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成立 (上)》重新解析文治地頭職核心史料──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中設置地頭職核心部分(上)

本文大綱
一、引言

首先,作為歷史研究,最忌諱的就是帶著特定立場或偏見去做史料的解讀,因此在了解文治敕許時,讓我們先將前面介紹過的翻譯或日本各學者的解釋通通全部忘掉,重新研究史料去了解當時的歷史。所以本篇先從文治元年126日賴朝書狀開始,順著日本學者義江彰夫的邏輯,一一仔細分析史料中的文字涵意。


首先依照書狀的內容,可以粗略地分為5段:

A)表明賴朝對書寫及追討平家意志的部分、

B)部分敘述向近國11國及九州、四國派遣二使節及其經過、

C)部分敘述賴朝方對於朝廷院方對義經·行家的九國·四國地頭補任的不滿和追討義經·行家的部分、

D)部分則順應提出尋沙汰地頭職的要求及其根據、

E)在另紙摺紙上的要求下強烈主張實現D的要求並收尾書信

,由以上5個部分構成。

由此可知,有關地頭職的部分,賴朝方提出具體提案的部分集中在(D)。因此,在本文中,首先從(D)部分解讀,探討幕府(賴朝方)究竟向朝廷提出關於地頭職怎樣的建議。

廢話不多說,緊接著來看(D)部分的內容──依其文章脈絡,也可分為4部分:

其中(1)是想尋沙汰地頭職的主張、(2)是尋沙汰地頭職的理由、(3)是伊予國這一個別例子的處理方法、(4)是(1)的主張若被朝廷接受時對朝廷方面的承諾,由以上4部分組成。

本文即是針對以上這4部分展開研究,同時把握相互關聯性,以盡量復原書狀(D)部分整體的意義。

二、1)「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侯」的意思

首先,(1)部分是申請文治敕許的核心應當是沒有異議的,而其中最關鍵的內容便是「尋沙汰地頭職」,因此欲掌握整體書狀及其他史料的內容乃至於該時期的歷史,了解「尋沙汰地頭職」是什麼意思便是重要中的重點。

不過在此之前,我們必須了解賴朝要申請「尋沙汰」的對象──「地頭職」到底是什麼職務,才能去做後續的討論,故第一步先從分析「地頭職」一詞的意義開始。

(一)「地頭職」的意義

義江彰夫開宗明義即說明,(1)的「地頭職」與(3)的「地頭之輩」是指同一實體,不過「地頭職」是作爲職務、作爲負責人的面向;這點從個別事例來看應當沒有問題。接著,以這一點爲前提,內田實、上橫手雅敬、石井進等人將「地頭職」理解為一般在地領主,而不是以固有職務為職的地頭職。

下面介紹一下石井進的說法:

這個「地頭之輩」不是嚴密的職稱,而應該理解爲支配當地的在地領主一般的指稱,這一點已經由內田先生提出,這應該是妥當的解釋吧。地頭原意當然是指土地附近,即現地(當地、在地),但這是強調針對土地、武士們不穩定行動的對策,而且,從這封書狀的前後文脈來看,如果他們懈怠向莊園本所、國衙進貢,就要加以制裁。可以肯定的是,「地頭之輩」並不僅將地頭侷限於單純的職務。

(編按:「地頭職」是針對土地、支配當地武士採取不穩定行動的在的領主。而「地頭之輩」指稱的對象包含「地頭職」及沒有職務在身的在地領主。)

不過義江彰夫便質疑以上的解釋能適用於其他地方嗎?

首先照上面的說法,從賴朝書狀前後文脈來看,必須將書狀(2)、(4)部分解釋為一般在地領主,而不是作爲固有職務的地頭職,才能正確理解上下文。但是,正如後面所詳細描述的那樣,賴朝書狀前後文所描述「採取不穩定行動」的主體是一貫的,那麼只能認定「採取不穩定行動」的主體是「叛亂者(武士)」,而不是「地頭職」;地頭職應該是採取相反行動的人。那麼,(4)所指的地頭職不僅是弁進*的主體,而且還具有足以壓制這種不穩定行動的武力條件當時的在地領主雖然多數擁有武力,但也不能說一般都具備,所以從(2)部分的敘述認為「地頭職」(=「地頭之輩」)是「一般在地領主」是不合理的。

P.S弁進:要整齊地交納賦課(徵收)物等數量。

否定以上石井進的解釋後,那麼「地頭職」(=「地頭之輩」)是否有更具體、特定的意思?因此必須回過頭來看看當時「地頭」一詞一般用於什麼意義。不過由於這一點的論述篇幅過於龐大,因此直接說明其他文章的研究結果:

如同石井進所說,「地頭」的原意是土地附近,即現地(當地、在地)。但是在 11世紀末12世紀初以後,「地頭」一詞若作爲表示場所的用法,還多了一個稍微變化的意思,即一般也稱爲事件發生現場;而在指人或職務等方面時(「地頭職」),即是前面所述:在當地以武力解決紛爭的在地領主角色或者將其組織起來作為固有職務的人。

(二) 「尋沙汰」的意思

前面釐清「地頭職」的意思後,接著要確認的是「尋沙汰」的意思。

1.石母田正看法

關於這一點,石母田正指出,要從書狀中前面的「尋沙汰」進行研討:

a)「尋沙汰」這個詞在中世紀是一般使用的詞,根據賴朝自身文書中的用語例子,是調查後沙汰的意思(吾妻鏡建久二·六·二十二條)。大約是「相尋子細、可致沙汰」的意思。(吾妻鏡文治二・二十二條)。

b)「但於今者、諸国荘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候也」是指,國內無論是公領或莊園,「相尋」「子細」、「沙汰」地頭職,(c)特別用「尋」一詞來限定「沙汰」,用意在於調查平家沒官領及謀叛人所領,又或者在這個時期,各地有很多未擁有賴朝的下文自由號稱地頭作亂的人,所以才需要調查。

d)總之,可以肯定的是這個「尋沙汰」與以往解釋的「補任」不同,另外「尋沙汰」又與「尋成敗」同義(吾妻鏡建久二、六、二十二條);從賴朝書信中所看到的「云国司、云国人、同意行家義経謀反、仍為令尋沙汰其党類、欲令知行国務也」的用語例中可以看出。(e)因此,賴朝書信的這一部分,是指各國及各國莊園中現存地頭及今後應「尋沙汰」的地頭「成敗」權掌握在鎌倉殿的自己手中,(f)而不是掌握全國各地地頭職的「總補任權」等事情。

2.義江彰夫對石母田正見解的看法

對於前面的解釋,義江彰夫認為(a)、(b)部分的內容沒有問題。但是,卻突然冒出(c)、(d)、(e)、(f)的見解和結論,前後之間的邏輯過於飛躍和產生疑問,說明如下:

1) 反駁石母田正(c)、(d)、(e)、(f)的見解

在(c)中,將「尋沙汰」中的「尋」的意思限定在「平家没官領」「叛徒跡」中「調查」自由稱地頭作亂的幫派;用(d)所舉的例子,認為「尋沙汰」是逮捕、處罰之意,然後得出「尋沙汰」與「補任」不同的結論以及(f)這裡不是指「掌握全國各地地頭職的『總補任權』」的結論。

首先,(c)說明將「尋」字限定在前述意義以及(d)說明「尋沙汰」的意義都太過於侷限性,亦即其為說明字義而所舉的例子太過狹隘,沒有任何根據能將字詞的意思只限定在前述所舉例子,以致於缺乏根據性;一定有其他事例能說明「尋沙汰」是不同的意思,故義江彰夫要反駁石母田正的見解,首要任務就是重新舉例證明當時的「尋沙汰」事例並不僅限於石母田正所舉的事例

再者,雖如(d)所言「『尋沙汰』……與補任不同」,但是若就因此而說「尋沙汰」與調查、逮捕、處罰的意思相近、不包含「補任」,因而斷定(f)「這裡不是指掌握『總補任權』等事情」的結論,以上推斷的過程太過草率了。

2)舉例反證

首先重新探討當時的「尋沙汰」事例是否僅限於石母田正所舉的事例

御庄政所下

可早任京都御折紙状、義廣沙汰、令運上所弁濟使得分等事

下大隅郡 鹿屋院 串良院 小原別符 禰寝院 肝付郡内内浦 柏原別符

已上柒箇所

右、件御折状稱、於得分米者、慥無懈怠、為義廣之沙汰矣、京都可運上也、於由緒者、早企参上、弁濟使職尋沙汰、可令運上也云者、任件状、可致沙汰之状如件、郡鄕院等宜承知、不可違失、故下

建仁二二年正月十八日

藤原(花押)

上面的內容說明,京都的莊園領主對島津莊政所下達的命令是,作爲義廣的沙汰,應該將上述七處的弁濟使得分運送到京都,另外,對於有問題的所領,在子細言上向政所參上尋沙汰弁濟使職後,與得分一同運送到京都。

很明顯,這裡所說的「尋沙汰地頭職」和石母田正使用的「尋沙汰其黨類」的例子同樣是以職位和人爲目的的形式使用「尋沙汰」。但是,「尋沙汰」一詞本身的意思顯然與石母田正所引用的「尋沙汰其黨類」和「濫行輩、付家人可尋沙汰」(吾妻鏡建久二、六、二十二條)等指在禁壓、排除對象的意圖下「尋沙汰」的意思不同。也就是說,上面例子中的「尋沙汰」弁濟使職,不僅沒有剝奪職務的意思,反而還暗示了與弁濟使職得分向上運送給京都有關。

根據以上的例子,能夠瞭解「尋沙汰」不僅包含石母田正引用的意思,還包含了對成爲調查對象的職務或人處罰並使其履行本職的意思。但是,如果採用此一意思,除了上面對弁濟使職調查和運上得分相關的事例外,在相近的時期也很難找到其他事例。但是,既然存在前面「職的位置受到正當承認並履行職務」意思的例子,那麼就必須考慮「尋沙汰」的意思中是否包含「補任」職的行爲,為此有必要撇開「尋沙汰」的用例,從其他角度進行思考。

3.分別探討「尋」和「沙汰」的語意

如石母田先生(a)所說,「尋沙汰」似乎可以換成「相尋子細、可致沙汰」,因此,將其拆解爲兩個詞來考慮,可以說具有一定的意義。

1)「沙汰」之意

首先從「沙汰」開始探討。當時「沙汰」一詞是指賦稅年貢的徵集、訴訟的處理、檢斷的執行等非常多種意思,但是以下有一例值得關注。

可有御沙汰事

(中略)

一藏人頭

光長朝臣    兼忠朝臣

二人相並可被補歟、光雅朝臣被下追討宣旨畢、天下草創之時不吉之職事也、早可被停廢也。

(下略)

這是和文治元年126日賴朝書狀同一天、賴朝向院裏上奏的摺紙中的一句話。這張摺紙主要記錄賴朝對議奏、攝關以下朝廷要職的設置、改廢的要求,摘錄的部分便是其中改廢藏人頭的要求。

這裡重要的是,以這樣的形式,賴朝要求將光長兼忠任命爲藏人頭,取而代之的是包含要求停止賦予光雅的同職這一項在內,賴朝整體的要求被理解爲「御沙汰あるべき事」。

由此可以判明,藏人頭相關的「補任」、「停廢」或其審議決定被認爲是「御沙汰」之一,所以「御沙汰」本身明確包含了「補任」、「停廢」的意思,即便不是如此,那也包含了做意志決定的意思。由此可見,在具有多義性的「沙汰」字中,除了徵稅年貢的徵集、訴訟的處理、檢查的執行等之外,至少也包含職務的補任、停廢之意。

2)「尋」之意

接下來是「尋」的意思。這一點從石母田先生引用的「相尋子細」的表達中得到了重點。如果只單獨考慮「尋」的話,必須研究各種使用情況的差別,但是與「沙汰」搭配作爲「尋」沙汰使用時,「尋」就是指調查情況;而如果對象是職務或人時,就是指調查其存在與否和實際情況

3)小結

從將「相尋子細、可致沙汰」可替換成「尋沙汰」的角度來看,「尋沙汰」的意思包含調查職務或人(書狀中指地頭職)等存在與否及其實際情況進行包括補任、停廢等行為

4.確認以上「尋沙汰」意思於其他史料上是否相同

當然前面的解釋只是一種可能性,因爲即使「尋」和「沙汰」有前面的意思,當「尋沙汰」成爲常用語時,它們也可能限於特定的意思,所以還必須確認以上「尋沙汰」的意思在其他史料上是否相同,避免與石母田正一樣落入錯誤邏輯。

1)例子:文治二年43

(花押)

  d)嶋津御庄

可令早停止旁濫行、從(c)地頭惟宗忠久下知、安堵庄民、致年貢已沙汰事

a)右諸國諸庄地頭成敗之條者、鎌倉進止也、(b)仍件職、先日以彼忠久令補任畢、……

(中略)

文治二年四月三日

從以上史料來看,首先(a)說明了文治二年4月當時「諸國諸莊地頭」的「成敗」屬於「鎌倉」(賴朝)的「進止」,(bcd)以此爲基礎將惟宗忠久「補任」為島津莊的地頭。換句話說,把地頭補任到特定所領(莊園)的行爲,是以賴朝所賦予的「諸國莊地頭」的「成敗」權爲基礎──這是眾所周知的理論。因此,雖然不能說「成敗」即「補任」,但如果把「成敗」適用在「諸國莊地頭」這個別具體情況下,則包含「補任」各個地頭的意思

2)賴朝書狀

那麼我們再回過頭來確認前面賴朝書狀D中(1)「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候也」與(3)「雖伊豫國侯、不論荘公、可『成敗』地頭之輩侯也」之間的關係。

如同前面賴朝書狀文章的脈絡所述,(1)以「諸國莊園」爲對象,以一般的形式尋沙汰地頭職,接著(2)是對前面主張的理由,(3)則是以(1)為根據─在此雖然僅以伊予國表示─提出不論莊園公領,都要「成敗」地頭之輩。故(3)的部分是站在(1)的主張上,提及了作爲其個別例子的「伊豫國」。那麼(1)所說的「尋沙汰地頭職」和(3)所說的「成敗地頭之輩」,從內容上看,絕對不是無關或相反的關係;即使二者不是概念上完全相同的關係,但至少後者的邏輯應包含在前者之中。而且,(1)所指的「諸國莊園平均」「尋沙汰地頭職」,是無論舉哪一國為例,都是「尋沙汰」一國「地頭職」的關係。因此,從這裡可推斷「尋沙汰」的詞義實際上與「成敗」重疊包含它

3)綜合討論

接著再來考慮賴朝書信D的(1)、(3)與剛才提到的文治二年43日源賴朝下文之間的關係。

首先,從賴朝下文的內容來看,在發表下文的文治二年43日之前,根據(a)的論述賴朝將忠久任命爲地頭,因此「諸國諸莊地頭成敗」「鎌倉」(賴朝)的「進止」的事情應該發生在比43日更早的時期。此外,包括鎮西島津莊地區在內,「成敗」「諸國諸莊」屬於賴朝的權限;如之後會探討的,除了文治元年1128日北条時政奏請補任地頭職並據此獲得敕許之外,沒有其他有關於地頭職補任的依據。因此,可以認為a)的依據來自於文治敕許

另一方面,透過後面的研究顯示,賴朝書狀D部分中「關於地頭職的主張」與「前述地頭職奏請、敕許」直接相關,且應該可以說文治元年126日賴朝書狀中「對於尋沙汰地頭職的主張」與「1128日北条時政奏請的內容」基本相同,並且朝廷對於前述的奏請和主張基本上都照案敕許,所以「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可說是透過敕許實現的

綜上,文治二年43日賴朝下文的邏輯和文治元年126日賴朝書狀的邏輯都是來自地頭職奏請、敕許,所以該時期的史料所提及對象「諸國諸莊」、「諸國莊園平均」及相關職務的「地頭」、「地頭職」時,其所表達的內容意思都是一致相同的。

但是,既然「成敗」和「尋沙汰」同義,那為什麼在字面表達上會有差異?義江彰夫給的理由是:賴朝書狀賴朝要求階段的論述,而賴朝下文則是作爲實現結果的論述上這二點不同而已。

5.小結

來總結一下上面的推論過程和結論。

既然確認「尋沙汰」是指「在調查地頭職存在與否、實情的基礎上,進行包含補任、停廢在內的事」的意思之後,這裡可以衍伸出另一項觀點:作為「尋沙汰」對象的「地頭職」絕非是文治敕許階段完全新創造出來、與既存職務無關的職務。因爲如果調查對象不存在的話,就不會有「尋沙汰」的問題;亦即沒有對象,何來的調查(尋沙汰)。所以必須認為這裡說的「地頭職」,在賴朝書狀提出主張之前在某種程度上就已經普遍存在,並非賴朝當時憑空創造出來全新的職務。不過這樣的「地頭職」實際上到底是怎樣,還需要另篇討論;但是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樣,在幕府成立之前,本身具有條件的地頭職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普遍存在。

基於以上論點,書狀中「尋沙汰」的意思可以更具體地說明為:「在調查該地頭職是否已經存在及其狀態如何的基礎上,如果已經存在就進行停廢或安堵,如果不存在則根據需要進行補任等行爲在內的尋沙汰」。因此,石母田正認為不包含「補任」是不正確的;相反地,認爲此時賴朝只有「補任」全新的職務也不是事實。(但是,不能說沒有不採取補任、安堵形式的掌握方法。)

(三)「諸国庄園平均」的意思

在賴朝書信D部分(1)中,剩下須要探討的是「諸国庄園平均」的意思。

關於這一點,石母田正認為有以下二種解釋:

……「平均」這個詞,……在賴朝的「諸国庄園平均」中,將「諸國」和「莊園」分開來看的概念是妥當的。……在理解了「平均」的意思之後,

1)……如果把「諸國」和「莊園」作爲相對的概念,根據「莊園公領平均」這一通用例子,可以推測出「諸國」是指公領(=國衙領),因此賴朝要求「不論是莊園或是國衙領都要對地頭行使沙汰權」。

2)若是按照字面解讀「諸國」這個詞的話,「諸國」作爲行政單位,這個句子就變成了「不論是各國還是莊園,可以平均地尋沙汰地頭職候也」的意思。

這裡「平均」的意思,正如石母田正所說,在「諸國」、「莊園」中,都是肯定的。另外,「諸國莊園」部分的解釋有兩種可能性,如果僅限於前面的詞語進行考察的話,也是可以認同的。但是,是否應該對這兩種可能性進行更進一步的思考呢?

如前所述,賴朝書狀(3)與(1)的關係是,在(1)主張下對其中的個例(3)進行敘述。那麼,以「雖伊豫國侯、不論荘公」的形式提出的論述,自然必須認為是含在(1)「諸國莊園平均」之中以更一般的形式展開。那麼確實(3)確實有「在伊予國中對各莊園、公領」的意思,所以(1)的論述應該更一般化地敘述。

由於(3)的「莊」對應到(1)的「莊園」,又「不論」和「平均」在內容上相對應故無差別,所以(1)的「諸國」,不得不認爲(3)的「伊予國」是作爲行政單位的「國」和「公」(公領、國衙領) 雙重意義的。因此,「諸國」的「諸」就是以「伊予國」為個別例子代表表示其他一般諸國為對象;亦即「諸」「國」代表「各國」的「國衙領(公領)」。因此,石母田正所主張的二種解釋不是二選一,而是重疊的意思,結論就是「對各國的各國衙(公領)莊園之意。

1  但於今者、「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侯也、

3  然者雖「伊豫國」候、「不論」「莊」「公」、可成敗地頭之輩候也

以上幾經迂迴研究,對賴朝書狀(1)部分有了如下明確的解釋:

「對於各國的公領莊園,調查地頭職是否已經存在及其存在狀態為基礎,對存在的地方進行停廢或安堵,對不存在的地方根據需要進行補任等行爲在內的行動」

本文參考義江彰夫所著《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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