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莊鄉地頭職的沿革》探討勅許後莊鄉地頭職的一般特徵(上)

前言

義江彰夫《鎌倉幕府莊鄉地頭職的沿革》的主題是在探討鎌倉幕府成敗的各國莊鄉地頭職在文治敕許之後的沿革。

過去曾提及此一問題的研究有安田元久的《地頭制度的成立與承久新恩地頭》、上横手雅敬的《莊鄉地頭制的成立》等,近年(寫作當時)大山喬平《沒官領·叛亂者家跡地的成立─與國家恩賞授予權的關聯─》也對此進行了論述。然而,這些研究都著重在探討幕府的莊鄉地頭政策,而對於莊鄉地頭本身的沿革則尚未有具體的探討研究。

但若要正確理解「幕府的莊鄉地頭政策」的意義,就必須先以「莊鄉地頭的沿革」視角出發進行獨立的研究;因此本文不從整理研究史開始著手,而是從這個角度直接進行史料的分析,對敕許後莊鄉地頭的一般特徵、決定莊鄉地頭的條件,以及後續定著的過程等方面進行研討。

如同在先前文章中探討的,源賴朝在奏請文治地頭職時,向朝廷提出─作為莊鄉地頭職的職務包括:應對莊公領主履行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以及為幕府行使強制力勤務工作;此一主張經勅許認可後付諸實現。在探討勅許之後莊鄉地頭職的行動特徵時,首先我們以這兩項職務為核心,來看看莊鄉地頭是分別如何應對莊公領主和幕府的。

一、莊鄉地頭不遵從莊園公領領主之案例

首先,從第一點開始探討。根據文治元年勅許之後的《吾妻鏡》以及相關文書史料來看,經常可以看見莊鄉地頭不遵從所屬領地的莊公領主所制定的規範、屢次進行濫妨狼藉等行為的事例。

(一)文治二年(1186年)621

上述內容是距離勅許約半年後的文治二年(1186年)621日源賴朝致院方的書狀其中一節。

根據此文可以推測,當時在諸國莊園公領中新補任的地頭,屢屢發生怠於履行對莊公領主所課勤務等不當的情況,已成為司空見慣的情況。當然,僅從書面記述的形式來看,上述內容只是表達源賴朝對這種事態的理解認識而已。而這封書狀是院方針對播磨國等地頭濫行所下達的院宣而撰寫的,故可以認為當時地頭普遍存在這樣的行為。

(二)文治二年(1186年)95

但以上地頭的行為不只出現在源賴朝新補任地頭的案例或勅許之後的短暫時期。根據《吾妻鏡》記載,在上述書狀約3個月後的(文治二年)95日:

由此看來,「所務忽緒、乃貢懈緩」的行為還沒有達到幕府必須將其作為諸國莊園公領地頭的一般問題來採取法律制裁的程度。但必須承認在整個文治年間,這種情況未曾改善。

在文治三年(1187年)920日的院宣中提到,針對「所地頭等事」的「神社佛寺訴訟」已達到「難黙止」的地步*,這一事實即為明證。

P.S白話翻譯:神社與佛寺針對到處地頭的行為提出訴訟,情況已嚴重到難以坐視不管的地步。

此外,隔年328的院宣也反映了同樣的問題:

           由此可見,地頭的濫妨行為確實持續存在,並未因時間推移而有所改善。

(三)建久年間

即便隨著奧州征伐結束、內亂平息,甚至進入到建久年間,這種情況仍毫無改善。元久元年(1204年)108日《吾妻鏡》記載:

這樣的紀錄是可信的,因為從殘存下來有關地頭這種行為的各個訴訟相關文書從這個時期開始呈現壓倒性增加的趨勢,可以佐證。

(四)承久之亂後

最終,在承久之亂後的貞應元年(1222年)518日,幕府將守護人與地頭共同作為一般問題加以處理,並以法令形式加以禁止,其內容如下:

這一事實顯示,幕府之所以將地頭上述的行為視為嚴重的議題,並訂定法令加以禁止來介入處理這一問題,原因不單純是承久之亂的問題,更是因為地頭前面的行為自文治勅許以來不僅未曾平息,反而有逐漸擴大且更嚴重的趨勢。

(五)小結

綜上所述,自從敕許後到承久之亂後,莊鄉地頭始終對自己所屬所領的莊公領主反覆做出被認爲是濫妨狼籍的行爲,而且這種行為隨著時代的推移逐漸擴大加劇;另外推測地頭的行爲還有一項共同特徵:他們多透過所課勤仕之懈怠、所務之忽緒、地利之押收(強行占有)等方式,藉由所職與職務為媒介將其轉化為自身在地支配的工具;以上可視為敕許之後莊郷地頭對莊公領主行動的主要特徵。

二、莊鄉地頭對於幕府的反應

至於這些莊郷地頭在面對新登場、掌握成敗他們權力的幕府時,又做出怎樣的反應呢?以下將進一步探討這點。

(一) 依地頭的類型區分

1.不願接受幕府安堵的「本地頭」

首先,在治承.壽永內亂以前已存在的「本地頭」經過敕許之後,除了有主動尋求幕府安堵的例子之外,亦存在仍不願接受幕府安堵、不願納入幕府實際成敗管轄之下的地頭,例如:薩摩國山田村的地頭大藏種章,自久安年間以來世世代代擔任地頭職,到了文治三年(1187年)時仍僅獲得莊園領主攝關家的安堵;美濃國在建久三年(1192年)仍有「存不可為家人之由」的記載,亦即存在不願成為源賴朝家人、接受安堵與補任的地頭;甚至到了建久八年(1197年),九州諸國仍普遍存在「未獲幕府補任」之地頭,以致幕府須以調查為主要目的編製《大田文》。以上這些事實均顯示:這種類型(未被幕府收編、接受成敗)的地頭到了建久末年仍相當普遍

當然,即使是這些不願接受幕府安堵的地頭,「勅許」仍對他們的行為發揮了重要影響,這一點將在後面詳述,然而這是勅許產生客觀的作用,不是莊郷地頭本身內部的動機或原因。而像這類不願接受幕府進退(支配)的地頭,自然也不具備履行幕府所要求職務的條件,這一點從美濃國的例子中就能看出──守護人只針對那些「有意成為家人」的地頭催促履行「大番役勤務工作」,至於其他人根本不在考慮範圍內。

2.主動尋求幕府安堵的「本地頭」和「新補地頭」

那麼,相對於上述類型的地頭,對於主動尋求幕府安堵的「本地頭」或「新補置的地頭」,理所當然會採取稍微不同的應對方式。

事實上,這一類地頭之中,甚至有案例可見他們在進行非法濫妨的行為時,會借助擁有成敗權的幕府權威作為庇護。例如,備後國大田莊的地頭兼隆與光家在以「門畠門田」之名「押領」(強行佔領)百餘町田畠時,便將其行為的正當性根據建立在這些田畠原本是幕府有力御家人土肥遠平「給予之所」的事實上。又如,大和國藤井莊的地頭岡冠者賴基在文治年間進行「違亂所務」(違法擾亂莊園事務)行為時,也以「強化關東一族之威勢」作為其行動的依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無論這類地頭如何依靠幕府的權威,並不代表他們願意成為幕府的手足,並積極接受幕府賦予的各項職務。之前在重新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中設置地頭職核心部分(下)中已經確認過,幕府透過勅許取得地頭的成敗權後,在莊郷地頭的職務中,對於需要向莊園領主履行的所課勤務工作,幕府擁有要求其執行的「間接命令權」;對於必須為幕府行使強制力的勤務工作,幕府則擁有本來的「直接命令權」。接下來將考察「對於這兩項應負的職務,莊郷地頭分別給出什麼回應」這個問題。

(二) 莊鄉地頭對於自身應負職務的態度表現

1.向莊園領主履行的所課勤務工作

首先來考察前者。根據文章研究,源賴朝在奏請地頭職階段時,就已經向朝廷方面承諾地頭會履行對莊公領主的所課勤務工作。這項奏請經由朝廷獲得勅許後正式成立,而無庸置疑源賴朝每次在安堵與補任個別地頭時,確實也都命令要求他們履行這項義務。例如:文治二年正月8日,源賴朝補任惟宗忠久為信濃國塩田莊的地頭職時,曾命令:

而現存多數的源賴朝地頭職補任與安堵文書中,幾乎都可見到與上述內容相同的措辭、語句。然而,實際上諸國莊鄉的地頭大都不服從此項命令

雖然在所有地頭職的安堵與補任狀中都能看到上面的語句,但如前所述,地頭不履行對莊公領主的所課勤務工作情形到了建久以後也沒有停止,這一事實本身不證自明此一問題。

文治二年621日,源賴朝在回應院方對地頭非法行為的控訴時,自己也在書狀中表示:

P.S白話翻譯:如果他們之中有人不處理應對本家履行的職務,也不履行國衙的役務,因某種命令被錯誤地擔任職務,甚至被任命為下級官吏,那麼可以對他進行誡戒,作為官職上的懲處。

第二年827日,對院的回覆中也重申:

這些言詞不斷反覆地出現,正顯示源賴朝就算「既面含子細畢」(逐一告知細節)仍未產生實質效果,地頭依然未確實履行所課勤務工作。

然而,上述地頭不服從所課勤務工作的情況,仍保留一種解釋空間─可能是因爲該職務內容原本就不是為幕府效力的性質(服從的對象本就不是幕府)。

2.為幕府行使強制力的勤務工作

那麼第二個面向──即幕府本來掌握的強制力行使(檢斷)職務之執行情形又如何呢?

透過勅許,幕府將以鎮壓謀叛人與凶徒、鎮壓潛在叛亂為主要任務的強制力行使權視為莊鄉地頭的固有職務,並建立統轄此職務的權限,而這項職務在個別事例當中可以看見確實貫徹執行的情形:


從以上補任狀中記載的語句可以確認。然而這裡須要注意的事實是:在現存多數幕府發佈的地頭職補任與安堵狀中,明確寫出上述內容為職務的事例極為稀少

另外,從文治二年正月幕府停止高野山領地頭職的理由是「停止旁狼籍」此例可見:職務本是負責鎮壓狼藉的地頭,非但不履行本身的職務,反而還成為執行狼藉(暴亂)行為的主體。

強制力行使作為地頭固有的屬性,個別地頭都已具備,因此幕府得以將其作為地頭本來的職務而向朝廷提出奏請;如果將上述事實納入考量,那麼在勅許初期階段,一般情況下地頭方面極有可能還沒有準備好、尚未具備條件能夠積極接受這項幕府所規定的職務。

因此從這個角度稍微回顧一下,圍繞在這一點上,幕府與莊鄉地頭之間的關係發展,在整個文治年間幾乎找不到幕府命令地頭去履行鎮壓叛亂、制止暴行、逮捕罪犯或內裏警備(大番役)等職務的例子。即使在文治五年奧州征伐時,也沒有證據顯示幕府以地頭的職務為根據命令其動員兵力;隔年鎮壓殘黨時,也只見:

如上所示,士兵組成的原則是以「御家人」的身份為基礎。關於這樣的問題,史料首次記載幕府命令地頭執行這項本身職務要到建久三年620幕府以美濃國為對象發佈的政所下文,其內容如下:

從記述的方式可以確認,幕府嘗試將「地頭」與「御家人」並列為大番役勤仕編組成員的意圖在這個時期才得以具體化。

由此可見,在此之前地頭方面的條件還不夠成熟到能接受幕府成敗的意圖,使幕府還無法組織地頭使其履行行使強制力的職務。換言之,即使幕府有權力成敗莊鄉地頭,但至少在最初的幾年他們並沒有順從履行自己的職務。

當然,這並不代表地頭完全沒有行使強制力。這一點可以從上述高野山領的案例,以及後述的文治二年108日官符中提到地頭一般「張行檢斷」的行為來證明地頭確實在地方上行使某種程度強制力的事實。然而,以上例子中的強制力行使情形並非源於幕府命令其執行職務的結果,其本質應視為地頭自身對當地獨立支配的表現。(編按:這些行動並不是因為幕府命令他們履行他們的職務,而是地頭自己在地方上獨立行使權力、支配當地的行為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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