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義江彰夫在《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上)》中針對文治元年地頭職奏請和敕許的內容已經盡可能地進行還原,因為確定了「鎌倉幕府地頭職」*的定義後,才能繼續研究其發展(成立)的沿革(對應其文章名稱《「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而這也正是整個(下)篇討論的主題。
P.S一般認為,文治時期的地頭職不是建久新制以後普及成熟的地頭職,但或許之後作者在文章中會提及兩者之發展演變,因此這裡筆者仍尊重作者使用之名稱,認定「文治地頭」相當於「鎌倉幕府地頭」。
針對此主題,義江彰夫要考察的第一個問題便是:文治元年地頭職奏請、敕許內容是在什麼樣的歷史條件下實現的呢?為了瞭解這個問題的答案,首先考慮那些與地頭職奏請、勅許直接相關的對象,亦即在各國莊園中實際承擔地頭職責任的階層──在地領主階層具有什麼意義。
這是因為,無論鎌倉幕府獨立進行奏請的行為本身如何,由於莊園地頭的實際承擔者是這些在地領主階層,所以可以預測在奏請行為的背後,某種程度上存在這些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如果是這樣,檢討這一點將會是考慮鎌倉幕府為什麼要進行地頭職奏請的條件之一。
內亂時期地頭的傳統概念
那麼文治敕許的地頭與一般在地領主階層的關係究竟為何呢?過往研究內亂時期地頭動向的著作有安田元久「內亂期的地頭」、上橫手雅敬「莊據地頭制的成立」等,透過當中各個事例的分析可以相當清楚地掌握內亂時期地頭的情況和動向。
(一)上橫手雅敬觀點
「地頭的概念具有多義性,作為鎌倉幕府的制度……而廣為人知的『地頭』用例在源平內亂時期並不常見,反而「地頭之輩」乃至「地主」的意義更普遍。······補任地頭職…的目的,總而言之只是為了服公役履行勤務工作,尚未表現出追捕叛亂者、維持治安等文治地頭的思想。這一職位的性質,即便稱之為下司或沙汰人,也毫無問題。」
一般認為,內亂時期以前的「地頭」如上所述並不被視為具有固定職稱或其條件的主體,反而更普遍地被被理解為在地領主、在地所職的概念,因此要從幕府地頭職的固有前身中找出並探討其關聯性的工作本身似乎並未具體化。
(二)安田元久觀點
「各地的在地領主主張其主體性和自身武士身份時,自稱地頭。」
「內亂時期的「地頭」必然會朝向作為新興武家勢力的鎌倉政權下集結發展。」
(三)義江彰夫觀點
然而義江彰夫認為,僅就內亂時期來看,當時史料上出現的「地頭」、「地頭職」不能說是表示一般在地領主、在地所職的詞語,而是在履行徵集(收取)上具備強制力行使屬性的存在,很明顯的具備了「文治地頭」的「追捕叛亂者、維持治安」的屬性。因此,有必要重新探討「內亂時期地頭」本身與「幕府地頭職」的關聯。
當然,上橫手雅敬在其論文中並非完全沒有提到這一點;他也認同在東國以本領安堵或補任平家沒官領的形式設置地頭,並不意味著就是幕府地頭職的前身。
另一方面,針對安田元久的觀點本身,義江彰夫有幾點疑問:如安田元久所述的情況在當時到底有多普遍呢?即使在地領主在主張其武士身份時自稱地頭是事實,為什麼他們普遍需要主張其武士身份,尤其是為什麼在那時需要自稱「地頭」呢?而且,即使承認「地頭」是「往鎌倉政權下」的「方向」「集結」發展,為什麼這種發展動向是必然的呢?
學者前輩們雖然目前已經提出很多史料素材,但是這裡義江彰夫沒有採取重新檢討這些學者們解釋這些史料的方法,而是從前面提到的視角,嘗試獨自考察史料。
首先把握內亂時期地頭職的實際狀況,然後探討為什麼在地領主階層需要地頭職的內在條件,以及分析他們為什麼要被組織進入以源賴朝為首的武門的條件等,先從這二方面著手討論。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首先必須掌握前提──在鎌倉幕府成立之前,地頭職是在什麼條件下、以何種形式從在地領主階層中成立的。但是,地頭職初期的生成過程本身是一個需要單獨研究的問題,因此關於這一點,義江彰夫以他另外專門探討這個主題的文章《鎌倉幕府地頭職的先驅形態》(未發表)為基礎指出要點;在本文先將研究重點放在文治地頭職成立前內亂時期地頭職的實際情況。
(一)地頭語意
根據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的先驅形態》(未發表) 的研究,11世紀末到12世紀初,「地頭」一詞主要普遍用於表示在實現一圓領域型所有權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在地爭議地區。
在這種場合下,為了解決領域內出現的問題以實現領域內支配而產生實力,並且具備武力、累積行使強制力量的在地領主,逐漸從鳥羽院政時期開始被稱為「地頭人」、「地頭」。在莊公兩屬型且存在領有(所有權)糾紛關係的特殊領域中,這些人以其屬性為前提,以徵收、繳納所課(賦稅)工作等為職務,最終由莊園領主或國司組織起來,誕生出「地頭職」。
雖然不能一一舉例說明但例如:在安藝國高田郡,最晚從12世紀中葉開始,嚴島「社領田」和「鄉鄉」即「公鄉」田就展開了「皆所相接」的分散型多元領有制;在這樣的背景下,原有郡司的後代和嚴島神社神主佐伯景弘之間為了郡鄉全體的所有權展開數十年之久的對立。
矛盾在承安二年(1172年)到安元二年(1176年)之間達到頂峰,首先以佐伯景弘被國衙補任為同郡三田郷尾越村的「地頭」為開端,最終掌控了同郡七箇郷整個區域,並且在這些領地以履行「於官物者辨濟國庫、以万雜公事代可令勤仕神役」為職務。這個例子很好地展示了前述場合下地頭性質的成立過程。
很明顯,地頭職從發生初期開始就與追求領地全部所有權的在地領主階層利害關係密不可分。但同時,這一階段的地頭職無論帶有領域支配利益的在地領主有怎樣的強制力(在背後)支持,也並不是在所有的領域都能實現。
如後所述,從分散於九州全境的宇佐彌勒寺領的例子來看,一般「號稱」「地頭」的職位是在內亂期左右「近年以來」才廣泛出現;相反地,在該時期只限於以特殊的所領為媒介而存在,具備這種地頭職的特定在地領主階層只是透過與莊園領主、國司等個別關係來維持地頭職的地位而已。因此,就前面階段而言,擔任地頭職的特定在地領主的利害關係,對於當前的問題只具有前史的意義。
然而,事態從治承、壽永內亂前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具有上述前史意義的地頭職進入這個時期開始在全國各地廣泛出現,這些地頭的持有者透過武力行為與武門結合。關於這一點,讓我們首先來討論個別的事例。
A例:
首先,前面文件中的「地頭」是什麼意思呢?從「地頭下司」的表達來看,似乎只是表示在地系者(當地人)的形容詞而已,但是下司本來就是在地系的人(當地人),所以這種解釋不成立。那麼,這裡的「地頭」應該指的是一種職位,或者擁有某種條件的主體。
由此可見,檢非違使友實者當時在法金剛院領越前國河和田莊,未經莊園領主許可,擅自冒充地頭或下司(或是具有地頭條件的下司)進行「濫妨」「自由沙汰」的行為。由於前面的部分是預所美濃局的文章,因此不能確定友實本人是自稱「地頭」還是「下司」,但當友實進行前面的行為時,人們有意識地想以「地頭」之名稱呼其。
另外,這位友實在《吾妻鏡》文治元年11月2日條目上面被記載:
……件友實(大夫判官)者越前國齋藤一族也、垂髮而候仁和寺宮、首服時属平家、其後向背相從木會、々々被追討之比、為豫州家人……、
這裡提到的使廳判官友實被認為是同一個人。那麼由此推測,在壽永二年發生前面事件時,友實追隨木曾義仲,因此可以認為前面的行為實際上是通過與義仲的結合而發生的。
B例:
前面的史料是講述與A相同的河和田莊,第二年發生了類似問題。即義仲(伊與守)沒落不久後,這次換僧上座以源賴朝的勸農使比企朝宗(藤內)之命為由,未經莊園領主許可自稱是「地頭」或「地頭代」,闖入莊內,進行所謂的「致自由之濫妨」的「庄務」「張行」行為。由於比企朝宗當時確實接受賴朝的命令進入包括越前在內的北陸地區,所以前面這種以自稱地頭和行使實力為媒介行莊務張行的行為,確實是與武門相結合並以此為依據進行的。
C例:
上述文獻提到的平季廣,在但馬國溫泉莊成為蓮花王院領之前,他就已經自稱「地頭」;長寬二年(1164年)溫泉莊成為一円不輸的同院領時,他被授予「下司職」。
接著到了前面文書的元曆元年(1184年)時,莊園領主後白河院廳仍稱其為「地頭職」;雖然無法確定院曾補任過地頭職,但在成為下司以後,季廣依然保持地頭職的性質。因此這個例子與進入內亂時期突然開始自稱地頭的類型不同。不過重要的是,在內亂時期以前就存在的地頭到了這個階段,同樣通過和義仲等武家棟樑勾結,大膽地進行伴隨「押取運上御年貢以下雜物等」和「損亡莊内」實力活動的莊務張行。
D例:
據前面的文獻記載,元歷二年(1185年)當時,在賀茂別雷神社的社領播磨國安志莊、林田莊、三箇御廚等地,「守護人」與「地頭輩」以實力行使了被指責為「押領」、「狼藉」等非法的行為。不過,從此文章中無法直接得知「地頭輩」的性質。
但是《吾妻鏡》元歷二年(1185年)4月26日條目上記載:
據悉,被派遣到畿內近國的梶原景時,因為代官等行「押領」和「濫妨」的理由,當天接到了「退出」「堺内」的賴朝命令。根據當天條目的敘述,派遣景時的職務是以「停止」「武勇之輩」的「濫行」為目的的「總追捕使」,並且推測其被派遣的知行國包括播磨國。三天後的後白河院廳發佈了與前述下文內容相同的命令,指出該國是景時被派遣的知行國之一,並且稱呼那些進行濫行的主體是與總追捕使為相同實體乃至有極其深厚關聯的「守護人」。
關於前面的問題可以看作是,後白河院廳在命令賴朝停止行為前後,獨自下達的命令之一;也就代表,守護人至少與總追捕使景時有很深厚的關係,那麼賴朝下文中出現的「居住在郡內」的「代官輩」與「地頭輩」不無關係。雖然不能將「代官輩」完全等同「地頭輩」,但不可否認景時的代官中有「地頭輩」。這樣看來,這裡所說的「地頭輩」至少有一部分與賴朝和景時的武門相結合,並依靠其權威進行了上述的「押領」、「狼藉」行為。
在治承.壽永內亂時期,除了東國賴朝補任的事例之外(此部分將在後續討論),很難掌握各個所領中地頭具體行動的實際狀況,所能見的僅限於以上內容。
但透過以上例子可以發現,出現了許多未經莊園國衙許可而自稱的地頭與既有的地頭一起,他們共同的特徵是:不論新舊,都試圖行使實力來進行所謂的「自由沙汰」、「濫妨」、「自由之濫妨」、「押收」、「損亡庄内」、「押領」、「狼藉」等無視法律的行為,以強化對所領和居民的統治;在此過程中,又與賴朝、義仲或其他武門相結合,進一步強化了他們這些行動。
但是,前面的4個例子都只是個別的例子,僅憑這些例子仍無法斷定例子中的情況就是此時期地頭普遍的現象。
然而,如果我們將視線從上述這些個別例子稍微轉移,就會發現一些很適合用來考慮這個問題的材料。
根據裏面該文書在地受渡人(在地的交接人)是「長洲御廚」的司儀可知,前面文書中提到的「當社」是指賀茂御祖社。因此,問題就是關於賀茂御祖社領的敘述(上面文章粗體字部分),並且從「當社御諸庄」的表達來看,可以肯定是針對該社領的全體為問題。
由於上面文書的前面部分欠缺,所以無法知道當時賀茂御祖社領在哪個地方存在以及有多少(之前4月24日,賴朝寫給賀茂別雷社領的下文與前面的文書幾乎相同,不過在文書的開頭列出了42個社領,因此上面文書的開頭也同樣記載了社領吧),根據片斷的史料我們知道賀茂御祖社的社領範圍為:播磨、近江、美濃、遠江、越前、越中、越後、丹波、丹後、但馬、紀伊、周防、長門、伊予、土佐、贊岐、豐前、豐後等地;一般情況下,賀茂御祖社領的數量與賀茂別雷社領相當,因此我們可以推測其數量也大約與賀茂別雷社領相當,是42所左右。
這樣一來,可以說賀茂御祖社領廣泛存在於許多知行國中,而在如此廣泛存在的社領中,出現了一個以往未曾預料到的情況且普遍的問題──「武勇之輩、或面張行庄務、或稱私任地頭、施自由威」的事態。也就是說,這些「武勇之輩」在這些所領到處進行「張行莊務」、「施自由之威」等非法行為,而他們這些行為被大家稱為「私自擔任地頭」。這意味著,當時具備一定條件能夠行使武力的在地主階層,透過前述的濫行=實力行使來擴展對在地的統治,而且即使未得到莊園領主的正式許可,他們仍強烈地希望自稱「地頭」。
不過根據前面的文獻,我們只能確認「武勇之輩」的行為確實存在於賀茂御祖社領中。但是,很難認為他們的行為僅是因為源自於同社領的固有性質,而且冒充地頭的行為也不僅發生在同社領內,這一點在前面(A)到(D)的例子中也已經得到驗證,因此義江彰夫認為前面的問題事態絕對不只發生在賀茂御祖社領各國,必須將這些情況視為各知行國內的莊園公領普遍存在的問題。
三、結論
綜上所述,在內亂時期,在地領主階層行使強制力的條件擴大;在這樣的背景下,他們特別強烈渴望得到地頭職,如此導致除了原本的地頭以外,諸國各地出現了許多私自稱地頭的人,而且可以看到這些人同時常常與武門結合的事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