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頭權力的擴張及莊園公領制解體
地頭的補任権和解任権只有幕府才有,莊園領主和國司並無此權限;因此,地頭以幕府為靠山,以各式各樣的理由不繳納(滞納)或挪用(横領)應向莊園領主或國司繳納的年貢,兩者之間的紛争便產生。地頭透過以下3種方式慢慢奪走莊員工領的土地管理支配權:
(一)地頭請(じとううけ)
即毎年繳納一定額度的年貢給莊園領主或國司,便擁有土地的管理權。
然而,地頭也要負擔在收成不好的年份,仍須繳納約定的額度(約束額)給領主、國司的風險。但除了上繳一定額度的年貢外,其他部分可自由徵收,使得地頭非法徵收重税榨取龐大利益的情形非常多。
(二)中分(ちゅうぶん)
在莊園或公領中,地頭和領主或國司對半平分土地,稱之。
中分又分為:地頭和莊園領主或國司雙方談合(和與),是為「和與中分(わよちゅうぶん)」;或是將莊園、公領土地的界線劃清分割,稱為「下地中分(したじちゅうぶん)」。
(三)直營地
地頭在居館周邊擁有直營地。根據平安時代至鎌倉時代的習慣,居館為免除年貢、公事的土地,而以此為根據,地頭直營的居館周邊為免税地。這些直營地稱為:佃、御作、正作、門田等;在直營地上為地頭耕作的農奴叫下人或所従。這些直營地的收入成為地頭的收入來源。
如上所述,藉由地頭請、下地中分、直營地的擴大,地頭入侵莊園、國衙領的土地支配権(下地進止権)。這股趨勢越到後期,入侵速度越快,造成了地頭一元知行化,促使莊園公領制的逐漸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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