鎌倉幕府的關鍵基礎職位──地頭(下):地頭權力的擴張及莊園公領制解體

地頭權力的擴張及莊園公領制解體

地頭的補任権和解任権只有幕府才有,莊園領主和國司並無此權限;因此,地頭以幕府為靠山,以各式各樣的理由不繳納(滞納)或挪用(横領)應向莊園領主或國司繳納的年貢,兩者之間的紛争便產生。地頭透過以下3種方式慢慢奪走莊員工領的土地管理支配權:

(一)地頭請(じとううけ)

即毎年繳納一定額度的年貢給莊園領主或國司,便擁有土地的管理權。

然而,地頭也要負擔在收成不好的年份,仍須繳納約定的額度(約束額)給領主、國司的風險。但除了上繳一定額度的年貢外,其他部分可自由徵收,使得地頭非法徵收重税榨取龐大利益的情形非常多。

(二)中分(ちゅうぶん)

在莊園或公領中,地頭和領主或國司對半平分土地,稱之。 

中分又分為:地頭和莊園領主或國司雙方談合(和與),是為「和與中分(わよちゅうぶん)」;或是將莊園、公領土地的界線劃清分割,稱為「下地中分(したじちゅうぶん)」。

(三)直營地

地頭在居館周邊擁有直營地。根據平安時代至鎌倉時代的習慣,居館為免除年貢、公事的土地,而以此為根據,地頭直營的居館周邊為免税地。這些直營地稱為:佃、御作、正作、門田等;在直營地上為地頭耕作的農奴叫下人或所従。這些直營地的收入成為地頭的收入來源。

如上所述,藉由地頭請、下地中分、直營地的擴大,地頭入侵莊園、國衙領的土地支配権(下地進止権)。這股趨勢越到後期,入侵速度越快,造成了地頭一元知行化,促使莊園公領制的逐漸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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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下)

五、其他須要奏請的內部獨立原因 以上考察的內容都只是從舉旗到奏請之間幕府需要地頭職的內在契機,因此儘管有以上的必要性,但在奏請之前地頭職的設置已經一定程度具體化,所以僅憑上面的論點不能視為必須奏請的內在契機。雖然在奏請之前已經設置了地頭職,但既然再次進行了地頭職的奏請,那麼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