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本篇文章將接續前面「探討在地領主階層與地頭職的利害關係」系列的文章出發,探討鎌倉幕府為何需要地頭職的奏請與勅許以及其具體意義;也就是說本篇文章的主要目的在於揭示鎌倉幕府奏請地頭職的內在條件。而關於外在條件或外在契機的部分,將留待後續再進一步探討。
要解答上述的問題,必須考察在奏請地頭職之前,幕府對於奏請所需的內在條件已經成熟到什麼程度。基於此角度,觀察奏請地頭職以前,源賴朝方面有關地頭問題的研究成果,可以提到以下幾項重要研究:安田元久的《內亂期的地頭》、上橫手雅敬的《莊鄉地頭制的成立》及友田吉之助的《關於文治元年守護地頭設置的再檢討》等。這些研究都充分利用了只能片段了解幕府與地頭之間關係的零散史料,清晰地呈現出奏請前幕府設置地頭的實際情況,並且還進一步探討幕府為何必須成敗地頭職以及奏請的原因。
以前研究之不足
然而,即使是深入探討奏請前源賴朝成敗地頭實際情況的上橫手雅敬,也僅是將內亂時期以前的「地頭」理解為先前提過的「類似地主的角色」程度而已:
「而關於沒官之所設置的……地頭,無疑成為『凶徒之所帶跡、所下令補二地頭一侯上也』地頭前身的形態。」
「補任地頭職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履行公役工作,並不包含追捕謀叛者或維持治安等文治地頭的思想。」
由此可見,內亂時期的地頭對於幕府地頭奏請的意義似乎並未完全具體化。然而正如先前文章所提,內亂時期的「地頭」明顯具有與「文治地頭」屬性相關的要素,因此有必要重新檢討此一問題。
當然,關於這一點過去也並非完全沒有提及。上橫手雅敬自己也說:
「除了平家沒官領、謀叛人跡地頭之外,還有本領安堵、新恩給予……等不同類型的地頭皆存在……這些不同形式的領主可能在某個時間點與平家沒官領等主流的地頭均質化,這樣的結果使得鎌倉幕府的地頭制度得以確立。」
因此,傳統各種地頭與作為幕府制度的地頭二者之間的關聯備受關注。到內亂時期為止,地頭的類型包括平家沒官領、謀叛人跡、本領安堵、新恩給予等各種類型,但為什麼這些傳統的各種領主(地頭)能夠與平家沒官領等地頭享有相同的待遇,並被組織成幕府制度的一部分,這個問題似乎還沒有具體化。(猜測可能與內亂時期之前的地頭一般被視為與文治地頭屬性無關的理解有很大的關係。)
此外,關於幕府與內亂時期地頭的關係,安田元久也在其研究中提到為什麼幕府需要奏請和成敗地頭:
「如果在地武士階層的要求是希望新興武家政權能夠加以確立對自己所領的領知權(管理權),那麼源賴朝自然會將平氏早已從武家立場上採用的作為家族關係象徵的『地頭職』;或者被『武勇之輩』偏好自稱的『地頭』;以及本質上被認為具有地主或領主意義的『地頭』,巧妙地融入自己的政治意圖之中。」
這一摘要充分顯示了地頭的武力性質與領主性質已被幕府掌握。儘管如此,如同在《探究內亂時期地頭職的實際情況》的文章中提到的,義江彰夫認為內亂時期地頭的特質還未得到一般性的理解,而前面地頭的性質與幕府的關係也僅止於一般性的論述。因此,關於幕府為何能夠實現地頭的成敗、成敗地頭的必要條件是什麼,以及幕府為何想要以奏請的形式來處理等這些問題,似乎還沒有以分析具體史料為基礎展開深入的探討。
對此,這裡義江彰夫不會重新探討前輩的見解,而是以開頭的視角重新審視史料。首先,本篇文章先掌握源賴朝從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的實際情況,然後從二個層面考慮:其一是源賴朝政權對於地頭職必要性的內在條件為何,其二是必須奏請、勅許地頭職的內在條件為何(後面文章)。
二、 奏請之前源賴朝成敗地頭之事例
這篇文章首先討論「源賴朝舉旗之後推測由其設置地頭職的個別案例」。雖然其他日本學者先前可能已經以某種形式討論過這些史料,但是似乎還沒有以前面的視角進行檢討過,因此將不厭繁瑣地逐一詳細探討。
(一)例子
A例
根據上面的記載,幕府於建久三年(1192年)設立將軍家政所時,曾重新發放一系列補任狀,上面便是其中之一。下野國本(茂)木郡的藤原友家以「治承四年11月27日源賴朝的下文」為依據進行地頭職補任的手續過程。根據此事實可以推測,治承四年(1180年)11月27日源賴朝便已經將友家補任為地頭了。
「□□以件人補任彼職者」這部分是引用同一日的下文,這一點可以從「者」這個字清楚地判定,而無庸置疑「彼職」與政所下文中所記載的「地頭織」事實上是相同的。
不過,由於引用的文書是由茂木氏所提出的,因此無法完全排除有茂木氏動手腳的可能性。但是該文書是在建久三年(1192年)提出的,而源賴朝、大江廣元等與治承四年(1180年)當時發給下文有直接關係的人仍然在世。因此,如果茂木氏的文書是偽造的,應該早已被揭發。所以,儘管上面這份建久三年的史料當中引用了治承四年這份二次史料性質的文書,其真實性仍可接受。也就是說,早在治承四年(1180年)11月左右,源賴朝就已經開始進行東國地頭職的補任。
B例
C例上面的(B)(C)兩份史料,都與(A)相同理由,是針對小山朝政進行地頭職確認的文書。其中,(B)雖然是《吾妻鏡》中引用的史料,但是形式和內容沒有可疑之處,因此可以按照原史料的標準來處理。
首先,根據(B)內文的記載「壽永二年、三郎先生義廣發謀叛……同年二月廿三日……仍彼時所補任地頭職也」,推測常陸國村田下庄的地頭職原本是壽永二年(1183年)志田義廣叛亂之後,作為勳功獎賞而由源賴朝補任的。而且這一點也受到幕府方面認可並記錄於上面文書中,因此可以視為事實。由此可見,東國這一時期的地頭職補任,確實是以勳功賞的形式進行的。
其次關於(C)的情況,可以從內文引用的壽永二年(1183年)8月某日源賴朝下文「以件人補任彼職」得知,同日朝政被補任為下野國日向野鄉的地頭職。此外,該引用部分的可信度與(A)提到的理由相同,因此是可以相信的。
D例
上面的資料出自《吾妻鏡》記載,但在樣式與內容方面都沒有明顯的疑點,因此應該可以認為是可信的。首先,在志田三郎義廣叛亂之後(a),其被沒收的領地之一南郡被源賴朝作為勳功賞賜予下河邊政義的事實(b)廣為人知。而從(c)中看到政義「地頭得分」的表述,關於這片南部領地的職務毫無疑問指的是地頭職。從前面(B)的史料中可以確認義廣的叛亂發生在壽永二年(1183年)2月前後,因此將政義補任為常陸國南都地頭職,可以視為與(B)朝政類似的情況。
然而關於此事例,除了上述提及的重點之外,還能了解地頭職的職務及其權益。第一,根據(d)和(e),可以知道同郡地頭職是負責弁濟「官物」與「課役」給國衙等的主體;其次,根據(c)可以了解地頭能夠從中獲取「得分」的收入。「得分」應該與上述的弁濟職務相關,而且應該沒有太大差異。此外,與此相關的下一份史料內容尤為值得注意。
這份史料中,(a)毫無疑問說的是前面提到的授予政義南郡地頭職。由此可以推測,自從政義被補任之後,他以橘鄉((c)・(d))位於同郡內為由,追捕同鄉內的百姓妻子,並要求他們服從其進止(統治),甚至要求他們對此起請(立誓)(b)。
然而重點在於源賴朝方面對於這一行為的立場──源賴朝方面確實站在否定前述行動的立場,其理由是:「並沒有特別的由緒」(b),卻將作為鹿島神領,「應敬畏神意」(e)的橘鄉與郡內一般地區同等對待(b)。由此義江彰夫反推:除了橘鄉這種特殊的案例之外,地頭以直接強制力進退南郡其他一般莊鄉的百姓人身等行使實力的行為,並未被視為非法。
如此看來,從源朝賴在東國補任地頭職的案例也顯示符合義江彰夫對於「奏請以前地頭職職務」的觀點*──在莊園公領徵收並繳納賦稅的工作、強制力行使的容許。
至於「得分」部分,雖然在先前文章的討論中難以明確,但既然其職務內容為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那理所當然存在一定程度關係的得分。
P.S.詳如先前文章《重新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內亂時期相關史料的探討》以及義江彰夫其他文章針對地頭的先驅形態進行的考察。
E例
上面的史料也是出自《吾妻鏡》記載,但沒有發現任何疑點。據文書記載,武藏國大河土御廚的土地本來是源賴朝世代相傳的家領,但在壽永三年(1184年)正月捐贈給豐受大神宮的御廚。
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際源賴朝命令,在同一所領內的地頭沒有任何差別。由此可知,該地原本存在接受源賴朝統轄的地頭,即使該所領的領主發生變化,與源賴朝的關係也並未改變,並且獲得源賴朝的保證(一種形式的安堵)。
F例
前面的史料是近年河音能平重新發現的一系列史料之一。根據此史料可以得知:相模國前取社於元曆二年(1185年)7月時有地頭存在,該地頭的職務是為前取社的領家提供地利*,但是該職務的補任並非由領家進行而是由源賴朝進行。此外,從地頭即使面對領家的催促仍未將地利運出的情況來看,可以推測這個地頭具備不畏懼領家催促的條件(類似某種程度的強制力行使)。
P.S「地利」在日文中通常可以翻譯為「地の利(ちのり)」。它的意思是指地理位置上的優勢或自然環境帶來的便利。例如,在談論商業或戰略時,可以用來描述因地理位置而具有的有利條件。在這裡應該是指土地生產出來能夠賺取收入的物品。
(二)結論
以上便是全部能夠確認在奏請之前源賴朝在東國已經設置地頭職的例子。而僅從以上的例子來看,關於「奏請以前源賴朝設置的地頭職」,能夠確認以下幾點:
1. 開始設置的時間:源賴朝在治承四年舉旗起兵不久後便開始設置地頭,
2.
設置範圍:雖然設置的全貌不明,但至少包括將反叛者的所領遺跡作為恩賞賜進行補任,或是安堵原本的地頭
3.
設置層級:雖然無法確認所領的設置對象是否有一般的限制,但對象至少涉及到包括郡、郷、莊、廚等廣泛的莊園公領一般領地。
4. 職務內容:與其他地頭職一樣,其職務包含:向莊園公領徵收、繳納賦稅的工作,同時容許承認強制力的行使;其收入部分也承認有一定的得分存在等。
可以說,源賴朝作為內亂時期的各家武門之一,以存在一定程度的地頭為前提,與其他武門一樣開始在東國設置地頭職。而且,其性質不僅僅是由作為武門的源賴朝組織並行使強制力,另一方面從其職務為向所領的莊園公領領主履行收繳賦稅這點來看,這項職務也是源賴朝自己將其義務化的(規定的)(雖然不清楚內亂時期其他武門是否普遍將這種執行賦稅的工作職務成為地頭的義務),並且成為文治元年(1185年)12月勅許中得以實現「地頭成敗」的前提條件之一。
三、奏請之前已在東國以外設置地頭職
實際上,在奏請之前源賴朝設置地頭職的範圍並不僅限於東國。至少從追討義仲、平家的軍隊上洛時期開始,可以確認他已經在東國以外的地區設置地頭職。
(一)例一
首先,最早的例子是前面文章提到的案例(B)──越前國河和田莊。如前所述,元曆元年(1184年)左右該莊自稱為地頭或其代官(「地頭代」)的僧字上座者,是未獲得莊園領主方面承認的存在。然而,他在源頼朝派來的勸農使比企朝宗的指示下,採取了自稱地頭或其代官的行動。正如之前所述,此時普遍存在在地領主為了獲得地頭的稱號而隸屬於武門的情況。
義江彰夫認為,這實質上已經是由源頼朝補任的地頭。此外據史料(B)所述,比企朝宗等人是以追討義仲的舊領地為名義進入該地,因此可以認為地頭的補任也是其中的一環。
(二)例二
以上的事例是源賴朝補任的下文明確存在的例子。
上面的案例與前面文章討論到的播磨國賀茂別雷社領的(D)案例情況相同。上面的案例說明:元曆二年(1185年)4月左右,源賴朝為了鎮壓在畿內及附近知行國中平家追討舊領地出現的騷亂,而派遣總追捕使的代官;據推測這些代官中至少有一部分被稱為地頭。若是如此,這些地頭很有可能是由源賴朝方面補任的人。此外根據以上觀點,可以認為這些地頭設置於平家追討舊領地的各個所領之中。
除了伊勢國波出御厨之外,同一天惟宗忠久也被補任為伊勢國須可莊的地頭職;由於其設置方法和內容都與前面完全相同,因此以之前的案例為代表。
根據以上記載,顯然源賴朝於元曆二年(1185年)6月已經在伊勢國的莊園和御廚等地補任地頭職,並命令其履行公役。同時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補任是在平家方面的平信兼及其黨羽發起實力叛亂被平定之後,為了「按照先例履行公役」而進行的。換句話說,這是對平家沒官領補任的案例。
(三)結論
如上所述可以得知,從元曆元年開始到元曆二年(1184年~1185年)這一時期開始,源賴朝已經在東國(15國)以西的地區設置地頭職,值得注意的是,據推測,所有已知的案例設置在義仲或平家追討的沒官領。雖然僅憑前面的各個案例很難得出結論,但可以推測大概從元曆元年(1184年)正月左右義仲追討軍上洛之後,源賴朝的勢力已經超越其他武門並普遍擴展至東國以外的地區,而且也不太可能在沒官領以外的所領中建立類似東國的行政權。因此可以合理認為,源賴朝具體在東國以外設置地頭應該是始於元曆元年(1184年)左右,而且原則上主要針對沒官領設置。
對於上述沒官領的處置為什麼是以設置地頭職的形式進行,這部分留待後面說明。據推測,確實源賴朝最初在東國以西設置地頭職的措施被認為是針對沒官領進行的,然而文治元年平家滅亡之後,設置的範圍急劇地擴展到沒官領以外。也就是說,從治承.壽永時期開始,透過成為有權勢的武家郎從來獲得地頭稱號的行為動向,到了平家滅亡後的元曆二年(1185年)4月變得越來越普遍。
正如前一章對宇佐彌勒寺領的院廳下文檢討的那樣,可以看出這種動向不僅限於沒官領,而且在平家滅亡後仍然試圖與有權勢的武家建立關係。因此可以確定的是,當時這種動向逐漸擴展到沒官領以外廣泛的所領,以尋求源賴朝補任地頭職的形式。而且事實上同年10月,源義經提到在其任國伊予國的情況,因為源賴朝對「伊予國、皆補地頭」而感嘆「不能國務」(無法履行國務)。由此可見,源賴朝已經開始廣泛地補任地頭的行為。顯然,源賴朝以在沒官領設置地頭職為契機,在地勢力的推動隨著平家追討及滅亡階段的進展而逐漸擴大並集中於一身,也逐漸開始在沒官領以外的一般所領中補任地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