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令的先驅──文永四年追加法

一、前言

文永五年(1268)正月1日,蒙古使者潘阜持國書抵達大宰府,閏正月5日第一封蒙古發過來的國書被送到鎌倉;這一封國書猶如掉進池塘的一顆石頭,在日本國內引發一陣波瀾騷動。但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這封國書,是要把眼光往前拉回蒙古國書抵達日本的前一年,幕府在評定會議中訂定了二條有關土地買賣和轉讓的重要法令;這二條「追加法令」*被記錄在《關東評定事書》文永四年(1267年)1226日的條目中,目前我們看到的文書是來自「六波羅御教書」由北条時輔方面出具的文書。

P.S.在《御成敗式目》以後幕府所訂定的法令,稱為「追加法令」。

二、條文內容

(一)原文

「条 文永四年十二月廿六日評定

一 以所領入質券令売買事

右、御家人等、以所領或入質券、或令売買之条、為佗傺之基歟。自今以後、不論御恩・私領、一向停止沽却并入流之儀、可令弁償本物也。但非御家人之輩事、被載延応制之間不及子細歟。

一 以所領和与他人事

右、閣子孫、譲他人之条、結構之趣、甚非正義、不謂御恩・私領、向後可被召彼和与之地也。但以一族并傍輩子息、年来令収養者、非制之限焉。

   陸奥守殿

   相模式部大夫殿」

(二)翻譯

「一、領地抵押、買賣規定:

御家人們將領地作為抵押或是買賣是導致貧困的根本原因。從今以後,不論御恩的領地或是私領地,一律停止抵押或出售土地,而且透過歸還「本物」(即「貸款」)即可以收回抵押品。但是,對於非御家人(領地抵押或買賣)事,由於「延應制」*中已有規定,故不受理異議。

一、    贈與領地給他人規定:

把領地贈送給別人而非自己子孫的目的意圖是非常不正義的事。從今以後可以沒收贈與他人之地─不論是御恩的領地或是私領地。但是,對於家族成員、旁系的子女以及收養多年者,則不在此限。」

附註:

第一條的「延應制」應是指「新編追加」145的延應二年(1240年)425日規定的「庶民不可買賣領地」一事。它禁止「庶民」、「武士以上但非御家人者」、「山僧」與御家人的領地有任何關係。

(三)探討

1.法令重點

雖然對原文進行了翻譯,但是大家或許還是對法條的真正意思沒那麼明瞭,因此先來說明一下。首先第一條有幾個重點:

(1) 從今以後,一律禁止抵押或出售土地。

(2) 如果償還貸款(「本物」),那麼就可以收回抵押或出售的財產,這裡的「財產」應當是指「土地」。而這條亦即意味著免除利息的償還。

(3) 當然以上規定適用的對象限定於「御家人」,非「御家人」不在此限。

第二條的重點在於:

禁止土地無償轉讓給與自己無血緣關係的人,而且違反規定的話可以沒收土地。

雖然沒有明說這條規定的適用對象是誰,但從條文內容中的「不論是御恩的領地或是私領地」可推測此條應當也是限定於「御家人」,因為非御家人不會從幕府那裡獲得御恩的土地。

2.與《御成敗式目》條文之競合

有關土地買賣的問題,幕府於貞永元年(1232年)訂定的《御成敗式目》中即有相關規定:

「第48禁止買賣領地之事宜

『御家人』將從祖先世世代代累積獲得支配管理的領地(「私領」)變賣,這是沒有問題的,然而若是自幕府將軍授予獲得的土地,作為恩賞則禁止買賣,如違反此規定者,無論買方還是賣方都要處罰。」

由此可見,《御成敗式目》將「御家人」的土地買賣給予部分許可,其區分合法與非法的標準端看交易標的是「恩領」還是「私領」。但上述「追加法」的第一條卻規定無論「恩領」或是「私領」之交易一概予以禁止,顯然牴觸《御成敗式目》。此次「追加法」適用的範圍較《御成敗式目》更為擴大,想必幕府受到必須極力遏止土地交易的壓力,至於是受到什麼壓力,待後面詳述。

3.德政令之先驅

先不論以上「追加法」的內容如何,但這二條法令的出現可謂目前所知幕府法中最早出現有關御家人間所領移動及借貸關係契約廢除的法令,比之後出現、廣為人知的《永仁德政令》早出現了30年,因此可謂「德政令」之先驅。

所謂「德政」,源自於古代的天人思想;當時的民眾認為發生天災或瘟疫是因為當政者的失德,因此執政當局實施救濟貧民的政策或宗教神事活動(儀式執行及其財源所在地的保障)、訴訟處理等救濟措施(仁政)以消弭失德,也被稱爲「新制」。

「德政令」在日本中世則特指當局制訂限制或禁止土地變更(交易、轉讓等)、要求債權人或金融業者等放棄債權(免除債務)等方面的法令規定;其主要目的在於透過無償返還已出售、抵押的土地、順利處理所領及債券債務相關的訴訟(雜訴)等,以恢復舊體制。一般認為,永仁五年(1297年)的《永仁的德政令》是幕府正式第一次發布的德政令。

4.與後面的「永仁德政令」有什麼不同呢?

雖然文永四年的「追加法」的宗旨是徹底的,但法令規定的對象終究是「御家人」,似乎沒有規範到「御家人」所領向「非御家人」移動的狀況。

另一方面是可以藉由「本物的賠償」使債務契約解除;與《永仁德政令》相比,這次的追加法相較溫和,只有「利息」的部分成爲被免除的標的。以「德政令」的觀點來看稱不上完整,仍有不足之處。有關《永仁德政令》的內容,由於偏離本篇主題,故留待筆者之後另篇討論。

三、立法目的

(一)時空背景

那麼回過頭來討論,為什麼當時幕府要突然發布這二條追加法令呢?這必須從當時的時空背景來看。

 1.御家人經濟窮困

其實追加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的說了原因:「御家人們將領地作為抵押或是買賣是導致貧困的根本原因。」

在當時,御家人因為種種原因不得不將先祖誓死奮鬥獲得的土地抵押或賣給其他人,導致社會上逐漸出現「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現象;不論是「御家人之間」還是「御家人與非御家人之間」都出現了兩極化的現象。至於是什麼原因導致御家人被迫將土地抵押或賣給其他人呢?接下來說明。

2.貨幣經濟的滲透──宋錢的流入

自日本列島上首次出現一個真正的國家(以「日本」為國號),亦即通常被稱為「律令國家」的古代國家,便是以「水田」作為國家制度的基礎(除了北海道、沖繩、東北北部之外),也就是說它在制度上是以對土地的課稅來支撐國家的經濟。

而中世鎌倉時期自然也承襲自古代的制度,仍然以「土地」為本位,因為沒有什麼強烈的外在因素迫使當時社會要改變原本的生活模式,此乃古今皆是的人性;不過這個狀況到了12世紀中葉開始中國宋朝的錢幣流入日本後開始慢慢改變日本的社會。

隨著日宋貿易往來日漸熱絡,宋錢逐漸流入日本市場,日本的經濟體制逐漸產生變化,尤其民眾的日常生活來說最有感。

由於中文世界對於日本中世人民真實的生活情況如何,並沒有太多資訊可供參考,因此以下為筆者在翻閱查詢相關書籍*後,拼湊、想像當時(12世紀後半到14世紀)一般民眾的經濟生活模式。

當時日本的納稅制度仍是沿襲律令時代,以「水田」作為賦課稅務的單位,徵收年貢、公事等租稅,而其中年貢就是以米、絹、布或鐵、鹽實物為主(但是以「水田」為基礎單位,例如:水田一町需繳納絹二匹、田地一町反徵五兩的鐵等)。也就是說,在宋錢流入日本以前,人們利用生產出來的作物(米、絹、布或鐵、鹽等)除用作上繳納稅以外,其他則以這些實物交易獲取其他無法自給的日常必需品,例如:稻米5升可以換布二匹;簡言之,市場交易中衡量物品的價值單位是以「水田」為基準,即所謂的「土地本位制」

但是當貨幣進入市場以後,除了繳稅仍是以實物外,其他日常所需物品則必須藉由賣掉作物以獲得錢幣,再使用錢幣購買無法自給的必需品。當然到了貨幣流通興盛的後期,租稅的徵收也漸漸改為徵收錢幣的方式(年貢代金化)。

而且因為日宋貿易熱絡導致舶來商品在日本市場中快速充斥,獲得日本社會青睞因而買氣刺激、需求大增,但是要用來買這些東西的錢,人們只能藉由土地上生產出來的作物或是甚至販賣土地來換取錢幣,而這些「土地」和「作物」的生產量原則上都沒有改變。以現代來比喻,你所賺的薪水(土地及作物)沒有增加,但想購買東西的開支需求卻增加了;因此當支出超過你所賺的錢後,你就得拿你的家(土地)當作擔保抵押出去借錢或是賣掉以換取金錢,最後導致你失去賺錢的來源(土地及作物)。

雖說為了買舶來品而賣掉土地的例子恐怕是有點極端的例子,多數正常人應該不會傻到把生財的工具賣了只為取得娛樂商品。但是做為第一級產業的生產者,其生計必須看天氣吃飯,若當年度遇到天氣異常等狀況導致作物歉收時,而日常必須的生活開支還有上繳的稅物都仍維持的情況下(不談免稅政策的情況),由於你沒有作物能夠販賣,此時你恐怕不得不向金融業者抵押土地來借錢或是變賣土地度日。加上當時的利息不像現在那麼低(5成為基本起跳),以現代人來看古人各各都是放高利貸者,因此人們會陷入雪球(欠債)越滾越大(以債還債)的局面,進而導致窮困潦倒、家破人亡的局面。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由於「農作物」生產的不穩定性、「貨幣」的數量多寡以及「商品」的稀有性這三大因素,會導致市場上「物價」的波動,進而影響御家人們的生計。

不過再次強調,以上是筆者在參閱書及和相關資料後,認為當時(12世紀後半到14世紀)一般民眾的經濟生活模式。由於一般日本歷史書籍或文章上在介紹這一段時,常常只有簡單短短一句話「因為宋錢的流入導致御家人生計困難、窮困潦倒」就說明完了,令筆者非常困惑。或許囿於當時史料及篇幅的限制,書上沒有多加詳細說明箇中緣由,不過就連日文資料中也很難找到當時到底有「多少御家人」窮困潦倒?而究竟又是剩多少土地或欠了多少債務才算「窮困潦倒」?等等當時真實情況的資料。對於筆者而言,如果無法解答以上疑問,簡簡單單一句話無法說服筆者;因此筆者只得在盡可能查閱相關書籍、了解日本中世的生活狀況後,推測出當中實際的緣由。 

3.分割繼承制的影響

在說明「分割繼承制」之前,必須先說明當時武士團們的家族制度──「總領制」

鎌倉幕府由御家人組成,而每位御家人有各自所屬的武士團,以「一門」稱之。一門當中的首領通常由宗家(本家)嫡子擔任,亦即家族首長,稱為「總領」;總領以外的分家弟子們則稱為「庶子」

將軍與御家人基於御恩及奉公的形成主從關係,此時宗家之長「總領」便是一門的聯絡窗口;將軍保障的土地(所領安堵)、分派之義務、稅賦等都是經由「總領」分配給「分家」。例如:幕府會統一對「總領」進行課稅,總領則會再將納稅義務分配給庶子;發生重大事件或戰鬥時,「總領」會召集本家及庶子們,領導家族一起戰鬥。這種由總領支配庶子的家族制度,稱為「總領制」。

而在繼承土地或財產時,則是採「分割繼承」,亦即家族每位子弟人人都有分。由於祖先「總領」的土地是固定的、不會憑空多出,因此時間一拉長,越是後代的人所分到的土地勢必越來越少;土地小則生產的作物少,那麼能賣得的錢也一定少,導致很難維持日常生活開銷,因此出現變賣土地借錢的現象,最終御家人土地經濟崩潰、政權基礎動搖。因此當時採用的「分割繼承制」導致所領細分化則必然使代代之後的子孫窮困潦倒。

4.蒙古襲來當前

最後再來看看當時的日本國外的局勢。截至文永四年(1267年)日本表面上與中國元朝還沒有正式外交往來紀錄,但是底下民間頻繁的交流(中日海上貿易)或多或少可以獲得對岸中國那邊元帝國之動向,其中之一的消息便是元帝國可能會攻打過來。

為此,幕府必須動員御家人武士們應戰,那麼在此之前必須先讓他們生活穩定下來,穩定御家人的心和士氣,始能召集其勇往奔赴戰場。沒有軍糧,要如何叫士兵們打仗?然而導致御家人們無法生活的原因之一就是土地被變賣或抵押,因此幕府必須想辦法改善御家人們的生活來取得他們的支持。所謂「攘外必先安內」──有了國家內部的支持,才有能力抵禦外敵。而此時幕府想到的辦法就是恢復御家人土地的所有權。

(二)立法目的本質

前面說到,鎌倉幕府是以鎌倉殿(將軍)與御家人之間建立起的「御恩奉公」主從關係為基礎而成立的政權,由於當時仍採取「土地本位制」,因此作為君主的將軍賞賜(拉攏、討好)追隨者最重要的手段便是授予御家人土地(即「御恩」)─任命御家人擔任莊園公領的守護、地頭以從中收稅獲取利益─而這也是當時武士們最重視的部分,因此鎌倉幕府可說是以保障御家人土地農地爲基礎而建立的政權。

然而前述種種原因使御家人們被逼得拿土地出來抵押或變賣始能換到貨幣,以購買東西或支付利息,導致御家人們紛紛失去賴以為生的土地。要穩定幕府,必須先顧好御家人的經濟基礎;沒有土地的御家人無法生存下去,而沒有御家人的支持幕府則無法立足,因此幕府不能允許社會上土地大幅度的流動,以動搖幕府「御恩奉公」制度這個基礎。

簡言之,幕府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基礎,要最大限度保證「御家人」的利益,而當時的經濟架構,便是以土地為基礎的利益;因此幕府不得不通過限制土地所有權流動的相關法律,進而限制貨幣經濟的繼續膨脹。另一方面,御家人也是幕府抵禦外患的中堅力量,時值蒙元即將來犯之時,無疑必須安定御家人的心以穩固他們的經濟實力。應運而生的,就是文永四年推出的恢復御家人土地權利「追加法令」。

四、廢止

如果能夠依據幕府的〈追加法〉免除利息、只償還貸款就能收回土地的話,御家人們當然會很高興,但是相反的作為債權人來說卻是有所損失。不過由於這些債權人應當是利用金錢來發展事業的商人、土倉等金融業者;既然是非以土地維生的金融業者則屬「非御家人」,本就不受幕府管控;既然不是支持自己政權的追隨者,幕府就沒有必要顧慮他們的感受或是討好他們。

但是,脫離幕府控制的非御家人、「惡黨」們的數量及勢力越來越龐大(這也無可奈何,畢竟這是時勢所趨,無法避免),或許幕府也對他們倍感壓力,因此在文永四年推出「追加法」兩年半後,文永七年59日的《關東評定事書》中又再提出將其廢止:

「一 以所領入質券、令売買事

一 以所領和与他人事

右二カ条被棄破畢。早可被存其旨之状、依仰執達如件

 文永七年五月九日  相模守 判(北条時宗・連署)

           左京権大夫 判(北条政村・執権)

  尾張前司入道殿(名越時章)」

不過之後針對所領問題,或許在適應體制發展變化下仍持續衡量新舊利益衝突,故幕府針對此現象仍舉棋不定,反反覆覆地規定、鬆綁又強化土地的政策。

 

文永七年59日(1270 年)法:廢止1268 年法

→文永九年1211日(1273 年)法:除了報恩等以外限制沒有正當根據的贈與

→文永 11 6 1 日(1274 年)法:除了贈與給親族以外的贈與禁止

→弘安七年527日(1284 年)法:放寬規定。默許以履行納稅義務所進行的土地買賣、抵押、贈與

→弘安七年 11 月(1284 年)~弘安八年 11 月(1285 年)左右的法令和弘安九年8月(1286 年)法:禁止買賣、贈與土地給陌生人

l  文永九年1211日評定「贈送他人土地規定」

雖然贈送他人恩賜之地是經過雙方協議的宗旨,但是不能說沒有疑義,必須歸根結底、審究其來歷,如是爲了報答多年的芳心、抑或爲了謝罪當時的盛情、抑或以前的契約中隱約無可辨識者,就不進行審理。但如果沒有親暱的根據,就應該沒收贈與的土地。(略)

l  文永十一年61日評定「贈送他人土地規定」

(將土地)讓給子孫以外的其他人,這企圖目的不能說不是奸詐的策略,因此從今以後,無論贈與的是御恩的土地還是私有土地,都必須沒收。但如果受贈的對象是兄弟伯叔侄女等近親則不在此限。另外身邊侍從或遠親子弟等收養來撫養多年的孩子,也不受理。

l  弘安七年527日「販賣、抵押土地以及無償贈送他人土地規定」

御家人等將土地出售、抵押或贈與他人時,雖說將子細記載在證文上,但有限的公事應由本領主的繼承人完成,並予以處理。至於年貢等,要按分限繳納。

五、結語

最後,筆者認為,由於無法得知文永四年至文永七年之間有多少御家人因為此追加法令而收回多少土地、緩解御家人的窮困,因此無法得出此追加法令的效果如何。

另外筆者認為,幕府在面對「貨幣」這種新興型態的交易媒介出現所產生的一連串問題時,幕府思考的不是如何面對它、了解它、接受它、再想辦法與舊制度協調、融合以應對之;幕府反而是走相反的守舊路線:否定新東西的出現並強行恢復為原本體制──禁止貨幣出現以確保原本的經濟模式能繼續運行。若將時間軸拉到後面來看,幕府不願與時俱進接受「貨幣制」、仍死守「土地本位制」,也是導致最後自身滅亡的原因之一;這點可作為歷史借鏡,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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