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下)(原文:第六章)

 四、哪些歷史條件促使文治國地頭職誕生?

那麼在以國司補任莊郷地頭的案例為前提的情況下,究竟是哪些歷史條件促使具有上述差異的國地頭職誕生呢?

首先可以確認,源行家、源義經等「權勢武家」是須要國地頭職這樣的職務;因為從前面的例子可以明顯看出──朝廷在二人強烈的奏請之下勅許了國地頭職這一職為。而且,正如在為什麼地領主階層經常試圖與武家棟樑結合?提過的,地頭職的組織化特別在「權勢武家」中體現。

隨著內亂時期的到來,在地領主開始廣泛尋求權勢武家授予地頭職,而權勢武家也積極接受這一需求並且進一步加以組織化他們。因此,以下我們將探討:對於權勢武家來說,具有上述性質的國地頭職是如何成為不可或缺的存在?

(一)  起始本身的侷限性

首先值得關注的是,如同在述文章提及的,由武家主導的地頭組織化,是在既定的莊園公領秩序之外進行的;從莊園公領的角度來看,它始於私人關係的行為。然而,這種在莊園公領秩序之外的地頭成敗,隨著內亂時期的加劇,在地領主階層透過地頭與武家結合的趨勢逐漸變得廣泛普及,維持傳統的形式變得愈來愈困難。武家對在地領主階層廣泛組織化的行為,本身包含接近公權力的條件,但僅從地頭成敗的角度來看,這一行為若只停留在武家私人的層面,最終仍難以突破其本身的限制、終究有其侷限性。

又如同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內所述,要求朝廷補任為「四國之地頭」的源義經,他所面臨的情況是:四國內的其中一個知行國──即他擔任國守的伊予國,已經廣泛存在由源賴朝私自補任的地頭,導致源義經連基本的國政也無法隨心所欲地執行。此外裡也提到,源賴朝雖然開始在東國以外的地方私自設置地頭,但除了平家沒官領等獲得公認的場所以外,其他所有地方的地頭不論本身的存在或行為都被院或者依附於院的莊園領主等糾彈。這些事實表明,無論武家如何試圖私自在莊園公領秩序之外設置地頭,只要本身具有這樣的性質,就無法抑制其他武家獨自組織地頭的行動;同時,在朝廷權力面前,也難以保障這些地頭能夠自由行動。也就是說,只要是由武家專斷補任的地頭職,武家就無法排除其他同樣類型的武家和既有公權力的障礙,有效地將在地領主階層組織為地頭。

(二)  解決方法

進入內亂時期以後,武家廣泛組織在地領主階層的問題除了引發武家之間彼此激烈的競爭,進一步更動搖傳統公權力的存亡。這時只要武家繼續在自己的道路上前進,會持續朝著突破前面局勢的方向發展。那麼,這一方向發展的具體形式是什麼?

1. 以國衙為媒介

關於這一點如同在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中)所見,由於武家成敗地頭本身的性質,在某種意義上必須是以公權力為後盾的公的存在。因此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要從既有的公權力體系中獨自創建不同層級的權力幾乎是不可能的。最終,除了與傳統既有公權力─即以國衙統治為基礎的朝廷權力體系─融合之外,別無他法。若是如此,要將「莊園公領層級的地頭成敗」納入既有公權力(朝廷)體系的話,當時除了透過國衙以外,沒有其他行政機構能夠直接介入。(因為如果以郡、鄉等為單位,會難以處理橫跨數個郡的莊園問題,而且一般情況下,中央不會跳過國衙直接處理莊園公領所領層面的問題。)

因此,在當時若要使「地頭成敗」納入公權力系統,以「國」這一行政單位為媒介便是不可或缺的條件。此外如同前述,在內亂時期以前便已經出現了以國衙為媒介成敗地頭的類似制度。

2. 以國司專斷補任的方式

那麼不難想像,對於瞭解前面這段歷史背景的權勢武家來說,提出這種形式的地頭成敗,並非是完全不切實際的想法。另一方面,由國司專斷補任特定莊鄉地頭的方式也較無法滿足他們的需求。確實,比起由莊園領主來補任,引進這種方式對於權勢武家來說確實具有更積極的意義。然而,重點是他們當時一般都不具備成為國守的條件即使具備資格,前述的方式仍屬於國司的專斷行為,所以只能設置在特定的莊園公領內,例如:一般很難將具備太政官或天皇認可的官省符或敕願的不輸、不入型的莊園納入並在其中設置。包含不輸、不入領在內的各類型莊園公領中的在地領主階層也越來越希望被補任為地頭,然而武家勢力卻難以積極地將這類需求納入自身的權力運作之中。所以我們可以充分理解權勢武家為什麼要提出以「國」這一行政單位為媒介,在國司之外設立負責處理莊園公領地頭成敗的職位的要求,並且希望獲得朝廷勅許公認。

3. 朝廷的應對

所以可以說,國地頭職是在權勢武家的奏請之下成立的。從前面《玉葉》的記載中可以清楚看到,朝廷在面對這項奏請時,也未表現出積極接納的態度;即便在源行家、源義經奏請之前已有國地頭職的補任,但這肯定不是朝廷方面主動組織的。同時,事實上朝廷也無法堅決地拒絕前面的要求。也就是說,在他們提出前面奏請的階段時,朝廷方面已無法自主獨自建立一個能與這類職務匹敵的行政機構──該職務涵蓋以「國」為單位執行莊園公領所課(賦稅)的收納以及包含為使前面收納執行順遂和維持治安而行使強制力。因此,當權勢武家提出奏請時,朝廷只能幾乎全盤接受並予以勅許作為應對。

(三)  小結

綜上所述,國地頭職並不是在源賴朝奏請時才第一次出現,而是地頭職本身發展歷史的一個重要階段;而且國地頭職是權勢武家對於公的地頭成敗的慾望驅使之下,進入內亂時期以後經過主導,最終才獲得勅許正式確立。因此可說,這個國地頭職的形式正是促使源賴朝的奏請得以實現的重要前提外在契機

另外,根據先前文章得出的結論,源賴朝奏請並獲得勅許的職位是「諸國地頭職」;其職務是在各國不論莊園公領尋沙汰、成敗莊鄉地頭,更具體來說包括強制力的行使,以及透過強制力的行使來成敗(統轄)莊郷地頭,使其履行對莊園公領的所課(賦稅)勤務工作。

以國地頭職的形態來看,可以肯定事實上與源行家、源義經所補任的「國地頭職」相同性質。進而,從源行家、源義經被任命後不到一個月,便授予源頼朝相同性質的國地頭職這一點來看,先前授予源行家、源義經等人的國地頭職,毫無疑問決定、規範了敕許源賴朝諸國地頭職的形式與條件,成了關鍵的契機。

這一點先前在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整體脈絡時,從源賴朝在書狀中所表達的看法來看,與源賴朝奏請地頭職的邏輯是相同的──亦即是以源義經、源行家提出補任為九國、四國地頭職為契機而提出奏請。從以上觀點來看,可以說確實具有充足的理由主張這個邏輯。

(四)  九州、四國的地頭職的意義

九州、四國的地頭職作為源賴朝提出同樣性質職務的前提,並且促使文治敕許實現的契機,在這一過程中究竟扮演什麼意義?

這點如同前面所討論的,這些國地頭職就是武家以公權力為後盾,以公性質行使強制力和成敗對莊園公領履行所課勤務工作的地頭,為滿足這些需求而成立的。如同之前在5詳細討論過的,源賴朝權力之所以要藉由敕許來實現以全國一般莊園公領為對象的地頭成敗──即透過行使強制力來統御為幕府履行勤務工作以及成敗對莊園公領履行所課勤務工作的地頭,是因為他想將以上行為變成公權力的行為。由此可知,九國、四國地頭職職務本身以及補任的事實,對源賴朝的地頭職奏請來說,具有外在契機的意義,這是難以動搖的事實。

五、結語

有關本篇文章的主題──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總結以上考察的結論,歸納以下3點:

(一)已經確定在內亂時期以前,國司以專斷的方式對特定場所的莊園公領層級地頭進行成敗的事實,這被認爲具有促進國地頭職成立的前史意義。

(二)進入內亂時期後,受到多元領有性、在地領主之間的對立以及因此引發的居民反抗等問題影響,少數積極展開地頭成敗的武家,開始將原本自己私人專斷的地頭成敗行為,吸收、轉變成(一)的性質,而進一步獲得勅許成為公權力的存在成為他們最迫切的課題。

結果,如同源義經與源行家補任的九州、四國地頭職,以特定地區爲對象,以「國」為媒介成敗「莊鄉層級地頭」的「國地頭職」最終獲得敕許而成立;而「莊鄉地頭」的職務是對莊園公領履行所課勤務工作和為武家行使強制力的勤務工作。

(三)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中)所述,源賴朝權力面臨的課題是要以公權力在全國進行地頭成敗。因此在奏請之前,以公權力為媒介的國地頭職形態已經出現,這一事實成為決定後續奏請與勅許採用諸國地頭職形式的外在契機。

然而,以上所述內容僅是以內亂時期以前國司專斷成敗地頭為前史,以及賦予源行家、源義經等人的國地頭職作為先驅形態,對源賴朝奏請的外在契機進行檢驗。以上這些是促成文治奏請、敕許實現的外部因素,而源賴朝之所以需要提出奏請的內在契機本身則如同第四章與第五章所探討。

 

六、衍伸問題

另一方面,為什麼賦予源行家、源義經四國、九國的地頭職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裡與源賴朝潛在的地頭職課題相結合,最終在1128日的奏請中取得了成果,這一過程仍需進一步探討。要明確此事,就必須獨立研究以上各種內在、外在的契機在奏請、敕許實現的政治過程中是如何交互影響的。因此,下一篇文章將嘗試針對這一點進行考察,以文治地頭職的成立在政治史上的定位為課題,作為本系列文章的結尾。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上)(原文:第六章)

 一、前言

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以來一直在分析地頭職奏請與勅許實現的歷史條件這一課題,到止所討論的重點集中在提出奏請的幕府及其背後在地領主階層內在契機。然而為了解決上述的課題,除了這些內在因素之外,還必須考察對幕府及在地領主階層而言具有外在契機意義的歷史條件。

關於外在契機的問題,義江彰夫分為二個面向來思考、分析:

一、   首要問題當然是:是什麼主要的外在契機決定了義江彰夫所推論的地頭職奏請與勅許的形式與內容,並且這些原因是以何種形式發揮了決定作用

二、   其次進一步須要考察:當這些內在契機與外在契機交織在一起,在奏請勅許的政治過程中發生問題時,哪些外在契機在此過程中固有地影響其實現的方式和時機?以及這些契機又是以何種形式決定其實現的方式與時機? 

而本篇文章的主題旨在探討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將於下篇文章討論)。接著,義江彰夫依照決定奏請與勅許的形式與內容的外在契機的性質,將第一個問題進一步分為二個具體的問題:一是對於必須奏請、敕許的幕府及在地領主階層而言屬於外部因素朝廷及社會整體相關問題;二是經過奏請與勅許而實現的地頭職,其形態內容受外在契機影響的問題。前者如同上一所述,由於超出本文許多範疇,因此也是在後面文章只做重點討論,故本篇文章將集中討論後者。

那麼,依照問題二的主角──地頭職,可區分成二個對象:第一是以向莊園公領履行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以及為幕府行使強制力執行勤務工作等為職務的莊園公領層級地頭職,經由勅許而得以實現成立前提契機是什麼?這個答案已經在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中明確指出:莊園公領層級的地頭職是以奏請之前的地頭職為前提而發展出來的;這裡無須再重複討論。

第二個對象─亦即本篇文章的主題─以「國」為媒介尋沙汰與成敗這些莊郷地頭職的諸國地頭職;究竟是什麼外在契機促使國地頭職勅許得以實現?

從朝廷方面拜領諸國地頭職,對幕府而言確實是在文治元年的勅許下得以實現。然而,若將目光從幕府移開便會發現,在勅許之前就已經出現針對其他對象進行類似的敕許行為而這些行為,正如下文所述,成為了決定文治勅許的外部契機。因此,爲了考察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我們先將目光拉到文治勅許之前朝廷賦予國地頭職的行爲,探討這樣的行為具有什麼前史意義。

 

二、國地頭職的前史

(一) 傳統觀點──石母田正

具體考察傳統國地頭職的先驅形態,只有石母田正指出的丹波國總下司職然而,石母田正的理解是以國地頭職的職權為徵收兵糧米的立場爲前提而形成的;那既然這一前提已經被推翻,就無法完全地接受這個見解*,故在此必須回歸原點重新思考國地頭職的先驅形態。

P.S將丹波國總下司職視為國地頭職的先驅形態是否正確,於另篇說明。

(二) 重要案例:承安三年(1173年)安藝國高田鄉尾越村

欲獨立探討國地頭職的前史,首先義江彰夫發現值得注意的事例:原本於莊園公領雙屬性等特殊莊園由莊園領主補任而誕生的地頭職,在平家全盛時期出現新的補任方式──即由國司命令向莊園公領兩方履行所課勤務工作的形式。關於這種類型是如何形成的,須另外詳細討論,這裡舉一個典型的案例來說明特性。

這個案例指出:安藝國高田鄉尾越村在承安三年(1173年)時成為了一個莊園公領雙屬性的莊園,萬事公事代均向嚴島神社繳納;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此時國守根據上面的廳宣設置地頭,規定地頭需同時負責向領主嚴島神社履行公事勤務工作,以及向國衙弁濟官物的職責──集二方的勤務工作於一身(同一地頭)。此外,該廳宣中也沒有顯示國司在補任地頭時有向官方請示許可,而且從其他例子*來看,這種可能性亦難以成立。從這個事例可知,很明顯當時已經出現了把對莊園領主的勤務工作包含在職務中的地頭職,卻由國司獨斷補任的類型

P.S另篇文章提及。

當然,當時國司並沒有在國內的全部莊園公領設置如上所述的地頭;當時存在的地頭也不是全部由國司補任*。但重要的是,最遲到這個時間點出現了這種類型的事實。在考察國地頭職的關聯時,以國這個行政機構爲媒介補任地頭職的這個成敗行爲,除了在特定所領由國司專斷的執行這一點以外,其他方面與國地頭職的職務是相同的,因此這點無庸置疑是國地頭職出現的重要基礎。

P.S另篇文章詳述。

 

三、國地頭職的登場和幕府──文治元年11月捕任源義經、源行家為九國、四國地頭

國地頭職本身是以上述案例的前史為前提出現的。儘管無法確定上述案例的類型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不過至少可以確定一個事實:在內亂時期朝廷敕許源賴朝之前,最遲於文治元年11月,朝廷就曾授予源義經、源行家等人此職務。接下來,我們來考察關於此一補任及該職務的相關史實。

(一)補任源義經為九國地頭、補任源行家為四國地頭


上面這段文字出自文治元年126日源頼朝書狀的其中一段話。根據這段話的前後文,這段話是朝廷補任源義經和源行家擔任九國與四國地區的國地頭職的證據,而重新解析文治地頭職核心史料探究玉葉』11月28日奏請與吾妻鏡』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二史料之關聯的考證過程中可以推測,這個國地頭的職務之一是統轄莊郷地頭行使強制力。不過,關於這個國地頭職,還必須進一步確認正確的勅許時間以及該職務的其他面向。以下對此加以考證。

(二) 補任源義經、源行家國地頭職的時間

上面這段史料取自《吾妻鏡》文治元年(1185年)117日條目的一部分。雖然是敘述內容,但與包含原始史料在內的其他相關史料沒有矛盾,因此可以依據此內容進行探討。

1. 113日左右或之前補任

首先,(a)部分的內容透過(b)的記載可知,這是京都方面傳達給源賴朝的訊息。而(c)部分則以「但……」的形式作為(a)的補充說明,可以推測兩者在內容上有很深的關聯。事實上,根據(c)的前半部記載,朝廷對源行家與源義經發佈了院廳下文,裡面旨在要求四國與九州的居民聽從二人的下知(統治)。但如果這二人沒有離開畿內逃往西國,就不會發生這種情況。因此,(c)與(a)在時序及內容上是連續性的,推測(c)或許也是「告」的一部分,而在《吾妻鏡》編纂的過程中,(b)被插入其中,使得原本連貫的(a)與(c)變成分開敘述的內容。

順帶一提,在(c)的後半部分補充說明前半部分提到的院廳下文之所以發佈,是因為源行家與源義經被補任為四國、九州地頭。因此,可以推論四國與九州的地頭補任,必定在(c)前半段所述的時間點(院廳下文發佈時)或更早的時候發生。

若是如此,(a)與(c)前半段幾乎可以視為同時間發生的事件,那麼最終可以推論四國與九州的地頭補任應該是在113日左右或更之前完成的。

然而,若補任是在113日之前,但在尚未確定二人逃往西國的情況下,便補任其為四國、九州的地頭,這樣的情形難以想像。因此,推測這個補任至少不可能在逃往西國的計畫確定的時間點之前。

2.更精確的補任時間

那麼,是否能夠更明確地推定《吾妻鏡》所述的地頭補任時間點呢?如果參考《玉葉》中在此前後的記載可以注意到,10月時,源行家與源義經二人已經擁有了逃亡計畫的主張,只是最終逃亡的目的地還不確定,甚至到了111日:

情況仍然如此。因此,在這天(1日)以前已經補任四國與九州地頭職的可能性極低。然而,根據《吾妻鏡》113日條目的記載:

如同《吾妻鏡》「告」的記載,源行家與源義經在113日逃往西國了。由此推論,四國、九州的地頭職補任應當是在112日至3日之間完成的

3.其他史料佐證

那麼在這段時間內,《玉葉》是否有提及此事?或者是否能找到與此推測相符的記載呢?這裡值得注意的是《玉葉》112日條目中以下的部分:

根據上面的記載,當天源義經在逃亡時進行了(a)(b)二份奏請。其中(b)因為涉及扶持豐後武士這一特殊問題,所以暫且不論;而 (a) 是否與四國、九州地頭職的補任有關則成為一個問題。

根據(c)的記載,九條兼實認為(a)和(b)這二份奏請的敕許是左右兩人逃亡的決定性因素。而根據(e)可以確認,事實上這些奏請已經透過院宣獲得批准。因此,如果四國與九州地頭職的補任如前述所述,能夠使得當地居民遵從其下知,那麼這項補任對於二人的逃亡來說確實是決定性條件。所以,結果來看很難認為在這些奏請裡沒有提及地頭補任的問題。因此,推測(a)部分與奏請地頭職補任的內容相關,並且可以根據(a)的敘述來確認二點事情。

(三) 源義經、源行家奏請和被補任的職務與文治敕許源賴朝的職務相同

1.沙汰進上所課的角度

第一點,在山陽西海等諸國,不論莊園公領,源義經微集的官物國役、年貢公事等所課都毫無保留地進上給國衙、領家。這個事實如同在重新解析文治地頭職核心史料所見──當莊鄉地頭對於莊園公領的所課勤務工作有所懈怠時,源賴朝被敕許可以國地頭職介入和全部弁濟的內容,二者有明顯相同的性質。

雖然源義經的主張中,沒有明確指出其與所屬的莊鄉地頭有何具體關係,但我們已可看出賦予源義經的國地頭職是成敗莊鄉地頭的性質,因此源義經在「沙汰進上」所課時,以統治莊鄉地頭的懈怠的形式來實現,這樣的理解與前面的理解絕對沒有矛盾。由此可見,源義經在這裡奏請的職務與後來源賴朝被賦予的職務相同,同為國地頭職,這可以說是國地頭職奏請結果的一項佐證。

2.敕許範圍的角度

第二點,源義經要求上述內容的行爲能在山陽、西海各道實現,而這與賦予他的九國地頭職明顯重疊。儘管在源義經的奏請中,除了九國(西海)之外還包含了山陽,但這只是奏請階段的要求;根據3日條目的記載,九條兼實表示全面認可源義經的要求(c),但院方面可能進行了一些修正(d),最終勅許時只批准了九國地區,這樣的解釋也未嘗不合理。

此外,《玉葉》的記載中沒有提到四國,從《玉葉》本身只傳達了源義經的奏請這點來看,也不會覺得不自然。因此,這一點也可以當作源義經奏請的職務是國地頭職的證據之一。

(四) 小結

1. 源義經、源行家被捕任為九國、四國地頭的事實

綜上所述,可以確認源義經的奏請與四國、九國地頭職補任的職務具有相同性質;而且如前所述,不能認為前面的奏請中沒有地頭職補任的議題。因此可以肯定,上面的記載是關於國地頭職奏請的記事。另外也確認了,對源義經的九國地頭職補任已在當天晚上透過院宣獲得勅許

至於源行家的四國地頭職,雖然無法直接從史料上驗證,但是與源義經同時逃亡的源行家,其補任不太可能與源義經分開進行,所以可以合理推斷,源行家的補任也是在同一時間獲得勅許

透過以上程序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源行家與源義經的四國、九國地頭職補任是於文治元年(1185年)112經過勅許而實現的這個國地頭職的職務包含統轄莊郷層級的地頭,以確保其對國衙及莊園領主的所課勤勤務工作能夠順利履行。另外如前所述,國地頭職的另一項職務便是統轄莊郷地頭的強制力行使

關於源義經與源行家奏請的詳細過程仍不明確,但無庸置疑源義經、源行家的奏請很可能是以國司補任地頭的事實為前提或契機而產生的。正如石母田正指出的,國地頭職的出現反映了內亂時期的種種矛盾,但國地頭職並直接以平氏所設置的總下司職為前提,而是在地頭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步孕育出其形成的條件和契機。這一點經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加以確認。

2.源義經、源行家被捕任為九國、四國地頭事例與承安三年國司補任莊郷地頭案例比較

雖然還不清楚國地頭職具體的成立時間,但可以確定的是最晚遲至上述的文治元年(1185年)112日四國與九國補任的地頭職就是國地頭職

如果將此事與平家全盛時期國司所進行的莊郷地頭補任的事實相比,可以看出兩者的共同點都是:以國這一行政單位為媒介,成敗(統轄)強制行使權力和對莊園公領履行所課勤務工作的莊鄉地頭職。

不過,對於國地頭職來說,國司補任莊郷地頭的前史就只是一種前提和契機,兩者之間仍存在明顯的差異。第一,後者主要是以特定的莊園公領為對象,而前者從源義經奏請的措辭來看,是以國內一般的莊園公領為對象(當然不是全部)。第二,後者行為的主體是國司本身,而前者在勅許時,至少不是由國司進行補任的行為,而是設置一個獨立於國司的固有職務──國地頭職。第三,後者只是國司的專斷行為,而前者則是明確經過朝廷的認可。兩者相比,至少可以發現以上三處不同的地方。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下)(原文:第五章第二節)

五、其他須要奏請的內部獨立原因

以上考察的內容都只是從舉旗到奏請之間幕府需要地頭職的內在契機,因此儘管有以上的必要性,但在奏請之前地頭職的設置已經一定程度具體化,所以僅憑上面的論點不能視為必須奏請的內在契機。雖然在奏請之前已經設置了地頭職,但既然再次進行了地頭職的奏請,那麼除了上述的論點之外,必定還有其他須要奏請的獨立內在契機。下面討論這一點。

(一)奏請前與奏請後地頭職設置的決定性差異

為了找到解開這一點的線索,讓我們從奏請前後地頭職的設置差異開始著手。將前面文章中已檢討過、根據奏請所設置的地頭職與前一階段地頭職設置進行比較時,二者之間的差異毫無疑問地浮現出來:前者是以敕許爲基礎成為國家公認的制度,後者只是源賴朝作為一個武家的專斷為基礎的制度。

1.奏請以前在東國成敗地頭的依據

關於源賴朝自舉旗以來以東國為對象展開地頭成敗的依據是什麼,友田吉之助、安田元久等人已經提過:無論具體的地頭成敗是什麼,顯然都不是根據勅許進行的。雖然可以認為源賴朝是根據以仁王令旨為依據、壽永二年十月宣旨提供了促使地頭成敗順利推行的條件,但無論如何,這些都不能成為支持源賴朝地頭成敗的唯一根據。地頭職本身先前是作為莊園領主和國司專斷的產物而出現的,而源賴朝也以相同形式開始專斷地成敗地頭;可以說源賴朝這種地頭成敗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是內亂時期武家在莊園公領既定的體系之外,以相當於莊園領主、國司的資格進行專斷地設置。而實際上壽永二年閏十月宣旨已經大幅承認源賴朝在東國的在地行政權,這使得朝廷也不能否認源賴朝成敗地頭的行為本身,因此源賴朝理所當然的可以在沒有勅許的情況下進行一定程度的成敗。

2.奏請以前在東國以外的地方成敗地頭的依據

關於奏請之前源賴朝在東國以外的沒官領其他所領中進行地頭成敗的根據,似乎還沒有特別對此進行的研究討論,這裡只能明確得知在《考察文治地頭職的設置範圍(上)》文章中也討論過的結論:只要是在文治元年11月奏請之前,無論在東國以外的地方是以什麼形式成敗地頭,都不可能是以勅許為基礎而進行的。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存在許多條件使源賴朝能像在東國一樣容易成敗地頭,但這些行為終究都只是武家的專斷行為而已。

例如源賴朝被大幅認可在平家沒官領沙汰一樣;為了防止謀反再次發生,源賴朝有必要對此補置地頭,朝廷方面肯定也無法完全否認其行為。當然,如同上橫手雅敬所言,即使是平家沒官領,也無法在所有地方都補置地頭職。如後面所述的例子,在其他地方設置地頭的行為幾乎都受到朝廷的強烈反對。總而言之,這裡只須要確認一項事實:直到奏請為止,這些地區的地頭成敗仍然是源賴朝專斷的行為。

3.小結

那麼,「奏請以前的地頭成敗」與「根據勅許的地頭成敗」從性質上的差異來看,可以推測之所以有必要奏請地頭職是因為需要將一個以武家專斷為基礎的制度提升為國家公認的制度。而這一點可以從之前檢討的126日賴朝書狀中得證:即「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的行為並非出於源賴朝的「私之利潤」,而是將其作為「天下」的問題,源賴朝自己希望朝廷將此權限公認為公的形式;這就是幕府方面奏請的內在需求。

(二)從武家專斷的制度經過敕許轉變成公的國家制度的原因

目前為止,我們可以得知幕府出於以下3個因素而有必要設置地頭職:為貫徹自己權力的基礎─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壓制土民、武士們等可能導致謀叛的行爲等幕府固有的需求,以及作爲公權力一定程度的掌握對天下治安權的需求。但這裡又衍伸一個問題:為什麼必須從一個武家專斷的制度經過敕許轉變爲公的國家制度呢?

如前所述,幕府設置地頭職不僅是為了貫徹作為基礎的在地領主的利益,以確保其對幕府的團結,並保護幕府這一權力體不會受到謀反等事態的威脅影響,同時也是為了維持整個社會的治安。因此這種地頭成敗,是幕府在逐步確立為公權力的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必要行為。然而,當時朝廷的支配與統治即使經歷內亂依然延續存在,在此條件下想要建立新的公權力時,採取的行動如果沒有獲得既存公權力的朝廷承認的話,對於公權力的誕生沒有幫助作用;亦即:若想建立新的公權力,必須獲得朝廷這一傳統王權的承認才行。

1.奏請前設置地頭時遇到的問題

回顧源賴朝設置地頭的歷史來看,如先前所述,從元曆元年(1184年)左右開始,源賴朝便在未經朝廷許可的情況下,在東國以西的土地上專斷地設置地頭。又如前面提到的伊予國,源賴朝在伊予國補任的許多地頭因轉向支持對立的武士集團──源義經而成為問題,而這些地頭甚至可能會被源義經重新組織。由此可以了解到,若源賴朝只是作為一個私人的武士集團,他就無法從更高的立場有效應對其他武士集團的地頭組織化行為。

另外,在越前國河和田莊本家的地頭被院(朝廷)排除在外;在播磨國賀茂別雷社領,根據同社的訴求,地頭的行動也被院制止;而在伊予國的例子中,源賴朝所補任的地頭全部被院命令改追隨源義經。所有這些案例都表明:源賴朝在平家沒官領以外的西國所設置的地頭最終都被院的力量所否定;照這樣下去,若無法克服這種情況院的壓制,幕府便無法自由地控制地頭的行動了。作為地頭的在地領主可能不會完全留在源賴朝的麾下,進而導致幕府將無法驅使地頭鎮壓威脅幕府的叛亂或謀反行為,如此一來幕府將面臨更大的風險。為了對抗其他競爭的武士集團,同時讓既有的公權力無法再壓制自己的勢力,源賴朝必須尋求某種形式與公權力合作,並依靠其力量來打破前述的局面問題。在當時的社會裡,幾乎無法想像不以既有的公權力─朝廷─為媒介來實現此一目標。

2.再以126日源賴朝書狀佐證

再來檢視126日源賴朝承認奏請地頭職的書狀,我們可以看到源賴朝表明爲了防止對自己權力的叛亂因而有必要成敗地頭職的理由。而就在他說這句話的同一段話裡:

不致其用意候者、向後定無四度計候歟、

同樣將自己的權力問題含在天下的問題之中;源賴朝提到,若地頭成敗未獲得勅許,將導致「四度計ない」─亦即無法維持治安的狀況出現。這番表述的背後可以看出源賴朝意識到,若地頭成敗的勅許無法實現,不僅會對朝廷構成威脅,可能還會導致其自身的權力無法以公權力的形式繼續存續,甚至滅亡。因此,幕府在面對這一情勢且試圖將自己的權力轉變成公權力的過程中,若地頭成敗仍作為源賴朝專斷的制度,便無法解決問題;所以唯一的方法就是將其轉變成以勅許為基礎的國家制度──這點可以從源賴朝的言辭中獲得印證。

六、總結

綜合以上的分析,本章探討的問題──即幕府必須地頭職奏請和勅許的內在契機是什麼──已經基本明確。以下總結義江彰夫的研究結果:

(一) 當時在多元複雜化領有權的所領中,在地領主間的糾紛以及因此而引發的居民抵抗逐漸常態化的情況下,源賴朝的權力即鎌倉幕府於內亂時期為將普遍渴望地頭職的在地領主階層納為自身權力的基礎,因而必須成敗地頭以滿足他們的需求。

(二) 作爲權力體的幕府之所以必須固有的成敗地頭,是因爲須要鎮壓深根所領、長期威脅幕府存在的謀反等事態。

(三) 這時成立的幕府,同時至少也是將鎮壓、防止天下一般的破壞治安行為作為自身課題的公權力,因此從這個立場來看,幕府必須成敗具備該條件的地頭以應對上述局勢。

(四) 根據以上(一)、(二)、(三)的必要性,幕府在進行地頭成敗時,必須以敕許的形式來實現;因為只要該行爲是出於這些必要性,就必定是公權力的公行爲,因此想要在當時的社會以這種形式實施,獲得敕許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七、衍伸問題

(一)問題1:成敗地頭職是否會與源賴朝的利益有所衝突?

這裡已經完成了「鎌倉幕府為什麼須要地頭職」的課題,然而又衍伸出一些新的問題。首先第一點是:根據本系列文章研究的結果,幕府必須成敗地頭職的意義如上述所,特別是幕府作為公權力需要地頭職成敗。然而,這並不代表作為公權力進行的地頭職成敗,總是能對源賴朝的權力發揮積極作用。(這一點是可以預想到的,因為應該加以區別其必要性和客觀作用。)

確實,根據這一系列的文章分析可以明確看出,對於幕府而言,成敗地頭職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它不僅滿足在地領主階層的渴望、延續了權力的生命,而且還透過既有公權力的秩序將權力轉化為獨立的公權力。

然而同時如同探討過的,受到成敗的地頭依然必須對莊園公領領主負擔所課(賦稅相關)工作的職務,源賴朝方面須要向莊園公領領主保證這些職務能夠順遂履行。此外,源賴朝獨佔行使強制力的這一職務,也涉及對「天下」─包括朝廷與莊園公領領主等社會整體─引發的「謀反」或「奇恠」等破壞治安行為的鎮壓與防止問題。回顧這些性質的問題,不能認為這些問題都是為了源賴朝的權力而進行壓制,相反地,它們有時候可能會成為與其利益衝突的問題。

將時代稍微往後,承久之亂時朝廷下達追討幕府執權北条義時的宣旨:

應早令追討陸奥守平義時朝臣身、參院廳蒙裁斷諸國庄園守護人地頭等事

之所以能夠下達這樣的命令,是因爲從奏請時期開始,就受到了這些條件的制約。

因此,根據勅許成立的「文治地頭職」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反而具有加強朝廷與莊園公領領主存續的意義(其實際效果如何另當別論)。那麼,要回答「文治地頭職的成立在當時整體社會關係中是以何種形式滿足幕府的需要」這個問題,有必要進一步獨立分析地頭職對於朝廷和莊園公領領主具有什麼樣的意義,而這當中必然伴隨到內亂時期為止朝廷和莊園公領領主等結構的分析。但這樣的探討顯然已遠遠超出本文的討論範圍。因此這裡直接說簡單的結論:「文治地頭職」最初是因為幕府和在地領主階層固有的需求所規定而登場的,而且重要的是它在各自追求固有利益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維護朝廷和莊園公領領主固有利益的同時,某些情況下也可能伴隨對幕府方面不利的條件。

(二)問題2:朝廷方面為什麼不得不接受奏請?

另一個浮現的問題是,即使幕府需要成敗地頭職的條件如上所述,但不得不接受這種性質地頭職奏請的朝廷權力體,其固有的問題究竟是什麼?而且這樣的地頭職奏請獲得勅許,對當時整個社會而言具有什麼樣的意義,也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然而,這些問題已經超越了幕府及在地領主階層對於地頭職奏請的內在條件的範圍。要深入探討這些問題,必須超越文治地頭職的範圍,廣泛考察院政期以來的權力結構、特質以及社會整體的特性。而這樣的討論遠遠超出了文治地頭職成立的重點,因此這些問題只得留待後續文章進行探討。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中)(原文:第五章第二節)

 三、重新以《文治元年126日源頼朝書狀》檢視幕府須要地頭職的理由

如果明瞭了上述論點那麼可以預知,補置地頭的必要─即前述源頼朝權力的固有內在條件─不像前面只侷限於東國謀叛人跡或平家沒官領。因為針對源頼朝權力的叛亂,不可能只發生在曾有叛亂的領地或平家沒官領中。正如在《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所見,當時具備集結在源頼朝方面條件的在地領主大多是「武勇之輩」,但他們尚未完全受到幕府統御,因此隨著源頼朝的權力逐漸成為全國性影響力時,可能導致如同126日書狀中提到的「土民」等人勾結的情況,發生叛亂的條件越來越擴大。

關於這一點是否可以更具體地探討呢?這裡回到奏請敕許地頭職最核心的史料──文治元年(1185年)126日源頼朝寫給九條兼實的書狀中的以下一段話:

a)但於今者、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候也、(b)其故者、是全非思身之利潤侯、(c)土民或含梟惡之意、値遇謀叛之輩侯、(d)或就脇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恠候、e)不致其用意侯者、向後定無四度計候歟、

這段話是在源頼朝向朝廷奏請地頭職設置之後,但尚未得知敕許消息的情況之下,源頼朝再次向九條兼實傳達奏請成敗(包括補置)諸國地頭職的意圖;這段話可以說是源賴朝自舉旗以來對地頭職的經驗和意圖濃縮後的形式所表達出來的內容。

(一)尋沙汰、成敗地頭職的範圍

第一,再次確認上面(a)部分所說的「諸國莊園平均」「地頭職」「尋沙汰」(成敗)的範圍是哪裡。

這一點已經在《考察文治地頭職的設置範圍》中探討過:根據討論結果,成敗的範圍涵蓋了日本全國的「諸國莊園」,從既有地頭存在的領地,到謀叛人及凶徒居住的領地以及他們現在仍可能存在的領地,幾乎包含了所有能進行「地頭成敗」的領地。因此可以確定的是,這封書狀中地頭成敗的適用範圍並非如先前文章中的案例一樣,僅限於東國的謀叛人跡地或平家沒官領。

(二)解決(c)事態問題的主體

第二點需要進一步探討的是關於(c)部分所說的作為必須尋沙汰地頭職的根據的現狀──例如土民懷有兇惡之意與叛亂者勾結,或是與周圍的武士聯合採取不穩定的行動──必須解決這種事態的人是誰?

首先可以注意到(d)部分;為了解決(c)的情況,(e)提到「不致其用意侯者」「向後定無四度計候歟」(如果不提前做好準備的話,未來必然會再次出現不可避免的混亂)的發言。所謂「四度計なし」的意思是散漫、不安或治安混亂,然而對這種認識的表述中並未附加如「……候」之類的敬語,這一點尤為重要;這說明認為「四度計なし」的主體─即將(c)事態視為問題的主體─至少不只是朝廷。

即使是公的行為,如果僅涉及朝廷自身的利益,源賴朝對於「四度計なし」(混亂、不安)的認識應該會使用敬語。因此雖然在(b)部分中表明上述情況與源賴朝的私人利益無關,但相反的,源賴朝也不認為只與朝廷本身的利益有關。因此,這種認識反映出它是一個涉及「天下」問題的邏輯。(據書狀結尾的一段話推測,源賴朝用「天下」一詞來表達相當於「公」的概念)。

更重要的是,提出這一邏輯的是源賴朝,而要求朝廷授予解決(c)情況所需的(a)權限也是源賴朝。換言之,源賴朝希望在朝廷的認可下,以「天下」的名義處理這些問題,但實質上他希望能獨占執行這些行為(不讓朝廷參與執行)。因此,雖然源賴朝本人聲稱「非思身之利潤」(並非出自於源賴朝私人的利益),但對位於權力頂點的源賴朝來說,他不可能認爲這種形式的地頭職成敗是不必要的。由於地頭成敗對於源賴朝權力並非固有必要的,因此很難認為他試圖代替朝廷,從「天下」的立場出發,成為執行該行為的主體。當然,源賴朝在書狀中表明,他並不是為了貫徹自己權力體固有的利益而提出地頭成敗的要求,但如後所述,可以肯定的是其固有利益確實包含在內。

(三)(c)、(d)事態的性質

第三個重點是,作為必須成敗地頭的根據──(c)、(d)所描述的事態究竟具有什麼性質?

關於(c)、(d)所述的「土民或……就脇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恠候」的事態問題,包含了土民透過周圍武士的力量,主要針對所屬的所領所有者或擔任地方所職的人展開對捍、抵抗的問題,在《》討論過確實是事實

但如果認為前面的文字僅提及這一問題的話,那就錯了。從當時源賴朝的用例來看,使用「奇恠」這一詞:

た(多田)のくら(蔵)人きくお(奇恠)いによて、かんたう(勘當)つかまつりたるなり、された(多田)をあつ(預)け申なり、くた(下)し文たて(奉)まつる……た(多田)のくら(蔵)人かおと(弟)にてあるもの、にけ(逃)のほ(上)りたるなり、きくわ(奇恠)いの事なり、かんたう(勘當)せんするなり、……

從這個事例可以推測,源賴朝對進行「奇恠」的御家人進行「勘當」(懲罰)並沒收其所領的行為;亦即「奇恠」一詞包含了對源賴朝的反抗、謀叛,或潛在可能發展成前面情況的意思。依照126日書狀的文脈邏輯,(c)、(d)事態被描述成包含源賴朝權力利益的問題,因此書狀的「奇恠」也包含了上面的意思。

同理,(c)部分敘述的「土民或含梟惡之意、值遇謀反之輩、」土民行為,包含了源賴朝權力利害問題的內容,因此裡面的「謀反」實際上包括對「源賴朝」的謀反。也就是說,與這些「謀反之輩」勾結的「土民」行為,在這裡被當作包含對源賴朝「謀反」的問題來處理是不言而喻的。

那麼(c)部分所描述的事態情況,整體來看必須認為是「土民」與「武士」、「謀反之輩」等勾結所引發的「謀反」,以及包含可能發展成「謀反」的情況。當然不能總是將這些「土民」的行為歸納為「謀反」,但如果僅將這些行為侷限在反對莊園領主或擔任在地所職的人,則很難說這與源賴朝權力的固有利益有直接關係;那麼依照上一點(二),至少不能說這封書信中提到的事態是源賴朝固有的主要關心事項。總而言之,在(c)部分的描述中,作爲權力固有問題而被源賴朝最重視的事態情況是:「土民」與「武士」以及「謀反人」的勾結進而造成對「源賴朝權力」構成威脅的「謀反」,以及包含可能發展成這種事態的情況。

(四)是否有其他源賴朝必須成敗地頭的問題根據

第四個需要考慮的點是,除了(c)事態的問題以外,是否可以從權力體固有的問題這一角度,舉出其他問題作為源賴朝必須成敗地頭的根據。

確實在前面的書狀中無法找到(c)以外的其他根據,但不能只因為沒有記載(c)以外的其他內容便這樣定論。如上所述,這封書狀是源賴朝根據舉旗以來的經驗,並以全國為對象進行地頭職奏請的時候寫的;其奏請意圖的基礎本身是圍繞在朝廷多年來對於鎮壓狼藉的問題為相關背景展開,因此在提出地頭職成敗的必要根據時,至少必須站在公的立場上,提出最普遍、最具說服力的根據,不能只是一個局部性的理由。因此,這封書狀中反而可能隱藏了源賴朝方面真正固有的主張。然而,即便有這種可能性,源賴朝在書狀中仍以婉轉的表達方式,公開表示為應對(c)事態希望獲得地頭成敗並作為其固有的權限。

事實上,朝廷內最理解源賴朝的九條兼實,在收到源頼朝向朝廷提出的奏請以及前面的126日書狀時,說道:「此事、旁以不可然、……先此事、依何事其沙汰出來哉、由緒不審*」,表現出強烈的拒絕反應;由此可見,若九條兼實沒有感受到源賴朝方面在書狀中隱藏的固有利害,便不會做出如此激烈的反應。

如果是這樣的話,既然已經在具有上述性質的書狀中提出這樣的主張,難以想像源賴朝有其他更具體的理由主張成敗地頭職,卻刻意將其隱藏(亦即:書狀所表達的內容已經是源賴朝欲表達的核心理念,沒有隱藏其他更重要的理由)。

P.S翻譯:此事,無論如何都不可行,……事先對此事,究竟基於何事而作出此沙汰,毫無頭緒。

(五)地頭職務符合條件

當然,僅憑前面的書狀便斷言此事可能有些牽強。然而,根據前面種種文章探討的結果可以得知,地頭職的職務主要包括履行向莊園公領徵收、繳納賦稅的工作,以及以此為媒介為幕府行使強制力的工作,而這些所課(徵收、繳納賦稅)的勤務工作至少在其首要目的上,並不是為了源賴朝方面的利益而執行的。由此可見,源賴朝所期待的地頭職,在該職務中與權力體固有問題相關的幾乎只有「強制力的行使」。而在地頭必須行使強制力的問題中,與權力體固有利害主要相關的問題是對「源賴朝權力」的謀叛,或是可能導致謀叛的潛在問題。

從這一點來看,源賴朝在書狀中提到(c)事態的真實意圖應該解讀為:「土民」的「謀反」者與「武士」等勾結對「源賴朝權力」的謀反,或是可能發展成以上謀反的情況等作為其權力的固有問題,對此源賴朝必須成敗地頭。簡而言之,(c)事態作為源賴朝權力的固有問題就是源賴朝必須成敗地頭的根據和主因。

藉由以上種種分析可以判斷,幕府自舉旗以來其權力的固有問題就是:全國各地以各所領為基礎發生的謀反事態,因此成敗地頭固有的主要目的便是為了防止以上事態發生。那麼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唯一能滿足條件的所職只有地頭職,其他的所職無法滿足條件。如《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所討論的,傳統的其他莊園公領所職對於多元領有、或領主之間的糾紛,以及與此相關的居民對抗的情況,實際上毋庸置疑無法充分應對。事實上,從源賴朝在126日的書狀中,為了壓制土民等引發謀反的事態,除了成敗、尋沙汰地頭職以外,並未提到任何其他傳統的莊園公領所職;此一事實剛好印證了這一點。

 

四、以公權力的角度分析源賴朝須要成敗地頭的理由

但是,對於正在成立過程中的鎌倉幕府來說,為什麼有必要成敗地頭職的問題,若僅從以上兩點─即作為幕府手足的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以及幕府作為權力體的固有利益這二方面進行探討,義江彰夫認為恐怕還不算完全深入考察。他認為因爲幕府並不是單純地將御家人等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集結起來的權力,而是在原本完全由朝廷掌握日本社會的各個領域中,樹立一定權限並誕生的公權力。關於這一點的詳細檢討應該作爲幕府的性質問題單獨進行。但是,僅從源賴朝對於地頭成敗的言論來看,如前所述可以得知,在奏請地頭職時,源賴朝提出必要的理由不是基於「身之利潤」(個人利益),而是將其視為包括朝廷在內的「天下」問題。換句話說,源賴朝試圖以「天下」全體爲對象,確立地頭成敗爲源賴朝固有的權限。(白話來說,源賴朝試想將問題層次提升為「天下」的問題,並以成敗地頭作為解決方案,以便能藉此確立為他固有的權限。)

如果明瞭這一點,那麼源賴朝透過奏請地頭職除了確立自己位於權力的頂點之外,對內也貫徹了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以及延續自己生命存續而成敗地頭的權力,可以說藉由此舉試圖確立此類性質公權力的存在。換句話說,源賴朝試圖透過奏請和勅許來確立成敗地頭職的權限,不僅僅是為了貫徹在地領主階層或其自身權力體的固有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確立此種性質公權力的立場因而有必要為之。

(一)再次以《文治元年126日源頼朝書狀》進行分析

那麼,從掌握這種公權力的主體立場來看,源賴朝須要成敗地頭的理由是什麼呢?這裡再次以書狀為例來討論:

a)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侯也、(b)其故者是全非思身之利潤侯、(c)土民或含梟恶之意、値遇謀反之輩侯、或就脇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恠候、d)不致其用意候者、向後定無四度計候歟、

若依照上面檢討的邏輯來看(b)和(d)部分的記述,源賴朝希望在全國尋沙汰和成敗地頭職(a)的要求是以「天下」爲對象站在公權力的立場上提出的,因此有必要論述提出這種要求的根據;而在(c)部分的記述中,雖然隱含了關於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以及源賴朝權力體固有的利益問題,但從前後的文脈記述來看,還是得從公權力的立場來探討為何有必要進行地頭職奏請(a)的問題。

那麼,在(c)中敘述的「土民」與「謀反之輩」勾結的「謀反」行爲,以及與「脇之武士」結合的「現奇恠」行爲,雖然其中確實包含如前所述的對源賴朝權力體的反抗行爲,但整體而言,必須將這些行為看作是針對「天下」或是掌握「天下」公權力的人。所以,這種性質的「謀反」確實不能只限於針對源賴朝權力的行為。而且「現奇恠」的行為,忠於其表述也並不與「謀反」本身屬於相同的概念,必須將其理解為包含更廣泛的破壞天下治安的一般行為。(當然,目前還不清楚什麼程度的行為才會被視為嚴格意義的「奇恠」。)

因此,(c)部分所述的行為─包括與土民的「謀反」人和「脇之武士」勾結所進行的「謀反」,整體來說,具有破壞「天下」全體治安的一般性質。當時這類性質的土民行為在實際存在多少程度,需要另外探討。然而書狀這部分的內容,是向包含九條兼實在內的朝廷方面提出地頭職奏請的根據,儘管此一根據內容預期會受到朝廷抵抗的問題,但源賴朝提出的根據說明具備包含朝廷在內的「天下」整體問題的客觀性,因此即使朝廷方面不情願,也不得不接受。

此外,考慮到當時內亂時期的時代特質,這種事態的存在並非完全不可思議。事實上,先前提到的伊勢國的「國人」「蜂起」,正如其與「官兵」交戰所表明的,不僅是針對源賴朝的蜂起,同時也是深植於根據地針對朝廷與天下的謀反行為。可以肯定書狀所述的內容相當準確地掌握了當時的實際狀況。

因此,從以上幾點來看,當時普遍存在包含「土民」與「謀反之輩」和「脇之武士」勾結而發生的「謀反」等針對公權力破壞「天下」全體治安的行爲;從前面的書狀來看,以負責掌握「天下」公權力者(源賴朝)而言正是為了應對「天下」這種事態提出成敗地頭職的奏請。

(二)以地頭職務的角度分析

不過,這封書狀是寫給朝廷方面的,即使上述的事態本身在當時確實如書狀所述的形式客觀存在,也未必就能說它真實地表達了源賴朝站在公權力負責人的立場上必須成敗地頭的根據,而且僅從書狀的文字表達也無法輕易斷定源賴朝主張的根據是否就是基於上述的事態。

但是即使不採用上述書狀的邏輯,如同前面提過的,當時全體「天下」各個所領內普遍存在包含謀反在內的破壞治安行為,已經成為決定性的重大問題;因此對於想要掌握「天下」公權力的源賴朝來說,提出解決事態的方,毋庸置疑是參與公權力的必要條件。而且前面已多次提過,地頭具備應對這種事態的條件。而源賴朝方面的確也已經擁有解決這種事態的條件,亦即源賴朝唯一固有掌握地頭職的職務──行使強制力的勤務工作,並且已經開始進行私人組織(見《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以此條件爲前提,他站在公權力的立場向朝廷提出奏請,希望朝廷能夠敕許地頭成敗的權限使他這項固有的職務確定成為公權力,以應對處理前面的事態問題。

因此根據書狀可知,源賴朝的邏輯是以掌握天下公權力負責人的立場為應對處理前述的事態而有必要成敗地頭職,地頭職本身就是為應對處理這種事態而為源賴朝的固有權力服務;這不僅是源賴朝向朝廷辯解的邏輯,也可以看作是他表達了在此立場上真正的意圖。

至於地頭的另一項職務─向莊園公領履行徵收、繳納賦稅的工作,僅限於那些莊園公領領主也被納入源賴朝所說的「天下」這個範圍之內時,才與作為公權力機構的幕府相關。*然而,正如在《重新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下)》所述,這項職務與「行使強制力」不同,它不是為幕府執行的職務。因此,地頭履行這項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既不是莊園公領領主要求幕府的性質,只是為滿足成為地頭的在地領主的利益;以公權力的立場來看,並不是必須要地頭的理由。

P.S.地頭的職務仍然包含履行對莊園領主收繳賦稅相關的勤務工作,但它不是幕府設置地頭的主要理由。因為這項任務跟幕府沒有直接關聯,也不是領主要求幕府安排的;它只是地頭和地方利益之間的附帶關係而已。

(三)其他傳統所職

當幕府出於以上理由認為必須針對整個天下成敗地頭,並因此向朝廷奏請時,從那封書狀的內容可以清楚看出,源賴朝並沒有用地頭職以外的方法來考慮此問題。因此可以確定的是,為應對前述事態幕府提出的唯一方法就是「地頭職的成敗」。

如前所述,當時的社會上存在為了解決一般治安問題的檢斷、軍事系統所職,不能說它們在當時完全沒有發揮作用。但是當時的問題事態中已經普遍包含深根於在地所領的土民與周圍武士勾結的複雜情況。因此如同前面所述,一般既有的所職無法有效發揮功能解決這種場合引發的治安問題,從這個角度來看,特別需要地頭可謂理所當然。

此外,既有的檢斷系統職務與地頭之間,在全天下的層級上圍繞治安問題的權限關係或對立是何種形式產生的,以及如何處理的問題,是幕府地頭職成立後的重大問題,而且與之後統率地頭的守護的「大犯三ヶ条職權」有關。但是在奏請、敕許的時間點上,無法具體探討這個問題,為避免離題因此這裡不予討論。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上)(原文:第五章第二節)

 

文治元年(1185年)11月奏請之前幕府地頭職設置沿革的整理,大致如上述所述。那麼在經過前面的檢討中可以探討:幕府自舉旗以來一貫推行地頭職設置的理由,亦即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

一、 前言──幕府成立與地頭職緣起之概論

首先,義江彰夫綜整前面文章探討的論點,概述為何地頭職的緣起。

首先,當時在地領主階層廣泛地渴望獲得地頭職。而以武家棟樑發跡成立的幕府,廣泛集結了懷有這種渴望的在地領主階層,並以此構築成自己權力的基礎,因此幕府有必要滿足這些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的渴望需求。在上一篇文章中,不管是作為恩賞授予地頭職的案例(BCD),或是那些獲得地頭職的人瘋狂地使領地內的百姓處於自己強烈的進退(支配、統治)之下的事例(D),我們可以明顯看出:源賴朝在舉旗以後,首先從東國開始成敗地頭,並且東國裡的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有多麼強烈的渴望。而且,當時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的渴望並不僅限於東國,而是遍及整個日本;以上這些問題的背後原因(參見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

在幕府逐步成立的過程中,正是以懷抱這種渴望的在地領主階層作為自己權力的核心基礎。至於幕府是否代表了在地領主階層所有的利益,以及作為其權力基礎的御家人與地頭之間的關係如何等,這些都是需要另行深入探討的問題,這裡無法詳細討論。然而可以確定的是,當時作為武家之一的幕府以追討、鎮壓包括平家在內的謀反者這不可或缺的課題而登場,因此毫無疑問地將能順利完成此一任務的主力、渴望地頭化的在地領主─即所謂「武勇之輩」─置於自己權力基礎的核心。那麼,源賴朝的權力自然具備必須代表這些在地領主階層利益的性質。

在這種情況下,具備這種性質的幕府能夠登場本身,更重要的是其與試圖融入其基礎的在地領主階層本身的利害關係緊密相連。從前一章宇佐彌勒寺領相關的史料來看,進入內亂時期後,「權勢武家」開始將「有勢土民」納為自己的「郎從」,並將其補任為「地頭」,這一行為是武家對在地領主階層尋求地頭職的動向所做出的反應,同時也顯示出,內亂時期的武家將這些郎從作為構建自身權力的基礎時,必須將其補任為地頭職。至於尋求郎從化的在地領主階層為何要追求地頭職,可參見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因此,以武家棟樑的身份起家,並且後來一直具備這一基本性質發展的源賴朝勢力,這方面的情況當然也沒有不同。

綜上所述,源賴朝基於上述在地領主階層普遍的渴望,自舉兵以來,先在東國開始成敗地頭,接著以平家沒官領為契機範圍逐漸擴展至西國,直到奏請之前,成敗的範圍實際上已超越平家沒官領的範疇,擴展至全國。

這種情況表明,源賴朝在自身權力成長的過程中,將渴望地頭職的在地領主階層納入地頭職,進行廣泛的組織。可以說源賴朝逐步建立的權力正是應在地領主方面的要求,將具有上述屬性的這些在地領主階層作為其權力的基礎。因此,源賴朝必須結集他們的利害關係以實現自己的權力目標。

(順帶一提,源賴朝的武門之所以能將鎮壓謀叛作為己任,正是因為具備了能夠將這些渴望地頭化的「武勇之輩」組織為「郎從」(御家人)的條件,進而源賴朝將這些作爲權力基礎的「武勇之輩」意志化為表現,並成長爲具有這種性質的權力。)

 

二、 幕府是否需要地頭職?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然而,儘管地頭職對於在地領主階層來說是備受渴望的存在,但如果幕府這一權力體本身沒有任何需要它(地頭職)的積極、獨特理由,那麼幕府是否會如此強烈地執著於地頭職呢?當幕府作為一個權力體誕生之時,這個權力體本身是否擁有需要地頭職的條件?如果確實需要,那麼這個條件又是什麼?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幕府在前述的謀叛人遺留下來的舊所領以及平家沒官領中補任設置地頭職的根據。我們可以用伊勢國的案例來探討這一點。

(一) 元曆二年(1185年)6月伊勢國地頭補任之案例

元曆元年(1184年),平家方的平信兼及其黨類在伊勢國發動的叛亂(三日平氏之亂)被鎮壓後,據悉源賴朝於元曆二年(1185年)6月在其遺留下來的舊所領──波出御廚及須加莊──設置了地頭職。關於這次的叛亂,可以從源賴朝自己的言辭中瞭解他對於亂後的處置以及設置地頭職的理由。

1.三日平氏之亂

為了探究這一點,先來檢視這次蜂起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從《玉葉》的元曆元年(1184年)78日條目的紀錄中尋找線索:

傅聞、伊賀伊勢國人等謀叛了云……又伊勢國信兼和泉守已下切塞鈴鹿山、同謀叛了云、……

根據記載,與伊賀國的謀叛相呼應,「平信兼」以下的「國人等」在伊勢國發動了「謀叛」。根據《玉葉》記載,這次蜂起(起義反抗)於同年19日在近江國被「官軍」鎮壓,並被「為宗者伐取」;毋庸置疑這次叛亂實際上是被源賴朝方面的軍力鎮壓。

2.亂後之補任

接著來難對波出御廚與須加莊的地頭職補任,在其補任狀中:

件所者、故出羽守平信兼黨類領也、而信兼依發謀反、令追討畢、仍……所令補任地頭職、

從這點來看,在前面叛亂發生約一年後的元歷二年(1185年)6月,確實對於這處謀叛的舊所領進行了地頭職的補任。

這裡可以發現一個值得注意的事實:大約一年後的文治二年(1186年)621日,源賴朝在(其他文章討論過的)一封寫給院的書狀中提到了針對伊勢國謀叛進行地頭職補任的理由:

a)於伊勢國者、住人挾梟惡之心、已發謀反了、(b)而件餘黨、尚以逆心不直也、仍爲警衛其輩、(c)令補其替之地頭侯也、

a)提到的「伊勢國」「住人」的「謀反」,無疑是指平信兼等人的謀反,因為從之前提到的平信兼謀反到此時間點(文治二年621日),伊勢國沒有其他「謀反」事件出現。那麼,(c)所說的「其替」的「其」可以確定是指(a)、(b)中提到的「住人」「黨餘」,即平信兼以下的「國人」等,因此從(c)的內容可知:包括上述的波出御廚和須加莊在內,謀反的「國人」等遺留下的全部土地,皆由源賴朝方面補任地頭進行管理。

3.補任之理由

不過這裡最重要的一點在於,根據(b)的記載,源賴朝之所以進行這樣的補任,是因為這些發動「謀叛」者的「餘黨」仍然處於「逆心」「不直」的狀態。這裡源賴朝自己表明:為防止事態發展成更大的「謀反」,因此必須「警衛」他們、常時進行壓制。

當然,前面的書狀是寫給院的,因此從「警衛」一詞來看,對「謀反」「餘黨」的行為稱為「警衛」,確實表現出是為了「朝廷」的行動。而更重要的是,從「令補其替之地頭候也」的記述可以清楚看到,執行這些行為的主體並非「朝廷」本身,而是「源賴朝」方面

另一方面,從這封書狀一部分的內容顯示院方面一貫強烈反對直接介入地頭成敗的態度來看,前面的行為在名義上雖以「警衛」「朝廷」的形式進行,但毫無疑問實質上被主張是屬於「源賴朝」方面本身的權限。因此,為防止未來再次發生前面的「謀反」而進行補任地頭的行為,表面上是為了「朝廷」而做,實質上是「源賴朝」方面本身的問題。

(當然不能忘記,這封書狀是在敕許後約半年的內容,如果不以敕許爲前提,就不會有這樣的理解。因此可以認爲從補任地頭開始時(按照先前的案例所示,最遲應在元曆二年6月左右),就已經有這樣的認識。)

 

(二) 其他「謀反」之例

前文中的「謀反」雖然表面上是指對朝廷的「謀反」,但實際上對「朝廷」謀反的認定和鎮壓的主體在源賴朝方面。因此源賴朝方面的意圖無疑是以「謀反」的名義去鎮壓那些正在形成對幕府反抗的行為。原本意指反抗「朝廷」的「謀反」,至少在當時實際上也被用來指稱反叛和顛覆「源賴朝」權力的行為。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上一篇文章的史料(B)提到的壽永二年志田先生義廣之亂的記述為例。

1.壽永二年(1183年)志田先生義廣之亂

三郎先生義廣發謀叛企鬪亂、……

這場叛亂被視為「謀叛」。即便幕府至少在名義上試圖將其解釋為針對「朝廷」的反抗,但這場叛亂實際上並非直接針對「朝廷」,而是針對新興的「源賴朝」權力的反抗行為,因此可以將這次反抗行為理解為「謀叛」。

另外,即便前面提到的伊勢國蜂起(起義)沒有「謀反」的意思,但平家餘黨發起的叛亂最終也是由「源賴朝」方面的兵力所鎮壓的,所以與其說它是對「朝廷」的叛亂,實際更應該看作是對「源賴朝」權力的「謀反」。

順帶一提,這裡沒有在伊勢國謀叛所領中看到地頭以外的所職被設置的事實,也印證了前面文章的論點──當試圖鎮壓這種事態時,地頭以外的的傳統所職無法有效發揮作用;這部份的原因,可以參見前面文中關於地頭與其他所職之間條件的差異來了解。

2.常陸國案例

上述提到的「謀反」和「餘黨」的「逆心」,如同在史料中清楚表明的,其性質似乎是以他們居住的所領為根據、長期潛在的。而這種情況並非只出現在伊勢國特有的情況問題,故不能認為源賴朝的邏輯與政策僅侷限在伊勢國的謀反者跡(實施範圍更廣)。

例如:同樣是義廣反抗源賴朝權力後留下來的「謀反」跡領地─常陸國村田下庄作為軍功賞補任小山朝政為地頭職的補置例子;另外前一節提到的常陸國南郡案例,也是以「三郎先生謀叛之時……以當國南郡、宛給下河邊四郎政義」為背景發生的。雖然目前尚不清楚這些所領原本是否屬於義廣的,但根據前面文章(D)史料的記載:

三郎先生謀叛之時、當國住人、除小栗十郎重成之外、併被勸誘彼反逆、奉射御方、

根據上述內容,從前面的兩處土地並非給予「小栗十郎重成」的土地這一點來看,可以推斷這些所領原本是由屬於義廣方面的人領知的所領。那麼,將「地頭職」補任到這些「謀反」人「餘黨」殘存可能性極高的所領中,毫無疑問確實具有防止「餘黨」再次謀反、預防性的意義。 

(三) 小結

由此可以說,從伊勢國的案例中發現,「在平家沒官領地或謀叛人遺留下來的領地中設置地頭職的必要性」是源賴朝權力的特有條件,而這一條件絕不只侷限於伊勢國的例子。也就是說,基於以上所述,源賴朝自舉兵以來,之所以在東國的謀叛人舊跡及平家沒官領等地設置地頭職,是出於防止謀叛人「餘黨」再次蜂起的考量,至少可以認為這是他的權力特有的問題之一。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下)(原文:第六章)

  四、哪些歷史條件促使文治國地頭職誕生? 那麼在以 國司補任莊郷地頭的案例 為前提的情況下,究竟是哪些歷史條件促使具有上述差異的國地頭職誕生呢? 首先可以確認,源行家、源義經等「權勢武家」是須要國地頭職這樣的職務;因為從前面的例子可以明顯看出──朝廷在二人強烈的奏請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