作與行使強制力的地頭方面在某種意義上有關聯。如果考慮到(a)、(b)之間的內容,的確是有關聯的。因爲,如果在叛亂者和兇徒存在的地方全部設置地頭職,並向該所領的莊園公領執行課徵賦稅的行動,可以充分預想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抵抗,所以可以認爲課徵賦稅工作的行爲本身伴隨著強制力的行使。用「然者」將(a)(b)連接在一起,可以說文字上暗示了這一點訊息。

如果理解前面推理的論點後,這裡可以提及地頭「對莊園公領課徵賦稅」和「為幕府行使強制力勤務」這二項職務的關聯;換句話說,以上二項地頭的職務何以並存?

前者的職務原本就屬於地頭的職務,後者才是源賴朝方既有掌握的職務權限,且後者附屬於前者的職務本身,也就是說,後者是以前者爲前提,從前者衍伸成為源賴朝方掌握的職務,而其中本來的目的就是鎮壓騷亂。事實上,根據其他文章討論有關「至內亂時期爲止,先驅形態的地頭職務」的結論表示:正是地頭爲了執行課徵賦稅工作這一職務而必須具備強制力的使用。可以說,爲鎮壓騷亂而行使強制力是源賴朝方面以此爲基礎獨自組織的。最終,地頭職課徵賦稅的工作本來是伴隨強制力行使的,這在文治敕許中也得到繼承,但鎮壓騷亂這一職務關係到地頭職權限,因此以地頭爲對象賦予該職務,故在敕許中,這二種職務被認爲是應該並存的東西

(二)   確認:國地頭職是否是以「國」為媒介進行尋沙汰、成敗

這裡重要的佐證史料為建久八年製作的大隅國圖田冊中結尾的句子:

首先,前面的史料以「大隅國在廳官們引用幕府的御教書(C)和收到的大隅國守護所書(B)說明製作圖冊的理由(A)」的形式構成。爲目前問題提供關鍵線索的是(C)幕府御教書的內容。

1.內容分析

據記載,幕府在同年發行了御教書,以九州境內一國爲單位,向精通國內情況的在廳呈請,命令守護所對總田數莊園公領進行注進*a)。這裏所說的「九州内一國」可能是指「任意一國」,但在同年發行御教書後,除大隅國外,薩摩、日向、豐前、豐後、肥前、肥後等國也製作了具有大致如上內容的圖田冊,因此應該理解爲「每一國」的意思;亦即九州內各知行國的守護所都發佈了幕府所要求各知行國必須按照前面內容進行注進的御教書。

P.S.注進:註記、記錄之意。

接著來看(b)到(g)內容的旨要:按照(a)的大綱,莊園公領的整體區別(b)、各郡莊園公領的區別(c)、莊園公領中的本家、領家、地頭等的註記(d)、關於地頭幕府的補任者以及(e)、不補任者的註記(f)、管轄國的地頭·弁濟使等的註記(g),逐漸具體化註記的詳細方法。

基於以上內容,(h)部分作為御教書的結尾;這一部分特別引人注目的是結尾的「明爲知食也」,由此可知(h)中所說的從幕府開始補任的地頭和沒有補任的地頭之間的區別,以及知道誰在什麼時候成爲了各自的地頭,這就是(g)以前所敘述的作業目的。

此時,以(h)爲目的的作業部分需要花費(g)以前的多少時間是一個問題吧。(g)中提到的層級問題,即按莊園公領分別實施本家、領所、償付使、地頭等的註記,將在(d)以後處理,至少(d)(g)部分屬於這一範疇。但是可以肯定的是,(b)(c)部分是(d)到(g)項工作所必需的前提工作。並且,(a)是(b)到(g)整體作業的前提大綱,因爲(a)到(g)的整個作業,最終判明(h)至少是其重要目的之一,所以(a)到(g)整體作業是受命的。

2.結論事實

以上是針對上述史料內容的整體分析,若讀者至此已經看得一頭霧水、暈頭轉向或甚至看不懂都沒關係,只要了解最重要的結論即可:即幕府製作具有當時(a)(g)如此內容圖田冊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解幕府已任命的地頭與非幕府任命的地頭之間的區別,以及了解誰分別在什麼時候成爲地頭。

接受前面結論的話,就可以得出以下重要的事實:在建久八年當時除了幕府所補任的地頭以外,一般認爲還有尚未成爲補任對象的地頭存在;故以瞭解其實際情況爲目的嘗試製作圖田帳,而幕府有權以國爲單位對這兩種地頭進行調查。

一般認爲建久八年時也存在非幕府補任的地頭,這說明在文治元年敕許前後它以更普遍的形式存在;因爲很難想像文治敕許以後,日本全國境內除了幕府之外,還有其他集團勢力有權補任地頭。因此,以上史料事實可以說是《重新解析文治地頭職核心史料──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中設置地頭職核心部分(上)及(下)》文章對書狀分析的推測、奏請前地頭存在的背書。

但是,回到本點開頭的課題上,重要的是在各國調查以上兩種地頭的事實反應出幕府方面與地頭的關係為何?以及這種關係與文治元年敕許的內容有何關聯?

(三)   關聯

1.  幕府補任的地頭與非補任的地頭

對於幕府補任的地頭,幕府擁有成敗、尋沙汰的權限,因此可以補任、停廢地頭,這是毋庸置疑的。問題在於對非補任地頭的權限

這裡的「非補任地頭」應該是指包含未被幕府補任的地頭以及非屬幕府補任對象者。因此值得關注的是,地頭以外的領(預)所、政所、弁濟使等對象,即使被命令按每個莊園公領進行註記,其本身並不屬於製作圖田冊的主要目的;圖田帳製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幕府了解已補任的地頭以及非補任地頭的情形。

對於「莊官」這個職務而言,即使在圖田帳上註記他們,但因為對於幕府來說,「莊官」不是補任(即尋沙汰、成敗)的對象,所以幕府不必知道哪位莊官已經補任、哪位莊官未被補任以及誰從什麼時候開始知行。那麼,即使是以往幕府沒有補任的地頭,幕府還是得將其與不是成敗對象的莊官等區分開來,透過製作圖田帳來掌握;以廣義來說,把「非補任地頭」視爲成敗權所及的對象,亦即根據需要以補任、停廢、安堵或其他形式來掌握他們,並以此對其職務進行某種統治。

2.  「尋沙汰」的意思

接著問題就原封不動地延續到了第二點──上述的行爲實際上與源賴朝在文治元年11月奏請時以國爲單位要求「諸國荘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的內容相吻合。

也就是說,既然幕府補任的地頭是問題的核心,那麼在不存在地頭的地方新設地頭當然應該被認定爲不言而喻的前提。如果把非補任地頭納入進止的對象,表明幕府在調查後可以安堵、停廢或以其他方式掌握其他家譜中已經存在的地頭,那麼這種行爲就等於是《重新解析文治地頭職核心史料──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中設置地頭職核心部分(上)》中解釋的「尋沙汰」的意思。

3.  小結

從以上來看,源賴朝在文治元年奏請時要求的「以國爲單位,不論莊園公領而尋沙汰地頭職」的內容,在敕許後的建久八年(1197)時,仍以相當普遍的形式存在,因此可以說基本上在敕許中得到認可的可能性非常高。

(四)   疑問

1.  疑點

如果從前面推測的論點出發,想要確認敕許的內容,還會產生一個疑問:那就是前述與奏請內容相同的權限會不會有可能在敕許中未被認可,而是直到建久八年(1197)為止之間才得到認可?

2.  解析

義江彰夫認為首先無法想像這種可能性。史料上找不到敕許後到建久八年(1197)之間,朝廷單獨承認幕府對地頭職權限擴大的跡象。除此之外,離建久八年(1197)遙遠的敕許後文治三年(1187),在同一大隅國內,從幕府以前開始由國衙補任的事例之一,被確認爲幕府的權限所及的存在,並且幕府以國爲媒介,對該地頭賦予了補任。

義江彰夫在別的文章曾討論過,大隅國正八幡宮領同國禰寢院南俁從12世紀後半期開始,就存在國衙或領主正八幡宮的補任地頭,其職務所屬的菱割氏建部氏之間發生爭執。文治三年(1187)11月,承認建部氏主張的大隅正八幡宮想讓他擔任「本地頭」職務時,本家石清水八幡宮曾表示:「言上 鎌倉二位家、停止彼重信非職、以本地頭為令勤行佛神事。」在敕許之前,源賴朝曾公開把這個地區的地頭作爲成敗對象,很難認爲敕許後到文治3(1187)11月之間出現了新的事態,故從前面的事情可以得到以下證明──敕許以前已經以別的家譜成立的地頭也成爲成敗的對象

此外,也確認了上述地頭的任命是以國爲媒介進行的。即不管前面文治三年的呼籲,幕府繼續承認菱割重信爲地頭,但在建仁三年(1203)重信去世後,又重新授予建部清重。幕府首先於73日發放將軍源賴家的袖判下文,該書將於7日與北条時政書狀一起寄到大隅守護嶋津左衛門尉忠久的手中。值得注意的是,下文並沒有從守護忠久直接落入清重之手,而是先被送到國守(大介) 藤原某某人後,8月某日收到源賴家下文的留守所下達清重補任為南俁院地頭職的廳宣,直到103日該留守所才將表達廳宣旨意讓他擔任同地頭職的下文交給清重。(一般認為當清重收到此下文的同時,源賴家的袖判下文、北条時政的書狀和大隅國司廳宣等也一併送到他手中。)

3.  小結

從以上大隅國的例子可以清楚地看出,這種地頭的補任過程中,即使到了建仁三年(1203)階段,也確實有守護、國衙這一以「國」為單位的行政機關介入

如果回想起敕許之前這種地頭由國衙補任,認爲前述關係到了建仁時期才急劇形成是不可能的,只有可能是從敕許時期開始便一直延續到這個時期。而前述的事例也可以說在建久八年(1197)當時幕府以國爲單位,不透過莊園公領而成敗地頭職的立場已經通過敕許獲得。

最前面的事例是幕府把以前已經存在的地頭納入幕府進止的情況,不過成敗新地頭時是否同樣在敕許下以國爲媒介進行,必須另外研究。但是,在建久八年(1197)當時,無論是哪一種類型,幕府都擁有以國爲媒介進行尋沙汰的權力,這一點如前所述;因此,當初敕許成敗、尋沙汰的對象範圍,不可能只允許既有地頭、而排除新設地頭。因此根據以上所述,上述建久八年(1197)當時的權限,無異於當初文治元年敕許所獲得的內容。

三、結論

如果上面論述得到驗證,那麼之前作爲可能性推測而得的結論:以國爲行政單位作為媒介,不分莊園公領尋沙汰、成敗地頭職的奏請內容幾乎原封不動地被敕許,這已經不僅僅是單純的可能性,而是可以明確說是事實。

另外,根據本文對於地頭實際實施情況的研究,以國這一行政單位爲媒介進行尋沙汰、成敗時,其具體方式爲幕府→守護(守護所)→國司(在廳)→莊鄉地頭

如此看到的兩個事例中只能看出,介於幕府和國衙之間的人是守護者。從北条時政與守護七國的前身「總追捕使」一起兼任「國地頭職」來看,「國地頭職」實際上與「守護(總追捕使)」是同一人兼任的,因此可以說至少在敕許階段介於幕府和國衙之間的職務被認為是「國地頭職」。也就是說,「總追捕使」有自己的職務所在,敕許中承認的「國地頭職」只能看作是被賦予如前所述的尋沙汰職務;如同別的文章考察一樣,否定「尋沙汰」是「國地頭職」的職務、認為本來是屬於「總追捕使」的職權是不對的。

當然,前面所說的只是敕許階段時本來的形態而已。在「總追捕使」和「國地頭職」並設的初期階段,如前所述,只能認爲是國地頭職固有的職務。而一般在「守護」名稱確定的建久時期以後的階段,是否與前面相同又是另一個問題。

事實上,從各知行國「守護」和「國地頭職」並列出現在史料上的情況來看,「國地頭職」是在幕府為進止各國的莊鄉地頭─此一最重要課題─的初期中所創設的職務,隨著後來此一課題的完成,「總追捕使」和「國地頭職」的職務被綜合、吸收成為「守護」一職。(義江彰夫認爲,在製作建久八年圖田冊時,通過國衙尋沙汰地頭的主體為「守護所」,大概是出於以上原因吧。)

不過,以上內容對於本文的主旨─確定敕許的內容來說,不成問題。在這裏只要確認,敕許正式同意國地頭職執行如前所示的尋沙汰、成敗行為即可。

綜上所述,在本篇及上篇文章討論的內容中,有關源賴朝奏請時要求的地頭職,可以確定是按照當初奏請的內容經過敕許而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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