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梶原景時
目前並沒有直接說明梶原景時曾擔任國地頭的史料。但是,根據以下幾點理由,義江彰夫判斷他曾是國地頭的一員。
(一)前言──總追捕使兼國地頭
義江彰夫在展開論述之前,先提出一個前言概念,雖然篇幅不多,但卻是後面論述的基礎,亦即:敕許之後,擔任國總追捕使的人也兼任國地頭職。義江彰夫沒有提出太多複雜的論證,而其提出的論據可以源於《玉葉》文治元年11月28日有關奏請的紀錄:
義江彰夫在別篇文章中推論:「文治勅許」是幾乎原封不動地通過上述奏請的內容,其中包含了兵糧米徵收以及國地頭的問題;而關於總追捕使,也只能理解為是在此時一併奏請並獲得勅許的。(大山喬平根據文治二年3月1日北条時政書狀之分析,認為總追捕使是在這個時候才開始設置,但義江彰夫無法認同這種看法,理由如備註。)因此毫無疑問可以確定,「文治勅許」其實就是以「國」為單位賦予一整套包含國地頭、總追捕使、兵糧米徵收等的田地知行權。
因此一般來說,能夠擔任國總追捕使並執行兵糧米徵收的人同時也是國地頭。事實上,先前討論過的北条時政,從文治二年3月1日的書狀來看,很明顯就是符合這個條件的人。
(二)梶原景時為國地頭之史料佐證
1.敕許之前
以此觀點來看梶原景時,在《吾妻鏡》元曆元年(1184年)2月18日的條目可見:
播磨・美作・備前・備中・備後已上五ヶ國景時・實平等遣専使、可令守護之由、
而且這裡的專使,根據翌年元曆二年(1185年)4月26日條目記載:
去年春之比、……關東以實平・景時、被差定近國總追捕使之處、……
由此可見就是總追捕使。
雖然這些都只是《吾妻鏡》的記載,但佐藤進一已經證實,梶原景時當時確實駐留在播磨、美作。同時,根據《百鍊抄》元曆二年(1185年)6月19日的獨立記事可以印證,當時的總追捕使是由鎌倉方面派遣的:
因此可以確定,梶原景時在勅許之前,大約從元曆元年(1184年)2月到隔年(1185年)6月期間,確實擔任了播磨、美作的總追捕使;不過,這裡並不是指那個根據勅許而成立的總追捕使。
另外,即使有上述《百鍊抄》的相關記載,但在文治元年11月、勅許下達之前,梶原景時已派遣一名自己的代官前往該國,並把原本的小目代趕走,進行「倉々付封」(限制物品流動)的行動。
2.敕許之後
在勅許之後,從《吾妻鏡》文治二年3月24日與4月13日條目的記載可以看出,與總追捕使密不可分的「播磨國守護人」與梶原景時有著緊密的關係。而在正治二年(1200年)2月20日的記載中:
親長自京都歸參、具下國人播磨國總追捕使芝原長保、是景時与黨也、
(翻譯:親長從京都歸來,帶來播磨國的總追捕使芝原長保,為景時的黨羽)
由此可見,芝原長保當時在梶原景時的麾下,擔任播磨的總追捕使職務;另外,在勅許之後也成為美作的守護。
3.小結
根據以上幾點,在勅許之前梶原景時擔任總追捕使職的情況下常駐在播磨、美作,並憑藉其實力在勅許之際獲得這些國的分賜,再次領知(擔任)這些國的總追捕使職,進而推定他同時也獲得這兩國的國地頭職。
(三)梶原景時作為國地頭行使職權之情形
既然確認了梶原景時在勅許之後確實曾經擔任過國地頭職,那麼他作為國地頭是如何行使職務的呢?
1.由《吾妻鏡》文治二年6月9日一窺具體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吾妻鏡》文治二年6月9日條目收錄了一份當天送到鎌倉的院宣,裡面的一段文字如下:
然而,《吾妻鏡》文治四年(1188年)6月4日的記載中,收錄了同年5月12日的一道院宣,其中指出:在播磨國境內,包括前面提到的五個莊園在內「景時知行的處所」,上述「他的郎從等人」仍然持續進行「狼藉」(為非作歹)行為;而根據院宣內容的記載,這些所領是梶原景時作為「地頭」「沙汰」(管轄)的「地方」。
另外根據翌年(文治五年,1189年)3月13日源賴朝的請文,在播磨國浦上莊,由於梶原景時怠慢、沒有履行本家熊野社的「社役」,因此「剝奪」莊園的一處所領,並且源賴朝承諾院方要「停止景時的地頭職」。由此可知,梶原景時當時在國內透過「代官」知行(統治、管理)了相當多的地頭職。
2.小結
從以上種種史料紀錄來看,梶原景時在其知行國內實際行使職權的行為特徵可以總結如下:他以及他的代官、同黨等人一般透過地頭職,在國內進行「張行」、「狼藉」(為非作歹)等具有吸收、破壞「國務」性質的行為,並以此為前提,接受寄進(捐贈)或押領(強佔)同國內其他的所領,進而在其中設置地頭職,擴張其成敗範圍。前面的行為整體上是以「國」為單位的特定權限,在獲得的所領中設置地頭職,結果帶來使國衙行政、稅務徵收癱瘓之性質。從前述推定梶原景時擁有該國國地頭職這一點來看,可以認為這些權限乃源自於他擔任的國地頭職。
據此明瞭,梶原景時確實是在獲得國地頭職之後,憑藉這份權限在國內隨處設置地頭職,這顯示他已經在行使國地頭固有的職權了。而且從院宣(b)部分中院對源賴朝所說的內容來看,梶原景時的行動並不是依照源頼朝的命令,而是出於他自己的判斷所進行專斷的行為。至少在勅許剛下達之後,他執行國地頭職務表現的行為與北条時政如出一轍。
3.梶原景時成敗的其他問題
不過關於梶原景時,如同北条時政的案例,我們也能看到一些與「國地頭」本身成敗相關的問題。
回到前面提到的院宣,我們可以看到梶原景時在涉及地頭設置等問題時,並沒有透過源頼朝,而是直接向院方提交「申狀」,為自己接受寄進(捐贈)或押領(強佔)所領而設置地頭職的行為進行辯解((b))。更進一步,當院方下達院宣要求他「去進」(放棄交出)某些莊園並停止地頭職時((e)),梶原景時甚至直接「言上」(表示)「随仰」(會遵從院命)((f))。
梶原景時直接與院方面獨自交涉國地頭的職務內容,這並不奇怪,因為他和北条時政一樣,都把國地頭的職務當作自己可以獨斷決行的事情來執行。但是,如果梶原景時因此而直接服從院下達停止莊鄉地頭職的命令,那麼此舉就不只是像北条時政一樣,憑自己判斷來停止設置國地頭職,而是更意味著朝向承認把這個職務置於朝廷的成敗之下的方向。
梶原景時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行為及其背景在於他和北条時政一樣,在勅許前後一直待在京都或其附近,並且同樣直接從朝廷那裡獲得了國地頭職等的「分賜」,這一事實是可以確定的。不過,梶原景時雖然和北条時政處在相同的條件下,甚至不如北条時政欠缺「頼朝代官」的資格,但他對於國地頭職性質的看法卻比北条時政更深入,這一點可以從北条時政在3月時就停止了國地頭職,而梶原景時則一直持續到6月左右才停止領知,以上可以觀察出:正是這樣的差異成為促使國地頭職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的契機。關於這一點,將在後面的文章再詳細討論。
三、土肥實平、土肥遠平
(一)擔任國地頭之證明
目前並沒有能夠直接說明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曾擔任過國地頭的史料。不過,從梶原景時相關的史料來看(如《吾妻鏡》元曆元年2月18日、元曆二年4月26日,以及《百練抄》元曆二年6月19日的記載),推測土肥實平在勅許之前,就已經與領有播磨、美作的梶原景時一起擔任備前、備中、備後三國的「總追捕使」。而且如同佐藤進一所考證,他同時也是與這三國總追捕使密不可分的「守護人」;另外,勅許之後,還能夠確認他的兒子遠平仍繼續「知行」(掌管)備後國。由此可以認定,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在勅許的同時,也獲得了這三國的總追捕使。加上文章前言所說,在勅許中獲得總追捕使職的人同時也會領掌國地頭職,所以大致可以確定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也擔任這三國的國地頭。
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斷定在勅許之後究竟是土肥實平還是他的兒子遠平擔任國地頭。關於這點唯一能夠反映勅許後狀況的可靠史料,只有圍繞備後國大田莊於建久元年(1190年)11月金剛峯寺大塔供僧的申狀案的其中一節:
雖然從這份史料可以推測,土肥遠平在備後國大田莊確實有一定的知行活動,但無法確定他的權限究竟是源自於國地頭職本身,還是其作為父親土肥實平的代官而行使的。
(二)實際執行職務之情形
既然推測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曾擔任國地頭,那麼他們作為國地頭,實際上在職務所及範圍採取了哪些行動呢?我們再次關注前面引用的史料。
如同在《探討勅許後莊鄉地頭職的一般特徵(下)》中探討到的,前面那段史料中提到的行為主體是該莊園出身的莊官──橘兼隆和大田光家,而他們在當時也獲得了地頭職。而橘兼隆和大田光家以「門畠門田」的名義,拜領(接受)了百餘町的田畠,並且進行了與所當(應有權利)對抗的行為,這些行為是以地頭職為媒介進行的;如同在其他文章中所說的,以地頭職的一般性質來看,這樣的理解也是合理的。
所謂「門畠門田」的這些行為,如前面史料所示,是依據土肥遠平所「給」而進行的。毋庸置疑「門田、門畠」是隨職附帶的權益。考慮到以上幾點,遠平給「付」的職務不是其他職,就是地頭職。不過,如同前面推測,土肥遠平是該國的國地頭或是其代官,那麼前述他補任橘兼隆與大田光家為地頭職的行為,可以說是依據其擔任國地頭所擁有的權限所進行的。因此可以肯定至少在勅許之後一直到文治二年,該莊園被立券*為高野山領地之後,土肥遠平仍然成敗那些地頭,因為該莊園的立券是在同年5月,而前面史料所記錄的問題是把它當作立莊之後發生的事情來處理。
(三)小結
基本上可以確定,在勅許之後,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在備後國等地,確實以國地頭的身份行使了國地頭的固有職務──即對莊鄉地頭的成敗,並且實際上實施了類似梶原景時的作法──以地頭職為媒介,押領(強佔)門畠門田,且不遵守命令履行義務等事情。
不過能夠了解土肥實平或其兒子遠平實際執行職務情形的案例僅此一例,因此再詳細深入的情況便不得而知,而且關於這個案例,還缺乏其他的史料來深入探討:究竟這些職務的執行是否包含身為國地頭自行專斷決行的行為,以及土肥實平(或遠平)是如何看待(理解和定位)國地頭職本身。
另外根據《吾妻鏡》文治二年7月24日的記載,在大田莊剛立莊之後,土肥遠平雖然被源賴朝命令「可退出庄家」,但從同年12月26日藤原能保的下知狀來看,直到那時他仍然「尚背彼御下文狀、致濫行」(違背御下文,並且持續濫行)。因此可以推論,土肥遠平和北条時政、梶原景時一樣,都具有自己獨斷決行地頭成敗的傾向。
四、大內惟義
目前沒有直接顯示大內惟義曾分掌國地頭職的史料。但是,從以下幾點來看,可以推定他至少曾領知伊賀國的國地頭職。
如同佐藤進一指出的,根據《吾妻鏡》元曆元年(1184年)3月20日記載,源賴朝在當天任命他為伊賀國的守護;而在兩年後的文治二年11月25日,大江廣元奉源賴朝的書狀中寫道:「給予其伊賀國的總追捕使並命其負責沙汰(管理該國事務)」。
根據上述事實可以合理推斷,元曆元年大內惟義奉源賴朝之命被派往擔任總追捕使,以此為背景,他根據文治勅許進而成為了伊賀國的總追捕使。加上文章開頭前言的結論,總追捕使和國地頭職通常是由同一人兼任的,因此推測他當時也是該國的國地頭職。
事實上,他自元曆元年(1184年)以來就以這樣的形式參與伊賀國的行政,這項事實在當時的文書史料記載為:「源惟義國務……雖奉行國務非國司」(源惟義的國務……雖然執行國務,但並非國司),而所謂的「國務」是指:
從關於國地頭職固有職務的檢討可以明瞭,國地頭職職務本身的核心是知行以國為單位的地頭相關行政事務。前面「地頭の事許を知行せらる」的記述,表明他以國地頭的立場執行了成敗莊鄉地頭的相關行為,因此毫無疑問,大內惟義曾擔任伊賀國的國地頭。(而且除了北条時政之外,還發現了顯示總追捕使職兼任國地頭職的例子,這也成為了支持這一點推測的有力佐證。)
然而與土肥實平(遠平)的情況類似,目前並沒有具體說明大內惟義是如何實際履行國地頭職權的例子,我們也無法得知他對地頭的成敗是否包含自行獨斷的行為。
另外,關於他擔任國地頭職,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在前面引用的史料上寫道「以鎌倉殿下知、被知行地頭事許」(由鎌倉殿下令,允許知行地頭之事務),這清楚表明:他作為國地頭和總追捕使之職所執行的「國務」是依據源賴朝的命令進行的。在文治勅許中,國地頭職是以朝廷「分賜國」予主要御家人的形式出現,因此使得無論是御家人還是朝廷都產生了職的賦予者是朝廷的印象和判斷,只不過這僅限於他們的理解看法而已。大內惟義的這個例子顯示,這些職務仍必須以源賴朝的命令為前提,不能脫離源賴朝的成敗。
五、天野遠景
(一)擔任國地頭之背景
目前沒有能直接說明天野遠景曾擔任國地頭職的史料。但是以下幾點顯示,他領知了九國的國地頭職。
在文治三年9月9日,源賴朝發佈一份下文給橫跨薩摩、日向、大隅三國的島津莊,裡面出現了:
「号總追捕使遠景之下知、放入使者、」(以總追捕使遠景之命令,派遣使者)的記載。
這顯示天野遠景所擁有的總追捕使職,其領知(管轄)範圍遠超過前述三個國的島津莊,那麼其領知範圍究竟多大?天野遠景是在源義經被補任為九國地頭職的前提下,被任命為鎮西奉行人,甚至有被稱為「鎮西守護人」的可能性。因此,推斷他所擔任的總追捕使,領知範圍不只侷限於九國境內的特定區域。
由此毫無疑問他曾擔任九國的總追捕使,而且如同文章開頭所述,經由勅許被賦予總追捕使職的人通常同時也兼任國地頭,故首先可以認定,他也擔任九國的國地頭職。另外,鑑於他被派去接管源義經原本擔任九國國地頭職所遺留下來的所領這個背景,他成為九國的地頭也是必然的趨勢。
(二)實際執行職務之情形
那麼,他作為九國的國地頭究竟是以什麼樣的形式(方式)執行職務呢?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可以舉出幾個他執行源賴朝安堵、補任地頭職的案例。以下逐一檢討。
1.例子
文治二年藤原宗家向幕府提出申請希望能安堵其在筑後國上妻莊十二所的地頭職,而源賴朝也同意了這項請求,並於同年5月6日發佈安堵的下文。之後,6月27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的官人一起接受並發佈施行的下文。關於這位藤原宗家,後來於建久四年(1193年)6月19日,源賴朝又發佈了一份旨在補任其為同一莊園內七所地頭職的下文,對此同年8月17日天野遠景也執行了這項命令。
其次,文治二年8月9日,源賴朝聽取藤原季家的訴求,下達了一封安堵其為肥前國龍造寺村地頭職的下文,同年9月27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官人一同受理並發佈施行下文。
又文治三年5月9日,源賴朝接受平通隆的訴求,安堵其為肥前國曽禰崎、堺別符行武名的地頭職,同年6月17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官人一起執行這項安堵。
最後,在文治三年9月16日,源賴朝接受並承諾藤原季永的訴求,發佈肥前國國分寺地頭職的補任狀,隔年3月13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官人一起發佈施行之下文。
2.天野遠景擔任國地頭施行的模式
義江彰夫認為目前(寫作當下)只有上述4例能說明有關天野遠景成敗莊鄉地頭的事跡。而通過這4個案例可以確定:在勅許之後,關於筑後、肥前等各國的莊鄉地頭,天野遠景確實以「接受源賴朝的安堵與補任,並傳達給當地地頭」的施行方式參與其成敗。其次,從他與大宰府官人共同執行這些行為這一點來看也明瞭:這並不僅關於前面二國的權限,而是透過大宰府統治管理整個九國。當然,前面的案例都只是顯示:他是以執行源賴朝命令的形式參與地頭的成敗。如果天野遠景沒有擔任國地頭職作為前提,那麼他連以「施行」的形式參與地頭職的行為都不可能;正如前面所說,國地頭介入這類行為並不會不自然,而且先前推定天野遠景曾擔任九國的國地頭職,因此可以認為他的這些行為背後的權限源自於他所擔任的九國國地頭職,在其權限範圍內執行的事。
3.其他問題
除了前述以「施行」的形式執行職務之外,他是否曾經專斷地敗莊鄉地頭職,目前完全找不到發生這種情況的史料,而這或許正說明了九國地頭職從一開始就被嚴格禁止做出這種專斷行為。
當然原本也可能存在他專斷敗莊鄉地頭的情況,但隨著源賴朝補任狀與安堵狀發佈得越來越普遍,再加上天野遠景在建久二年至六年間被解除鎮西奉行人的職務,因此那些原本憑藉天野遠景的安堵、補任而獲得地頭的人,也可能選擇廢棄天野遠景的安堵、補任狀,轉而使用源賴朝的文書作為依據,所以這件事難以輕易斷定。不過回想前面4個案例,全都是由地頭當事人向幕府提起申訴,那麼「由賴朝發佈下文、再由遠景執行」這種形式,或許只出現在這些案例中。
另外,關於天野遠景,沒有足夠的史料來探討他對於國地頭職設置與存續的看法。不過依照前面的討論,北条時政、梶原景時、土肥實平(遠平)等人國地頭職的存續最遲不超過文治年間,與其相比天野遠景的情況如前面的例子所述則一直延續到建久年間(藤原宗家之例),這一點相當值得注意。這在國地頭職的沿革中具有什麼特殊意義,將在後面的文章探討。
六、總結
上面5位人物是義江彰夫能夠確認或推測勅許之後國地頭存在和動向的事例及見解。
(一)其他可能的國地頭之例
不過,除了上述5位人物之外,還有其他一些人推定可能也是國地頭,例如:根據《吾妻鏡》記載,文治元年派遣到西國26國的勇士之一的梶原朝景前往土佐國,於次年返回關東;還有根據《若狹國守護職次第》記載,建久七年8月以前,稻葉權守時定在若狹國境內數十處擔任被視為「守護」前身的下司職;又如田中稔指出的,在伊予國及贊岐國分別擁有大量莊鄉地頭職的河野氏及後藤氏等;此外,還有在勅許之後推定擔任西國守護人的一些氏族等,特別是前述的土肥實平在《長門國守護職次第》文治元年至二年間被記載為當時的「總追捕使」;《玉葉》於建久二年4月2日,也記載佐佐木定綱為「近江國總追捕使」。由於存在總追捕使兼任國地頭的案例,因此他們很有可能同時也是這些國的國地頭。
不過,關於這方面的情況,史料的價值存在很多問題;即便史料沒有問題,也不能像前面那些例子一樣能夠掌握具體的內容,也找不到可以補充的素材,因此我決定將這部分排除在討論之外。
(二)敕許後國地頭成敗的狀況
無論如何,通過以上的檢討可以確認:勅許後的國地頭在許多情況下會自己獨斷地成敗莊鄉地頭,進而出現了不透過源賴朝、而直接與朝廷或莊園公領領主交涉的情形,甚至國地頭職的設置與存續也不經由源賴朝而自行判斷決定,最後將國地頭職的成敗交由院方來裁定的做法。
當然,這並不表示國內莊鄉地頭的成敗權完全由國地頭自己專斷決定,如同天野遠景的例子,是只能透過「由源賴朝下令施行」的方式,國地頭才能參與成敗。另外,對於西國的莊鄉地頭職,源賴朝不透過這樣的施行方式,也有完全不透過國地頭而直接對他們安堵或補任的例子。例如,以島津氏為首,有許多在勅許後由源賴朝直接對地頭職安堵、補任狀的記錄,除了前面提到的4個例子之外,完全找不到由國地頭施行的跡象,這很難解釋為單純的偶然。
換言之,在某些情況下允許國地頭專斷裁決,在其他情況下卻又不允許,這兩種情況之間到底是因為哪些不同的條件和背景情勢所引起的等問題,義江彰夫還無法在這方面進行闡述。不過,既然成敗國地頭的權力掌握在源賴朝手中,那麼即使出現不允許施行的情況也並不奇怪。本篇文章中即使存在這樣的案例,但這裡的重點是能夠確認勅許之後的國地頭具備前面所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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