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莊園公領制
在11世紀後半到13世紀前半,確立了中世的土地制度──莊園公領制。莊園的單位是「莊」,「公領」的單位則有郡、鄉、保、名等。莊園和公領基本上都是租稅(年貢、公事)的請負單位:郡、鄉、保、名等公領會透過「國衙」,向知行國主繳納租稅,而莊園則是直接向天皇、攝關家或大寺社等繳納租稅。
二、意義
地頭乃源賴朝創設幕府初期時,為實現「御恩」手段(以拉攏東國武士成為自己麾下御家人)而賦予御家人的官職,另依照保證地頭「所領」(土地)的種類而有不同種類,例如:本領安堵、本宅安堵...等。
簡單來說,地頭就是(在公領)代替知行國主或是(在莊園中)代替莊園領主在當地管理實際管理土地的人,其權限相當於現今的警察和收稅人員,亦即除了維持當地治安、抓捕盜賊犯人等警察職權外,還有徵收當地土地年貢租稅的權力,但必須上繳給公卿、寺社等上級莊園領主或是國衙;至於其收入來源即,保證從徵收來的賦稅中得到一定數目的收益。
其工作內容雖與莊官、郡司、鄉司大致相同,但經過文治敕許後,源賴朝正式從朝廷獲得補任地頭的權力,可將御家人任命(或廢除)為地頭職,該地頭只聽命於幕府,故莊園上級領主(本所、領家)和國衙均無權干預幕府任免該地頭之權力;若地頭有不法行為,莊園領主和國衙也只能間接通過院廳向幕府申請對地頭的處分。地頭可說是成為擁有實權的地方行政官吏,不再是以往莊園公領主私設的莊官,而幕府也得以藉此將勢力打入西國社會。
另外,被任命為地頭不一定就代表獲得土地(即地頭非領主),而是取得管理和控制該土地收入的權限。在土地有紛爭時(所務沙汰),有幕府保證的地頭地位也未必足夠。總之,地頭是受幕府和莊園領主或國司雙重支配,亦即受幕府派任但必須將稅收上繳給莊園領主(不一定是幕府)或國司。
筆者認為,地頭相較於守護(大地頭),其職責主要為徵收年貢,且是第一線接觸地方管理土地之人,故「地頭」之意義較貼近於「經濟」上的職位。無論是在後世所稱的「莊園公領制」當中作為最下級之官吏,或是在當時社會裡作為實際管理土地之人,都可以說:地頭是鎌倉時代基礎且關鍵之官職;故欲認識地頭,必須先了解當時經濟體制,所以才在文章一開始簡要說明「莊園公領制」。
三、源起
四、承久之亂後
1221年(承久三年)承久之亂幕府戰勝朝廷,幕府沒收朝廷在西日本約三千餘處的所領(領地),並封賞給自己的御家人(即任命御家人擔任沒收土地的地頭),朝廷影響力大大被削弱。
因承久之亂而遷移至西日本接收没收領成為新地頭者,稱為新補地頭(しんぽじとう);相對的,在承久之亂之前的地頭稱為本補地頭(ほんぽじとう)。會如此區分,乃因兩者性質和職責不同。由於新補地頭在西日本的得分(收入)原則上僅限於繼承謀反人遺留的所領(遺產),因此反應得分太少;希望引入東國慣例的地頭與主張承襲原地先例的本所、領家,兩者間頻繁產生糾紛。
於是幕府在1223年(貞應二年)6月向朝廷請求以宣旨的形式決定新補地頭的得分比例。於是朝廷對此發佈宣旨─即所謂的《新補率法》─放寬其限制,其主要内容如下:
1. 總田地中的1/11不必繳納年貢給莊園領主或國司,為地頭得分(地頭給),而且每1段田地可以加收5升米(加徴米)。
2. 山野河海的收入和莊園領主、國司對分。
3. 地頭因檢断而逮捕犯人,可獲得犯人1/3的沒收領。
而要採取《新補率法》還是沿用原地的先例,則由地頭自行判斷哪一種方式的收入較多、選擇採用何種規定。
經過承久之亂後,幕府的地頭制度完全進入中世的莊園公領中,橫跨公武的土地制度基本成形。
參考資料:日本維基百科、《日本中世史》(鄭樑生,三民書局)、《源賴朝與幕府初創》(山本幸司,中國文匯出版社,原日本講談社 日本的歷史系列第5部)、《承久之亂》(坂井孝一,江蘇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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