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上)

 

文治元年(1185年)11月奏請之前幕府地頭職設置沿革的整理,大致如上述所述。那麼在經過前面的檢討中可以探討:幕府自舉旗以來一貫推行地頭職設置的理由,亦即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

一、 前言─幕府成立與地頭職緣起之概論

首先,義江彰夫綜整前面文章探討的論點,概述為何地頭職的緣起。

首先,當時在地領主階層廣泛地渴望獲得地頭職。而以武家棟樑發跡成立的幕府,廣泛集結了懷有這種渴望的在地領主階層,並以此構築成自己權力的基礎,因此幕府有必要滿足這些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的渴望需求。在上一篇文章中,不管是作為恩賞授予地頭職的案例(BCD),或是那些獲得地頭職的人瘋狂地使領地內的百姓處於自己強烈的進退(支配、統治)之下的事例(D),我們可以明顯看出:源賴朝在舉旗以後,首先從東國開始成敗地頭,並且東國裡的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有多麼強烈的渴望。而且,當時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的渴望並不僅限於東國,而是遍及整個日本;以上這些問題的背後原因(參見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

在幕府逐步成立的過程中,正是以懷抱這種渴望的在地領主階層作為自己權力的核心基礎。至於幕府是否代表了在地領主階層所有的利益,以及作為其權力基礎的御家人與地頭之間的關係如何等,這些都是需要另行深入探討的問題,這裡無法詳細討論。然而可以確定的是,當時作為武家之一的幕府以追討、鎮壓包括平家在內的謀反者這不可或缺的課題而登場,因此毫無疑問地將能順利完成此一任務的主力、渴望地頭化的在地領主─即所謂「武勇之輩」─置於自己權力基礎的核心。那麼,源賴朝的權力自然具備必須代表這些在地領主階層利益的性質。

在這種情況下,具備這種性質的幕府能夠登場本身,更重要的是其與試圖融入其基礎的在地領主階層本身的利害關係緊密相連。從前一章宇佐彌勒寺領相關的史料來看,進入內亂時期後,「權勢武家」開始將「有勢土民」納為自己的「郎從」,並將其補任為「地頭」,這一行為是武家對在地領主階層尋求地頭職的動向所做出的反應,同時也顯示出,內亂時期的武家將這些郎從作為構建自身權力的基礎時,必須將其補任為地頭職。至於尋求郎從化的在地領主階層為何要追求地頭職,可參見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因此,以武家棟樑的身份起家,並且後來一直具備這一基本性質發展的源賴朝勢力,這方面的情況當然也沒有不同。

綜上所述,源賴朝基於上述在地領主階層普遍的渴望,自舉兵以來,先在東國開始成敗地頭,接著以平家沒官領為契機範圍逐漸擴展至西國,直到奏請之前,成敗的範圍實際上已超越平家沒官領的範疇,擴展至全國。

這種情況表明,源賴朝在自身權力成長的過程中,將渴望地頭職的在地領主階層納入地頭職,進行廣泛的組織。可以說源賴朝逐步建立的權力正是應在地領主方面的要求,將具有上述屬性的這些在地領主階層作為其權力的基礎。因此,源賴朝必須結集他們的利害關係以實現自己的權力目標。

(順帶一提,源賴朝的武門之所以能將鎮壓謀叛作為己任,正是因為具備了能夠將這些渴望地頭化的「武勇之輩」組織為「郎從」(御家人)的條件,進而源賴朝將這些作爲權力基礎的「武勇之輩」意志化為表現,並成長爲具有這種性質的權力。)

 

二、 幕府是否需要地頭職?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然而,儘管地頭職對於在地領主階層來說是備受渴望的存在,但如果幕府這一權力體本身沒有任何需要它(地頭職)的積極、獨特理由,那麼幕府是否會如此強烈地執著於地頭職呢?當幕府作為一個權力體誕生之時,這個權力體本身是否擁有需要地頭職的條件?如果確實需要,那麼這個條件又是什麼?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幕府在前述的謀叛人遺留下來的舊所領以及平家沒官領中補任設置地頭職的根據。我們可以用伊勢國的案例來探討這一點。

 

(一) 元曆二年(1185年)6月伊勢國地頭補任之案例

元曆元年(1184年),平家方的平信兼及其黨類在伊勢國發動的叛亂(三日平氏之亂)被鎮壓後,據悉源賴朝於元曆二年(1185年)6月在其遺留下來的舊所領──波出御廚及須加莊──設置了地頭職。關於這次的叛亂,可以從源賴朝自己的言辭中瞭解他對於亂後的處置以及設置地頭職的理由。

1.三日平氏之亂

為了探究這一點,先來檢視這次蜂起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從《玉葉》的元曆元年(1184年)78日條目的紀錄中尋找線索:

傅聞、伊賀伊勢國人等謀叛了云……又伊勢國信兼和泉守已下切塞鈴鹿山、同謀叛了云、……

根據記載,與伊賀國的謀叛相呼應,「平信兼」以下的「國人等」在伊勢國發動了「謀叛」。根據《玉葉》記載,這次蜂起(起義反抗)於同年19日在近江國被「官軍」鎮壓,並被「為宗者伐取」;毋庸置疑這次叛亂實際上是被源賴朝方面的軍力鎮壓。

2.亂後之補任

接著來難對波出御廚與須加莊的地頭職補任,在其補任狀中:

件所者、故出羽守平信兼黨類領也、而信兼依發謀反、令追討畢、仍……所令補任地頭職、

從這點來看,在前面叛亂發生約一年後的元歷二年(1185年)6月,確實對於這處謀叛的舊所領進行了地頭職的補任。

這裡可以發現一個值得注意的事實:大約一年後的文治二年(1186年)621日,源賴朝在(其他文章討論過的)一封寫給院的書狀中提到了針對伊勢國謀叛進行地頭職補任的理由:

a)於伊勢國者、住人挾梟惡之心、已發謀反了、(b)而件餘黨、尚以逆心不直也、仍爲警衛其輩、(c)令補其替之地頭侯也、

a)提到的「伊勢國」「住人」的「謀反」,無疑是指平信兼等人的謀反,因為從之前提到的平信兼謀反到此時間點(文治二年621日),伊勢國沒有其他「謀反」事件出現。那麼,(c)所說的「其替」的「其」可以確定是指(a)、(b)中提到的「住人」「黨餘」,即平信兼以下的「國人」等,因此從(c)的內容可知:包括上述的波出御廚和須加莊在內,謀反的「國人」等遺留下的全部土地,皆由源賴朝方面補任地頭進行管理。

3.補任之理由

不過這裡最重要的一點在於,根據(b)的記載,源賴朝之所以進行這樣的補任,是因為這些發動「謀叛」者的「餘黨」仍然處於「逆心」「不直」的狀態。這裡源賴朝自己表明:為防止事態發展成更大的「謀反」,因此必須「警衛」他們、常時進行壓制。

當然,前面的書狀是寫給院的,因此從「警衛」一詞來看,對「謀反」「餘黨」的行為稱為「警衛」,確實表現出是為了「朝廷」的行動。而更重要的是,從「令補其替之地頭候也」的記述可以清楚看到,執行這些行為的主體並非「朝廷」本身,而是「源賴朝」方面

另一方面,從這封書狀一部分的內容顯示院方面一貫強烈反對直接介入地頭成敗的態度來看,前面的行為在名義上雖以「警衛」「朝廷」的形式進行,但毫無疑問實質上被主張是屬於「源賴朝」方面本身的權限。因此,為防止未來再次發生前面的「謀反」而進行補任地頭的行為,表面上是為了「朝廷」而做,實質上是「源賴朝」方面本身的問題。

(當然不能忘記,這封書狀是在敕許後約半年的內容,如果不以敕許爲前提,就不會有這樣的理解。因此可以認爲從補任地頭開始時(按照先前的案例所示,最遲應在元曆二年6月左右),就已經有這樣的認識。)

 

(二) 其他「謀反」之例

前文中的「謀反」雖然表面上是指對朝廷的「謀反」,但實際上對「朝廷」謀反的認定和鎮壓的主體在源賴朝方面。因此源賴朝方面的意圖無疑是以「謀反」的名義去鎮壓那些正在形成對幕府反抗的行為。原本意指反抗「朝廷」的「謀反」,至少在當時實際上也被用來指稱反叛和顛覆「源賴朝」權力的行為。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上一篇文章的史料(B)提到的壽永二年志田先生義廣之亂的記述為例。

1.壽永二年(1183年)志田先生義廣之亂

三郎先生義廣發謀叛企鬪亂、……

這場叛亂被視為「謀叛」。即便幕府至少在名義上試圖將其解釋為針對「朝廷」的反抗,但這場叛亂實際上並非直接針對「朝廷」,而是針對新興的「源賴朝」權力的反抗行為,因此可以將這次反抗行為理解為「謀叛」。

另外,即便前面提到的伊勢國蜂起(起義)沒有「謀反」的意思,但平家餘黨發起的叛亂最終也是由「源賴朝」方面的兵力所鎮壓的,所以與其說它是對「朝廷」的叛亂,實際更應該看作是對「源賴朝」權力的「謀反」。

順帶一提,這裡沒有在伊勢國謀叛所領中看到地頭以外的所職被設置的事實,也印證了前面文章的論點──當試圖鎮壓這種事態時,地頭以外的的傳統所職無法有效發揮作用;這部份的原因,可以參見前面文中關於地頭與其他所職之間條件的差異來了解。

2.常陸國案例

上述提到的「謀反」和「餘黨」的「逆心」,如同在史料中清楚表明的,其性質似乎是以他們居住的所領為根據、長期潛在的。而這種情況並非只出現在伊勢國特有的情況問題,故不能認為源賴朝的邏輯與政策僅侷限在伊勢國的謀反者跡(實施範圍更廣)。

例如:同樣是義廣反抗源賴朝權力後留下來的「謀反」跡領地─常陸國村田下庄作為軍功賞補任小山朝政為地頭職的補置例子;另外前一節提到的常陸國南郡案例,也是以「三郎先生謀叛之時……以當國南郡、宛給下河邊四郎政義」為背景發生的。雖然目前尚不清楚這些所領原本是否屬於義廣的,但根據前面文章(D)史料的記載:

三郎先生謀叛之時、當國住人、除小栗十郎重成之外、併被勸誘彼反逆、奉射御方、

根據上述內容,從前面的兩處土地並非給予「小栗十郎重成」的土地這一點來看,可以推斷這些所領原本是由屬於義廣方面的人領知的所領。那麼,將「地頭職」補任到這些「謀反」人「餘黨」殘存可能性極高的所領中,毫無疑問確實具有防止「餘黨」再次謀反、預防性的意義。

 

(三) 小結

由此可以說,從伊勢國的案例中發現,「在平家沒官領地或謀叛人遺留下來的領地中設置地頭職的必要性」是源賴朝權力的特有條件,而這一條件絕不只侷限於伊勢國的例子。也就是說,基於以上所述,源賴朝自舉兵以來,之所以在東國的謀叛人舊跡及平家沒官領等地設置地頭職,是出於防止謀叛人「餘黨」再次蜂起的考量,至少可以認為這是他的權力特有的問題之一。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了解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

 

一、 前言

本篇文章將接續前面「探討在地領主階層與地頭職的利害關係」系列的文章出發,探討鎌倉幕府為何需要地頭職的奏請與勅許以及其具體意義;也就是說本篇文章的主要目的在於揭示鎌倉幕府奏請地頭職的內在條件。而關於外在條件或外在契機的部分,將留待後續再進一步探討。

要解答上述的問題,必須考察在奏請地頭職之前,幕府對於奏請所需的內在條件已經成熟到什麼程度。基於此角度,觀察奏請地頭職以前,源賴朝方面有關地頭問題的研究成果,可以提到以下幾項重要研究:安田元久的《內亂期的地頭》、上橫手雅敬的《莊鄉地頭制的成立》及友田吉之助的《關於文治元年守護地頭設置的再檢討》等。這些研究都充分利用了只能片段了解幕府與地頭之間關係的零散史料,清晰地呈現出奏請前幕府設置地頭的實際情況,並且還進一步探討幕府為何必須成敗地頭職以及奏請的原因。

以前研究之不足

然而,即使是深入探討奏請前源賴朝成敗地頭實際情況的上橫手雅敬,也僅是將內亂時期以前的「地頭」理解為先前提過的「類似地主的角色」程度而已:

「而關於沒官之所設置的……地頭,無疑成為『凶徒之所帶跡、所下令補二地頭一侯上也』地頭前身的形態。」

「補任地頭職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履行公役工作,並不包含追捕謀叛者或維持治安等文治地頭的思想。」

由此可見,內亂時期的地頭對於幕府地頭奏請的意義似乎並未完全具體化。然而正如先前文章所提,內亂時期的「地頭」明顯具有與「文治地頭」屬性相關的要素,因此有必要重新檢討此一問題。

當然,關於這一點過去也並非完全沒有提及。上橫手雅敬自己也說:

「除了平家沒官領、謀叛人跡地頭之外,還有本領安堵、新恩給予……等不同類型的地頭皆存在……這些不同形式的領主可能在某個時間點與平家沒官領等主流的地頭均質化,這樣的結果使得鎌倉幕府的地頭制度得以確立。」

因此,傳統各種地頭與作為幕府制度的地頭二者之間的關聯備受關注。到內亂時期為止,地頭的類型包括平家沒官領、謀叛人跡、本領安堵、新恩給予等各種類型,但為什麼這些傳統的各種領主(地頭)能夠與平家沒官領等地頭享有相同的待遇,並被組織成幕府制度的一部分,這個問題似乎還沒有具體化。(猜測可能與內亂時期之前的地頭一般被視為與文治地頭屬性無關的理解有很大的關係。)

此外,關於幕府與內亂時期地頭的關係,安田元久也在其研究中提到為什麼幕府需要奏請和成敗地頭:

「如果在地武士階層的要求是希望新興武家政權能夠加以確立對自己所領的領知權(管理權),那麼源賴朝自然會將平氏早已從武家立場上採用的作為家族關係象徵的『地頭職』;或者被『武勇之輩』偏好自稱的『地頭』;以及本質上被認為具有地主或領主意義的『地頭』,巧妙地融入自己的政治意圖之中。」

這一摘要充分顯示了地頭的武力性質與領主性質已被幕府掌握。儘管如此,如同在《探究內亂時期地頭職的實際情況》的文章中提到的,義江彰夫認為內亂時期地頭的特質還未得到一般性的理解,而前面地頭的性質與幕府的關係也僅止於一般性的論述。因此,關於幕府為何能夠實現地頭的成敗、成敗地頭的必要條件是什麼,以及幕府為何想要以奏請的形式來處理等這些問題,似乎還沒有以分析具體史料為基礎展開深入的探討。

對此,這裡義江彰夫不會重新探討前輩的見解,而是以開頭的視角重新審視史料。首先,本篇文章先掌握源賴朝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的實際情況,然後從二個層面考慮:其一是源賴朝政權對於地頭職必要性的內在條件為何,其二是必須奏請、勅許地頭職的內在條件為何(後面文章)。

二、 奏請之前源賴朝成敗地頭之事例

這篇文章首先討論「源賴朝舉旗之後推測由其設置地頭職的個別案例」。雖然其他日本學者先前可能已經以某種形式討論過這些史料,但是似乎還沒有以前面的視角進行檢討過,因此將不厭繁瑣地逐一詳細探討。

(一)例子

A

根據上面的記載,幕府於建久三年(1192年)設立將軍家政所時,曾重新發放一系列補任狀,上面便是其中之一。下野國本(茂)木郡的藤原友家以「治承四年1127日源賴朝的下文」為依據進行地頭職補任的手續過程。根據此事實可以推測,治承四年(1180年)1127日源賴朝便已經將友家補任為地頭了。

「□□以件人補任彼職者」這部分是引用同一日的下文,這一點可以從「者」這個字清楚地判定,而無庸置疑「彼職」與政所下文中所記載的「地頭織」事實上是相同的。

不過,由於引用的文書是由茂木氏所提出的,因此無法完全排除有茂木氏動手腳的可能性。但是該文書是在建久三年(1192年)提出的,而源賴朝、大江廣元等與治承四年(1180年)當時發給下文有直接關係的人仍然在世。因此,如果茂木氏的文書是偽造的,應該早已被揭發。所以,儘管上面這份建久三年的史料當中引用了治承四年這份二次史料性質的文書,其真實性仍可接受。也就是說,早在治承四年(1180年)11左右,源賴朝就已經開始進行東國地頭職的補任

B

C

上面的(B)(C)兩份史料,都與(A)相同理由,是針對小山朝政進行地頭職確認的文書。其中,(B)雖然是《吾妻鏡》中引用的史料,但是形式和內容沒有可疑之處,因此可以按照原史料的標準來處理。

首先,根據(B)內文的記載「壽永二年、三郎先生義廣發謀叛……同年二月廿三日……仍彼時所補任地頭職也」,推測常陸國村田下庄的地頭職原本是壽永二年(1183年)志田義廣叛亂之後,作為勳功獎賞而由源賴朝補任的。而且這一點也受到幕府方面認可並記錄於上面文書中,因此可以視為事實。由此可見,東國這一時期的地頭職補任,確實是以勳功賞的形式進行的。

其次關於(C)的情況,可以從內文引用的壽永二年(1183年)8月某日源賴朝下文「以件人補任彼職」得知,同日朝政被補任為下野國日向野鄉的地頭職。此外,該引用部分的可信度與(A)提到的理由相同,因此是可以相信的。

D

上面的資料出自《吾妻鏡》記載,但在樣式與內容方面都沒有明顯的疑點,因此應該可以認為是可信的。首先,在志田三郎義廣叛亂之後(a),其被沒收的領地之一南郡被源賴朝作為勳功賞賜予下河邊政義的事實(b)廣為人知。而從(c)中看到政義「地頭得分」的表述,關於這片南部領地的職務毫無疑問指的是地頭職。從前面(B)的史料中可以確認義廣的叛亂發生在壽永二年(1183年)2月前後,因此將政義補任為常陸國南都地頭職,可以視為與(B)朝政類似的情況。

然而關於此事例,除了上述提及的重點之外,還能了解地頭職的職務及其權益。第一,根據(d)和(e),可以知道同郡地頭職是負責弁濟「官物」與「課役」給國衙等的主體;其次,根據(c)可以了解地頭能夠從中獲取「得分」的收入。「得分」應該與上述的弁濟職務相關,而且應該沒有太大差異。此外,與此相關的下一份史料內容尤為值得注意。

這份史料中,(a)毫無疑問說的是前面提到的授予政義南郡地頭職。由此可以推測,自從政義被補任之後,他以橘鄉((c)・(d))位於同郡內為由,追捕同鄉內的百姓妻子,並要求他們服從其進止(統治),甚至要求他們對此起請(立誓)b)。

然而重點在於源賴朝方面對於這一行為的立場──源賴朝方面確實站在否定前述行動的立場,其理由是:「並沒有特別的由緒」(b),卻將作為鹿島神領,「應敬畏神意」(e)的橘鄉與郡內一般地區同等對待(b)。由此義江彰夫反推:除了橘鄉這種特殊的案例之外,地頭以直接強制力進退南郡其他一般莊鄉的百姓人身等行使實力的行為,並未被視為非法。

如此看來,從源朝賴在東國補任地頭職的案例也顯示符合義江彰夫對於「奏請以前地頭職職務」的觀點*──在莊園公領徵收並繳納賦稅的工作、強制力行使的容許。

至於「得分」部分,雖然在先前文章的討論中難以明確,但既然其職務內容為所課(賦稅相關)勤務工作,那理所當然存在一定程度關係的得分。

P.S.詳如先前文章重新解析文治元年12月6源賴朝書狀》《內亂時期相關史料的探討》以及義江彰夫其他文章針對地頭的先驅形態進行的考察。

E

上面的史料也是出自《吾妻鏡》記載,但沒有發現任何疑點。據文書記載,武藏國大河土御廚的土地本來是源賴朝世代相傳的家領,但在壽永三年(1184年)正月捐贈給豐受大神宮的御廚。

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際源賴朝命令,在同一所領內的地頭沒有任何差別。由此可知,該地原本存在接受源賴朝統轄的地頭,即使該所領的領主發生變化,與源賴朝的關係也並未改變,並且獲得源賴朝的保證(一種形式的安堵)。

F

前面的史料是近年河音能平重新發現的一系列史料之一。根據此史料可以得知:相模國前取社於元曆二年(1185年)7月時有地頭存在,該地頭的職務是為前取社的領家提供地利*,但是該職務的補任並非由領家進行而是由源賴朝進行。此外,從地頭即使面對領家的催促仍未將地利運出的情況來看,可以推測這個地頭具備不畏懼領家催促的條件(類似某種程度的強制力行使)。

P.S「地利」在日文中通常可以翻譯為「地の利(ちのり)」。它的意思是指地理位置上的優勢或自然環境帶來的便利。例如,在談論商業或戰略時,可以用來描述因地理位置而具有的有利條件。在這裡應該是指土地生產出來能夠賺取收入的物品。

(二)結論

以上便是全部能夠確認在奏請之前源賴朝在東國已經設置地頭職的例子。而僅從以上的例子來看,關於「奏請以前源賴朝設置的地頭職」,能夠確認以下幾點:

1. 開始設置的時間:源賴朝在治承四年舉旗起兵不久後便開始設置地頭,

2. 設置範圍:雖然設置的全貌不明,但至少包括將反叛者的所領遺跡作為恩賞賜進行補任,或是安堵原本的地頭

3. 設置層級:雖然無法確認所領的設置對象是否有一般的限制,但對象至少涉及到包括郡、郷、莊、廚等廣泛的莊園公領一般領地。

4. 職務內容:與其他地頭職一樣,其職務包含:向莊園公領徵收、繳納賦稅的工作,同時容許承認強制力的行使;其收入部分也承認有一定的得分存在等。

可以說,源賴朝作為內亂時期的各家武門之一,以存在一定程度的地頭為前提,與其他武門一樣開始在東國設置地頭職。而且,其性質不僅僅是由作為武門的源賴朝組織並行使強制力,另一方面從其職務為向所領的莊園公領領主履行收繳賦稅這點來看,這項職務也是源賴朝自己將其義務化的(規定的)(雖然不清楚內亂時期其他武門是否普遍將這種執行賦稅的工作職務成為地頭的義務),並且成為文治元年(1185年)12月勅許中得以實現「地頭成敗」的前提條件之一。

三、奏請之前已在東國以外設置地頭職

實際上,在奏請之前源賴朝設置地頭職的範圍並不僅限於東國。至少從追討義仲、平家的軍隊上洛時期開始,可以確認他已經在東國以外的地區設置地頭職。

(一)例一

首先,最早的例子是前面文提到的案例(B)──越前國河和田莊。如前所述,元曆元年(1184年)左右該莊自稱為地頭或其代官(「地頭代」)的僧字上座者,是未獲得莊園領主方面承認的存在。然而,他在源頼朝派來的勸農使比企朝宗的指示下,採取了自稱地頭或其代官的行動。正如之前所述,此時普遍存在在地領主為了獲得地頭的稱號而隸屬於武門的情況。

義江彰夫認為,這實質上已經是由源頼朝補任的地頭。此外據史料(B)所述,比企朝宗等人是以追討義仲的舊領地為名義進入該地,因此可以認為地頭的補任也是其中的一環。

(二)例二

以上的事例是源賴朝補任的下文明確存在的例子。

上面的案例與前面文章討論到的播磨國賀茂別雷社領的(D)案例情況相同。上面的案例說明:元曆二年(1185年)4月左右,源賴朝為了鎮壓在畿內及附近知行國中平家追討舊領地出現的騷亂,而派遣總追捕使的代官;據推測這些代官中至少有一部分被稱為地頭。若是如此,這些地頭很有可能是由源賴朝方面補任的人。此外根據以上觀點,可以認為這些地頭設置於平家追討舊領地的各個所領之中。

除了伊勢國波出御厨之外,同一天惟宗忠久也被補任為伊勢國須可莊的地頭職;由於其設置方法和內容都與前面完全相同,因此以之前的案例為代表。

根據以上記載,顯然源賴朝於元曆二年(1185年)6已經在伊勢國的莊園和御廚等地補任地頭職,並命令其履行公役。同時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補任是在平家方面的平信兼及其黨羽發起實力叛亂被平定之後,為了「按照先例履行公役」而進行的。換句話說,這是對平家沒官領補任的案例。

(三)結論

如上所述可以得知,從元曆元年開始到元曆二年(1184~1185年)這一時期開始,源賴朝已經在東國(15國)以西的地區設置地頭職,值得注意的是,據推測,所有已知的案例設置在義仲或平家追討的沒官領。雖然僅憑前面的各個案例很難得出結論,但可以推測大概從元曆元年(1184年)正月左右義仲追討軍上洛之後,源賴朝的勢力已經超越其他武門並普遍擴展至東國以外的地區,而且也不太可能在沒官領以外的所領中建立類似東國的行政權。因此可以合理認為,源賴朝具體在東國以外設置地頭應該是始於元曆元年(1184年)左右,而且原則上主要針對沒官領設置。

對於上述沒官領的處置為什麼是以設置地頭職的形式進行,這部分留待後面說明。據推測,確實源賴朝最初在東國以西設置地頭職的措施被認為是針對沒官領進行的,然而文治元年平家滅亡之後設置的範圍急劇地擴展到沒官領以外。也就是說,從治承.壽永時期開始,透過成為有權勢的武家郎從來獲得地頭稱號的行為動向,到了平家滅亡後的元曆二年(1185年)4月變得越來越普遍。

正如前一章對宇佐彌勒寺領的院廳下文檢討的那樣,可以看出這種動向不僅限於沒官領,而且在平家滅亡後仍然試圖與有權勢的武家建立關係。因此可以確定的是,當時這種動向逐漸擴展到沒官領以外廣泛的所領,以尋求源賴朝補任地頭職的形式。而且事實上同年10月,源義經提到在其任國伊予國的情況,因為源賴朝對「伊予國、皆補地頭」而感嘆「不能國務」(無法履行國務)。由此可見,源賴朝已經開始廣泛地補任地頭的行為。顯然,源賴朝以在沒官領設置地頭職為契機,在地勢力的推動隨著平家追討及滅亡階段的進展而逐漸擴大並集中於一身,也逐漸開始在沒官領以外的一般所領中補任地頭職。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中)

  三、重新以《文治元年 12 月 6 日源頼朝書狀》檢視幕府須要地頭職的理由 如果明瞭了上述論點那麼可以預知,補置地頭的必要─即前述源頼朝權力的固有內在條件─不像前面只侷限於東國謀叛人跡或平家沒官領。因為針對源頼朝權力的叛亂,不可能只發生在曾有叛亂的領地或平家沒官領中。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