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地頭職奏請以前的政治過程(下)(原文:第七章)

四、補任九國、四國地頭職

不過即便如上一點結論所述,認定「二使者派遣」是在奏請地頭職的政治過程中踏出去的決定性第一步,也無法就此斷定:只要將前述「二使者派遣」的職權加以擴大,便能直接得到「地頭職」奏請與敕許的結果。如上一點結尾所述,「二使者派遣」的權限與「文治地頭職」的權限相比,仍受到很大限制,例如:執行範圍僅限於特定區域,且主要針對武士的暴亂行為處理、每次行動皆須依據院宣始能進行。即使前者已經透過國衙作為媒介而帶有一定的公權力性質;但與之相對,以全國為對象、經由正式的「職」務為媒介,由源賴朝方面能夠獨自專斷地處理包括土民、謀反者與與武士勾結所引發之各類破壞治安事件的「文治地頭職」,二者在本質上存在根本的差異,因此不能將過程簡化為只是從前者直接轉變成後者這麼簡單的邏輯。

那麼,除了「二使者派遣」作為獲得鎮壓暴亂權限公權力的第一步之外,在成立「文治地頭職」的過程中,還有哪些其他附加條件致使其能夠成立?這裡引發的問題是C──即先前已經討論過的「九國、四國地頭職補任」問題。

(一)九國、四國地頭職補任之簡介

有關朝廷將源義經與源行家補任為九國、四國地頭職的 C 部分記述,如前面諸多文章探討過的,已經透過其他原始史料確認為史實;而且,該地頭職的補任是根據文治元年112日他們所提出的奏請,並在同日獲得敕許。而這個補任是以九國、四國為區域授予的國地頭職,推定其單位是以成敗(統轄)負責向莊園公領課徵、繳納賦稅和行使強制力方面的莊鄉層級地頭。而根據第一章的分析,源賴朝認為朝廷補任源義經與源行家為九國、四國地頭職一事是一項令人可疑的行為──朝廷意圖要奪取他原本透過「二使者派遣」形式所獲得的鎮壓暴亂權。

(二)採用「國地頭職補任」形式的原因

那麼這裡的問題就縮小到:如同源賴朝在書狀B部分所述,他認為已經透過「派遣二使者」獲得鎮壓暴亂的公權力,而源義經與源行家在當時欲向朝廷請求賦予相同性質的權限時,為何他們二人必須採用如 C 所述之「國地頭職補任」的形式呢?

如前文所述,自內亂時期以來,不只是源賴朝,各地掌握權勢的武士階層開始廣泛組織在地領主要求地頭化的行動,朝向以私人形式成敗地頭職、集結行使強制力權限的方向發展。姑且不論平家的情況如何,即使是源氏勢力中的源賴朝,也無法在平氏滅亡結束之後馬上將這種私權性質的成敗地頭職行為轉化為國家公認的制度,只能以前面所述「派遣二使者」的形式獲得鎮壓暴亂的權限。

因此,源義經和源行家在日後與源賴朝的對立不斷加深,其最終結果之一就是獲得九國、四國的地頭職;如上一篇文所述,同樣作為權勢武家之一的他們進行成敗地頭的行為,無疑也是為了取得在地領主階層日益擴大的需求與加深的支持,以抵抗其他武家勢力及朝廷的壓制求得存續,故希望將成敗地頭的行為轉化為具備公權力的性質及制度。然而,不能認為源義經、源行家在11月左右突然產生以上這樣的需求;即使程度有所差異,我們不得不認為在11月以前他們就已經擁有這種想法、需求了(不論什麼形式)。

(三)其他因素

當然,在11月以前源義經和源行家還沒有獲得上述的國地頭職。因此,上述各點充其量只能看作他們須要國地頭職的內在條件,我們必須假設還有其他前面因素無法解釋的外部因素促使他們必須提出奏請並獲得國地頭職。

值得注意的是,源義經和源行家提出九國、四國地頭職奏請的時機,是在他們與源賴朝的對立逐漸加深、最終離開京都、並試圖於相對遠離源賴朝勢力範圍的西國地區另尋新的立足點以求東山再起、西進前的階段所提出的行動。而源賴朝方面則是在45個月前的6月左右,就已經先派遣了前面提到的二使者至西國地區中的九國與四國;雖然在設置沙汰人職等具體的個別案例上仍受到院的諸多限制,但前面探討的形式的鎮壓暴亂權已在源賴朝手中逐漸擁有實質效力。再者,儘管這仍屬於私權方面的問題,但如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內所舉的伊予國事例,源賴朝補任地頭職的行為普遍已經超出沒官領的範疇,逐漸擴展到一般的莊園公領內。

那麼若要在上述條件之下獲得鎮壓暴亂、行使強制力的權限,源義經和源行家就必須採取具有以下性質的方式:不僅要超越「派遣二使者」制度本身的限制,還要能夠從官方的立場否定源賴朝私人的成敗地頭行為,並將其成果(源賴朝的地頭)加以吸收。因為如同先前提過的,在提出奏請之前,(8月)擔任伊予國守的源義經在10月時曾抱怨:不得不承認源賴朝方面在該國「皆已補任地頭」,以致「無法推行國務」的事實。這一點無庸置疑成為促使源義經提出奏請的重要經驗,未來勢必要藉由朝廷官方來否定並吸收源賴朝私人成敗的地頭職。

如此看來,只要能夠獲得朝廷方面的認可並取得以國為單位成敗「在莊園公領履行所課(賦稅相關的)勤務工作和行使強制力的莊鄉地頭」權力的九國、四國地頭職──無論其是否首次被制度化,就能滿足源義經、源行家的需求。因此,在平家滅亡之後源賴朝方面並沒有立即取得「國地頭職」,而是在整個政治過程中先出現在源賴朝敵人手上。

再者,若可以確認九國、四國地頭職是在經過上述一連串過程中登場的制度,那麼如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整體脈絡所述,源賴朝在126日那封書狀中曾將此事理解為:原先透過「派遣二使者」授予自己官方的鎮壓暴亂權限遭到院奪取這一點,就不只是在書狀中為了向朝廷主張所必須採取的論述邏輯而已,而是即使脫離書狀的語境來看,也具有客觀的意義。(另外,從「派遣二使者」之後到「補任該國地頭職」的期間內,無法想像有其他武家提出並獲得公許其他公權力性質、官方的鎮壓暴亂相關權限。就這方面而言,可以說該書狀的紀錄確實反映了真實情況。)

五、諸國地頭職的奏請

(一)前言

如同前面多次提及的,源賴朝在126日書狀中的D部分提出的全國地頭職奏請,是以前述的九國、四國地頭職補任為直接原因,並以對抗該補任的形式實現。同樣在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整體脈絡指出:針對源義經、源行家C的行動,源賴朝以B作為正統性的根據,提出D奏請之行動;而在探討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則指出:C是促使D奏請拜領全國地頭職的形式實現的契機。

當然嚴格來說,前面「以 B 為根據,為對抗C而提出D奏請」的論點,只是源賴朝在12月書狀中的邏輯,而這書狀本身即明確地將地頭職奏請的意圖直接傳達給朝廷方面的九條兼實,而且其中甚至公開地批評九國、四國地頭職的補任是朝廷的失策,因此沒有必要認為源賴朝表達「為了對抗該補任而欲推行的成敗全國地頭職」的論點並未反映他的真實想法。而且,就算不看書狀中的理解,直接比較 C D 兩者的性質差異,也可以看出C確實是導致 D得以「諸國地頭職奏請」的形式實現的契機。因此,源賴朝以 B 作為正統性的根據,並以對抗 C 為契機促使D奏請實現的事實,此外也沒有事例顯示源賴朝針對C而獲得其他權限,那麼可說以上事情不僅是源賴朝個人的論述主張,更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政治過程。

如此一來,關於「奏請地頭職」的政治過程,還有一個沒解決的關鍵問題就是:既然九國、四國的地頭職可以看作是決定「文治地頭職」內容與制度形式的關鍵契機,那為什麼鎌倉方面在11月中旬左右才提出這項奏請行動,並到月底才正式奏請?接下來將深入探討「為何選在那個關鍵時間點啟動奏請」的原因。

(二)奏請的進程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在「九國、四國地頭職的補任」到「源賴朝提出地頭職奏請」這段期間所發生的問題。九國、四國地頭職的奏請是在文治元年112日提出並於同日獲得敕許,源義經和源行家便根據這份敕許於翌日(3日)向往西國出發,關於此事已在中討論過。然而,根據《吾妻鏡》同年同月7日條目的記錄:


根據記載,可知在4天後的7日,該消息幾乎準確地傳達至源賴朝耳裡。當然,這段文字屬於記事體裁,因此在史料的可信度上也不是沒有疑義,但「通知在四天內抵達駿河一帶」這件事看來並不算不自然,而且從前後脈絡來看,該記述並沒有特別的問題,因此應可以加以利用此史料。

另一方面,根據探究《玉葉》11月28日奏請與《吾妻鏡》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二史料之關聯考察的結果,源賴朝對諸國地頭職的奏請,是在1112日左右討論並做出決定,之後隨即在北条時政上洛期間(1125日),於同月28日正式向朝廷提出奏請。

那麼,可以說源賴朝方面在得知九國、四國地頭職補任和源義經二人逃亡至西國的事情之後,幾乎是毫不遲疑地下定決心要向朝廷上奏要求在各國成敗地頭職的權限。

而究竟是什麼原因呢?源賴朝在此時期之前,正如其於伊予國廣泛地私自補任地頭職一樣,不僅在東國、在西國也已開始逐步廣泛組織在地領主階層,其作為公權力獨立主體之條件逐漸成熟。在此前提之下,當九國、四國地頭職出現成為契機時,才得以建立超越「派遣二使者」形式的強制力行使權,透過「國地頭職奏請」的形式在全國各國加以實現。此外,對於統治條件正逐步成熟的源賴朝權力而言,若要在當時的條件下持續推行己方勢力的地頭成敗行動,就必須壓制其他武家的地頭成敗行為,並克服來自朝廷方面對地頭成敗的干涉與壓制;基於以上必要性,源賴朝不得不讓自身的權力加入既有的公權力架構,並轉化為具備公權性質的制度體系;這是促使他須要官方性質的「諸國地頭職」之原因,這一點已經在探討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下)中探討過。

(三)奏請前天下政治情勢關係

然而,以上幾點並不是在此特定時間點上本身隱藏的主體條件。僅憑以上幾點,無論九國、四國地頭職的補任如何進行,都不能說明為何朝廷非得立即接受源賴朝提出的諸國地頭職敕許要求;相反地,也不可能認為源賴朝方面何以能如此迅速地認定敕許具有實現可能性,並進而提出奏請。但依照歷史事實來看,不得不認為在這段時間內源賴朝方面已經意識到其政權已具備「只要立即提出奏請,朝廷將不得不接受」的政治條件。

那麼,這個「政治條件」究竟是什麼?在這裡首先浮現的是朝廷、源義經和源行家以及源賴朝三者之間的政治力量關係在這段時間內的變化。也就是說,朝廷方面趁機在平家滅亡之後、源義經和源行家逐漸被源賴朝方面孤立之際,刻意提拔他們,以試圖牽制源賴朝;而這樣的結果便是朝廷迫於二人的壓力之下,在同年1018日發出追討源賴朝的宣旨。得知此一處置後的源賴朝則憤怒如火地表示:「頼朝降伏數多之朝敵、奉任世務、於君之忠、何忽變反逆、非指叡慮之被下院宣哉*」遂決意不再參與國家政治,並自1025日左右開始,著手進行誅殺源義經、源行家的行動。

P.S白話翻譯:白話:「賴朝降服眾多朝敵,奉命治理社會事務,對君主如此忠心,為何竟突然被視為叛逆?莫非此院宣並非出自聖意之指示?」

而前面源義經和源行家奔赴西國的行動,便是眼見源賴朝的行動而對應展開的。雖然他們獲得了追討源賴朝的宣旨,但實際上二人不戰而逃。如此一來,對這二人發出追討源賴朝宣旨的朝廷,顯而易見在政治權力關係上對源賴朝方面陷入了明顯劣勢。事實上,自源義經和源行家逃離京都不久後,朝廷反而開始審議是否應改向源賴朝下達追討源義經、源行家的宣旨;到了1110日左右,該決議已幾乎確定的訊息傳到源賴朝耳中。

對此,源賴朝察覺到朝廷的動搖與弱點之後,判斷在接受追討源義經、源行家宣旨的同時,可藉此機會提出、推動大幅度的政治要求。隨後如源賴朝在126日書狀所言:「土民或含梟悪之意、値遇謀叛之輩侯、或就脇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怪候*說明地頭職的設置乃以公權力為固有的目的,為防止未來再次出現像源義經、源行家所為之謀亂事態而提出的地頭職奏請。

P.S白話翻譯:地方百姓或懷抱梟惡之心,遭遇圖謀叛亂之徒,或依附周邊武士,借機滋事,行為常有異狀顯現。

至於朝廷方面既然已經命令源賴朝追討源義經、源行家,而源賴朝所提出的地頭職奏請內容正是依據該命令的邏輯延伸化為一般性的制度對策,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朝廷已騎虎難下、不太可能拒絕奏請的要求。如果斷然回絕,源賴朝很可能會將追討追討源義經、源行家的宣旨視同無效,如此一來朝廷在政治上將再度喪失去主導權。如同朝廷要求臣子去討伐逆賊,而臣子順應朝廷的意思提出討伐的對策,因此朝廷難以拒絕臣子提出的方法,不然就是自打嘴巴一開始要求討伐逆賊的命令,若是拒絕會另下面的臣子覺得上頭出爾反爾。

源賴朝無疑洞察了上述的政治權力關係,因而認定此一時機正是將多年來未受朝廷官方承認之地頭職成敗行為國制化,並與「惣追捕使」等其他問題一併實現的千載難逢機會。因此如前所述,在這段期間內奏請迅速具體化,而事實上,朝廷方面也不得不在奏請提出後的一週之內,幾乎全面接受其要求並發佈敕許。

(四)結語

對於自治承四年舉旗以來的源賴朝來說,將地頭職的成敗建立為公的制度,如同在探討在地領主與地頭職的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所探討的,其不僅能夠結合廣泛的在地領主階層利益,並防範、壓制對源賴朝權力可能叛亂的行動於未然;同時,這也能夠使自身權力確立為公權力之並發揮本身的職能。隨著源賴朝的權力日漸成長為具備公權力性質的政權,這項問題(地頭職成敗建立為公的制度)也漸漸演變成攸關其權力存續之重大課題。然而,若要將地頭職從原本屬於私人的成敗行為轉變為國家層級的正式制度,就必須利用如上述所見在政治過程中權力之間複雜的緊張關係和衝突作為媒介,方得以完成。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地頭職奏請以前的政治過程(上)(原文:第七章)

一、前言

到前一章為止的考察,探討了在成立路上的鎌倉幕府有關「地頭職奏請」的內在因素與部分外在契機,剩下的問題是:包括奏請時期在內的其他各種外在契機如何發揮作用,並且這些內在與外在契機在實現的過程中如何相互作用影響,最終促使奏請與勅許實現。換句話說,將以上述問題所涉及的政治過程為基礎,從政治史的角度對「地頭職奏請與勅許」加以定位。

(一)前輩學者們的觀點

自中田氏與牧氏以來,有多位前輩學者們嘗試以各自的角度對「地頭職奏請前後的政治過程」進行各種形式的解釋與探討。但是關於這段政治過程,前輩學者們彼此的見解出現分歧的根本原因,可以歸咎為對於敕許內容的見解存在差異所致,(在義江彰夫寫作本篇時)也幾乎找不到以「促使地頭職奏請成為可能、必要的各種內在因素與外在契機,在政治過程中是如何交互作用影響,最終導致奏請實現」這一視角來探討此過程的研究。

因此,雖然本篇文章要探討在奏請與勅許過程中的各項事實,已經有其他人以不同的立場進行檢討過,但一般而言大部分的論述都是從「幕府成立」這一整體角度進行考察的,幾乎沒有對「這些個別事件究竟與地頭職奏請有何關聯」進行具體的考察與研究(在義江彰夫寫作本篇時)。將這些事實放在幕府成立的整體過程之中來理解,當然與「地頭職奏請」有關,甚至可以說是奏請問題的一部分。不過本文的重點聚焦在「文治地頭職的成立」這一點上。

因此,義江彰夫並不採取重新檢視這些既有的研究成果作為出發點來切入課題,而是以自己研究的觀點進行獨立的思考與探討。

(二)研究對象的選擇──『文治元年126日源賴朝書狀』

那麼,要深入探討這個尚待解決的課題時,本系列作為史料分析核心的『文治元年126日源賴朝書狀』內容極具啟發性。

如同在重新解析文治地頭職核心史料的內容所示,研究126日書狀裡面的內容除了可分析出源賴朝方面「為何必須要進行地頭職奏請」的內在契機以外,當中也可看出源賴朝自己如何看待與朝廷、源行家、源義經等人的政治交涉與對抗過程;換句話說,書狀裡表達了源賴朝對當時局勢的理解,並藉以輔助說明他為什麼必須要提出奏請的理由(遠因)。

當然,這封書狀是源賴朝向朝廷表達其奏請地頭職意圖的文件,因此書狀的立場可能有偏頗之虞、內容可能未必能夠客觀地反映出奏請過程真實的全貌。但是畢竟撰寫這封書狀的是在當時政治過程中使奏請實現的當事人,因此不須要完全捨棄這封書狀,我們仍然可從這封書狀中尋找線索並加以解讀─在奏請的過程中,對於奏請主體(即源賴朝)而言,公共政治層面的主要問題究竟是什麼?這些問題彼此之間有什麼關聯?以及這些關聯作為幫助奏請實現的契機又有什麼意義?

因此接下來,義江彰夫試圖從這封書狀中提煉上述重點,並結合其他史料文獻加以驗證與考察其客觀性,並進一步探究是否還存在書狀未提及的其他問題,從而對「奏請」在整體政治過程中進行客觀的定位。當然,除了前面的書狀之外,如果還有其他更全面、更客觀地反映此問題的史料,應當以其為核心加以分析。但是,撇除零星、片面的史料之外,目前尚未發現有任何史料像這封書狀一樣直接敘明各種契機之間的關聯,以及到奏請實現為止的整個過程,因此義江彰夫才選擇以這封書狀作為研究的方法。

(三)簡要說明『文治元年126日源賴朝書狀』之脈絡

順帶一提,根據第一章進行的初步考察可知,除了書狀的開頭與結尾(AE)之外,其內容係由地頭職奏請(D)以及導致奏請的兩項問題(BC)所構成。貫穿BCD三者的核心問題在於:究竟是誰應該負責鎮壓暴亂行為的執行主體。此外,若從BCD三者之間的相互關聯來看,便可發現:從B中可看出,鎮壓暴亂行為的權限已經交付給源賴朝一方;但在C中,九州與四國地頭職的補任權限又遭到剝奪,因此在D中源賴朝方面試圖以奏請諸國地頭職的形式奪回這項權限,並且讓它變成更一般化。以上的脈絡關係已在前面的分析中釐清。

因此,根據以上幾點為前提,筆者在以下的討論中將在BCD的過程中,更進一步詳細檢討前文指出的內在契機是如何參與到該過程中,以明確D奏請的必要性和定位。

二、派遣二使者

(一)『文治元年126日源賴朝書狀』之B部分

首先從B部分─敘述為鎮壓暴亂行為而派遣使二名使者─開始研究。

P.S翻譯見《文治敕許史料介紹》文治元年12月6日條目

1.第一次派遣(近國十一國)

依據第一次派遣(近國十一國)的情形可以歸納以下幾點特徵:

(1) 鎮壓暴亂行為的對象:僅限於武士(b);

(2) 鎮壓暴亂的地區範圍:僅限於近國十一(個知行)國(a);

(3) 執行鎮壓暴亂的主體:是以「賴朝使者」的形式出現,並不是以「職」的形式且也尚未制度化(c);

(4) 正式認可鎮壓暴亂的主體是朝廷(院),但由於並非透過補任「職」的方式,亦即不是完全授權執行主體可以每次進行鎮壓行爲,而是採取每當須要鎮壓時再一一發佈院宣予以認可的形式(d)。

此外,這兩位使者在對近國十一國的鎮壓取得成效之後(e),繼續被派往(f)九國與四國執行同樣任務(g)。

2.第二次派遣(九國、四國)

與第一次派遣相比,第二次派遣(九國、四國)的特徵如下:

(1) 鎮壓暴亂行為的對象:無論是在沒官領或其他領地,鎮壓暴亂行為的對象「如近国沙汰」,基本上仍限於武士(h)(j);

(2) 鎮壓暴亂的地區範圍:也僅限定在九國、四國(g);

(3) 執行鎮壓暴亂的主體:形式同樣是使者(f);

(4) 鎮壓行為的認可也同樣須要逐一透過院宣授權(i)。

綜上所述,雖然不能說第二次派遣在各方面與第一次完全相同,但在性質上可以說與第一次派遣具有相同性質。

不過,以上的理解是從源賴朝在地頭職奏請階段向朝廷所作的說明中歸納而來,因此這些內容本身無法認定就是事實。然而,可以透過其他原始史料來加以驗證。

(二)分析第一次派遣(近國十一國)

關於第一次的派遣,《吾妻鏡》文治元年(1185年)34日條目所收錄的賴朝書狀,便清楚地說明了當時的情勢。

1.126日書狀之特徵比較

對於前面源賴朝書狀中關於派遣二位使者進行鎮壓所歸納出的4點特徵(如上一點),都可以在上述書狀中找到相對應的部分:分別為(a)(c)、(b)、(d)、(e),並且以同樣的形式得到驗證。因此我們可以確認,源賴朝在地頭職奏請時提到的派遣兩位使者,確實於文治元年(即元曆二年)3月左右按照書狀中所述的相同方式實施過。

2.實際派遣時間

關於第一次派遣實際的時間,雖然無法從126日的書狀中看出來,但根據《吾妻鏡》同年(文治元年)25日條目中的紀錄:

從以上紀錄看來,久經與國平是在這一天被派往京都的。綜合先前3月源賴朝的書狀判斷,推測派遣確定的時間點應該與25日相差不遠;若將此時間點視為派遣時間,其前後關係並無明顯矛盾,因此《吾妻鏡》記錄的時間點可以認為是合理可信的。

(三)分析第二次派遣(九國、四國)

接著,第二次派遣的情況可以根據《吾妻鏡》文治元年(1185年)813日條目所收錄的以下文書加以確認:

1.126日書狀之特徵比較

以上內容可以與源賴朝書狀中關於第二次派遣使者的四個特徵點以第一次派遣相同的形式進行比對、驗證:第一點可從(a)(b)部分確認;第二點的九州、四國可在(c)部分看出當中包括九國;第三點則可由(d)(e)部分確認;第四點可由(f)部分看出,至少此一派遣是在一般的情況下依據院的命令行動。

有關第四點─兩位使者在執行鎮壓暴亂行動時是否各自都須要獲得院宣授權,從前面的文書中無法確定;但是,前面的文書也沒有明確表示二位使者被授予平常鎮壓暴亂的執行權(事實上,前面的文書中也沒有表明承認設置「沙汰人」職務)。藉由上述各項史實,可以確認源賴朝書狀中提到的派遣使者到四國應屬事實。

2.其他特徵

此外,關於第二次派遣,從上面的文書還可以注意到一點:下文的(c)部分,院宣的收件者被記載為「太宰府并管內諸國在廳官人等」。此一事實若與下文(d)部分一起來看──院命令下文的收件者應「任」(聽從)「中原久經、藤原國平」等人的「下知」行事,會發現與石井進一樣的觀點:在第二次派遣至九國、四國時,鎮壓暴亂的職權已經透過「國街」這一公部門的行政管道開始具體地展現出來。

(四)小結

根據以上的過程可以得知,源賴朝在126日書狀中所記錄的派遣二位使者及其性質,不僅是源賴朝個人的認知表述,也是對事實的陳述。換言之,根據文治元年2月左右源賴朝的提議,具備前述性質的二名使者首先被派往畿內近國十一國執行任務,二人在完成預定的任務之後,在6月左右為了大致相同的目的,又被派遣至九國與四國地區;這一整個過程可確認為史實。

如果以上幾點已經確認,那麼可以指出:雖然前面二位使者的派遣是透過國衙為媒介行使公權力,但其權限仍極為受限。源賴朝派遣二使者的行動之所以能夠向朝廷提出公的主張,是因爲「停止」「武士的濫妨」絕不是出自源賴朝私人的權限(「自由之沙汰」),而是以命令這兩位使者「奉行院宣」前往各地巡迴執行任務(「迴行」)的形式。

而且無論採取什麼樣的形式,也不能忘記如先前驗證過程所揭示的這種形式的派遣之所以能夠實行,並非源自朝廷主動的提議,而是根據源賴朝方面的要求所促成的。那麼源賴朝前面的論述只是用來向朝廷提出在公權力方面上的論點罷了。

總的來說,「派遣二名使者」這種形式的做法讓幕府首次能夠在東國以西的地區以國家、官方的立場執行「鎮壓狼藉=治安維持」的權限;亦即以往幕府在東國以西的地區行使鎮壓狼藉(強制力)時都屬於私人性質的,這個做法是首次獲得朝廷(官方)授權,能夠在西國以國家官方的權威執行該權限。而如同前所述,最遲在派遣使者到九國地區時,此一行動已經具備公的、官方的性質,也就是已具備透過「國衙」為媒介來實施的條件。因此必須說「派遣二名使者」的做法是幕府成敗地頭職的權限往國家制度(公權力)方向所踏出的關鍵一步。

三、派遣二使者之歷史背景

(一)歷史背景

話說,文治元年2月源賴朝派遣使者至近國十一國之際,正值平家勢力被驅逐出畿內、山陽道及九州等地,並漸漸聚集於屋島的時期;而決定派遣使者至九國、四國的6月,則正好是平家於壇之浦戰役滅亡後不久。而這種形式的公的、官方性質的「鎮壓暴亂行為」,源賴朝在文治元年126日的書狀中,以「已經完成以武力驅逐平家」為前提(該書狀A部分),提出了上述兩名使者派遣的具體計畫。

由此可知,至少在源賴朝的認知中,將西國地區納入能夠以官方性質的權限鎮壓武士一般暴亂行為問題,是在平家於西國遭到討伐、潰滅之後才提出的,而具備官方性質的這項權限在當時是以派遣二位使者的形式實現的。進一步來說,在派遣二使者之前,源賴朝根本不認為他已經獲得相同性質的權限(無論何種形式)。

當然,這並不表示源賴朝在此之前從未擁有過任何形式的鎮壓暴亂權限或參與過執行。如同在探討在地領主與地頭職的關係(上)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文章所述,以「地頭職成敗」的形式鎮壓暴亂行為,早已在在地領主階層廣泛渴望地頭職的驅使下,源賴朝最初在東國獨自專斷進行,之後因為壽永二年十月宣旨而有效推進展開;此種行為自元曆年間至文治元年之間(1184年至1185年)已擴大至平家沒官領,並且有往一般所領急速擴展的趨勢。據推測,從元曆元年(1184年)左右開始,源賴朝已親自派遣「專使」至西國特定的知行國鎮壓「武勇之輩」的「濫行」行為*。若僅看東國方面,根據壽永二年十月宣旨,源賴朝確實已獲得一定程度的官方權限能在東海、東山道地區執行鎮壓暴亂。這些都是促使「文治地頭職」成立的契機之一,且毫無疑問它們都與鎮壓暴亂問題有關(但如下所述,並非直接相關)。

P.S這裡的專使並非指文治元年間派遣二次的二使者(久經、近藤國平)。

然而,無論歷史背景如何,只將上述形式的鎮壓暴亂行為擴大仍無法解釋「文治地頭職」成立的因素。因為無論是源賴朝派遣的「專使」,或是向朝廷正式奏請前所進行的地頭職成敗,這些行為都未經朝廷認可而不具備官方性質;即使根據壽永二年十月宣旨,源賴朝獲得的鎮壓暴亂權限某種程度上具有公權力性質,然而他那時並非以鎮壓暴亂行為作為主要且固有的公開議題而獲得權限,故其權限範圍也只限於東海、東山道地區。

(二)派遣二使者之意義

如在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下)文章所述,「文治地頭職」與「既有地頭職」決定性的差異在於執行時是否有所根據進而影響其行為的性質(官方或私人);前者便是根據朝廷敕許而具備公權力性質的權限。

相較於為取得鎮壓全國暴亂的公權力為特徵而成立的「文治地頭職」,派遣「專使」或「地頭成敗」這類屬於私人權限、本身不是明確以「鎮壓暴亂」為主要目的;另外『壽永二年十月宣旨』雖然形式上具有公權力,但也不是直接為了解決「鎮壓暴亂」問題而成立。

相比之下,文治元年間的「派遣二使者」不僅明確以處理鎮壓暴亂問題為目的,且其派遣地區為近國十一國、九國、四國,若再加上原先於東山道、東海道已獲得的部分公權力,自此以後幕府能行使鎮壓暴亂的公權範圍已涵蓋全國過半。因此從源賴朝與在地領主階層的特定利害關係角度來看,「二使者的派遣」或許屬於被外在因素所推動的決策,但無庸置疑它確實是促使文治地頭職成立的決定性關鍵契機。換言之,到「文治地頭職」奏請、獲得敕許為止的政治過程中,性質方面若不提出這種形式公權力相關的問題,後面就不可能接續發展。因此幾乎可以肯定,前述的「二使者派遣」是首次將鎮壓莊園公領暴亂的固有問題作為公權力的問題以本格的形式正式提出的措施,可說是奏請地頭職的政治過程中第一項決定性因素或步驟。

綜合上述各點來看,源賴朝在奏請過程中向九條兼實遞交的126日書狀中,將「二使者派遣」視為向朝廷爭取對「地頭職成敗」予以公認正當性的公權力依據,並以此為出發點,進一步將其他相關議題納入政治過程中加以定位並展開奏請的論述,可以說這已遠不只是源賴朝個人的認知了。換言之,從客觀角度來看,由於源賴朝透過「派遣二使者」獲得官方的鎮壓暴亂權限,所以就意義層面來說它是「文治地頭職」成立道路上的真正起點。

(三)與文治地頭職相比

1.「派遣二使者」之權限仍受限

相對地,若將「二使者派遣」視為前述性質的行動,那麼必須承認它的權限與後來12月獲得敕許的地頭職成敗相比,仍是極其有限的。

「二使者」能夠鎮壓暴亂的對象並未擴及武士階層以外,其所能處理的暴亂性質,儘管包含了「國內各莊園」中常見的個別事件(如文治元年34日賴朝書狀中所述),但是否涵蓋如地頭成敗一樣範圍廣泛且深入各莊園所領的暴亂問題,仍有待探討。此外,能行使權限的地區也僅限於特定幾個知行國,執行的主體「職」除未受到國家制度上穩定的保障,每一次執行在未經院的許可下不得實施,受到很大的限制。

2.受限之原因

顯而易見,與地頭職奏請─內容包括能夠在全國各莊園公領內鎮壓(行使強制力)所領內包括土民等引起暴亂的職權─相比,難以否認前述的派遣措施在各方面皆受到限制。然而,真正的問題在於:在文治元年2月到6月之間派遣使者的時間背景之下,是否有可能超越上述的限制?

如前所述,2月對近國十一國的派遣,正值該地區平家勢力被驅逐之後;而6月對九國與四國的派遣,則是平家在壇浦之戰覆滅之後。因此,毋庸置疑正是因為在此一時間點,才得以「平家被掃蕩後須鎮壓事態」為藉口,毫不延遲地向這些地方派遣使者。

當然在此一時間點,眼下最急迫的問題是徹底剷除與平家有關的剩餘殘黨。若源賴朝未全力投入於此,朝廷方面根本不可能對源賴朝提出的鎮壓暴亂權限予以承認。所以在當時那樣的背景情勢之下,從根本上來說源賴朝當然也只能提出派遣二使者這種形式、性質極為受限的鎮壓暴亂權限。

也正因如此,當源賴朝向鎮西地區派遣二位使者之際,針對具體的處置行動仍需等待院的宣令,連平家沒官領地也不例外(無法逕自處置)。


即便是這類「沙汰人職」身分者也只能向院方報告事由,在未獲得院的許可情況下只能一直維持「不及成敗」的狀態。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下)(原文:第六章)

 四、哪些歷史條件促使文治國地頭職誕生?

那麼在以國司補任莊郷地頭的案例為前提的情況下,究竟是哪些歷史條件促使具有上述差異的國地頭職誕生呢?

首先可以確認,源行家、源義經等「權勢武家」是須要國地頭職這樣的職務;因為從前面的例子可以明顯看出──朝廷在二人強烈的奏請之下勅許了國地頭職這一職為。而且,正如在為什麼地領主階層經常試圖與武家棟樑結合?提過的,地頭職的組織化特別在「權勢武家」中體現。

隨著內亂時期的到來,在地領主開始廣泛尋求權勢武家授予地頭職,而權勢武家也積極接受這一需求並且進一步加以組織化他們。因此,以下我們將探討:對於權勢武家來說,具有上述性質的國地頭職是如何成為不可或缺的存在?

(一)  起始本身的侷限性

首先值得關注的是,如同在述文章提及的,由武家主導的地頭組織化,是在既定的莊園公領秩序之外進行的;從莊園公領的角度來看,它始於私人關係的行為。然而,這種在莊園公領秩序之外的地頭成敗,隨著內亂時期的加劇,在地領主階層透過地頭與武家結合的趨勢逐漸變得廣泛普及,維持傳統的形式變得愈來愈困難。武家對在地領主階層廣泛組織化的行為,本身包含接近公權力的條件,但僅從地頭成敗的角度來看,這一行為若只停留在武家私人的層面,最終仍難以突破其本身的限制、終究有其侷限性。

又如同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內所述,要求朝廷補任為「四國之地頭」的源義經,他所面臨的情況是:四國內的其中一個知行國──即他擔任國守的伊予國,已經廣泛存在由源賴朝私自補任的地頭,導致源義經連基本的國政也無法隨心所欲地執行。此外裡也提到,源賴朝雖然開始在東國以外的地方私自設置地頭,但除了平家沒官領等獲得公認的場所以外,其他所有地方的地頭不論本身的存在或行為都被院或者依附於院的莊園領主等糾彈。這些事實表明,無論武家如何試圖私自在莊園公領秩序之外設置地頭,只要本身具有這樣的性質,就無法抑制其他武家獨自組織地頭的行動;同時,在朝廷權力面前,也難以保障這些地頭能夠自由行動。也就是說,只要是由武家專斷補任的地頭職,武家就無法排除其他同樣類型的武家和既有公權力的障礙,有效地將在地領主階層組織為地頭。

(二)  解決方法

進入內亂時期以後,武家廣泛組織在地領主階層的問題除了引發武家之間彼此激烈的競爭,進一步更動搖傳統公權力的存亡。這時只要武家繼續在自己的道路上前進,會持續朝著突破前面局勢的方向發展。那麼,這一方向發展的具體形式是什麼?

1. 以國衙為媒介

關於這一點如同在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中)所見,由於武家成敗地頭本身的性質,在某種意義上必須是以公權力為後盾的公的存在。因此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要從既有的公權力體系中獨自創建不同層級的權力幾乎是不可能的。最終,除了與傳統既有公權力─即以國衙統治為基礎的朝廷權力體系─融合之外,別無他法。若是如此,要將「莊園公領層級的地頭成敗」納入既有公權力(朝廷)體系的話,當時除了透過國衙以外,沒有其他行政機構能夠直接介入。(因為如果以郡、鄉等為單位,會難以處理橫跨數個郡的莊園問題,而且一般情況下,中央不會跳過國衙直接處理莊園公領所領層面的問題。)

因此,在當時若要使「地頭成敗」納入公權力系統,以「國」這一行政單位為媒介便是不可或缺的條件。此外如同前述,在內亂時期以前便已經出現了以國衙為媒介成敗地頭的類似制度。

2. 以國司專斷補任的方式

那麼不難想像,對於瞭解前面這段歷史背景的權勢武家來說,提出這種形式的地頭成敗,並非是完全不切實際的想法。另一方面,由國司專斷補任特定莊鄉地頭的方式也較無法滿足他們的需求。確實,比起由莊園領主來補任,引進這種方式對於權勢武家來說確實具有更積極的意義。然而,重點是他們當時一般都不具備成為國守的條件即使具備資格,前述的方式仍屬於國司的專斷行為,所以只能設置在特定的莊園公領內,例如:一般很難將具備太政官或天皇認可的官省符或敕願的不輸、不入型的莊園納入並在其中設置。包含不輸、不入領在內的各類型莊園公領中的在地領主階層也越來越希望被補任為地頭,然而武家勢力卻難以積極地將這類需求納入自身的權力運作之中。所以我們可以充分理解權勢武家為什麼要提出以「國」這一行政單位為媒介,在國司之外設立負責處理莊園公領地頭成敗的職位的要求,並且希望獲得朝廷勅許公認。

3. 朝廷的應對

所以可以說,國地頭職是在權勢武家的奏請之下成立的。從前面《玉葉》的記載中可以清楚看到,朝廷在面對這項奏請時,也未表現出積極接納的態度;即便在源行家、源義經奏請之前已有國地頭職的補任,但這肯定不是朝廷方面主動組織的。同時,事實上朝廷也無法堅決地拒絕前面的要求。也就是說,在他們提出前面奏請的階段時,朝廷方面已無法自主獨自建立一個能與這類職務匹敵的行政機構──該職務涵蓋以「國」為單位執行莊園公領所課(賦稅)的收納以及包含為使前面收納執行順遂和維持治安而行使強制力。因此,當權勢武家提出奏請時,朝廷只能幾乎全盤接受並予以勅許作為應對。

(三)  小結

綜上所述,國地頭職並不是在源賴朝奏請時才第一次出現,而是地頭職本身發展歷史的一個重要階段;而且國地頭職是權勢武家對於公的地頭成敗的慾望驅使之下,進入內亂時期以後經過主導,最終才獲得勅許正式確立。因此可說,這個國地頭職的形式正是促使源賴朝的奏請得以實現的重要前提外在契機

另外,根據先前文章得出的結論,源賴朝奏請並獲得勅許的職位是「諸國地頭職」;其職務是在各國不論莊園公領尋沙汰、成敗莊鄉地頭,更具體來說包括強制力的行使,以及透過強制力的行使來成敗(統轄)莊郷地頭,使其履行對莊園公領的所課(賦稅)勤務工作。

以國地頭職的形態來看,可以肯定事實上與源行家、源義經所補任的「國地頭職」相同性質。進而,從源行家、源義經被任命後不到一個月,便授予源頼朝相同性質的國地頭職這一點來看,先前授予源行家、源義經等人的國地頭職,毫無疑問決定、規範了敕許源賴朝諸國地頭職的形式與條件,成了關鍵的契機。

這一點先前在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整體脈絡時,從源賴朝在書狀中所表達的看法來看,與源賴朝奏請地頭職的邏輯是相同的──亦即是以源義經、源行家提出補任為九國、四國地頭職為契機而提出奏請。從以上觀點來看,可以說確實具有充足的理由主張這個邏輯。

(四)  九州、四國的地頭職的意義

九州、四國的地頭職作為源賴朝提出同樣性質職務的前提,並且促使文治敕許實現的契機,在這一過程中究竟扮演什麼意義?

這點如同前面所討論的,這些國地頭職就是武家以公權力為後盾,以公性質行使強制力和成敗對莊園公領履行所課勤務工作的地頭,為滿足這些需求而成立的。如同之前在5詳細討論過的,源賴朝權力之所以要藉由敕許來實現以全國一般莊園公領為對象的地頭成敗──即透過行使強制力來統御為幕府履行勤務工作以及成敗對莊園公領履行所課勤務工作的地頭,是因為他想將以上行為變成公權力的行為。由此可知,九國、四國地頭職職務本身以及補任的事實,對源賴朝的地頭職奏請來說,具有外在契機的意義,這是難以動搖的事實。

五、結語

有關本篇文章的主題──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總結以上考察的結論,歸納以下3點:

(一)已經確定在內亂時期以前,國司以專斷的方式對特定場所的莊園公領層級地頭進行成敗的事實,這被認爲具有促進國地頭職成立的前史意義。

(二)進入內亂時期後,受到多元領有性、在地領主之間的對立以及因此引發的居民反抗等問題影響,少數積極展開地頭成敗的武家,開始將原本自己私人專斷的地頭成敗行為,吸收、轉變成(一)的性質,而進一步獲得勅許成為公權力的存在成為他們最迫切的課題。

結果,如同源義經與源行家補任的九州、四國地頭職,以特定地區爲對象,以「國」為媒介成敗「莊鄉層級地頭」的「國地頭職」最終獲得敕許而成立;而「莊鄉地頭」的職務是對莊園公領履行所課勤務工作和為武家行使強制力的勤務工作。

(三)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中)所述,源賴朝權力面臨的課題是要以公權力在全國進行地頭成敗。因此在奏請之前,以公權力為媒介的國地頭職形態已經出現,這一事實成為決定後續奏請與勅許採用諸國地頭職形式的外在契機。

然而,以上所述內容僅是以內亂時期之前國司專斷成敗地頭為歷史背景,以及賦予源行家、源義經等人的國地頭職作為先驅形態,對源賴朝奏請的外在契機進行檢驗。以上這些是促成文治奏請、敕許實現的外部因素,而源賴朝之所以需要提出奏請的內在契機本身則如同第四章與第五章所探討。

 

六、衍伸問題

另一方面,為什麼賦予源行家、源義經四國、九國的地頭職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裡與源賴朝潛在的地頭職課題相結合,最終在1128日的奏請中取得了成果,這一過程仍需進一步探討。要明確此事,就必須獨立研究以上各種內在、外在的契機在奏請、敕許實現的政治過程中是如何交互影響的。因此,下一篇文章將嘗試針對這一點進行考察,以文治地頭職的成立在政治史上的定位為課題,作為本系列文章的結尾。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上)(原文:第六章)

 一、前言

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以來一直在分析地頭職奏請與勅許實現的歷史條件這一課題,到止所討論的重點集中在提出奏請的幕府及其背後在地領主階層內在契機。然而為了解決上述的課題,除了這些內在因素之外,還必須考察對幕府及在地領主階層而言具有外在契機意義的歷史條件。

關於外在契機的問題,義江彰夫分為二個面向來思考、分析:

一、   首要問題當然是:是什麼主要的外在契機決定了義江彰夫所推論的地頭職奏請與勅許的形式與內容,並且這些原因是以何種形式發揮了決定作用

二、   其次進一步須要考察:當這些內在契機與外在契機交織在一起,在奏請勅許的政治過程中發生問題時,哪些外在契機在此過程中固有地影響其實現的方式和時機?以及這些契機又是以何種形式決定其實現的方式與時機? 

而本篇文章的主題旨在探討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將於下篇文章討論)。接著,義江彰夫依照決定奏請與勅許的形式與內容的外在契機的性質,將第一個問題進一步分為二個具體的問題:一是對於必須奏請、敕許的幕府及在地領主階層而言屬於外部因素朝廷及社會整體相關問題;二是經過奏請與勅許而實現的地頭職,其形態內容受外在契機影響的問題。前者如同上一所述,由於超出本文許多範疇,因此也是在後面文章只做重點討論,故本篇文章將集中討論後者。

那麼,依照問題二的主角──地頭職,可區分成二個對象:第一是以向莊園公領履行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以及為幕府行使強制力執行勤務工作等為職務的莊園公領層級地頭職,經由勅許而得以實現成立前提契機是什麼?這個答案已經在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中明確指出:莊園公領層級的地頭職是以奏請之前的地頭職為前提而發展出來的;這裡無須再重複討論。

第二個對象─亦即本篇文章的主題─以「國」為媒介尋沙汰與成敗這些莊郷地頭職的諸國地頭職;究竟是什麼外在契機促使國地頭職勅許得以實現?

從朝廷方面拜領諸國地頭職,對幕府而言確實是在文治元年的勅許下得以實現。然而,若將目光從幕府移開便會發現,在勅許之前就已經出現針對其他對象進行類似的敕許行為而這些行為,正如下文所述,成為了決定文治勅許的外部契機。因此,爲了考察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我們先將目光拉到文治勅許之前朝廷賦予國地頭職的行爲,探討這樣的行為具有什麼前史意義。

 

二、國地頭職的歷史背景

(一) 傳統觀點──石母田正

具體考察傳統國地頭職的先驅形態,只有石母田正指出的丹波國總下司職然而,石母田正的理解是以國地頭職的職權為徵收兵糧米的立場爲前提而形成的;那既然這一前提已經被推翻,就無法完全地接受這個見解*,故在此必須回歸原點重新思考國地頭職的先驅形態。

P.S將丹波國總下司職視為國地頭職的先驅形態是否正確,於另篇說明。

(二) 重要案例:承安三年(1173年)安藝國高田鄉尾越村

欲獨立探討國地頭職的歷史背景,首先義江彰夫發現值得注意的事例:原本於莊園公領雙屬性等特殊莊園由莊園領主補任而誕生的地頭職,在平家全盛時期出現新的補任方式──即由國司命令向莊園公領兩方履行所課勤務工作的形式。關於這種類型是如何形成的,須另外詳細討論,這裡舉一個典型的案例來說明特性。

這個案例指出:安藝國高田鄉尾越村在承安三年(1173年)時成為了一個莊園公領雙屬性的莊園,萬事公事代均向嚴島神社繳納;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此時國守根據上面的廳宣設置地頭,規定地頭需同時負責向領主嚴島神社履行公事勤務工作,以及向國衙弁濟官物的職責──集二方的勤務工作於一身(同一地頭)。此外,該廳宣中也沒有顯示國司在補任地頭時有向官方請示許可,而且從其他例子*來看,這種可能性亦難以成立。從這個事例可知,很明顯當時已經出現了把對莊園領主的勤務工作包含在職務中的地頭職,卻由國司獨斷補任的類型

P.S另篇文章提及。

當然,當時國司並沒有在國內的全部莊園公領設置如上所述的地頭;當時存在的地頭也不是全部由國司補任*。但重要的是,最遲到這個時間點出現了這種類型的事實。在考察國地頭職的關聯時,以國這個行政機構爲媒介補任地頭職的這個成敗行爲,除了在特定所領由國司專斷的執行這一點以外,其他方面與國地頭職的職務是相同的,因此這點無庸置疑是國地頭職出現的重要基礎。

P.S另篇文章詳述。

 

三、國地頭職的登場和幕府──文治元年11月捕任源義經、源行家為九國、四國地頭

國地頭職本身是以上述案例的歷史背景為前提出現的。儘管無法確定上述案例的類型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不過至少可以確定一個事實:在內亂時期朝廷敕許源賴朝之前,最遲於文治元年11月,朝廷就曾授予源義經、源行家等人此職務。接下來,我們來考察關於此一補任及該職務的相關史實。

(一)補任源義經為九國地頭、補任源行家為四國地頭


上面這段文字出自文治元年126日源頼朝書狀的其中一段話。根據這段話的前後文,這段話是朝廷補任源義經和源行家擔任九國與四國地區的國地頭職的證據,而重新解析文治地頭職核心史料探究玉葉』11月28日奏請與吾妻鏡』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二史料之關聯的考證過程中可以推測,這個國地頭的職務之一是統轄莊郷地頭行使強制力。不過,關於這個國地頭職,還必須進一步確認正確的勅許時間以及該職務的其他面向。以下對此加以考證。

(二) 補任源義經、源行家國地頭職的時間

上面這段史料取自《吾妻鏡》文治元年(1185年)117日條目的一部分。雖然是敘述內容,但與包含原始史料在內的其他相關史料沒有矛盾,因此可以依據此內容進行探討。

1. 113日左右或之前補任

首先,(a)部分的內容透過(b)的記載可知,這是京都方面傳達給源賴朝的訊息。而(c)部分則以「但……」的形式作為(a)的補充說明,可以推測兩者在內容上有很深的關聯。事實上,根據(c)的前半部記載,朝廷對源行家與源義經發佈了院廳下文,裡面旨在要求四國與九州的居民聽從二人的下知(統治)。但如果這二人沒有離開畿內逃往西國,就不會發生這種情況。因此,(c)與(a)在時序及內容上是連續性的,推測(c)或許也是「告」的一部分,而在《吾妻鏡》編纂的過程中,(b)被插入其中,使得原本連貫的(a)與(c)變成分開敘述的內容。

順帶一提,在(c)的後半部分補充說明前半部分提到的院廳下文之所以發佈,是因為源行家與源義經被補任為四國、九州地頭。因此,可以推論四國與九州的地頭補任,必定在(c)前半段所述的時間點(院廳下文發佈時)或更早的時候發生。

若是如此,(a)與(c)前半段幾乎可以視為同時間發生的事件,那麼最終可以推論四國與九州的地頭補任應該是在113日左右或更之前完成的。

然而,若補任是在113日之前,但在尚未確定二人逃往西國的情況下,便補任其為四國、九州的地頭,這樣的情形難以想像。因此,推測這個補任至少不可能在逃往西國的計畫確定的時間點之前。

2.更精確的補任時間

那麼,是否能夠更明確地推定《吾妻鏡》所述的地頭補任時間點呢?如果參考《玉葉》中在此前後的記載可以注意到,10月時,源行家與源義經二人已經擁有了逃亡計畫的主張,只是最終逃亡的目的地還不確定,甚至到了111日:

情況仍然如此。因此,在這天(1日)以前已經補任四國與九州地頭職的可能性極低。然而,根據《吾妻鏡》113日條目的記載:

如同《吾妻鏡》「告」的記載,源行家與源義經在113日逃往西國了。由此推論,四國、九州的地頭職補任應當是在112日至3日之間完成的

3.其他史料佐證

那麼在這段時間內,《玉葉》是否有提及此事?或者是否能找到與此推測相符的記載呢?這裡值得注意的是《玉葉》112日條目中以下的部分:

根據上面的記載,當天源義經在逃亡時進行了(a)(b)二份奏請。其中(b)因為涉及扶持豐後武士這一特殊問題,所以暫且不論;而 (a) 是否與四國、九州地頭職的補任有關則成為一個問題。

根據(c)的記載,九條兼實認為(a)和(b)這二份奏請的敕許是左右兩人逃亡的決定性因素。而根據(e)可以確認,事實上這些奏請已經透過院宣獲得批准。因此,如果四國與九州地頭職的補任如前述所述,能夠使得當地居民遵從其下知,那麼這項補任對於二人的逃亡來說確實是決定性條件。所以,結果來看很難認為在這些奏請裡沒有提及地頭補任的問題。因此,推測(a)部分與奏請地頭職補任的內容相關,並且可以根據(a)的敘述來確認二點事情。

(三) 源義經、源行家奏請和被補任的職務與文治敕許源賴朝的職務相同

1.沙汰進上所課的角度

第一點,在山陽西海等諸國,不論莊園公領,源義經微集的官物國役、年貢公事等所課都毫無保留地進上給國衙、領家。這個事實如同在重新解析文治地頭職核心史料所見──當莊鄉地頭對於莊園公領的所課勤務工作有所懈怠時,源賴朝被敕許可以國地頭職介入和全部弁濟的內容,二者有明顯相同的性質。

雖然源義經的主張中,沒有明確指出其與所屬的莊鄉地頭有何具體關係,但我們已可看出賦予源義經的國地頭職是成敗莊鄉地頭的性質,因此源義經在「沙汰進上」所課時,以統治莊鄉地頭的懈怠的形式來實現,這樣的理解與前面的理解絕對沒有矛盾。由此可見,源義經在這裡奏請的職務與後來源賴朝被賦予的職務相同,同為國地頭職,這可以說是國地頭職奏請結果的一項佐證。

2.敕許範圍的角度

第二點,源義經要求上述內容的行爲能在山陽、西海各道實現,而這與賦予他的九國地頭職明顯重疊。儘管在源義經的奏請中,除了九國(西海)之外還包含了山陽,但這只是奏請階段的要求;根據3日條目的記載,九條兼實表示全面認可源義經的要求(c),但院方面可能進行了一些修正(d),最終勅許時只批准了九國地區,這樣的解釋也未嘗不合理。

此外,《玉葉》的記載中沒有提到四國,從《玉葉》本身只傳達了源義經的奏請這點來看,也不會覺得不自然。因此,這一點也可以當作源義經奏請的職務是國地頭職的證據之一。

(四) 小結

1. 源義經、源行家被捕任為九國、四國地頭的事實

綜上所述,可以確認源義經的奏請與四國、九國地頭職補任的職務具有相同性質;而且如前所述,不能認為前面的奏請中沒有地頭職補任的議題。因此可以肯定,上面的記載是關於國地頭職奏請的記事。另外也確認了,對源義經的九國地頭職補任已在當天晚上透過院宣獲得勅許

至於源行家的四國地頭職,雖然無法直接從史料上驗證,但是與源義經同時逃亡的源行家,其補任不太可能與源義經分開進行,所以可以合理推斷,源行家的補任也是在同一時間獲得勅許

透過以上程序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源行家與源義經的四國、九國地頭職補任是於文治元年(1185年)112經過勅許而實現的這個國地頭職的職務包含統轄莊郷層級的地頭,以確保其對國衙及莊園領主的所課勤勤務工作能夠順利履行。另外如前所述,國地頭職的另一項職務便是統轄莊郷地頭的強制力行使

關於源義經與源行家奏請的詳細過程仍不明確,但無庸置疑源義經、源行家的奏請很可能是以國司補任地頭的事實為前提或契機而產生的。正如石母田正指出的,國地頭職的出現反映了內亂時期的種種矛盾,但國地頭職並直接以平氏所設置的總下司職為前提,而是在地頭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步孕育出其形成的條件和契機。這一點經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加以確認。

2.源義經、源行家被捕任為九國、四國地頭事例與承安三年國司補任莊郷地頭案例比較

雖然還不清楚國地頭職具體的成立時間,但可以確定的是最晚遲至上述的文治元年(1185年)112日四國與九國補任的地頭職就是國地頭職

如果將此事與平家全盛時期國司所進行的莊郷地頭補任的事實相比,可以看出兩者的共同點都是:以國這一行政單位為媒介,成敗(統轄)強制行使權力和對莊園公領履行所課勤務工作的莊鄉地頭職。

不過,對於國地頭職來說,國司補任莊郷地頭的前史就只是一種前提和契機,兩者之間仍存在明顯的差異。第一,後者主要是以特定的莊園公領為對象,而前者從源義經奏請的措辭來看,是以國內一般的莊園公領為對象(當然不是全部)。第二,後者行為的主體是國司本身,而前者在勅許時,至少不是由國司進行補任的行為,而是設置一個獨立於國司的固有職務──國地頭職。第三,後者只是國司的專斷行為,而前者則是明確經過朝廷的認可。兩者相比,至少可以發現以上三處不同的地方。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地頭職奏請以前的政治過程(下)(原文:第七章)

四、補任九國、四國地頭職 不過即便如上一點結論所述,認定「二使者派遣」是在奏請地頭職的政治過程中踏出去的決定性第一步,也無法就此斷定:只要將前述「二使者派遣」的職權加以擴大,便能直接得到「地頭職」奏請與敕許的結果。如上一點結尾所述,「二使者派遣」的權限與「文治地頭職」的權限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