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安田元久《兵糧米、地頭加徴米小考》(上)

 

一、前言

在鎌倉政權成立史上,文治元年的守護、地頭設置及徵收兵糧米的敕許具有重要意義,這一點毫無疑慮。而且衆所周知,關於這個問題的基本理解是以中田博士和牧博士二位博士的爭論所產生的成果為基礎,在爭論未能得出決定性結論的情況下,隨後便依研究者各自不同的解釋而逐步形成。因此,雖然在根本上存在重要意見的對立,但由於此問題的研究受到許多困難阻礙──特別是作為基本史料的《吾妻鏡》在編纂態度與記載方法上存在不明之處(模糊不清),以及《玉葉》以下的日記記載難以理解,可以說過去的爭論並未被徹底研究,而是被擱置至今。

我自己也早就在思考地頭以及地頭制度的一般問題,並且發表過一些愚見;但必須承認,由於我主要將重點放在追求地頭及地頭制度的社會史方面,因此在政治史方面的考慮相對貧乏,對於政治史方面我大多是建立在諸多前輩的成果之上,尤其是承襲自牧氏的學說。因此,我也沒有正面處理地頭設置的範圍、地頭停止與兵糧米停止的問題,甚至東國地頭與西國地頭的問題。特別是由於大量採納牧博士的學說,結果將如後文所述,我採取了將地頭與兵糧米加以區分的立場,所以在舊稿《鎌倉時代的地頭制度》中,我故意將兵糧米的問題排除在外。

然而,最近關於鎌倉時代初期政治史的各種基本問題,石母田正先生開始積極的研究,特別是對於守護、地頭以及兵糧米停止問題的通說提出了尖銳的質疑,而他闡明的方法是:首先嘗試對原史料《吾妻鏡》的本文進行批判,並從中導出他獨自的解釋。他的主張極富啟發意義,其結論乃至試論中有許多值得傾聽之處,但同時不可否認,他雖然提出了很多問題卻留下了更多的疑問。尤其是石母田正基本上是站在中田薫博士的「兵糧米徵收權即文治地頭職」的主張上來展開論述的,作為理所當然的結果,對於反對中田說、多贊成牧博士主張的一方而言,自然會覺得這些問題的基本理解上有許多疑問存在。

從這樣的意義來說,我認為石母田正關於這些問題所產生的新問題,不能就這樣置之不理;雖然我對他的主張很多部分表示贊同,但是不得不認為在某些方面還必須再檢討。我認為藉由指出這幾點問題,使關於此問題的研究能夠更進一步發展而努力,這才是一直以來思考地頭制度的人應該做的事情。作為這項工作的起點,我嘗試撰寫這篇小論。

順便一提,石母田正的著作是極為龐大的,問題涉及範圍廣泛。而且,他的構想和計劃的一部分似乎尚未發表。因此,在現階段要總括性地採納並綜合性地批評他的成果恐怕並不適當,而且僅憑自己微薄的力量根本不可能。於是,我想先以他最初處理的「兵糧米停止」問題為線索,指出其論考中所呈現的基本理解與愚見之間的差異。當然,視情況需要我會引用他的其他論文並加以論及,這是無須贅述的。只是在本文中,我將盡量集中問題的範圍,闡明石母田正對兵糧米的理解與拙見之間的差異,同時公開我至今刻意迴避的關於兵糧米問題的淺見

石母田正的論文《關於文治二年的兵糧米停止》中,他對以往的定論─即文治二年23月間兵糧米一般性的停止的說法─提出了質疑。他對定論所依據的《吾妻鏡》記錄的正文進行了批判,結果指出該記事因編纂上的疏漏而出現很多錯誤,並得出結論:此時期的兵糧米停止不是一般性、原則性的,而是個別性的停止兵糧米停止未濟物的徵收現在這裡沒有時間詳細敘述石母田正的論考,但支持他主張的重要論點之一是《吾妻鏡》文治二年3停止兵糧米的記錄:

(一)321日條目中的「諸国兵糧米催事。於今者可停止之由。被宣下云。」內容是編者的錯誤或不正確的表述。

(二)228日條目的記載實際是原本在不同日期決定的事項,卻被編纂者錯誤地集中記載於此日,而新修訂增補版《吾妻鏡》中「仰五畿七道諸国庄園、免除兵糧米未進、可令安堵土民事」的記錄才是正確的;《大日本史料》的編者漏掉了「未進」中的「未」字是錯誤的,因此才會誤認為這篇文章是兵糧米本身的一般性停止。

這兩點,都是基於本文批判的史料解釋。在(一)的情況中還提到:「編者用『諸国兵糧米催事』一詞來表示未濟分的意思。」無論如何,他主張:以此段文章作為兵糧米一般性、原則性停止通說的依據是錯誤的。

然而關於這一點,友田吉之助先生提出了批判性的意見,尤其是對於上述疑點,他反而主張北条本《吾妻鏡》及以下其他版本所記載的「免除兵糧米進」才是正確的,並且認為此條目228日的記錄是「無可置疑的」。對於另一條目,他大體同意宣下的時期為三月上旬,而關於其內容,他也論證了不存在任何可疑的根據。

這兩人的說法都是相當有說服力的論考,目前還不能立即判斷哪一方是正確的。即使如友田先生所言,將228日條目理解為「兵糧米進」,並因此承認321日條目的文意及其可信性,但也未必就能否定石母田正其中的假設──《吾妻鏡》編者可能用「諸國兵糧米催事」一詞來表示未濟分徵收的看法。若採取此一立場,則不得不承認,仍然可以主張這時的兵糧米停止並非一般性、原則性的停止這樣的可能性。不過,這個問題其實是建立在不同假設上而產生的看法差異,還需要更多的史料來驗證、支持,並不能輕易斷定哪一方是正確的。此外,作為本文批判的方法,也不得不承認兩種說法都是根據某個前提,並以此前提出發朝著對自己有利的方向展開論說。

關於這一點,考慮到石母田正的立論基礎,他不得不把文治二年3月的兵糧米停止視為個別的、暫時性的,正如他自己在其論文的開頭所述:(一)雖然3月左右已經停止兵糧米,但地頭職的停止至少要到6月以後;根據以往的通說來看,兩者之間存在矛盾,且歷來成為學者之間多方議論的問題,這個矛盾正是從「文治二年3月原則性的停止兵糧米」通說本身所產生的疑問出發。(二)幕府在成立之初即陷入停止兵糧米、失去這一重要經濟基礎的危機(失去兵糧米這一重要經濟基礎、陷入這樣的危機/陷入失去兵糧米這一重要經濟基礎的危機),意味著幕府想要放棄構成幕府體制基礎的地頭制度的物質基礎,幕府採取如通說所述的政策本身就有疑問。

因此,在石母田正的論述背後已經有一個被他視為理所當然、不證自明存在的前提:「文治地頭職即各國平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如前所述,石母田正把「地頭制的物質基礎」納入兵糧米徵收的意義中思考,在其論文裡隨處可見如「兵糧米制度,即地頭從官物中割取、徵收段別五升的兵糧米的制度或權利」、「地頭制的本質即兵糧米制度」,又或「構成地頭制的基礎即兵糧米制度」、「兵糧米制度(因此是地頭制的物質基礎)」等諸如此類的語句,顯然他已經把「徵收兵糧米的權利乃地頭制度的物質基礎」的概念當作不須證明的前提了;而這個見解如前所述乃沿襲自中田博士的「段別五升兵糧米諸國平均宛課(徵收)權即諸國地頭職」的見解。

但是,這一見解真的正確嗎?衆所皆知,牧健二博士針對中田說提出有力的反駁論述;在此沒有必要深入探討其論點,至於結論誰是正確的,則必須暫時保留。不過根據淺見,當今學界,牧說已趨近於定論。而石母田正對於這種尚未有定論之爭論問題,在沒有提出明確根據的情況下便採用其中一方的說法,並以此為前提展開論考,對此我不得不抱持一些疑問。

中田博士從「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地頭職」的立場出發,作出大膽推論:文治二年3月的兵糧米的停止實質上就是地頭職的停止,而「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地頭職」,換言之就是「兵糧米」=「地頭得分」,因此依照中田博士的立場,必然會導出「兵糧米」=「地頭加徵米」的結論。因此,在比較和重新檢討中田說、牧說時,釐清兵糧米和地頭加徵米是否真的是同一種事物,也可視為接近解決此問題的一種方法。因此,本文將集中思考這一點。


二、過往主要學說見解之論證依據

石母田正的論文裡,「地頭加徵米」與「兵糧米」被視為同一事物。這一點,可以從石母田正的表述中,如「兵糧米,或者只是其不同形態的加微米」、「文治二年以後兵糧米=加徵米的存續」明顯看出。無須多言,他的這種解釋完全承襲自中田博士的論點。因此,我們必須考察中田說是在什麼樣的經緯下產生的?又是基於什麼根據而導出的?與此相關的是有必要了解在以往的研究史上,「兵糧米」和「地頭加徵米」的關係是如何處理的。

(一)過往學說之見解

過去在黑川春村的著作《地頭名義考》中,其在「地頭得分員數事」這一條裡,引用了與新補率法地頭的得分率法有關的貞應宣旨,並將其中的「段別五升的加徵米」稱為「兵糧米」。由此可見,明顯將兩者視為同一事物。

接著,在星野恆博士的著作《守護地頭考》中也承襲了這個見解,例如在「地頭得分」的條文裡稱「当初ハ段別五升ノ兵糧米ヲ充催シテ支給セシガヤガテ土地給等ノモノモアリテ其制一様ナラズ、承久ノ新補地頭ニ至リテハ又兵糧米土地二ッノ者ヲ兼給セリ」*;此外,他認為兵糧米催(徵收)實際上在文治二年3月以後仍持續進行,並且引用《吾妻鏡》文治二年1124日的條目,對裡面出現的「加徵課役」一詞提出註解,斷定:「加徴課役ハ即段別五升ノ兵粮米ヲ謂フ」(加徵課役就是指每段五升的兵糧米)。

但是星野恆博士的論述依據不一定明確。在地頭研究的初期階段,「兵糧米=加徵米」的論點被視為是不證自明的,但無論在哪種情況下,都無法看作是建立在明確根據上的立論,不得不承認大部分武斷的判斷並未受到任何批判便繼承下來了。

白話翻譯:

最初是按每段五升的兵糧米來徵收並支給,但後來也出現以土地給付等方式的情形,制度並不統一。到了承久年間的新補地頭時,則同時以兵糧米和土地兩種方式。

(二)黑板勝美見解之論證依據

對於這種看法首次提出異議的是黑板勝美博士的《地頭得分》;當中他雖然一方面承認兵糧米是地頭的得分之一,不過另一方面他主張「地頭加徵米」是與「兵糧米」不同的另一種得分形態。其論述的根據概要如下:

(A)  星野博士引用的《吾妻鏡》文治二年1124日條目中裡面出現的同年108日宣旨寫道:「依令追伐平氏、被補其跡之地頭、称勲功之賞、非指(謀)叛跡之処、充行加徵課役、張行検断、妨総領之地本、責煩在庁官人郡司公文以下公官等之間」*,由此明顯可見「段別加徵」是地頭的得分之一,而且兵糧米在這一年的3月停止,因此這裡的加徵米」和「兵糧米」是不同的。(裡必須注意此論點的前提是原封不動地接受《吾妻鏡》文治二年3月兵糧米停止的記錄。)

白話翻譯:

依照命令追討平氏,補任其跡之地頭,稱為勳功之賞,而對於那些不是謀叛者的所領,也徵收稅務和課賦勞役,妨礙了地主本來的權利,使在廳官人和郡司以下的官員感到麻煩,因而國司和領家向京都朝廷申訴。

(B)  前面引用的宣旨中的地頭是所謂「平家沒官領的地頭」。文治年間的兵糧米是在各國平均徵收的,故「以兵糧米為得分的地頭」和被補任「在特定的平家沒官領、以加徵米為得分的地頭」是不同種類的地頭。

(C)  在高野山領備後國太田莊裡,「加徵米段別五升」是地頭的得分。這個地頭是自平家以來就存在的本地頭,而加徵米也早在當時就已經徵收。因此,加徵米的制度在文治以前就已經存在,並不是從兵糧米演變成段別加徵米。

(D)  兵糧米是從領家得分的官物中徵收的;相對地,加徵米是另外向百姓課徵、由百姓弁濟(繳納)的。這點從上述太田莊的記錄「百姓此定、可令弁済矣」*中可以明顯看出。從徵收方法可以區分兩者。

白話翻譯:

這是百姓既定的稅賦(加徵米),可以令其繳納。

(三)八代國治見解之論證依據

關於黑板博士論述的依據暫時留到後面再討論,但與此幾乎同一時期八代國治博士發表的《兵糧米考》中也主張「兵糧米」與「地頭加徵米」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八代博士也指出,星野說的「加徵課役即兵糧米」說法是錯誤的,其例證如下:

(E)  所謂加徵米,是指除既定的年貢、地子*等以外,另外向人民徵收的米;早在永祚元年(989年)尾張國郡司百姓解文中可見「請被裁断、官法外、任意加發租穀三斗六升事」*的記錄。至於莊園中的加徵,最早於圓光院領越前國平原莊寬治二年(1088年)的內檢帳中可見「加徵五升」的記錄,因此加徵米早在文治元年一個世紀以前就已經存在,而且還有將加徵米作為莊官得分的例證。

地子:指土地的租稅或地代,最初是律令制下公田的賃租料,後來在荘園制度中演變為領主向田地、畑地、屋敷等課徵的稅收。

白話翻譯:請求裁決此事,在官法之外,任意額外徵收三斗六升的租穀。

(F)  黑板博士引用了備後國太田莊段別五升加徵米(地頭得分)的例子(前述C),認為文治以前就已將加徵米作為地頭得分,而源頼朝補任地頭時只是延襲使用舊例。

(G)  加徵米一般為五升,但也有六升、三升、二升、一升等例子,並非固定不變。因此,不能將「加徵米」與每段五升的「兵糧米」視為同一種事物。

等這些點。他主張兵糧米不是地頭的得分,地頭的得分是加徵米供田畠*;以此為前提,進一步考察兵糧米徵收的理由目的,得出結論:第一是軍糧,即為了籌措軍事費用;第二是讓人民認識到幕府的存在;第三,從官物(年貢)中徵收兵糧米,奪取、削弱那些擔任莊園領主的權門勢家的勢力;這些就是徵收兵糧米的理由。

供田畠:為日本中世土地制度中的一種,指荘園領主或國衙為了補償荘官、地頭、運輸者或工匠的勞務,而分配給他們的田地或畠地。這些土地通常免除年貢與公事,成為受給者的直接收入來源。

以上,對「地頭加徵米」和「兵糧米」持完全不同見解的兩位博士,其論述依據為A~G 7點;而需要注意的是,二人都引用了備後國太田莊地頭的例子。因此,有必要研究此地頭究竟是什麼形態的地頭?不過關於這一點,我想在後文再討論。

然而,對於上述黑板博士的學說,中田博士曾提出反駁,但過程中則完全沒有提及八代博士的學說。雖然不清楚是故意無視,還是中田博士沒有讀過八代博士的論文,但不可否認事實上八代博士的論文在學界並未受到關注。無論如何,直接反駁黑板說(間接也包含八代說)的中田博士,他是根據什麼論點來反駁的呢?接下來將對這一點進行整理。

(四)中田薰反駁之論據

中田博士的反駁主要針對黑板說的AB二點,亦即「加徵米是平家沒官領地頭的得分;兵糧米是文治地頭的得分」這一點,其根據如下說明。

I.     《吾妻鏡》文治三年29日條目

有大夫属定康、関東之功士也、彼近江国領、平家在世之時者、称源家方人被収公滅亡、今又守護定綱為兵糧米点定之、依之企参上、幕中有労之間、停止旁狼籍、如元可領掌之趣、今日被仰下、

白話:

有大夫屬定康,是關東的功臣。平家在世時,他曾領有近江國的領地,但平家滅亡時被源氏方面的人收取充公而失去。如今守護定綱又將此地定為兵糧米的徵收地(點定)。基於此,他打算前來上奏。因為在幕府中有功績,平定暴亂行為,依照舊例允許他領掌。今日已下達此命令。

在這種情況下,定綱之所以將定康的領地作為兵糧米料所而予以押領(定綱之所以用兵糧米料所來奪取定康的領地),是因為定綱認為此地屬於平家沒官領。(亦即,在文治二年停止地頭職時被除在外的平家沒官領中,明顯仍有徵收兵糧米的情況。)

P.S.押領:以武力奪取他人的財物、財物等。

II.   《吾妻鏡》文治三年88日條目惟宗行能的解狀

九郎判官逆乱之時、自東国武士上洛之日、行能相具北条時政之手上洛畢、而為兵糧米充給所、置代官不可致沙汰之由、自鎌倉殿依被仰下、不置代官罷下本国畢、

然者於号行能代官之輩者、早被搦取可被処罪也、

白話:

在九郎判官叛亂時,自東國武士上洛之日,行能隨同北條時政一同上洛,並以其領地作為兵糧米的供給所。由於鎌倉殿下達命令「不得設置代官」,因此他未設置代官而返回本國。

因此,凡是自稱「行能代官」的人,應立即逮捕並依法定罪懲處。

行能從義經叛亂後到文治三年8月為止,一直留在地方上以兵糧米徵收地的形式繼續知行自己的所領。這顯示在文治三年時,仍然存在擁有兵糧米徵收權的武士。

III. 《吾妻鏡》文治三年819日條目

洛中群盜蜂起并散在武士狼籍事、度被仰下侯之趣、殊驚歎思給候、時政下向之時、東国武士少差置候訖、其外も或為兵糧米沙汰或為大番勤仕、武士等在京事多候敷、彼輩下鎮狼籍、還疲計略、若如此事をもや企候覧、

白話:

在京都城中,群盜蜂起,並且混雜在武士之間引發騷亂,幕府屢次下令加以處理,令人十分驚訝。當北条時政下向時,曾派遣一些東國武士前往,其餘的武士有的因兵糧米事務、有的因大番勤仕而留在京都,武士在京的情況很多。他們鎮壓擾亂,也因此疲於應付。或許這樣的事情,正是有人企圖而為之。

與(Ⅱ)一樣,文治三年明顯存在擁有兵糧米徵收權的地頭,而且這些武士應該被視為平家沒官領的地頭。因此,沒官領的地頭仍然擁有兵糧米的徵收權。

根據以上的證據,中田博士主張:如同星野說,《吾妻鏡》文治二年1124日條目中所見的108日宣旨裡的「加徵課役」,是平家沒官領地頭固有的得分,而且是所謂的「兵糧米」。而且,他進一步反駁黑板博士以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作為文治以前地頭的得分中存在「加徵米徵收權」的證據:

IV. 關於太田莊地頭,雖然「建久年間段別五升的加徵米成為地頭的得分」這一點很明確,但在貞應二年(1223年)的文書中被稱為「重代地頭」、「往古地頭」,還不清楚太田莊的地頭是否真的從文治時代以前就相傳下來。因此,在沒有充足的證據的情況下,只能斷定文治以前的地頭沒有加徵米的徵收權。

V.   黑板說的論據D,即「兩者徵收方法的差異」,是忘卻實際徵收形態的說法;兵糧米在計算上雖然是從領家的得分中扣除,但實際上是一般莊民直接繳納給地頭。因此,以「徵收方法」來區分兵糧米和加徵米的差別是錯誤的。

那麼中田博士的說法真的正確嗎?又黑板、八代說是否沒有誤認呢?接下來,關於這些以往的爭論點,我想先徹底重新探討後,再闡述我自己的見解。就此問題而言,星野說中田博士繼承,而中田說則是直接對黑板說進行反駁,所以為了便於考察,我打算先討論黑板和中田二人的論說,然後再重新探討八代說。此時要注意的是,黑板中田二人的論說都一致認為兵糧米是文治地頭的得分;而八代說否認兵糧米是地頭的得分。因此從這層意義上來說,先從黑板和中田說開始檢討比較合適。


三、檢討黑板說的論述依據

如上所述,黑板博士雖然承認兵糧米是文治地頭的得分,但是除此之外,他主張還存在以加徵米為得分的地頭,而平家沒官領的地頭包含在其中。

(一)檢討黑板說論據(A)、(B

首先(A)及(B)是以文治二年108日的宣旨為依據,所以必須探討博士提到的該宣旨的內容。這一點已經被星野博士引用過。

1.分析《吾妻鏡》1124日條目之內容

文治二年1124日幕府下達「現在謀反人跡之外者,令停止地頭職之旨」時,這是根據京都方面的申請而採取的對策,正確來說是依據108日的太政官符,而在《吾妻鏡》同一天的條目中,也並列記載內容相同的109日院宣,以及1124日源賴朝針對太政官符和院宣所提交的付請文。

109日的院宣中有「諸國莊公、被補平氏追伐跡之地頭等」記錄,毫無疑問這裡的地頭是指在平氏追捕跡、即平家沒官領的地頭。另一方面,依京都方面申請的內容所見,京都方面指責這些地頭在「非指定謀反跡的地方」中,以「勳功之賞」為名,進行「宛行加徵課役、張行檢斷、妨害惣領之地本」等行為,而這正是官符事書中所說的「地頭的非法濫行」。而源賴朝在付請文中表示,除了「現在謀反人跡」以外,其他地區應該停止這類「地頭之系寄」。

關於《吾妻鏡》1124日條目,石母田正透過正式文章批判指出:這只是對「地頭的系寄」─亦即「地頭的非法濫妨」─的停止,並非如通說所述是地頭職本身的全面停止(但有例外情況),或是地頭原則性的廢除。石母田正的主張是否完全正確,還須要謹慎檢討,不過至少可以確定:這裡的問題是平家沒官領地頭的「非法濫妨」,而源賴朝下令停止的正是這類「地頭的系寄」。

2. 「平家沒官領的地頭」與「宛行加徴課役」的關係

因此,就當前的問題─「平家沒官領的地頭」與「宛行加徴課役」的關係進行思考。如果依上所述理解108日官符和109日院宣的內容,這裡所說的「地頭的非法濫妨」是指在「非指謀反跡之處」進行「宛行加徴課役」以下的行為,那麼在「謀反人跡中」存在「宛行加徴課役」以下的行為,反而應該理解為不是非法行為,進而這類行為也可以被視為沒官領地頭擁有的權限內容。

此外,由於這樣的行為在「非指謀反跡之處」是非法的,因此應該被視為「地頭之系寄」的性質。官符的後段寫道:「然者仰武家、現在謀反人跡之外者、可令停止地頭系寄」,這裡說的「現在謀反人跡」顯然是與「非指謀反跡之處」對立的概念,可以認為是指實際上謀反人跡所領的區域,因此這段話的意思是:在謀反人跡以外的地區,應停止前述「宛行加徵課役」以下的行為,即停止「系寄」=非法行為。

如此思考的話,可以合理認為:這些行為在謀反人跡中屬於地頭的正當權限內容(而不是非法濫權)。官符、院宣以及源賴朝的請文都在討論地頭正當權限以外的「非法濫妨」問題,然而「宛行加徵課役、張行檢斷、妨惣領地本」這些行為的內容本身,並不是一開始就必然被視為「地頭之系寄」的非法行為。

付請文:指向上級(如鎌倉殿、院、朝廷)所提交的正式請願或陳述文書。它是一種「附上請文」的形式,通常隨同其他官方文書(如院宣、太政官符)一併提交,用來表達請求、報告事情或表達、申辯立場。

系寄:日本也未有此漢字。讀作「いろう」,意思為「干渉」。

3.小結

如果以上的解釋沒有錯誤,那麼黑板說的論據(A)、(B)中引用的史料就足以證明加徵米的徵收確實是平家沒官領地頭的權限內容,但是這一點並不能立刻得出區分加徵米與兵糧米的解釋(即加徵米與兵糧米是不同的事物)。也就是說,除非我們以文治二年3月兵糧米一般性的停止為前提,不然只依據平家沒官領地頭以加徵米為得分的事實,無法得出「加徵米與兵糧米不同」的結論。不過由於傳統的「兵糧米3月停止說」疑點很多、尚未釐清,因此可以斷言論據(A)並不一定成立。

如果依照上述「將加徵米視為平家沒官領地頭的得分」的解釋,那麼很明顯平家沒官領地頭是文治年間設置的地頭的一部分,難道這不是反而證明:平家沒官領地頭的得分─加徵米─其實是從文治地頭的得分兵糧米繼承而來,只是呈現出不同的形態而已嗎?若要依照(B)的邏輯來區分兩者,就必須指出:文治設置的地頭(以兵糧米為得分者)和平家沒官領地頭是並存的,而且後者確實是以段別五升的加徵米為得分的事實。正是這一點使得黑板說的邏輯存在明顯的錯誤。

(二)檢討黑板說論據(C

1.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職的性質

要檢討論據(C)時,首先必須從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職的性質進行考察。對於這座莊園已經有了很多研究,因此這裡不作詳細論述。

幕府在太田莊設置地頭的開端是建久七年(1196年),幕府以本莊下司橘兼隆、光家犯叛亂罪為藉口使其下臺時,改補任三善善信為地頭開始的。然而,這座莊園是平家沒官領,而且前任下司兼隆、光家被稱為「往古地頭」、「重代地頭」。至於善信之後的地頭得分,根據「任往古地頭兼高光家等之注文所致沙汰也」的記錄顯示,一直遵循先例處理的。

更進一步,關於補任善信為地頭職的記載寫道:「被置地頭之条者、更非新儀、世良庄司兼高大田太郎光家等之例也、此輩雖年来之者、依謀叛之咎、召下関東、以其跡、所被仰付康信法師(善信)也」*,另外從「備後国大田庄地頭事、本地頭依陰謀事、没収其跡、令補康信法師候畢」*的記載來看,推測兼高(隆)與光家是御家人身份,並且在這座屬於平家沒官跡的莊園中曾被補任為地頭。恐怕他們原本就是本領安堵的地頭。

2.太田莊的加徵米

至於問題核心的加徵米,在善信擔任地頭時記載:「地頭得分加徵米事、先例段別五升也、其内二升、高野御使依令収公、為地頭愁之処」*;關於這個先例,在建久九年(1198年)前地頭(下司)兼隆的注進狀中:

加徵米段別乃米伍升内  弍升御山方押召了不依斗代甲乙参升取了*

由此可知,實際上段別三升的加徵米是地頭(下司)的得分,而善信之後也繼承此先例。更準確地說,善信的《雜事拾箇条》中有記載:「一加徵米事、右参斗代弐斗代者各参升宛、伍斗代下斗代者、各壱升宛、百姓此定可令弁済矣、兼又於加徵者、不可片寄」*,據此確定,段別三升的加徵米是從二斗代以上的土地平均徵收的。因此,至少在本地頭兼隆、光家失勢之前,以及善信擔任地頭職以後,毫無疑問段別三升的加徵米肯定是地頭的得分。

3.文治以太田莊的情況

接下來要考察文治初期的情況,但目前沒有明確的證據。然而如果兼隆、光家是御家人,並且作為本領安堵的地頭職支配這座莊園的話,那麼這個「先例」是否可以追溯到文治以前?

太田莊地頭(下司)的得分──「段別加徵米」是依照文治以前的慣例,故推測它與「兵糧米」是不同的兩碼事。如果以上推理正確,則黑板說的論據(C)暫且成立。

(三)檢討黑板說論據(D

眾所皆知《玉葉》文治元年128日條目記載:「所充諸國之兵糧、皆可募官物內之由、下知之間、庄公之運上不通、人命殆不可待元正」*,黑板博士雖然沒有特別引用此條,但兵糧米是從官物、領家年貢中依每段五升的比例收取的,這一點應該很明確。

不過加徵米並不是從領家年貢裡收取、而是另外徵收的,所以從這個角度去區分兩者是正確的。

(四)總結

以上檢討了黑板說的論證依據,其中(A)、(B)未必成立;若太田莊被稱為「往古地頭」的兼隆、光家確認是此地的根本領主,則(C)可以成立;至於(D)我則認為是支持黑板說最有力的論述依據。

那麼,接下來要探討的是反駁黑板說的中田說論據。

*1原文:被置地頭之条者、更非新儀、世良庄司兼高大田太郎光家等之例也、此輩雖年来之者、依謀叛之咎、召下関東、以其跡、所被仰付康信法師(善信)也

翻譯:設置地頭一事,並非新的制度,而是依照過往世良莊司兼高、大田太郎光家等的先例。這些人雖然長年在任,但因謀叛罪被召回關東,他們的所領改由康信法師(善信)承接。

*2原文:備後国大田庄地頭事、本地頭依陰謀事、没収其跡、令補康信法師候畢

翻譯:關於備後國太田莊地頭職的事情,原本的地頭因為涉及謀反而被沒收其所領,改由康信法師補任完成

*3原文:地頭得分加徵米事、先例段別五升也、其内二升、高野御使依令収公、為地頭愁之処

翻譯:有關地頭的得分加徵米,先例是每段五升,其中二升由高野山的御使依例徵收公用,這使地頭感到困擾。

*4原文:加徵米段別乃米伍升内  弍升御山方押召了不依斗代甲乙参升取了

翻譯:加徵米每段徵收五升,其中二升由高野山方面徵收,其餘三升則由地頭收取。

*5原文:一加徵米事、右参斗代弐斗代者各参升宛、伍斗代下斗代者、各壱升宛、百姓此定可令弁済矣、兼又於加徵者、不可片寄

翻譯:一、關於加徵米之事:三斗代、二斗代的土地各徵收三升;五斗代以下的土地各徵一升。百姓應依此規定繳納,於徵收時不可偏差。

P.S為什麼低抖代的田反而要繳比較多米?

答:這裡的「斗」並不是指最後收到的總稅金或土地面積,而是指「土地等級(生產力)」。

關鍵誤區:此「斗」非彼「斗」

在當時的稅制(石高制)下,土地是按生產力分級的。這裡的「斗代」指的是以收穫量或地力為基準的分級單位,通常是以一反(約 300 坪)土地所預估的產量。

「參斗代、貳斗代」: 雖然數字小,但在這裡通常指代的是肥沃、產量高的良田(例如一反地能產出較多石數的土地,其附加稅的計算基數較高)。

「伍斗代、下斗代」: 在某些文獻脈絡中,「下斗代」則明確是指貧瘠的劣田。

*6原文:所充諸國之兵糧、皆可募官物內之由、下知之間、庄公之運上不通、人命殆不可待元正

翻譯:各國所需的兵糧,都可以從官物之中徵募,然而在下達命令的過程中,莊園的運輸不通暢,人命幾乎無法等到正月。


四、檢討中田說及八代說的論述依據

(一)檢討中田說之論據(Ⅰ)

在中田說的論據(Ⅰ)中,中田博士認為:大夫屬定康在近江國的領地,是在平家在世時被收公因而成為平家領,所以「今又守護定綱為兵糧米點定之」。然而檢討這份文獻,對於這樣的解釋會產生一些疑問。

1.問題1

首先是關於定康的「近江國領所」,這是針對特定土地所享有的一定收益權,在當時的用語稱為「所領」「所職」,這點毋需多言。之後,平家以定康屬於「源家方人」為由而收公其所擁有的經濟性收益權。接著,守護定綱又將這塊土地點定*為兵糧米(亦即要求這塊土地須負擔繳納兵糧米的義務)。

依據中田博士的看法,每段五升的兵糧米徵收就是地頭的得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守護定綱必須補任其他人擔任這塊地的地頭,或是自己兼任此地頭職,以獲得每段五升的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如此一來,定康曾經擁有、而後被平家收公的所領,是不是恰巧與該地每段五升的兵糧米宛課(徵收)權相符呢?反過來說,我們必須假定,過去定康的所領=經濟收益權的內容,就是該地每段五升的收益。這是第一個問題。由於定康的所領掌握在平氏手中,所以被源氏方面的守護沒收,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事實。然而,如果依照字面來讀這段文章,應該理解為:守護定綱將這塊地劃定(點定)為兵糧料所,而不是在此行使文治元年勅許所賦予的「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而且定綱的「點定」行為還被認定為「狼籍」行為而被命令停止進行。

P.S.點定:中世紀莊園領主沒收或扣押土地、房屋和農作物。

2.問題2

第二,將「守護定綱為兵糧米點定」解釋為:守護在平家沒官領中徵收兵糧米是否妥當?若依據中田博士的論述,其前提為:兵糧米是地頭的得分,因此徵收兵糧米是地頭行使的權限,不是守護擁有的徵收權。若依此邏輯,只能將這種情況解釋為:守護賦予地頭的兵糧米徵收權。不過守護是否有這樣的權限令人懷疑。這樣看來,這篇記載反而顯示了:放棄諸國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後,各國的守護根據需要點定(將土地設置)兵糧料所的事實。因此,這點不能當作中田說的論述根據。

(二)檢討中田說之論據(Ⅱ)

中田說的論據(Ⅱ)中引用的《吾妻鏡》記錄:「直到文治三年8月,仍然在下國以兵糧米徵收地的形式作為自己的所領知行」,實際情況恐與中田博士的解釋不同,說明如下。

這份惟宗行能的解狀是他針對自己押領最勝寺領的訴訟所提出的陳述。從全文看來,他在文治元年11月左右跟隨北条時政上洛,當時被賜予兵糧米徵收地,但是源賴朝下知這樣的兵糧米徵收地「置代官不可致沙汰」,因此他沒有設置代官就放棄返回本國。

關於寺家控訴惟宗行能企圖押領的若狹國今重保,行能本人卻說:「況於今重保者,無知行之由來,又自鎌倉殿非恩賜之所,何以令致押領乎」*,反而主張自己對今重保並沒有知行權。即使是在文治元年因兵糧米而被宛給(賜予)的土地,他也遵從賴朝的命令──沒有設置代官就回去本國,彷彿放棄了該地的知行權。

而且關於今重保,既沒有知行的緣由,也不是鎌倉殿作為恩給賜予的土地。因此,如果真的存在押領等事實,那也是冒稱代官之人所為,所以應該儘速抓捕「號行能代官之輩」並處以罪刑。所以透過這篇記事無論如何都無法推導出如中田博士那樣的解釋。

P.S至於今重保,我並沒有任何知行的依據,而且這也不是鎌倉殿所賜予的恩給之地,我怎麼可能去押領呢?

(三)檢討中田說之論據(Ⅲ)

從(Ⅲ)引用的《吾妻鏡》文章來看,這確實可以成為文治三年左右仍然在進行兵糧米徵收的證據。而且必須承認「兵糧米沙汰」和「大番勤仕」一樣,並列為關東武士的重要職權和職務。然而,並不能就此直接推導得出:「兵糧米沙汰」的武士等同於「平家沒官領地頭」的結論;同樣,也不能得出文治二年108日宣旨中的「加徵課役」徵收權與「兵糧米沙汰權」是相同事物的結論。

中田博士為了反駁黑板說而新引用的《吾妻鏡》記事,實際上是建立在博士自身錯誤的解釋與推理的疏忽上,因此(Ⅰ)(Ⅱ)(Ⅲ)各項論據都極缺乏說服力

(四)檢討中田說之論據(Ⅳ)、(Ⅴ)

更進一步考察中田博士對黑板博士提出的論點的批判是否合理;(Ⅳ)的論點,正如前面重新檢討黑板說論述的依據時已經說明過:備後國太田莊的地頭在文治時期是本領安堵的地頭─與中田博士的說法相反─是承襲文治以前的先例而來的。所以,中田博士的批判反而是不成立的。

另外,關於(Ⅴ)的主張,黑板說原本就不是在討論實際徵收手續的問題,而是在探討徵收形態的本質差異問題,所以我認為邏輯上中田博士也沒有充分地反駁到黑板說。

(五)總結中田說之論述依據

綜上所述,中田博士所提出批判黑板說的證據,不論是哪一項都不具備作為反證的資格。在中田博士的論述中,以「諸國平均段別五升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即地頭職為前提,他認為文治地頭的得分就是兵糧米,另外同樣承認平家沒官領的地頭也擁有兵糧米宛課(徵收)權。因此,他視這些地頭的「加徴課役」與「兵糧米」為相同的事物。

如此一來,關於這個問題必須認為黑板說是正確的;但即便如此,如上述所,黑板說的論述依據並不十分有力,我認為其主張在立證方面上仍略嫌不足。另外,黑板說整體還留下一些無法解決的矛盾,特別是在斷定「文治設置的地頭」的得分「兵糧米」、「平家沒官領地頭」的得分是「加徵米」這一點時不禁讓人產生疑問。因此,僅憑黑板博士提出的論述依據還不能完全認可黑板說。

那麼,黑板說究竟哪裡存在模糊空間?哪些地方有問題呢?另外,黑板、中田兩說的爭論點是不是因為沒有觸及問題的核心而空轉呢?作為回答這些疑問的手段,我想要探討與二位博士根本立場不同、與牧博士一樣否定「兵糧米為地頭得分說」、而且對於「兵糧米」和「地頭加徵米」之間關係得出與黑板說相同結論的八代博士的論述依據。

(六)檢討八代說之論據(E)、(F

1.八代說的論據、見解優點

八代說的例證(E)證明了加徵米在永祚元年(989年)或寬治二年(1088年)時就已經出現在史料上,這一點本身沒有什麼問題。例證(F)與黑板說的論據相同,如前所述,如果備後國太田莊的前地頭(下司)橋兼隆、光家是本領安堵地頭的話,那麼八代博士的解釋是妥當的。

另外,針對以星野說為代表的傳統見解,八代博士指出一個盲點:將加徵米認為一般都是徵收每段五升,與文治敕許的兵糧米相同也是每段五升,便輕率地將兩者視為相同,因此八代博士試圖舉例證明加徵米並不一定都是每段五升;然而他所舉的例子只有平安末期的二、三個例子,缺乏鎌倉初期的史料,這方面多少有些不足。不過,他的主張本身並沒有錯誤。

2.八代說的問題

如此看來,八代說的妥當性似乎很高,但是由於八代博士已經以「地頭與兵糧米是不同事物」、「兵糧米並非地頭的俸給」為前提,所以無須另外證實,理論上也可以自然得出結論:地頭的得分──「地頭加徵米」與「兵糧米」是個別、不同的事物。因此,如果暫時捨棄那一前提,而要主張地頭加徵米與兵糧米是不同的,那麼只憑:(一)加徵米一般在文治以前就已經存在、(二)以備後國太田莊一個例子便證明存在以加徵米為得分的地頭,並且該加徵米是勅許兵糧米以前的先例,以上二個論述根據,明顯不足。

3.總結

對於所謂「文治地頭職」與「兵糧米」的關係,在此暫時不作出確定的結論,本文的目的是直接探討「兵糧米」與「地頭加徵米」的關係。雖然八代說可以當作參考,但要照單全收仍不足以令人信服,更不用說要直接採納黑板說。在此必須更具體地考察「地頭加徵米」的性質,並追求「文治兵糧米」的本質,然後在此基礎上對兩者的差異性或一致性得到結論。因此,筆者想要脫離以上考察的各種過往學說,首先從「地頭加徵米」或「加徵米」究竟是什麼意義這個問題開始考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整理安田元久《兵糧米、地頭加徴米小考》(上)

  一、前言 在鎌倉政權成立史上,文治元年的守護、地頭設置及徵收兵糧米的敕許具有重要意義,這一點毫無疑慮。而且衆所周知,關於這個問題的基本理解是以中田博士和牧博士二位博士的爭論所產生的成果為基礎,在爭論未能得出決定性結論的情況下,隨後便依研究者各自不同的解釋而逐步形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