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下)(原文:第五章第二節)

五、其他須要奏請的內部獨立原因

以上考察的內容都只是從舉旗到奏請之間幕府需要地頭職的內在契機,因此儘管有以上的必要性,但在奏請之前地頭職的設置已經一定程度具體化,所以僅憑上面的論點不能視為必須奏請的內在契機。雖然在奏請之前已經設置了地頭職,但既然再次進行了地頭職的奏請,那麼除了上述的論點之外,必定還有其他須要奏請的獨立內在契機。下面討論這一點。

(一)奏請前與奏請後地頭職設置的決定性差異

為了找到解開這一點的線索,讓我們從奏請前後地頭職的設置差異開始著手。將前面文章中已檢討過、根據奏請所設置的地頭職與前一階段地頭職設置進行比較時,二者之間的差異毫無疑問地浮現出來:前者是以敕許爲基礎成為國家公認的制度,後者只是源賴朝作為一個武家的專斷為基礎的制度。

1.奏請以前在東國成敗地頭的依據

關於源賴朝自舉旗以來以東國為對象展開地頭成敗的依據是什麼,友田吉之助、安田元久等人已經提過:無論具體的地頭成敗是什麼,顯然都不是根據勅許進行的。雖然可以認為源賴朝是根據以仁王令旨為依據、壽永二年十月宣旨提供了促使地頭成敗順利推行的條件,但無論如何,這些都不能成為支持源賴朝地頭成敗的唯一根據。地頭職本身先前是作為莊園領主和國司專斷的產物而出現的,而源賴朝也以相同形式開始專斷地成敗地頭;可以說源賴朝這種地頭成敗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是內亂時期武家在莊園公領既定的體系之外,以相當於莊園領主、國司的資格進行專斷地設置。而實際上壽永二年閏十月宣旨已經大幅承認源賴朝在東國的在地行政權,這使得朝廷也不能否認源賴朝成敗地頭的行為本身,因此源賴朝理所當然的可以在沒有勅許的情況下進行一定程度的成敗。

2.奏請以前在東國以外的地方成敗地頭的依據

關於奏請之前源賴朝在東國以外的沒官領其他所領中進行地頭成敗的根據,似乎還沒有特別對此進行的研究討論,這裡只能明確得知在《考察文治地頭職的設置範圍(上)》文章中也討論過的結論:只要是在文治元年11月奏請之前,無論在東國以外的地方是以什麼形式成敗地頭,都不可能是以勅許為基礎而進行的。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存在許多條件使源賴朝能像在東國一樣容易成敗地頭,但這些行為終究都只是武家的專斷行為而已。

例如源賴朝被大幅認可在平家沒官領沙汰一樣;為了防止謀反再次發生,源賴朝有必要對此補置地頭,朝廷方面肯定也無法完全否認其行為。當然,如同上橫手雅敬所言,即使是平家沒官領,也無法在所有地方都補置地頭職。如後面所述的例子,在其他地方設置地頭的行為幾乎都受到朝廷的強烈反對。總而言之,這裡只須要確認一項事實:直到奏請為止,這些地區的地頭成敗仍然是源賴朝專斷的行為。

3.小結

那麼,「奏請以前的地頭成敗」與「根據勅許的地頭成敗」從性質上的差異來看,可以推測之所以有必要奏請地頭職是因為需要將一個以武家專斷為基礎的制度提升為國家公認的制度。而這一點可以從之前檢討的126日賴朝書狀中得證:即「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的行為並非出於源賴朝的「私之利潤」,而是將其作為「天下」的問題,源賴朝自己希望朝廷將此權限公認為公的形式;這就是幕府方面奏請的內在需求。

(二)從武家專斷的制度經過敕許轉變成公的國家制度的原因

目前為止,我們可以得知幕府出於以下3個因素而有必要設置地頭職:為貫徹自己權力的基礎─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壓制土民、武士們等可能導致謀叛的行爲等幕府固有的需求,以及作爲公權力一定程度的掌握對天下治安權的需求。但這裡又衍伸一個問題:為什麼必須從一個武家專斷的制度經過敕許轉變爲公的國家制度呢?

如前所述,幕府設置地頭職不僅是為了貫徹作為基礎的在地領主的利益,以確保其對幕府的團結,並保護幕府這一權力體不會受到謀反等事態的威脅影響,同時也是為了維持整個社會的治安。因此這種地頭成敗,是幕府在逐步確立為公權力的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必要行為。然而,當時朝廷的支配與統治即使經歷內亂依然延續存在,在此條件下想要建立新的公權力時,採取的行動如果沒有獲得既存公權力的朝廷承認的話,對於公權力的誕生沒有幫助作用;亦即:若想建立新的公權力,必須獲得朝廷這一傳統王權的承認才行。

1.奏請前設置地頭時遇到的問題

回顧源賴朝設置地頭的歷史來看,如先前所述,從元曆元年(1184年)左右開始,源賴朝便在未經朝廷許可的情況下,在東國以西的土地上專斷地設置地頭。又如前面提到的伊予國,源賴朝在伊予國補任的許多地頭因轉向支持對立的武士集團──源義經而成為問題,而這些地頭甚至可能會被源義經重新組織。由此可以了解到,若源賴朝只是作為一個私人的武士集團,他就無法從更高的立場有效應對其他武士集團的地頭組織化行為。

另外,在越前國河和田莊本家的地頭被院(朝廷)排除在外;在播磨國賀茂別雷社領,根據同社的訴求,地頭的行動也被院制止;而在伊予國的例子中,源賴朝所補任的地頭全部被院命令改追隨源義經。所有這些案例都表明:源賴朝在平家沒官領以外的西國所設置的地頭最終都被院的力量所否定;照這樣下去,若無法克服這種情況院的壓制,幕府便無法自由地控制地頭的行動了。作為地頭的在地領主可能不會完全留在源賴朝的麾下,進而導致幕府將無法驅使地頭鎮壓威脅幕府的叛亂或謀反行為,如此一來幕府將面臨更大的風險。為了對抗其他競爭的武士集團,同時讓既有的公權力無法再壓制自己的勢力,源賴朝必須尋求某種形式與公權力合作,並依靠其力量來打破前述的局面問題。在當時的社會裡,幾乎無法想像不以既有的公權力─朝廷─為媒介來實現此一目標。

2.再以126日源賴朝書狀佐證

再來檢視126日源賴朝承認奏請地頭職的書狀,我們可以看到源賴朝表明爲了防止對自己權力的叛亂因而有必要成敗地頭職的理由。而就在他說這句話的同一段話裡:

不致其用意候者、向後定無四度計候歟、

同樣將自己的權力問題含在天下的問題之中;源賴朝提到,若地頭成敗未獲得勅許,將導致「四度計ない」─亦即無法維持治安的狀況出現。這番表述的背後可以看出源賴朝意識到,若地頭成敗的勅許無法實現,不僅會對朝廷構成威脅,可能還會導致其自身的權力無法以公權力的形式繼續存續,甚至滅亡。因此,幕府在面對這一情勢且試圖將自己的權力轉變成公權力的過程中,若地頭成敗仍作為源賴朝專斷的制度,便無法解決問題;所以唯一的方法就是將其轉變成以勅許為基礎的國家制度──這點可以從源賴朝的言辭中獲得印證。

六、總結

綜合以上的分析,本章探討的問題──即幕府必須地頭職奏請和勅許的內在契機是什麼──已經基本明確。以下總結義江彰夫的研究結果:

(一) 當時在多元複雜化領有權的所領中,在地領主間的糾紛以及因此而引發的居民抵抗逐漸常態化的情況下,源賴朝的權力即鎌倉幕府於內亂時期為將普遍渴望地頭職的在地領主階層納為自身權力的基礎,因而必須成敗地頭以滿足他們的需求。

(二) 作爲權力體的幕府之所以必須固有的成敗地頭,是因爲須要鎮壓深根所領、長期威脅幕府存在的謀反等事態。

(三) 這時成立的幕府,同時至少也是將鎮壓、防止天下一般的破壞治安行為作為自身課題的公權力,因此從這個立場來看,幕府必須成敗具備該條件的地頭以應對上述局勢。

(四) 根據以上(一)、(二)、(三)的必要性,幕府在進行地頭成敗時,必須以敕許的形式來實現;因為只要該行爲是出於這些必要性,就必定是公權力的公行爲,因此想要在當時的社會以這種形式實施,獲得敕許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七、衍伸問題

(一)問題1:成敗地頭職是否會與源賴朝的利益有所衝突?

這裡已經完成了「鎌倉幕府為什麼須要地頭職」的課題,然而又衍伸出一些新的問題。首先第一點是:根據本系列文章研究的結果,幕府必須成敗地頭職的意義如上述所,特別是幕府作為公權力需要地頭職成敗。然而,這並不代表作為公權力進行的地頭職成敗,總是能對源賴朝的權力發揮積極作用。(這一點是可以預想到的,因為應該加以區別其必要性和客觀作用。)

確實,根據這一系列的文章分析可以明確看出,對於幕府而言,成敗地頭職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它不僅滿足在地領主階層的渴望、延續了權力的生命,而且還透過既有公權力的秩序將權力轉化為獨立的公權力。

然而同時如同探討過的,受到成敗的地頭依然必須對莊園公領領主負擔所課(賦稅相關)工作的職務,源賴朝方面須要向莊園公領領主保證這些職務能夠順遂履行。此外,源賴朝獨佔行使強制力的這一職務,也涉及對「天下」─包括朝廷與莊園公領領主等社會整體─引發的「謀反」或「奇恠」等破壞治安行為的鎮壓與防止問題。回顧這些性質的問題,不能認為這些問題都是為了源賴朝的權力而進行壓制,相反地,它們有時候可能會成為與其利益衝突的問題。

將時代稍微往後,承久之亂時朝廷下達追討幕府執權北条義時的宣旨:

應早令追討陸奥守平義時朝臣身、參院廳蒙裁斷諸國庄園守護人地頭等事

之所以能夠下達這樣的命令,是因爲從奏請時期開始,就受到了這些條件的制約。

因此,根據勅許成立的「文治地頭職」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反而具有加強朝廷與莊園公領領主存續的意義(其實際效果如何另當別論)。那麼,要回答「文治地頭職的成立在當時整體社會關係中是以何種形式滿足幕府的需要」這個問題,有必要進一步獨立分析地頭職對於朝廷和莊園公領領主具有什麼樣的意義,而這當中必然伴隨到內亂時期為止朝廷和莊園公領領主等結構的分析。但這樣的探討顯然已遠遠超出本文的討論範圍。因此這裡直接說簡單的結論:「文治地頭職」最初是因為幕府和在地領主階層固有的需求所規定而登場的,而且重要的是它在各自追求固有利益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維護朝廷和莊園公領領主固有利益的同時,某些情況下也可能伴隨對幕府方面不利的條件。

(二)問題2:朝廷方面為什麼不得不接受奏請?

另一個浮現的問題是,即使幕府需要成敗地頭職的條件如上所述,但不得不接受這種性質地頭職奏請的朝廷權力體,其固有的問題究竟是什麼?而且這樣的地頭職奏請獲得勅許,對當時整個社會而言具有什麼樣的意義,也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然而,這些問題已經超越了幕府及在地領主階層對於地頭職奏請的內在條件的範圍。要深入探討這些問題,必須超越文治地頭職的範圍,廣泛考察院政期以來的權力結構、特質以及社會整體的特性。而這樣的討論遠遠超出了文治地頭職成立的重點,因此這些問題只得留待後續文章進行探討。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中)(原文:第五章第二節)

 三、重新以《文治元年126日源頼朝書狀》檢視幕府須要地頭職的理由

如果明瞭了上述論點那麼可以預知,補置地頭的必要─即前述源頼朝權力的固有內在條件─不像前面只侷限於東國謀叛人跡或平家沒官領。因為針對源頼朝權力的叛亂,不可能只發生在曾有叛亂的領地或平家沒官領中。正如在《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所見,當時具備集結在源頼朝方面條件的在地領主大多是「武勇之輩」,但他們尚未完全受到幕府統御,因此隨著源頼朝的權力逐漸成為全國性影響力時,可能導致如同126日書狀中提到的「土民」等人勾結的情況,發生叛亂的條件越來越擴大。

關於這一點是否可以更具體地探討呢?這裡回到奏請敕許地頭職最核心的史料──文治元年(1185年)126日源頼朝寫給九條兼實的書狀中的以下一段話:

a)但於今者、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候也、(b)其故者、是全非思身之利潤侯、(c)土民或含梟惡之意、値遇謀叛之輩侯、(d)或就脇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恠候、e)不致其用意侯者、向後定無四度計候歟、

這段話是在源頼朝向朝廷奏請地頭職設置之後,但尚未得知敕許消息的情況之下,源頼朝再次向九條兼實傳達奏請成敗(包括補置)諸國地頭職的意圖;這段話可以說是源賴朝自舉旗以來對地頭職的經驗和意圖濃縮後的形式所表達出來的內容。

(一)尋沙汰、成敗地頭職的範圍

第一,再次確認上面(a)部分所說的「諸國莊園平均」「地頭職」「尋沙汰」(成敗)的範圍是哪裡。

這一點已經在《考察文治地頭職的設置範圍》中探討過:根據討論結果,成敗的範圍涵蓋了日本全國的「諸國莊園」,從既有地頭存在的領地,到謀叛人及凶徒居住的領地以及他們現在仍可能存在的領地,幾乎包含了所有能進行「地頭成敗」的領地。因此可以確定的是,這封書狀中地頭成敗的適用範圍並非如先前文章中的案例一樣,僅限於東國的謀叛人跡地或平家沒官領。

(二)解決(c)事態問題的主體

第二點需要進一步探討的是關於(c)部分所說的作為必須尋沙汰地頭職的根據的現狀──例如土民懷有兇惡之意與叛亂者勾結,或是與周圍的武士聯合採取不穩定的行動──必須解決這種事態的人是誰?

首先可以注意到(d)部分;為了解決(c)的情況,(e)提到「不致其用意侯者」「向後定無四度計候歟」(如果不提前做好準備的話,未來必然會再次出現不可避免的混亂)的發言。所謂「四度計なし」的意思是散漫、不安或治安混亂,然而對這種認識的表述中並未附加如「……候」之類的敬語,這一點尤為重要;這說明認為「四度計なし」的主體─即將(c)事態視為問題的主體─至少不只是朝廷。

即使是公的行為,如果僅涉及朝廷自身的利益,源賴朝對於「四度計なし」(混亂、不安)的認識應該會使用敬語。因此雖然在(b)部分中表明上述情況與源賴朝的私人利益無關,但相反的,源賴朝也不認為只與朝廷本身的利益有關。因此,這種認識反映出它是一個涉及「天下」問題的邏輯。(據書狀結尾的一段話推測,源賴朝用「天下」一詞來表達相當於「公」的概念)。

更重要的是,提出這一邏輯的是源賴朝,而要求朝廷授予解決(c)情況所需的(a)權限也是源賴朝。換言之,源賴朝希望在朝廷的認可下,以「天下」的名義處理這些問題,但實質上他希望能獨占執行這些行為(不讓朝廷參與執行)。因此,雖然源賴朝本人聲稱「非思身之利潤」(並非出自於源賴朝私人的利益),但對位於權力頂點的源賴朝來說,他不可能認爲這種形式的地頭職成敗是不必要的。由於地頭成敗對於源賴朝權力並非固有必要的,因此很難認為他試圖代替朝廷,從「天下」的立場出發,成為執行該行為的主體。當然,源賴朝在書狀中表明,他並不是為了貫徹自己權力體固有的利益而提出地頭成敗的要求,但如後所述,可以肯定的是其固有利益確實包含在內。

(三)(c)、(d)事態的性質

第三個重點是,作為必須成敗地頭的根據──(c)、(d)所描述的事態究竟具有什麼性質?

關於(c)、(d)所述的「土民或……就脇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恠候」的事態問題,包含了土民透過周圍武士的力量,主要針對所屬的所領所有者或擔任地方所職的人展開對捍、抵抗的問題,在《》討論過確實是事實

但如果認為前面的文字僅提及這一問題的話,那就錯了。從當時源賴朝的用例來看,使用「奇恠」這一詞:

た(多田)のくら(蔵)人きくお(奇恠)いによて、かんたう(勘當)つかまつりたるなり、された(多田)をあつ(預)け申なり、くた(下)し文たて(奉)まつる……た(多田)のくら(蔵)人かおと(弟)にてあるもの、にけ(逃)のほ(上)りたるなり、きくわ(奇恠)いの事なり、かんたう(勘當)せんするなり、……

從這個事例可以推測,源賴朝對進行「奇恠」的御家人進行「勘當」(懲罰)並沒收其所領的行為;亦即「奇恠」一詞包含了對源賴朝的反抗、謀叛,或潛在可能發展成前面情況的意思。依照126日書狀的文脈邏輯,(c)、(d)事態被描述成包含源賴朝權力利益的問題,因此書狀的「奇恠」也包含了上面的意思。

同理,(c)部分敘述的「土民或含梟惡之意、值遇謀反之輩、」土民行為,包含了源賴朝權力利害問題的內容,因此裡面的「謀反」實際上包括對「源賴朝」的謀反。也就是說,與這些「謀反之輩」勾結的「土民」行為,在這裡被當作包含對源賴朝「謀反」的問題來處理是不言而喻的。

那麼(c)部分所描述的事態情況,整體來看必須認為是「土民」與「武士」、「謀反之輩」等勾結所引發的「謀反」,以及包含可能發展成「謀反」的情況。當然不能總是將這些「土民」的行為歸納為「謀反」,但如果僅將這些行為侷限在反對莊園領主或擔任在地所職的人,則很難說這與源賴朝權力的固有利益有直接關係;那麼依照上一點(二),至少不能說這封書信中提到的事態是源賴朝固有的主要關心事項。總而言之,在(c)部分的描述中,作爲權力固有問題而被源賴朝最重視的事態情況是:「土民」與「武士」以及「謀反人」的勾結進而造成對「源賴朝權力」構成威脅的「謀反」,以及包含可能發展成這種事態的情況。

(四)是否有其他源賴朝必須成敗地頭的問題根據

第四個需要考慮的點是,除了(c)事態的問題以外,是否可以從權力體固有的問題這一角度,舉出其他問題作為源賴朝必須成敗地頭的根據。

確實在前面的書狀中無法找到(c)以外的其他根據,但不能只因為沒有記載(c)以外的其他內容便這樣定論。如上所述,這封書狀是源賴朝根據舉旗以來的經驗,並以全國為對象進行地頭職奏請的時候寫的;其奏請意圖的基礎本身是圍繞在朝廷多年來對於鎮壓狼藉的問題為相關背景展開,因此在提出地頭職成敗的必要根據時,至少必須站在公的立場上,提出最普遍、最具說服力的根據,不能只是一個局部性的理由。因此,這封書狀中反而可能隱藏了源賴朝方面真正固有的主張。然而,即便有這種可能性,源賴朝在書狀中仍以婉轉的表達方式,公開表示為應對(c)事態希望獲得地頭成敗並作為其固有的權限。

事實上,朝廷內最理解源賴朝的九條兼實,在收到源頼朝向朝廷提出的奏請以及前面的126日書狀時,說道:「此事、旁以不可然、……先此事、依何事其沙汰出來哉、由緒不審*」,表現出強烈的拒絕反應;由此可見,若九條兼實沒有感受到源賴朝方面在書狀中隱藏的固有利害,便不會做出如此激烈的反應。

如果是這樣的話,既然已經在具有上述性質的書狀中提出這樣的主張,難以想像源賴朝有其他更具體的理由主張成敗地頭職,卻刻意將其隱藏(亦即:書狀所表達的內容已經是源賴朝欲表達的核心理念,沒有隱藏其他更重要的理由)。

P.S翻譯:此事,無論如何都不可行,……事先對此事,究竟基於何事而作出此沙汰,毫無頭緒。

(五)地頭職務符合條件

當然,僅憑前面的書狀便斷言此事可能有些牽強。然而,根據前面種種文章探討的結果可以得知,地頭職的職務主要包括履行向莊園公領徵收、繳納賦稅的工作,以及以此為媒介為幕府行使強制力的工作,而這些所課(徵收、繳納賦稅)的勤務工作至少在其首要目的上,並不是為了源賴朝方面的利益而執行的。由此可見,源賴朝所期待的地頭職,在該職務中與權力體固有問題相關的幾乎只有「強制力的行使」。而在地頭必須行使強制力的問題中,與權力體固有利害主要相關的問題是對「源賴朝權力」的謀叛,或是可能導致謀叛的潛在問題。

從這一點來看,源賴朝在書狀中提到(c)事態的真實意圖應該解讀為:「土民」的「謀反」者與「武士」等勾結對「源賴朝權力」的謀反,或是可能發展成以上謀反的情況等作為其權力的固有問題,對此源賴朝必須成敗地頭。簡而言之,(c)事態作為源賴朝權力的固有問題就是源賴朝必須成敗地頭的根據和主因。

藉由以上種種分析可以判斷,幕府自舉旗以來其權力的固有問題就是:全國各地以各所領為基礎發生的謀反事態,因此成敗地頭固有的主要目的便是為了防止以上事態發生。那麼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唯一能滿足條件的所職只有地頭職,其他的所職無法滿足條件。如《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所討論的,傳統的其他莊園公領所職對於多元領有、或領主之間的糾紛,以及與此相關的居民對抗的情況,實際上毋庸置疑無法充分應對。事實上,從源賴朝在126日的書狀中,為了壓制土民等引發謀反的事態,除了成敗、尋沙汰地頭職以外,並未提到任何其他傳統的莊園公領所職;此一事實剛好印證了這一點。

 

四、以公權力的角度分析源賴朝須要成敗地頭的理由

但是,對於正在成立過程中的鎌倉幕府來說,為什麼有必要成敗地頭職的問題,若僅從以上兩點─即作為幕府手足的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以及幕府作為權力體的固有利益這二方面進行探討,義江彰夫認為恐怕還不算完全深入考察。他認為因爲幕府並不是單純地將御家人等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集結起來的權力,而是在原本完全由朝廷掌握日本社會的各個領域中,樹立一定權限並誕生的公權力。關於這一點的詳細檢討應該作爲幕府的性質問題單獨進行。但是,僅從源賴朝對於地頭成敗的言論來看,如前所述可以得知,在奏請地頭職時,源賴朝提出必要的理由不是基於「身之利潤」(個人利益),而是將其視為包括朝廷在內的「天下」問題。換句話說,源賴朝試圖以「天下」全體爲對象,確立地頭成敗爲源賴朝固有的權限。(白話來說,源賴朝試想將問題層次提升為「天下」的問題,並以成敗地頭作為解決方案,以便能藉此確立為他固有的權限。)

如果明瞭這一點,那麼源賴朝透過奏請地頭職除了確立自己位於權力的頂點之外,對內也貫徹了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以及延續自己生命存續而成敗地頭的權力,可以說藉由此舉試圖確立此類性質公權力的存在。換句話說,源賴朝試圖透過奏請和勅許來確立成敗地頭職的權限,不僅僅是為了貫徹在地領主階層或其自身權力體的固有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確立此種性質公權力的立場因而有必要為之。

(一)再次以《文治元年126日源頼朝書狀》進行分析

那麼,從掌握這種公權力的主體立場來看,源賴朝須要成敗地頭的理由是什麼呢?這裡再次以書狀為例來討論:

a)諸國莊園平均可尋沙汰地頭職侯也、(b)其故者是全非思身之利潤侯、(c)土民或含梟恶之意、値遇謀反之輩侯、或就脇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恠候、d)不致其用意候者、向後定無四度計候歟、

若依照上面檢討的邏輯來看(b)和(d)部分的記述,源賴朝希望在全國尋沙汰和成敗地頭職(a)的要求是以「天下」爲對象站在公權力的立場上提出的,因此有必要論述提出這種要求的根據;而在(c)部分的記述中,雖然隱含了關於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以及源賴朝權力體固有的利益問題,但從前後的文脈記述來看,還是得從公權力的立場來探討為何有必要進行地頭職奏請(a)的問題。

那麼,在(c)中敘述的「土民」與「謀反之輩」勾結的「謀反」行爲,以及與「脇之武士」結合的「現奇恠」行爲,雖然其中確實包含如前所述的對源賴朝權力體的反抗行爲,但整體而言,必須將這些行為看作是針對「天下」或是掌握「天下」公權力的人。所以,這種性質的「謀反」確實不能只限於針對源賴朝權力的行為。而且「現奇恠」的行為,忠於其表述也並不與「謀反」本身屬於相同的概念,必須將其理解為包含更廣泛的破壞天下治安的一般行為。(當然,目前還不清楚什麼程度的行為才會被視為嚴格意義的「奇恠」。)

因此,(c)部分所述的行為─包括與土民的「謀反」人和「脇之武士」勾結所進行的「謀反」,整體來說,具有破壞「天下」全體治安的一般性質。當時這類性質的土民行為在實際存在多少程度,需要另外探討。然而書狀這部分的內容,是向包含九條兼實在內的朝廷方面提出地頭職奏請的根據,儘管此一根據內容預期會受到朝廷抵抗的問題,但源賴朝提出的根據說明具備包含朝廷在內的「天下」整體問題的客觀性,因此即使朝廷方面不情願,也不得不接受。

此外,考慮到當時內亂時期的時代特質,這種事態的存在並非完全不可思議。事實上,先前提到的伊勢國的「國人」「蜂起」,正如其與「官兵」交戰所表明的,不僅是針對源賴朝的蜂起,同時也是深植於根據地針對朝廷與天下的謀反行為。可以肯定書狀所述的內容相當準確地掌握了當時的實際狀況。

因此,從以上幾點來看,當時普遍存在包含「土民」與「謀反之輩」和「脇之武士」勾結而發生的「謀反」等針對公權力破壞「天下」全體治安的行爲;從前面的書狀來看,以負責掌握「天下」公權力者(源賴朝)而言正是為了應對「天下」這種事態提出成敗地頭職的奏請。

(二)以地頭職務的角度分析

不過,這封書狀是寫給朝廷方面的,即使上述的事態本身在當時確實如書狀所述的形式客觀存在,也未必就能說它真實地表達了源賴朝站在公權力負責人的立場上必須成敗地頭的根據,而且僅從書狀的文字表達也無法輕易斷定源賴朝主張的根據是否就是基於上述的事態。

但是即使不採用上述書狀的邏輯,如同前面提過的,當時全體「天下」各個所領內普遍存在包含謀反在內的破壞治安行為,已經成為決定性的重大問題;因此對於想要掌握「天下」公權力的源賴朝來說,提出解決事態的方,毋庸置疑是參與公權力的必要條件。而且前面已多次提過,地頭具備應對這種事態的條件。而源賴朝方面的確也已經擁有解決這種事態的條件,亦即源賴朝唯一固有掌握地頭職的職務──行使強制力的勤務工作,並且已經開始進行私人組織(見《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以此條件爲前提,他站在公權力的立場向朝廷提出奏請,希望朝廷能夠敕許地頭成敗的權限使他這項固有的職務確定成為公權力,以應對處理前面的事態問題。

因此根據書狀可知,源賴朝的邏輯是以掌握天下公權力負責人的立場為應對處理前述的事態而有必要成敗地頭職,地頭職本身就是為應對處理這種事態而為源賴朝的固有權力服務;這不僅是源賴朝向朝廷辯解的邏輯,也可以看作是他表達了在此立場上真正的意圖。

至於地頭的另一項職務─向莊園公領履行徵收、繳納賦稅的工作,僅限於那些莊園公領領主也被納入源賴朝所說的「天下」這個範圍之內時,才與作為公權力機構的幕府相關。*然而,正如在《重新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日源賴朝書狀(下)》所述,這項職務與「行使強制力」不同,它不是為幕府執行的職務。因此,地頭履行這項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既不是莊園公領領主要求幕府的性質,只是為滿足成為地頭的在地領主的利益;以公權力的立場來看,並不是必須要地頭的理由。

P.S.地頭的職務仍然包含履行對莊園領主收繳賦稅相關的勤務工作,但它不是幕府設置地頭的主要理由。因為這項任務跟幕府沒有直接關聯,也不是領主要求幕府安排的;它只是地頭和地方利益之間的附帶關係而已。

(三)其他傳統所職

當幕府出於以上理由認為必須針對整個天下成敗地頭,並因此向朝廷奏請時,從那封書狀的內容可以清楚看出,源賴朝並沒有用地頭職以外的方法來考慮此問題。因此可以確定的是,為應對前述事態幕府提出的唯一方法就是「地頭職的成敗」。

如前所述,當時的社會上存在為了解決一般治安問題的檢斷、軍事系統所職,不能說它們在當時完全沒有發揮作用。但是當時的問題事態中已經普遍包含深根於在地所領的土民與周圍武士勾結的複雜情況。因此如同前面所述,一般既有的所職無法有效發揮功能解決這種場合引發的治安問題,從這個角度來看,特別需要地頭可謂理所當然。

此外,既有的檢斷系統職務與地頭之間,在全天下的層級上圍繞治安問題的權限關係或對立是何種形式產生的,以及如何處理的問題,是幕府地頭職成立後的重大問題,而且與之後統率地頭的守護的「大犯三ヶ条職權」有關。但是在奏請、敕許的時間點上,無法具體探討這個問題,為避免離題因此這裡不予討論。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文治勅許國地頭職的外部契機(下)(原文:第六章)

  四、哪些歷史條件促使文治國地頭職誕生? 那麼在以 國司補任莊郷地頭的案例 為前提的情況下,究竟是哪些歷史條件促使具有上述差異的國地頭職誕生呢? 首先可以確認,源行家、源義經等「權勢武家」是須要國地頭職這樣的職務;因為從前面的例子可以明顯看出──朝廷在二人強烈的奏請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