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下)(原文:第五章第二節)

五、其他須要奏請的內部獨立原因

以上考察的內容都只是從舉旗到奏請之間幕府需要地頭職的內在契機,因此儘管有以上的必要性,但在奏請之前地頭職的設置已經一定程度具體化,所以僅憑上面的論點不能視為必須奏請的內在契機。雖然在奏請之前已經設置了地頭職,但既然再次進行了地頭職的奏請,那麼除了上述的論點之外,必定還有其他須要奏請的獨立內在契機。下面討論這一點。

(一)奏請前與奏請後地頭職設置的決定性差異

為了找到解開這一點的線索,讓我們從奏請前後地頭職的設置差異開始著手。將前面文章中已檢討過、根據奏請所設置的地頭職與前一階段地頭職設置進行比較時,二者之間的差異毫無疑問地浮現出來:前者是以敕許爲基礎成為國家公認的制度,後者只是源賴朝作為一個武家的專斷為基礎的制度。

1.奏請以前在東國成敗地頭的依據

關於源賴朝自舉旗以來以東國為對象展開地頭成敗的依據是什麼,友田吉之助、安田元久等人已經提過:無論具體的地頭成敗是什麼,顯然都不是根據勅許進行的。雖然可以認為源賴朝是根據以仁王令旨為依據、壽永二年十月宣旨提供了促使地頭成敗順利推行的條件,但無論如何,這些都不能成為支持源賴朝地頭成敗的唯一根據。地頭職本身先前是作為莊園領主和國司專斷的產物而出現的,而源賴朝也以相同形式開始專斷地成敗地頭;可以說源賴朝這種地頭成敗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是內亂時期武家在莊園公領既定的體系之外,以相當於莊園領主、國司的資格進行專斷地設置。而實際上壽永二年閏十月宣旨已經大幅承認源賴朝在東國的在地行政權,這使得朝廷也不能否認源賴朝成敗地頭的行為本身,因此源賴朝理所當然的可以在沒有勅許的情況下進行一定程度的成敗。

2.奏請以前在東國以外的地方成敗地頭的依據

關於奏請之前源賴朝在東國以外的沒官領其他所領中進行地頭成敗的根據,似乎還沒有特別對此進行的研究討論,這裡只能明確得知在《考察文治地頭職的設置範圍(上)》文章中也討論過的結論:只要是在文治元年11月奏請之前,無論在東國以外的地方是以什麼形式成敗地頭,都不可能是以勅許為基礎而進行的。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存在許多條件使源賴朝能像在東國一樣容易成敗地頭,但這些行為終究都只是武家的專斷行為而已。

例如源賴朝被大幅認可在平家沒官領沙汰一樣;為了防止謀反再次發生,源賴朝有必要對此補置地頭,朝廷方面肯定也無法完全否認其行為。當然,如同上橫手雅敬所言,即使是平家沒官領,也無法在所有地方都補置地頭職。如後面所述的例子,在其他地方設置地頭的行為幾乎都受到朝廷的強烈反對。總而言之,這裡只須要確認一項事實:直到奏請為止,這些地區的地頭成敗仍然是源賴朝專斷的行為。

3.小結

那麼,「奏請以前的地頭成敗」與「根據勅許的地頭成敗」從性質上的差異來看,可以推測之所以有必要奏請地頭職是因為需要將一個以武家專斷為基礎的制度提升為國家公認的制度。而這一點可以從之前檢討的126日賴朝書狀中得證:即「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的行為並非出於源賴朝的「私之利潤」,而是將其作為「天下」的問題,源賴朝自己希望朝廷將此權限公認為公的形式;這就是幕府方面奏請的內在需求。

(二)從武家專斷的制度經過敕許轉變成公的國家制度的原因

目前為止,我們可以得知幕府出於以下3個因素而有必要設置地頭職:為貫徹自己權力的基礎─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壓制土民、武士們等可能導致謀叛的行爲等幕府固有的需求,以及作爲公權力一定程度的掌握對天下治安權的需求。但這裡又衍伸一個問題:為什麼必須從一個武家專斷的制度經過敕許轉變爲公的國家制度呢?

如前所述,幕府設置地頭職不僅是為了貫徹作為基礎的在地領主的利益,以確保其對幕府的團結,並保護幕府這一權力體不會受到謀反等事態的威脅影響,同時也是為了維持整個社會的治安。因此這種地頭成敗,是幕府在逐步確立為公權力的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必要行為。然而,當時朝廷的支配與統治即使經歷內亂依然延續存在,在此條件下想要建立新的公權力時,採取的行動如果沒有獲得既存公權力的朝廷承認的話,對於公權力的誕生沒有幫助作用;亦即:若想建立新的公權力,必須獲得朝廷這一傳統王權的承認才行。

1.奏請前設置地頭時遇到的問題

回顧源賴朝設置地頭的歷史來看,如先前所述,從元曆元年(1184年)左右開始,源賴朝便在未經朝廷許可的情況下,在東國以西的土地上專斷地設置地頭。又如前面提到的伊予國,源賴朝在伊予國補任的許多地頭因轉向支持對立的武士集團──源義經而成為問題,而這些地頭甚至可能會被源義經重新組織。由此可以了解到,若源賴朝只是作為一個私人的武士集團,他就無法從更高的立場有效應對其他武士集團的地頭組織化行為。

另外,在越前國河和田莊本家的地頭被院(朝廷)排除在外;在播磨國賀茂別雷社領,根據同社的訴求,地頭的行動也被院制止;而在伊予國的例子中,源賴朝所補任的地頭全部被院命令改追隨源義經。所有這些案例都表明:源賴朝在平家沒官領以外的西國所設置的地頭最終都被院的力量所否定;照這樣下去,若無法克服這種情況院的壓制,幕府便無法自由地控制地頭的行動了。作為地頭的在地領主可能不會完全留在源賴朝的麾下,進而導致幕府將無法驅使地頭鎮壓威脅幕府的叛亂或謀反行為,如此一來幕府將面臨更大的風險。為了對抗其他競爭的武士集團,同時讓既有的公權力無法再壓制自己的勢力,源賴朝必須尋求某種形式與公權力合作,並依靠其力量來打破前述的局面問題。在當時的社會裡,幾乎無法想像不以既有的公權力─朝廷─為媒介來實現此一目標。

2.再以126日源賴朝書狀佐證

再來檢視126日源賴朝承認奏請地頭職的書狀,我們可以看到源賴朝表明爲了防止對自己權力的叛亂因而有必要成敗地頭職的理由。而就在他說這句話的同一段話裡:

不致其用意候者、向後定無四度計候歟、

同樣將自己的權力問題含在天下的問題之中;源賴朝提到,若地頭成敗未獲得勅許,將導致「四度計ない」─亦即無法維持治安的狀況出現。這番表述的背後可以看出源賴朝意識到,若地頭成敗的勅許無法實現,不僅會對朝廷構成威脅,可能還會導致其自身的權力無法以公權力的形式繼續存續,甚至滅亡。因此,幕府在面對這一情勢且試圖將自己的權力轉變成公權力的過程中,若地頭成敗仍作為源賴朝專斷的制度,便無法解決問題;所以唯一的方法就是將其轉變成以勅許為基礎的國家制度──這點可以從源賴朝的言辭中獲得印證。

六、總結

綜合以上的分析,本章探討的問題──即幕府必須地頭職奏請和勅許的內在契機是什麼──已經基本明確。以下總結義江彰夫的研究結果:

(一) 當時在多元複雜化領有權的所領中,在地領主間的糾紛以及因此而引發的居民抵抗逐漸常態化的情況下,源賴朝的權力即鎌倉幕府於內亂時期為將普遍渴望地頭職的在地領主階層納為自身權力的基礎,因而必須成敗地頭以滿足他們的需求。

(二) 作爲權力體的幕府之所以必須固有的成敗地頭,是因爲須要鎮壓深根所領、長期威脅幕府存在的謀反等事態。

(三) 這時成立的幕府,同時至少也是將鎮壓、防止天下一般的破壞治安行為作為自身課題的公權力,因此從這個立場來看,幕府必須成敗具備該條件的地頭以應對上述局勢。

(四) 根據以上(一)、(二)、(三)的必要性,幕府在進行地頭成敗時,必須以敕許的形式來實現;因為只要該行爲是出於這些必要性,就必定是公權力的公行爲,因此想要在當時的社會以這種形式實施,獲得敕許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七、衍伸問題

(一)問題1:成敗地頭職是否會與源賴朝的利益有所衝突?

這裡已經完成了「鎌倉幕府為什麼須要地頭職」的課題,然而又衍伸出一些新的問題。首先第一點是:根據本系列文章研究的結果,幕府必須成敗地頭職的意義如上述所,特別是幕府作為公權力需要地頭職成敗。然而,這並不代表作為公權力進行的地頭職成敗,總是能對源賴朝的權力發揮積極作用。(這一點是可以預想到的,因為應該加以區別其必要性和客觀作用。)

確實,根據這一系列的文章分析可以明確看出,對於幕府而言,成敗地頭職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它不僅滿足在地領主階層的渴望、延續了權力的生命,而且還透過既有公權力的秩序將權力轉化為獨立的公權力。

然而同時如同探討過的,受到成敗的地頭依然必須對莊園公領領主負擔所課(賦稅相關)工作的職務,源賴朝方面須要向莊園公領領主保證這些職務能夠順遂履行。此外,源賴朝獨佔行使強制力的這一職務,也涉及對「天下」─包括朝廷與莊園公領領主等社會整體─引發的「謀反」或「奇恠」等破壞治安行為的鎮壓與防止問題。回顧這些性質的問題,不能認為這些問題都是為了源賴朝的權力而進行壓制,相反地,它們有時候可能會成為與其利益衝突的問題。

將時代稍微往後,承久之亂時朝廷下達追討幕府執權北条義時的宣旨:

應早令追討陸奥守平義時朝臣身、參院廳蒙裁斷諸國庄園守護人地頭等事

之所以能夠下達這樣的命令,是因爲從奏請時期開始,就受到了這些條件的制約。

因此,根據勅許成立的「文治地頭職」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反而具有加強朝廷與莊園公領領主存續的意義(其實際效果如何另當別論)。那麼,要回答「文治地頭職的成立在當時整體社會關係中是以何種形式滿足幕府的需要」這個問題,有必要進一步獨立分析地頭職對於朝廷和莊園公領領主具有什麼樣的意義,而這當中必然伴隨到內亂時期為止朝廷和莊園公領領主等結構的分析。但這樣的探討顯然已遠遠超出本文的討論範圍。因此這裡直接說簡單的結論:「文治地頭職」最初是因為幕府和在地領主階層固有的需求所規定而登場的,而且重要的是它在各自追求固有利益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維護朝廷和莊園公領領主固有利益的同時,某些情況下也可能伴隨對幕府方面不利的條件。

(二)問題2:朝廷方面為什麼不得不接受奏請?

另一個浮現的問題是,即使幕府需要成敗地頭職的條件如上所述,但不得不接受這種性質地頭職奏請的朝廷權力體,其固有的問題究竟是什麼?而且這樣的地頭職奏請獲得勅許,對當時整個社會而言具有什麼樣的意義,也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然而,這些問題已經超越了幕府及在地領主階層對於地頭職奏請的內在條件的範圍。要深入探討這些問題,必須超越文治地頭職的範圍,廣泛考察院政期以來的權力結構、特質以及社會整體的特性。而這樣的討論遠遠超出了文治地頭職成立的重點,因此這些問題只得留待後續文章進行探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下)(原文:第六章)

  四、哪些歷史條件促使文治國地頭職誕生? 那麼在以 國司補任莊郷地頭的案例 為前提的情況下,究竟是哪些歷史條件促使具有上述差異的國地頭職誕生呢? 首先可以確認,源行家、源義經等「權勢武家」是須要國地頭職這樣的職務;因為從前面的例子可以明顯看出──朝廷在二人強烈的奏請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