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地頭職奏請以前的政治過程(下)(原文:第七章)

四、補任九國、四國地頭職

不過即便如上一點結論所述,認定「二使者派遣」是在奏請地頭職的政治過程中踏出去的決定性第一步,也無法就此斷定:只要將前述「二使者派遣」的職權加以擴大,便能直接得到「地頭職」奏請與敕許的結果。如上一點結尾所述,「二使者派遣」的權限與「文治地頭職」的權限相比,仍受到很大限制,例如:執行範圍僅限於特定區域,且主要針對武士的暴亂行為處理、每次行動皆須依據院宣始能進行。即使前者已經透過國衙作為媒介而帶有一定的公權力性質;但與之相對,以全國為對象、經由正式的「職」務為媒介,由源賴朝方面能夠獨自專斷地處理包括土民、謀反者與與武士勾結所引發之各類破壞治安事件的「文治地頭職」,二者在本質上存在根本的差異,因此不能將過程簡化為只是從前者直接轉變成後者這麼簡單的邏輯。

那麼,除了「二使者派遣」作為獲得鎮壓暴亂權限公權力的第一步之外,在成立「文治地頭職」的過程中,還有哪些其他附加條件致使其能夠成立?這裡引發的問題是C──即先前已經討論過的「九國、四國地頭職補任」問題。

(一)九國、四國地頭職補任之簡介

有關朝廷將源義經與源行家補任為九國、四國地頭職的 C 部分記述,如前面諸多文章探討過的,已經透過其他原始史料確認為史實;而且,該地頭職的補任是根據文治元年112日他們所提出的奏請,並在同日獲得敕許。而這個補任是以九國、四國為區域授予的國地頭職,推定其單位是以成敗(統轄)負責向莊園公領課徵、繳納賦稅和行使強制力方面的莊鄉層級地頭。而根據第一章的分析,源賴朝認為朝廷補任源義經與源行家為九國、四國地頭職一事是一項令人可疑的行為──朝廷意圖要奪取他原本透過「二使者派遣」形式所獲得的鎮壓暴亂權。

(二)採用「國地頭職補任」形式的原因

那麼這裡的問題就縮小到:如同源賴朝在書狀B部分所述,他認為已經透過「派遣二使者」獲得鎮壓暴亂的公權力,而源義經與源行家在當時欲向朝廷請求賦予相同性質的權限時,為何他們二人必須採用如 C 所述之「國地頭職補任」的形式呢?

如前文所述,自內亂時期以來,不只是源賴朝,各地掌握權勢的武士階層開始廣泛組織在地領主要求地頭化的行動,朝向以私人形式成敗地頭職、集結行使強制力權限的方向發展。姑且不論平家的情況如何,即使是源氏勢力中的源賴朝,也無法在平氏滅亡結束之後馬上將這種私權性質的成敗地頭職行為轉化為國家公認的制度,只能以前面所述「派遣二使者」的形式獲得鎮壓暴亂的權限。

因此,源義經和源行家在日後與源賴朝的對立不斷加深,其最終結果之一就是獲得九國、四國的地頭職;如上一篇文所述,同樣作為權勢武家之一的他們進行成敗地頭的行為,無疑也是為了取得在地領主階層日益擴大的需求與加深的支持,以抵抗其他武家勢力及朝廷的壓制求得存續,故希望將成敗地頭的行為轉化為具備公權力的性質及制度。然而,不能認為源義經、源行家在11月左右突然產生以上這樣的需求;即使程度有所差異,我們不得不認為在11月以前他們就已經擁有這種想法、需求了(不論什麼形式)。

(三)其他因素

當然,在11月以前源義經和源行家還沒有獲得上述的國地頭職。因此,上述各點充其量只能看作他們須要國地頭職的內在條件,我們必須假設還有其他前面因素無法解釋的外部因素促使他們必須提出奏請並獲得國地頭職。

值得注意的是,源義經和源行家提出九國、四國地頭職奏請的時機,是在他們與源賴朝的對立逐漸加深、最終離開京都、並試圖於相對遠離源賴朝勢力範圍的西國地區另尋新的立足點以求東山再起、西進前的階段所提出的行動。而源賴朝方面則是在45個月前的6月左右,就已經先派遣了前面提到的二使者至西國地區中的九國與四國;雖然在設置沙汰人職等具體的個別案例上仍受到院的諸多限制,但前面探討的形式的鎮壓暴亂權已在源賴朝手中逐漸擁有實質效力。再者,儘管這仍屬於私權方面的問題,但如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內所舉的伊予國事例,源賴朝補任地頭職的行為普遍已經超出沒官領的範疇,逐漸擴展到一般的莊園公領內。

那麼若要在上述條件之下獲得鎮壓暴亂、行使強制力的權限,源義經和源行家就必須採取具有以下性質的方式:不僅要超越「派遣二使者」制度本身的限制,還要能夠從官方的立場否定源賴朝私人的成敗地頭行為,並將其成果(源賴朝的地頭)加以吸收。因為如同先前提過的,在提出奏請之前,(8月)擔任伊予國守的源義經在10月時曾抱怨:不得不承認源賴朝方面在該國「皆已補任地頭」,以致「無法推行國務」的事實。這一點無庸置疑成為促使源義經提出奏請的重要經驗,未來勢必要藉由朝廷官方來否定並吸收源賴朝私人成敗的地頭職。

如此看來,只要能夠獲得朝廷方面的認可並取得以國為單位成敗「在莊園公領履行所課(賦稅相關的)勤務工作和行使強制力的莊鄉地頭」權力的九國、四國地頭職──無論其是否首次被制度化,就能滿足源義經、源行家的需求。因此,在平家滅亡之後源賴朝方面並沒有立即取得「國地頭職」,而是在整個政治過程中先出現在源賴朝敵人手上。

再者,若可以確認九國、四國地頭職是在經過上述一連串過程中登場的制度,那麼如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整體脈絡所述,源賴朝在126日那封書狀中曾將此事理解為:原先透過「派遣二使者」授予自己官方的鎮壓暴亂權限遭到院奪取這一點,就不只是在書狀中為了向朝廷主張所必須採取的論述邏輯而已,而是即使脫離書狀的語境來看,也具有客觀的意義。(另外,從「派遣二使者」之後到「補任該國地頭職」的期間內,無法想像有其他武家提出並獲得公許其他公權力性質、官方的鎮壓暴亂相關權限。就這方面而言,可以說該書狀的紀錄確實反映了真實情況。)

五、諸國地頭職的奏請

(一)前言

如同前面多次提及的,源賴朝在126日書狀中的D部分提出的全國地頭職奏請,是以前述的九國、四國地頭職補任為直接原因,並以對抗該補任的形式實現。同樣在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整體脈絡指出:針對源義經、源行家C的行動,源賴朝以B作為正統性的根據,提出D奏請之行動;而在探討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則指出:C是促使D奏請拜領全國地頭職的形式實現的契機。

當然嚴格來說,前面「以 B 為根據,為對抗C而提出D奏請」的論點,只是源賴朝在12月書狀中的邏輯,而這書狀本身即明確地將地頭職奏請的意圖直接傳達給朝廷方面的九條兼實,而且其中甚至公開地批評九國、四國地頭職的補任是朝廷的失策,因此沒有必要認為源賴朝表達「為了對抗該補任而欲推行的成敗全國地頭職」的論點並未反映他的真實想法。而且,就算不看書狀中的理解,直接比較 C D 兩者的性質差異,也可以看出C確實是導致 D得以「諸國地頭職奏請」的形式實現的契機。因此,源賴朝以 B 作為正統性的根據,並以對抗 C 為契機促使D奏請實現的事實,此外也沒有事例顯示源賴朝針對C而獲得其他權限,那麼可說以上事情不僅是源賴朝個人的論述主張,更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政治過程。

如此一來,關於「奏請地頭職」的政治過程,還有一個沒解決的關鍵問題就是:既然九國、四國的地頭職可以看作是決定「文治地頭職」內容與制度形式的關鍵契機,那為什麼鎌倉方面在11月中旬左右才提出這項奏請行動,並到月底才正式奏請?接下來將深入探討「為何選在那個關鍵時間點啟動奏請」的原因。

(二)奏請的進程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在「九國、四國地頭職的補任」到「源賴朝提出地頭職奏請」這段期間所發生的問題。九國、四國地頭職的奏請是在文治元年112日提出並於同日獲得敕許,源義經和源行家便根據這份敕許於翌日(3日)向往西國出發,關於此事已在中討論過。然而,根據《吾妻鏡》同年同月7日條目的記錄:


根據記載,可知在4天後的7日,該消息幾乎準確地傳達至源賴朝耳裡。當然,這段文字屬於記事體裁,因此在史料的可信度上也不是沒有疑義,但「通知在四天內抵達駿河一帶」這件事看來並不算不自然,而且從前後脈絡來看,該記述並沒有特別的問題,因此應可以加以利用此史料。

另一方面,根據探究《玉葉》11月28日奏請與《吾妻鏡》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二史料之關聯考察的結果,源賴朝對諸國地頭職的奏請,是在1112日左右討論並做出決定,之後隨即在北条時政上洛期間(1125日),於同月28日正式向朝廷提出奏請。

那麼,可以說源賴朝方面在得知九國、四國地頭職補任和源義經二人逃亡至西國的事情之後,幾乎是毫不遲疑地下定決心要向朝廷上奏要求在各國成敗地頭職的權限。

而究竟是什麼原因呢?源賴朝在此時期之前,正如其於伊予國廣泛地私自補任地頭職一樣,不僅在東國、在西國也已開始逐步廣泛組織在地領主階層,其作為公權力獨立主體之條件逐漸成熟。在此前提之下,當九國、四國地頭職出現成為契機時,才得以建立超越「派遣二使者」形式的強制力行使權,透過「國地頭職奏請」的形式在全國各國加以實現。此外,對於統治條件正逐步成熟的源賴朝權力而言,若要在當時的條件下持續推行己方勢力的地頭成敗行動,就必須壓制其他武家的地頭成敗行為,並克服來自朝廷方面對地頭成敗的干涉與壓制;基於以上必要性,源賴朝不得不讓自身的權力加入既有的公權力架構,並轉化為具備公權性質的制度體系;這是促使他須要官方性質的「諸國地頭職」之原因,這一點已經在探討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下)中探討過。

(三)奏請前天下政治情勢關係

然而,以上幾點並不是在此特定時間點上本身隱藏的主體條件。僅憑以上幾點,無論九國、四國地頭職的補任如何進行,都不能說明為何朝廷非得立即接受源賴朝提出的諸國地頭職敕許要求;相反地,也不可能認為源賴朝方面何以能如此迅速地認定敕許具有實現可能性,並進而提出奏請。但依照歷史事實來看,不得不認為在這段時間內源賴朝方面已經意識到其政權已具備「只要立即提出奏請,朝廷將不得不接受」的政治條件。

那麼,這個「政治條件」究竟是什麼?在這裡首先浮現的是朝廷、源義經和源行家以及源賴朝三者之間的政治力量關係在這段時間內的變化。也就是說,朝廷方面趁機在平家滅亡之後、源義經和源行家逐漸被源賴朝方面孤立之際,刻意提拔他們,以試圖牽制源賴朝;而這樣的結果便是朝廷迫於二人的壓力之下,在同年1018日發出追討源賴朝的宣旨。得知此一處置後的源賴朝則憤怒如火地表示:「頼朝降伏數多之朝敵、奉任世務、於君之忠、何忽變反逆、非指叡慮之被下院宣哉*」遂決意不再參與國家政治,並自1025日左右開始,著手進行誅殺源義經、源行家的行動。

P.S白話翻譯:白話:「賴朝降服眾多朝敵,奉命治理社會事務,對君主如此忠心,為何竟突然被視為叛逆?莫非此院宣並非出自聖意之指示?」

而前面源義經和源行家奔赴西國的行動,便是眼見源賴朝的行動而對應展開的。雖然他們獲得了追討源賴朝的宣旨,但實際上二人不戰而逃。如此一來,對這二人發出追討源賴朝宣旨的朝廷,顯而易見在政治權力關係上對源賴朝方面陷入了明顯劣勢。事實上,自源義經和源行家逃離京都不久後,朝廷反而開始審議是否應改向源賴朝下達追討源義經、源行家的宣旨;到了1110日左右,該決議已幾乎確定的訊息傳到源賴朝耳中。

對此,源賴朝察覺到朝廷的動搖與弱點之後,判斷在接受追討源義經、源行家宣旨的同時,可藉此機會提出、推動大幅度的政治要求。隨後如源賴朝在126日書狀所言:「土民或含梟悪之意、値遇謀叛之輩侯、或就脇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怪候*說明地頭職的設置乃以公權力為固有的目的,為防止未來再次出現像源義經、源行家所為之謀亂事態而提出的地頭職奏請。

P.S白話翻譯:地方百姓或懷抱梟惡之心,遭遇圖謀叛亂之徒,或依附周邊武士,借機滋事,行為常有異狀顯現。

至於朝廷方面既然已經命令源賴朝追討源義經、源行家,而源賴朝所提出的地頭職奏請內容正是依據該命令的邏輯延伸化為一般性的制度對策,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朝廷已騎虎難下、不太可能拒絕奏請的要求。如果斷然回絕,源賴朝很可能會將追討追討源義經、源行家的宣旨視同無效,如此一來朝廷在政治上將再度喪失去主導權。如同朝廷要求臣子去討伐逆賊,而臣子順應朝廷的意思提出討伐的對策,因此朝廷難以拒絕臣子提出的方法,不然就是自打嘴巴一開始要求討伐逆賊的命令,若是拒絕會另下面的臣子覺得上頭出爾反爾。

源賴朝無疑洞察了上述的政治權力關係,因而認定此一時機正是將多年來未受朝廷官方承認之地頭職成敗行為國制化,並與「惣追捕使」等其他問題一併實現的千載難逢機會。因此如前所述,在這段期間內奏請迅速具體化,而事實上,朝廷方面也不得不在奏請提出後的一週之內,幾乎全面接受其要求並發佈敕許。

(四)結語

對於自治承四年舉旗以來的源賴朝來說,將地頭職的成敗建立為公的制度,如同在探討在地領主與地頭職的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所探討的,其不僅能夠結合廣泛的在地領主階層利益,並防範、壓制對源賴朝權力可能叛亂的行動於未然;同時,這也能夠使自身權力確立為公權力之並發揮本身的職能。隨著源賴朝的權力日漸成長為具備公權力性質的政權,這項問題(地頭職成敗建立為公的制度)也漸漸演變成攸關其權力存續之重大課題。然而,若要將地頭職從原本屬於私人的成敗行為轉變為國家層級的正式制度,就必須利用如上述所見在政治過程中權力之間複雜的緊張關係和衝突作為媒介,方得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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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地頭職奏請以前的政治過程(下)(原文: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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