鎌倉幕府的關鍵基礎職位──地頭(上)

 一、前言──莊園公領制

11世紀後半到13世紀前半,確立了中世的土地制度──莊園公領制。莊園的單位是」,「公領」的單位則有郡、鄉、保、名等。莊園和公領基本上都是租稅(年貢、公事)的請負單位:郡、鄉、保、名等公領會透過國衙,向知行國主繳納租稅,而莊園則是直接向天皇、攝關家或大寺社等繳納租稅。

郡、鄉、保、名、莊各自會任命有能力的人擔任郡司、鄉司、保司、名主、莊司等,這些人要負請一定面積的農田繳納租稅,這些租稅要繳給知行國主莊園領主,這就是所謂的「莊園公領制」。

二、意義

地頭乃源賴朝創設幕府初期時,為實現「御恩」手段(以拉攏東國武士成為自己麾下御家人)而賦予御家人的官職,背後又依照保證地頭「所領」的種類而有不同,例如:本領安堵、本宅安堵...等。

地頭相當於各莊園或公領的警察、稅金徵收人員,亦即在莊園或公領裡,代替公卿或寺社等上級莊園領主徵收年貢或執行警察業務的權利,並保證可分得一定數目收入的職位。其工作內容雖與莊官、郡司、鄉司大致相同,然而如果被幕府派到莊園擔任地頭,該莊園上級領主就無法違背幕府任意解除其職務。所以幕府即藉由設置地頭將勢力打入西國社會。

然而,被任命為地頭不一定就代表獲得土地(即地頭非領主),而是取得管理和控制該土地收入的權限。在土地有紛爭時(所務沙汰),有幕府保證的地頭地位也未必足夠。總之,地頭是受幕府和莊園領主或國司雙重支配,亦即受幕府派任且確保稅收上繳給莊園領主或國司(不一定是幕府)。

筆者認為,地頭相較於守護(大地頭),其職責主要為徵收年貢,且是第一線接觸地方管理土地之人,故「地頭」之意義較貼近於「經濟」上的職位。無論是在後世所稱的「莊園公領制」當中作為最下級之官吏,或是在當時社會裡作為實際管理土地之人,都可以說:地頭是鎌倉時代基礎且關鍵之官職;故欲認識地頭,必須先了解當時經濟體制,所以才在文章一開始簡要說明「莊園公領制」。

三、源起

「地頭」一職早在平家政權時代就已存在;無論是平家還是鎌倉時代,都是在保證手下武士所領土地私有權的基礎上,賦予他們所領土地治安、稅收、司法的權力(安堵);同時,領有土地的武士必須向平家或鎌倉承擔相對應的義務(奉公)。這些武士就是「地頭」。題外話,由上述可知兩點:一,平氏當時也正在摸索身為武士棟樑欲擴大統治範圍的方向;二,鎌倉幕府的統治形態在平氏政權之下已具雛形。
守護地頭制度起源於1183年(壽永二年)「十月宣旨」、成型於1185(文治元年)後白河院的「文治敕許」,並於1191(建久二年)「右大將家之例」確立。一般認為,源賴朝的政治手腕藉由文治敕許徹底發揮:後白河院曾下令源義經追討源賴朝,後來反而被源賴朝以此為把柄,強迫後白河院承認守護地頭制,奠下幕府成立的基礎。
在幕府成立初期,由於幕府勢力尚未成熟,莊園領主和國司的權力仍然強大,即使在賴朝獲得的8、9個「關東御分國」及原來平家的「關東衙領」當中都並未廢除這些領主;幕府只是獲得了在莊園公領中任命地頭的權力,雖然他們仍要上繳年貢給領主,但卻是幕府打入莊園公領的一個楔子,並以此為基礎逐漸擴大幕府的勢力。
頼朝旗下的地頭受到承認當然引起莊園領主和國司的反彈,因此地頭一開始設置的範圍僅限於平家没官領(平氏的舊土地)謀叛人所領。然而,後白河法皇於1192年建久三年)去世後,朝廷的抵抗力變弱,地頭的設置範圍逐漸擴大。
另外一提,於1185年年末設置的「地頭」,不是後世普及的以莊、鄉為單位的地頭,有學者認為它是以國為單位的地頭,稱為「國地頭」(類似於守護)。元木泰雄認為國地頭應該是源賴朝於戰時(追捕源義經)向朝廷申請設置的臨時性軍政官,且授予其極大知行國內的軍事、行政權力,以應付當時混亂的情形。但是,有關國地頭與總追捕使的關係及其各自的權限,學界仍然眾說紛云、尚無定論。

四、承久之亂後

1221年(承久三年承久之亂幕府戰勝朝廷,幕府沒收朝廷在西日本約三千餘處的所領(領地),並封賞給自己的御家人(即任命御家人擔任沒收土地的地頭),朝廷影響力大大被削弱。

承久之亂而遷移至西日本接收没收領成為新地頭者,稱為新補地頭(しんぽじとう);相對的,在承久之亂之前的地頭稱為本補地頭(ほんぽじとう)會如此區分,乃因兩者性質和職責不同。由於新補地頭在西日本的得分(收入)原則上僅限於繼承謀反人遺留的所領(遺產),因此反應得分太少;希望引入東國慣例的地頭與主張承襲原地先例的本所、領家,兩者間頻繁產生糾紛。

於是幕府在1223年(貞應二年)6月向朝廷請求以宣旨的形式決定新補地頭的得分比例。於是朝廷對此發佈宣旨─即所謂的《新補率法》─放寬其限制其主要内容如下:

1. 總田地中的1/11不必繳納年貢給莊園領主或國司,為地頭得分(地頭給),而且每1段田地可以加收5升米(加徴米)。

2. 山野河海的收入和莊園領主、國司對分。

3. 地頭因檢断而逮捕犯人,可獲得犯人1/3的沒收領。

而要採取《新補率法》還是沿用原地的先例,則由地頭自行判斷哪一種方式的收入較多、選擇採用何種規定。

經過承久之亂後,幕府的地頭制度完全進入中世的莊園公領中,橫跨公武的土地制度基本成形。

由於新補地頭多數是由東國人遷移到西國單任,這些優惠也許是對這些離鄉別井的新補地頭一點賞賜。一族郎黨移居至西日本的新補地頭有安藝的毛利氏、熊谷氏、吉川氏阿波的小笠原氏,肥前的千葉氏,薩摩的涉谷氏等。如此大規模的移居,因而有人稱這是「日本史上的民族大移動」。

參考資料:日本維基百科、《日本中世史》(鄭樑生,三民書局)、《源賴朝與幕府初創》(山本幸司,中國文匯出版社,原日本講談社 日本的歷史系列第5部)、《承久之亂》(坂井孝一,江蘇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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