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前面重新解析《吾妻鏡》12月6日源賴朝的書狀後,我們清楚了解書狀的內容,接下來要與同樣是文治敕許核心的史料─《玉葉》11月28日條目北条時政上京奏請─相互對照、比較後,進而找出關聯性。不過在此之前,讓我們先將時間拉回奏請之前,確認奏請的前後經過。
一、 決定奏請的時程
據《吾妻鏡》記載,從文治元年11月12日大江廣元獻策開始,地頭職的奏請意志在幕府首次出現。不過,《吾妻鏡》對於此事的紀錄除一般敘述外,還特別讚揚大江廣元功勞,因此不能太過輕信,必須審慎看待。(《吾妻鏡》乃鎌倉時代末期文官幕僚所編纂,故有杜撰之可能。)
重新梳理時間軸,依據《玉葉》記載,11月24日北条時政上京並於28日確實進行了奏請,再考慮京都到鎌倉之間的腳程平均為10天左右(當然不是速報),那麼《吾妻鏡》所記載在上京前12天的11月12日左右幕府做出這樣的決定,是滿合理的。不過這裡要補充一點,不能說申請地頭職補任這項政策就是由大江廣元一人提出,因為也可能是幕府文官幕僚共同討論想出的政策,而史書紀錄為以文官首席大江廣元一人代表整體幕僚。
至於為什麼會做出如此決定的動機?則必須將時間再往回推。據悉,11月8日、10日左右源賴朝得知,朝廷撤回先前受源義經、源行家脅迫所發佈追討源賴朝的決定,反過來解除源義經追討使的官職並下達追討其的宣旨。朝廷方面如此髮夾彎方向的發展,是引起源賴朝「奏請諸國地頭職」的動機,故趁此次機會向朝廷申請權限,並經過草擬奏狀後,進而派出北条時政上洛奏請。從這一連串的前因後果來看,《吾妻鏡》11月12日表達做出決策之意的記載可說是相當有根據的記錄。
總而言之,可以確定由於11月初朝廷態度的轉換,幕府內部於11月12日提出向朝廷申請補任地頭職的想法,之後隨著11月24日北条時政上京、28日向朝廷奏請,轉化成真實的具體行動。
二、 正式的宣旨究竟是何時下達?
確認了奏請前的經過後,接下來第二個問題是,究竟朝廷方面正式的敕許是何時下達並傳到鎌倉的?
(一)11月28日敕許?
首先,奏請翌日(11月29日)『吾妻鏡』的紀錄:
北條殿所被申之諸國守護地頭兵粮米事、早在申請可有御沙汰之由、被仰下之間、帥中納言被体
勅於北條殿云、
石井良助指出,即使這樣的記錄可信度很高,但並不是傳達最終確定敕許的記錄,而是「具有內(部指)示(非正式)意義」的「口(頭)敕(許)」。石井良助認為,這一指示是向北条時政傳達院「同意依照申請程序進行」的意思;不過,義江彰夫則認為前面的見解邏輯有一些跳躍。
因為「任申請可有御沙汰之由被仰下」是「御沙汰即宣旨按照申請下達」的意思,表面上來說是在這個階段實際上確定敕許後,剩下的只有程序問題,但其措辭並不僅限於此理解。也有可能在這個階段,由於它不是正式的宣下(可能沒有經過公卿的商議等),所以即使不會被撤回但也可能會被拖延很長的時間才被正式敕許。
就算前面非正式的敕許傳達給北条時政並且傳回鎌倉,但鎌倉方面也不能僅憑此通知就將前面「諸國地頭職的補任」當作已經「勅許」來處理後續問題。
(二)正式敕許的時間
日本學者石井良助、石母田正、安田元久、義江彰夫、河內祥輔都同意,根據《鎌倉年代記》裏書12月21日的記載:
今年(文治元年)……十二月廿一日諸國地頭職拝領綸旨到著、去六日宣下也、……
當中的「去六日」,即12日6日這一天正式發布宣旨,並於12月21日到達鎌倉,而『吾妻鏡』同日條目也記載了當天到達鎌倉的宣旨一部分:
於諸國庄薗下地者、關東一向可令領掌給云々、
故以上時間應當是正確的。
三、 11月28日奏請和12月6日書狀的關聯
明確了從出發上奏到宣旨抵達鎌倉的時間關係後,有關11月28日奏請與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之間的關聯也慢慢浮現出來。
下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有關12月6日書狀D部分所主張之地頭職設置與11月28日所上奏申請之內容是否相同?
(一) 12月6日書狀D部分主張與11月28日奏請內容差異
1.二者內容相同
先說明結論:依照義江彰夫的觀點認為,從12月6日書狀文脈來看,二者所指實質內容(補任地頭職部分)相同;不過,其採取的是反證推論,亦即否定二者是不同的內容來證明二者實質內容是相同的,說明如下。
即使源賴朝沒有收到北条時政奏請被敕許的通知,但自從11月中旬北条時政離開鎌倉到12月6日源賴朝批准書狀,時間已經過了半個月以上,故合理推測北条時政已經完成奏請了,也應該預想到兼實或朝廷方面收到這封信時早已經知道奏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透過兼實向朝廷又提交了與11月奏請不同內容的要求,從敘述D主張經過的書狀文脈來看,新的奏請內容應當遠比派遣二使節(B)和九國、四國地頭(C)更重要,那麼書狀中理應敘明新奏請的緣由及說明。
而且如果12月6日書狀的主張是另外提出的請求,那除了11月28日的奏請之外,應該還要有另外正式的奏請;但12月6日源賴朝用的書狀摺紙與當天向院裡奏請其他請求的書狀摺紙有明顯的區別,以不同的格式被認可,因此不能將12月6日書狀本身視為奏請書狀。
綜上,奏請內容與書狀主張應是相同的,以維持幕府前後一貫的主張;若是不同,那便是源賴朝於11月28日先提出一份奏請,結果又於12月6日透過非正式文書提出另一項主張,二度向朝廷申請權限,此舉恐怕引起朝廷反感。這樣看來,將書狀中的主張視為與11月28日奏請內容不同、或是另外單獨的東西(甚至無關) 確實是不太合理的。
2.問題
然而這裡卻有一項問題,那就是在11月28日的奏請中,除了提及「地頭職」外,還提出了「段別五升兵糧米」以及「設置總追捕使」的要求。若按照前一點所述,認為12月6日書狀D部分主張與11月28日奏請內容一樣,但在12月6日書狀中卻完全沒有提及前述二點;亦即,在11月28日奏請提出的三樣主張,在12月6日書狀中卻只提到「地頭職」。
不過,義江彰夫認為源賴朝背後是有所考量依據的。其認為對於源賴朝來說,比起「兵糧米」和「總追捕使」的問題,「地頭職」方面的問題在獲得敕許上更困難、是一項更重大問題,所以為了實現「地頭職」,在北条時政奏請後還須要另外向朝廷施壓。
事實上「兵糧米」早在文治元年11月的奏請之前就已經為了追討平家而由源賴朝方多次在朝廷的公認下徵集。另一方面,「總追捕使」在當時是以追討源義經和源行家為目的而設立的;這項要求算是有所依據且具說服力的。追討源義經和源行家的宣旨是在11月25日,並於11月28日奏請設置總追捕使,可以推測源賴朝在12月6日時心底已大致掌握這一點比較容易實現(從12月6日書狀C部分文字表示源賴朝方面正在搜查源義經、源行家這一點來看,此時源賴朝確實知道11月25日的宣旨)。所以在沒有事先說明背景的情況下,即正式提出「兵糧米」和「總追捕使」的要求。
既然如此,那麼在北条時政奏請之後、還未收到敕許的階段,在奏請中的各項議題,源賴朝應該認為最難實現的問題便是「地頭職」。故對於朝廷內部最理解源賴朝的九條兼實,再三強調要求成敗「地頭職」的前因後果,這應該說是很合理的事情吧。而且從文字表現來看,書狀的開頭便寫道:
右言上日來之次第侯者、定子細事長候歟
由此可以看出,他只處理有限的問題,這一點符合前面的結論。
這樣看來,書狀中沒有提及「兵糧米」和「總追捕使」的問題,絕對不能成為否定11月28日奏請和12月6日書狀主張重複的根據。因此,12月6日書狀中的主張雖然與11月28日的奏請不完全相同,但至少在地頭職方面為同樣的議題,找不到任何矛盾。
3.小結
除了以上未提及「兵糧米」和「總追捕使」的問題之外,有關地頭職部分,很難找到其他「11月28日奏請和12月6日書狀主張為不一樣內容」的證明。義江彰夫藉由反向證明指出,雖然不能提出積極支持兩者一樣的史料,但是從書狀的上下文理解上否定將兩者視為不同的問題,故不得不承認兩者實質內容一樣。
(二) 整理二者
如果從前面推論中得出的論點,接著繼續深入到二史料講述的細節表現乃至相互關係上,它們是否還與前述的理解一致?甚至完全沒有一點矛盾?必須繼續仔細探究比較。首先將二史料在表現上的差異整理列點如下:
《玉葉》文治元年11月28日有關地頭職奏請記錄:
1.認可(分賜、補任)的主體:朝廷
2.被認可(分賜・補任)者:以賴朝承認為前提,北条時政以下的主要御家人
3.作為對象的地頭職的性質:國地頭職
4.補任地頭職範圍: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諸國
其次,《吾妻鏡》同年12月6日的賴朝書狀中有關地頭職補任部分:
1’在「諸國」中不論莊園公領,允許「尋沙汰」「地頭職」的主體:朝廷
2’執行「尋沙汰」這個「地頭職」的主體:賴朝方
3’被處理的地頭職性質:在「諸國」不論莊園公領被賴朝方「尋沙汰」的對象
就文字表面上來看,11月28日奏請史料中明表示就是國地頭職(3),而12月6日書狀是以「不論」「莊(園)公(領)」形式表示的莊鄉地頭職(3'),兩者明顯是不同性質(或說層級)的內容,這樣不就馬上推翻上一點的推論了嗎?
先別急,這裡不能排除奏請史料和書狀把各種不同性質的地頭當作問題包含在內,因此仍有必要研究二者的關聯,釐清相關問題,找出最合理的解釋,故以下展開分析論述。
(三) 分析
1. 二者關聯
在解開不同性質地頭職的問題前,先來分析以上二史料本身的性質以及互相之關聯,以探詢能否找到解答之線索。
首先,1即朝廷對得到2賴朝承認的主要御家人進行分賜(補任)3國地頭職;另一方面,1'朝廷認可2',而2'賴朝方面尋沙汰(包括補任、安堵、停廢)3'。除了二者地頭性質不同這一大問題之外,從以上得知,二者很明確的共同點是認可的主體都是朝廷,然而這裡還可以看到接受權限的主體(2及2’)以及地頭職設置的範圍也明顯不同,讓我們以下探討。
2. 二者是否有矛盾
(1)矛盾1:奏請記錄2'和書狀2的關係
確實得到朝廷授權(分賜、補任)的人,從奏請記錄中可以理解為「以賴朝的承認為前提的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但是在書狀中沒有明確的主語,所以只能理解為「賴朝方」;從各自的史料來看二者所指(被授予權力者)並非完全一致。
不過重要的是,從書狀的表現來看,不能將主詞限定為「源賴朝」;在「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侯也」文章中,不排除源賴朝以外、其他源賴朝一方的人實際參與其中(如分層授權 ),但將源賴朝排除在行為主體之外是不可能的,其作為行為主體本就處於核心地位。
因此,也可以把2'看作實際包含2「以源賴朝的承認為前提的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並不矛盾。
(2)矛盾2:設置範圍的差異
其次,確實在奏請記錄中,國地頭職分賜的區域僅記載為「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諸國」;書狀中對此只記載為「諸國」,並不像奏請一樣有明確敘述。
但如石井進氏和安田元久氏的主張,奏請記錄是兼實以傳聞為基礎記載的,所以並不一定能傳達奏請的全貌,因此奏請的對象實際上有可能是以全國為目標;相反地,如石母田氏的主張,「諸國」沒有必要一定要看作是日本「全國」,也可以只看作是「五畿四道」。所以這一點也不能當作否定二份史料對於地頭職為相同內容的根據。
3. 小結
雖然比較二份史料,差異一目瞭然,但是透過依照以上研討,以上二處細節差異無法阻礙「二史料對於『地頭職』議題為相同內容」的論述方向;釐清了奏請乃至主張的問題本身實際上是同樣的這一點很重要的。
不過為何對於同一件事卻會出現不同的文字紀錄?首先,二份史料本就由不同人記載,故不能排除二者只是用不同的表達方式,或是從不同的的視角看待相同事情的可能。
但是如此一來,前面指出最重要的課題─奏請與書狀所指地頭職是完全不同形式的問題(即國地頭職(3)與莊鄉地頭職(3')差異),究竟該如何解決呢?
(四) 以行政單位「國」為媒介
義江彰夫認為,要解決此點必須從書狀的內容下手,亦即探究是否能在書狀中以某種形式找到奏請記錄中的「國地頭職」。因此,必須重新研究書狀相關部分,而以下二段內容成為關注重點:
A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候也、
以及
B雖伊豫國侯、不論庄公、可尋沙汰地頭之輩侯、
前面已經指出A中「諸國莊園平均」是「在各國中不論莊園還是公領」的意思。這裡A的「諸國」並不是指「國」這一行政單位,而是指「諸地方」。而B以伊豫國作為事例拿來討論,很明顯提出以「國」為單位成敗的問題。所以其實在書狀中就已經有奏請與書狀所指不同性質形式地頭職的問題了,只是先前的文章因為不是重點而未討論到。
而如同前面文章說過的,A和B分別屬於一般與個例的關係,那麼既然B中明確是以「伊豫國」為例的一國行政單位當作問題,照理來說A也應當等同視之(是指「國」之意)。但由於B部分是敘述賴朝奏請同時,承諾將「伊豫國」給兼實的知行國,儘管使用了「國」的表達方式,但也不應當類推到A上。
那麼究竟該如何媒合二者不同的形式呢?義江彰夫給的答案是:將「國地頭職」和「莊鄉地頭職」二者之間以「國」這一行政單位為媒介來處理。
1.書狀文脈
首先以書狀整體的文脈來看,這種理解沒有什麼不自然的地方。
前面文章中提過,從書狀中提出的主張與其經過說明部分之間彼此的關係來看,以院對源義經、源行家補任為九國、四國地頭為契機,源賴朝對應於此提出同一形式的要求。故源賴朝要求的「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同樣是以「國」為媒介的職務,所以以行政單位「國」為媒介尋沙汰,絕非不自然。(為什麼採取這種形式有意義,在後面的章節中討論。)
但是,具體的「以行政單位『國』為媒介尋沙汰地頭職」方式為何?
2.行使強制力的角度
就義江彰夫認為地頭職既有的職權──「行使強制力」的角度來分析。
在四國伊予國設置「國之地頭」之前的10月左右,從當時擔任國守的源義經那裡得知:
適所浴恩之伊豫國、皆補地頭、不能國務、
據推測,由於地頭的勢力廣泛存在,他們採取了使國務無法正常運轉的行動,即行使實力。在當時各國無論莊園公領裡廣泛出現地頭,實際上可能允許行使強制力以鎮壓暴力,因此前面的伊予國內也無疑存在這些地頭。而源行家被補任為「四國之地頭」時,其中伊予國也處於動亂事態;即使程度不同,伊予國以外的四國各國也都發生了類似事件。
源義經、源行家捕任為「九國、四國地頭」的背景因素與當地的動亂情形脫離不了關係;可以說,這個「國之地頭」的設置便是為了鎮壓暴亂。因此,若想要具體化鎮壓當地暴力,藉由「國之地頭」組織當地(莊園公領)的地頭是不可或缺的角色;由此推測,前面的「國之地頭」實際上是能夠成敗莊鄉層級地頭的存在。
如此看來,對於妨礙奏請的九國、四國地頭,也是為了成敗存在於各莊鄉層級的地頭而以「國」為媒介設置的職位,稱其為「國之地頭」。
那麼,在想要用職務來表現「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這一行為的主體時,將其以「國地頭職」的形式來表現,可以說並不是什麼不自然的事情,反而更接近真實。
回歸到前面,書狀中3'「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的『地頭職』」是以「國」這一行政單位為媒介進行尋沙汰的。
(五) 以「國」為媒介的問題
然而,對於以上觀點,也必須審視、檢討是否有瑕疵或問題。
1. 朝廷認可的是「國地頭職」嗎?
第一個問題是,朝廷接受到奏請時,是否知道源賴朝申請的是「國地頭職」嗎?亦即,源賴朝在命令北条時政奏請時或12月6日批准書狀時,是否確實表示將前述行為以「國地頭職」來實現前述行為?
義江彰夫認為這不是問題。在《玉葉》奏請記錄中,「國地頭職」成為議題;更準確地說,這裡承認的奏請內容無疑是「國地頭職」的表現。當然,從已經存在「九國、四國地頭」這一點來看,也不是沒有不以國地頭職的形式要求的可能性;但是奏請記錄中只有看到「相分賜……諸國」相關文字,書狀中也只有記載了「諸國……可尋沙汰……」,故合理推斷朝廷方面是依據奏請時表現的意志,將其理解為「國地頭職」,並賦予該職的形式來實現。
2. 同名二職
若實際上的確是以「國地頭職」的形式賦予權限,卻還是出現「莊郷地頭」一詞,這樣合理嗎?兩者的概念是否會混淆?
無論是事先由源賴朝方面提出,還是在敕許階段如此表述,以「國」這一行政單位為媒介,不分莊園公領尋沙汰「莊郷地頭」的行為,難道還會出現「國地頭職」的說法嗎?
當然很難找到直接講述「國地頭職」「尋沙汰」乃至「成敗」(莊鄉地頭)的史料。但是,如果能夠擔任地頭職,同名的二職在上下行政單位多層重疊時,以上級行政單位為媒介的職位具有成敗的權力,這種情況可以在「守護職」找到例子。例如:
將軍家御不例、緯念之間、有御讓沙汰、……以關東二十八ヶ國地頭并惣守護被充御長子一幡君六歲
雖然「總守護職」看似就是日本總守護職,但是從前面的記錄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這應該是將軍傳給將軍不可分割的部分。但是,當時日本全國都有以「國」為單位的守護,其成敗權當然屬於將軍。那麼毋庸置疑,上述的「總守護職」就是以將軍的權限作為表現。因此,從這個例子來說,用「國地頭職」來表示尋沙汰、成敗安置在諸國莊園公領地頭的人,未必是不自然的事情。
(六) 小結
透過以上反反覆覆的推論,關於地頭職的奏請記錄和書狀主張實際上處理同一問題的觀點,不僅沒有發現一個矛盾點,而且從兩個史料─特別是記述具體且豐富的書狀內容─也可以得出支持上述觀點的事實。
基於前述的推論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源賴朝方面在奏請時提出了與「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相同內容的要求(暫且不論是否將其表現為國地頭職),其敕許的結果以補任「國地頭職」的形式實現。
四、 源賴朝批准12月6日書狀時,是否已經知道奏請被敕許了?
既然釐清了12月6日書狀D部分主張之地頭職設置與11月28日上奏申請之內容相同,那麼結合奏請的時間、正式宣旨發佈及抵達的時間,這裡衍伸最後一個問題,那就是源賴朝批准12月6日書狀時,是否已經知道奏請被敕許了?
(一)源賴朝批准12月6日書狀時「知道」奏請已被敕許
1.論點
若依照前述宣旨抵達鎌倉的時間點推算,源賴朝是有可能在批准12月6日書狀前可能已經知道奏請已被敕許。從11月29日到12月2日左右之間,院「口(頭)敕(許)」正式的宣旨將於近期6日左右發佈的消息,透過飛腳傳到源賴朝的耳朵裡。
如果以上為真,源賴朝在批准12月6日書狀的同時,已經知道朝廷發佈敕許的宣旨,那麼源賴朝應當以此為基礎寫下給九條兼實的書狀。但這有可能嗎?
2.反駁
義江彰夫認為,雖然不能從前面其他史料中判斷,但從12月6日源賴朝書狀本身就可以推測這是不可能的。
書狀C部分中敘述了以國為單位的「九國之地頭」、「四國之地頭」將由源義經、源行家擔任,以此為前提,在D部分中提出了書狀的中心課題──「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的要求。但重點是,書狀中完全沒有提到有關11月28日奏請被正式敕許並正在實施、或有任何實施的背景。
如史料所見,11月28日的奏請將國地頭職的補任作為議題;其與書狀C部分所述的「九國、四國地頭」同樣是以「國」為單位的地頭職,而且影響範圍比九國、四國更廣泛為「諸國」,二者相比是更重大的課題。因此如果源賴朝在寫書狀時,收到承認11月28日的奏請可以實施的敕許通知,那麼應該在書狀中提出相關措施。
如果知道奏請已被朝廷敕許,則必須向九條兼實說明敕許後後續具體的措施;但現實是,書狀完全沒提到以上相關內容,只有一再重申奏請的主張以及說明背景緣由,因此合理推斷源賴朝此時還不知道奏請已被敕許,就算知道奏請實現的可能性非常大,但也不能確認奏請是否被正式敕許並准予實施。
又或許書狀一部分的旨意在於向九條兼實說明提出奏請的背景原因(D),但若知道奏請已被敕許,竟然甚至連向九條兼實或是請九條兼實代為轉達向朝廷表達感激之意的內容都沒有,實在找不到明知11月28日奏請已獲敕許的確定事實卻故意無視這一點的理由。
而且,除了12月6日書狀之外,在此之後沒有其他任何與奏請相關的史料,故實在很難從目前僅存的史料證明源賴朝在12月6日時已經知道11月28日的奏請已經被正式敕許。
(二)賴朝批准12月6日書狀時「不」知道奏請被敕許
既然前面已經證明,源賴朝批准12月6日書狀時不可能「知道」奏請已被敕許,那麼再來依時間推算一下過程是否合理,以驗證論點是否正確。
根據前面所提《鎌倉年代記》裏書12月21日記載的時間,12日6日是正式發布宣旨的時間並於12月21日到達鎌倉。雖然在正式發布宣旨後,有可能以緊急快報傳到鎌倉,但是再怎麼快,也要在4天後的10日左右才有可能傳到源賴朝耳裡。所以源賴朝也很難在12月6日以前收到奏請內容被批准並准予實施的消息。
雖然在12月6日下達正式宣旨前,宣旨發佈的消息很有可能透過某種形式已經傳到鎌倉,因此源賴朝有可能在11月29日收到「敕許」的通知(如果這期間有飛腳的話),但是收到的不會是「正式」敕許的通知。即使12月6日當時源賴朝知道奏請實現的可能性非常大,但還不能確認奏請是否被正式敕許並准予實施,故並未實施,以免觸犯朝廷。
(三)小結
最後透過以上分析,確認源賴朝在12月6日書寫書狀的時候,未正式收到朝廷方面敕許的通知,因此在忐忑不安的背景下寫給朝廷的親信九條兼實,或許希望能透過其向院表達上個月奏請的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打好與院的關係。
五、 結尾
透過以上反覆推敲,釐清了《玉葉》11月28日奏請記錄和12月6日賴朝書狀之間的各種關係,最後彙整以上論點,將源賴朝在地頭職奏請上主張的意義彙整如下:
(一)以「國地頭職」的形式統治
首先,在此階段,賴朝以「國」行政單位為媒介,獲得了在諸國尋沙汰莊郷地頭職,而不考慮莊園公領的權限;更具體地說,向朝廷請求在賴朝的承認下由主要御家人執行。以「國」為單位採取的行動應該以國地頭職的形式來表達;無論在提出奏請時是否已經提出此類請求,最晚在敕許時以補任國地頭職的形式實現。
但是根據第一章的研究可以明確,第一,「不論莊園公領而尋沙汰地頭職」,是指在莊園公領的層級上「以調查地頭職是否已經存在及其狀態為基礎,對存在的地方通過安堵或停廢、對不存在的地方根據需要進行補任等形式(可能存在不採取這種形成的情況),任命前述地頭執行以下二樣職務:向莊園公領執行課徵賦稅工作以及為了鎮壓騷亂而向賴朝方行使強制力勤務,並進行(催促、命令、處罰等)統治。」
其次,莊鄉層級的地頭職繼承了作為傳統職務的莊園公領所有主體的所處職務之一,而且在此時,作為履行傳統職務的手段,實際上只是被認可行使強制力而已,以鎮壓暴力為獨自目的,被當作是賴朝方應盡的職務。
(二)基於第一點,第二項重點是,前一點所說的國地頭職的補任可說是在幕府的進止下編制莊鄉地頭的方法,莊鄉地頭的職務是對莊園公領執行課徵賦稅工作和對賴朝方行使強制力鎮壓。
所謂文治的莊鄉地頭的設置,如同石母田正先生提出的以國地頭職的補任而實現的。因此,文治的國地頭職設置和莊鄉地頭職設置並不是各自獨立的,而是為了實現後者;前者與後者有關。
(三)莊鄉地頭職和國地頭職各自的職務及其關聯性
莊鄉地頭職的固有職務,從前面來看,無異於對莊園公領執行課徵賦稅工作和賴朝為了鎮壓暴行而行使強制力的勤務;而國地頭職是為「尋沙汰」該(莊鄉)地頭職而設置的,因此兵糧米徵集不僅不是其職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對莊園公領執行課徵賦稅工作、強制力的行使本身,也不是固有職務。當然,從外部宏觀上來看,從課徵賦稅工作和行使強制力的主體處於成敗的立場來看,將該職務視為代表前面行為的主體也不是不行。但更嚴格地說,國地頭的固有職務應限於「成敗」以這種行為為職務的莊鄉地頭職,即「通過安堵、停廢、補缺等來掌握並以此為基礎促進職務履行的統御」;課徵賦稅工作、強制力的行使本身也只是以這種「成敗」為媒介間接參與而已。
參考資料:《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上)》義江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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