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源義經與源行家沒落之前,由院廳所補任的「九國地頭」與「四國地頭」,或是源義仲滅亡後在北陸道出現的「鎌倉殿勸農使」,在「國地頭論」中視為國地頭職的先行形態(即前身)。然而,既然對於文治元年11月末北条時政的奏請以及「七ヶ國地頭職」,我們已經獲得如先前文章所述的理解,那麼即便有人指出所謂「先行形態」的存在,也無法以此證明作為鎌倉幕府制度的「國地頭制」曾經確實存在。不過,三田武繁認為:若要使自己「否定國地頭職此一所職存在」的見解具備說服力,因此有必要對文治敕許以前出現的類似制度加以探討。
二、九國、四國地頭
從源賴朝的記載「以義經補九國之地頭、以行家被補四國之地頭候之條、前後之間、事與心相違」,可以確認源義經與源行家兩人分別被補任為九國地頭與四國地頭一事。那麼,九國與四國地頭究竟是什麼樣的存在?
(一) 關於九國、四國地頭之史料記載
首先我們先來看朝廷對源義經與源行家授權內容的史料。
史料 H 記載了源義經在逃往西海前,向院廳奏請的具體內容;然而根據九條兼實在《玉葉》留下「入夜賜院宣於義經等」的記錄,可以認為這份奏請雖然在能夠行使權限的地域範圍上有所變動,但大致上還是依照源義經的要求予以勅許。
(二) 敕許九國、四國地頭之內容
那麼,當時朝廷所授予的權限內容究竟為何?
根據(a),源義經等人獲得的權限,可以理解為針對四國(奏請時為山陽道)與九國之莊園及公領的「沙汰」權;而這裡的「沙汰」權,具體來說即為行使(b)所表示的「調庸租稅年貢雜物等」之「沙汰進上」形式。另一方面史料Ⅰ指出,源義經與源行家藉由被補任為九國、四國地頭的契機,因而獲得了對「四國、九國住民」的指揮權。由於源義經奏請的重點在(a)和(b)部分,則這裡的「指揮權」誠如義江彰夫氏所指出:不應理解為「對在地居民全面之支配與統治權」,而應該理解為「為了順利執行『沙汰進上』所需之必要條件」。因此,即便明知可能被批評為武斷的臆測,三田武繁仍推測源義經與源行家獲賜之「院廳御下文」主要內容為:「四國九國住人宜從兩人下知、調庸租稅年貢雜物等、慥可沙汰進上」。
(三) 與壽永二年十月宣旨比較
順帶一提,壽永二年(1183年)十月宣旨的內容大致復原如下:
甲、東海東山諸国年貢。神社仏寺并王臣家領庄園如元可隨領家
乙、有不服之輩者、触源賴朝可致沙汰
五味文彦指出,這份宣旨與源義經的奏請具有同質性,此一見解值得採納。如果同意將「院廳御下文」理解為如前所述,那麼可以認為:縱使兩者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院廳御下文」的主旨與壽永二年十月宣旨的主旨是相同的。換言之,被補任為九國與四國地頭的源義經與源行家,獲准於九國、四國地區行使與源賴朝在東國一樣的權限。
(四) 小結:「九國、四國地頭」與「七ヶ國地頭職」之比較
這樣看來,依上述內容理解的九國與四國地頭,其存在形態顯然與國地頭論者所設想的國地頭職不同。依照國地頭「發現者」的說法,所謂的「國地頭職」是指:「以律令制之行政單位『國』進行知行的地頭職」,而這樣的型態,也是國地頭論者們共同的理解。然而,九國、四國地頭是超越其字面本身─「九國」「四國」─所表述之律令制行政單位「國」的框架、針對特定領域設置之所職,故難以將其視為所謂國地頭職之先行形態。對此,或許會有有人提出「七ヶ國地頭職」來作比較,指出其與九國、四國地頭在表述上有相似之處,或是指出幕府的國地頭職在現實中也是以合併數個令制國的形式、針對特定領域進行補任而存在的──從而以其存在型態的相似性來批判筆者前述的見解。
然而,相較於「九國」、「四國」是用來對特定領域的稱呼,「七ヶ國」只是標示國的數量,兩者在表述上並不具有相似性。再者,誠如前篇文章所指出的,「七ヶ國地頭職」並不像九國、四國地頭一樣名字本身就是所職的名稱,而是作為數個地頭職的總稱。更重要的是,前篇文章已經明確指出「七ヶ國地頭職」並不是國地頭職。
經由以上的檢討,三田武繁認為已經可以確認:九國與四國地頭是與國地頭論者所設想之國地頭職型態截然不同的所職,因此很難將其視為後者的先行形態。
三、鎌倉殿勸農使
(一) 關於鎌倉殿勸農使之史料記載
接下來來檢討「鎌倉殿勸農使」。元曆元年(1184年)5月日附《後白河院廳下文案》所引用的越前國河和田莊官等訴狀中,有下面一段記載:
自去四月之比、追伊与守(義仲)濫妨之跡、号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内之下知、称地頭字上座乱入御庄内、背度々院宣、横張行庄務、致自由之濫妨、
1.史料記載之內容
由上述史料記載可知,在源義仲滅亡後的元曆元年(1184年)4月左右,有一位名叫「上座」的人物,接受「鎌倉殿勧農使藤内」的下知(命令),以地頭的身份前往河和田莊,執行莊園的事務。
鎌倉殿勸農使之所以在河和田莊設置地頭職,是因為該地被認定為「伊予守(源義仲)濫妨之跡」,亦即該莊園曾遭源義仲勢力押領(強行佔領),因此被視為其中一種謀叛人所帶跡(謀反勢力的殘餘據點)。另一方面,河和田莊的莊官則指責上座這種基於鎌倉殿勸農使下知的行為是「亂入」(擅自闖入)、「張行莊務」(強行執行莊務)及「自由之濫妨」(恣意侵擾、破壞);同時院廳下令「早停止源家濫妨併上座之狼藉」──將鎌倉殿勸農使與上座的行為判定為不當的「濫妨」、「狼藉」,並勒令立刻停止。
對此,人們往往會基於上述的指責與判斷而認為:鎌倉殿勸農使在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通常是不當的行為;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2.河和田莊之背景
河和田莊原本是「當預所女房美濃殿的母親藤原周子」將「先祖相傳之私人領地」寄進(捐獻)給法金剛院而成為莊園的;在源義仲勢力「濫妨」之前,「全無有牢籠」(完全沒有受到任何侵奪、干擾),而且院廳曾下達《待賢門院廳御下文》,規定「於地頭預所職者,以周子子孫孫永可傳領知」(該莊園的地頭與預所所職的所有權,應由周子的子孫永遠繼承)。
另一方面,對於源義仲勢力的干預,院廳亦曾於「去年九月比(前後)」下達《院廳御下文》,命令「早停止彼濫妨,任相傳之理以美濃局,永可莊務執行」(立即停止源義仲勢力的濫妨,並依照規定由美濃局世代相傳永永負責執行莊務),確認其行為不當性。
換言之,河和田莊是一個「相傳有由緒,領掌無相違」(莊園的繼承有正統的歷史脈絡,領有與管理的權利沒有任何爭議或矛盾)的莊園,本質上並非謀叛人所帶跡。三田武繁認為,正因如此才會出現前述的指責與判定。雖然目前沒有發現其他鎌倉殿勸農使設置地頭職的案例,但至少可以獲得以下理解: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確實是鎌倉殿勸農使的正當職權之一。
(二) 探討「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
順帶一提,關於「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已有學者提出二點與本文研究焦點相關的重要指出:
①「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推測與日後擔任北陸道守護人的比企藤內朝宗是同一人物。
②「鎌倉殿勸農使比企朝宗」同時也是一國之地頭,並且以「地頭代」之身份派遣郎從至國內的鄉、保、莊園,而「字上座」即作為其中一人(即地頭代)負責執行管理河和田莊的莊務。
以下,針對上述兩點展開檢討。
1.「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比企朝宗=北陸道守護人?
首先關於①。三田武繁對於人物的比定(即「鎌倉殿勸農使字藤內」是比企朝宗)並沒有異議,但若要將比企朝宗視為「北陸道守護人」,他則多少感到懷疑。
(1)反思①之依據
①推測的依據是建久二年(1191年)6月,在源賴朝針對越前國鮎川莊所認可的請文*中記載有:「北陸道方事。申付朝宗」(關於北陸道之事務,交付給比企朝宗)及「今守護人をも不差置候也」(如今並未設置守護人)等內容。由此可得知,兩件事實:第一,在建久二年6月以前的某一個時期,比企朝宗曾負責北陸道的事務;第二,直到建久二年6月為止,都還未設置守護人。
從這兩點出發,三田武繁認為:雖然可以認定比企朝宗是具有守護人(國總追捕使)性質的存在,但仍難以認定其已具備作為正式所職的守護人(國總追捕使)地位。
(2)比企朝宗在北陸道活動之事例
另外,可以找到二個比企朝宗在北陸道活動的案例:
A.越前國北条殿御眼代越後介高成妨國務。般若野(越中國)莊藤內朝宗。瀨高莊(筑後國)藤內遠景……各或三年,或一兩年,煩所務,抑乃貢
(越前國北條殿之御眼代(代官)越後介高成干預國務;般若野(越中國)莊之藤內朝宗、瀨高莊(筑後國)之藤內遠景……等人……有的歷時三年、有的歷時一兩年,干擾莊務運作,強行扣押年貢。)
B.越前國志比莊,為比企藤內朝宗被押領之由,有領家之訴
(越前國志比莊,因遭比企藤內朝宗非法侵占,故有領家提出訴訟。)
以上兩個例子都顯示比企朝宗在莊園的活動。如果文治二年(1186年)6月時已經存在越前國總追捕使,那麼從上面的例子可以明顯得知:這個職位絕不是由比企朝宗擔任。
(3)小結
總結來說,在現存的史料中,除了作為「鎌倉殿勸農使」的活動之外,無法找到比企朝宗曾經在北陸道整體範圍內展開活動的其他事例。因此,三田武繁認為「北陸道方事。申付朝宗」(關於北陸道之事務,交付給比企朝宗)這段記載的意思是:元暦元年(1184年)左右,比企朝宗被任命為鎌倉殿勸農使。
那麼,比企朝宗究竟擔任鎌倉殿勸農使的職位到什麼時候為止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接下來②的檢討中會自然水落石出。
P.S「請文」在日本中世史中是指「下級對上級命令表示接受並承諾履行的誓約文書/答覆狀」(在此為賴朝認可了該份請文的內容)。
2.「鎌倉殿勸農使比企朝宗」=一國之地頭?並且會派遣「地頭代」至國內的鄉、保、莊園?
接著來檢討②。在《後白河院廳下文》記載的事書*中,對於「自稱地頭」的上座,被記載為「地頭代僧上座」。基於此點,石井進假設一個「莊鄉地頭=鎌倉殿勸農使的地頭代、而鎌倉殿勸農使=『一國之地頭』」的模式,進而產生了如②所述的理解。不過,三田武繁認為這樣的理解,其實是因為忽略了鎌倉殿勧農使的其中一項特徵所導致的誤解。因此,欲特別關注壽永三年(1184年)2月日附錄的《源賴朝書狀》的其中一段文字。
諸国受領等尤可有計御沙汰侯歟。東国北国両道国々。追討謀叛之間。如無土民。自今春。浪人等帰住旧里。可令安堵侯。然者。来秋之比。被任国司。被行吏務可宜候。
這段文字是在敘述:在結束追討源義仲之後,源賴朝針對「東國、北國兩道諸國」(所提出)的復興計劃。根據這個計劃,首先從「今春」(今年春天)開始,針對這些國家,由源賴朝全權負責並推動以農民歸住*與安堵*為核心的勸農政策。
在源賴朝撰寫書狀後的4月出現之「鎌倉殿勸農使」,毋庸置疑就是負責執行這類勸農行為(政策)的實務執行者。然而問題在於,這種型態的勸農只在這一年實施。
換言之,源賴朝的計劃是:在源賴朝的責任下,由鎌倉殿勸農使直接施行勸農措施,到了「來秋之比」(明秋前後)取得一定成果之後,將改由新任的國司接手執行「實務」,因此從隔年開始,勸農就成為國司的職責。因此,可以認為:在「來秋之比」新任國司獲得補任之時間點─更進一步來說,當在這一年內完成了耕作責任者的決定、種子與農料(務農物料)的發放等一系列勸農措施,抑或是完成了作為勸農措施其中一環的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之後─鎌倉殿勸農使的職權就已經停止,實質上遭到廢止。事實上,彷彿印證上述的推測,在該年8月8日,比企朝宗作為源範頼所率領之平家追討軍的一員,離開了鎌倉。
P.S事書:是古代日本公文書(如宣旨、詔書)裡的主要內容部分,也就是正式記錄命令或指令的文字。換句話說,它是詔令的核心正文,用來具體說明要執行的事項。
農民歸住:指因戰亂逃亡的農民重返農地墾作。
安堵:指領主保障或承認其土地權利與生活秩序。
四、結語
回過頭來,將話題回到河和田莊。如同前面所述,一旦河和田莊設置地頭職時,鎌倉殿勸農使在這個莊園的任務就結束了;另外,再加上院廳把這類勸農使的活動稱為「源家濫妨」一事,將上述事實綜合考量後便可理解:補任地頭職的最終責任在於「源家」,也就是源賴朝本人,而鎌倉殿勸農使不過是負責執行設置地頭職的實務工作而已。因此,即便在實際情況上允許將「莊鄉地頭」視為「源賴朝」之地頭代,但三田武繁認為絕不能將其視為「鎌倉殿勸農使」之地頭代;換言之,他認為「鎌倉殿勸農使等同於『一國之地頭』」的模式,難以成立。另外,上座的身分地位或許會成為爭議問題,但三田武繁認為可將其理解為設置於河和田莊之莊鄉地頭的代官,應無任何矛盾之處。綜上所述,可以確認「鎌倉殿勸農使」並非所謂的「國地頭職」。
確認這點後,那麼這篇文章的主要課題也已完成。最後,三田武繁要再指出以下幾點其與「國總追捕使」之間的關聯。源義仲滅亡之後,在北陸道地區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負責設置地頭職之實務執行者,正是前述的鎌倉殿勸農使;然而在平家滅亡後的鎮西諸國,承擔這種任務的人則是源範賴。而誠如先前所述,自文治元年(1185年)11月末以降,在西國諸國負責上述任務者,則是新設置的國總追捕使。因此,就「針對謀叛人所帶跡設置地頭職之實務執行人」這點而言,可以將「鎌倉殿勸農使」視為「國總追捕使」的先行形態(前身)。
五、文章總結
三田武繁在本文《考察文治守護、地頭問題的基礎》所提出的課題是:在石母田先生「發現」國地頭職之後,批判性地重新研究成爲文治的守護、地頭問題研究的中心主題的國地頭論。這裡不是在討論以前研究中爭議不斷的國地頭職的內容,而是把作為研究前提的國地頭職的存在本身作爲討論對象。最後總結一下三田武繁討論得出的結論。
1. 文治元年11月28日北条時政奏請的主旨是:針對西國諸國的國總追捕使的補任。
2. 同時被奏請的兵糧米徵收權和田地知行權都是爲了順利執行源義經、源行家追捕所必需的權限,屬於以追捕兩人爲任務的「國總追捕使」之權限。
3. 「七ヶ國地頭職」是北条時政在被補任為國總追捕使的七個令制國中,針對謀叛人所帶跡等所設置的莊鄉地頭職之總稱。
4. 九國、四國地頭是超越九國、四國之律令制「國」的框架、以特定領域為對象的所職,並不是所謂的國地頭職。
5. 鎌倉殿勸農使在完成指定的任務後,便停止其功能並在實際上遭到廢止;其同樣不是所謂的國地頭職。
6. 綜上所述,鎌倉幕府制度上不存在所謂的「國地頭職」。因此,今後在探討文治的守護、地頭問題時,不須要假設「國地頭職」此一所職的存在。
藉由以上得出的結論,三田武繁認爲已經達到了其預期的目的,但從對文治的守護、地頭問題的整體研究來看,只是在長時間的「彷徨」之後,才勉強回到了出發點。而且,石母田正後來的各項研究,雖然在國地頭論存在如上問題,但除此之外也產生了許多寶貴的成果,絕不是徒勞的「彷徨」。本文未能充分善加利用這些寶貴的成果,還留下許多問題。對於文治的守護、地頭敕許的內容,只靠前面的1、2理解是不夠的。莊鄉地頭制的成立過程與敕許有何關聯?爲了掌握敕許的內容,還必須明確這一點。雖然還有很多其他問題要討論,但是在確認下一個課題之前,本文在此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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