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莊鄉地頭職的沿革》探討勅許後莊鄉地頭職的一般特徵(下)

三、在地支配的內容

既然莊鄉地頭對莊園或公領的領主與幕府具有上述性質的應對,藉此可以推測他們具有強烈的傾向將職務、職權轉化為自己在當地支配的手段,那麼下一個問題是他們的「在地支配」本身究竟是什麼內容?

(一) 莊鄉地頭在地支配之實際案例

首先,先從能夠清楚呈現當時莊鄉地頭在地支配實際狀況的具體事例開始探討。

1.案例

首先,從(B)文書中可見下司兼隆與光家同時也是地頭,這一點可從建久九年九月《備後國大田莊橋兼隆注進狀案》中「前地頭橘兼隆」的署名得以確認。根據(a)的記載可知,他們曾經遵從土肥遠平的知行(命令),而該時期可追溯至文治二年敕許不久之後,因此可以合理推定他們在那時就已經被納入幕府成敗的地頭組織之中。由此明瞭,這兩份史料皆是對敕許之後的地頭所作的紀錄。

2.由(A)(B)案例歸納出地頭行為的共同特徵

根據上面(A)(B)二個例子中的地頭行為,可以歸納出一些共同的特徵,整理如下:

在上述各點之中,(3)這一點無法從上面的(B)案例確認。然而,在前述建久九年9月兼隆的注進狀中,有以下的記載:

因此不可否認,身兼地頭與下司的兼隆、光家在當地至少擁有決定公文、惣追捕使、神主等莊官職務進退的權力。

1)共同特徵說明

A)案例中的地頭是敕許後不久從東國派遣來的,(B)案例則是該莊園出身的本地人士;儘管(A)案例(B)案例的地頭來源不同,但兩者在地頭的職務和職權的關係、支配(統治)的方式等方面都具有許多根本的相似之處。亦即透過分析得出的特徵可以確認,無論哪一種情況,地頭對於莊公領主與幕府的應對具有以下共同特徵:

1)不履行對莊公的所課(賦稅)與押取(強行奪取)地利得分、

2)以幕府掌握的強制力為後盾實行人身徵發(徵用居民使其勞役)。

此外,(3)對居住所領內的在廳莊公下級職務等的支配,以及

4)擅自進行山野狩獵等方面,也都具有共同的特點。

2)特徵(3)、(4

而為什麼會特別將(3)與(4)拉出來提呢?因為在前面提到的幾個面向中,(3)與(4)這兩項根據上述兩份史料的記載可以看出,他們並不是利用本身的職務或職權之便所進行的行為,因此不得不認為他們會做出這些行為背後的原因動機並非來自於職務體系方面。也就是說,只能認爲地頭這種性質的行為是為了應對在現實當地支配過程中遇到的相關問題而出現的行為。這一點,亦可從(A)案例中的(c)所述「地頭將在廳書生、國侍等人於自己家中服仕*」的事實,明確佐證。

P.S顯示地頭將原本屬於莊園體系的職員納入自己的私人支配。

3)回頭看(1)、(2

如果我們把(3)、(4)這兩項行為的性質考慮進來,再回頭看(1)、(2),就能更清楚地理解先前所推定的觀點──地頭利用原本莊公領主與幕府所規定的職務與職權之便,轉為加強自己對在地的支配。也就是說,從(A)案例中可見:地頭將押領的「公物」作為供給自己從者的「食物」,並進行濫行(a’);以及將驅集來的「人民」來為自身的「城席」進行「掘營」(b)等事實。而在(B)案例中則可見:地頭以「門畠門田」「加微米」「雑免田」「免家」等名義,將大量田畠(田地)與在家得分私有化?的收益據為己有)a)、(a’),並把平民百姓當作自己私人的隨從,使役其早晚伺候、服侍在側(「朝夕祗侯之所從」)(b)等事實。毫無疑問顯然這些行為已遠超出應履行的職務範疇、成為地頭強化支配在地的手段。

4)小結

目前為止還很難斷定,前面的4個特徵是否能夠全面反映以上2個案例中地頭對在地支配的實際樣貌,然而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具備上述特徵的地頭支配,無疑反映出當時在複雜的在地領有體系(土地所有制度)之下,地頭對在地整體統一支配的傾向

(二) 反向驗證上述4點特徵

然而,以上地頭在地支配的性質若只停留在前面的檢討,那充其量只是透過僅有的二個事例推論出的個別事實而已。那麼,這些特徵是否真的能代表當時所有莊鄉地頭具備的特徵呢?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前面(A)文書末尾的一段話(e)記載了:得善、末武保等地頭展開的這種獨特在地支配行為曾引發在國內莊園公領割據的「地頭沙汰人等」普遍模仿的動向。(據說在國內莊園公領割據的「地頭沙汰人等」曾普遍模仿展開這種獨特的在地支配的得善、末武保等地頭行爲的動向。)據此,前面例子中所看到的地頭行為特性並非個案偶然的巧合,極有可能具有普遍性足以被其他地頭仿效。這一點在以下《吾妻鏡》所收錄的一封太政官符中也獲得證明。

太政官苻 諸國

應早令停止國街庄園地頭非法濫妨事

右内大臣宣、奉  勅偁、依令追伐平氏、被補其跡之地頭、稱勲功之賞、非指謀反跡之處、(a)宛行加後課役、(b)張行撿断、(d)妨惣領之地本、(c)責煩在廳官人郡司公文以下公官寺之間、國司領家所訴申也、然者、仰武家、現在謀反人跡之外者、可令停止地頭統之狀如件、依  宣行之、苻到奉行、

文治二年十月八日            正六位上行左少史大江朝臣

修理左宮城使從四位上左中弁兼中宮權大進藤原朝臣

這裡指出,在平氏追討跡補任的各國莊園公領地頭一般的非法濫妨行為可歸納以下4點:(1)擅自加徵賦稅勞役、(2)強行執行檢斷(警察權)、(3)騷擾在廳以下的官吏、(4)妨害惣領對其本地的支配;這些特徵乍看之下都可以對應到前述(A)、(B)兩個案例中所歸納出的共通點(1)、(2)、(3)、(4),而且可以理解為是比其更全面的敘述。

關於(1)與(3)就不用多說,至於對居民與百姓的人身徵發(即(A)(B)中的(2)),則是以檢斷(即強制力)的行使為前提,才有可能實行的行為表現;而山野狩獵(即(A)(B)中的(4)),可以說是擴展到總領地本的職務之外,對在地整體進行實力支配的一種體現形態(則可謂是超出總領的「地本」職務之外,對在地整體進行實力支配的一種具體形態。/更白話:則可以看作是地頭把勢力擴展到惣領原本掌控範圍以外的整個地方資源,是他們實力支配的具體象徵。)

P.S地本是指惣領或地頭在某一地區中,根據職權或世襲所掌握的基本領地或支配基礎。它通常包括:

本來就屬於惣領家或地頭的領地(例如本領、知行地)

透過官方任命或家族繼承而取得的支配權限

與中央或幕府的職務(如地頭職)直接連結的支配範圍

而那段話的「地本」是指:惣領原本透過職權掌控的範圍,而「山野狩猟」則象徵他們超出地本、進一步支配整個在地社會的實力展現。

上面的字句,雖然是朝廷希望源賴朝抑制全國地頭非法行為所作的政治性文字表述,因此必須承認其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誇張;但其內容與前述的(A)、(B)二個案例幾乎一致的事實,正好有力地證明這並非是憑空杜撰。可以說,上面的文書剛好證實了先前個案歸納出此一時期地頭行動共同的特徵。

(三) 本地頭的行為是否也符合上述特徵

但是,前面太政官符中提到的4種地頭非法濫妨行為(即(1)、(2)、(3)、(4))的主體行為人,是針對源賴朝在「平氏討伐後遺留領地上補任」的「新補地頭」所作的敘述。因此可能有人會反駁:雖然這些行為被視為普遍的現象,但僅限於此種類型的地頭,並不包括在內亂以前就已存在的所謂「本地頭」。

然而,由於上述官符在法律文書的敘述組成上,是將對象限定在新補任的地頭,視其行為為問題,只是沒有將本地頭的問題納入討論範圍而已,故不能以據此作為本地頭沒有進行非法行為的證據。

先前所檢討的(A)案例,確實屬於由「鎌倉殿」「賜予御下文」「地頭職處理事務」的類型(由鎌倉殿補任的地頭職);而(B)案例的備後國大田莊的兼隆、光家等人,則是從其父輩開始便擔任該莊下司的土生土長的類型。如前面文書所示,從文治勅許之後,地頭所展現出的典型行為已達到儘可能全面展開的程度,由此可以確定的是他們在內亂時期以前就已具備作為地頭的條件。此外,根據另一篇文章討論的大隅國離寝院南俣案例,可以明確指出一項事實:在內亂以前便存在的本地頭—菱刈氏,在文治勅許之後由於「不繳納給寺社家的年貢、不服從國務、自由支配知行」等行為,最終掌握了包括田島山野在內的整個南俣院領的惣領地位。

由此可見,前述那類非法濫妨的行為,毋庸置疑絕不只侷限於源賴朝新補地頭的案例。當然,無論是在沒官領或凶徒跡新補地頭,或是原本就存在的本地頭,不能說地頭的行為展現出完全相同的形式;而前面的太政官符將處理的對象限定在新補地頭的事實本身即顯示出:新補地頭的行為對莊園公領的領主來說衝擊影響更大。但是從以上觀點來看,後者在敕許以前的歷史中早就已經經歷過官符中成爲問題的事態(官符中所指的問題情況,其實後者(本地頭)早在勅許以前的歷史中就已經歷過/本地頭早在勅許之前就已經在地方上有類似的行為經驗)而前者的情況是以敕許爲契機,地頭突然被補任到原本不存在地頭的地方,被莊公領主視為破壞職的秩序的行爲(而前者則是在原本未設/沒有地頭的所領,因勅許而突然補置了地頭,其行為被莊園與公領領主視為破壞職的秩序的行為。)雖然二者確實有以上差異(補任的背景與領主的感受),但地頭的行為本質上沒有差別。

(四) 小結

由上述(A)、(B)兩個事例復原當時地頭支配在地的情況,明確顯示勅許之後各國莊鄉地頭在地支配的普遍特徵。

以傳統職的秩序為手段,即使/到莊園領主或幕府的糾彈(反對),仍展開前述多面向、全面的在地支配(地方統治)像這樣全面展開的支配行為,在地頭以外、其他類型的在地領主身上幾乎看不到。除了地頭以外,幾乎找不到其他類型的在地領主。)

而且,即使(他們的支配手法)是透過破壞傳統職的秩序,甚至因此被莊園領主或幕府反對,他們仍(毫不退縮地)展開這種多面向、綜合性的在地支配(地方掌控)。像這樣全面展開的支配行為,在地頭以外的其他地方領主身上幾乎看不到。

而且,即使受到莊公領主或幕府的反對,他們仍以傳統職的秩序爲手段、不停地以前述的形式推進多面向、綜合性的在地支配,而這種在地支配如此全面展開的事實,在地頭以外類型的在地領主身上很難找到。

在任何其他類型的在地領主中,幾乎找不到如此全面的地方統治形式,即以傳統職的秩序為手段,以上述方式推行多方面、全面的地方統治,即使面對來自莊園主和幕府的批評。

此外不容忽視的是,前述(a)史料(c)部分顯示,那些試圖模仿得善、末武保中地頭展現出的上述行為特徵者,不是莊園公領一般的在地所職者,而是被視為「地頭沙汰人」或具備地頭及類似條件者。由此可見,具有前述特徵的行為是地頭所特有的。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莊鄉地頭職的沿革》探討勅許後莊鄉地頭職的一般特徵(上)

前言

義江彰夫《鎌倉幕府莊鄉地頭職的沿革》的主題是在探討鎌倉幕府成敗的各國莊鄉地頭職在文治敕許之後的沿革。

過去曾提及此一問題的研究有安田元久的《地頭制度的成立與承久新恩地頭》、上横手雅敬的《莊鄉地頭制的成立》等,近年(寫作當時)大山喬平《沒官領·叛亂者家跡地的成立─與國家恩賞授予權的關聯─》也對此進行了論述。然而,這些研究都著重在探討幕府的莊鄉地頭政策,而對於莊鄉地頭本身的沿革則尚未有具體的探討研究。

但若要正確理解「幕府的莊鄉地頭政策」的意義,就必須先以「莊鄉地頭的沿革」視角出發進行獨立的研究;因此本文不從整理研究史開始著手,而是從這個角度直接進行史料的分析,對敕許後莊鄉地頭的一般特徵、決定莊鄉地頭的條件,以及後續定著的過程等方面進行研討。

如同在先前文章中探討的,源賴朝在奏請文治地頭職時,向朝廷提出─作為莊鄉地頭職的職務包括:應對莊公領主履行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以及為幕府行使強制力勤務工作;此一主張經勅許認可後付諸實現。在探討勅許之後莊鄉地頭職的行動特徵時,首先我們以這兩項職務為核心,來看看莊鄉地頭是分別如何應對莊公領主和幕府的。

一、莊鄉地頭不遵從莊園公領領主之案例

首先,從第一點開始探討。根據文治元年勅許之後的《吾妻鏡》以及相關文書史料來看,經常可以看見莊鄉地頭不遵從所屬領地的莊公領主所制定的規範、屢次進行濫妨狼藉等行為的事例。

(一)文治二年(1186年)621

上述內容是距離勅許約半年後的文治二年(1186年)621日源賴朝致院方的書狀其中一節。

根據此文可以推測,當時在諸國莊園公領中新補任的地頭,屢屢發生怠於履行對莊公領主所課勤務等不當的情況,已成為司空見慣的情況。當然,僅從書面記述的形式來看,上述內容只是表達源賴朝對這種事態的理解認識而已。而這封書狀是院方針對播磨國等地頭濫行所下達的院宣而撰寫的,故可以認為當時地頭普遍存在這樣的行為。

(二)文治二年(1186年)95

但以上地頭的行為不只出現在源賴朝新補任地頭的案例或勅許之後的短暫時期。根據《吾妻鏡》記載,在上述書狀約3個月後的(文治二年)95日:

由此看來,「所務忽緒、乃貢懈緩」的行為還沒有達到幕府必須將其作為諸國莊園公領地頭的一般問題來採取法律制裁的程度。但必須承認在整個文治年間,這種情況未曾改善。

在文治三年(1187年)920日的院宣中提到,針對「所地頭等事」的「神社佛寺訴訟」已達到「難黙止」的地步*,這一事實即為明證。

P.S白話翻譯:神社與佛寺針對到處地頭的行為提出訴訟,情況已嚴重到難以坐視不管的地步。

此外,隔年328的院宣也反映了同樣的問題:

           由此可見,地頭的濫妨行為確實持續存在,並未因時間推移而有所改善。

(三)建久年間

即便隨著奧州征伐結束、內亂平息,甚至進入到建久年間,這種情況仍毫無改善。元久元年(1204年)108日《吾妻鏡》記載:

這樣的紀錄是可信的,因為從殘存下來有關地頭這種行為的各個訴訟相關文書從這個時期開始呈現壓倒性增加的趨勢,可以佐證。

(四)承久之亂後

最終,在承久之亂後的貞應元年(1222年)518日,幕府將守護人與地頭共同作為一般問題加以處理,並以法令形式加以禁止,其內容如下:

這一事實顯示,幕府之所以將地頭上述的行為視為嚴重的議題,並訂定法令加以禁止來介入處理這一問題,原因不單純是承久之亂的問題,更是因為地頭前面的行為自文治勅許以來不僅未曾平息,反而有逐漸擴大且更嚴重的趨勢。

(五)小結

綜上所述,自從敕許後到承久之亂後,莊鄉地頭始終對自己所屬所領的莊公領主反覆做出被認爲是濫妨狼籍的行爲,而且這種行為隨著時代的推移逐漸擴大加劇;另外推測地頭的行爲還有一項共同特徵:他們多透過所課勤仕之懈怠、所務之忽緒、地利之押收(強行占有)等方式,藉由所職與職務為媒介將其轉化為自身在地支配的工具;以上可視為敕許之後莊郷地頭對莊公領主行動的主要特徵。

二、莊鄉地頭對於幕府的反應

至於這些莊郷地頭在面對新登場、掌握成敗他們權力的幕府時,又做出怎樣的反應呢?以下將進一步探討這點。

(一) 依地頭的類型區分

1.不願接受幕府安堵的「本地頭」

首先,在治承.壽永內亂以前已存在的「本地頭」經過敕許之後,除了有主動尋求幕府安堵的例子之外,亦存在仍不願接受幕府安堵、不願納入幕府實際成敗管轄之下的地頭,例如:薩摩國山田村的地頭大藏種章,自久安年間以來世世代代擔任地頭職,到了文治三年(1187年)時仍僅獲得莊園領主攝關家的安堵;美濃國在建久三年(1192年)仍有「存不可為家人之由」的記載,亦即存在不願成為源賴朝家人、接受安堵與補任的地頭;甚至到了建久八年(1197年),九州諸國仍普遍存在「未獲幕府補任」之地頭,以致幕府須以調查為主要目的編製《大田文》。以上這些事實均顯示:這種類型(未被幕府收編、接受成敗)的地頭到了建久末年仍相當普遍

當然,即使是這些不願接受幕府安堵的地頭,「勅許」仍對他們的行為發揮了重要影響,這一點將在後面詳述,然而這是勅許產生客觀的作用,不是莊郷地頭本身內部的動機或原因。而像這類不願接受幕府進退(支配)的地頭,自然也不具備履行幕府所要求職務的條件,這一點從美濃國的例子中就能看出──守護人只針對那些「有意成為家人」的地頭催促履行「大番役勤務工作」,至於其他人根本不在考慮範圍內。

2.主動尋求幕府安堵的「本地頭」和「新補地頭」

那麼,相對於上述類型的地頭,對於主動尋求幕府安堵的「本地頭」或「新補置的地頭」,理所當然會採取稍微不同的應對方式。

事實上,這一類地頭之中,甚至有案例可見他們在進行非法濫妨的行為時,會借助擁有成敗權的幕府權威作為庇護。例如,備後國大田莊的地頭兼隆與光家在以「門畠門田」之名「押領」(強行佔領)百餘町田畠時,便將其行為的正當性根據建立在這些田畠原本是幕府有力御家人土肥遠平「給予之所」的事實上。又如,大和國藤井莊的地頭岡冠者賴基在文治年間進行「違亂所務」(違法擾亂莊園事務)行為時,也以「強化關東一族之威勢」作為其行動的依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無論這類地頭如何依靠幕府的權威,並不代表他們願意成為幕府的手足,並積極接受幕府賦予的各項職務。之前在重新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中設置地頭職核心部分(下)中已經確認過,幕府透過勅許取得地頭的成敗權後,在莊郷地頭的職務中,對於需要向莊園領主履行的所課勤務工作,幕府擁有要求其執行的「間接命令權」;對於必須為幕府行使強制力的勤務工作,幕府則擁有本來的「直接命令權」。接下來將考察「對於這兩項應負的職務,莊郷地頭分別給出什麼回應」這個問題。

(二) 莊鄉地頭對於自身應負職務的態度表現

1.向莊園領主履行的所課勤務工作

首先來考察前者。根據文章研究,源賴朝在奏請地頭職階段時,就已經向朝廷方面承諾地頭會履行對莊公領主的所課勤務工作。這項奏請經由朝廷獲得勅許後正式成立,而無庸置疑源賴朝每次在安堵與補任個別地頭時,確實也都命令要求他們履行這項義務。例如:文治二年正月8日,源賴朝補任惟宗忠久為信濃國塩田莊的地頭職時,曾命令:

而現存多數的源賴朝地頭職補任與安堵文書中,幾乎都可見到與上述內容相同的措辭、語句。然而,實際上諸國莊鄉的地頭大都不服從此項命令

雖然在所有地頭職的安堵與補任狀中都能看到上面的語句,但如前所述,地頭不履行對莊公領主的所課勤務工作情形到了建久以後也沒有停止,這一事實本身不證自明此一問題。

文治二年621日,源賴朝在回應院方對地頭非法行為的控訴時,自己也在書狀中表示:

P.S白話翻譯:如果他們之中有人不處理應對本家履行的職務,也不履行國衙的役務,因某種命令被錯誤地擔任職務,甚至被任命為下級官吏,那麼可以對他進行誡戒,作為官職上的懲處。

第二年827日,對院的回覆中也重申:

這些言詞不斷反覆地出現,正顯示源賴朝就算「既面含子細畢」(逐一告知細節)仍未產生實質效果,地頭依然未確實履行所課勤務工作。

然而,上述地頭不服從所課勤務工作的情況,仍保留一種解釋空間─可能是因爲該職務內容原本就不是為幕府效力的性質(服從的對象本就不是幕府)。

2.為幕府行使強制力的勤務工作

那麼第二個面向──即幕府本來掌握的強制力行使(檢斷)職務之執行情形又如何呢?

透過勅許,幕府將以鎮壓謀叛人與凶徒、鎮壓潛在叛亂為主要任務的強制力行使權視為莊鄉地頭的固有職務,並建立統轄此職務的權限,而這項職務在個別事例當中可以看見確實貫徹執行的情形:


從以上補任狀中記載的語句可以確認。然而這裡須要注意的事實是:在現存多數幕府發佈的地頭職補任與安堵狀中,明確寫出上述內容為職務的事例極為稀少

另外,從文治二年正月幕府停止高野山領地頭職的理由是「停止旁狼籍」此例可見:職務本是負責鎮壓狼藉的地頭,非但不履行本身的職務,反而還成為執行狼藉(暴亂)行為的主體。

強制力行使作為地頭固有的屬性,個別地頭都已具備,因此幕府得以將其作為地頭本來的職務而向朝廷提出奏請;如果將上述事實納入考量,那麼在勅許初期階段,一般情況下地頭方面極有可能還沒有準備好、尚未具備條件能夠積極接受這項幕府所規定的職務。

因此從這個角度稍微回顧一下,圍繞在這一點上,幕府與莊鄉地頭之間的關係發展,在整個文治年間幾乎找不到幕府命令地頭去履行鎮壓叛亂、制止暴行、逮捕罪犯或內裏警備(大番役)等職務的例子。即使在文治五年奧州征伐時,也沒有證據顯示幕府以地頭的職務為根據命令其動員兵力;隔年鎮壓殘黨時,也只見:

如上所示,士兵組成的原則是以「御家人」的身份為基礎。關於這樣的問題,史料首次記載幕府命令地頭執行這項本身職務要到建久三年620幕府以美濃國為對象發佈的政所下文,其內容如下:

從記述的方式可以確認,幕府嘗試將「地頭」與「御家人」並列為大番役勤仕編組成員的意圖在這個時期才得以具體化。

由此可見,在此之前地頭方面的條件還不夠成熟到能接受幕府成敗的意圖,使幕府還無法組織地頭使其履行行使強制力的職務。換言之,即使幕府有權力成敗莊鄉地頭,但至少在最初的幾年他們並沒有順從履行自己的職務。

當然,這並不代表地頭完全沒有行使強制力。這一點可以從上述高野山領的案例,以及後述的文治二年108日官符中提到地頭一般「張行檢斷」的行為來證明地頭確實在地方上行使某種程度強制力的事實。然而,以上例子中的強制力行使情形並非源於幕府命令其執行職務的結果,其本質應視為地頭自身對當地獨立支配的表現。(編按:這些行動並不是因為幕府命令他們履行他們的職務,而是地頭自己在地方上獨立行使權力、支配當地的行為表現。)

建長寺伽藍介紹(下)

 (六)方丈(龍王殿)

方丈外觀。平時只能從唐門右手邊的入口進入方丈。

方丈又稱「龍王殿」,過去為住持居住的場所,現在則作為進行法事、坐禪、研修的場所。此建築與總門相同,建於1723(享保八年),於1940(昭和五十一年)從京都的般舟三味院移築而來;原本是用於安置皇室牌位的場所。

方丈內部有寬敞的內陣,有時用作講經的場所,此外還供奉方丈的御本尊──結有禪定印的寶冠釋迦如來

豆知識4:建長寺的龍王傳說

長谷的一位轎伕把客人送回江之島時,天已經黑了;在返回途中,從極樂寺切通經過海邊遇到一位女子要求轎伕將她送到建長寺。用燈籠照亮那位女子,發現她全身溼透。以爲是找錯人的轎伕怕扯上什麼麻煩因而拒絕之。但女子遞上一枚小判,見到優渥車資的轎伕便斷開之前的想法答應把女子送到建長寺。

載著女子的轎伕雖然感覺很重,但由於擔心她身上穿濕衣服會著涼,便加快速度跑了起來,終於越過巨福呂坂到達建長寺。女子要求他通過山門到方丈面前放她下來,轎伕依其吩咐照做。下轎後,女子叮囑轎伕不要回頭看她,便走進方丈的庭院;怕事的轎伕急忙地想回去,但後方傳來巨大的水花聲。事後轎伕回想起來,隱約看見水煙中有龍姿。驚恐的轎伕於是向建長寺和尚報告,和尚泰然自若地說:那是這個池塘的主人,去了安房國回來。回家後,轎伕查看從女子那裡得到的錢幣,發現那竟是龍的鱗片。因此方丈別稱「龍王殿」。

(七)得月樓及方丈庭園

1.得月樓

畫面右手邊的建築即「得月樓」

「得月」有盡情賞月景趣味的涵義,如同李白歌詠的「促酒喜得月」。

建在蘸碧池旁的得月樓係模仿中國園林的二層閣樓形式,與日本庭園形成獨特的日式風格景觀。

得月樓平時不對外開放*,用來接待貴賓、客人等場合使用;一樓為供應堂(食堂)、二樓是大廣間(大廳)。得月樓於2003(平成十五年)為紀念建長寺創建750周年時進行整修。

P.S「寶物風入」:即開放國寶、重要文化財等文物參觀時才對外開放。

方丈南側有鋪著白砂的「平庭」與北側的池泉庭園形成鮮明的對比;其原本是用來進行儀式的正式庭園。

2.池泉庭園(北側)

蘸碧池為中心的池泉式庭園,於1253(建長三年)與建長寺一起創建並流傳至今,被指定為「國指定名勝」。庭園面積大約300坪,規模不大;作庭者為蘭溪道隆(也有一說為夢窗疏石)

(1) 龜島

首先是被護岸石組包圍的龜島;左邊突出的立石是「龜頭石」,背上有「中心石」*以及種有象徵長壽的松樹。

在龜島後面可以看到類似枯瀑石組的設計;由於在《名園景點》(河原武敏,1983年發行)的圖中沒有記錄,所以應該是近幾年才設置的。

P.S中心石:在鶴島和龜島上中心的石頭。

(2) 影向之松與蓬萊石

鶴島後面的松樹稱為「影向之松」,左手邊置有蓬萊石象徵「蓬萊山」。蓬萊山被認爲是長生不老的仙人居住的山,經常與象徵長壽的鶴龜一起使用;這種形式的庭院也被稱爲「蓬萊式庭院」。在仔細觀看蓬萊石後方深處的樹叢裡有供奉辯財天的小堂宇和刻有「大日本相模州鎌倉府巨福山建長興國禪寺」的石碑。

(3) 出島與橋

出島末端有塊如龜頭石突出的石頭;另外,截至2016年爲止還架有小橋,遺憾的是整修後便被拆除了。在這個角度還可以看到複雜但美麗的汀線*

P.S汀線:陸地與水面的交界處。

 

昭和時期築山上曾使用三座石頭製作枯瀑石組(影向之松的右後方),但後來被拆除,因此無法識別其為枯瀑石。

蓬萊山的左邊有若干石組殘留。

(八)大庫裏

大庫裏

為紀念建長寺創建700周年(開山七百遠諱事業),於1991(平成三年)創建。

一樓為建長寺寺務所兼臨濟宗建長寺派宗務本院;二樓為應真閣大廣間(大廳)。唐破風為庫裏的出入口玄關,裡面有供奉廚房、僧坊的守護神韋馱天樣

庫裏出入口玄關供奉的韋馱天樣

另外,其實方丈、得月樓和庫裏是彼此相通的,只是除了特別活動外,平時都不對外公開。

庫裏、方丈、得月樓內部的空間配置圖

(九)半僧坊

建長寺奧山半僧坊

位在境内最深處,在山腰上默默守護著建長寺。

建長寺的半僧坊起源於住持霄貫道禪師。有一晚,他在山中夢到一個靈夢──一位外貌既似僧侶又像俗人的白髮老人對他說:

「若您願將我迎至關東某個清淨之地,那裡必將日益繁榮,福澤不絕。」說完便消失了。

禪師認為夢中的老人是半僧坊的真身,且極適合作為建長寺的鎮守之神,遂親自前往靜岡縣奧山方廣寺,請求分靈。於1890(明治二十三年),將其安置在建長寺境內景色最為優美的勝上山,並馬上設立「勝上教會」以取得興建佛堂的許可。

當時正值景氣繁榮,信徒大量的捐款募集龐大的建築資金,佛堂旋即得以創建完成。當時日本全國信徒分布廣泛達一都二十餘縣,講社多達百十餘社,信徒人數超過五萬人,盛況空前。

此地的半僧坊靈驗顯著,所賜福德廣大,包括:家內平安、商業興隆、消災解厄、安產守護、大漁祈願、交通安全、考試合格等,實在是功德無量。

爬上半僧坊的階梯上,左右兩邊有許多天狗雕像

豆知識5:半僧坊權現信仰由來

傳說,後醍醐天皇的皇子無文元選禪師(方廣寺開山)從中國渡海返國時,遇到暴風雨─風將帆柱吹倒、雨像瀑布一樣落下,禪師搭乘的船逆勢破浪彷彿將被海浪吞噬。在搖晃的船上,禪師全心虔誠地唸著觀音經;突然出現位一位高鼻子、穿著袈裟法衣的怪人喊道:「我祈求將禪師安全地送回祖國,以便傳達弘揚正法」,並在船頭指揮船夫;受到鼓勵的水手,將一行人安全地穿越風暴渡海歸國並於博多港上岸,而那位怪人便消失了。

禪師開創方廣寺不久後,那位怪人又突然再次出現並請求禪師將其收為弟子。禪師答應他,收其為徒弟;那位怪人在禪師身邊努力修行。禪師去世後,怪人說道:「我將守護這座山和這座寺廟,厄除世人的痛苦和災難。」後便無影無蹤地消失了。從此,半僧坊權現以天狗的形象被大眾信仰,在建長寺半僧坊的參道上,兩旁有許多天狗雕像列隊迎接參拜者。

(十)梵鐘(國寶)

建長寺梵鐘(國寶)

國寶梵鐘位於進入山門的右手邊,為懸銅造、總高208.8公分、口徑124.3公分,是少數建長寺創建時期還保存到現在的貴重文物,為鎌倉三名鐘之一(另外二座名鐘為園覺寺常樂寺的梵鐘)。

梵鐘的撞座位置較高,鐘聲猶如人的哭泣聲,因此有「夜泣之鐘」之稱;除了除夕夜會敲鐘之外,其他時間也有可能敲鐘。

此鐘由當時鑄造名師物部重光製作,承襲平安時代風格,上帶有流利的飛雲紋、下帶有優美的唐草花紋

鐘上的銘文由蘭溪道隆禪師執筆撰寫,文字為陽鑄(字形突出);銘文最後寫道:

建長七年卯乙二月二十一日  本寺大檀那相模守平朝臣時賴

 僅勸千人同成大器  建長禪寺住持宋沙門道隆  謹題都勸進監寺僧琳長

 大工大和權守物部重光

其中「建長禪寺」日本第一次使用「禪寺」之名


建長寺伽藍介紹(上)

建長寺的伽藍

建長寺於1253(建長五年)竣工、1255(建長七年)鑄造了梵鍾,然而大規模的伽藍需要更長的時間整備。例如:據說總門和法堂的創建是在建造佛殿的20年後才創建;而當初規劃三門則是建造佛殿28年後的1281年(弘安4年)創建。

1331年(元弘元年)所繪的《建長寺指圖》(設計圖)的抄本可一窺此寺古老莊嚴的面貌。伽藍的配置是仿照中國杭州五山第一徑山萬壽禪寺;總門、三門、佛殿、法堂等主要建築大致排列在一直線上,而左右兩邊有庫院(庫裏)、僧堂(修行道場)、浴室、西淨(東司)等對稱配置。但是現在各建築並非創建初期的模樣;在最近的發掘調查中發現堂的位置有改變或縮小的痕跡。雖然創建時的建築已不復存在,但伽藍的布局仍保持原本一直線的配置。另外由於地形的關係,總門到三門之間的參道是傾斜的。

 

(一)總門(そうもん)

建長寺總門

現在的總門原本是後土御門天皇1783(天明三年)建造的京都般舟三昧院的正門,於1940(昭和五十一年)移築至此。

總門上的匾額「巨福山」(こふくさん)出自建長寺第10代住持渡来僧一山一寧親筆書寫的;其意思為:「帶來大福的寺院」(大きな福をもたらす寺)。在「巨」字中的「口」下方多了一點,據說可讓字整體更具穩定感。

建長寺總門之匾額

(二)山門(さんもん)(國家重要文化財)

建長寺山門

高約 20 公尺的巨大山門是於 1775(安永四年)由萬拙硯誼重建的,並於2005年被指定為國家重要文化財。

山門為三間一戶二重門,上層屋簷使用銅板葺。下層不置仁王像,也未設門扉和壁板;站在門下正中央抬頭往上看有鏡天井設計。上層正面中央有唐破風設計,並掛有「建長興國禪寺」的匾額,據說是出自後深草天皇之筆。上層内部中央安置寶冠釋迦如來像、左右二邊有十六羅漢像、銅造五百羅漢像等佛像(不公開)。棟梁由建長寺大工河内長兵衛建造。1923年(大正十二年)關東大地震時,山門上層的屋簷破損,但因為江戶時代末期建造以銅板重重覆蓋,因此門的主要構件只有輕微受損。

山門又俗稱「三門」,意旨佛教的「三解脫門」代表三扇入解脫境界(悟道)的門;解脫指的是:空、無相、無願。俗稱「三門」的這道門有著「願參拜者穿過這道門,能夠以清淨的心情參拜」的祝福在其中。而山門沒有裝設門扉,代表佛祖不會拒絕前來者的慈悲心。


春天山門前的櫻花美景常吸引人駐足留連


豆知識1:梶原施惡鬼

建長寺有一特別的法會:傳說蘭溪道隆在世時,有一次在建長寺山門下舉辦施惡鬼會;結束後突然出現一位武士騎馬而來,看到施惡鬼會已經結束,不禁露出失望的眼神,道隆看到此狀,特別為該武士再次舉辦施惡鬼會,後來武士自稱是梶原景時的亡靈並歡喜離去。

自此之後建長寺在每年七月十五日上午舉行「三門施餓鬼會」,下午則再舉辦一次「梶原施惡鬼會」。目前,從早上8點開始舉行約持續一小時,總寺與附近末寺的僧侶都會齊聚在山門前,二場施餓鬼法會接連舉行。

(三)佛殿(ぶつでん)(國家重要文化財)

建長寺佛殿正面

佛殿是寄棟造一層附裳階的建築。此建築原本是東京增上寺德川秀忠夫人崇源院的靈屋(祠堂),在重建時轉讓並於1647(正保四年)遷移至建長寺。

因爲本來是靈廟建築,所以屋頂和天花板的形式與一般的禪宗佛殿不同:一般禪宗佛殿的屋頂是入母屋造、天花板是繪有雲龍圖畫的「鏡天井」;而此座佛殿屋頂為前述的寄棟造、天花板是以黑漆為底並有金色等彩繪裝飾的和式「格天井」,以符建築物原主人將軍夫人的身分。

佛殿内放置建長寺的本尊──地蔵菩薩坐像(室町時代、像高2.4公尺),此外還有供奉原本在此地的心平寺舊本尊地蔵菩薩坐像、千體地蔵菩薩立像、千手観音坐像、伽藍神像(重要文化財)等數座佛像。而佛殿前方有7棵古老的柏槙,據說是開山蘭渓道隆親手種植的,樹齢已有760


建長寺佛殿內部


建長寺佛殿前的柏槙,據說是開山蘭渓道隆親手種植的
樹齢已有760年

(四)法堂(はっとう)(國家重要文化財)

建長寺法堂外觀

法堂相當於他宗寺院的「講堂」,過去是建長寺全體人員修行的道場─全部的僧侶(最高曾有388位的紀錄)集合在法堂聽聞住持說法的場所;現在則作為進行法事、演講、展覽使用,僧侶則改到西來庵修行。

這座法堂於1814(文化十一年)重建、1825(文政八年)竣工。建築形式為方三間、入母屋造、銅板葺、附裳階(裝飾簷),是鎌倉最大的木造建築之一、關東最大的法堂(?),並於2005年被指定為重要文化財。

法堂內之神壇

法堂內部的主廳只用柱子,沒有用隔板區隔範圍,抬頭往上看也附有裳階;地板用瓦片以四半敷拼法鋪成。在堂內中央深處設置高2公尺多的法座,在裡面安置本尊千手觀音坐像;千手觀音的前面是釋迦苦行像,是巴基斯坦拉合爾中央博物館藏的複製品。這尊複製品於2005年前來參加愛知世博會展覽,世博會結束後,巴基斯坦捐贈給建長寺。

頭上天花板的雲龍圖並非直接畫在鏡天井上的,是另外製作的繪畫。此雲龍圖是由小泉淳作為紀念建長寺創建750周年而繪製的。

建長寺法堂之雲龍圖

豆知識2:建長寺法堂的五爪雲龍圖

龍是佛教的守護神。建長寺第五代住持、也是圓覺寺開山的無學祖元流傳著一則在龍的守護下來到日本的傳說。建長寺法堂的《雲龍圖》和圓覺寺佛殿的《白龍圖》也有「降下法(教誨)雨」、「免於火災」之意。

另外可發現一般日本的龍都畫成三爪,爲什麼?因為以前在中國「五爪龍」被認爲是天子的象徵;從屬國的朝鮮被允許使用「四爪龍」;而日本則被允許使用「三爪龍」。只是現在京都天龍寺和鎌倉建長寺的雲龍圖都畫成「五爪龍」。

 

豆知識3:華嚴塔跡

進去法堂後右手邊有一座小華嚴塔模型

據說建長寺在創建初期建有超過20公尺高的五重塔(一説為三重塔),但歷經多次火災被燒毀,之後便一直沒有重建;連塔跡都在建設參道時被破壊了,現在徒留石碑留念。

2009年(平成二十一年)4月在法堂内放置華嚴小寶塔(高約3公尺),此為依據吉田管長的願望,由諏訪之宮的木匠製作的;希望藉此拋磚引玉以重建大華嚴塔。

 (五)唐門(からもん)(國家重要文化財)

位於方丈前方,是方丈入口的「正門」(平時不開放,只在重要正式場合時才開放通行)。

桃山風格帶有唐破風四腳門,以黑漆為底並用金色顏料裝飾,與佛殿類似的風格;因為此門與佛殿相同,原本都是位在東京增上寺、建於1628(寬永五年)的德川二代將軍秀忠夫人崇源院靈屋的門;之後,在1647(正保四年)與佛殿、西來門共同捐贈予建長寺;此門便作為方丈(龍王殿)的正門。同樣於2005年被指定為重要文化財、20115月完成修復翻新,重現舊往光輝樣貌。

唐門正面

由方丈內部看唐門的裏面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莊鄉地頭職的沿革》探討勅許後莊鄉地頭職的一般特徵(下)

三、在地支配的內容 既然莊鄉地頭對莊園或公領的領主與幕府具有上述性質的應對,藉此可以推測他們具有強烈的傾向將職務、職權轉化為自己在當地支配的手段,那麼下一個問題是他們的「在地支配」本身究竟是什麼內容? (一) 莊鄉地頭在地支配之實際案例 首先,先從能夠清楚呈現當時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