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治元年(1185年)11月奏請之前幕府地頭職設置沿革的整理,大致如上述所述。那麼在經過前面的檢討中可以探討:幕府自舉旗以來一貫推行地頭職設置的理由,亦即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
一、 前言─幕府成立與地頭職緣起之概論
首先,義江彰夫綜整前面文章探討的論點,概述為何地頭職的緣起。
首先,當時在地領主階層廣泛地渴望獲得地頭職。而以武家棟樑發跡成立的幕府,廣泛集結了懷有這種渴望的在地領主階層,並以此構築成自己權力的基礎,因此幕府有必要滿足這些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的渴望需求。在上一篇文章中,不管是作為恩賞授予地頭職的案例(B、C、D),或是那些獲得地頭職的人瘋狂地使領地內的百姓處於自己強烈的進退(支配、統治)之下的事例(D),我們可以明顯看出:源賴朝在舉旗以後,首先從東國開始成敗地頭,並且東國裡的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有多麼強烈的渴望。而且,當時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的渴望並不僅限於東國,而是遍及整個日本;以上這些問題的背後原因(參見《源賴朝自舉兵到奏請為止地頭職成敗之實際情形》)。
在幕府逐步成立的過程中,正是以懷抱這種渴望的在地領主階層作為自己權力的核心基礎。至於幕府是否代表了在地領主階層所有的利益,以及作為其權力基礎的御家人與地頭之間的關係如何等,這些都是需要另行深入探討的問題,這裡無法詳細討論。然而可以確定的是,當時作為武家之一的幕府以追討、鎮壓包括平家在內的謀反者這不可或缺的課題而登場,因此毫無疑問地將能順利完成此一任務的主力、渴望地頭化的在地領主─即所謂「武勇之輩」─置於自己權力基礎的核心。那麼,源賴朝的權力自然具備必須代表這些在地領主階層利益的性質。
在這種情況下,具備這種性質的幕府能夠登場本身,更重要的是其與試圖融入其基礎的在地領主階層本身的利害關係緊密相連。從前一章宇佐彌勒寺領相關的史料來看,進入內亂時期後,「權勢武家」開始將「有勢土民」納為自己的「郎從」,並將其補任為「地頭」,這一行為是武家對在地領主階層尋求地頭職的動向所做出的反應,同時也顯示出,內亂時期的武家將這些郎從作為構建自身權力的基礎時,必須將其補任為地頭職。至於尋求郎從化的在地領主階層為何要追求地頭職,可參見《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因此,以武家棟樑的身份起家,並且後來一直具備這一基本性質發展的源賴朝勢力,這方面的情況當然也沒有不同。
綜上所述,源賴朝基於上述在地領主階層普遍的渴望,自舉兵以來,先在東國開始成敗地頭,接著以平家沒官領為契機範圍逐漸擴展至西國,直到奏請之前,成敗的範圍實際上已超越平家沒官領的範疇,擴展至全國。
這種情況表明,源賴朝在自身權力成長的過程中,將渴望地頭職的在地領主階層納入地頭職,進行廣泛的組織。可以說源賴朝逐步建立的權力正是應在地領主方面的要求,將具有上述屬性的這些在地領主階層作為其權力的基礎。因此,源賴朝必須結集他們的利害關係以實現自己的權力目標。
(順帶一提,源賴朝的武門之所以能將鎮壓謀叛作為己任,正是因為具備了能夠將這些渴望地頭化的「武勇之輩」組織為「郎從」(御家人)的條件,進而源賴朝將這些作爲權力基礎的「武勇之輩」意志化為表現,並成長爲具有這種性質的權力。)
二、 幕府是否需要地頭職?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然而,儘管地頭職對於在地領主階層來說是備受渴望的存在,但如果幕府這一權力體本身沒有任何需要它(地頭職)的積極、獨特理由,那麼幕府是否會如此強烈地執著於地頭職呢?當幕府作為一個權力體誕生之時,這個權力體本身是否擁有需要地頭職的條件?如果確實需要,那麼這個條件又是什麼?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幕府在前述的謀叛人遺留下來的舊所領以及平家沒官領中補任設置地頭職的根據。我們可以用伊勢國的案例來探討這一點。
(一) 元曆二年(1185年)6月伊勢國地頭補任之案例
元曆元年(1184年),平家方的平信兼及其黨類在伊勢國發動的叛亂(三日平氏之亂)被鎮壓後,據悉源賴朝於元曆二年(1185年)6月在其遺留下來的舊所領──波出御廚及須加莊──設置了地頭職。關於這次的叛亂,可以從源賴朝自己的言辭中瞭解他對於亂後的處置以及設置地頭職的理由。
1.三日平氏之亂
為了探究這一點,先來檢視這次蜂起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從《玉葉》的元曆元年(1184年)7月8日條目的紀錄中尋找線索:
傅聞、伊賀伊勢國人等謀叛了云々……又伊勢國信兼和泉守已下切塞鈴鹿山、同謀叛了云々、……
根據記載,與伊賀國的謀叛相呼應,「平信兼」以下的「國人等」在伊勢國發動了「謀叛」。根據《玉葉》記載,這次蜂起(起義反抗)於同年19日在近江國被「官軍」鎮壓,並被「為宗者伐取」;毋庸置疑這次叛亂實際上是被源賴朝方面的軍力鎮壓。
2.亂後之補任
接著來難對波出御廚與須加莊的地頭職補任,在其補任狀中:
件所者、故出羽守平信兼黨類領也、而信兼依發謀反、令追討畢、仍……所令補任地頭職、
從這點來看,在前面叛亂發生約一年後的元歷二年(1185年)6月,確實對於這處謀叛的舊所領進行了地頭職的補任。
這裡可以發現一個值得注意的事實:大約一年後的文治二年(1186年)6月21日,源賴朝在(其他文章討論過的)一封寫給院的書狀中提到了針對伊勢國謀叛進行地頭職補任的理由:
(a)於伊勢國者、住人挾梟惡之心、已發謀反了、(b)而件餘黨、尚以逆心不直也、仍爲警衛其輩、(c)令補其替之地頭侯也、
(a)提到的「伊勢國」「住人」的「謀反」,無疑是指平信兼等人的謀反,因為從之前提到的平信兼謀反到此時間點(文治二年6月21日),伊勢國沒有其他「謀反」事件出現。那麼,(c)所說的「其替」的「其」可以確定是指(a)、(b)中提到的「住人」「黨餘」,即平信兼以下的「國人」等,因此從(c)的內容可知:包括上述的波出御廚和須加莊在內,謀反的「國人」等遺留下的全部土地,皆由源賴朝方面補任地頭進行管理。
3.補任之理由
不過這裡最重要的一點在於,根據(b)的記載,源賴朝之所以進行這樣的補任,是因為這些發動「謀叛」者的「餘黨」仍然處於「逆心」「不直」的狀態。這裡源賴朝自己表明:為防止事態發展成更大的「謀反」,因此必須「警衛」他們、常時進行壓制。
當然,前面的書狀是寫給院的,因此從「警衛」一詞來看,對「謀反」「餘黨」的行為稱為「警衛」,確實表現出是為了「朝廷」的行動。而更重要的是,從「令補其替之地頭候也」的記述可以清楚看到,執行這些行為的主體並非「朝廷」本身,而是「源賴朝」方面。
另一方面,從這封書狀一部分的內容顯示院方面一貫強烈反對直接介入地頭成敗的態度來看,前面的行為在名義上雖以「警衛」「朝廷」的形式進行,但毫無疑問實質上被主張是屬於「源賴朝」方面本身的權限。因此,為防止未來再次發生前面的「謀反」而進行補任地頭的行為,表面上是為了「朝廷」而做,實質上是「源賴朝」方面本身的問題。
(當然不能忘記,這封書狀是在敕許後約半年的內容,如果不以敕許爲前提,就不會有這樣的理解。因此可以認爲從補任地頭開始時(按照先前的案例所示,最遲應在元曆二年6月左右),就已經有這樣的認識。)
(二) 其他「謀反」之例
前文中的「謀反」雖然表面上是指對朝廷的「謀反」,但實際上對「朝廷」謀反的認定和鎮壓的主體在源賴朝方面。因此源賴朝方面的意圖無疑是以「謀反」的名義去鎮壓那些正在形成對幕府反抗的行為。原本意指反抗「朝廷」的「謀反」,至少在當時實際上也被用來指稱反叛和顛覆「源賴朝」權力的行為。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上一篇文章的史料(B)提到的壽永二年志田先生義廣之亂的記述為例。
1.壽永二年(1183年)志田先生義廣之亂
三郎先生義廣發謀叛企鬪亂、……
這場叛亂被視為「謀叛」。即便幕府至少在名義上試圖將其解釋為針對「朝廷」的反抗,但這場叛亂實際上並非直接針對「朝廷」,而是針對新興的「源賴朝」權力的反抗行為,因此可以將這次反抗行為理解為「謀叛」。
另外,即便前面提到的伊勢國蜂起(起義)沒有「謀反」的意思,但平家餘黨發起的叛亂最終也是由「源賴朝」方面的兵力所鎮壓的,所以與其說它是對「朝廷」的叛亂,實際更應該看作是對「源賴朝」權力的「謀反」。
順帶一提,這裡沒有在伊勢國謀叛所領中看到地頭以外的所職被設置的事實,也印證了前面文章的論點──當試圖鎮壓這種事態時,地頭以外的的傳統所職無法有效發揮作用;這部份的原因,可以參見前面文章中關於地頭與其他所職之間條件的差異來了解。
2.常陸國案例
上述提到的「謀反」和「餘黨」的「逆心」,如同在史料中清楚表明的,其性質似乎是以他們居住的所領為根據、長期潛在的。而這種情況並非只出現在伊勢國特有的情況問題,故不能認為源賴朝的邏輯與政策僅侷限在伊勢國的謀反者跡(實施範圍更廣)。
例如:同樣是義廣反抗源賴朝權力後留下來的「謀反」跡領地─常陸國村田下庄作為軍功賞補任小山朝政為地頭職的補置例子;另外前一節提到的常陸國南郡案例,也是以「三郎先生謀叛之時……以當國南郡、宛給下河邊四郎政義」為背景發生的。雖然目前尚不清楚這些所領原本是否屬於義廣的,但根據前面文章(D)史料的記載:
三郎先生謀叛之時、當國住人、除小栗十郎重成之外、併被勸誘彼反逆、奉射御方、
根據上述內容,從前面的兩處土地並非給予「小栗十郎重成」的土地這一點來看,可以推斷這些所領原本是由屬於義廣方面的人領知的所領。那麼,將「地頭職」補任到這些「謀反」人「餘黨」殘存可能性極高的所領中,毫無疑問確實具有防止「餘黨」再次謀反、預防性的意義。
(三) 小結
由此可以說,從伊勢國的案例中發現,「在平家沒官領地或謀叛人遺留下來的領地中設置地頭職的必要性」是源賴朝權力的特有條件,而這一條件絕不只侷限於伊勢國的例子。也就是說,基於以上所述,源賴朝自舉兵以來,之所以在東國的謀叛人舊跡及平家沒官領等地設置地頭職,是出於防止謀叛人「餘黨」再次蜂起的考量,至少可以認為這是他的權力特有的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