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源賴朝收回、集中國地頭職的背景原因

作為《國地頭職的沿革》的最終章,義江彰夫將探討促使源賴朝收回、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條件原因,最後也會討論一些西國與九州、東國、奧州地區之間的差別待遇。

一、北条時政、梶原景時擔任國地頭時的行動

(一)北条時政

要探討促使源賴朝收回、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原因時,值得注意的史料事實就是,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下)》裡提到的北条時政和梶原景時等人所採取行動的性質。

1.北条時政的作為

首先來回顧北条時政擔任國地頭時的作為;如同在前面文章所述,北条時政自身之國地頭職雖然在源賴朝成敗之下,但事實上他的理解是從院方面直接分賜獲得,並以此為前提個人獨斷決行此職務的權限──即成敗莊郷地頭;甚至於文治二年31日,他還擅自決定停止這個國地頭職的功能,並僅單方面向院通告並取得同意,就把事情了結。而且,他停止的理由,如同北条時政自己在寫給院的書狀中所述「各爲令遂勸農侯」,很清楚毫無疑問對朝廷方面帶有政治性讓步意味的暗示。

2.朝廷的反應

朝廷對此當然非常歡迎;在2日回覆的書狀中,院方面表示「爲遂勸農、停止地頭職、無人愁者旁神妙」、「尤穏便聞食」(「為了推進勸農而停止地頭職,這樣一來就沒有人會再抱怨,真是妙極了」、「聽到這消息,格外安心愉快」),毫不掩飾地表示喜悅。與此同時,不論北条時政是以「辭止」而不是「上表」的方式來通告這件事,院方都以略微不同的語氣將其理解爲「七國地頭辭退事」,並用這樣的表述回覆北条時政。

如果「辭退」的說法帶有「把朝廷所賜予的東西交還」的意味,那麼朝廷在回信中之所以會把七國地頭職理解並表述為「辭退」的理由很明顯在於:31日北条時政的書狀裡顯現出,他對國地頭職的理解(認為自己的國地頭職是院直接賦予的,因此他覺得不需要源賴朝的許可就能自由停止),以及他停止的理由帶有政治上讓步的意味,所以朝廷如此理解並表達,確實是沒有疑慮的。綜上推定,朝廷方面遂以北条時政辭退國地頭職為契機,認知到自己可以介入並掌握國地頭職的設置廢除與統御。

3.源賴朝的反應

另一方面,院方的回信(32日內示及7日正式回覆)很快就傳到源賴朝耳裡;源賴朝瞭解了北条時政和院之間關於七國地頭職辭止的交涉,並且意識到這些交涉的每一項內容都和源賴朝經由敕許而獲得的國地頭職成敗權相互矛盾和對立。

以此次事件爲契機,他並沒有放棄前面成敗國地頭職權限的想法,這一點從翌年4月他在發佈給鎮西島津莊的下文中說道「諸國諸莊地頭成敗之條者、鎌倉進止也」,顯示他依然視國地頭的權限屬於自己完全所有。

324日北条時政被源賴朝召回的原因,除了兵糧米的問題之外,毫無疑問也牽涉到前面所說的那些情況。推測源賴朝此時可能已經意識到,北条時政的例子反映出當時鞭長莫及、遠在西國的國地頭職在實際運作上存在不小的問題,必須要檢討。

(二)梶原景時

當然,源賴朝並不是只獲得前面的認識,就立刻改變國地頭職的制度。因為從3月到6月之間,如同在開頭提及文章所見,梶原景時仍然以和北条時政相同的方式領知(統轄)國地頭職;而義江彰夫認爲,正是梶原景時這樣的行爲促使源賴朝下定決心要把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自己手中。

如同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下)》提到的,因為梶原景時獨斷決行的程度比北条時政更大(白話來說就是梶原景時不受控的程度比北条時政更誇張),從他「可随仰」暗示其有可能在沒有取得源賴朝同意的情況下,就直接與院方交涉,同意停止自己成敗之下的莊園地頭職,甚至將該所領讓渡給院方;此舉把國地頭職往「置於院的成敗下」的方向推進發展。

而院方面當然樂意接受梶原景時的做法;因此朝廷在沒有源賴朝同意的情況下,透過一條能保向梶原景時下令「可然者可去進」的命令,而且以上行為於事後才向源賴朝報告(即先斬後奏)。而源賴朝大約在69日左右,才透過院方面院宣的報告得知這整個過程(即《吾妻鏡》69日收錄之院宣)。

當然,除了前面的北条時政和梶原景時之外,義江彰夫也承認或許還有其他國地頭的案例促使源賴朝下定決心,但是他認為即使這兩個例子分別在不同時間傳到源賴朝耳裡,也足以成為迫使源賴朝做出決斷的充分理由。

二、《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源賴朝書狀

那麼,是否能更進一步地具體了解源賴朝決斷的理由?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中所收錄同一日源賴朝的書狀。

(一)書狀的脈絡


義江彰夫將書狀整體結構分為:(aaa’’=A和(bbb’’=B二個系列的文脈,而A的大意在敘述希望院獨自取締、管制武士普遍的濫行行為;B的大意在敘述,從伊勢國開始((b)),源賴朝方面在各國普遍設置地頭的事實((b)),並且當院認定地頭有不當行為時,希望院能依照源賴朝的申請,由源賴朝方面來進行處置或懲罰((b)、(b’’))。

換句話說書狀敘述的邏輯應該是:A的問題應該由院方面自己來處理;而B部分,雖然遵從院的命令,但應該由源賴朝方面來執行,由此可看出,源賴朝強烈反對院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過程。

(二)A部分的意義

B部分的意旨非常清楚明白,應無太大疑問;但是A部分的旨意就比較令人感到奇怪,因為這與源賴朝自己的主張利益明顯矛盾,因此必須分析A部分在整體中的定位究竟是什麼?以及佔了多少比重?是源賴朝以與B相同的比重,強烈要求院去取締武士一般的濫權行為?還是A只是為了方便描述B而提到的鋪陳?這是下面須要探討的問題。

1.當時的院有能力獨自處理地方上地頭的非法行為?

若回想起當時朝廷已經無法靠自己的力量去壓制地方上為非作歹的加劇,因此才會勅許源賴朝掌握地頭的成敗權;而且,這種情況在建久二年322日新制中仍有:「法官緩而不糾、凶徒習而無畏」「雖被仰使廳、有司怠慢無心糾弾」*這樣的記載,可見到了建久年間地方上的這種情形仍未改變。因此,不能認為能靠當時朝廷方面的力量重建秩序,所以要由朝廷方面獨自處理地頭非法行為的可能性很低。

P.S翻譯:法官遲緩不糾正,凶徒習以為常而無所畏懼,雖然下令使廳處理,但有司怠慢,無心糾彈

1)例子1

更何況,前面這份書狀獲得承認後僅3個月,也就是同年95記載:


這份史料證明了:武士普遍為非作歹的問題,並不是院靠自己的力量來解決,而是院向源賴朝提出請求,而源賴朝也接受,並出面執行鎮壓濫行。另外,從同一天留有許多封與上述內容相同主旨的《賴朝下文》來看,可以確認這不是例外的行爲。

2)例子2

而且,根據《吾妻鏡》101條目所收錄同日源賴朝書狀中的一段話,可能包含上面的案例在內,院方面曾要求源賴朝發佈下文,要求其制止在各處所領的武士濫權行為:


2.小結

回過來看621日的書狀A中源賴朝說的話,若對他來說是可實行的而且也是他的本意,那101日院就不會採取這樣的行動且源賴朝自己也不會毫無任何異議地就接受。*所以推斷,源賴朝並沒有把書狀A的邏輯當作可實行的主張,只是用於政治上的修飾,故推斷它只是用來支持、確保B主張的一種修辭。

另外一提,推測學者大山喬平將這部分視為源賴朝在表達真實的放棄權限,由此他將A部分所述的權限內容理解爲國地頭職的職權,並以此爲媒介認為源賴朝在這裡是在宣告要把國地頭職返還給朝廷。然而,即使不去討論A部分敘述的內容是否為國地頭職的職務內容,從以上的觀點來看,把它看作是實際的放棄(即返還)權限,恐怕是難以成立的。

P.S意思是:若源賴朝在書狀中所言真是他的本意且可行,那麼院的舉動與源賴朝的無異議接受就顯得不合情理。

(三)源賴朝主張的依據

根據以上所述,在621日書狀中源賴朝主張:莊郷地頭成敗之執行應屬於源賴朝固有的權限,在此過程中院不應介入其中。那麼源賴朝能夠提出這樣主張的依據在哪裡?源賴朝能夠提出這樣主張的依據在於前面書狀裡陳述的事實:以伊勢國爲起點,將抑制叛亂者、凶徒所領中的餘黨再次叛亂的可能當作源賴朝補置(即成敗)莊郷地頭行為的依據。

不過,源賴朝陳述這個事實的依據,除了「沒官領沙汰權」(伊勢國地頭的補任即依據此而進行)以及以全國為對象認可之文治元年12月地頭勅許之外,要再從其他點去尋找依據,是很困難的。所以可以說,源賴朝認爲自己前面的主張可以擴及一般諸國的根據即在於敕許

三、結語

(一)以621日書狀回推源賴朝收回、集中國地頭職之原因

在理解了621日的書狀之後,回到69日院宜送達之際、源賴朝得知了播磨國內的情況後,進而在21日的書狀中主張:無法容忍朝廷方面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因為這違背了根據勅許而獲得的權限;而朝廷介入的開端正是從朝廷獨自統御國地頭梶原景時開始的。由此推測以北条時政、梶原景時的國地頭職問題等為契機,源賴朝為了否定院方面介入莊郷地頭的成敗,而考慮將御家人分掌之西國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自己手裡,尤其是在獲得關於關於梶原景時的情報之後,他便從考慮轉為下定決心付諸實行,因此621日書狀的意義就是在宣告他要將此決斷付諸實行。

當然,源賴朝在這封書狀中隻字未提集中收回國地頭職這一行動本身。但是,如果源賴朝在得知院方面藉由獨自掌控國地頭而直接介入莊鄉地頭成敗的執行這件事後,就立刻表明拒絕院方面介入地頭成敗的執行權,那麼這個拒絕行為裡面不太可能沒有包含「透過國地頭介入地頭成敗」的問題。因此義江彰夫認為,源賴朝於621日透過書狀,在暗示他反對院統御國地頭職;同時,如同前面檢討的,院之所以能夠統御國地頭,是建立在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主動接近院並接受其統御的前提下開始的。因此,若源賴朝真的要將書狀的理論付諸實行,他就不得不對那些擔任國地頭職的御家人採取避免其與院靠攏、甚至結盟的措施,而且現實上,這麼做確實很重要也的確有必要。

當然,這個措施的方式有很多種做法,也不能排除沒有對這些御家人下令禁止進入院的成敗之下的可能。但是,即使源賴朝將擅自辭止七個國地頭職的北条時政召回關東之後,梶原景時仍然沒有停止與院接觸,反而比北条時政還更往院的成敗方向深入發展。如果主要御家人被院方面的政治策略牽制,而鎌倉方面對此沒有抵制防禦作為的話,那麼無論透過什麼樣的文書下達命令,很清楚都不會有任何效果。那麼在現實情況下,除了採取從御家人們手中收回國地頭職、集中到自己手中的形式之外,沒有其他的方法可選了。

義江彰夫認為,621日的書狀並不是寫給那些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們;至於是否集中、收回國地頭職,依源賴朝的判斷是幕府內部的問題,所以這份書狀中沒有提到也並不奇怪。另外,也不必認為國地頭職的集中、收回在這封書狀獲得認可的時候就全部一起展開進行。但綜上所述,可以確定前一篇文章討論的「將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源賴朝手中」這件事,就是以621日書狀中宣告禁止院介入地頭成敗為關鍵的契機之後開始付諸實行的。

(二)伊賀國地頭職大內惟義之例佐證

當然,義江彰夫承認,就其所知沒有描述「源賴朝從御家人手中奪走國地頭過程」的史料。但是,考慮到以上論述,關於被認爲是伊賀國地頭職的大內惟義的以下事實值得注意。之前已經提過,推定他曾擔任過該國國地頭;但是在621日源賴朝書狀後不到半年的1125,雖然他被源賴朝命令去搜捕謀叛者,但根據指示執行的所職(職務)依據是:

いか(伊賀)のく(國)にのそう(惣)つふく(追捕)し(使)ハせさせ給てさた(沙汰)あるべし、

(在伊賀國擔任惣追捕使並依此處理),

命令其以惣追捕使職去執行,至於國地頭職則未被當作問題拿出來討論。那麼從621日之後到這個時間點為止,他的國地頭職已經交還給源賴朝,這種解釋最合理。由此來看,源賴朝集中、收回國地頭職的行動,確實是在621日書狀之後開始具體落實的。

(三)集中、收回國地頭職的負面影響

因此根據上述討論,以西國國地頭的動向為前提,出現院統御國地頭的事態成為契機,確定了源賴朝集中、收回國地頭職。不過,這項改變雖然在防止院介入地頭成敗的方面上對幕府來說是有利的,但同時也意味著幕府失去了能夠全面掌握國內莊鄉地頭的方法,因此從這一點來看,確實也產生了負面的影響。既然如此,為什麼源賴朝仍不顧這些不利影響,仍然要集中、收回國地頭職?

目前雖然無法充分地探討這個問題,但如同在其他文章中說的,當時至少在文治年間的時候,莊郷地頭普遍並不想要積極納入幕府的成敗,因此國地頭要全面將各個莊鄉地頭組織為常時編制,還不是主要問題。那麼,即使在削弱了對莊鄉地頭的掌控,但只要源賴朝確保仍能掌握地頭的成敗權,那麼問題也不至於嚴重到退步的程度。事實上,正如在其他文章中探討的,莊郷地頭的全面性編制,是以前面的地頭成敗權為基礎,到了建久年間之後才透過守護人的形式首先正式展開。

(四)西國與九國、東國、奧州之間處置上之差異

以前面「集中西國國地頭職的背景」之檢討為基礎,也可以稍微解釋在國地頭集中後,為什麼對九國會另外特別處理,以及為什麼在東國與奧州沒有設置國地頭。

如同前面所述,很明顯必須把西國的國地頭職集中、收回到源賴朝手中的最大原因,就是朝廷開始介入了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西國由於是朝廷的直屬範圍,其知行國和莊園密集,因而朝廷較容易也較常介入莊鄉地頭的成敗;但是在國內領主所領較多的九國(如宇佐宮、安樂寺領等)、幕府被授予大幅行政權的東國,以及同等地位的奧州,朝廷方面的介入相對緩和。即使這些地區的國地頭職被裁撤,或者原本就沒有設置國地頭職,如同前面文章所說,在每個知行國裡仍然有人會依照源賴朝的命令,代理執行國地頭職的功能。

之所以只有在西國分別設置各個國地頭,大概是因爲之前朝廷在九國、四國曾經補置過國地頭職,因此在西國不得不沿用這樣的形式作法。總而言之,國地頭職的功能本身雖然已經失去名義,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但在西國以外的地方並沒有消失,實際上仍然維持著生命繼續留存。


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源賴朝收回、集中國地頭職

透過《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下)》的探討可以確認,至少在勅許後的一段時間裡,西國各國的主要御家人被分派擔任國地頭職時,不僅成敗莊鄉地頭,甚至還有一些案例顯示他們獨自專斷地行使裁決。

不過,如同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前言」所述,我們很難確認御家人在整個鎌倉時代都一直擔任國地頭職。那麼,在西國的御家人究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失去國地頭職的權限、又是如何失去的?而國地頭職與御家人分離之後,其性質又發生了什麼變化?本篇文章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考察。

一、西國國地頭職的變化

上一篇文章討論的個別案例中,梶原景時的情況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追溯這一制度變化的過程;亦即,直到文治二年6月左右,梶原景時會在沒有等待源賴朝命令的情況下,專斷決定莊鄉地頭的成敗,這一點已經藉由上一篇文章中播磨國的案例得到驗證。不過,就在同年6月前後出現新的變化。

(一)例子1:播磨國歡喜光院領矢野別符

根據上面《吾妻鏡》文治二年625條目的記載,在播磨國的皇室領(歡喜光院領)矢野別符,海老名能季自稱是地頭,不服從領主的管理,源賴朝接到院宣後,下令要求制止能季的非法侵擾行為。

這則記載雖然是《吾妻鏡》的敘述文字,但相對應的下文在《海老名文書》中仍作為草稿被保存下來;由於兩者在內容上並沒有差異,因此《吾妻鏡》這份史料是可以信任的。考慮到這一點,如果注意到前面記載的最後部分,只記載是源賴朝直接下達命令,沒有提到任何仲介者或執行者的名字。然而,閱讀在此記錄(625日)前後的《吾妻鏡》,即使是敘述文字但可以發現,如果源賴朝北条或時政等人的命令透過特定人物傳達到當地,會明確記錄是經由誰下達命令的,例如:前面文治二年222日所見的「北条時政天野遠景肥前國神崎莊」、34日「源賴朝北条時政丹波國神吉」,以及617日記載的「源賴朝梶原朝景內大臣實定家領之各所領」等。

此外,根據《海老名文書》的記載,前面這份源賴朝的命令文書是送達給「矢野別符住人所」,但在這份文書裡沒有發現記錄執行這份文書命令的人存在的痕跡。因此可以判斷,源賴朝的這道命令(下知)並沒有透過執行者傳達──亦即沒有交由原本該國的國地頭梶原景時來執行,而是直接下達給矢野別符的地頭海老名能季。

(二)例子2:播磨國浦上庄

而這樣的例子並不只限於前面。在文治五年(1189年)313源賴朝書狀中的一部分:


由此可見,當時源賴朝依照院方的申訴,決定停止梶原景時在皇室領(熊野社領)浦上莊的地頭職。但是從(a)部分可以清楚看出,針對此問題作出決定之前,源賴朝方面並沒有事先通知原本的國地頭梶原景時;而從(b)部分來看,這個決定也沒有透過梶原景時傳達到地方(梶原景時同時是該莊的地頭職,所以他也是代官),而是將源賴朝的意志從院直接傳達給莊家的方式來下達命令。很明顯,這裡在處理莊鄉地頭的成敗時,源賴朝沒有透過各個國地頭為仲介的方式,而是直接行使權力。

當然,如同前面所說,不能斷言自勅許以來沒有「源賴朝跳過國地頭、直接成敗莊鄉地頭」的例子,或是這二個例子或許原本就屬於這種類型,也有這種可能。不過,矢野別符的海老名能季,從鎌倉方面看來只是「自稱地頭」的人,因此很難認為他是由源賴朝直接安堵或補任的類型的地頭;至於浦上莊,上一篇文章提過,國地頭梶原景時憑藉自己的力量,透過「寄進」或「押領」(強行佔領)取得領地。由此可見,過去由國地頭自行專斷決定成敗莊鄉地頭的情況,到了文治五年(1189年)時源賴朝不僅不承認國地頭專斷裁決之成敗事情,而且還朝向不予承認其執行成敗的方向發展

梶原景時的國地頭職確實已經發生了變化,這一點應毫無疑問。但是僅依靠這一點就要推論整體西國國地頭職的變化,那未免過於跳躍了。不過,根據上面那封書狀所載的內容,這樣的變化並不只發生在梶原景時身上,其他人也有類似情況。亦即,從(c)部分可以看出,擔任長門國阿武御領地頭職的土肥遠平、(d)部分也可以看到,擔任九國筑後三瀦莊地頭職的和田義盛,都和前面提到的浦上莊一樣,不透過國地頭職爲媒介,而是沿著「頼朝當地」的路徑被停止。

(三)例子3:特殊勤務工作「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

不過還有一種解釋空間是,這兩個例子可能剛好只是因為屬於源賴朝直接成敗的領地,所以才出現這種現象*。但如果注意到文治六年(1190年,即建久元年)419日的「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就會發現至少到這個時間點為止,在西國擔任國地頭的御家人成敗莊鄉地頭的行為,不僅不再被允許專斷裁決的行為,甚至連執行也完全停止。

P.S由於無法確認播磨國歡喜光院領矢野別符和播磨國浦上庄的地頭先前是如何進行成敗的,故筆者較無法認同義江彰夫這句話;但由於這句話只是銜接、轉承帶入下面另一例子的討論,故筆者認為不影響後面的探討和整體邏輯脈絡。

為什麼這麼說呢?接下來讓我們來探討這份「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這份文書的背景是:當年除了九國之外的各國,朝廷向擔任地頭的御家人課徵伊勢神宮內宮役夫的工料,而這份文書記錄了幕府對於那些未繳納的地頭所進行的處置報告。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地頭的處置方式:在信濃、越後、伊豆、駿河、上野、常陸、下野、參河等被推定為當時幕府能夠強力知行的東國諸國,對於那些未完成徵收、繳納者,幕府統一透過「國務沙汰人」、「國沙汰人」或「別使者」之手為介來處理。另一方面,對於西國未繳納者,如河內、攝津、美濃、尾張、伊勢、近江、伊賀、志摩、紀伊、淡路、阿波、土佐、備前、備中、備後、周防、長門、但馬、出雲、若狹、越前、越中等諸國,文書上則是逐一列出未完成繳納的所領,並直接對擔任該地地頭職的人下達命令。

如果注意到此一差異就會發現,當時除了九國以外的西國地區,幕府對於臨時特殊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的地頭成敗,已經放棄了透過各個國地頭為媒介進行成敗的制度。雖然前面「內宮役夫工米」的問題是特殊的所課勤務工作,但不能當作「無視國地頭並執意課賦」的理由*

當然,這份注文並沒有把西國所有各國都寫出來,不過那些沒有被列出的國可能是因為有完成繳納的所領,所以沒有必要把這些國當作特例來處理。

總之經由上情況可以確認,最遲至少到建久元年(1190年)爲止,一般情況下西國(九國除外)各個國地頭已經不再成敗莊鄉地頭。

P.S義江彰夫的意思是,既然連「內宮役夫工米」這麼特殊的勤務工作,在西國(九國除外)都是採用「跳過國地頭、直接對地頭下令的方式」執行,可以推論平時一般的勤務工作也是如此。

二、九國國地頭職

那麼,前面被排除在課賦「內宮役夫工米」之外的九國情況又是如何呢?如同例子2中提到的,鎮西三瀦莊原本曾經有過國地頭專斷裁決成敗的情形,但到了文治五年(1189年)313,也已經走向被否定的方向,改由源賴朝直接成敗。第二個例子是,建久三年(1192年)918,源賴朝對「鎮西住人」─即「國郡地頭」普通人發佈政所下文,譴責九國的「國郡地頭等」反抗徵收繳納替代內宮營造的「造宇佐宮課役」行為,因此可以說至少到了這個時期國地頭專決成敗的行為已經被否定了。

最後依前篇文章所見,可以確認即使到了建久四年(1193年),九國地頭天野遠景仍在執行莊鄉地頭的補任,因此即使國地頭的專決成敗已經被普遍否定,但以「源賴朝的執行者」為形式的功能在當時仍然存在。至於為什麼在九國會採取這樣的處置,將在下一篇文章說明。

三、東國、奧州的情況

既然西國國地頭的功能已經出現了這樣的變化,那麼東國和奧州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一)東國

首先來看東國。如同在《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上)》「前言」所述,源賴朝在敕許初期採取一人兼任東國國內各國地頭職的形式。不過,在東國也不是完全沒有以國爲單位參與莊鄉地頭成敗的人。

《吾妻鏡》文治二年728條目的記載中,新日吉社領武藏國河肥莊的地頭下河邊行平因為持續拖欠年貢,源賴朝便透過「武藏守」下令要求其完成弁進(繳納)。其次,上面檢討的文治六年(1190年,即建久元年)419日「內宮役夫工料未濟注文」中,源賴朝透過「國務沙汰人」等人針對信濃、越後、駿河、上野、常陸、下野、參河等國未繳納徵收的地頭下達催促命令。當然,從「國務沙汰人」的稱呼就可以確定這些人並不是所謂的「國地頭」,而這也成為支持源賴朝當時兼任國地頭職的佐證。

不過,從以上東國實際執行的過程來看,設置的代理執行人也跟西國國地頭一樣負責一部分相同的功能(即執行源賴朝之莊鄉地頭成敗),而且毫無疑問,即使在西國(九國除外)國地頭成敗莊鄉地頭的功能普遍被剝奪之後的建久年間,東國仍舊保留著這項功能。

(二)奧州

其次,奧州的情況又是如何?雖然源賴朝在奧州實際開始成敗莊鄉地頭的時間是在奧州征伐前後,但成敗權可以追溯到從朝廷方面獲得的敕許本身,這一點在先前文章中已經提過了。因此,可以判斷奧州的國地頭職與東國的情況一樣,自勅許初期即採取由源賴朝兼任的形式。但是文治五年實際開始成敗地頭時,國地頭職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建久元年(1190年)105源賴朝發佈下文給「陸奧國諸郡鄉新地頭等」,規定「新地頭等」必須服從「留守家景并在廳之下知(指揮)」並「盡力履行」「有限國事」。而且,從其文面可以確認,當「地頭等」「不隨國務」(不服從國務)時,留守「家景」應「自身前往,親見事情之真偽,並加以下知(指揮)」,若仍不「承引」(接受並遵從命令),則須向源賴朝「注申」(報告)之,直到具體措施皆已被執行。

顯而易見,在開始成敗奧州的地頭時,在源賴朝的命令下,特別單獨設置平時成敗地頭職務者──即留守家景。當然,從上述文書的字面來看,不能認為留守是執行莊鄉地頭專決成敗之存在,也不能認為家景被賦予國地頭職。但可以說奧州的模式與東國一樣,以國為單位設置相同性質去執行莊鄉地頭成敗的人,而且此設置確定在西國國地頭的這項功能普遍被否定後的建久年間依然在進行的

(三)小結

綜上所述,幕府在東國和奧州成敗莊鄉地頭時,並沒有採取讓御家人分掌國地頭職之形式,而是從一開始就在各國設置了遵從源賴朝命令並執行其成敗之代理人,而且即使到了西國普遍否定國地頭成敗莊鄉地頭的功能之後的建久年間,可以確定在東國和奧州仍以源賴朝代理執行者的形式運作國地頭成敗莊鄉地頭的功能*。那麼便出現下一個問題:與九國相同情況的東國、奧州,三者的模式為什麼會一直持續到建久年間以後?關於這一點,將在下一篇文章說明。(可能當時西國尚未納入源賴朝範圍且過於遙遠,因此必須以更強而有力的方式成敗地頭)

P.S注意!是「功能」而非「國地頭」,因為東國和奧州的國地頭是源賴朝。

另外,關於上述檢討東國、奧州的結果同時也顯示,即使以國爲單位執行源賴朝的地頭成敗者,也不能僅憑這一點就說他們被賦予國地頭職。以相同觀點回過頭來看西國御家人,即使他們被賦予國地頭職,甚至進行專決成敗,但經過上述的變化後,他們變成沒有直接成敗地頭的權限,因此以地頭職作為「職」的角度來看,已經與御家人分離了(白話來說就是,西國御家人已不再是國地頭職了。)

四、西國國地頭職變化後的情況

那麼,在西國的國地頭職與御家人分離之後怎麼樣了呢?義江彰夫認為,如同大山喬平所說,不能認爲其被歸還給朝廷,除了他的「北条時政辭止七國地頭職」作為論據之一外,還有如前面文章的檢討所述,那只是代表北条時政個人單方面獨斷決定的停止,所以否定國地頭職原本的權限並不代表回到朝廷,而是該權限逐漸集中回到源賴朝手中,如同東國和奧州的情況一樣,最後都由源賴朝本人集中掌握並兼任。

那麼關於國地頭職後續的發展如何?值得注意的史料是,石母田正作爲國地頭職存續依據的《吾妻鏡》建仁三年(1203年)827條目記載:


上面值得注意的是,源賴家原本並不是將66個國地頭職當作像「總守護職」一樣不可分割的職,而是在讓與時有必要可以分割為各國的地頭職的「集合體」來領有。

如果回想起當時各國的守護職由各國御家人分掌的事實,將軍家沒有兼任各國守護職;相對的,前面的西國38個國地頭職和東國28個國地頭職合在一起,並不能把它像「總守護職」一樣當作「總地頭職」,只能把這66國的地頭職看作是各國地頭職的「集合體」;而且源賴家不太可能從源賴朝以外的其他人繼承這66個國地頭職,加上上述種種史料的例證,故反向推斷在源賴朝時代,他就已經收回、集中掌握並兼任66國的國地頭職*

P.S依照義江彰夫的邏輯,白話說明以上「總守護職」「國地頭職」的比較:

各國的守護職是由不同的御家人分掌,將軍家沒有擔任分掌,而且任務不同(大犯三條箇),將軍家只是統領、成敗各國全部的守護,而稱為「總守護職」。而「國地頭職」依地區可分為西國38個和東國28個國地頭職,總共66國的地頭職,而義江彰夫則視其為一個「集合體」(但不是「總地頭職」);因為在源賴朝時代,他完成收回、集中並掌握兼任這66個國地頭職,至此66個國地頭職全由將軍家內部擔任、掌握;源賴朝去世後,源賴家便順理成章地由源賴朝手中繼承了這66個國地頭職。總而言之,不管從型態上、還是內容上來看,「總守護職」是與「國地頭職」不同的「職」。

另外,筆者認為義江彰夫使用「集合體」這三個字容易讓人誤會是把66個「國地頭職」統一視作一個東西(即「總地頭職」),不過綜觀義江彰夫的文字,他的確沒有認為66個「國地頭職」是「總地頭職」。但是使用「集合體」這三個字反而給人一種模糊的概念,讓它介於「總地頭職」與「非總地頭職」之間,也就是說他使用「集合體」會讓人疑惑:他到底認為這66個國地頭職是不是一個東西?

就結論而言,筆者與義江彰夫的結論相同,認為66個國地頭職不是「總地頭職」;但是更進一步,筆者則不認同把這66個國地頭職當作一個「集合體」,因為直觀上面史料的文字記載,沒有出現「總地頭職」的字眼;「總地頭職」只是對源賴朝掌握全國地頭設置權的總稱,並非固定常設的官職。所以不應當把66個國地頭職視為一個東西的概念,「國地頭職」只是分佈在不同地方(66個知行國)但相同種類的東西(職);而在源賴朝時代全部集中到他手裡,並且在繼承、讓與時,以地區(東國、西國)為基準畫分為38個及28個國地頭職。

當然,前面的史料只是記述內容,所以無法確定它是否真實反映了建仁三年(1203年)當時的真相。即使這份記事沒有真實傳達當時的真相,但也可以確定,在鎌倉時代後期編纂《吾妻鏡》時,「國地頭職」被視為一種可以分割、總共66個的個體,但是由將軍家內部領有、掌握,這樣的理解已是理所當然的事實,因此沒必要修改任何記事內容*。如此一來,西國由御家人分掌的國地頭職在建久以前,其固有權限被源賴朝收回集中的同時,相對地已經從他們手中抽離;因此很難認爲鎌倉末期將軍家繼承之66國地頭職,是在比源賴朝更晚的時期才納入將軍家手中。

P.S筆者認為義江彰夫這個理由有點牽強,因為你說紀錄可能沒有真實傳達當時的真相,卻又說這個紀錄是當時後代共同的理解,因此沒有修改的可能,前後邏輯矛盾。

五、結論

綜合以上討論可以判定,西國原本由御家人掌管的國地頭職,在建久年間之前就已經像東國和奧州的情況一樣,集中到源賴朝手中。而雖然源賴朝已經把西國的國地頭職權限收回、集中在手中,但在東國、奧州和九國仍保留由「代理人執行源賴朝命令」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國地頭的功能。

而且如同別篇文章所述,隨著建久年間守護人統轄各國莊鄉地頭的體制形成,也不可忘記新的守護人分掌莊鄉地頭成敗的形式確立。在這情況下,實際上源賴朝收回集中的國地頭職,並沒有將「成敗莊鄉地頭」作爲不置於執行者之下的排他性行爲持續進行,從這一點來看,很難說是其與本來的國地頭職是相同性質的存在*

P.S這句話使用雙重否定的邏輯且非常繞口,若不多看幾遍則無法理解文句的意思,因此筆者用白話的句子來說明:

雖然源賴朝實際收回集中了所有國地頭職,但他並沒有把「莊鄉地頭的成敗權」完全排除他人、由他自己親手運作,還是有部分地區(如東國、奧州)透過其他執行者代為實施、處理的情況(類似部分授權);因此,從這一點來看,國地頭職已經與當初敕許時不完全相同、已經變質了(但部分內容仍保留下來)。

不過根據以上討論,從法律層面上來看,國地頭職確實集中到源賴朝身上,而且建仁三年源賴家讓與的記事裡所出現的66個國地頭職,呈現了「國地頭職」在形式上被集中並且被繼承領有的結果。無庸置疑,各國莊鄉地頭職的成敗權並沒有從幕府回到朝廷手裡,因為這些權限本來就是以國頭職為媒介的形式而敕許的,而國地頭職沒有歸還給朝廷,因此這些權限自然也就沒有回到朝廷手裡的問題;進而,無論幕府內部國地頭職的實體如何變化,到了後期仍然看得到幕府獨佔並集中66個國地頭職的形式。

安田元久評論義江彰夫所著〈鎌倉幕府地頭職成立史の研究〉

  圍繞鎌倉幕府地頭職或地頭領主制、文治地頭職的敕許等諸問題,自古以來就作爲學界的研究課題,反覆著很多爭論,始終難以得到明確的結論,各種理論持續不斷被提出。 特別是 1960 年代初期,石母田正提出所謂「一國地頭職」論以來,對「地頭」問題的研究便迅速活躍起來。在這種情況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