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上)》討論源賴朝和主要御家人對於國地頭職的關係、形式與具體內容(原文:第三章第五節)

在義江彰夫所著《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上)》的最後一節,討論的是源賴朝和主要御家人以何種形式與根據敕許被拜領或補任的國地頭職有關。而在討論文治地頭職的設置範圍(上)中討論地頭設置範圍的問題同時,也側面了解到有關此問題的答案。

一、國地頭職權限具體的內容

首先,那篇文章得出的結論為:在文治敕許中,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被任命為以五畿、山陽、山陰、南海、西海各國為對象,以幾國為集團的國地頭職;對於其他東國國家,源賴朝則採取統一拜領這些知行國的國地頭形式。

而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前面國地頭職的職權一般表現為「尋沙汰地頭職」的內容,至於現實中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等實際被任命為國地頭職的人是否以其固有的權限體現出來,這點還需要進一步考察。

實際上,除了北条時政以外,無法通過確鑿的史料瞭解其他獲得國地頭職者的實例,因此這一點很難具體化,但若關注北条時政的事例,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瞭解國地頭職權限具體的內容

以上例子首先應該確認的是,發佈前面文書的主體是能夠「停止」(因此也可以補任)紀伊國高野山領莊園各處的「地頭等」和兵糧米地位的人。而敕許以後(文治二年正月29日比敕許約晚一個半月後)擁有相關權限的人除了國地頭(或源賴朝)以外,沒有其他人了。進而關注文書的發佈者是誰,從收錄此文書的《根來要書》附有北条時政所寫的序文,並且引用該文書的《吾妻鏡》文章敘述也提到北条時政這一點來看,毫無疑問是北条時政

加上當時北条時政尚未辭職七國地頭職(依據《吾妻鏡》31日條目北条時政該日辭職),而且無法找到其他史料證明紀伊國是否包含在這七國之中,所以可以確認的是,北条時政確實作為紀伊國的國地頭職進行了上述的行為。

藉由上面的例子可知,實際上經敕許取得若干國的國地頭職的人,在現實中行使國地頭職所擁有的固有權限之一──停止地頭職的權限,如此當然是統御地頭職的職務。總而言之就是擁有並行使稱為「尋沙汰」「成敗」的職權。

不過,除了前面的例子以外,還未發現同時期有其他明確的事例,而且到了之後的年份也找不到這種情況的例子;另一方面,在勅許之後的一段時間內,無法找到否定國地頭行使這些權限的根據,所以可以肯定的說:國地頭職根據敕許實現了。

至於之後年份的史料之所以沒有發現前面類似的例子,可能是因為國地頭職分給御家人的方式改為由源賴朝一手掌握的方向,而由於這是國地頭職成立的沿革問題,詳細的說明另篇討論。

二、源賴朝是否與西國的國地頭職沒有關係?

由上可知,在西國,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獲得補任的「國地頭職」,其本身被賦予「尋沙汰」「成敗」國內地頭職的權力;而在東國,則是由源賴朝透過統一掌握諸國的地頭職來確立其權限。不過在此可能會產生一個疑問:源賴朝根據敕許獲得的國地頭職相關權限僅限於前面的東國;對於西國,御家人們自己擁有成敗地頭職的權力,是否意味著源賴朝與這些國地頭職沒有關係?(更白話來說,是否意味著源賴朝無權干涉西國國地頭職?)

義江彰夫認為,確實在《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的奏請記錄中,朝廷「相分賜」西國的主體為「北條丸以下郎從才」;另外從《吾妻鏡》在隔年31日條目收錄「北条時政獲得的七國地頭職不經過賴朝直接對朝延提出辭止之意的書狀」這點來看,這些西國的國地頭職似乎是朝廷直接授予北条時政以下御家人的,與源賴朝沒有任何關係(源賴朝並沒有參與其中)

但是從九條兼實承認源賴朝奏請意圖的126日源賴朝書狀來看,根據討論過的結果可知:源賴朝主張包括西國在內的全國國地頭職及其職權,雖然不是只有自己,但是事實上應該屬於包括自己在內的自己一方。另外次年文治二年43日源賴朝下文*中將「諸國諸莊地頭成敗之條」記載為自己位於頂點的「鎌倉」所屬「進止」之權;以及從同年621日賴朝書信中的敘述─將全國多「叛亂者居住國、國國、兇徒之所帶跡」補任地頭職的行為稱為「所令補頭候也」,據此可以明確知道,地頭職的「沙汰」、「成敗」仍屬於源賴朝的權限。

P.S原文:

下 嶋津御庄

可令早停止旁濫行、従地頭惟宗忠久下知、安堵庄民、致御年貢巳下沙汰事

右、諸国諸庄地頭成敗之条者、鎌倉進止也、仍件職、先日以彼忠久令補任畢、

(中世關係史料)

三、統御國地頭職的具體內容

因此,源賴朝雖然只以東國為對象的個別國地頭職,西國的個別國地頭職本身由北条時政以下的御家人擔任,但同時也應該看作他獲得敕許在全國以某種形式統治這些各個國地頭職。那麼下一個問題在於:這個統御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例子:《吾妻鏡》文治二年3月1日條目北条時政申文

A)諸國被補惣追捕使并地頭内七ケ國分。北條殿被拝領畢。而深存公平。去比上表地頭職。

(中略)

B)(北条時政給朝廷的申文)……仍於北条時政七ヶ國地頭職者、各為令遂勒農候、可令辭止之由、所令存候也。於惣追捕使者。彼凶黨出來候之程。且爲承成敗。可令守補之由所令存知也。……(下略)

將(A)和(B)二段相比,從朝廷拜領的東西返還(上表),對應到北条時政申文的內容為「給」和「辭止」。雖然很難確定「給」的主格是否是指朝廷,但從提交給朝廷的申文中用「辭止」沒有使用謙讓的表達方式這一點來看,很難認為北条時政「返還」(上表朝廷的意思。若是如此,前面的行為是與後面的「總追捕使」的「守補」比較而說的,毫無疑問北条時政是要放棄(辭職)所賦予的地頭職,但辭去的地頭職絕對不會返還給朝廷

朝廷方面在2日、7日的回答,雖然可以理解為「辭退」「停止」,但如果沒有把握到「上表」的話,那被放棄的七國地頭職由於是「為令遂勸農」的「辭止」,所以不能認為賦予其他人,也不能認為未來七國地頭職本身永久被廢除。(其中隱含著,如果「勸農」取得成果,那麼國地頭職還有可能重新復活的意思。)那麼,至少從形式上來說,該地頭職必須被歸還(或託管),且朝廷沒有同意接受,故只能認為它最終還是回到擁有全國國地頭職統御權的源賴朝手中。

如此看來,正如《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奏請記錄所載,北条時政奏請將五畿四道「諸國」「相分賜」給「北條丸以下郎從」(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從結果「給」時政七國地頭職這一點來看,其奏請確實獲得敕許,而且朝廷也很有可能確實履行了對這些御家人補任數國的國地頭職的手續。但是無論是何種形式,這個補任都是以源賴朝的承認為前提,因此只能理解為給予源賴朝之後,再從他那裏分給御家人的意思。

(二)實際可能情形

不過我們無法確定在敕許時,朝廷和接受分賜的御家人們之間是否貫徹了上述的理解。可以認為,朝廷方面認為,最終賦予前面國地頭職的主體是朝廷,因此可以將分給北条時政等人的各國地頭職跳過賴朝返還給自己(北条時政辭止時,朝廷將此「辭退」表示歡迎,對總追捕使也提出同樣的要求,很有可能也是出於前面的認識);北条時政方面則認為,辭止這種國地頭職並返還給源賴朝,至少也要通知最終賦與的主體─朝廷並取得諒解。故北条時政就七國地頭職辭止一事向朝廷提出申文,大概也是出於這個原因吧。

而且從同年4月「諸國諸莊地頭成敗」各國全部國地頭職的職權仍掌握在「鎌倉進止」等賴朝的進止之下的事實來看,無論如何源賴朝方面從未承認將國地頭職返還給朝廷,即使朝廷方面知道這一點,也因為在敕許的前提下只能承認國地頭職而不能要求返還。

(三)小結

總而言之,依據敕許,個別國地頭職的補任和停止都屬於賴朝的進退。賴朝對國地頭統御的內容就是這樣;如同「成敗」莊鄉層級的地頭職是國地頭一樣,「成敗」國地頭的是源賴朝。無論敕許採用何種措辭,都只能認為賦與了源賴朝如此的權限。而且既然賦予了權限,那麼「鎌倉」(源賴朝)下的「諸國諸莊地頭成敗」=國地頭職的處理方式完全屬於源賴朝的意志。

源賴朝從朝廷獲得的這一權限,以成敗國地頭的形式間接獲得成敗全國莊鄉層級(包括郡)地頭的權限,換言之,源賴朝最終統治了「以向莊園公領徵收並繳納賦稅和鎮壓對幕府暴動而行使強制力為職務」的莊鄉地頭,進而一定程度地干預現有莊園公領的領有體系並大幅掌握治安警察權。

(四)當時對於「源賴朝成敗國地頭職」的概念

由此可見,源賴朝與北条時政等主要御家人圍繞國地頭職的關係,就是源賴朝成敗他們所擔任的國地頭職的關係。因此,源賴朝的權限無異於文治地頭職整體的權限。最後義江彰夫要討論當時是用怎樣的概念理解「源賴朝成敗國地頭職的關係」。

這一點無法從一次史料中找到,或者關於敕許的文章本身也只提到「於諸國庄菌下地者、關東一向可令領掌給」這樣的句子,沒有明確提到「職」。若從上述權限內容來看,將成敗「莊鄉層級地頭職」者稱為「國地頭職」、將成敗「各國守護職」者稱為「總守護職」,以此類推,成敗「國地頭職」的肯定是(日本國或六十六國)「總地頭職」。

因此,關於文治敕許記載源賴朝被補任為「日本國之總地頭職」、「日本國之……總地頭職」、「日本國地頭職」等敘述的各種史料,雖然都不是一次史料,所以史料價值存有問題,但如此記載確實表明了這種性質的權限在當時被賦予實現,應該是事實。

不過這樣解釋的話,與敘述建久元年上洛的源賴朝被補任為「諸國地頭職」意旨的各史料關聯將是另一項問題,不過這一點在研究敕許後國地頭職的沿革之後再進行研討。


五、後記

承如先前文章後記所說,「盡信書不如無書」;看完此篇文章後,對於義江彰夫的論述內容,筆者有以下幾點疑問。

(一)「似乎這些西國的國地頭職是朝廷直接授予北条時政以下御家人的,與源賴朝沒有任何關係」

此概念承自文章開頭所提及的概念─「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被任命為以五畿、山陽、山陰、南海、西海各國為對象,以幾國為集團的國地頭職」;義江彰夫在文章的後面當然有澄清:「包括西國在內的全國國地頭職及其職權,……事實上應該屬於包括自己(源賴朝)在內的自己(源賴朝)一方。」認為雖然實際上西國國地頭職的統御權限是北条時政,但名義上仍屬於鎌倉(源賴朝)一方,並提出相關史料例證。

但是那些史料僅僅敘述諸國諸莊地頭的成敗、尋沙汰仍屬於鎌倉(源賴朝)手中,並未有其他具體內容或實際例子的史料來說明或加強論述為何西國國地頭職的統御權限仍屬於源賴朝」;因此筆者認為這樣的論證連結性太過薄弱,無法輕易使人信服─至少無法說服筆者。

(二)有關「三、統御國地頭職的具體內容」的論述,問題與答案之間的連結性薄弱,導致得出的答案有點像廢話

如同標題所說,筆者不太明白作者關於「三、統御國地頭職的具體內容」的論述邏輯。

依筆者理解,義江彰夫似乎是藉由證明「北条時政將七國地頭職『辭去』並沒有還給朝廷,而是回到源賴朝手上」,所以「成敗」國地頭職的主體仍是源賴朝;據此拿來當作「源賴朝統御(成敗)國地頭職的具體內容」這個問題的答案。

首先筆者認為,僅以此例作為源賴朝「成敗」國地頭職權限的具體內容太過單薄;此例只說明了接近「廢止」的「辭止」事實─還不論此例所及範圍僅止於西國國地頭職,對於源賴朝是否有「成敗」的其他作為,例如任命等親自介入的實例,沒有更多的說明或舉例,也未見史料上源賴朝對於西國國地頭職有什麼想法,如此也會讓人無法輕易信服。當然此論可能受限於史料的稀缺,因此而未能舉出更多史料來證明。

再來依照據作者的見解,「成敗」、「尋沙汰」是指:調查後可以補任、停廢等方式管理地頭職,所以「源賴朝成敗國地頭職」的意思當然便是指:源賴朝可以調查實際情況後,對於沒有地頭的地方補任、對於已經有地頭的地方停止或廢止等方式管理旗下所屬的國地頭職。

對於問題「源賴朝對國地頭的統御(成敗)具體內容」,作者給的答案是「個別國地頭職的補任和停止」,筆者認為這不是只是將「成敗」換句話說而已嗎?好像沒有真正回答到問題。那麼作者那麼長串的論述,如此一來反而會讓讀者認為有點過於重複、冗長。

題外話,如同「一、國地頭職權限具體的內容」論述,義江彰夫舉了文治二年正月廿九日的例子來說明國地頭職權限具體的內容,但是這樣的論述似乎也可以放到《以二次史料重新驗證文治地頭職奏請、勅許内容》(原文第三章第二節)或是《從地頭實際實施狀態檢證文治敕許內容》(原文第三章第三節)也不會顯得突兀;亦即,作者在這裡舉這樣的例子等於重複論述了先前文章的論點。

(三)國地頭職的處理方式當然完全屬於源賴朝的意志

同(一)之論述,筆者看不到源賴朝對於西國國地頭職的意志展現,因此很難認同作者所說「國地頭職的處理方式完全屬於源賴朝的意志」。

最後對於義江章夫本篇的論述,筆者當然也不是沒有獲得新的觀點,例如:在「三、統御國地頭職的具體內容」的討論中,作者對於「北条時政只是『辭去』七國地頭職,並沒有還給朝廷而是回到源賴朝手上」的觀點,刷新了筆者對於這段過程的觀點。

有關北条時政上奏朝廷辭止七國地頭職的脈絡及實情,由於史料留下的紀錄不多,所以詳情仍眾說紛紜,作者提出的觀點是否符合史實仍有待論證,不過作者所提出的推測的確不無可能,筆者認為這樣的解釋還滿合理的,可說是卓見。

另外在此特別補充說明,有關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的成立 (上)》系列文章,裡面的標題均為筆者自行依照內容旨意進行分類的,並非原文上的標題。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上)》考察文治地頭職的設置範圍(下)(原文:第三章第四節)

 二 莊鄉地頭職層面

目前為止,第一層次─知行國層級的問題已經解決,再來是第二個莊鄉層級的問題,亦即:在全國範圍內,莊鄉層級的地頭是否都無一例外地設置於莊園公領之中?

(一) 文治元年126日源賴朝書狀

首先關於此問題,可以讓我們直接瞭解當時怎樣進行的奏請素材自不必說,是最一開始討探的史料──文治元年126日源賴朝書狀當中的一段話:

諸國庄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侯也

雖伊豫國侯、不論庄公可成敗地頭之輩侯也

前面底線的部分是「無論在莊園還是公領」的意思,這一點已經在最一開始的文章分析過。但是不能單從前面的表述來判斷,是否含有「所有的莊園公領」的意思。

但是,如果重新考慮前面的主張與其理由說明部分,就會得出暗示性的事實──源賴朝要求莊園公領平均尋沙汰地頭職的緣由,如同最一開始的研究明瞭的,是為了鎮壓與土民叛亂者、武士勾結的不穩定行動,並防範今後出現類似情事。另外,此一不穩定行為的意義不僅限於源義經、源行家問題,反而是作為當時的一般問題被把握的,這也在先前的文章中提過。如此一來,源賴朝方面顯然將地頭成敗的必要性作為一般治安且具有恆久性的問題來把握,並不認為只是在平家沒官領、源義經、源行家逃亡的地方臨時設置。

但是同時,若源賴朝本人奏請的理由如上所述,那麼朝廷方面若認為未來確定不會發生前面不穩定行動的地方,是可以不予承認的,因為沒有設置的依據。至少可以肯定的是,目前還沒有一個毫無缺點的「在全國所有所領設置」完美理論。

不過,即使朝廷不承認前面的事例,也沒有絕對的根據。因為不可能確切斷言未來的不穩行動。因此,無論朝廷多麼不願意同意,源賴朝方雖未主張並要求敕許立即在全國一律設置,但他有可能不會接受朝廷對於前面情事(不穩定行動)的立場。

因此源賴朝方面最終在奏請之際還是要求了至少全國莊園公領的任何地方能夠依據需要實現地區成敗的權限。在這種情況下,其主張若是依照前面的邏輯,在必要性問題上,留有不得不依靠實力來處理的部分,而雙方都保有解釋的餘地。

(二) 在所有莊園公領實現成敗的形式

上述內容的奏請在敕許中是以何種形式實現的呢?

毋庸置疑,這一點雖然不能從講述敕許的史料中直接導出,但從實施實態相關的史料中能看出接近一定程度的內容。因此,第一個引人注目的史料是前述文治二年622日源賴朝書狀中的一段話:

謀叛人居住國、凶徒之所帶跡、所令補地頭侯也、

前面的敘述是在敕許後,源賴朝補任地頭的地方,這裡存在以下兩點問題。第一,關於如何理解地頭補任的場所;第二,上面提到的內容僅限於「補任」這一點。以下分別探討。

1.  關於如何理解地頭補任場所

1)一般理解

這裡看到,源賴朝補任地頭的場所就是「謀叛人居住國、凶徒之所帶跡」,看起來並不是所有的莊園公領都包含其中。正如已經看到的,奏請的理由是為防止與土民和叛亂者、武士的勾結的不穩定行動,也就是說這一點是在奏請意圖的框架內進行的。

但是補任的結果是否完全符合奏請的意圖仍有待討論,因為前面的一段話「所帶跡、所令補地頭候也」,往往讓人認為,能夠補任地頭職的地方只侷限於謀叛人、兇徒所在的領土。

2)義江彰夫的理解

對於以上一般的看法,義江彰夫認為,首先前面的句子只是籠統地敘述了把地頭補任到什麼地方的事實,並沒有說明賦予源賴朝可以將地頭補任到什麼地方的權限。

若不同意上述第一點,還有第二點理由:成為補任對象的場所是「謀叛人居住國、凶徒之所帶跡」,只要包含「居住國,就不限於跡地。更何況,「謀叛人」和「凶徒」不可能有明確區分的標準,因此實際上不僅有「謀叛人」、「凶徒」被追捕的「所帶跡」,光是他們的存在就有足以補任的理由。

更進一步來說,對於叛亂者、兇徒「居住」的事實認定,並沒有提到要遵從朝廷判斷的意思,當時其他史料也未顯示有進行這樣的程序。也就是說,就連承認當事人「居住」的事實,實際上也取決於源賴朝方面的判斷。那麼,從敘述補任結果的前面史料中來看,他也未必只針對叛亂者和兇徒帶跡進行補任。

3)具體例子:《吾妻鏡》文治二年108日條目附錄之太政官符

為瞭解補任具體的情況,義江彰夫舉了《吾妻鏡》文治二年108日條目附錄之太政官符內容,先來看看是怎樣的內容:

關於前面文書的性質已經敘述過故不再重複,在這裡將重點放在討論地頭補任的地方。首先回答可能預想到的疑問:對於底線(a)部分的記述,以往認為地頭補任的場所僅限於「平家沒官領」,但是我認為沒有根據可以斷言「其跡」在嚴密意義上是指平家沒官領(我認為這與「平家實際統治的地方」一樣是模糊的概念)。

除此之外,(a)所指的補任行為是只針對設置於「其跡」的地頭,並不是說原本源賴朝的補任行為只針對(a)這樣的情況進行。而這一點在前面提到的621日源賴朝書狀中已經確認,補任的場所並不限於平家沒官領,而是如同該書狀所述更一般的「謀叛人居住國、凶徒之所帶跡」

記住此觀念再來關注(b)、(d)部分,就可明瞭事實──在沒有叛亂分子所在(「非指謀叛跡」)或「現在謀叛人跡」以外的地方也存在地頭。而且正如已經提過的,從(c)和(d)的記述來看,絲毫沒有意識到補任本身是非法的,此時也只是「停止」(限制)他們的「非法濫妨」、「糸奇」而已。那麼這種地頭顯然也是在敕許後補任的,如此一來,上述的「謀叛人」、「凶徒」現在「居住」或被追捕的地方(跡地),可以肯定就是「指謀叛跡」、「現在謀叛人跡」,由此可知,地頭的補任實際上已經擴大到「現在謀叛人跡」以外的地方,亦即叛亂人有可能存在的地方,而且這是獲得朝廷認可的。

雖然前面的事實是針對(a)提到的「其跡」問題,但不可能只允許在平氏跡中可能出現謀反人的地方才能補任地頭,而其他情況(例如追捕源義經、源行家等)未獲允許補任地頭。

結果據此明瞭,在621日的書狀中,源賴朝所說的內容實際上包含了對可能發生叛亂、兇徒的地方進行補任,可以這樣理解沒有問題。所以源賴朝對地頭的補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延伸到可能發生叛亂、兇徒的地方,至此可以看出奏請的意圖事實上獲得的認可。

(如後所述,奏請以前,源賴朝在東國的補任並非各地統一一致,而是每當叛變、兇徒發生的時候就對其所在地進行補任的形式。若是如此,不太可能在奏請時提出超出此範圍的要求,即使有這樣的想法,也不太可能實施實現。

2.  是否僅限於「令補」(補任)?

第二個問題是,621日源賴朝在其書狀中只提到「補令」即補任這點。

補任是源賴朝方獲得對地頭職的權限之一,但並不是全部的權限(但並非唯一的權限),其(整體)權限整體包括「成敗」、「尋沙汰」─亦即除補任(停廢)之外,還有安堵、平時職務的統御等其他職權。因此,即使補任的場所僅限於叛亂者、兇徒居住地及其潛在的地方,但成敗的場所並不限於前述地點。那麼,是否能更具體地掌握這點?

這一點可以藉由《從地頭實際實施狀態檢證文治敕許內容》文章中關於成敗、尋沙汰實際實施情況的驗證結果來得到印證。亦即如同在大隅國禰寢院的事例中確認的,源賴朝方以接近本領安緒的形式掌握既有的地頭職;再以建久八年大隅國圖田帳為線索,源賴朝方─包含這個例子─對所有未經源賴朝方補任的地頭(即既存所有地頭)也根據敕許建立了「尋沙汰」「成敗」的權限。

由上可見,除了上述的補任以外,對於已經存在卻未經源賴朝任命的地頭,則根據其所在地予予以安堵(或廢除、停職),即使(如果)沒有,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平時也能統御該職務。在奏請時,地頭成敗的問題雖然以防止土民、叛亂者、武士的不穩定行動的形式被提及,但這並不代表已經存在地頭的居住地裡如果沒有前面的問題,就不能將其納入成敗對象。考慮到奏請包括防患未然的問題,如果不以叛亂者、兇徒所在地為理由作為新的補任也是很困難的(很難進行新的補任),對於已經存在的地頭,認為只要進行前面的奏請,自然會納入成敗之中。基本上,「尋沙汰」是將既存地頭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概念,而這也正是源賴朝在奏請中所要求的。

(三) 小結

綜上所述,奏請時源賴朝要求地頭成敗的地方是:對於新補任的情況是叛亂者、兇徒居住跡的地方以及可能發生的地方;除此之外既有的地頭則根據其所在地,即使不能安堵,也要通過統御平常的職務等某種形式掌握;可以說原則上大致獲得敕許。也就是說,撇除掌握方法不談,當時諸國各地存在的地頭都要就地(雖然不是所有的莊園公領都有地頭)納入源賴朝、幕府的成敗之下。

根據以上的研究可知,之前看到的文治二年43日源賴朝下文中的「諸國庄園地頭成敗之條、鎌倉進止也」的語句,言外之意包含了以前面所述爲成敗對象的場所特徵。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上)》考察文治地頭職的設置範圍(上)(原文:第三章第四節)

 

截至目前為止,已經以《玉葉》1128日奏請紀錄和126日源賴朝書信這兩個原史料為中心進行研究,並且透過其他史料以及實際實施狀態驗證義江彰夫研究的結果,但是對於文治地頭職還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問題沒有討論到,也就是──源賴朝獲得敕許能夠在哪個區域範圍實施成敗、尋沙汰文治地頭職?

如果不考慮此問題,那麼就無法真實還原文治奏請及敕許的問題。但是前面的地區範圍問題,如果只根據二份原史料進行研討,恐怕能獲得的資訊有限。因此如果結合敕許後與實際情況相關的史料,就可以進行相對應的考察。以下針對此問題展開討論。

義江彰夫認為,嚴格來說,地頭成敗的地區範圍問題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一、國地頭職層面:全國、西國、東國等知行國層級的地區範圍問題;

二、莊鄉地頭職層面:在知行國內,是該地區內所有的莊園公領都無一例外地設置,還是僅限於特定性質的所領問題。

下面按照這個區別,分別對奏請和敕許之間是否存在差距進行考察。

一、 國地頭職層面

文治敕許的地頭設置範圍是以全國為對象的理解,是一直以來最普遍被認可的通說。然而,對此通論提出根本性批評的是石母田正

(一) 石母田正見解

石母田正根據地頭職奏請、敕許的相關史料,認為表示設置地區的「諸國」一詞並不一定意指「全國」;在傳達北条時政奏請的一手史料《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條目上明確記載了「相分賜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諸國」等內容,因此主張「作為應該設置守護地頭的知行國而奏請的諸國是『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諸國』,這一點毋庸置疑。」,「正確來說,源賴朝拜領了除東海、東山、北陸諸國之外的西國三十六個國『諸國地頭職』。」

對於前面石母田正的見解,義江彰夫同意「諸國」不一定是指「全國」這點,但是關於《玉葉》紀錄的解釋仍有疑問。如同石井進先生所指,該紀錄雖是一手史料,但北条時政進行奏請時,九條兼實本人並沒有在場,九條兼實在其日記中承認記述是僅憑傳聞,故不能說正確傳達了奏請的全貌。

那麼要如何解釋《玉葉》奏請的紀錄才能還原真實呢?在討論之前,義江彰夫在此提及同一時期另一位日本學者──友田吉之助的公開見解。

(二) 友田吉之助的見解

友田吉之助在《關於文治元年守護地頭設置的再討論》中,主要以設置地域範圍的研究為課題;在《吾妻鏡》文治五年126日條目以及寶治二年25日條目*中,幕府對奧羽、出羽國實現「下地管領」「知行」的時間是文治六年(建久元年),因此兩國設置地頭的時間點至少是在文治六年(建久元年)(含)以後,故僅憑這點證明文治元年「全國設置說存在錯誤」。

文治元年《吾妻鏡》文治二年622日條目中寫到:「為搜求行家、義經隱居所、於畿内近國、被補守護地頭」的敘述,同一天採錄的源賴朝書信表示「為了天下清清,院宣,糺可以斷絕非道,並且可以停止武士濫行的國家」舉出了山城國以下三十七個知行國和御中納言沙汰的鎮西九國合起來,總共以四十六個知行國為對象設置。

他主張:「比起《玉葉》對『五畿四道』的描述,以原資料為依據的《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的四十六國記載可信度更高」,因此認為「文治元年守護、地頭補任的奏請範圍限定於西日本四十六個知行國是沒錯的」,而且「源賴朝之所以在補任守護、地頭的奏請中排除東國,不僅是因爲實力支配,還有他本人也認爲存在以仁王令旨作為公法的依據」等。

對此論據,義江彰夫分別提出三個問題點進行探討:在奧州二國設置是在建久元年以後、將奏請範圍視為西國四十六國、東國設置(地頭)的朝廷官方正式(公的)依據為以仁王令旨。

P.S.《吾妻鏡》文治五年126日條目:

《吾妻鏡》寶治二年25日條目:

1.  奧州二國地頭的設置是在建久元年以後

友田吉之助根據《吾妻鏡》文治五年126日和寶治二年25日條目如上所述的記載,認為奧州二國地頭的設置是在文治六年(建久元年)以後。但是,字面上看到的「下地管領」「知行」等詞語,為什麼能成為設立地頭職的根據,並不是顯而易見的事。

確實,如上所述,《吾妻鏡》文治元年1221日條目中的「下地領掌」推測為文治敕許宣旨當中的句子,但是不能確定這是只以「地頭職」為對象敕許的語句,反而有可能是對應包含「總追捕使」、「兵糧米」等在內整體敕許的語句。無論前述的「下地領掌」在建久元年獲得什麼權限,但只要考慮到地頭職在建久元年之前就已設置,那二者也不相矛盾。(亦即:無論前述的「下地領掌」在建久元年獲得什麼權限,但也不一定與在建久元年之前已經設置地頭職的事實相矛盾。)

這不單純是推測而已,又如在《吾妻鏡》文治五年101日條目中有一句話:

於多賀國府、郡鄉庄園所務支、條被仰含地頭等、……

由此可見,在建久元年的宣旨以前,源賴朝可以統治陸奧國莊園公領的地頭事務。當然,毫無疑問這是「尋沙汰」和「成敗」的一環。顯然,授予源賴朝地頭職敕許的權限在建久元年以前就已經在奧州行使。那麼,雖然這種權限授予的時間成為問題──無法確定是在文治元年敕許以後到建久元年之間哪一可能的時間點(不能認為在此期間敕許的範圍會擴大),但至少權限本身是根據文治元年敕許建立的(但實際上在奧州藤原氏統治健在時期無法具體化)。

2.  奏請範圍為西國四十六國

第二個問題是,是否能依據《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記載,將奏請範圍限定為西國四十六國?

1)友田吉之助論點之缺陷

《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的敘述,編者僅引用同一日的一手史料源賴朝書狀為基礎進行敘述寫作;義江彰夫在先前文章指出《吾妻鏡》的編者沒有正確理解該書狀,很多部分是以錯誤的認識為基礎進行記述。再者,關於該「為捜尋求行家義經隱居所、於畿内近國、被補守護地頭」的「畿內近國,也已經找不到明確根據的史料可以證明這是史實。因此,義江彰夫並不認同友田吉之助將「該日條目的敘述」和「收錄的源賴朝書狀」的價值等同視之,並作為「西國四十六國等同畿內近國」的根據。

即使撇開前面的論點,正如安田元久分析文治元年126日源賴朝書狀時所指出的:西國四十六個知行國所包含的「九國「四國也不在「近國的概念範圍之內。

《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條目對於此問題的敘述沒有正確傳達作為一次史料的書狀內容,而且僅根據書狀敘述而作成,若像友田吉之助一樣將其作為地頭設置範圍的史料之一來處理是不正確的。

2)重新探討《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收錄之源賴朝書狀中關於地頭設置範圍的理解

僅憑書狀,是否能達到像友田吉之助一樣的理解呢?讓我們重新檢視。

書狀中,首先說明後白河法皇要求包括九國在內的西國四十六國下達停止武士濫行意旨的院宣,與此相關,表示伊勢國設置地頭(a)和前面院宣有必要的理由(b)之後,接著:


    P.S白話翻譯(詳見《文治敕許史料介紹》):

正如石母田先生所指,前面複雜的敘述,很有可能是(c)、(e)接受(a),(d)接受(b)的結構,涉及地頭設置範圍的是(e)部分,其與涉及「停止四十六國武士濫行的院宣問題」有直接關係的(b)、(d)相比來說,相對獨立;因此(e)項所指的地頭設置範圍無需在四十六國的框架內考慮。

然而,即使認為這裡(a)、(c)、(d)提出的問題與(b)、(d)一樣僅限於前面的四十六個國內,也無法從中得出確定的設置範圍。因為(c)(3)和(e)等是書狀中針對「要求四十六國武士停止濫行的院宣」所提出的提案,雖然可以理解為書狀的一部分,但(c)(1)和(2)不是提案和主張,而是對於(c)(3)和(e)這樣的個別事例所表示的一般性前提,所以沒有理由將(1)、(2)限制在四十六國的框架內。*因此,以書狀(c)(1)部分的記述作為「地頭設置的範圍限定在西國四十六國」的依據,顯然存在疑問。

(編按:不能僅僅因為(a)、(c)、(d)的問題出現在四十六國內,就據此確定地頭職的設置範圍。而(c)(3)和(e)是針對特定問題(武士濫行)的具體建議,(1)、(2)則是適用於所有個別問題的普遍原則,因此不應被限制在四十六國的範圍內。)

那麼,要更進一步確定前面的理解是否正確就成了問題。但是關於這一點,我想在討論友田先生另一個有關東國設置地頭的朝廷官方正式(公的)根據的見解時再加以考慮。

3.  朝廷敕許東國設置地頭的官方正式(公的)依據為以仁王令旨

在文治元年敕許之前,東國事實上由源賴朝進行地頭補任是確實的,但這裡的問題是:它的內容是否可以與文治敕許同等程度比較?

如果只把「地頭補任」當作問題的話,正如後面會提到的,早在文治元年之前相當長的時間開始,莊園領主和國司就獨自進行地頭補任,因此絕不能僅憑源賴朝補任地頭的事實,就將「地頭設置」作為朝廷敕許、成為國家制度一部分的存在根據。

這樣看來,關於東國地頭的設置,友田吉之助的見解─「以源賴朝主觀的立場為出發點,主張令旨是朝廷正式承認的依據」,即使撇除「賴朝的主觀立場」,也必須將問題換成「是否可理解為朝廷自身予以公認」。因為如果不是這樣,即使實際上透過實力補任地頭,卻不被政府正式承認此行為,那就不能將東國排除在「朝廷公認(正式承認)地頭職成敗權的文治敕許」設置範圍之外。

那麼,治承四年的以仁王令旨是否能夠作為朝廷正式承認地頭職的設置呢?友田吉之助自己也說過「客觀上,以仁王的令旨不是朝廷公認(正式承認)的」,從當時種種的條件來看,無論怎麼看都必須承認這一點。若是如此,如果「東國地頭的設置未獲朝廷公認」的狀態一直持續到文治元年地頭職奏請的時期,是不可能直接導出源賴朝「自己認為以仁王的令旨為公法根據的存在」「奏請守護、地頭補任時將東國排除在外」。

那麼,朝廷是什麼時候公認東國設置地頭的。關於這一點,將在下一點考慮。

4.  小結

總結以上討論如下:

 

(三) 奏請、敕許的知行國範圍究竟為何?

由上述可知,西國三十七國、四十六國二說都失去了論證根據。但相反的,能否斷言前面二說完全沒有根據?若是如此,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奏請、敕許的地區範圍?

1.  線索1:《吾妻鏡》文治二年621日收錄的源賴朝書狀

前面已經說過,書狀中關於設置地區的記述──「几不限伊勢國、謀叛人居住國、凶徒之所帶跡、所令補地頭候也」不一定代表西國四十六國的意思。那是否能更進一步斷言上述地區不等於四十六國?

值得關注的是,書狀中具體記述四十六國武士濫行的部分時,將四十六國稱為「彼国,僅接著(c)(1)部分卻沒有使用任何「彼国」或類似的表述。

如果(c)(1)提到的區域是指四十六國,那既然前面已經將四十六國稱為「彼国,但為何後面又非要改口說成「謀叛人居住國、凶徒之所帶跡」呢?因此,「謀叛人居住國、凶徒之所帶跡」不能看作是指四十六國本身。

2.  設置地區實際上到底是指哪裡?

目前看來,要麼是在四十六國範圍內、要麼涵蓋範圍更廣。

首先是否可以理解為:在四十六國的範圍內,「不限伊勢國可以任意在「謀叛人居住國、凶徒之所帶跡」補任地頭。但是如果這樣想的話,只能認為,在四十六國以外有叛亂者和兇徒們的地方,也不能補任地頭;即使可以,至少也不是朝廷官方正式承認的設置(即根據敕許設置的)。如果是這樣,那麼在四十六國以外─即東國地頭的設置,由於沒有得到朝廷公認,所以他們不能公開追捕叛亂者。但是,很難想像當時朝廷和源賴朝方面達成這樣的協議。因此,以朝廷公認為基礎的地頭設置範圍,不可能理解為前面的西國四十六國範圍內,只能認為涵蓋範圍至少比四十六國更廣。

綜上所述可以肯定的是,文治元年敕許時,朝廷正式承認的地頭設置範圍並不侷限於西國四十六國內。但是不能僅憑這點就此斷言以上結論,因為還有一種可能是:東國地頭的設置可能是在以仁王令旨之後、文治敕許以前由朝廷獨自敕許,那麼文治元年敕許地頭的範圍自然可以看作包含了西國四十六國和東國。

3.  壽永二年閏十月宣旨

不過這項推測合理嗎?關於這一點,以前作為有力依據的是壽永二年閏十月宣旨。如果從涉及該宣旨的史料中找出相當於宣旨內容的部分,就如上橫手雅敬先生指出的部分是:

東海東山諸國年貢、神社佛寺並王臣家領庄園、如元可随領家、有不服之輩者、触賴朝、可致沙汰、

佐藤進一先生指出,這份宣旨命令東海東山諸國莊園公領歸屬本所,至少具有一定程度的「採取沙汰追討不服者的理論形式,使東海、東山諸國隸屬於源賴朝,並賦予其指揮權限……」的意義;因此作為事實問題,在源賴朝對「不服之輩」施加「沙汰」的方式行使指揮權時,可以充分的認為是透過「在該所領設置地頭」的方式來實現。

但是,這終究只是事實問題,雖然朝廷不太可能禁止設置地頭,但此時是否向朝廷奏請設置地頭,並於壽永二年閏十月宣旨中敕許是另一項問題。

首先,在前面宣旨的文句中,找不到任何直接表示「地頭設置」的字詞。但是,如果奏請要求設置地頭,敕許的宣旨中有可能將其當作不言自明的前提而沒有出現相關文字,只記錄透過設置地頭的方式認可的權限內容,因此前面這一點不能成為決定性的理由。

前面的宣旨是根據源賴朝的奏請所發表的,而且奏請的內容可以從《玉葉》壽永二年間的1013日條目大概推斷出來。即:

抑東海東山北陸三道之庄園國領、如本可領知之由、可被宣下之旨、賴朝申請、

根據以上內容,首先可以說其內容與下達宣旨的內容相同。宣旨之所以漏掉北陸,是因為給了源義仲;而宣旨「有不服之輩」之後的部分,確實在壽永二年10月13日《玉葉》的傳聞記事中沒有提到,但是難以認為當初源賴朝奏請時,只主張「如本可領知」,而沒有提及這一部分。(我認為《玉葉》中沒有記載是因為傳聞或其他理由漏掉的。)

若是如此,就可以明確地說,宣旨幾乎原封不動地承認奏請的內容並寫出來,進而可以推定,奏請時並沒有提出「地頭設置的公認」形式的問題。這與文治元年地頭職奏請時源賴朝公然向朝廷主張「但於今者、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候也」相比,差異非常明顯。

那麼,除了壽永二年10月宣旨外,從源賴朝舉兵到文治元年地頭職奏請之間,是否還可以找出「由源賴朝方面直接向朝廷奏請『以東國為範圍設置地頭職』並得到敕許」的事實呢?當然,很難找到史料上能直接說明這一點的素材,但我們可以透過研究「源賴朝方面在文治地頭職奏請時對地頭職有怎樣的認識」,來推定是否可能。

4.  文治元年126日的源賴朝書狀

因此,讓我們再次回到文治元年126日的源賴朝書狀。如前所述,此書狀是最準確、具體地傳達源賴朝設置文治地頭職意圖的原史料。此外在《重新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上)、(下)》中考察書狀整體上包含了與地頭職相關的前史事實,同時暗示了奏請在諸國地頭職的必然性。

但值得關注的是,書狀在敘述前史的部分(上述文章內所說的BC部分)中,雖然提到了派遣二位使者以及朝廷任命源義經、源行家為九國、四國地頭職,但完全沒有朝廷補任東國地頭職(即敕許)的記錄。正如上述文章討論後我們理解到,以在九國、四國的地頭職補任(C)為直接契機而提出在各國地頭職奏請的正當性根據是,本來朝廷透過派遣二位使者(B)的形式賦予了源賴朝鎮壓暴亂的權限。

若是如此,源賴朝在主張各國地頭職奏請正當性方面,與地頭職敕許相比受到更多限制;換言之,唯一引用的事例是沒有任何職務的兩位使者接受院宣並被派去鎮壓武士暴亂的事例。而且,諸國地頭職奏請的契機是為對抗源義經、源行家被授予九國、四國地頭職。

因此,如果已經對東國地頭職設置問題本身頒發敕許,那麼無論怎樣限定在東國,在文治元年的奏請中,該問題至少應該作爲要求諸國地頭職補任的正當性根據之一被提及。也就是說,既然源賴朝在書狀中完全沒有提及此事,那麼無論事實上東國地頭如何進行設置,必須得說至少從向朝廷奏請敕許的意義上來看,在文治元年11月奏請之前並沒有獲得公認存在的記錄。

5.  小結

由此可知,可以肯定的是文治元年奏請之前,沒有任何以東國為對象地頭職成敗的奏請和敕許。從文治二年621日源賴朝書狀的研究來看,文治元年敕許時,敕許的地頭成敗範圍超過西國四十六個國,因此可以推定文治元年敕許的範圍至少除了西國四十六國以外,還包括東國十五國。

也就是說,這個範圍是指除了隱岐、壹岐、對馬三國和陸奧、出羽二國之外的日本全國;前面三座島一般認為實際上已經包含在敕許範圍之內,後者二國也如上所述,至少被敕許賦予成敗的權限,因此推測最終日本全境都在敕許範圍之內。

(四) 如何解釋與《玉葉》奏請記錄的差異?

1.  新的問題

如果成敗的範圍推測如上,那麼與《玉葉》奏請記錄的關係就出現了新的疑問:亦即,為什麼《玉葉》只記載「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諸國」?

如上所述,不能斷定《玉葉》奏請記事正確地傳達了奏請全貌的記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在「北條丸以下郎從等,相分賜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諸國」一文中,關於「相分賜」的對象「諸國」,實際上是包含除了五畿四道以外的知行國在內的全國,很難認為是在傳聞的過程中遺漏的。雖說是傳聞,但全國成為「相分賜」知行國的事實和「五畿四道」的表現之間差距太大,因此很難認爲是在傳聞的過程中傳遞信息的人或是被作者九條兼實誤解。然而從剛才的檢討來看,很難改變地頭職敕許的範圍是全國的結論,那麼到底該如何思考這個問題?

2.  義江彰夫的看法

在此值得關注的是,奏請記錄中五畿四道只是作為「北條丸以下郎從等」「相分賜」的「諸國」的記載;也就是說,北条時政以下的主要御家人在源賴朝的批准下,從朝廷獲賜由數個知行國組成的國地頭職形態是在五畿四道,而這個區域不一定就是地頭職勅許的全部範圍。而奏請、敕許的區域範圍實際上應該視為日本全境,這樣的理解是肯定的。

那麼,除了前面的五畿四道之外,其他以東國為中心的東山(東海、北陸)諸國反而沒有採取在五畿四道的作法(即將數個知行國分給主要御家人的國地頭職形式),而是以不同的形式實現了地頭職敕許。而這個不同的形式是什麼?

可以想到的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御家人不以朝廷助理的形式介入,而是採取源賴朝一身獨攬拜領各國地頭職的形式直接對各國莊園公領的地頭職進行尋沙汰、成敗。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斷言在其他各國層級裡確實沒有像西國的國地頭職那樣的人存在。但至少這些並不是由朝廷任命的國地頭職;如果有任命這樣的國地頭職,只能看作是由源賴朝統一拜領的形式。

3.  小結

綜上所述,關於《玉葉》奏請記錄中產生的疑點,「五畿四道」的地頭職敕許是在源賴朝的承認之下,朝廷分賜各國地頭職給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東國其他三道則以源賴朝獨佔拜領各國國地頭職的形式實現;這樣理解的話就沒有矛盾了。

東國三道根據壽永二年閏十月宣旨,朝廷認可源賴朝、源義仲一方於該區域行使一定行政權,而沒有像西國五畿四道一樣採取由朝廷補任、與國衙相關的國地頭職形式。

從這樣的背景來看,敕許的實現方法如前所述存在地區上的差異是可以說服人的。(另外,嚴格來說,前面的論點只是判明奏請之際地區性的區別,從朝廷賦予北条時政七國地頭職的事實、以及沒有跡象顯示將御家人補任為三道的國地頭職來看,可以說前面的奏請在敕許下獲得實現。)

  後記

對於義江彰夫最後結合考察結果文治敕許地頭的範圍為日本全國範圍與《玉葉》紀錄僅記載「五畿、山陰、山陽、南海、西海諸國」等五畿四道後,得出地頭在不同地區以不同的形式實行:在東國的各國莊園公領的地頭職由源賴朝一手掌握,直接進行尋沙汰、成敗;在西國的個別國地頭職則由朝廷分賜給北条時政以下的御家人。如此才能既符合史實紀錄,又能符合考察推論的結果。

對於此結論,筆者承認這已算是融會貫通、左右逢源、幾近完美的理論,但不能說沒有任何缺點。尤其對於東國方面採取的成敗國地頭職形式─「由源賴朝一身獨攬拜領各國地頭職」,作者沒有說明東國方面國地頭職具體的成敗情況,如:統一拜領的具體方式為何?也未提出任何相關史料例子佐證,不免在人心中留下些許疑問未解。彷彿對於一個問題提出答案之後,這個答案的正確性未受其他方式檢驗

或許東國方面國地頭職成敗的形式不是本篇文章的重點,但若不稍微說明或舉證,那麼此結論的可信度會稍微薄弱,甚至難以令人信服這個觀點。也或許可能是筆者見識淺薄,尚未讀到那些史料也說不定;若是如此,筆者認為作者應該在同篇文章舉證較好即使只有一個例子,但作者也沒有提及任何相關史料的語句如前述、如後述等等,實屬可惜。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在地領主與地頭職的關係(上)──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

  在上一篇文章中,藉由史料我們了解文治奏請以前、內亂時期地頭職的實際狀況,接下來本文將進入研究的主題── 一、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 二、為何在內亂時期地頭職急速普及? 三、為什麼他們經常試圖與武家棟樑結合? 白話來說,本文研究的重點在於內亂時期在地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