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三田武繁《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

 一、前言──國惣追捕的補任

「即便不假定『國地頭職』這樣的所職存在的話,也可以論述文治守護與地頭的問題」倘若這一見解是正確的,那麼關於《玉葉》記載(史料B)中「分賜」的具體形態,應該如何理解呢?自然而然會想到的便是國惣追捕使的補任。

那麼,在文治二年37日後白河法皇院宣中,有如下記載:

由此可知,在文治二年3月以前,就已經設置了以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為目的的「國惣追捕使」。另外,在《百鍊抄》元曆二年(1185年)619日條目記載:

從上述記載以及《吾妻鏡》等史料中,可以確認在此之前「國惣追捕使」就已經存在了。從前述《百鍊抄》的記載可以指出以下幾點當時國惣追捕使的特徵:

1.它是以追討平家為目的、由源賴朝設置的所職;

2.其停廢權(廢止權)由源賴朝掌握;

3.如果當時的「下知」有徹底執行的話,則國惣追捕使於元曆二年(1185年)6月遭到廢止。

然而,這個「國惣追捕使」究竟是經由何種程序設置的,目前仍不明。

那麼,曾一度廢止的國惣追捕使,究竟是在何時、又是經由何種程序再度設置以追捕源義經、源行家?

過去學者們相信《吾妻鏡》文治元年1128日條目(史料A)的記載,將北条時政的奏請與勅許視為重新設置國惣追捕使的契機;然而,隨著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研究的推進,特別是「國地頭論」的出現與展開,關於這項問題,目前學界尚未達成共識。

即便如此,除了主張「國地頭制度瓦解之後,國惣追捕使制度才正式成立」的大山氏國地頭論支持者之外,大多數的研究者仍試圖在文治元年11月底朝廷與幕府的交涉中尋找原因。進一步來說,這些觀點大致可以分為兩種立場:一是認為以1125日所附的宣旨為契機而設置的;二是認為,北条時政的奏請中包含了設置國惣追捕使的提案,並且獲得勅許而設置。那麼,我們先來檢視前者立場所認為的契機──1125日宣旨。

二、補任國惣追捕使的契機(一):文治元年1125日宣旨

眾所周知,上述宣旨的評價自中田・牧論爭以來,便成為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研究的論點之一,其中須要檢討的課題也很多;不過在此,首先要思考的是源賴朝透過這份宣旨獲得的法律地位,接著再來思考是否能夠將這份宣旨作為依據,來解釋國惣追捕使的設置。

(一)源賴朝獲得的法律地位

1.五味文彥看法

五味文彥將這份宣旨理解為「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的宣旨」,認為源賴朝被補任的是「源義經、源行家追討使」,其根據則是基於「『追捕』與『追討』之間並沒有太大差異」這樣的理解。

實際上,在該時期「追捕」與「追討」似乎並未被嚴格區分;若是如此的話,那麼去強調「源賴朝透過上述宣旨所獲得的地位,不是『源義經、源行家追討使』,而是以追捕這二人為目的的『日本國惣追捕使』」這種議論,似乎沒有太大的意義。

無論對源賴朝或對朝廷而言,這份宣旨的意義在於:將追討(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的責任與權限委託給源賴朝,至於當時源賴朝的所職名稱是「日本國惣追捕使」亦或是「源義經、源行家追討使」,應當沒有太大的差別。

2.中田薰看法

另一方面,中田薰認為,這份宣旨中雖然沒有「宜令某追討」這樣的追討文字內容,但出現了「尋搜」、「捉搦」等意味追捕的字眼,故以此為根據同樣將這份宣旨理解為「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的宣旨」,但主張源賴朝據此而被補任的是「日本國(諸國)惣追捕使」

中田學說強力主張「補任日本國(諸國)惣追捕使」的背後,存在一種認知:即源賴朝之所以能夠在諸國設置「國惣追捕使」,是因為源賴朝自己具備「日本國惣追捕使」的地位。然而,若考慮到前述以追討平家為目的而設置「諸國惣追捕使」的事例,作者三田武繁對於中田學說的認知不禁抱持疑問。

換言之,壽永三年(1184年)正月26日所附宣旨的事書(正文)記載:「應令散位源朝臣賴朝追討前內大臣平朝臣以下黨類事」,由此明顯可見,作為平家追討負責人的源賴朝當時是被任命為「平家追討使」;而三田武繁則認為,無法找到當時源賴朝被任命為「日本國惣追捕使」的證據。

因此,即便不是「日本國惣追捕使」,也有可能設置了「國惣追捕使」。從這點來看,由於本文的重點在於「國惣追捕使制度成立契機」,因此三田武繁認為沒有必要拘泥於源賴朝透過1125日所附宣旨就任的所職名稱

(二)是否能將1125日宣旨作為設置國惣追捕使的依據?

那麼,將追討源義經與源行家的責任與權限委託給源賴朝的1125日宣旨,是否可以被視為使源賴朝得以設置國惣追捕使的直接契機呢?在思考這個問題時,值得注意的是五味氏的指出:「賴朝(幕府)被朝廷賦予的各種權限,與這些權限實際上如何被源賴朝行使──所謂的『權限行使方式』,應該加以區別這兩點。」

如上所見,宣旨本身隻字未提設置國惣追捕使一事;然而,若依五味氏的指出,三田武繁認為似乎可以這樣理解:既然已被賦予了源義經與源行家的追討權,那麼為了行使這項權限,源賴朝便無須再向朝廷取得許可,而能夠自由地設置國惣追捕使。

不過,為了讓這樣的理解得以成立,我們有必要確認「源賴朝在那(文治元年1125日)之後,從未請求朝廷認可國惣追捕使的設置」這件事。結果而言,我們仍必須檢討北条時政的奏請中是否包含了設置國惣追捕使的提案?更具體來說,要去檢討是否能將「分賜」的內容理解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

三、補任國惣追捕使的契機(二):北条時政的奏請

(一)《百鍊抄》文治元年1028日條目

接下來三田武繁關注《百鍊抄》的記載。

1.檢討史料《百鍊抄》的性質

首先,必須先確認《百鍊抄》的性質。如先前提及,石母田正採取的嚴格批判史料的方式,成為之後研究該問題時的基本前提。因此,過去被認為成立時間在鎌倉時代末期、且成立背景亦不明朗的編纂史料《百鍊抄》,在國地頭論登場以後,在該問題的研究中幾乎未被使用。

1)平田俊春之見解

然而,進行縝密史料對照的平田俊春卻主張:《百鍊抄》自仁安元年(1166年)以降至建久九年(1198年)為止的記述,是忠實抄錄自吉田經房的日記《吉記》而來的。吉田經房正是在史料B中「伝聞、頼朝代官北条丸、今夜可謁経房云」出現的「經房」本人,不是別人、他正好就是參與北条時政奏請的當事人之一。也就是說,關於北条時政的奏請內容,《玉葉》的作者九條兼實是依據傳聞記錄下來的;相較之下,吉田經房則是記錄了自己的親身經歷,因此《吉記》被認為具有更高的可信度。然而遺憾的是,現存的《吉記》缺少了文治元年9月至11月的部分,因此無法加以利用。不過,如果上述平田氏的主張是正確的話,三田武繁認為可以將《百鍊抄》的該部分(即史料D)比照《吉記》處理

2)五味文彥之見解

另一方面,檢討《平家物語》所依據之年代記的五味文彥,則對上述平田氏的學說提出批判。五味文彥指出:「《平家物語》與《百鍊抄》兩者雖然都以同一日記為根據,但他們根據的日記並非《吉記》。」在此基礎上,他主張《平家物語》從治承三年(1179年)平清盛政變以後到文治元年為止的部分,是利用了身兼朝廷實務的弁官與後白河院院司的藤原行隆之日記

由於五味氏的研究重點在於《平家物語》,因此他對於這一點並沒有說得那麼明瞭;不過,若按照他的主張,則《百鍊抄》從治承三年平清盛政變以後到文治元年為止的部分,也同樣是依據藤原行隆的日記。然而,或許也是因為研究重點的緣故,五味氏並沒有提到,應將《平家物語》的下限視為文治元年的哪一個時間點。假設《百鍊抄》文治元年的部分全都依據藤原行隆的日記,那麼由於可以確認藤原行隆直到該年1229日為止一直都擔任左中弁,並於同日轉任右大弁,且在文治二年5月時仍兼任後白河院的院司,因此可以完全預想,他作為朝廷的實務官僚,極有可能以某種形式參與了文治勅許。

這樣的話,雖然《百錬抄》的可信度不如一手史料《吉記》那樣高,但在探討文治勅許時,我們似乎仍可在一定程度上信賴《百鍊抄》的記載。此外,即便《百鍊抄》文治元年的後半部分並非依據藤原行隆的日記,但五味氏的前提──認為這些記載的依據是朝廷某位實務官僚的日記──並沒有太大問題,因此雖然無法確定是哪一位人物,但該日記的作者想必也以某種形式參與了勅許。所以三田武繁認為,也可以將《百鍊抄》的依據視為藤原行隆之日記,並處理之。(編按:亦即視為與藤原行隆日記相同價值之史料。)

3)小結

關於《百鍊抄》所依據的日記,平田氏與五味氏二人的見解究竟何者較為妥當,三田武繁暫且擱置不論;總而言之,他認為無論依循哪一種見解,都可以將《百鍊抄》作為檢討文治勅許內容的材料來處理;因此在這裡,他將《百鍊抄》文治元年的記述視為抄錄自參與文治勅許之人物的日記,並以此為基礎接續展開下面的考察。

2.檢討《百鍊抄》之內容

接著來檢討記載的內容。前面所引用的史料 D 1028日條目,想必是將1124日北条時政的入京、同月28日北条時政的奏請,以及對此所下達的勅許──三者合併在一起的內容;而根據這份記載,源賴朝透過其代官北条時政向朝廷提出要求,並藉由院宣的發佈而獲得認可的事項,便是補任「諸國守護」一事。

雖然《百鍊抄》的性質可以如前一點所述那樣看待,但就內容而言,史料 D記載本身存在兩個令人懷疑其可信度的問題。第一點是將11月的事件誤記為10月的事件;第二點則是將獲得認可補任的所職名稱記為「諸國守護」,而非「諸國惣追捕使」。

其中,前者推測大概是抄寫時單純的筆誤,或者是在編纂《百鍊抄》作業時所發生錯簡*等技術性錯誤,因此三田武繁認為並不能只憑這一點就去否定記事的可信度。若就內容的可信度而言,反倒是後者所使用的「諸國守護」這一字眼才是真正的問題。

P.S錯簡:是指記事或段落在編纂過程中被錯置或顛倒,導致史料出現不一致或不合理的情況。

關於這裡「諸國守護」的來源,雖然也有如平田俊春的見解一樣──認為是來自《百鍊抄》所依據之《吉記》原本的文字,然而三田武繁則更傾向接受佐藤進一的看法,亦即:除了像《吾妻鏡》這類後來編纂的作品之外,至少就當時最可信的文書記錄而言,在文治年間的史料中無法找到單一一個叫「守護」的職名;因此三田武繁認為:《百鍊抄》所依據的日記原本記載的是「諸國惣追捕使」,但作者在編纂《百錬抄》時,基於當時的常識將其改寫為「諸國守護」。問題在於,若在編纂時確實進行了這樣的改變的話,史料D的可靠性必定受到質疑。因此,可以預期會有人認為:在探討文治守護、地頭問題時,終究不應該將史料D作為材料。

至於作者三田武繁為何這麼執著於《百鍊抄》史料D這段記事呢?他給的答案是:對於《百鍊抄》的記載隻字未提「國地頭職」這一所職,只記載了「諸國守護」的補任(亦即國惣追捕使的補任)內容,他深受吸引。之所以會這麼說,是因為他認為這段記載不僅提供我們特定「分賜」形態的根據,更讓我們看見:國惣追捕使的補任正是北条時政奏請與勅許的核心所在。不過無論如何,這種假設是否能成立,仍必須回歸原點去檢討已確定為原史料的《玉葉》記事(史料B)。

(二)《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條目

以下重新刊載史料B中傳達北条時政奏請內容的部分。

《玉葉》所記載的奏請內容可以分為如上標註之(a)、(b)、(c)三部分,其中關於(a)所示源賴朝的要求,三田武繁基於前述《百鍊抄》史料D之理解,傾向將其解釋為:向朝廷請求認可「『將北条丸以下的郎從等人』補任為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道諸國(以下略稱為西國諸國)的『國惣追捕使』」。也就是說,將「分賜」的具體形態理解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

那麼,在(b)與(c)中表示的兵糧米徵收權與田地知行權,行使其的主體究竟是誰?只要依照文脈解讀上述的記載,很明顯行使(b)、(c)權限的主體是「北條丸以下的郎從等人」。進一步來說,可以認為(b)與(c)是他們在被「分賜」的西國諸國中所行使的權限。因此,如上所述若將「分賜」理解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則在文脈上,兵糧米徵收權與田地知行權便成為國惣追捕使的權限。那麼,這兩項權限從內容來看,是否可以被視為歸屬於國惣追捕使的權限呢?

1.兵糧米徵收權

首先,我們先來探討(b)的兵糧米徵收權。這裡暫且不去探討課徵徵收兵糧米的方法及其實際情況;在此,三田武繁要思考的是源賴朝向朝廷要求這項權限的背景緣由

兵糧米的本質應從「戰時的軍費」這一點去探討;在一之谷之戰後的壽永三年322日,朝廷下達了官宣旨,命令停止在諸國莊園與公領內徵收兵糧米。朝廷的這項決定,對隨後前往西國、由源範頼率領的平家追討軍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導致當時軍隊陷入:

兵粮闕乏之間。軍士等不一揆。各恋本国。過半者欲逃帰

(兵糧匱乏之際,士兵們無法團結作戰,各自思念故鄉,超過一半的人甚至想要逃回去)

的狀態。源賴朝鑑於過去的這些經驗,為了使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的任務能夠順利進行,才將兵糧米徵收權作為其中一個條件向朝廷提出要求──這樣做是相當合理的。

綜合前面提及之兵糧米的本質,以及獲得徵收權的背景緣由來看,三田武繁認為,將兵糧米徵收權歸屬於以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為任務的一國軍事指揮官─即國惣追捕使─乃理所當然。

2.田地知行權

1)田地知行權的意思

接下來關於(c),所謂的田地知行權究竟是什麼樣的權限呢?正因為「惣以可知行田地」(總而言之可知行田地)這樣缺乏具體性的表述,至今學界已提出各式各樣的見解;而作者三田武繁傾向於將此權限理解為大山喬平所說的「沒官領和謀叛人所帶跡的處分權」。亦即:針對任國內的莊園、公領去調查其是否屬於平家沒官領或謀叛人所帶跡──換句話說,就是去調查其是否為沒官的對象土地,並在該區域設置地頭職;他認為,這一連串的作業就是田地知行權的內容。

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表述為「可知行田地」,或許是因為新設置的莊鄉地頭負責徵收、繳納年貢等現地管理;不過,三田武繁更傾向認為這裡想要表達的是:對於從事現地管理的莊官,其改替、補任權實際上脫離了原本的莊園領主之手、轉而委託給「北條丸以下郎從等人」這一狀態。

2)田地知行權的目的

至於在謀叛人所帶跡等地設置地頭職的意義、抑或是其目的究竟為何?

在文治元年126日的書狀中,源賴朝說道:「之所以補任地頭職,是為了防備土民(當地居民)與謀反人等相互勾結、串通。」此外,在隔年文治二年621日的奏狀中,源賴朝也提到在鎮壓平信兼等人的叛亂後,對謀反人所帶跡補任地頭職的事情,並明確指出其目的係為應對與謀叛人勾結的「餘黨」之對策。從源賴朝自身這些發言來看,我們可以「在謀反人所帶跡補任地頭職」視為一種本質上的軍事行為,其目的在於維持那些占領地和沒收土地的治安與秩序。

因此,若依前述的方式理解田地知行權,三田武繁認為將這項權限視為一國之軍事指揮官─即國惣追捕使─的權限,似乎沒有任何問題。在追捕源義經與源行家等人的時候,必須採取對策防範那些可能與他們勾結的勢力;正是基於這樣的考量,源賴朝才向朝廷要求前述內容的田地知行權。

3.小結

綜上所述,從內容來看,兵糧米徵收權與田地知行權確實可以被視為國惣追捕使的權限。因此,我們可以將《玉葉》記載的北条時政奏請內容理解如下:源賴朝向朝廷要求承認在西國諸國設置以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為任務的「國惣追捕使」;同時,為了能讓上述任務得以順利執行,他也要求賦予國惣追捕使兵糧米徵收權與田地知行權(即沒官領與謀叛人所帶跡之處分權)。

三、結語

總而言之,三田武繁將「分賜」的具體形態理解為國惣追捕使的補任,並將兵糧米徵收權田地知行權視為新補任之國惣追捕使的權限。對於以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為目的設置之國惣追捕使,三田武繁則理解為:源賴朝透過1125日的宣旨獲得了源義經與源行家的追討權;而這份宣旨,大概是因應奉源賴朝之意上洛的北条時政所提出的要求而發佈。即使並非如此,他也推測,源賴朝本人應該也預料到,朝廷一定會下達這樣內容的宣旨。不過,這份宣旨並非用來規定或制約源賴朝所獲權限的行使方式。留意到這一點後,那28日北条時政奏請的意義便可理解為:具體而言,要採取何種手段與方法來追捕二人,亦即針對其「權限行使的方式」向朝廷請求認可;而其方式,如上所述,便是在西國諸國設置「國惣追捕使」。

另外,現在的通說認為,源賴朝在文治勅許之際獲得的權限之一,是「諸國在廳莊園下司惣押領使進退權」。其論據為文治三年(1187年)913日《關東御教書》的一部分:

佐藤進一特別重視底線部分,並將「諸國在廳莊園下司惣押領使進退權」理解為:「以內裏守護以下的軍役指揮權為核心,將其視為惣追捕使的職權較為妥當」。在此,三田武繁遵循佐藤氏的理解,將上述的權限視為對在地領主階層的軍事指揮權,並且同樣理解為這是由國惣追捕使行使的權限。

雖然前面的考察迂迴冗長,但以上即為本章的結論。只不過,即便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也不能因此就否定國地頭職的存在。此外,前面的探討,是依據《百錬抄》那篇尚欠缺可信度的記事推導而出的。在本文中,雖然三田武繁認為該史料中的「諸國守護」是將「諸國惣追捕使」改寫而成的;然而,也能預想到會有人提出另一種解釋──即這裡的「諸國守護」是指國地頭職。國地頭論之所以如此頑強,其原因在於:存在唯一一個能證明其具體存在的案例。因此,檢討「七國地頭職」成為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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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三田武繁《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中)

  一、前言── 國惣追捕的補任 「即便不假定『國地頭職』這樣的所職存在的話,也可以論述文治守護與地頭的問題」倘若這一見解是正確的,那麼關於《玉葉》記載(史料 B )中「分賜」的具體形態,應該如何理解呢?自然而然會想到的便是國惣追捕使的補任。 那麼,在文治二年 3 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