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源賴朝收回國地頭職

透過《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下)》的探討可以確認,至少在勅許後的一段時間裡,西國各國的主要御家人被分派擔任國地頭職時,不僅成敗莊鄉地頭,甚至還有一些案例顯示他們獨自專斷地行使裁決。

不過,如同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前言」所述,我們很難確認御家人在整個鎌倉時代都一直擔任國地頭職。那麼,在西國的御家人究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失去國地頭職的權限、又是如何失去的?而國地頭職與御家人分離之後,其性質又發生了什麼變化?本篇文章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考察。

一、西國國地頭職的變化

上一篇文章討論的個別案例中,梶原景時的情況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追溯這一制度變化的過程;亦即,直到文治二年6月左右,梶原景時會在沒有等待源賴朝命令的情況下,專斷決定莊鄉地頭的成敗,這一點已經藉由上一篇文章中播磨國的案例得到驗證。不過,就在同年6月前後出現新的變化。

(一)例子1:播磨國歡喜光院領矢野別符

根據上面《吾妻鏡》文治二年625條目的記載,在播磨國的皇室領(歡喜光院領)矢野別符,海老名能季自稱是地頭,不服從領主的管理,源賴朝接到院宣後,下令要求制止能季的非法侵擾行為。

這則記載雖然是《吾妻鏡》的敘述文字,但相對應的下文在《海老名文書》中仍作為草稿被保存下來;由於兩者在內容上並沒有差異,因此《吾妻鏡》這份史料是可以信任的。考慮到這一點,如果注意到前面記載的最後部分,只記載是源賴朝直接下達命令,沒有提到任何仲介者或執行者的名字。然而,閱讀在此記錄(625日)前後的《吾妻鏡》,即使是敘述文字但可以發現,如果源賴朝北条或時政等人的命令透過特定人物傳達到當地,會明確記錄是經由誰下達命令的,例如:前面文治二年222日所見的「北条時政天野遠景肥前國神崎莊」、34日「源賴朝北条時政丹波國神吉」,以及617日記載的「源賴朝梶原朝景內大臣實定家領之各所領」等。

此外,根據《海老名文書》的記載,前面這份源賴朝的命令文書是送達給「矢野別符住人所」,但在這份文書裡沒有發現記錄執行這份文書命令的人存在的痕跡。因此可以判斷,源賴朝的這道命令(下知)並沒有透過執行者傳達──亦即沒有交由原本該國的國地頭梶原景時來執行,而是直接下達給矢野別符的地頭海老名能季。

(二)例子2:播磨國浦上庄

而這樣的例子並不只限於前面。在文治五年(1189年)313源賴朝書狀中的一部分:


由此可見,當時源賴朝依照院方的申訴,決定停止梶原景時在皇室領(熊野社領)浦上莊的地頭職。但是從(a)部分可以清楚看出,針對此問題作出決定之前,源賴朝方面並沒有事先通知原本的國地頭梶原景時;而從(b)部分來看,這個決定也沒有透過梶原景時傳達到地方(梶原景時同時是該莊的地頭職,所以他也是代官),而是將源賴朝的意志從院直接傳達給莊家的方式來下達命令。很明顯,這裡在處理莊鄉地頭的成敗時,源賴朝沒有透過各個國地頭為仲介的方式,而是直接行使權力。

當然,如同前面所說,不能斷言自勅許以來沒有「源賴朝跳過國地頭、直接成敗莊鄉地頭」的例子,或是這二個例子或許原本就屬於這種類型,也有這種可能。不過,矢野別符的海老名能季,從鎌倉方面看來只是「自稱地頭」的人,因此很難認為他是由源賴朝直接安堵或補任的類型的地頭;至於浦上莊,上一篇文章提過,國地頭梶原景時憑藉自己的力量,透過「寄進」或「押領」(強行佔領)取得領地。由此可見,過去由國地頭自行專斷決定成敗莊鄉地頭的情況,到了文治五年(1189年)時源賴朝不僅不承認國地頭專斷裁決之成敗事情,而且還朝向不予承認其執行成敗的方向發展

梶原景時的國地頭職確實已經發生了變化,這一點應毫無疑問。但是僅依靠這一點就要推論整體西國國地頭職的變化,那未免過於跳躍了。不過,根據上面那封書狀所載的內容,這樣的變化並不只發生在梶原景時身上,其他人也有類似情況。亦即,從(c)部分可以看出,擔任長門國阿武御領地頭職的土肥遠平、(d)部分也可以看到,擔任九國筑後三瀦莊地頭職的和田義盛,都和前面提到的浦上莊一樣,不透過國地頭職爲媒介,而是沿著「頼朝當地」的路徑被停止。

(三)例子3:特殊勤務工作「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

不過還有一種解釋空間是,這兩個例子可能剛好只是因為屬於源賴朝直接成敗的領地,所以才出現這種現象*。但如果注意到文治六年(1190年,即建久元年)419日的「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就會發現至少到這個時間點為止,在西國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成敗莊鄉地頭的行為,不僅不再被允許專斷裁決的行為,甚至連執行也完全停止。

P.S由於無法確認播磨國歡喜光院領矢野別符和播磨國浦上庄的地頭先前是如何進行成敗的,故筆者較無法認同義江彰夫這句話;但由於這句話只是銜接、轉承帶入下面另一例子的討論,故筆者認為不影響後面的探討和整體邏輯脈絡。

為什麼這麼說呢?接下來讓我們來探討這份「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這份文書的背景是:當年除了九國之外的各國,朝廷向擔任地頭的御家人課徵伊勢神宮內宮役夫的工料,而這份文書記錄了幕府對於那些未繳納的地頭所進行的處置報告。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地頭的處置方式:在信濃、越後、伊豆、駿河、上野、常陸、下野、參河等被推定為當時幕府能夠強力知行的東國諸國,對於那些未完成徵收、繳納者,幕府統一透過「國務沙汰人」、「國沙汰人」或「別使者」之手為介來處理。另一方面,對於西國未繳納者,如河內、攝津、美濃、尾張、伊勢、近江、伊賀、志摩、紀伊、淡路、阿波、土佐、備前、備中、備後、周防、長門、但馬、出雲、若狹、越前、越中等諸國,文書上則是逐一列出未完成繳納的所領,並直接對擔任該地地頭職的人下達命令。

如果注意到此一差異就會發現,當時除了九國以外的西國地區,幕府對於臨時特殊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的地頭成敗,已經放棄了透過各個國地頭為媒介進行成敗的制度。雖然前面「內宮役夫工米」的問題是特殊的所課勤務工作,但不能當作「無視國地頭並執意課賦」的理由*

當然,這份注文並沒有把西國所有各國都寫出來,不過那些沒有被列出的國可能是因為有完成繳納的所領,所以沒有必要把這些國當作特例來處理。

總之經由上情況可以確認,最遲至少到建久元年(1190年)爲止,一般情況下西國(九國除外)各個國地頭已經不再成敗莊鄉地頭。

P.S義江彰夫的意思是,既然連「內宮役夫工米」這麼特殊的勤務工作,在西國(九國除外)都是採用「跳過國地頭、直接對地頭下令的方式」執行,可以推論平時一般的勤務工作也是如此。

二、九國國地頭職

那麼,前面被排除在課賦「內宮役夫工米」之外的九國情況又是如何呢?如同例子2中提到的,鎮西三瀦莊原本曾經有過國地頭專斷裁決成敗的情形,但到了文治五年(1189年)313,也已經走向被否定的方向,改由源賴朝直接成敗。第二個例子是,建久三年(1192年)918,源賴朝對「鎮西住人」─即「國郡地頭」普通人發佈政所下文,譴責九國的「國郡地頭等」反抗徵收繳納替代內宮營造的「造宇佐宮課役」行為,因此可以說至少到了這個時期國地頭專決成敗的行為已經被否定了。

最後依前篇文章所見,可以確認即使到了建久四年(1193年),九國地頭天野遠景仍在執行莊鄉地頭的補任,因此即使國地頭的專決成敗已經被普遍否定,但以「源賴朝的執行者」為形式的功能在當時仍然存在。至於為什麼在九國會採取這樣的處置,將在下一篇文章說明。

三、東國、奧州的情況

既然西國國地頭的功能已經出現了這樣的變化,那麼東國和奧州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一)東國

首先來看東國。如同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前言」所述,源賴朝在敕許初期採取一人兼任東國國內各國地頭職的形式。不過,在東國也不是完全沒有以國爲單位參與莊鄉地頭成敗的人。

《吾妻鏡》文治二年728條目的記載中,新日吉社領武藏國河肥莊的地頭下河邊行平因為持續拖欠年貢,源賴朝便透過「武藏守」下令要求其完成弁進(繳納)。其次,上面檢討的文治六年(1190年,即建久元年)419日「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中,源賴朝透過「國務沙汰人」等人針對信濃、越後、駿河、上野、常陸、下野、參河等國未繳納徵收的地頭下達催促命令。當然,從「國務沙汰人」的稱呼就可以確定這些人並不是所謂的「國地頭」,而這也成為支持源賴朝當時兼任國地頭職的佐證。

不過,從以上東國實際執行的過程來看,設置的代理執行人也跟西國國地頭一樣負責一部分相同的功能(即執行源賴朝之莊鄉地頭成敗),而且毫無疑問,即使在西國(九國除外)國地頭成敗莊鄉地頭的功能普遍被剝奪之後的建久年間,東國仍舊保留著這項功能。

(二)奧州

其次,奧州的情況又是如何?雖然源賴朝在奧州實際開始成敗莊鄉地頭的時間是在奧州征伐前後,但成敗權可以追溯到從朝廷方面獲得的敕許本身,這一點在先前文章中已經提過了。因此,可以判斷奧州的國地頭職與東國的情況一樣,自勅許初期即採取由源賴朝兼任的形式。但是文治五年實際開始成敗地頭時,國地頭職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建久元年(1190年)105源賴朝發佈下文給「陸奧國諸郡鄉新地頭等」,規定「新地頭等」必須服從「留守家景并在廳之下知(指揮)」並「盡力履行」「有限國事」。而且,從其文面可以確認,當「地頭等」「不隨國務」(不服從國務)時,留守「家景」應「自身前往,親見事情之真偽,並加以下知(指揮)」,若仍不「承引」(接受並遵從命令),則須向源賴朝「注申」(報告)之,直到具體措施皆已被執行。

顯而易見,在開始成敗奧州的地頭時,在源賴朝的命令下,特別單獨設置平時成敗地頭職務者──即留守家景。當然,從上述文書的字面來看,不能認為留守是執行莊鄉地頭專決成敗之存在,也不能認為家景被賦予國地頭職。但可以說奧州的模式與東國一樣,以國為單位設置相同性質去執行莊鄉地頭成敗的人,而且此設置確定在西國國地頭的這項功能普遍被否定後的建久年間依然在進行的

(三)小結

綜上所述,幕府在東國和奧州成敗莊鄉地頭時,並沒有採取讓御家人分掌國地頭職之形式,而是從一開始就在各國設置了遵從源賴朝命令並執行其成敗之代理人,而且即使到了西國普遍否定國地頭成敗莊鄉地頭的功能之後的建久年間,可以確定在東國和奧州仍以源賴朝代理執行者的形式運作國地頭成敗莊鄉地頭的功能*。那麼便出現下一個問題:與九國相同情況的東國、奧州,三者的模式為什麼會一直持續到建久年間以後?關於這一點,將在下一篇文章說明。(可能當時西國尚未納入源賴朝範圍且過於遙遠,因此必須以更強而有力的方式成敗地頭)

P.S注意!是「功能」而非「國地頭」,因為東國和奧州的國地頭是源賴朝。

另外,關於上述檢討東國、奧州的結果同時也顯示,即使以國爲單位執行源賴朝的地頭成敗者,也不能僅憑這一點就說他們被賦予國地頭職。以相同觀點回過頭來看西國御家人,即使他們被賦予國地頭職,甚至進行專決成敗,但經過上述的變化後,他們也變得沒有直接成敗地頭的權限,因此國以地頭職作為「職」的角度來看,已經與御家人分離了(白話來說就是,西國御家人已不再是國地頭職了。)

四、西國國地頭職變化後的情況

那麼,在西國的國地頭職與御家人分離之後怎麼樣了呢?義江彰夫認為,如同大山喬平所說,不能認爲其被歸還給朝廷,除了他的「北条時政辭止七國地頭職」作為論據之一外,還有如前面文章的檢討所述,那只是代表北条時政個人單方面獨斷決定的停止,所以否定國地頭職原本的權限並不代表回到朝廷,而是該權限逐漸集中回到源賴朝手中,如同東國和奧州的情況一樣,最後都由源賴朝本人集中掌握並兼任。

那麼關於國地頭職後續的發展如何?值得注意的史料是,石母田正作爲國地頭職存續依據的《吾妻鏡》建仁三年(1203年)827條目記載:


上面值得注意的是,源賴家原本並不是將66個國地頭職當作像「總守護職」一樣不可分割的職,而是在讓與時有必要可以分割為各國的地頭職的「集合體」來領有。

如果回想起當時各國的守護職由各國御家人分掌的事實,將軍家沒有兼任各國守護職;相對的,前面的西國38個國地頭職和東國28個國地頭職合在一起,並不能把它像「總守護職」一樣當作「總地頭職」,只能把這66國的地頭職看作是各國地頭職的「集合體」;而且源賴家不太可能從源賴朝以外的其他人繼承這66個國地頭職,加上上述種種史料的例證,故反向推斷在源賴朝時代,他就已經收回、集中掌握並兼任66國的國地頭職*

P.S依照義江彰夫的邏輯,白話說明以上「總守護職」「國地頭職」的比較:

各國的守護職是由不同的御家人分掌,將軍家沒有擔任分掌,而且任務不同(大犯三條箇),將軍家只是統領、成敗各國全部的守護,而稱為「總守護職」。而「國地頭職」依地區可分為西國38個和東國28個國地頭職,總共66國的地頭職,而義江彰夫則視其為一個「集合體」(但不是「總地頭職」);因為在源賴朝時代,他完成收回、集中並掌握兼任這66個國地頭職,至此66個國地頭職全由將軍家內部擔任、掌握;源賴朝去世後,源賴家便順理成章地由源賴朝手中繼承了這66個國地頭職。總而言之,不管從型態上、還是內容上來看,「總守護職」是與「國地頭職」不同的「職」。

另外,筆者認為義江彰夫使用「集合體」這三個字容易讓人誤會是把66個「國地頭職」統一視作一個東西(即「總地頭職」),不過綜觀義江彰夫的文字,他的確沒有認為66個「國地頭職」是「總地頭職」。但是使用「集合體」這三個字反而給人一種模糊的概念,讓它介於「總地頭職」與「非總地頭職」之間,也就是說他使用「集合體」會讓人疑惑:他到底認為這66個國地頭職是不是一個東西?

就結論而言,筆者與義江彰夫的結論相同,認為66個國地頭職不是「總地頭職」;但是更進一步,筆者則不認同把這66個國地頭職當作一個「集合體」,因為直觀上面史料的文字記載,沒有出現「總地頭職」的字眼,所以當時的編纂者應當沒有把66個國地頭職視為一個東西的概念,只是把「國地頭職」理解為分佈在不同地方(66個知行國)但相同種類的東西(職);而在源賴朝時代全部集中到他手裡,並且在繼承、讓與時,以地區(東國、西國)為基準畫分為38個及28個國地頭職。

當然,前面的史料只是記述內容,所以無法確定它是否真實反映了建仁三年(1203年)當時的真相。即使這份記事沒有真實傳達當時的真相,但也可以確定,在鎌倉時代後期編纂《吾妻鏡》時,「國地頭職」被視為一種可以分割、總共66個的個體,但是由將軍家內部領有、掌握,這樣的理解已是理所當然的事實,因此沒必要修改任何記事內容*。如此一來,西國由御家人分掌的國地頭職在建久以前,其固有權限被源賴朝收回集中的同時,相對地已經從他們手中抽離;因此很難認爲鎌倉末期將軍家繼承之66國地頭職,是在比源賴朝更晚的時期才納入將軍家手中。

P.S筆者認為義江彰夫這個理由有點牽強,因為你說紀錄可能沒有真實傳達當時的真相,卻又說這個紀錄是當時後代共同的理解,因此沒有修改的可能,前後邏輯矛盾。

五、結論

綜合以上討論可以判定,西國原本由御家人掌管的國地頭職,在建久年間之前就已經像東國和奧州的情況一樣,集中到源賴朝手中。而雖然源賴朝已經把西國的國地頭職權限收回、集中在手中,但在東國、奧州和九國仍保留由「代理人執行源賴朝命令」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國地頭的功能。

而且如同別篇文章所述,隨著建久年間守護人統轄各國莊鄉地頭的體制形成,也不可忘記新的守護人分掌莊鄉地頭成敗的形式確立。在這情況下,實際上源賴朝收回集中的國地頭職,並沒有將「成敗莊鄉地頭」作爲不置於執行者之下的排他性行爲持續進行,從這一點來看,很難說是其與本來的國地頭職是相同性質的存在*

P.S這句話使用雙重否定的邏輯且非常繞口,若不多看幾遍則無法理解文句的意思,因此筆者用白話的句子來說明:

雖然源賴朝實際收回集中了所有國地頭職、成為「總地頭職」,但他並沒有把「莊鄉地頭的成敗權」完全排除他人、由他自己親手運作,還是有部分地區(如東國、奧州)透過其他執行者代為實施、處理的情況(類似部分授權);因此,從這一點來看,國地頭職已經與當初敕許時不完全相同、已經變質了(但部分內容仍保留下來)。

不過根據以上討論,從法律層面上來看,國地頭職確實集中到源賴朝身上,而且建仁三年源賴家讓與的記事裡所出現的66個國地頭職,呈現了「國地頭職」在形式上被集中並且被繼承領有的結果。無庸置疑,各國莊鄉地頭職的成敗權並沒有從幕府回到朝廷手裡,因為這些權限本來就是以國頭職為媒介的形式而敕許的,而國地頭職沒有歸還給朝廷,因此這些權限自然也就沒有回到朝廷手裡的問題;進而,無論幕府內部國地頭職的實體如何變化,到了後期仍然看得到幕府獨佔並集中66個國地頭職的形式。

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源賴朝收回國地頭職

透過 《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下)》 的探討可以確認,至少在勅許後的一段時間裡,西國各國的主要御家人被分派擔任國地頭職時,不僅成敗莊鄉地頭,甚至還有一些案例顯示他們獨自專斷地行使裁決。 不過,如同在 《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 「前言」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