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莊鄉地頭職的沿革》探討莊鄉地頭職的定著過程(下)

 二、本地頭和幕府

在莊郷地頭定著過程的第二點,義江彰夫將探討本地頭與幕府之間的關係。之所以特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即使幕府透過勅許確立了對莊郷地頭一般的成敗權,本地頭仍與全部由幕府補任而成立的新補地頭不同;他們與幕府的關係─如下面要檢討的內容─呈現多種樣態,因此有必要獨立深入探討其歷史沿革。

(一)敕許前後本地頭之概況

如同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中所述,早在文治勅許之前的內亂時期,本地頭尋求獲得源賴朝安堵的動向普遍變得活躍起來。此外,在勅許之後也確實有本地頭獲得源賴朝安堵狀的人,例如:文治二年89日記載源賴朝授予原本就是地頭的藤原季家肥前國龍造寺村所領。

儘管如此,這並不代表所有本地頭在勅許之後都採取了向幕府尋求安堵的行動。如同在探討勅許後莊鄉地頭職的一般特徵(上)中提及的,建久三年當時美濃國中存在很多不是源賴朝的家人、未獲源賴朝安堵的地頭;即便到了建久八年,九州諸國整體仍有一定數量未接受幕府補任的地頭,故以調查此類地頭為目的製作《大田文》,這些事實均顯示:直到建久末年為止,這類未受安堵或補任的地頭一定程度上仍廣泛存在。

P.S安堵即保證下屬(家人)擁有該所領(土地)的所有權─即對該所領擁有統治權;或是保證其在該所領擔任某項職務,而此職務在該所領能夠施展一定程度的權限,例如:收稅、警察等。詳見可參考《鎌倉幕府的基礎──御家人》

(二)敕許後不接受幕府補任之本地頭動向

那麼,這樣的地頭在勅許之後的數十年裡,與幕府之間發展出怎樣的關係呢?可以認爲其動向因各別情況而異,不過在此以能夠了解具體情況的大隅國禰寝院南俣、日向國浮田莊、薩摩國山田村的地頭為素材進行探討。

1.大隅國禰寝院南俣

首先,在大隅國禰寝院南俣,承安三年菱刈氏因取得太宰府宣而押領本屬於建部氏的地頭職,到了文治三年本地頭建部氏要求其返還地頭職時,藉助領家大隅正八幡宮的力量,向本家石清水八幡宮「政所之裁」提出「申請」。不過在這個例子中,也可知其同時透過石清水向幕府申請仲裁,並希望獲得幕府安堵。但不可忘記,即便是這樣的行為也不是地頭獨自發起的行動,而是延續傳統的慣例由成敗其的本家以「政所之裁」的形式提出。

地頭依靠莊園領主要求幕府返還職位的行爲在建久三年也反覆出現,最終直到建仁三年時才透過幕府之手解決,但是幕府的安堵狀不是透過守護直接給予禰寢氏,而是採取經由八幡宮和大隅國司、留守所轉交的形式給予。

這種傳統的透過領家或地方機構間接補任地頭的方式一直沿用下來,直到貞應元年時轉變為由幕府透過守護所直接補任地頭的形式,之後才不再使用舊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隨著這項制度變革,莊園領主與國衙方面不再以「地頭職」稱呼,而是改以「名頭職」來界定這類地頭的身份與職權。

2.日向國浮田莊

與此相對,在日向國浮田莊與薩摩國山田村的案例中,傳統的本地頭─至少作為地頭而言─似乎完全從未接受過幕府的安堵或補任。首先,在日向國浮田莊,宇佐大宮司公通被原有莊園領主攝關家授予「地頭弁濟使職」,但在建久八年以調查地頭爲目的而編製的九州諸國大田文其中的日向國大田文中只記載其爲該莊的「弁濟使」而已,由此可見當時他們仍未被幕府認定為地頭。而且,到了建仁三年11月他們申請「地頭弁濟使職」的安堵,並不是向幕府提出,而是向攝關家請求。

儘管如此,目前還無法確定在此之後幕府是否得以成敗這座莊園的地頭,以及即使真的可以成敗,是否是以納入此本地頭的形式來執行。

3.薩摩國山田村

在另一個案例──薩摩國山田村的情況,則可以深入了解其原委。文治三年當時該村主張本地頭的大藏氏,針對其他氏族強占(押領)地頭職的行為提出訴訟,然而他並不是向幕府提出訴訟,而是向以前對其進行成敗的莊園領主攝關家提出。

而在此之後,根據建久八年所編纂的該國《大田文》,可發現包括同一村在內的島津莊寄郡薩摩郡,幕府以沒官領為由補任千葉介為地頭的事實。之後到了建保五年,娶大蔵氏女兒為妻的源宗久反而向攝關家請求從大蔵氏繼承獲得所帶(土地、職務)的安堵,而攝關家也確實給予其安堵。因此可以確定,幕府對千葉介補任的地頭職,不是以繼承大蔵氏之地頭職的形式進行的。那麼,原本流傳至大藏氏的地頭職本身又怎麼樣了呢?成為一個問題。

若從這一角度重新審視前面建保五年的訴訟,則可發現當時源宗久已不稱其欲繼承的職為「地頭職」,而改稱為「名頭職」,並以此向攝關家請求安堵。由此可以確定,當千葉介被補任為地頭的同時,在幕府方面的壓力下,大蔵源氏的地頭職被迫剝奪。

(三)小結

根據以上少數案例可以確認,並非所有本地頭在勅許之後都希望一舉擺脫原本莊園公領領主的成敗,轉而進入幕府的成敗之下。這種類型的本地頭爲何會採取這樣的方向本身是個問題,但是本地頭從內亂時期開始依賴幕府這一武門的動向本身只是一般層面的問題而已,從內亂本身不具備使所有的在地領主都成爲幕府御家人的性質,而且幕府本身在敕許之後還提出如上所述檢查各個類型地頭的權限(如:建久八年九州大田文製作),從這幾點來看不得不說都是敕許後留下來的問題。如同前述所提,即使到了建久末年,幕府也未能將所有地頭置於其實際成敗之下,可以說其背後有以上地頭方面的情況原因。

然而從上面的研討中可明確得知,幕府方面始終懷有將這些地頭納入自身一元的成敗之下的意圖並付諸實現。當幕府得以開始對這類本地頭所在的所領成敗地頭時,不論其是否以吸收本地頭的形式來執行,幕府都不承認他們繼續以「地頭職」的身份維持與原本莊園公領領主之間成立的關係,而是轉變為「名頭職」,這一事實正好具體展現出幕府政策方向的一面。

 

三、地頭職的領有形態

如同在《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中所,內亂時期以前的「地頭」名符其實,是在具有爭議性的土地上登場的人物。當然,其所領的規模,隨著時間的推移到內亂時期為止,從一個村莊規模的程度開始發展,逐漸擴大到以一郡、一院整體為對象的規模,甚至有些地頭本人並沒有常時居住在自己的所領之內,例如安藝國高田郡地頭的案例。但至少在內亂時期以前尚未出現同時擁有橫跨數郡或是數個知行國所領的地頭

然而,在勅許之後成為幕府成敗對象的地頭中,出現了與上述截然不同類型的地頭,而正如以下所述,這個原因正是勅許之後幕府開始成敗地頭本身所產生的現象。因此,作為探討莊鄉地頭定著過程的第三個問題,提出這一點並在以下加以研討。

(一)敕許之後地頭職領有形態的改變

在勅許之後幕府所補任的地頭中,在勅許初期可以發現,有些人被補任為多處相距遙遠的所領─不僅橫跨數郡,甚至橫跨數個知行國─的地頭,顯然這些地頭不可能常住在領地內。例如:文治元年1230日,居住於京都六條若宮的別當季嚴阿闍梨被捐贈獲得了土佐國吾河郡的地頭職;元曆二年615日起成為伊勢國波出御廚和須可莊地頭的惟宗忠久,於文治二年正月8日被授予信濃國鹽田莊的地頭職,並在前後時期又被授予鎮西島津莊的地頭職;這些個別例證均顯示在勅許之後相當早期就已出現擁有多處橫跨距離遼遠領地類型的地頭。

雖然無法逐一列舉這些事例,但至少可以肯定這些並不是例外的情況。根據建久八年日向、薩摩、大隅諸國圖田帳的記載,與前述的惟宗忠久一樣,土持太郎信綱、平五、宇都宮所衆信房、千葉介等人,分別擔任橫跨數處莊園公領的地頭職;此外,中原親能也在上述三國的各處所領擁有地頭職。稍後,在貞應二年淡路國的圖田帳中記載了承久之亂後,同一國內的守護人長沼宗政、船越右衛門尉等被新補為該國其他處所領的地頭職。還有,在弘安八年豐後國的圖田帳中記載,大友兵庫助擁有該國其他處所領的地頭職,以及肥前、肥後、信濃等地的御家人與北條氏一門在該國內獲得地頭職。同年但馬國圖田帳中記載,石和田又太郎光時等人擔任該國其他處所領的地頭,以及北条氏一門也在該國擁有數個所領的地頭職。

在現存所有能夠以一個知行國的規模了解地頭存在形態的圖田帳中,可以發現上述一般的情況。根據地頭領有(土地持有)形態的特徵,姑且將這種類型稱呼為「散在型」領有。當然,上述各國圖田帳裡的案例型態並非全部都屬於「散在型」,亦即也存在許多與內亂前的本地頭相同的類型根據其特徵稱之為「本貫型」領有。另外也不能忽略一點,就是「散在型」(地頭)的比例已經高到與「本貫型」相當的程度。

(二)「散在型領有」出現之原因

那麼,為何勅許之後這種散在型的領有形態會變得如此普遍呢?這個問題可以從二個面向來探討:一是促成這種形態出現的「可能條件」(背景因素),二是導致這種形態發生的「必要條件」(直接原因)。我們先從第一個面向亦即它之所以可能出現的原因開始研討。

1.使「散在型領有」出現的「可能條件」(背景因素)

使地頭不須常住於距離遙遠的所領,卻能同時兼有多處所領地頭職的「散在型領有」之所以成為可能的首要條件在於:地頭職自平安時代中後期以來作為「職」的一環,或以此為媒介而得以成立的。

1)平安時代以降「職」的改變

雖然這裡的課題不是要研討一般「職」存在形態上的特質,但無庸置疑至少自平安中期以降,中央官人以兼官、年給等形式在留在京都的情況下獲得國司及其他地方官的所職,或居住在地方的人通過榮爵等方式而仍以地方為根據地取得中央的所職,這種情況變得越來越普遍。而且「職」從職務執行的場所分離而被領有的傾向,到了平安後期,隨著莊園公領的所職一般以「職」的形式定著時也影響了他們,甚至產生在京領主不在領地的情況下,仍能領知(掌握並行使)遠在他處的莊園公領在地所職的情況。安藝國高田郡司、郷司職在保延五年由當地原本的郡司藤原成孝捐贈給在京領主税權助中原師長的事實,可以說是充分體現這一點的例子。

以「職」的角度來看,毋庸置疑地頭職自12世紀中葉以降,已作為由莊園公領領主成敗的、與前述莊園公領在地所職同等級的「職」登場。因此,如果該職具備履行該職固有職務的手段,以及能夠滿足其屬性的條件,那麼從這一階段開始,就有可能出現如上所述形態領知該職的傾向。在前述高田郡的案例中,到12世紀末登場的地頭職是由以隔壁郡嚴島為根據地的嚴島神社神主佐伯景弘領有,這一事實表明,在內亂時期以前,在特殊的條件下,這種趨勢開始變得明顯。

2)地頭屬於特殊條件之「職」

然而,勅許後地頭職一般具有散在型領有的原因,不能只用上述職一般的特質來解釋。因為地頭職如前所述,是擁有常時具備強制力並履行勸農、徵收繳納等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性質之職,因此與一般傳統的莊園公領所職不同──後者即使將職本身與通常所領分離,仍能履行自己的職務;而地頭職是一種特殊職,必須具備能夠持續在當地履行職務的條件。

而事實上,即使是散在型領有的地頭,他們也沒有放棄在各自的所領內行使強制力這一固有職務,例如:前面提到的惟宗忠久於元曆二年6月被命令對伊勢國波出御廚和須加莊執行包括鎮壓叛亂者餘黨在內的「公役」之「勤務」,同時於文治二年4月,被命令對鎮西島津莊除須處理年貢事宜(御年貢之沙汰)外,還須停止武士及國人等「自由之濫行」等,這項例子清楚顯示即使地頭不常住於所領,仍必須履行其職務。既然地頭職是具有如此特殊條件的職,那為何仍能實現散在型領有呢?

3)為何地頭職能實現「散在型領有」?

值得注意的事實是,在職與所領分離的情況下,傳統的莊園公領在地所職通常會由當地實際經營所領的人擔任,如前述高田郡的藤原氏獲得「下司」職一樣;他們雖然隸屬於該所職之下,但同時也以一種形式上獨立的個別職位來參與所領的事務。

相對地,在地頭職的情況裡,則無法見到此類型的案例;自內亂時期元曆元年於越前國河和田莊首次出現的「地頭代僧上座」以來,之後凡是實際參與當地事務者皆一貫地以地頭的代理人──「地頭代」(的身分)出現。在所有能了解散在型地頭所領內部實際狀況的例子裡,幾乎無一例外地都可以發現這種地頭代的存在。

於是再進一步深入探究地頭與地頭代的關係後可以發現,地頭代正是作為地頭的代理人,藉由地頭本身具備之強制力在地方上履行職務而存在。目前雖然無法一一列舉所有地頭代實際情況的案例,但若略舉幾例能具體反映這點的早期案例,便可發現:在內亂時期出現的越前國河和田莊地頭代,已行使「亂入御莊內、背度、院宣、橫行莊務、致自由之濫妨」*等所謂地頭固有的強制力。元久二年,在出雲國大草鄉的地頭代官家重被該國總社神官指責屢次犯下「自由之押領」和為非作歹等「狼籍」行為;同年,加賀國井家莊的地頭代官也展開了引起「土民不安堵、公物難濟」的「自由之狼籍」*。再者,承久四年於越前國牛原莊展開的「土民不堪苛酷、失安堵之計、因之寺家年貢課役雜事一切不及其沙汰」*之「新儀非法」,正是由分住於該莊「村村」之地頭時盛的代官「九人」,指揮包括總追捕使等在內的「從類(下屬)百餘人」所進行的濫權行為。即使只看這幾個案例,也足以證明:地頭代絕非單純名義上的存在,而是藉由地頭本身的強制力行使,代替地頭在當地履行如勸農、收取等職務所需的各項條件,甚至配置隨從人員以利在實際上能夠掌握並履行職務。

P.S翻譯:擅自闖入莊園裡、違抗命令、無視院宣、干預莊園事務、恣意妨害。

農民無法安居、公共物資難以徵收的混亂局面。

當地百姓因無法承受苛政,失去了安居生計,導致無法順利繳納寺院課賦的年貢、勞役與雜役等。

4)小結

如此來看,地頭職雖然因其本身性質,屬於無法完全離開所領的類型的職,但之所以能夠採取散在型領有的原因,正是因為地頭職作為莊園公領在地所職之一,設置了前所未見的代官透過代官,地頭能夠如同親自在地方上履行職務及支配,藉由這種形式的執行方式才使散在型領有得以存在

而且根據幕府法的規定等推測,成為地頭代的人是由地頭的同族或侍從等真的適合代理地頭的人所擔任。因此,地頭之所以能夠透過代官進行在地支配,本身就是因為地頭自己必須具備恆常行使強制力的條件,在此壓力之下,地頭比起傳統的莊園公領在地所職,更迫切需要與同族或與侍從建立緊密的主從關係;也正因如此,可以說地頭具備的這些條件,正好符合以主從制為基礎的鎌倉幕府的需求。

2.導致「散在型領有」發生的「必要條件」(直接原因)

目前為止,基本上已幾乎明瞭地頭得以實現散在型領有的條件,然而僅憑這一點還不足以說明導致散在型領有普遍化的原因。即使地頭將可信賴之代理人設為代官的制度條件已經發展成熟,然而亦可充分預期其與地頭本人之間會產生矛盾或對立的情形,因此除非出現某種「使散在型領有成為不可或缺之必要」的一般性條件,則地頭代的方式也不會出現甚至成為制度。那麼,這樣的條件究竟是什麼?

1)地頭御家人化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自幕府登場以來散在型領有的地頭廣泛成立的事實,無非是因為幕府將這些地頭置於自己成敗之下而予以安堵、補任;也就是說,正是因為幕府補任御家人為地頭(地頭御家人化)才會出現這樣的現象。

首先從各個案例以及前面提到的《諸國大田文》等資料來看,可以發現:自內亂前存續至今而不願進入幕府成敗之下的本地頭裡,只能見到「本貫型領有;而「散在型領有」則普遍出現在成為幕府御家人的地頭身上。

順帶一提,在承久之亂以前的幕府草創時期,如前所述,並非所有在地領主階層在現實中都抱有想要成為御家人的意志;例如即使到了建久三年,在美濃國的地頭裡也仍有相當多「存有不應為家人之意者」(不願歸屬家人身分的人)存在。而且根據其他文章所見,即便是成為御家人而進入幕府成敗之下的地頭,也不一定都會順從幕府的意圖。

然而根據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下)檢討的內容可知:地頭對幕府而言已經是不可或缺的存在──若沒有地頭的支持,則幕府權力根本無法在當時的社會中建立、存在。另外根據幕府請求朝廷敕許的背景,在謀叛人和凶徒跡所領新設地頭乃是幕府最高優先的政策,而為了要執行這項政策,幕府只能從御家人當中,挑選值得信賴的人擔任地頭,作為其執行命令的手足。至少在承久之亂前後時期被任命為兼任領有遠隔地所領的地頭,僅限於那些御家人中的核心,這一點只要回想前面提到的個別案例或《諸國圖田帳》記載的地頭姓名就可以明白。

然而能夠成為幕府手足的御家人數量,遠遠少於可補置地頭的所領數量,這一點從可確定補置地頭的平家沒官領也多達五百餘處來看,便足以證明。(幕府認同的御家人很稀少~)如此一來,為了填補「可補置之御家人數量」與「需要補置地頭之所領數量」兩者之間的落差,幕府最終不得不採取的形式,就是令一名值得信賴的御家人同時兼任多處遠隔地所領的地頭職。

2)小結

既然上述事實已經明朗,那麼幕府補置的地頭,正如大山喬平所指出的:

「其支配的領地規模與結構並非石母田正早期研究所認為的『支配一個村子』如此粗略的概念。」

確實在這些案例的地頭中一般都能看到此現象,而且可以肯定的是這與當時的職的體系並非毫無關聯。

又大山氏所言:

「為了考察地頭與莊園村落的直接關係而把研究焦點放在地頭上,很多時候難以符合實際情形。」

然而義江彰夫對這樣的斷言提出質疑。如前所述,地頭本人不住在莊園村落的情況確實很常見,但這並不是因為地頭職本身與該村落沒有直接關聯,而是他們以自己的同族、所從們等為代官,使地頭職原本的功能得以貫徹到各個村落之中。因此可以認為,鎌倉時期的地頭基本上繼承了先驅形態以來的屬性,隨著必須向全國補置御家人地頭這一矛盾的情勢出現時,便產生以代官為媒介的形式來維持。

 

四、地域性問題

作為該篇著作的結尾,義江彰夫最後想提出的問題是:前面看到的地頭職在定著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現象,其表現方式是否會因地域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特性與差異?亦即:在勅許之後,地域差異的問題會如何反映在上面提到的─職務、職權與在地支配、本地頭與幕府、地頭職之領有形態等各個面向上?

(一)源賴朝成敗全國莊鄉地頭之過程概述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先概要敘述一下源賴朝取得全國莊鄉地頭成敗權的過程:首先,在內亂之前時期,不論地域如何,幾乎全國各地都出現了莊鄉地頭;其中,東國的地頭自治承四年源賴朝舉兵以來,比其他地區最早開始接受其成敗;接著,源賴朝對西國地頭之成敗是從元曆元年左右以沒官領為主軸展開的,並在獲得敕許之後正式合法擴展到一般莊園公領;另外,幕府對奧州地頭的成敗權也可認為是根據敕許而建立的。

不過關於奧州地區透過勅許確立地頭成敗權的部分,在考察文治地頭職的設置範圍(上)稍微提過,實際上大概只取得了「名義上」的權限而已;即便在勅許之後到奧州征伐為止,藤原氏在奧州地區的統治依然穩固存在。顯示幕府在奧州成敗地頭事實的最早例證見於《吾妻鏡》文治五年101的條目,為征伐藤原氏而前往多賀國府之源賴朝軍:

從上述行動推斷,幕府實際開始成敗奧州地頭的時間應該不會比奧州征伐(文治五年)更早開始。

(二)莊鄉地頭之職務、職權與在地支配在地域上的差異

在了解以上情形後,首先先思考:在勅許之後,地域差異的問題會如何反映在前面提到的第一個面向上─即職務、職權與在地支配。

莊郷地頭以職務、職權為槓桿對在地整體展開的強力支配,即使在勅許之後仍不容易被莊園公領領主、朝廷認可、接受,因此幕府在這方面也不得不採取妥協的立場;因此,地頭要在當地各方面獲得職以外之多面向支配權並在職的秩序中取得立足點,實際上至少須等到元久年間以後才得以實現(見上篇);但是如果觀察不同地區的差異,則須要特別說明關東地區的情況。根據《吾妻鏡》文治五年230日條目記載:

可以明瞭:關東御分國(上總、下總)以外的知行國(安房)也成為補置地頭的範圍,幕府認定「其所地頭」即莊郷地頭,並將可以實現「所課勤仕(賦稅相關之勤務工作)」的「開發」行爲本身認定為合法的權限,甚至視為職務的一部分。因此從上述事實來看,東國地區遠早於元久年間從文治年間開始,地頭對在地支配的權限遠比在西國的莊園公領所領上擁有更強大的權限,而且可以在職的秩序中合法正式建立立足點。至於東國為什麼能這麼早就實現此事,則是另一項須獨力探討的課題。

至少可以確定的是,東國自壽永二年十月宣旨以來,東國*作為源賴朝勢力的根據地,其行政權被大幅度地委讓予源賴朝,因此莊園公領領主方面的壓力相對不易施加、對地頭的反抗較弱,故幕府得以挖掘出東國地頭本身所具備的潛力,使其較容易在職的世界中實施並在其中定型、確立,這一事實確實與東國的特殊政治背景有密不可分割的關係。

P.S嚴格來說只有東海道與東山道諸國而已。

(三)莊鄉層級之本地頭與幕府之關係、莊鄉地頭之領有形態在地域上的差異

剩下的第二、第三個面向─即莊鄉層級之本地頭與幕府之關係、莊鄉地頭之領有形態,在地域差異方面的問題將如何顯現?其實這個答案並不容易明確的掌握、理解。

然而,如果單就東國與其他地區區分開來去思考時,可以發現有許多本地頭不願進入幕府成敗之下的事實,以及廣泛透過代官為媒介展開遠隔地所領之領有的事實,在東國以外的地方更明顯存在,這一點可由前一項所舉的具體事例幾乎都集中在西國地區之事實來加以證明。

當然,在東國也並非完全不存在遠隔地領有的型態,例如前面提到的一個例子:惟宗忠久曾任伊勢國波多御厨、須加荘、薩摩國島津荘的地頭,同時也是信濃國鹽田莊的地頭。然而,與東國相比,西國和奧州主要屬於朝廷、莊園公領領主或奧州藤原氏等勢力範圍之下,他們本來就已經在各自的所領內成敗地頭,相較之下幕府則是要到敕許左右才得以開始在這些地區成敗地頭,自然在這些地區面臨更大的阻力。因此,許多本地頭不願意脫離原本的莊園公領領主關係、納入幕府統治,所以理所當然幕府必須要透過代官為媒介展開散在併有的方式來解決這種情況。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莊鄉地頭職的沿革》探討莊鄉地頭職的定著過程(下)

  二、本地頭和幕府 在莊郷地頭定著過程的第二點,義江彰夫將探討本地頭與幕府之間的關係。之所以特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即使幕府透過勅許確立了對莊郷地頭一般的成敗權,本地頭仍與全部由幕府補任而成立的新補地頭不同;他們與幕府的關係─如下面要檢討的內容─呈現多種樣態,因此有必要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