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

 

一、 前言

本篇文章將接續前面「探討在地領主階層與地頭職的利害關係」系列的文章出發,探討鎌倉幕府為何需要地頭職的奏請與勅許以及其具體意義;也就是說本篇文章的主要目的在於揭示鎌倉幕府奏請地頭職的內在條件。而關於外在條件或外在契機的部分,將留待後續再進一步探討。

要解答上述的問題,必須考察在奏請地頭職之前,幕府對於奏請所需的內在條件已經成熟到什麼程度。基於此角度,觀察奏請地頭職以前,源賴朝方面有關地頭問題的研究成果,可以提到以下幾項重要研究:安田元久的《內亂期的地頭》、上橫手雅敬的《莊鄉地頭制的成立》及友田吉之助的《關於文治元年守護地頭設置的再檢討》等。這些研究都充分利用了只能片段了解幕府與地頭之間關係的零散史料,清晰地呈現出奏請前幕府設置地頭的實際情況,並且還進一步探討幕府為何必須成敗地頭職以及奏請的原因。

以前研究之不足

然而,即使是深入探討奏請前源賴朝成敗地頭實際情況的上橫手雅敬,也僅是將內亂時期以前的「地頭」理解為先前提過的「類似地主的角色」程度而已:

「而關於沒官之所設置的……地頭,無疑成為『凶徒之所帶跡、所下令補二地頭一侯上也』地頭前身的形態。」

「補任地頭職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履行公役工作,並不包含追捕謀叛者或維持治安等文治地頭的思想。」

由此可見,內亂時期的地頭對於幕府地頭奏請的意義似乎並未完全具體化。然而正如先前文章所提,內亂時期的「地頭」明顯具有與「文治地頭」屬性相關的要素,因此有必要重新檢討此一問題。

當然,關於這一點過去也並非完全沒有提及。上橫手雅敬自己也說:

「除了平家沒官領、謀叛人跡地頭之外,還有本領安堵、新恩給予……等不同類型的地頭皆存在……這些不同形式的領主可能在某個時間點與平家沒官領等主流的地頭均質化,這樣的結果使得鎌倉幕府的地頭制度得以確立。」

因此,傳統各種地頭與作為幕府制度的地頭二者之間的關聯備受關注。到內亂時期為止,地頭的類型包括平家沒官領、謀叛人跡、本領安堵、新恩給予等各種類型,但為什麼這些傳統的各種領主(地頭)能夠與平家沒官領等地頭享有相同的待遇,並被組織成幕府制度的一部分,這個問題似乎還沒有具體化。(猜測可能與內亂時期之前的地頭一般被視為與文治地頭屬性無關的理解有很大的關係。)

此外,關於幕府與內亂時期地頭的關係,安田元久也在其研究中提到為什麼幕府需要奏請和成敗地頭:

「如果在地武士階層的要求是希望新興武家政權能夠加以確立對自己所領的領知權(管理權),那麼源賴朝自然會將平氏早已從武家立場上採用的作為家族關係象徵的『地頭職』;或者被『武勇之輩』偏好自稱的『地頭』;以及本質上被認為具有地主或領主意義的『地頭』,巧妙地融入自己的政治意圖之中。」

這一摘要充分顯示了地頭的武力性質與領主性質已被幕府掌握。儘管如此,如同在《探究內亂時期地頭職的實際情況》的文章中提到的,義江彰夫認為內亂時期地頭的特質還未得到一般性的理解,而前面地頭的性質與幕府的關係也僅止於一般性的論述。因此,關於幕府為何能夠實現地頭的成敗、成敗地頭的必要條件是什麼,以及幕府為何想要以奏請的形式來處理等這些問題,似乎還沒有以分析具體史料為基礎展開深入的探討。

對此,這裡義江彰夫不會重新探討前輩的見解,而是以開頭的視角重新審視史料。首先,本篇文章先掌握源賴朝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的實際情況,然後從二個層面考慮:其一是源賴朝政權對於地頭職必要性的內在條件為何,其二是必須奏請、勅許地頭職的內在條件為何(後面文章)。

二、 奏請之前源賴朝成敗地頭之事例

這篇文章首先討論「源賴朝舉旗之後推測由其設置地頭職的個別案例」。雖然其他日本學者先前可能已經以某種形式討論過這些史料,但是似乎還沒有以前面的視角進行檢討過,因此將不厭繁瑣地逐一詳細探討。

(一)例子

A

根據上面的記載,幕府於建久三年(1192年)設立將軍家政所時,曾重新發放一系列補任狀,上面便是其中之一。下野國本(茂)木郡的藤原友家以「治承四年1127日源賴朝的下文」為依據進行地頭職補任的手續過程。根據此事實可以推測,治承四年(1180年)1127日源賴朝便已經將友家補任為地頭了。

「□□以件人補任彼職者」這部分是引用同一日的下文,這一點可以從「者」這個字清楚地判定,而無庸置疑「彼職」與政所下文中所記載的「地頭織」事實上是相同的。

不過,由於引用的文書是由茂木氏所提出的,因此無法完全排除有茂木氏動手腳的可能性。但是該文書是在建久三年(1192年)提出的,而源賴朝、大江廣元等與治承四年(1180年)當時發給下文有直接關係的人仍然在世。因此,如果茂木氏的文書是偽造的,應該早已被揭發。所以,儘管上面這份建久三年的史料當中引用了治承四年這份二次史料性質的文書,其真實性仍可接受。也就是說,早在治承四年(1180年)11左右,源賴朝就已經開始進行東國地頭職的補任

B

C

上面的(B)(C)兩份史料,都與(A)相同理由,是針對小山朝政進行地頭職確認的文書。其中,(B)雖然是《吾妻鏡》中引用的史料,但是形式和內容沒有可疑之處,因此可以按照原史料的標準來處理。

首先,根據(B)內文的記載「壽永二年、三郎先生義廣發謀叛……同年二月廿三日……仍彼時所補任地頭職也」,推測常陸國村田下庄的地頭職原本是壽永二年(1183年)志田義廣叛亂之後,作為勳功獎賞而由源賴朝補任的。而且這一點也受到幕府方面認可並記錄於上面文書中,因此可以視為事實。由此可見,東國這一時期的地頭職補任,確實是以勳功賞的形式進行的。

其次關於(C)的情況,可以從內文引用的壽永二年(1183年)8月某日源賴朝下文「以件人補任彼職」得知,同日朝政被補任為下野國日向野鄉的地頭職。此外,該引用部分的可信度與(A)提到的理由相同,因此是可以相信的。

D

上面的資料出自《吾妻鏡》記載,但在樣式與內容方面都沒有明顯的疑點,因此應該可以認為是可信的。首先,在志田三郎義廣叛亂之後(a),其被沒收的領地之一南郡被源賴朝作為勳功賞賜予下河邊政義的事實(b)廣為人知。而從(c)中看到政義「地頭得分」的表述,關於這片南部領地的職務毫無疑問指的是地頭職。從前面(B)的史料中可以確認義廣的叛亂發生在壽永二年(1183年)2月前後,因此將政義補任為常陸國南都地頭職,可以視為與(B)朝政類似的情況。

然而關於此事例,除了上述提及的重點之外,還能了解地頭職的職務及其權益。第一,根據(d)和(e),可以知道同郡地頭職是負責弁濟「官物」與「課役」給國衙等的主體;其次,根據(c)可以了解地頭能夠從中獲取「得分」的收入。「得分」應該與上述的弁濟職務相關,而且應該沒有太大差異。此外,與此相關的下一份史料內容尤為值得注意。

這份史料中,(a)毫無疑問說的是前面提到的授予政義南郡地頭職。由此可以推測,自從政義被補任之後,他以橘鄉((c)・(d))位於同郡內為由,追捕同鄉內的百姓妻子,並要求他們服從其進止(統治),甚至要求他們對此起請(立誓)b)。

然而重點在於源賴朝方面對於這一行為的立場──源賴朝方面確實站在否定前述行動的立場,其理由是:「並沒有特別的由緒」(b),卻將作為鹿島神領,「應敬畏神意」(e)的橘鄉與郡內一般地區同等對待(b)。由此義江彰夫反推:除了橘鄉這種特殊的案例之外,地頭以直接強制力進退南郡其他一般莊鄉的百姓人身等行使實力的行為,並未被視為非法。

如此看來,從源朝賴在東國補任地頭職的案例也顯示符合義江彰夫對於「奏請以前地頭職職務」的觀點*──在莊園公領徵收並繳納賦稅的工作、強制力行使的容許。

至於「得分」部分,雖然在先前文章的討論中難以明確,但既然其職務內容為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那理所當然存在一定程度關係的得分。

P.S.詳如先前文章重新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源賴朝書狀》《內亂時期相關史料的探討》以及義江彰夫其他文章針對地頭的先驅形態進行的考察。

E

上面的史料也是出自《吾妻鏡》記載,但沒有發現任何疑點。據文書記載,武藏國大河土御廚的土地本來是源賴朝世代相傳的家領,但在壽永三年(1184年)正月捐贈給豐受大神宮的御廚。

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際源賴朝命令,在同一所領內的地頭沒有任何差別。由此可知,該地原本存在接受源賴朝統轄的地頭,即使該所領的領主發生變化,與源賴朝的關係也並未改變,並且獲得源賴朝的保證(一種形式的安堵)。

F

前面的史料是近年河音能平重新發現的一系列史料之一。根據此史料可以得知:相模國前取社於元曆二年(1185年)7月時有地頭存在,該地頭的職務是為前取社的領家提供地利*,但是該職務的補任並非由領家進行而是由源賴朝進行。此外,從地頭即使面對領家的催促仍未將地利運出的情況來看,可以推測這個地頭具備不畏懼領家催促的條件(類似某種程度的強制力行使)。

P.S「地利」在日文中通常可以翻譯為「地の利(ちのり)」。它的意思是指地理位置上的優勢或自然環境帶來的便利。例如,在談論商業或戰略時,可以用來描述因地理位置而具有的有利條件。在這裡應該是指土地生產出來能夠賺取收入的物品。

(二)結論

以上便是全部能夠確認在奏請之前源賴朝在東國已經設置地頭職的例子。而僅從以上的例子來看,關於「奏請以前源賴朝設置的地頭職」,能夠確認以下幾點:

1. 開始設置的時間:源賴朝在治承四年舉旗起兵不久後便開始設置地頭,

2. 設置範圍:雖然設置的全貌不明,但至少包括將反叛者的所領遺跡作為恩賞賜進行補任,或是安堵原本的地頭

3. 設置層級:雖然無法確認所領的設置對象是否有一般的限制,但對象至少涉及到包括郡、郷、莊、廚等廣泛的莊園公領一般領地。

4. 職務內容:與其他地頭職一樣,其職務包含:向莊園公領徵收、繳納賦稅的工作,同時容許承認強制力的行使;其收入部分也承認有一定的得分存在等。

可以說,源賴朝作為內亂時期的各家武門之一,以存在一定程度的地頭為前提,與其他武門一樣開始在東國設置地頭職。而且,其性質不僅僅是由作為武門的源賴朝組織並行使強制力,另一方面從其職務為向所領的莊園公領領主履行收繳賦稅這點來看,這項職務也是源賴朝自己將其義務化的(規定的)(雖然不清楚內亂時期其他武門是否普遍將這種執行賦稅的工作職務成為地頭的義務),並且成為文治元年(1185年)12月勅許中得以實現「地頭成敗」的前提條件之一。

三、奏請之前已在東國以外設置地頭職

實際上,在奏請之前源賴朝設置地頭職的範圍並不僅限於東國。至少從追討義仲、平家的軍隊上洛時期開始,可以確認他已經在東國以外的地區設置地頭職。

(一)例一

首先,最早的例子是前面文提到的案例(B)──越前國河和田莊。如前所述,元曆元年(1184年)左右該莊自稱為地頭或其代官(「地頭代」)的僧字上座者,是未獲得莊園領主方面承認的存在。然而,他在源頼朝派來的勸農使比企朝宗的指示下,採取了自稱地頭或其代官的行動。正如之前所述,此時普遍存在在地領主為了獲得地頭的稱號而隸屬於武門的情況。

義江彰夫認為,這實質上已經是由源頼朝補任的地頭。此外據史料(B)所述,比企朝宗等人是以追討義仲的舊領地為名義進入該地,因此可以認為地頭的補任也是其中的一環。

(二)例二

以上的事例是源賴朝補任的下文明確存在的例子。

上面的案例與前面文章討論到的播磨國賀茂別雷社領的(D)案例情況相同。上面的案例說明:元曆二年(1185年)4月左右,源賴朝為了鎮壓在畿內及附近知行國中平家追討舊領地出現的騷亂,而派遣總追捕使的代官;據推測這些代官中至少有一部分被稱為地頭。若是如此,這些地頭很有可能是由源賴朝方面補任的人。此外根據以上觀點,可以認為這些地頭設置於平家追討舊領地的各個所領之中。

除了伊勢國波出御厨之外,同一天惟宗忠久也被補任為伊勢國須可莊的地頭職;由於其設置方法和內容都與前面完全相同,因此以之前的案例為代表。

根據以上記載,顯然源賴朝於元曆二年(1185年)6已經在伊勢國的莊園和御廚等地補任地頭職,並命令其履行公役。同時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補任是在平家方面的平信兼及其黨羽發起實力叛亂被平定之後,為了「按照先例履行公役」而進行的。換句話說,這是對平家沒官領補任的案例。

(三)結論

如上所述可以得知,從元曆元年開始到元曆二年(1184~1185年)這一時期開始,源賴朝已經在東國(15國)以西的地區設置地頭職,值得注意的是,據推測,所有已知的案例設置在義仲或平家追討的沒官領。雖然僅憑前面的各個案例很難得出結論,但可以推測大概從元曆元年(1184年)正月左右義仲追討軍上洛之後,源賴朝的勢力已經超越其他武門並普遍擴展至東國以外的地區,而且也不太可能在沒官領以外的所領中建立類似東國的行政權。因此可以合理認為,源賴朝具體在東國以外設置地頭應該是始於元曆元年(1184年)左右,而且原則上主要針對沒官領設置。

對於上述沒官領的處置為什麼是以設置地頭職的形式進行,這部分留待後面說明。據推測,確實源賴朝最初在東國以西設置地頭職的措施被認為是針對沒官領進行的,然而文治元年平家滅亡之後設置的範圍急劇地擴展到沒官領以外。也就是說,從治承.壽永時期開始,透過成為有權勢的武家郎從來獲得地頭稱號的行為動向,到了平家滅亡後的元曆二年(1185年)4月變得越來越普遍。

正如前一章對宇佐彌勒寺領的院廳下文檢討的那樣,可以看出這種動向不僅限於沒官領,而且在平家滅亡後仍然試圖與有權勢的武家建立關係。因此可以確定的是,當時這種動向逐漸擴展到沒官領以外廣泛的所領,以尋求源賴朝補任地頭職的形式。而且事實上同年10月,源義經提到在其任國伊予國的情況,因為源賴朝對「伊予國、皆補地頭」而感嘆「不能國務」(無法履行國務)。由此可見,源賴朝已經開始廣泛地補任地頭的行為。顯然,源賴朝以在沒官領設置地頭職為契機,在地勢力的推動隨著平家追討及滅亡階段的進展而逐漸擴大並集中於一身,也逐漸開始在沒官領以外的一般所領中補任地頭職。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在地領主與地頭職的關係(下)──為什麼在地領主階層經常試圖與武家棟樑結合?

 

五、為什麼這些在地領主階層經常試圖與武家棟樑結合?

有關內亂時期在地領主階層與地頭職之間的交互作用如何導致鎌倉幕府地頭職的誕生,前面已經解開了二個問題,然而目前為止的討論還無法徹底解釋鎌倉幕府作為奏請地頭職的基礎──即使在地領主階層多麼普遍渴望地頭職,但這當中並未顯示他們是否希望由鎌倉殿來奏請這個職務獲得朝廷認可。因此,接下來來考察這一點。

關於這方面的解答,其實在本主題第一篇文章中提到的(A~D)例子中能看到在治承壽永內亂期間自稱「地頭」的人,作為自身行使強制力的靠山,跟從賴朝、義仲等武門的事實。這裡首先來檢視一下在內亂時期是否能普遍找到如同(A~D)的例子。

前面的史料是考慮到這一點時很好的素材。首先,如果關注(a~e)的部分,可以發現(b)和(c)是分別對應(d)和(e)的對句結構。那麼在(a)「近年來鎮西有勢的土民等」中,未經莊園領主許可(d)「自稱地頭」的人,在宇佐彌勒寺領訴諸行使實力(f)「押領庄園、不濟所當」時,一般情況下,這些人多數成為(b)「權勢的武家郎從」。而根據(g)可知,存在此問題情況的彌勒寺領領地遍及九州全境,這一點也可以從建久八年的九州諸國圖田帳等中檢驗得證,因此前述這種情況絕不是個別莊園的特殊案例。

所以可以說這種事態是九州各國的彌勒寺領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但地頭成為權勢武家郎從的情況,並不是彌勒寺領或九州獨有的問題(事實上,可以認為如同(A~D)個例等不同的所領或知行國都有這種地頭追隨或成為權勢武家郎從的情況);既然彌勒寺領中存在如此普遍的問題,也必須認為在各國其他地方也一定程度上普遍發生這個問題。

通過以上例子可以明瞭:進入內亂時期以後,在地領主階層為了尋求能夠恆常行使強制力來進行統治時他們開始普遍自稱地頭,並且他們一般為了得到強大的後盾而追隨有權勢的武門,成為其郎從。

六、自稱「地頭」和成為「權勢的武家郎從」之間,除了單純地同時併行之外,是否還有內在的關聯?

當明確前面的觀點後,下一個問題浮現出來:那就是,自稱「地頭」和成為「權勢的武家郎從」之間,除了單純地同時併行之外,是否還有內在的關聯?

如前所述,一般而言,在地領主階層中出現了希望獲得地頭稱號的動向,這是因為他們透過這一稱號可以半合法地行使強制力。與此同時,他們成為有勢力武家的郎從,這不僅在執行強制力時提供了職務制度上的根據,還意味著除僅依靠自身武力之外,還擁有更強大的實際武力支持。如此來看,為了解決自鳥羽院政期以來所領的問題,在地領主廣泛依附於武門、尋求支持的現象頗為合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接受這種動向的「權勢武家」方面,是否有意圖將號稱地頭與成為郎從的行為聯結起來

因此,我想再次關注他們自稱為新地頭時的處理方式。根據前面的研究,用「横稱地頭」(A)、「稱地頭」(B)、「稱私任地頭」(賀茂御祖社領)、「號地頭」(彌勒寺領)等詞語來表達。然而,使用這些表達的主體是處於可以任命傳統地頭為一種莊官的立場的人,因此「横稱」、「稱」、「稱私任」、「號」等表達主要意味著未經傳統莊園領主(或國衙)正式的認可。因此,僅從前面的表述來看,確實有可能是自作主張聲稱,但也不能完全否定由莊園以外的第三者進行補任的可能性。

那麼實際上有這種可能嗎?雖然無法確定(A)、(B)例子以及賀茂御祖社領的情況,但彌勒寺領的情況值得關注。如同前面的文章,如果把認為與地頭關係比較密切的部分連接起來,就會出現「鎮西有勢土民等」「成權勢武家郞從」「有號地頭」這樣的文脈,亦即:他們透過成為權勢的武家郎從而自稱地頭;反過來可以推斷出:權勢的武家開始普遍、獨自專斷地補任那些郎從化的人為地頭職。

儘管此一結論僅限於上述推測,但實際上確實有可能存在。例如根據後面文章的研究:關於源賴朝剛舉兵的時候就在東國補任地頭職,而雖然西國方面沒有受到敕許正式認可,但源賴朝確實也對伊予國的地頭職進行補任。因此可以確定,平家、賴朝、義仲等權勢的武家開始普遍地、獨自專斷地補任地頭職。也就是說,隨著在地領主階層的地頭化和權勢武家的郎從化在內亂時期廣泛發展,權勢武家敏銳地察覺到這一局勢,各自開始透過獨立補任郎從化者為地頭職的方式,將兩者結合並加以組織化。

七、結論

最後,總結以上三個問題的研究結果:

(一) 對於普遍的在地領主階層來說,在進入治承・壽永內亂時期以後,由於領有的多元性以及居民趁勢抵抗日益激烈,為了壓制這種情況以確保在地統治的存續,具備當時不可或缺─恆常的、合法的強制力條件的地頭職,成為他們普遍渴望的對象。

(二) 在這種情況下,廣泛出現未經莊國認可的地頭,他們出於強化自身武力條件的需求,開始追隨、依附於有實力的武門之下;而武門方面也積極把握此一動向,開始獨自專斷地進行地頭的補任。

以上可以概括為本篇文章的結論。

補充說明本篇用語意思: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在地領主與地頭職的關係(中)──為何內亂時期地頭職急速普及?

 

三、為何在內亂時期地頭職急速普及?

接下來第二個問題是:在這種條件下,為追求確保在地領主利益而登場的地頭職,為什麼在內亂時期會在廣泛的所領中大量出現?

因此值得關注的是,隨著內亂時期的接近,伴隨而來領地所有權多元化所引起的居民抵抗賦稅徵收問題,逐漸變成越來越常見的重大問題。義江彰夫在此從寄人、加納田問題的角度來切入。

(一) 治承.壽永之亂以前

1.國衙方面

11世紀寬德、延久的莊園整理令階段開始,寄人、加納田的問題就已經成為國家制度上不可忽視的問題,這一點在前輩的研究成果中已有顯示。根據《保元整理令》我們可知,這個問題在鳥羽院政期間進一步發展成不容小覷的嚴重問題。

上面是《保元整理令》的其中一條(第二條);在全部七條條文中有關處理全國莊園問題的,除了停止新立莊園第一條和上面提到的條文以外,沒有其他相關的條文了。

在公認的莊園公領領有體系之下,前面所說的(a)「加納」「出作」和(c)「寄人」的問題,如同(b)、(d)所說「蠶食之漸、狼戾之基」、「郡縣之滅亡、乃貢之擁怠」,在當時已被認為是會動搖國府收取體系的嚴重問題。

但是(a)的「加納」和(c)的「寄人」分別各自「對捍」、「遁避」向國衙繳交的「官物」及「課役」;反過來說,「加納」和「寄人」分別應該向國衙繳納「官物」和「課役」。由此可以確認「加納」和「寄人」是莊園公領雙重屬性的一種類型。更重要的是,如果放任這樣的雙重屬性領知,不僅會造成各自的「官物」或「課役」對捍,而且會產生如(b)、(d)所述──「狼戾」、「郡縣之滅亡」(治安的混亂)和「乃貢之擁怠」(租稅一般的滯納)的事態。從內容上來看,很難認為僅(a)會產生(b)的結果,或僅(c)會產生(d)的結果;只得認為(a)和(c)會同時引發(b)和(d)二個方面的情況。因此,居民們拒絕弁進一般的租稅、有時甚至引起治安不穩定的事態,可以理解為是因為公領民逐漸變為莊園的「加納」田作人、「寄人」的動向所導致的必然結果。那麼可以肯定的是,在莊園公領雙重屬性的情況下藉由莊園領主的權威,居民們產生「狼戻」、「乃貢之擁怠」的形式恆常抵抗。

2.莊園方面

即使確認「加納」田作人、「寄人」的抵抗是針對國衙展開的,但這不代表他們便穩定地歸屬該莊園。由於前面的法令是政府頒佈的,因此當然看不到莊園方面的問題。

不過透過史料可以發現莊園中「加納」田作人、「寄人」的例子也不少,例如:保延元年(1135年)在東大寺領伊賀國黑田莊出現興福寺春日塔的寄人、永治元年(1141年)在同領美濃國茜部莊出現仁和寺大教院領內牧莊的作人等,而且這些事實並不僅僅是個別莊園的偶發現象。

3.小結

綜上,以保元新制為核心可知:在鳥羽院政末期,莊園公領領有體系以加納、寄人等為媒介,將莊園公領雙重屬性的多元化所領擴大到全國範圍,從而導致居民多元化的抵抗擴大、常態化的結果。

(二) 治承.壽永之亂以後──情勢進一步擴大

治承二年(1178年)的新制並未處理全國莊園的一般問題,因此無法以此為核心觀察相關情形,不過上述所說情勢在經過內亂時期以後情況不減反增。

例如:元歷年間(1184~1185年)在紀伊、丹波、備中、若狹、播磨等國擁有所領的神護寺領,全部的所領中普遍出現了「(諸庄園)領家地主等……懈怠寺役、損亡庄園改行非法」的問題,很難想像「地主等」「改行」(修正)這樣的「非法」(行為)時完全不倚靠其他的莊公權威*,而這些問題也並非僅神護寺領特有的。

編按:亦即在地領主如果不倚靠其他的莊公權威,很難制止居民的非法行為。

而就算到了內亂時期結束以後,問題情況似乎也沒有改善,以建久二年(1191年)322日新制中的一段話可了解:

諸新立之庄園、餘田加納之多少、且任舊制、令停新立、且勒子細、可決聖斷之由、先格後符、稠疊嚴峻、而土民各假庄家之威、國宰殆煩吏途之務、……

自保元新制以後到內亂時代結束,隨著莊園的新成立,「土民」們「假借各庄家的權威」「餘田加納」化的情況不但沒有停止,反而進一步擴大。由此可見,因為「餘田加納」化擴大的情形,居民的抵抗也越來越普遍。

而且,從保元到治承.壽永內亂的時代,院、平家、寺社之間權力的對立越來越激烈,各自擁有的所領在各地引發領有上的衝突,這反而進一步加劇居民藉由領有多元化進行抵抗的情形

(三) 文治元年126日的源賴朝書信

考慮以上面向後,回到已經反覆研究的文治元年126日的源賴朝書信,可以發現源賴朝在信裡說的一段話特別值得注意:

土民或含梟惡之意、值遇謀反之輩侯、或就脇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恠候、

不可忘記,這段敘述是源賴朝對現狀的認識,不僅是其作為希望成敗地頭職的依據,同時也是向朝廷和九條兼實等人針對所領和治安問題所說的敏感言詞,因此它們具有一定的客觀性足以使他們信服這是事實。

由上可知,「土民」即各個所領內的居民與「脇之武士」結合進行奇怖─即擾亂治安的行為,這種情形在內亂時期已經相當普遍。(另外,這裡還提到了土民與謀反者勾結,但由於這種勾結是以「値遇謀反之輩」的形式進行,因此似乎並不像與「脇之武士」的勾結一樣是在各個領地中常態化的問題。在這裡,只要從書信的這一部分理解上述內容即可。)

上面的敘述將「土民」與「脇之武士」區別開來,由此看來毫無疑問這裡的「土民」是當時通常包含「百姓」的意思。「土民」的角度來看,被稱為「脇之武士」的這些武士,他們與「土民」居住的地方有深厚的關係、具有強烈的土著性,一般來說他們不可能與周圍的莊園公領領有無關另外,不可能認為「土民」所引起的「奇怖」行為對象中不包括他們所屬的領地擁有者以及在地擔任所職的人(在地領主層),因為這些行為往往牽涉到「脇之武士」。

因此從這段文字中可以了解到:如此事態與之前提到的從鳥羽院政末期到內亂時期不斷深化的莊園公領領有體系的多元化,以及居民藉此機會展開的抵抗行為息息相關。而且,這些「土民」的行為不僅僅籠統地利用莊園公領領有的多元性,實際上更與被稱為「脇之武士」─周圍武士化的在地領主─結合,這種情況已經普遍存在到可以當作問題的程度了由此可見,這種情況與過去領有關係最複雜的地方中出現地頭的情況幾乎具有相同的條件。

而且根據前面的書信,這些「土民」甚至可以「値選」「謀反之輩」,並與其力量結合。因此從這封書信中可知,內亂時期的發展情況導致全國各地所領的領有關係變得複雜,進而需要地頭的存在,並且出現「土民」與「謀反之輩」勾結的情況。而整個領有體系在內亂時期發展的結果就是引發這個問題的原因。

因此,在上述情勢的推進下,對於那些尋求全面掌握當地事務的人來說,在既有職位和實力基礎上,逐漸有必要取得能夠持續壓制與武士勾結的居民的強制力行使條件。在先前提過的賀茂御祖社領中,當時在全國各地所領負責「張行庄務」的人,通常被統稱為「武勇之輩」,這表明了「庄務張行」在他們的當地統治中發揮關鍵作用,這一點也與上述非常類似。

更何況,如果圍繞領有結構的事態發展具有如上的性質,那麼從鳥羽院政時期開始,傳統的莊公檢斷所職已經無法充分發揮功能以解決當時的問題,這對於那些成為在地領主的人來說一點都不奇怪。分散在各國的賀茂御祖社領各處,負責「張行莊務」的「武勇之輩」「施自由威」時,稱新職位為「私任」,一般認為他們並未使用檢非違使或其他傳統的莊公檢斷所職名稱;同樣的,源賴朝在文治元年126日的書信中,在現狀認識的基礎上提出應對處置的職務時,並未提及這些檢斷所職的名稱,絕非單純的偶然,這些都在在表明:那些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認為傳統的職位已無法滿足需求。

總而言之,如同前面伊賀國名張郡等例子顯示:內亂時期以前,在這種領有多元性和在地領主的紛爭、以及由此引發的居民抵抗成為常態化的情況下,那些為了壓制這些居民並統治當地、具備獨自武力而登場的人就是地頭,而這種屬性獲得認可並取得收取職務的人,就是地頭職。更值得注意的是,傳統地頭由於具備應對上述在地情勢的屬性,在進入內亂時期以後不僅沒有逐漸消失,反而廣泛地大量出現,並且積極地獲得認可。

(四) 舉例:元歷二年下常陸國南郡地頭職──河邊政義

雖然無法從上面的個別案例中得知具體內容,但從之後會詳細討論到源賴朝補任東國地頭的事例中,可以看到值得關注的事實。舉個例子,元歷二年(1185年)當時,下河邊政義擔任常陸國南郡的地頭職:

從上面的內容推測,除了橘鄉等特定的鹿島神領以外,在郡內全部區域,針對「百姓妻子」─即一般居民─進行如「追□(捕)」等具備強制力行使的統治被公認為「進止」。而且這種情況並不單單是個別的特殊案例,而是普遍存在於賀茂別雷社的整個領地。

武勇之輩、或面張行庄務、或稱私任地頭、施自由威、

這樣的事態,如前所述,不能看作是只出現在賀茂御祖社領內的特殊事態,而且「私任」地頭者的特徵也和這段文字所述一樣,這表明獲得「地頭職」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極為有效的方式,能以「武勇」這種強制力來推行「張行莊務」的形式實施「自由威」。*

而考慮上述常陸國南郡的例子,不可能認為這種「張行庄務」「施自由威」不是針對居民的獨自統治。*因此,對於內亂期的地頭來說,具備強制力確實是一個與所領和居民統治之間密切相關的問題。

編按:

1.  筆者認為這段話的意思應該是:對於具備一般「武勇」強制力的人來說,獲得「地頭職」是極為有效的方式能夠以「張行庄務」的形式實施「自由威」。

2.  亦即:「張行庄務」「施自由威」的目的就是獨立統治居民。

 

四、在地領主渴望地頭職的內在原因

如果僅止於目前的考察,根據上一點的結論,雖然可以說當時地頭職的屬性與居民支配上的問題密切相關,但是仍無法了解這些居民支配問題的具體內容,以及其與地頭職的必要性有何關聯?

對此可以藉由多次提到的文治元年126日源賴朝書信中的文字找到具體答案:

對於那些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來說,這段文字中的(b)部分提到了他們必須面對的問題情況──領有的多元性、在地領主間的對立以及由此引發的居民反抗等情況。先前已經確認這些情況確實存在。而依照上面整體文脈邏輯,正是為了解決包括上述情況在內的(b)部分問題,才有必要設置地頭職位((a)・(c)),故在此提出全國普遍發生的問題。

() 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的渴望

當然這只是源賴朝的主張,不是以在地領主層的身分表達的主張;但如之後的文章會討論,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的渴望是源賴朝能夠成敗地頭職的重要背景條件之一,因此這一主張背後當然隱含了全體在地領主階層的共同利益

如果能夠確認當時普遍的在地領主階層為了應對這種事態本質上地渴望地頭職,便可以支持源賴朝在書信中的主張,而作為這一點的前提便是,當時地頭職一般被視為以應對這類情況為本質條件而存在的*,亦即內亂時期地頭職存在的本質條件就是為應對領有的多元性在地領主之間的對立以及由此引發的居民反抗等問題情況。*而前面種種的討論也證明了此一前提。

再以前面提過的賀茂御祖社領為例,內容顯示當時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如何廣泛地以「張行莊務」的形式、「武勇」地展開對居民的統治,而更重要的是它同時也顯示出一項重大意義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地方領主為了貫徹在地統治,即使被莊園領主拒絕,他們仍會以「任地頭」和「私稱」的方式成為「地頭」。而從上面源賴朝的書信中得知,這是為了解決前述的在地問題。

(編按:

1.  當時普遍認為地頭職本身的主要作用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

2.  如上段結論,地頭職的存在就是為了處理這些問題。)

(二)小結

綜上所述,隨著進入治承.壽永內亂時期,圍繞領有問題的這些情況於在地領主階層存在的所領內逐漸變成全國性普遍的問題(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所領都發生這樣的情況);而地頭、地頭職的本質條件正是應對處理這種情勢,所以那些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為應對處理在地的一般這種情況,對地頭地頭職的渴望需求日益增加

(三)地頭職也並非萬靈丹

但是,如果說地頭職是因為以上情況而被渴望並得以存在、成立的話,那麼反過來說,當時地頭職的存在對於在地領主層來說也並不能夠解決所有問題。

例如:不能說其他收納、勸農系統的職務對在地領主的統治上完全失去積極的意義,或說以檢斷、軍事系統各職務為媒介的武門武力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發動。收納、勸農系統的職務在平常的在地統治上仍然發揮一定的作用;此外,當發生與上述情況未必有關聯的犯罪、起義和叛亂等事件時,傳統的檢斷和軍事系統各職務的發動仍然支撐著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

因此,在內亂時期以後,這些職務和地頭職的一般關係如何,以及它們引發了什麼樣的問題是需要另外探討的重要問題。不過從以上討論的內容來看,可以確定的是,如上所述的在地情勢在內亂時期成為全國性問題,對於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來說,能夠應對這種情勢的只有地頭、地頭職,別無他人。這裡只須要確認這一點即可。

總而言之,目前我們已經明瞭,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在當時為何如此渴望地頭職的內在契機。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在地領主與地頭職的關係(上)──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

 

在上一篇文章中,藉由史料我們了解文治奏請以前、內亂時期地頭職的實際狀況,接下來本文將進入研究的主題──

一、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

二、為何內亂時期地頭職急速普及?

三、為什麼這些在地領主階層經常試圖與武家棟樑結合

白話來說,本文研究的重點在於內亂時期在地領主階層與地頭職之間的交互作用如何導致鎌倉幕府的關鍵基礎職務──地頭職誕生形成。而由於義江彰夫探討這個主題的文章篇幅稍微冗長,故筆者將三個問題拆分成三篇文章來說明,並試圖用較白話的方式來解讀和介紹義江彰夫的論點,以便讀者更容易理解。

回歸主題,要全面解答這些問題,義江彰夫認為須要考察從鳥羽院政期以來地頭職的生成過程,並將其與院政期中土地所有權結構的發展聯繫起來。在此,他以另一篇研究鎌倉幕府地頭職先驅形態的文章為基礎,只進行必要且最少限度的考察。廢話不多說,我們開始進入問題研究。

 

首先先來探討第一個問題──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在當時如此渴望地頭職?義江彰夫將這個問題具體化成二個問題來解析,讓人更容易瞭解內容:

一、 在地頭初期出現的情況,對於想要在地領主化的人來說,自稱地頭、地頭職具有什麼積極意義?

二、對於想要全面掌握在地情況的人,為什麼必須成為地頭或是獲得地頭職才能解決居民對捍的問題呢?

以下開始探討。

 

一、地頭」、「地頭職」在剛出現時(治承.壽永之亂以前)具有什麼意義

針對第一層問題,首先我們必須注意的是地頭、地頭職出現時的背景條件:地頭、地頭職出現的舞台主要是在莊園公領雙重屬性所領,且這些領地的所有權關係─如同係爭地一樣的特殊領地─長期存在糾紛,此外這些領地內還存有居民的問題;這些背景條件都與地頭、地頭職形成的過程和當時所代表的意義密不可分,因此從這一點出發探討。

(一) 例子1:安藝國高田郡

拿上一篇文章提到的安藝國高田郡當作例子。如之前所述,安藝國高田郡從12世紀中葉開始,嚴島的「社領田」與「鄉鄉」(即「公郷」田)逐漸發展成分散型的多元領有。在這種多元領有發展之下,當地郡司的後代與嚴島社的神主佐伯景弘之間就郡鄉全部的領有展開了數十年的對立。這種對立在承安、安元年間(1170年代)達到頂峰,當時同郡內的「人民」「依為公郷」而「逃亡」,直接導致(「因茲」)了「神領田」意外荒廢的事態(「又致不慮荒廃」)。

由此可見,居民利用這種領有多元性進行對捍和逃亡的行為已經廣泛擴散。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這個時期,以郡內社領為基礎、追求所領一圓領有的同社神主佐伯景弘,於承安三年(1173年)首次被國衙任命為同郡三田鄉尾越村的地頭,之後在安元二年(1176年)又被任命為同郡七箇郷全境的地頭。

(二) 例子2

重要的是,很難認為上面的案例只是一個特殊例子。11世紀以來,圍繞在東大寺領黑田莊和公鄉之間的對立,「居住公郷之百姓等、為道一旦事、成彼庄住人等於追從之間、猥耀威猛、或号因緣、或稱所從、偏不令從國務」居民不斷藉由領有(所有權)的多元性展開抵抗。

伊賀國名張郡,當公郷本身成為既屬於公郷又屬於黑田莊的雙屬型「新莊」階段時:

新庄下司郡司(生生,イキの意)俊方………………房新(ママ)庄為致所澁對捍、為堺之百姓、寄此寄彼如此連所致種猛恶也、招集處盜賊放火害之輩、………

根據文中的內容,以本莊和新莊的「堺」土地為據點的「百姓」繼續對被稱為「新莊下司」的郡司丈部俊方進行「所澁對捍」。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從前面的語句中可以看出,為了對抗這些「百姓」,俊方對百姓採取(「致」)「連」「種猛惡」的措施,而且不是依靠國衙、朝廷的力量,是完全依靠自己的私力、「招集」了「處盜賊放火致害之輩」以「武力」來實現之

在此郡中,以前也曾發生過公鄉百姓與莊民聯手抵抗郡司的情況。但如後面所述,這個階段的郡司(丈部):

郡司等存先例、宛催所役之處、庄民等如峰發向……所行之旨、既狼戾之企也、早被下宣旨、令從停止

從某種意義上說,他試圖通過國衙和朝廷的法律力量來解決事態,很明顯這個行為與上述行為的性質完全不同。但最重要的是,當東大寺向國衙、朝廷申訴上述情況時,收到該文書的國司做出了如下反應:

可令早停止亂入黒田庄內國使并地頭等事

從這一反應可以看出,儘管這個稱呼不是傳統的稱謂、也不是寺方報告中所使用的表達方式,但是在這種居民抵抗的情形裡,訴諸行使強制力的俊方被稱為「地頭」。

當然,從這一事實中無法得知俊方在當地是否真的被稱為地頭,然而這也剛好顯示:在前面這種情況下,對具備私兵並鎮壓居民的人通稱為「地頭」。

(三) 小結

根據例子2我們可以知道:在地頭出現初期(內亂時期以前),對於想要直接統治當地和居民的人來說,抑制這種形式居民的抵抗逐漸成為必須面對的問題,而這成為「地頭」出現的重要契機。另一方面,為處理這項問題,具備獨自的私兵這一強制力也變成擔任地頭必需的主要條件之一。

二、 對於想要全面掌握在地情況的人,為什麼必須成為地頭或是獲得地頭職才能解決居民對捍的問題呢?

如果瞭解前面的結論的話,接著來探討第二層問題。對於此問題,義江彰夫透過反面邏輯來探討,亦即換個方式詢問:在地頭職成立以前,對於想要全面掌握在地的人來說,傳統的莊公所職是否能夠應付上述情況?

因為既然要解決眼前的問題,照理說人們應當優先利用既有體制下的職務去應對,而不是憑空創造出一個新的職務;因此很難不考慮當時想要全面掌握在地的人利用既有體制下的所職,來達成建立穩定的在地統治的目標。

(一) 傳統莊園公領的所職

依照職務主要的職務內容是否會行使強制力為標準,可以將傳統莊園公領的所職分類如下:


但是問題在於這些不同的職務是否提供了解決上述情況條件。

(二) 收納、勸農、檢田系統所職是否能夠解決當時普遍的問題?

首先先來看莊園公領中收納、勸農、檢田系統的各項職務是否能夠解決當時普遍的問題。雖然這些職位的主要內容不會行使強制力,但這並不代表沒有他們訴諸行使強制力的案例。

舉一個例子,前面提到過的名張郡在保安年間,「郡司等」按照先例課徵勞役時(「存先例、宛催所役」),「公郷之百姓」與聯合的「庄民等」如蜂般起義(「如蜂發向」)的事實,暗示了郡司方面在進行收取行為時挾帶強制力導致百姓、莊民們如蜂般起義(「如蜂發向」)。

但是回到開頭問題的核心:在如前所述的一般情況下,當多元化領有和在地領主間的糾紛,以及因此而引發的居民抵抗成為常態化的情況下,這些職務本來的權力是否擁有足夠的強制力來解決上述的情況呢?

接續名張郡的例子,這裡事態的解決最終仍是通過國司向朝廷提出,這本身顯示當時至少郡司這個職位已經失去了獨自解決前面事態的條件。

其他符合地頭出現條件的領地案例還包括:在但馬國溫泉鄉,以私領一元化為目標的平季盛(後來其子季廣將同鄉設為莊園並被補任為下司,所以原本應具有一定的收納系統職務),為了解決與「郷司」聯合「百姓」發起的「魔」「妨礙」問題,不得不以「觸訴國司」的形式依靠國衙;前述的安藝國高田郡在遭遇居民的反抗時,嚴島神社方面和郡司的後代都無法依靠原有的職務解決事態,最終不得不走向一郡神領化和設立地頭的方向。

在目前已知的範圍內可以找到上面類似的案例。當然,並不是所有案例中這些職務的人都向國衙、朝廷申訴或改變領有形態,但至少可以確定這些職務不具備能夠積極解決前面事態所需的條件。

(三) 檢斷、軍事系統所職是否能夠解決當時普遍的問題?

其次來看檢斷、軍事系統的各項職務能否解決當時普遍的問題。

以皇室領地伊予國弓削莊為例,久安六年時「百姓等」未能按照「勅事國事」繳納「所課」(賦稅)時,國衙「以健兒所史官俊清朝臣為使者、數多從類曳率、令責勘仕」國衙派遣健兒所史官俊清朝臣作為使者,帶領許多下屬,命令他們進行勘仕(查處))。此一事例顯示:本來以逮捕犯罪人、斷罪、鎮壓叛亂等為職務的檢斷、軍事系統各職務,在當時也會被派遣處理居民拒絕收納(繳納賦稅)的相關問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莊園公領的各項職務並沒有兼具所領的一般收納職務,尤其是在國衙中,這些職務一般是國衙直屬的所職,因此若撇開與自身給分(收入)的關係不談,不認為這些職務會分別設置在當地每個單位所領之中,所以上述弓削莊中由檢斷、軍事系統所職處理拒絕繳納賦稅的案例實屬少見。再者,弓削莊的領地是由四周環海的弓削島組成,所以沒有發生居民與周圍所領結合而衍生的多元領有相關問題情形,也因此沒有出現地頭就解決了當地的問題。*

但另一方面,在第一點提到的伊賀國名張郡案例中,問題的解決並非由傳統所職完成,這清楚顯示出:在確認地頭已經出現的所領中,沒有發現為了履行一般徵收賦稅而發動或常時設置傳統檢斷系統職務的事實。因此,在地頭出現的條件中─亦即在極其複雜的土地領有權糾紛和居民對收取的抵抗問題成為常態化的所領中,傳統莊園公領的所職能否繼續充分發揮抑制前述問題的力量令人懷疑。

關於此段二句話的內容,筆者認為義江彰夫想表達的邏輯如下:首先第一句話的意思是因為不是每個所領都會設置傳統的檢斷、軍事系統所職,所以居民發生對捍問題時,傳統所職未必能及時因應處理;而弓削莊這裡幸好有傳統所職,才能及時解決居民拒絕繳稅的問題。

關於第二句話,筆者則認為義江彰夫暗示了二點事情:一是即使在那樣土地相對單純的條件下,仍受到當代居民對捍的風氣影響引發當地居民拒絕納稅的問題,但與其他所領相比,弓削莊的問題只需要派遣傳統莊園的檢斷職務便能解決,暗示這些職務的作用可能只能在特定、相對簡單的環境下才能發揮功用。

(四) 兩個系統的職務負責人彼此合作,共同解決問題

即使收納系統和檢斷系統的各種職務分別無法應對前面的狀況,但會不會有可能兩個系統的職務負責人之間存在一定的合作關係,兩者共同發揮解決問題的力量?

但從其他文章的研究結果來看,很難發現在地頭出現的情況下,莊園公領收納系統的所職在履行職務時與這些檢斷系統的所職共同行動的事實。因此這種可能性幾乎不存在。

(五) 小結

因此在地頭、地頭職成立以前,在地頭出現的這種複雜領有關係和居民恆常抵抗存在的情況中,原本傳統的莊園公領所職無法充分滿足以全面掌握當地為目標的人的需求。與此相對,地頭如同在第一點伊賀國名張郡例子所看到的,是在當地具備解決前面問題所需的獨自私人武力,而這種職務的組織化後的形態就是地頭職。因此,成為地頭、獲得地頭職並進一步使其屬性獲得正式承認,對他們而言是積極且必要的。當然,他們想要獲得代替傳統莊園公領所職的實力和強制力時,是否馬上獲得地頭職是另外一回事。

此外,即使不採取代替傳統莊園公領所職的形式,而是以追隨武門的方式從鳥羽院政時期開始也慢慢普及,例如:下總國相馬郡司平經繁和源義朝的關係、美濃國鶉鄉司和源光國的關係。但是這裡必須強調,採取此一形式的結果─如同上述二例─就是威武的行為並沒有獲得國衙和朝廷的正式承認,這項事實清楚表明:僅依靠武門(或私人強大武力)而不透過獲得「職務」來主張強制力的正當性是不可能的那麼,儘管追隨武門確實提供了解決問題的條件,但獲得「地頭職」仍具有獨自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義江彰夫想要表達的意思是:追隨武門與獲得地頭職是不同的事。追隨武門可以獲得強制力或是本身具備私兵武力都可以解決問題事態,但這兩項行為沒有獲得正式認可,必須藉由「地頭職」才能主張正當性。反過來說,想要取得行使強制力的正當性,則必須透過獲得「地頭職」,而要獲得地頭職的方法有取代傳統莊園公領所職或是追隨武門。所以獲得地頭職不一定要透過追隨武門,相反追隨武門也不一定能獲得地頭職。

而在「地頭職」還沒有獲得朝廷認可為正式職位之前,他們的強制或武力行動就無法被正式承認、取得正當性,也因此源賴朝才要向朝廷奏請希望獲得成敗地頭職的敕許。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

  一、 前言 本篇文章將接續前面「探討在地領主階層與地頭職的利害關係」系列的文章出發,探討 鎌倉幕府為何需要地頭職的奏請與勅許以及其具體意義 ;也就是說本篇文章的主要目的在於 揭示鎌倉幕府奏請地頭職的內在條件 。而關於外在條件或外在契機的部分,將留待後續再進一步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