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 (下)

 二、梶原景時

目前並沒有直接說明梶原景時曾擔任國地頭的史料。但是,根據以下幾點理由,義江彰夫判斷他曾是國地頭的一員。

(一)前言──總追捕使兼國地頭
義江彰夫在展開論述之前,先提出一個前言概念,雖然篇幅不多,但卻是後面論述的基礎,亦即:敕許之後,擔任國總追捕使的人也兼任國地頭職。義江彰夫沒有提出太多複雜的論證,而其提出的論據可以源於《玉葉》文治元年1128日有關奏請的紀錄:

義江彰夫在別篇文章中推論:「文治勅許」是幾乎原封不動地通過上述奏請的內容,其中包含了兵糧米徵收以及國地頭的問題;而關於總追捕使,也只能理解為是在此時一併奏請並獲得勅許的。(大山喬平根據文治二年31日北条時政書狀之分析,認為總追捕使是在這個時候才開始設置,但義江彰夫無法認同這種看法,理由如備註。)因此毫無疑問可以確定,「文治勅許」其實就是以「國」為單位賦予一整套包含國地頭、總追捕使、兵糧米徵收等的田地知行權。

因此一般來說,能夠擔任國總追捕使並執行兵糧米徵收的人同時也是國地頭事實上,先前討論過的北条時政,從文治二年31日的書狀來看,很明顯就是符合這個條件的人。

(二)梶原景時為國地頭之史料佐證

1.敕許之前

以此觀點來看梶原景時,在《吾妻鏡》元曆元年(1184年)218的條目可見:

播磨・美作・備前・備中・備後已上五ヶ國景時・實平等遣専使、可令守護之由、

而且這裡的專使,根據翌年元曆二年(1185年)426條目記載:

去年春之比、……關東以實平・景時、被差定近國總追捕使之處、……

由此可見就是總追捕使。

雖然這些都只是《吾妻鏡》的記載,但佐藤進一已經證實,梶原景時當時確實駐留在播磨、美作。同時,根據《百鍊抄》元曆二年(1185年)619的獨立記事可以印證,當時的總追捕使是由鎌倉方面派遣的:

因此可以確定,梶原景時在勅許之前,大約從元曆元年1184年)2月到隔年(1185年)6月期間,確實擔任播磨、美作總追捕使;不過,這裡並不是指那個根據勅許而成立的總追捕使

另外,即使有上述《百鍊抄》的相關記載,但在文治元年11月、勅許下達之前,梶原景時已派遣一名自己的代官前往該國,並把原本的小目代趕走,進行「倉付封」(限制物品流動)的行動。

2.敕許之後

勅許之後,從《吾妻鏡》文治二年324日與413條目的記載可以看出,與總追捕使密不可分的「播磨國守護人」與梶原景時有著緊密的關係。而在正治二年(1200年)220的記載中:

親長自京都歸參、具下國人播磨國總追捕使芝原長保、是景時与黨也、

(翻譯:親長從京都歸來,帶來播磨國的總追捕使芝原長保,為景時的黨羽)

由此可見,芝原長保當時在梶原景時的麾下,擔任播磨的總追捕使職務;另外,在勅許之後也成為美作的守護。

3.小結

根據以上幾點,在勅許之前梶原景時擔任總追捕使職的情況下常駐在播磨、美作,並憑藉其實力在勅許之際獲得這些國的分賜,再次領知(擔任)這些國的總追捕使職,進而推定他同時也獲得這兩國的國地頭職。

(三)梶原景時作為國地頭行使職權之情形

既然確認了梶原景時在勅許之後確實曾經擔任過國地頭職,那麼他作為國地頭是如何行使職務的呢?

1.由《吾妻鏡》文治二年69日一窺具體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吾妻鏡》文治二年69條目收錄了一份當天送到鎌倉的院宣,裡面的一段文字如下:

然而,《吾妻鏡》文治四年(1188年)64的記載中,收錄了同年512日的一道院宣,其中指出:在播磨國境內,包括前面提到的五個莊園在內「景時知行的處所」,上述「他的郎從等人」仍然持續進行「狼藉」(為非作歹)行為;而根據院宣內容的記載,這些所領是梶原景時作為「地頭」「沙汰」(管轄)的「地方」。

另外根據翌年(文治五年,1189年)313源賴朝的請文,在播磨國浦上莊,由於梶原景時怠慢、沒有履行本家熊野社的「社役」,因此「剝奪」莊園的一處所領,並且源賴朝承諾院方要「停止景時的地頭職」。由此可知,梶原景時當時在國內透過「代官」知行(統治、管理)了相當多的地頭職。

2.小結

從以上種種史料紀錄來看,梶原景時在其知行國內實際行使職權的行為特徵可以總結如下:他以及他的代官、同黨等人一般透過地頭職,在國內進行「張行」、「狼藉」(為非作歹)等具有吸收、破壞「國務」性質的行為,並以此為前提,接受寄進(捐贈)或押領(強佔)同國內其他的所領,進而在其中設置地頭職,擴張其成敗範圍。前面的行為整體上是以「國」為單位的特定權限,在獲得的所領中設置地頭職,結果帶來使國衙行政、稅務徵收癱瘓之性質。從前述推定梶原景時擁有該國國地頭職這一點來看,可以認為這些權限乃源自於他擔任的國地頭職。

據此明瞭,梶原景時確實是在獲得國地頭職之後,憑藉這份權限在國內隨處設置地頭職,這顯示他已經在行使國地頭固有的職權了。而且從院宣(b)部分中院對源賴朝所說的內容來看,梶原景時的行動並不是依照源頼朝的命令,而是出於他自己的判斷所進行專斷的行為。至少在勅許剛下達之後,他執行國地頭職務表現的行為與北条時政如出一轍。

3.梶原景時成敗的其他問題

不過關於梶原景時,如同北条時政的案例,我們也能看到一些與「國地頭」本身成敗相關的問題。

回到前面提到的院宣,我們可以看到梶原景時在涉及地頭設置等問題時,並沒有透過源頼朝,而是直接向院方提交「申狀」,為自己接受寄進(捐贈)或押領(強佔)所領而設置地頭職的行為進行辯解(b)。更進一步,當院方下達院宣要求他「去進」(放棄交出)某些莊園並停止地頭職時(e),梶原景時甚至直接「言上」(表示)「随仰」(會遵從院命)(f)。

梶原景時直接與院方面獨自交涉國地頭的職務內容,這並不奇怪,因為他和北条時政一樣,都把國地頭的職務當作自己可以獨斷決行的事情來執行。但是,如果梶原景時因此而直接服從院下達停止莊鄉地頭職的命令,那麼此舉就不只是像北条時政一樣,憑自己判斷來停止設置國地頭職,而是更意味著朝向承認把這個職務置於朝廷的成敗之下的方向

梶原景時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行為及其背景在於他和北条時政一樣,在勅許前後一直待在京都或其附近,並且同樣直接從朝廷那裡獲得了國地頭職等的「分賜」,這一事實是可以確定的。不過,梶原景時雖然和北条時政處在相同的條件下,甚至不如北条時政欠缺「頼朝代官」的資格,但他對於國地頭職性質的看法卻比北条時政更深入,這一點可以從北条時政在3月時就停止了國地頭職,而梶原景時則一直持續到6月左右才停止領知,以上可以觀察出:正是這樣的差異成為促使國地頭職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的契機。關於這一點,將在後面的文章再詳細討論。

三、土肥實平、土肥遠平

(一)擔任國地頭之證明

目前並沒有能夠直接說明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曾擔任過國地頭的史料。不過,從梶原景時相關的史料來看(如《吾妻鏡》元曆元年218日、元曆二年426日,以及《百練抄》元曆二年619日的記載),推測土肥實平在勅許之前,就已經與領有播磨、美作的梶原景時一起擔任備前、備中、備後三國的「總追捕使」。而且如同佐藤進一所考證,他同時也是與這三國總追捕使密不可分的「守護人」;另外,勅許之後,還能夠確認他的兒子遠平仍繼續「知行」(掌管)備後國。由此可以認定,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在勅許的同時,也獲得了這三國的總追捕使加上文章前言所說,在勅許中獲得總追捕使職的人同時也會領掌國地頭職,所以大致可以確定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也擔任這三國的國地頭

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斷定在勅許之後究竟是土肥實平還是他的兒子遠平擔任國地頭。關於這點唯一能夠反映勅許後狀況的可靠史料,只有圍繞備後國大田莊於建久元年(1190年)11月金剛峯寺大塔供僧的申狀案的其中一節:

雖然從這份史料可以推測,土肥遠平在備後國大田莊確實有一定的知行活動,但無法確定他的權限究竟是源自於國地頭職本身,還是其作為父親土肥實平的代官而行使的

(二)實際執行職務之情形

既然推測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曾擔任國地頭,那麼他們作為國地頭,實際上在職務所及範圍採取了哪些行動呢?我們再次關注前面引用的史料。

如同在探討勅許後莊鄉地頭職的一般特徵(下)中探討到的,前面那段史料中提到的行為主體是該莊園出身的莊官──橘兼隆和大田光家,而他們在當時也獲得了地頭職。而橘兼隆和大田光家以「門畠門田」的名義,拜領(接受)了百餘町的田畠,並且進行了與所當(應有權利)對抗的行為,這些行為是以地頭職為媒介進行的;如同在其他文章中所說的,以地頭職的一般性質來看,這樣的理解也是合理的。

所謂「門畠門田」的這些行為,如前面史料所示,是依據土肥遠平所「給」而進行的。毋庸置疑「門田、門畠」是隨職附帶的權益。考慮到以上幾點,遠平給「付」的職務不是其他職,就是地頭職。不過,如同前面推測,土肥遠平是該國的國地頭或是其代官,那麼前述他補任橘兼隆與大田光家為地頭職的行為,可以說是依據其擔任國地頭所擁有的權限所進行的。因此可以肯定至少在勅許之後一直到文治二年,該莊園被立券*為高野山領地之後,土肥遠平仍然成敗那些地頭,因為該莊園的立券是在同年5月,而前面史料所記錄的問題是把它當作立莊之後發生的事情來處理。

(三)小結

基本上可以確定,在勅許之後,土肥實平或他的兒子遠平在備後國等地,確實以國地頭的身份行使了國地頭的固有職務──即對莊鄉地頭的成敗,並且實際上實施了類似梶原景時的作法──以地頭職為媒介,押領(強佔)門畠門田,且不遵守命令履行義務等事情。

不過能夠了解土肥實平或其兒子遠平實際執行職務情形的案例僅此一例,因此再詳細深入的情況便不得而知,而且關於這個案例,還缺乏其他的史料來深入探討:究竟這些職務的執行是否包含身為國地頭自行專斷決行的行為,以及土肥實平(或遠平)是如何看待(理解和定位)國地頭職本身。

另外根據《吾妻鏡》文治二年724日的記載,在大田莊剛立莊之後,土肥遠平雖然被源賴朝命令「可退出庄家」,但從同年1226日藤原能保的下知狀來看,直到那時他仍然「尚背彼御下文狀、致濫行」(違背御下文,並且持續濫行)。因此可以推論,土肥遠平和北条時政、梶原景時一樣,都具有自己獨斷決行地頭成敗的傾向。

四、大內惟義

目前沒有直接顯示大內惟義曾分掌國地頭職的史料。但是,從以下幾點來看,可以推定他至少曾領知伊賀國的國地頭職。

如同佐藤進一指出的,根據《吾妻鏡》元曆元年(1184年)320日記載,源賴朝在當天任命他為伊賀國的守護;而在兩年後的文治二年1125日,大江廣元奉源賴朝的書狀中寫道:「給予其伊賀國的總追捕使並命其負責沙汰(管理該國事務)」。

根據上述事實可以合理推斷,元曆元年大內惟義奉源賴朝之命被派往擔任總追捕使,以此為背景,他根據文治勅許進而成為了伊賀國總追捕使。加上文章開頭前言的結論,總追捕使和國地頭職通常是由同一人兼任的,因此推測他當時也是該國的國地頭職

事實上,他自元曆元年(1184年)以來就以這樣的形式參與伊賀國的行政,這項事實在當時的文書史料記載為:「源惟義國務……雖奉行國務非國司」(源惟義的國務……雖然執行國務,但並非國司),而所謂的「國務」是指:

從關於國地頭職固有職務的檢討可以明瞭,國地頭職職務本身的核心是知行以國為單位的地頭相關行政事務。前面「地頭の事許を知行せらる」的記述,表明他以國地頭的立場執行了成敗莊鄉地頭的相關行為,因此毫無疑問,大內惟義曾擔任伊賀國的國地頭。(而且除了北条時政之外,還發現了顯示總追捕使職兼任國地頭職的例子,這也成為了支持這一點推測的有力佐證。)

然而與土肥實平(遠平)的情況類似,目前並沒有具體說明大內惟義是如何實際履行國地頭職權的例子,我們也無法得知他對地頭的成敗是否包含自行獨斷的行為。

另外,關於他擔任國地頭職,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在前面引用的史料上寫道「以鎌倉殿下知、被知行地頭事許」(由鎌倉殿下令,允許知行地頭之事務),這清楚表明:他作為國地頭和總追捕使之職所執行的「國務」是依據源賴朝的命令進行的。在文治勅許中,國地頭職是以朝廷「分賜國」予主要御家人的形式出現,因此使得無論是御家人還是朝廷都產生了職的賦予者是朝廷的印象和判斷,只不過這僅限於他們的理解看法而已。大內惟義的這個例子顯示,這些職務仍必須以源賴朝的命令為前提,不能脫離源賴朝的成敗。

五、天野遠景

(一)擔任國地頭之背景

目前沒有能直接說明天野遠景曾擔任國地頭職的史料。但是以下幾點顯示,他領知了九國的國地頭職。

文治三年99,源賴朝發佈一份下文給橫跨薩摩、日向、大隅三國的島津莊,裡面出現了:

「号總追捕使遠景之下知、放入使者、」(以總追捕使遠景之命令,派遣使者)的記載。

這顯示天野遠景所擁有的總追捕使職,其領知(管轄)範圍遠超過前述三個國的島津莊,那麼其領知範圍究竟多大?天野遠景是在源義經被補任為九國地頭職的前提下,被任命為鎮西奉行人,甚至有被稱為「鎮西守護人」的可能性。因此,推斷他所擔任的總追捕使,領知範圍不只侷限於九國境內的特定區域

由此毫無疑問他曾擔任九國的總追捕使,而且如同文章開頭所述,經由勅許被賦予總追捕使職的人通常同時也兼任國地頭,故首先可以認定,他也擔任九國的國地頭職。另外,鑑於他被派去接管源義經原本擔任九國國地頭職所遺留下來的所領這個背景,他成為九國的地頭也是必然的趨勢。

(二)實際執行職務之情形

那麼,他作為九國的國地頭究竟是以什麼樣的形式(方式)執行職務呢?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可以舉出幾個他執行源賴朝安堵、補任地頭職的案例。以下逐一檢討。

1.例子

文治二年藤原宗家向幕府提出申請希望能安堵其在筑後國上妻莊十二所的地頭職,而源賴朝也同意了這項請求,並於同年56日發佈安堵的下文。之後,627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的官人一起接受並發佈施行的下文。關於這位藤原宗家,後來於建久四年(1193年)619,源賴朝又發佈了一份旨在補任其為同一莊園內七所地頭職的下文,對此同年817日天野遠景也執行了這項命令。

其次,文治二年89,源賴朝聽取藤原季家的訴求,下達了一封安堵其為肥前國龍造寺村地頭職的下文,同年927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官人一同受理並發佈施行下文。

文治三年59,源賴朝接受平通隆的訴求,安堵其為肥前國曽禰崎、堺別符行武名的地頭職,同年617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官人一起執行這項安堵。

最後,在文治三年916,源賴朝接受並承諾藤原季永的訴求,發佈肥前國國分寺地頭職的補任狀,隔年313日天野遠景與大宰府官人一起發佈施行之下文。

2.天野遠景擔任國地頭施行的模式

義江彰夫認為目前(寫作當下)只有上述4例能說明有關天野遠景成敗莊鄉地頭的事跡。而通過這4個案例可以確定:在勅許之後,關於筑後、肥前等各國的莊鄉地頭,天野遠景確實以「接受源賴朝的安堵與補任,並傳達給當地地頭」施行方式參與其成敗。其次,從他與大宰府官人共同執行這些行為這一點來看也明瞭:這並不僅關於前面二國的權限,而是透過大宰府統治管理整個九國。當然,前面的案例都只是顯示:他是以執行源賴朝命令的形式參與地頭的成敗。如果天野遠景沒有擔任國地頭職作為前提,那麼他連以「施行」的形式參與地頭職的行為都不可能;正如前面所說,國地頭介入這類行為並不會不自然,而且先前推定天野遠景曾擔任九國的國地頭職,因此可以認為他的這些行為背後的權限源自於他所擔任的九國國地頭職,在其權限範圍內執行的事。

3.其他問題

除了前述以「施行」的形式執行職務之外,他是否曾經專斷地敗莊鄉地頭職,目前完全找不到發生這種情況的史料,而這或許正說明了九國地頭職從一開始就被嚴格禁止做出這種專斷行為。

當然原本也可能存在他專斷敗莊鄉地頭的情況,但隨著源賴朝補任狀與安堵狀發佈得越來越普遍,再加上天野遠景在建久二年至六年間被解除鎮西奉行人的職務,因此那些原本憑藉天野遠景的安堵、補任而獲得地頭的人,也可能選擇廢棄天野遠景的安堵、補任狀,轉而使用源賴朝的文書作為依據,所以這件事難以輕易斷定。不過回想前面4個案例,全都是由地頭當事人向幕府提起申訴,那麼「由賴朝發佈下文、再由遠景執行」這種形式,或許只出現在這些案例中。

另外,關於天野遠景,沒有足夠的史料來探討他對於國地頭職設置與存續的看法。不過依照前面的討論,北条時政、梶原景時、土肥實平(遠平)等人國地頭職的存續最遲不超過文治年間,與其相比天野遠景的情況如前面的例子所述則一直延續到建久年間(藤原宗家之例),這一點相當值得注意。這在國地頭職的沿革中具有什麼特殊意義,將在後面的文章探討。

六、總結

上面5位人物是義江彰夫能夠確認或推測勅許之後國地頭存在和動向的事例及見解。

(一)其他可能的國地頭之例

不過,除了上述5位人物之外,還有其他一些人推定可能也是國地頭,例如:根據《吾妻鏡》記載,文治元年派遣到西國26國的勇士之一的梶原朝景前往土佐國,於次年返回關東;還有根據《若狹國守護職次第》記載,建久七年8月以前,稻葉權守時定若狹國境內數十處擔任被視為「守護」前身的下司職;又如田中稔指出的,在伊予國及贊岐國分別擁有大量莊鄉地頭職的河野氏後藤氏等;此外,還有在勅許之後推定擔任西國守護人的一些氏族等,特別是前述的土肥實平在《長門國守護職次第》文治元年至二年間被記載為當時的「總追捕使」;《玉葉》於建久二年42日,也記載佐佐木定綱為「近江國總追捕使」。由於存在總追捕使兼任國地頭的案例,因此他們很有可能同時也是這些國的國地頭。

不過,關於這方面的情況,史料的價值存在很多問題;即便史料沒有問題,也不能像前面那些例子一樣能夠掌握具體的內容,也找不到可以補充的素材,因此我決定將這部分排除在討論之外。

(二)敕許後國地頭成敗的狀況

無論如何,通過以上的檢討可以確認:勅許後的國地頭在許多情況下會自己獨斷地成敗莊鄉地頭,進而出現了不透過源賴朝、而直接與朝廷或莊園公領領主交涉的情形,甚至國地頭職的設置與存續也不經由源賴朝而自行判斷決定,最後將國地頭職的成敗交由院方來裁定的做法。

當然,這並不表示國內莊鄉地頭的成敗權完全由國地頭自己專斷決定,如同天野遠景的例子,是只能透過「由源賴朝下令施行」的方式,國地頭才能參與成敗。另外,對於西國的莊鄉地頭職,源賴朝不透過這樣的施行方式,也有完全不透過國地頭而直接對他們安堵或補任的例子。例如,以島津氏為首,有許多在勅許後由源賴朝直接對地頭職安堵、補任狀的記錄,除了前面提到的4個例子之外,完全找不到由國地頭施行的跡象,這很難解釋為單純的偶然。

換言之,在某些情況下允許國地頭專斷裁決,在其他情況下卻又不允許,這兩種情況之間到底是因為哪些不同的條件和背景情勢所引起的等問題,義江彰夫還無法在這方面進行闡述。不過,既然成敗國地頭的權力掌握在源賴朝手中,那麼即使出現不允許施行的情況也並不奇怪。本篇文章中即使存在這樣的案例,但這裡的重點是能夠確認勅許之後的國地頭具備前面所說的特徵。

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 (上)

 前言

義江彰夫的本篇文章是以通過文治元年獲得地頭職勅許、作為全國性制度登場之國地頭職為主角,其於勅許之後之沿革為課題加以研討。而作為本文前提之國地頭職成立的問題,已在義江彰夫的別篇文章《鎌倉幕府地頭職之成立(上、下)》中加以研討。首先,以下先列出該篇文章歸納出的幾項重點:

一、   鎌倉幕府之國地頭職,是以補任源義經、源行家為九國、四國地頭職為契機而獲得全國勅許者。

二、   國地頭職固有之職務,是以國或國衙為媒介,對莊郷地頭職進行尋沙汰、成敗。

三、   成敗各國地頭職之權限乃根據勅許賦予源賴朝;其中,東國地區的地頭成敗權在初期就集中在源賴朝一人手中;至於西國部分,則是在勅許之際,以源賴朝的同意為前提,由朝廷分賜給北条時政以下主要御家人的形式。

那麼,敕許後所成立之鎌倉幕府國地頭職,在之後又是如何發展的呢?

當提出這個問題時,大家應該可以很快注意到:雖然我們能夠很容易指出在鎌倉時代裡各國存在守護的事實,但幾乎找不到任何事證顯示「國地頭職」曾以「國」為單位分配給御家人。因此,有人認為國地頭職在勅許之後不久即被廢止,或是被歸還給朝廷的看法並非毫無根據。然而,這樣理解真的正確嗎?

其他學者之研究成果

過去針對「國地頭職在勅許之後的沿革」進行直接探討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石母田正〈鎌倉幕府一國地頭職之成立〉、大山喬平〈關於文治國地頭的三項權限〉及其著作《鎌倉幕府》一書等。

(一)石母田正

石母田正將國地頭職的固有職務理解為兵糧米之徵集;他以此為前提,進一步探討該職之沿革,並主張兵糧米徵集並無全面停止的事實,且根據《吾妻鏡》建仁三年827日條目記載,認為國地頭職被當作將軍家讓與的對象,以此為理由主張國地頭職在勅許之後並未廢止,仍持續存在。

(二)大山喬平

對此,大山喬平近年公開前述的研究,批判石母田氏的見解。首先他認為國地頭職固有職務的內容是:除了兵糧米的徵集以外,還包括田地知行、勸農以及地頭之輩的成敗等。接著展開他的見解:他將《吾妻鏡》文治二年31日至7日的記載─北条時政辭止七國地頭職,視為國地頭職歸還朝廷的起點,並分析同書所收錄同年621日源賴朝的書狀,認為此時(621日)源賴朝已經將諸國地頭職全部歸還給朝廷,因此幕府的國地頭職正式宣告廢止。

(三)義江彰夫對上述研究成果之看法

1.對石母田正見解之看法

在《鎌倉幕府地頭職之成立(上、下)》中義江彰夫已說明過,無法認同石母田正的看法──亦即將「國地頭職」固有的職務視為徵收兵糧米,並認為兵糧米的徵收在整個鎌倉時代中普遍存在,以及其主張「國地頭職在整個鎌倉時代中持續存在」的看法。

然而義江彰夫表示這並不代表他也否定國地頭職本身存續的可能。如果國地頭職的職務內容為個別事物,那麼它仍有可能以其他形式保留下來。此外,石母田正引用《吾妻鏡》建仁三年的條目記載作為國地頭職存續的史料依據也值得注意。

2.對大山喬平見解之看法

另外針對大山喬平對於國地頭職之職務內容與沿革的看法,義江彰夫認為目前(寫作當時)雖已提出基本架構,但對於細節部分的論證尚未全面公開,因此對其觀點的全面考察希望留待日後進行。

那麼就目前為止大山喬平已經揭示的事實來看,若僅針對與本篇文章研究課題直接相關的部分加以討論,那麼將《吾妻鏡》中北条時政辭去七國地頭職的記事,以及文治二年621日源頼朝的書狀,視為反映國地頭職的制度出現重大變化的史料依據,可說是一項卓見。然而,儘管如此,將上述制度的變化理解為「國地頭職本身被廢止或歸還給朝廷」,正如後文將探討的,義江彰夫則認為這樣的解釋令人感到牽強。

在正文開始前,先說義江彰夫的結論:義江彰夫認為國地頭職在經歷一些變化後,仍然持續存在到後世。接下來,將論述說明義江彰夫之所以如此認為的理由與根據。

 

勅許之後國地頭的實際狀況

在探討研究課題「國地頭職在敕許後之沿革與變化」時,義江彰夫認為首先必須了解西國國地頭職的動向。因此針對那些在西國被授予國地頭職的例子,就能掌握具體內容的事例,應該追蹤其在勅許之後的動向。所以,本篇文章將暫時不討論東國及奧州國地頭的相關問題,將在後面的文章中視需要再說明。

在勅許及分賜國地頭職的御家人當中,北条時政的情況是有確切的一手史料可以確認為事實;至於梶原景時、土肥遠平、大內惟義天野遠景等人,雖然沒有直接記載的史料,但可透過各種旁證史料推測他們也曾領有國地頭職及其內容。因此,接下來將依序針對這五人檢討分析。

一、北条時政

關於北条時政透過勅許而獲得七國地頭職的事實,其依據來自《吾妻鏡》文治二年31日條目的記載:

於時政給七ヶ國地頭職者、

這部分在《鎌倉幕府地頭職之成立(上)》中已經詳細研討過,故這裡就不再重複說明。

(一)北条時政擔任之角色、其職務內容及領受之知行國

目前尚未發現有史料直接說明這七個國是指哪七國以及七國地頭職的職務內容。但若考察以下北条時政行動的相關事例,則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復原其內容。

1.文永二年正月紀伊國高野山御庄之下文

其中與此相關最重要的史料就是,北条時政於文永二年正月發佈給紀伊國高野山領莊園的以下一封文書。


這份文書清楚傳達,北条時政依據高野山方面的訴求,決定停止在紀伊國高野山領地內徵收兵糧米及停止地頭存續的命令。而且,從(a)部分的記載來看,在高野山方面向北条時政提出訴求之前,似乎不太可能有其他人介入(尤其是源頼朝);再從(b)部分記載─北条時政以雜色守清為使,向各個莊園直接發給折紙(命令書)這一點來看,能夠直接向居住在莊園當地的地頭下達命令者,正是北条時政本人,因此如果他與當地地頭之間存在第三者是不太可能的。

從以上敘述可以確認,北条時政此時擁有能夠獨自直接停廢莊鄉地頭的權限。這也清楚顯示,他所行使的權限與文章開頭提到的國地頭職的固有職務─亦即對莊園地頭的成敗─性質完全相同。

2.佐證1:《吾妻鏡》文治二年324日記載

不過,在《吾妻鏡》文治二年324日記載北条時政前往赴任的記事中:

根據記述所見,當時他在京都期間,是以源頼朝的代官(代理人)身份擁有處理西國地頭相關事務的權限。關於在西國的主要御家人擔任國地頭,推定如上所述,而這項權限的性質是:以源頼朝代官的身份,在這些國地頭之上,負責處理包含西國地頭問題在內的各種事務*若是如此,則可將北条時政對於前述高野山領地頭採取的行為理解為:與其說是他以國地頭的身分進行的處置,不如說是其出於作為源賴朝代官的身份而進行之處置。*

P.S是否屬於代行統轄的角色?若是如此,那是否就是屬於北条時政所擔任之京都守護一職職務內容?更進一步來說可算是之後幕府在西國設置的統治代表─六波羅探提的先驅?

3.佐證2:肥前國神崎莊

再舉一個例子,在處理肥前國神崎莊兵糧米停止問題時,幾乎可以確定北条時政的行動是根據他自己的立場而為:


根據《吾妻鏡》的記載可知,北条時政並非親自向當地下達命令,而是透過透過被推定為九國地頭兼總追捕使的鎮西奉行人──天野藤內遠景來執行。如此一來,很難解釋只有紀伊國沒有設置國地頭職。因此,前述北条時政對高野山領地頭下達命令卻未出現任何第三者即國地頭介入的情況可以理解為:北条時政不只是源頼朝的代官,同時也是該國(紀伊國)的國地頭。換句話說,他對這些地頭獨自行使成敗權,可說是他出於領知該國國地頭職的身份。

4.其他事證:越中、丹波二國

此外,關於北条時政地頭的行為還有幾件事值得注意:在《吾妻鏡》文治二年正月11日的記載中,朝廷透過帥中納言經由下達院宣,主旨要求停止越中國高瀬莊的武士干預;對此,北条時政透過帥中納言回覆:雖然兵糧米的徵收已經完成,但已經補任的總追捕使和地頭職無法停止。又如在同年34日的記載中,主水司領提出要求廢止丹波國神吉地頭職的訴求,打官司到幕府後,源賴朝裁示同意,並將此裁示傳給北条時政等事例。

僅從這些史料記載的內容來看,還無法確定在北条時政與當地的地頭職之間,是否還有一層第三者─國地頭的存在。因此,暫時還無法明確判斷上述的行動他究竟是以源頼朝的代理人身分,還是以越中、丹波等地的國地頭身分所進行的。不過,北条時政仍然有可能是越中、丹波的國地頭;若是如此,那麼北条時政所領受(獲得)的七國地頭職中,除了紀伊國之外,還包括越中、丹波二國。另一方面從丹波神吉的案例來看,國地頭的職責還包含執行源頼朝的命令。

5.小結

總而言之,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北条時政在獲賜包含紀伊國在內的七國地頭職以來,實際上已開始履行國地頭的固有職務─對莊鄉地頭的直接成敗。至少在幕府方的理解是,這個國地頭職的成敗權屬於源賴朝。因此在這類問題上,北条時政以執行源頼朝命令的身份出現,也就不令人感到奇怪。另外,根據上述的檢討,可以確認一件重要的事:在勅許之後的時期,北条時政沒有透過源賴朝,而是獨自裁量決定行動,直接與莊園公領領主、朝廷等進行交涉,並親自處理地頭成敗事務。

P.S綜上並且白話言之,筆者認為義江彰夫的論述邏輯如下:

在前往奏請敕許時,源賴朝派遣北条時政作為代官上洛,此時源賴朝可能授權北条時政前往京都與朝廷談判的權力,以及代表幕府在西國負責全權處理西國的所有事務(有可能是京都守護的職務內容)。朝廷在通過敕許時,除授予幕府擁有能夠在全國的莊園公領設置、管理地頭的權限同時,也授予了北条時政七個國的國地頭。那麼北条時政的身分既是源賴朝的代官,同時也兼任個知行國地頭職。作為國地頭職,他有權對自己所轄知行國內之莊鄉地頭擁有管理權(成敗權);作為源賴朝的代官,他對西國所有的國地頭擁有管理權(成敗權),因此對於非屬自己受領之知行國,他也有責任及權力去管理那些非屬自己受領、由他人擔任之國地頭。

由於史料上沒有清楚記載北条時政受領的知行國是那些?因此也無法判斷他究竟是以哪種身分去作出管理地頭的行為,因此義江彰夫只能用反推的方式,去大概推論他是以什麼身分去執行的。

(二)北条時政「辭止」國地頭職問題

根據以上事實我們大致可以掌握,在勅許之後北条時政作為國地頭職的職權內容,不過我們同時也可以從中窺見他涉及國地頭職停止設立的問題。根據前面的檢討可以確認,北条時政確實擁有成敗莊園地頭的獨自裁量權,因此在這些問題上,他曾直接與朝廷或莊園公領領主交涉。

而從《吾妻鏡》文治二年31日條目所收錄的北条時政寫給朝廷書狀的其中一節可進一步確認一項事實:在涉及地頭職存廢的問題上,他未經過源頼朝的同意便自行決定停止設立,並只向朝廷報告。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上述史料,需要探討的重點有三個:第一,要理解「辭止」這個詞的含義為何;第二,要思考北条時政「辭止」的理由,以及他親自前往朝廷,以口頭和書面方式報告這件事並希望獲得朝廷方面的理解,這一整個舉動本身的意義也應當思考。

1.「辭止」的意思

關於第一點,自石母田正以來,「辭止」一般被解釋為「交還給朝廷」行為的意思。而在《吾妻鏡》1日條目的正文有記載「去比上表地頭職」,因此不可否認這成為支持這種解釋的有力之根據。不過,這段文字內容幾乎可以確定是編者依據前面的書狀所作的敘述,所以不能完全照單全收。因此,進一步檢視北条時政書狀的表達方式,可以注意到,關於地頭職「辭止」的那一段文體幾乎不符合當時一般上表文的格式與要求。

1)其他上表文例子

一般來說,在當時表明要將朝廷賦予的職交還給朝廷的上表文,從以下任意列舉的幾個例子可以看出:


從古至今,這類辭職表文一貫遵循的形式(格式)是:以華麗的辭藻堆疊成句,主旨明確表明要返還朝廷(天皇)所授予的職,並且希望朝廷能予以同意。

在前面北条時政的書狀中儘管提到「辭止」,也就是停止或中止的事實,但隻字未提要交還朝廷所授予的職,也沒有請求朝廷接受他辭職的內容。與上表文的一般格式相比,北条時政這份書狀明顯缺乏格式要件,它的性質只是一份單方面的通知表達他想依自己的意志停止其所擔任的職。而這份文書可以解釋為是因為由幕府方面、不知朝廷故實(傳統的慣例或既有的規矩)的人所撰寫之文書,因此即使形式上是「上表文」,卻出現了這樣不合常規的表述。

2)北条時政之立場

若以北条時政之立場來看待這份書狀;當時北条時政上洛後在京都停留已過了三個月,而包括前面書狀在內,從他與朝廷往來的文書來看,未見有任何不符當時文書格式慣例的例子。因此,如果認為這份文書是正式的「上表文」,那麼北条時政自己一定清楚,他的職務是由朝廷分賜的(很可能還收到了朝廷的補任文書),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認為他會不遵循上表文所必需符合的體裁格式這一基本要求。

此外,在撰寫這份書狀之前,北条時政曾親自前往院御所,以口頭方式向朝廷提出這個問題。但因為當時沒有得到「分明之仰」(明確的答覆),他才進一步執筆撰寫書狀補充說明(即前面所提到的北条時政書狀)。由此可見,他最初並不認為這個問題須要用正式格式的文書來上奏,而只是臨時以書狀作為補充。包含國地頭在內的地頭勅許宣旨是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發佈,因此即便是北条時政也不可能認為上表、返還可只以口頭的方式了結。所以,前面這份書狀並不是在陳述「上表」或「返還」的事情,而是北条時政依據自身之判斷決定停止地頭職,並且向院方尋求理解與認可。

我們雖然不清楚北条時政本人是怎麼想的,但如果要討論停止後的地頭職應該交還給誰的問題,那麼幕府方面只能主張將國地頭職交還給唯一有成敗權的人──源頼朝。至少可以確定,北条時政的舉動沒有與幕府的立場衝突。

2.北条時政獨斷辭止行動背後之意義

那麼,為什麼北条時政會認為,可以僅憑自己的判斷就能停止本來應該在源頼朝成敗之下的七國地頭職呢?又為什麼他還要特地把這件事通告給朝廷?此外,當他知道口頭通告後沒有得到院方面明確的答覆時,為什麼還特意撰寫文書希望能得到回覆,如此費心地想要獲得院方的認可。這是第二項問題。

1)諸國地頭職分賜的方式

這裡成為問題的是:在奏請與勅許的過程中,諸國地頭職分賜的方式。如同在另一篇文章中詳細說明過的,地頭職的奏請是在文治元年(1185年)1128日進行的,而作為源頼朝的代官、為了奏請而上洛的正是北条時政。而且在奏請時,北条時政提出:

如同《玉葉》的記載所知:雖然是依照源賴朝的意向,但北条時政實際上親自報告,要求將西國諸國的地頭職分賜給包括自己在內的主要御家人。根據《吾妻鏡》的記載,隔日勅許的內示(內部口頭同意)也已經傳達給北条時政。雖然勅許的宣旨確實是由勅使送到幕府,但同時應該也進行了將諸國地頭職分賜給北条時政等御家人的手續;這一點可以從北条時政在文治二年31日書狀中明確的記錄印證前述的推測:七國地頭職是由朝廷分賜「時政給七國地頭職」的。

2)由分賜方式反推辭止行為之意義

如果地頭職分賜的過程確實如上所述,那麼身在鎌倉的源頼朝或大江廣元等人,只是將「諸國地頭職分賜於御家人」之事理解為:在源賴朝擁有諸國地頭職成敗權的前提之下,所進行之一種便宜程序而已;但身在京都的北条時政和其他主要御家人等會親身感受到:朝廷把如此重大的權限交給源賴朝,並且在實際上會覺得自己從朝廷那裡直接獲得了地頭職,會有這樣的印象並不奇怪。當然,這並不代表他們忘記了:地頭職雖由朝廷分賜,但真正掌握地頭職成敗權的人是源頼朝。(也正因如此,北条時政在辭止地頭職時,並沒有正式上表。)另一方面,也可以肯定他們不可能抱持「既然朝廷已經勅許,以後就可以完全無視朝廷」的想法。

此外,擁有國地頭職的北条時政,在最初階段,對於各地莊鄉地頭的成敗並非總是須要等待源頼朝的命令,而是自己獨斷決定並執行。因此,如前所述,在這方面他甚至與朝廷或莊園公領領主直接交涉過。如果是這樣的話,北条時政認為憑自己判斷就決定停止國地頭職不會是什麼不自然的行為。而且,在通知源頼朝並取得其同意之前,先試著向身邊的朝廷尋求理解與認可,這樣的做法也並不奇怪。

結果來看,獲得七國地頭職的北条時政在勅許三個月後的文治二年3月左右,只向朝廷報告並取得理解認可後,便憑自己的判斷停止國地頭職的功能運作。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莊鄉地頭職的沿革》探討莊鄉地頭職的定著過程(下)

 二、本地頭和幕府

在莊郷地頭定著過程的第二點,義江彰夫將探討本地頭與幕府之間的關係。之所以特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即使幕府透過勅許確立了對莊郷地頭一般的成敗權,本地頭仍與全部由幕府補任而成立的新補地頭不同;他們與幕府的關係─如下面要檢討的內容─呈現多種樣態,因此有必要獨立深入探討其歷史沿革。

(一)敕許前後本地頭之概況

如同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中所述,早在文治勅許之前的內亂時期,本地頭尋求獲得源賴朝安堵的動向普遍變得活躍起來。此外,在勅許之後也確實有本地頭獲得源賴朝安堵狀的人,例如:文治二年89日記載源賴朝授予原本就是地頭的藤原季家肥前國龍造寺村所領。

儘管如此,這並不代表所有本地頭在勅許之後都採取了向幕府尋求安堵的行動。如同在探討勅許後莊鄉地頭職的一般特徵(上)中提及的,建久三年當時美濃國中存在很多不是源賴朝的家人、未獲源賴朝安堵的地頭;即便到了建久八年,九州諸國整體仍有一定數量未接受幕府補任的地頭,故以調查此類地頭為目的製作《大田文》,這些事實均顯示:直到建久末年為止,這類未受安堵或補任的地頭一定程度上仍廣泛存在。

P.S安堵即保證下屬(家人)擁有該所領(土地)的所有權─即對該所領擁有統治權;或是保證其在該所領擔任某項職務,而此職務在該所領能夠施展一定程度的權限,例如:收稅、警察等。詳見可參考《鎌倉幕府的基礎──御家人》

(二)敕許後不接受幕府補任之本地頭動向

那麼,這樣的地頭在勅許之後的數十年裡,與幕府之間發展出怎樣的關係呢?可以認爲其動向因各別情況而異,不過在此以能夠了解具體情況的大隅國禰寝院南俣、日向國浮田莊、薩摩國山田村的地頭為素材進行探討。

1.大隅國禰寝院南俣

首先,在大隅國禰寝院南俣,承安三年菱刈氏因取得太宰府宣而押領本屬於建部氏的地頭職,到了文治三年本地頭建部氏要求其返還地頭職時,藉助領家大隅正八幡宮的力量,向本家石清水八幡宮「政所之裁」提出「申請」。不過在這個例子中,也可知其同時透過石清水向幕府申請仲裁,並希望獲得幕府安堵。但不可忘記,即便是這樣的行為也不是地頭獨自發起的行動,而是延續傳統的慣例由成敗其的本家以「政所之裁」的形式提出。

地頭依靠莊園領主要求幕府返還職位的行爲在建久三年也反覆出現,最終直到建仁三年時才透過幕府之手解決,但是幕府的安堵狀不是透過守護直接給予禰寢氏,而是採取經由八幡宮和大隅國司、留守所轉交的形式給予。

這種傳統的透過領家或地方機構間接補任地頭的方式一直沿用下來,直到貞應元年時轉變為由幕府透過守護所直接補任地頭的形式,之後才不再使用舊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隨著這項制度變革,莊園領主與國衙方面不再以「地頭職」稱呼,而是改以「名頭職」來界定這類地頭的身份與職權。

2.日向國浮田莊

與此相對,在日向國浮田莊與薩摩國山田村的案例中,傳統的本地頭─至少作為地頭而言─似乎完全從未接受過幕府的安堵或補任。首先,在日向國浮田莊,宇佐大宮司公通被原有莊園領主攝關家授予「地頭弁濟使職」,但在建久八年以調查地頭爲目的而編製的九州諸國大田文其中的日向國大田文中只記載其爲該莊的「弁濟使」而已,由此可見當時他們仍未被幕府認定為地頭。而且,到了建仁三年11月他們申請「地頭弁濟使職」的安堵,並不是向幕府提出,而是向攝關家請求。

儘管如此,目前還無法確定在此之後幕府是否得以成敗這座莊園的地頭,以及即使真的可以成敗,是否是以納入此本地頭的形式來執行。

3.薩摩國山田村

在另一個案例──薩摩國山田村的情況,則可以深入了解其原委。文治三年當時該村主張本地頭的大藏氏,針對其他氏族強占(押領)地頭職的行為提出訴訟,然而他並不是向幕府提出訴訟,而是向以前對其進行成敗的莊園領主攝關家提出。

而在此之後,根據建久八年所編纂的該國《大田文》,可發現包括同一村在內的島津莊寄郡薩摩郡,幕府以沒官領為由補任千葉介為地頭的事實。之後到了建保五年,娶大蔵氏女兒為妻的源宗久反而向攝關家請求從大蔵氏繼承獲得所帶(土地、職務)的安堵,而攝關家也確實給予其安堵。因此可以確定,幕府對千葉介補任的地頭職,不是以繼承大蔵氏之地頭職的形式進行的。那麼,原本流傳至大藏氏的地頭職本身又怎麼樣了呢?成為一個問題。

若從這一角度重新審視前面建保五年的訴訟,則可發現當時源宗久已不稱其欲繼承的職為「地頭職」,而改稱為「名頭職」,並以此向攝關家請求安堵。由此可以確定,當千葉介被補任為地頭的同時,在幕府方面的壓力下,大蔵源氏的地頭職被迫剝奪。

(三)小結

根據以上少數案例可以確認,並非所有本地頭在勅許之後都希望一舉擺脫原本莊園公領領主的成敗,轉而進入幕府的成敗之下。這種類型的本地頭爲何會採取這樣的方向本身是個問題,但是本地頭從內亂時期開始依賴幕府這一武門的動向本身只是一般層面的問題而已,從內亂本身不具備使所有的在地領主都成爲幕府御家人的性質,而且幕府本身在敕許之後還提出如上所述檢查各個類型地頭的權限(如:建久八年九州大田文製作),從這幾點來看不得不說都是敕許後留下來的問題。如同前述所提,即使到了建久末年,幕府也未能將所有地頭置於其實際成敗之下,可以說其背後有以上地頭方面的情況原因。

然而從上面的研討中可明確得知,幕府方面始終懷有將這些地頭納入自身一元的成敗之下的意圖並付諸實現。當幕府得以開始對這類本地頭所在的所領成敗地頭時,不論其是否以吸收本地頭的形式來執行,幕府都不承認他們繼續以「地頭職」的身份維持與原本莊園公領領主之間成立的關係,而是轉變為「名頭職」,這一事實正好具體展現出幕府政策方向的一面。

 

三、地頭職的領有形態

如同在《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中所,內亂時期以前的「地頭」名符其實,是在具有爭議性的土地上登場的人物。當然,其所領的規模,隨著時間的推移到內亂時期為止,從一個村莊規模的程度開始發展,逐漸擴大到以一郡、一院整體為對象的規模,甚至有些地頭本人並沒有常時居住在自己的所領之內,例如安藝國高田郡地頭的案例。但至少在內亂時期以前尚未出現同時擁有橫跨數郡或是數個知行國所領的地頭

然而,在勅許之後成為幕府成敗對象的地頭中,出現了與上述截然不同類型的地頭,而正如以下所述,這個原因正是勅許之後幕府開始成敗地頭本身所產生的現象。因此,作為探討莊鄉地頭定著過程的第三個問題,提出這一點並在以下加以研討。

(一)敕許之後地頭職領有形態的改變

在勅許之後幕府所補任的地頭中,在勅許初期可以發現,有些人被補任為多處相距遙遠的所領─不僅橫跨數郡,甚至橫跨數個知行國─的地頭,顯然這些地頭不可能常住在領地內。例如:文治元年1230日,居住於京都六條若宮的別當季嚴阿闍梨被捐贈獲得了土佐國吾河郡的地頭職;元曆二年615日起成為伊勢國波出御廚和須可莊地頭的惟宗忠久,於文治二年正月8日被授予信濃國鹽田莊的地頭職,並在前後時期又被授予鎮西島津莊的地頭職;這些個別例證均顯示在勅許之後相當早期就已出現擁有多處橫跨距離遼遠領地類型的地頭。

雖然無法逐一列舉這些事例,但至少可以肯定這些並不是例外的情況。根據建久八年日向、薩摩、大隅諸國圖田帳的記載,與前述的惟宗忠久一樣,土持太郎信綱、平五、宇都宮所衆信房、千葉介等人,分別擔任橫跨數處莊園公領的地頭職;此外,中原親能也在上述三國的各處所領擁有地頭職。稍後,在貞應二年淡路國的圖田帳中記載了承久之亂後,同一國內的守護人長沼宗政、船越右衛門尉等被新補為該國其他處所領的地頭職。還有,在弘安八年豐後國的圖田帳中記載,大友兵庫助擁有該國其他處所領的地頭職,以及肥前、肥後、信濃等地的御家人與北條氏一門在該國內獲得地頭職。同年但馬國圖田帳中記載,石和田又太郎光時等人擔任該國其他處所領的地頭,以及北条氏一門也在該國擁有數個所領的地頭職。

在現存所有能夠以一個知行國的規模了解地頭存在形態的圖田帳中,可以發現上述一般的情況。根據地頭領有(土地持有)形態的特徵,姑且將這種類型稱呼為「散在型」領有。當然,上述各國圖田帳裡的案例型態並非全部都屬於「散在型」,亦即也存在許多與內亂前的本地頭相同的類型根據其特徵稱之為「本貫型」領有。另外也不能忽略一點,就是「散在型」(地頭)的比例已經高到與「本貫型」相當的程度。

(二)「散在型領有」出現之原因

那麼,為何勅許之後這種散在型的領有形態會變得如此普遍呢?這個問題可以從二個面向來探討:一是促成這種形態出現的「可能條件」(背景因素),二是導致這種形態發生的「必要條件」(直接原因)。我們先從第一個面向亦即它之所以可能出現的原因開始研討。

1.使「散在型領有」出現的「可能條件」(背景因素)

使地頭不須常住於距離遙遠的所領,卻能同時兼有多處所領地頭職的「散在型領有」之所以成為可能的首要條件在於:地頭職自平安時代中後期以來作為「職」的一環,或以此為媒介而得以成立的。

1)平安時代以降「職」的改變

雖然這裡的課題不是要研討一般「職」存在形態上的特質,但無庸置疑至少自平安中期以降,中央官人以兼官、年給等形式在留在京都的情況下獲得國司及其他地方官的所職,或居住在地方的人通過榮爵等方式而仍以地方為根據地取得中央的所職,這種情況變得越來越普遍。而且「職」從職務執行的場所分離而被領有的傾向,到了平安後期,隨著莊園公領的所職一般以「職」的形式定著時也影響了他們,甚至產生在京領主不在領地的情況下,仍能領知(掌握並行使)遠在他處的莊園公領在地所職的情況。安藝國高田郡司、郷司職在保延五年由當地原本的郡司藤原成孝捐贈給在京領主税權助中原師長的事實,可以說是充分體現這一點的例子。

以「職」的角度來看,毋庸置疑地頭職自12世紀中葉以降,已作為由莊園公領領主成敗的、與前述莊園公領在地所職同等級的「職」登場。因此,如果該職具備履行該職固有職務的手段,以及能夠滿足其屬性的條件,那麼從這一階段開始,就有可能出現如上所述形態領知該職的傾向。在前述高田郡的案例中,到12世紀末登場的地頭職是由以隔壁郡嚴島為根據地的嚴島神社神主佐伯景弘領有,這一事實表明,在內亂時期以前,在特殊的條件下,這種趨勢開始變得明顯。

2)地頭屬於特殊條件之「職」

然而,勅許後地頭職一般具有散在型領有的原因,不能只用上述職一般的特質來解釋。因為地頭職如前所述,是擁有常時具備強制力並履行勸農、徵收繳納等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性質之職,因此與一般傳統的莊園公領所職不同──後者即使將職本身與通常所領分離,仍能履行自己的職務;而地頭職是一種特殊職,必須具備能夠持續在當地履行職務的條件。

而事實上,即使是散在型領有的地頭,他們也沒有放棄在各自的所領內行使強制力這一固有職務,例如:前面提到的惟宗忠久於元曆二年6月被命令對伊勢國波出御廚和須加莊執行包括鎮壓叛亂者餘黨在內的「公役」之「勤務」,同時於文治二年4月,被命令對鎮西島津莊除須處理年貢事宜(御年貢之沙汰)外,還須停止武士及國人等「自由之濫行」等,這項例子清楚顯示即使地頭不常住於所領,仍必須履行其職務。既然地頭職是具有如此特殊條件的職,那為何仍能實現散在型領有呢?

3)為何地頭職能實現「散在型領有」?

值得注意的事實是,在職與所領分離的情況下,傳統的莊園公領在地所職通常會由當地實際經營所領的人擔任,如前述高田郡的藤原氏獲得「下司」職一樣;他們雖然隸屬於該所職之下,但同時也以一種形式上獨立的個別職位來參與所領的事務。

相對地,在地頭職的情況裡,則無法見到此類型的案例;自內亂時期元曆元年於越前國河和田莊首次出現的「地頭代僧上座」以來,之後凡是實際參與當地事務者皆一貫地以地頭的代理人──「地頭代」(的身分)出現。在所有能了解散在型地頭所領內部實際狀況的例子裡,幾乎無一例外地都可以發現這種地頭代的存在。

於是再進一步深入探究地頭與地頭代的關係後可以發現,地頭代正是作為地頭的代理人,藉由地頭本身具備之強制力在地方上履行職務而存在。目前雖然無法一一列舉所有地頭代實際情況的案例,但若略舉幾例能具體反映這點的早期案例,便可發現:在內亂時期出現的越前國河和田莊地頭代,已行使「亂入御莊內、背度、院宣、橫行莊務、致自由之濫妨」*等所謂地頭固有的強制力。元久二年,在出雲國大草鄉的地頭代官家重被該國總社神官指責屢次犯下「自由之押領」和為非作歹等「狼籍」行為;同年,加賀國井家莊的地頭代官也展開了引起「土民不安堵、公物難濟」的「自由之狼籍」*。再者,承久四年於越前國牛原莊展開的「土民不堪苛酷、失安堵之計、因之寺家年貢課役雜事一切不及其沙汰」*之「新儀非法」,正是由分住於該莊「村村」之地頭時盛的代官「九人」,指揮包括總追捕使等在內的「從類(下屬)百餘人」所進行的濫權行為。即使只看這幾個案例,也足以證明:地頭代絕非單純名義上的存在,而是藉由地頭本身的強制力行使,代替地頭在當地履行如勸農、收取等職務所需的各項條件,甚至配置隨從人員以利在實際上能夠掌握並履行職務。

P.S翻譯:擅自闖入莊園裡、違抗命令、無視院宣、干預莊園事務、恣意妨害。

農民無法安居、公共物資難以徵收的混亂局面。

當地百姓因無法承受苛政,失去了安居生計,導致無法順利繳納寺院課賦的年貢、勞役與雜役等。

4)小結

如此來看,地頭職雖然因其本身性質,屬於無法完全離開所領的類型的職,但之所以能夠採取散在型領有的原因,正是因為地頭職作為莊園公領在地所職之一,設置了前所未見的代官透過代官,地頭能夠如同親自在地方上履行職務及支配,藉由這種形式的執行方式才使散在型領有得以存在

而且根據幕府法的規定等推測,成為地頭代的人是由地頭的同族或侍從等真的適合代理地頭的人所擔任。因此,地頭之所以能夠透過代官進行在地支配,本身就是因為地頭自己必須具備恆常行使強制力的條件,在此壓力之下,地頭比起傳統的莊園公領在地所職,更迫切需要與同族或與侍從建立緊密的主從關係;也正因如此,可以說地頭具備的這些條件,正好符合以主從制為基礎的鎌倉幕府的需求。

2.導致「散在型領有」發生的「必要條件」(直接原因)

目前為止,基本上已幾乎明瞭地頭得以實現散在型領有的條件,然而僅憑這一點還不足以說明導致散在型領有普遍化的原因。即使地頭將可信賴之代理人設為代官的制度條件已經發展成熟,然而亦可充分預期其與地頭本人之間會產生矛盾或對立的情形,因此除非出現某種「使散在型領有成為不可或缺之必要」的一般性條件,則地頭代的方式也不會出現甚至成為制度。那麼,這樣的條件究竟是什麼?

1)地頭御家人化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自幕府登場以來散在型領有的地頭廣泛成立的事實,無非是因為幕府將這些地頭置於自己成敗之下而予以安堵、補任;也就是說,正是因為幕府補任御家人為地頭(地頭御家人化)才會出現這樣的現象。

首先從各個案例以及前面提到的《諸國大田文》等資料來看,可以發現:自內亂前存續至今而不願進入幕府成敗之下的本地頭裡,只能見到「本貫型領有;而「散在型領有」則普遍出現在成為幕府御家人的地頭身上。

順帶一提,在承久之亂以前的幕府草創時期,如前所述,並非所有在地領主階層在現實中都抱有想要成為御家人的意志;例如即使到了建久三年,在美濃國的地頭裡也仍有相當多「存有不應為家人之意者」(不願歸屬家人身分的人)存在。而且根據其他文章所見,即便是成為御家人而進入幕府成敗之下的地頭,也不一定都會順從幕府的意圖。

然而根據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下)檢討的內容可知:地頭對幕府而言已經是不可或缺的存在──若沒有地頭的支持,則幕府權力根本無法在當時的社會中建立、存在。另外根據幕府請求朝廷敕許的背景,在謀叛人和凶徒跡所領新設地頭乃是幕府最高優先的政策,而為了要執行這項政策,幕府只能從御家人當中,挑選值得信賴的人擔任地頭,作為其執行命令的手足。至少在承久之亂前後時期被任命為兼任領有遠隔地所領的地頭,僅限於那些御家人中的核心,這一點只要回想前面提到的個別案例或《諸國圖田帳》記載的地頭姓名就可以明白。

然而能夠成為幕府手足的御家人數量,遠遠少於可補置地頭的所領數量,這一點從可確定補置地頭的平家沒官領也多達五百餘處來看,便足以證明。(幕府認同的御家人很稀少~)如此一來,為了填補「可補置之御家人數量」與「需要補置地頭之所領數量」兩者之間的落差,幕府最終不得不採取的形式,就是令一名值得信賴的御家人同時兼任多處遠隔地所領的地頭職。

2)小結

既然上述事實已經明朗,那麼幕府補置的地頭,正如大山喬平所指出的:

「其支配的領地規模與結構並非石母田正早期研究所認為的『支配一個村子』如此粗略的概念。」

確實在這些案例的地頭中一般都能看到此現象,而且可以肯定的是這與當時的職的體系並非毫無關聯。

又大山氏所言:

「為了考察地頭與莊園村落的直接關係而把研究焦點放在地頭上,很多時候難以符合實際情形。」

然而義江彰夫對這樣的斷言提出質疑。如前所述,地頭本人不住在莊園村落的情況確實很常見,但這並不是因為地頭職本身與該村落沒有直接關聯,而是他們以自己的同族、所從們等為代官,使地頭職原本的功能得以貫徹到各個村落之中。因此可以認為,鎌倉時期的地頭基本上繼承了先驅形態以來的屬性,隨著必須向全國補置御家人地頭這一矛盾的情勢出現時,便產生以代官為媒介的形式來維持。

 

四、地域性問題

作為該篇著作的結尾,義江彰夫最後想提出的問題是:前面看到的地頭職在定著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現象,其表現方式是否會因地域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特性與差異?亦即:在勅許之後,地域差異的問題會如何反映在上面提到的─職務、職權與在地支配、本地頭與幕府、地頭職之領有形態等各個面向上?

(一)源賴朝成敗全國莊鄉地頭之過程概述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先概要敘述一下源賴朝取得全國莊鄉地頭成敗權的過程:首先,在內亂之前時期,不論地域如何,幾乎全國各地都出現了莊鄉地頭;其中,東國的地頭自治承四年源賴朝舉兵以來,比其他地區最早開始接受其成敗;接著,源賴朝對西國地頭之成敗是從元曆元年左右以沒官領為主軸展開的,並在獲得敕許之後正式合法擴展到一般莊園公領;另外,幕府對奧州地頭的成敗權也可認為是根據敕許而建立的。

不過關於奧州地區透過勅許確立地頭成敗權的部分,在考察文治地頭職的設置範圍(上)稍微提過,實際上大概只取得了「名義上」的權限而已;即便在勅許之後到奧州征伐為止,藤原氏在奧州地區的統治依然穩固存在。顯示幕府在奧州成敗地頭事實的最早例證見於《吾妻鏡》文治五年101的條目,為征伐藤原氏而前往多賀國府之源賴朝軍:

從上述行動推斷,幕府實際開始成敗奧州地頭的時間應該不會比奧州征伐(文治五年)更早開始。

(二)莊鄉地頭之職務、職權與在地支配在地域上的差異

在了解以上情形後,首先先思考:在勅許之後,地域差異的問題會如何反映在前面提到的第一個面向上─即職務、職權與在地支配。

莊郷地頭以職務、職權為槓桿對在地整體展開的強力支配,即使在勅許之後仍不容易被莊園公領領主、朝廷認可、接受,因此幕府在這方面也不得不採取妥協的立場;因此,地頭要在當地各方面獲得職以外之多面向支配權並在職的秩序中取得立足點,實際上至少須等到元久年間以後才得以實現(見上篇);但是如果觀察不同地區的差異,則須要特別說明關東地區的情況。根據《吾妻鏡》文治五年230日條目記載:

可以明瞭:關東御分國(上總、下總)以外的知行國(安房)也成為補置地頭的範圍,幕府認定「其所地頭」即莊郷地頭,並將可以實現「所課勤仕(賦稅相關之勤務工作)」的「開發」行爲本身認定為合法的權限,甚至視為職務的一部分。因此從上述事實來看,東國地區遠早於元久年間從文治年間開始,地頭對在地支配的權限遠比在西國的莊園公領所領上擁有更強大的權限,而且可以在職的秩序中合法正式建立立足點。至於東國為什麼能這麼早就實現此事,則是另一項須獨力探討的課題。

至少可以確定的是,東國自壽永二年十月宣旨以來,東國*作為源賴朝勢力的根據地,其行政權被大幅度地委讓予源賴朝,因此莊園公領領主方面的壓力相對不易施加、對地頭的反抗較弱,故幕府得以挖掘出東國地頭本身所具備的潛力,使其較容易在職的世界中實施並在其中定型、確立,這一事實確實與東國的特殊政治背景有密不可分割的關係。

P.S嚴格來說只有東海道與東山道諸國而已。

(三)莊鄉層級之本地頭與幕府之關係、莊鄉地頭之領有形態在地域上的差異

剩下的第二、第三個面向─即莊鄉層級之本地頭與幕府之關係、莊鄉地頭之領有形態,在地域差異方面的問題將如何顯現?其實這個答案並不容易明確的掌握、理解。

然而,如果單就東國與其他地區區分開來去思考時,可以發現有許多本地頭不願進入幕府成敗之下的事實,以及廣泛透過代官為媒介展開遠隔地所領之領有的事實,在東國以外的地方更明顯存在,這一點可由前一項所舉的具體事例幾乎都集中在西國地區之事實來加以證明。

當然,在東國也並非完全不存在遠隔地領有的型態,例如前面提到的一個例子:惟宗忠久曾任伊勢國波多御厨、須加荘、薩摩國島津荘的地頭,同時也是信濃國鹽田莊的地頭。然而,與東國相比,西國和奧州主要屬於朝廷、莊園公領領主或奧州藤原氏等勢力範圍之下,他們本來就已經在各自的所領內成敗地頭,相較之下幕府則是要到敕許左右才得以開始在這些地區成敗地頭,自然在這些地區面臨更大的阻力。因此,許多本地頭不願意脫離原本的莊園公領領主關係、納入幕府統治,所以理所當然幕府必須要透過代官為媒介展開散在併有的方式來解決這種情況。


由義江彰夫《國地頭職的沿革》探討勅許之後西國國地頭的實際狀況 (下)

  二、梶原景時 目前並沒有直接說明梶原景時曾擔任國地頭的史料。但是,根據以下幾點理由,義江彰夫判斷他曾是國地頭的一員。 (一)前言──總追捕使兼國地頭 義江彰夫在展開論述之前,先提出一個前言概念,雖然篇幅不多,但卻是後面論述的基礎,亦即:敕許之後,擔任國總追捕使的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