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在地領主與地頭職的關係(下)──為什麼在地領主階層經常試圖與武家棟樑結合?

 

五、為什麼這些在地領主階層經常試圖與武家棟樑結合?

有關內亂時期在地領主階層與地頭職之間的交互作用如何導致鎌倉幕府地頭職的誕生,前面已經解開了二個問題,然而目前為止的討論還無法徹底解釋鎌倉幕府作為奏請地頭職的基礎──即使在地領主階層多麼普遍渴望地頭職,但這當中並未顯示他們是否希望由鎌倉殿來奏請這個職務獲得朝廷認可。因此,接下來來考察這一點。

關於這方面的解答,其實在本主題第一篇文章中提到的(A~D)例子中能看到在治承壽永內亂期間自稱「地頭」的人,作為自身行使強制力的靠山,跟從賴朝、義仲等武門的事實。這裡首先來檢視一下在內亂時期是否能普遍找到如同(A~D)的例子。

前面的史料是考慮到這一點時很好的素材。首先,如果關注(a~e)的部分,可以發現(b)和(c)是分別對應(d)和(e)的對句結構。那麼在(a)「近年來鎮西有勢的土民等」中,未經莊園領主許可(d)「自稱地頭」的人,在宇佐彌勒寺領訴諸行使實力(f)「押領庄園、不濟所當」時,一般情況下,這些人多數成為(b)「權勢的武家郎從」。而根據(g)可知,存在此問題情況的彌勒寺領領地遍及九州全境,這一點也可以從建久八年的九州諸國圖田帳等中檢驗得證,因此前述這種情況絕不是個別莊園的特殊案例。

所以可以說這種事態是九州各國的彌勒寺領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但地頭成為權勢武家郎從的情況,並不是彌勒寺領或九州獨有的問題(事實上,可以認為如同(A~D)個例等不同的所領或知行國都有這種地頭追隨或成為權勢武家郎從的情況);既然彌勒寺領中存在如此普遍的問題,也必須認為在各國其他地方也一定程度上普遍發生這個問題。

通過以上例子可以明瞭:進入內亂時期以後,在地領主階層為了尋求能夠恆常行使強制力來進行統治時他們開始普遍自稱地頭,並且他們一般為了得到強大的後盾而追隨有權勢的武門,成為其郎從。

六、自稱「地頭」和成為「權勢的武家郎從」之間,除了單純地同時併行之外,是否還有內在的關聯?

當明確前面的觀點後,下一個問題浮現出來:那就是,自稱「地頭」和成為「權勢的武家郎從」之間,除了單純地同時併行之外,是否還有內在的關聯?

如前所述,一般而言,在地領主階層中出現了希望獲得地頭稱號的動向,這是因為他們透過這一稱號可以半合法地行使強制力。與此同時,他們成為有勢力武家的郎從,這不僅在執行強制力時提供了職務制度上的根據,還意味著除僅依靠自身武力之外,還擁有更強大的實際武力支持。如此來看,為了解決自鳥羽院政期以來所領的問題,在地領主廣泛依附於武門、尋求支持的現象頗為合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接受這種動向的「權勢武家」方面,是否有意圖將號稱地頭與成為郎從的行為聯結起來

因此,我想再次關注他們自稱為新地頭時的處理方式。根據前面的研究,用「横稱地頭」(A)、「稱地頭」(B)、「稱私任地頭」(賀茂御祖社領)、「號地頭」(彌勒寺領)等詞語來表達。然而,使用這些表達的主體是處於可以任命傳統地頭為一種莊官的立場的人,因此「横稱」、「稱」、「稱私任」、「號」等表達主要意味著未經傳統莊園領主(或國衙)正式的認可。因此,僅從前面的表述來看,確實有可能是自作主張聲稱,但也不能完全否定由莊園以外的第三者進行補任的可能性。

那麼實際上有這種可能嗎?雖然無法確定(A)、(B)例子以及賀茂御祖社領的情況,但彌勒寺領的情況值得關注。如同前面的文章,如果把認為與地頭關係比較密切的部分連接起來,就會出現「鎮西有勢土民等」「成權勢武家郞從」「有號地頭」這樣的文脈,亦即:他們透過成為權勢的武家郎從而自稱地頭;反過來可以推斷出:權勢的武家開始普遍、獨自專斷地補任那些郎從化的人為地頭職。

儘管此一結論僅限於上述推測,但實際上確實有可能存在。例如根據後面文章的研究:關於源賴朝剛舉兵的時候就在東國補任地頭職,而雖然西國方面沒有受到敕許正式認可,但源賴朝確實也對伊予國的地頭職進行補任。因此可以確定,平家、賴朝、義仲等權勢的武家開始普遍地、獨自專斷地補任地頭職。也就是說,隨著在地領主階層的地頭化和權勢武家的郎從化在內亂時期廣泛發展,權勢武家敏銳地察覺到這一局勢,各自開始透過獨立補任郎從化者為地頭職的方式,將兩者結合並加以組織化。

七、結論

最後,總結以上三個問題的研究結果:

(一) 對於普遍的在地領主階層來說,在進入治承・壽永內亂時期以後,由於領有的多元性以及居民趁勢抵抗日益激烈,為了壓制這種情況以確保在地統治的存續,具備當時不可或缺─恆常的、合法的強制力條件的地頭職,成為他們普遍渴望的對象。

(二) 在這種情況下,廣泛出現未經莊國認可的地頭,他們出於強化自身武力條件的需求,開始追隨、依附於有實力的武門之下;而武門方面也積極把握此一動向,開始獨自專斷地進行地頭的補任。

以上可以概括為本篇文章的結論。

補充說明本篇用語意思: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在地領主與地頭職的關係(中)──為何內亂時期地頭職急速普及?

 

三、為何在內亂時期地頭職急速普及?

接下來第二個問題是:在這種條件下,為追求確保在地領主利益而登場的地頭職,為什麼在內亂時期會在廣泛的所領中大量出現?

因此值得關注的是,隨著內亂時期的接近,伴隨而來領地所有權多元化所引起的居民抵抗賦稅徵收問題,逐漸變成越來越常見的重大問題。義江彰夫在此從寄人、加納田問題的角度來切入。

(一) 治承.壽永之亂以前

1.國衙方面

11世紀寬德、延久的莊園整理令階段開始,寄人、加納田的問題就已經成為國家制度上不可忽視的問題,這一點在前輩的研究成果中已有顯示。根據《保元整理令》我們可知,這個問題在鳥羽院政期間進一步發展成不容小覷的嚴重問題。

上面是《保元整理令》的其中一條(第二條);在全部七條條文中有關處理全國莊園問題的,除了停止新立莊園第一條和上面提到的條文以外,沒有其他相關的條文了。

在公認的莊園公領領有體系之下,前面所說的(a)「加納」「出作」和(c)「寄人」的問題,如同(b)、(d)所說「蠶食之漸、狼戾之基」、「郡縣之滅亡、乃貢之擁怠」,在當時已被認為是會動搖國府收取體系的嚴重問題。

但是(a)的「加納」和(c)的「寄人」分別各自「對捍」、「遁避」向國衙繳交的「官物」及「課役」;反過來說,「加納」和「寄人」分別應該向國衙繳納「官物」和「課役」。由此可以確認「加納」和「寄人」是莊園公領雙重屬性的一種類型。更重要的是,如果放任這樣的雙重屬性領知,不僅會造成各自的「官物」或「課役」對捍,而且會產生如(b)、(d)所述──「狼戾」、「郡縣之滅亡」(治安的混亂)和「乃貢之擁怠」(租稅一般的滯納)的事態。從內容上來看,很難認為僅(a)會產生(b)的結果,或僅(c)會產生(d)的結果;只得認為(a)和(c)會同時引發(b)和(d)二個方面的情況。因此,居民們拒絕弁進一般的租稅、有時甚至引起治安不穩定的事態,可以理解為是因為公領民逐漸變為莊園的「加納」田作人、「寄人」的動向所導致的必然結果。那麼可以肯定的是,在莊園公領雙重屬性的情況下藉由莊園領主的權威,居民們產生「狼戻」、「乃貢之擁怠」的形式恆常抵抗。

2.莊園方面

即使確認「加納」田作人、「寄人」的抵抗是針對國衙展開的,但這不代表他們便穩定地歸屬該莊園。由於前面的法令是政府頒佈的,因此當然看不到莊園方面的問題。

不過透過史料可以發現莊園中「加納」田作人、「寄人」的例子也不少,例如:保延元年(1135年)在東大寺領伊賀國黑田莊出現興福寺春日塔的寄人、永治元年(1141年)在同領美濃國茜部莊出現仁和寺大教院領內牧莊的作人等,而且這些事實並不僅僅是個別莊園的偶發現象。

3.小結

綜上,以保元新制為核心可知:在鳥羽院政末期,莊園公領領有體系以加納、寄人等為媒介,將莊園公領雙重屬性的多元化所領擴大到全國範圍,從而導致居民多元化的抵抗擴大、常態化的結果。

(二) 治承.壽永之亂以後──情勢進一步擴大

治承二年(1178年)的新制並未處理全國莊園的一般問題,因此無法以此為核心觀察相關情形,不過上述所說情勢在經過內亂時期以後情況不減反增。

例如:元歷年間(1184~1185年)在紀伊、丹波、備中、若狹、播磨等國擁有所領的神護寺領,全部的所領中普遍出現了「(諸庄園)領家地主等……懈怠寺役、損亡庄園改行非法」的問題,很難想像「地主等」「改行」(修正)這樣的「非法」(行為)時完全不倚靠其他的莊公權威*,而這些問題也並非僅神護寺領特有的。

編按:亦即在地領主如果不倚靠其他的莊公權威,很難制止居民的非法行為。

而就算到了內亂時期結束以後,問題情況似乎也沒有改善,以建久二年(1191年)322日新制中的一段話可了解:

諸新立之庄園、餘田加納之多少、且任舊制、令停新立、且勒子細、可決聖斷之由、先格後符、稠疊嚴峻、而土民各假庄家之威、國宰殆煩吏途之務、……

自保元新制以後到內亂時代結束,隨著莊園的新成立,「土民」們「假借各庄家的權威」「餘田加納」化的情況不但沒有停止,反而進一步擴大。由此可見,因為「餘田加納」化擴大的情形,居民的抵抗也越來越普遍。

而且,從保元到治承.壽永內亂的時代,院、平家、寺社之間權力的對立越來越激烈,各自擁有的所領在各地引發領有上的衝突,這反而進一步加劇居民藉由領有多元化進行抵抗的情形

(三) 文治元年126日的源賴朝書信

考慮以上面向後,回到已經反覆研究的文治元年126日的源賴朝書信,可以發現源賴朝在信裡說的一段話特別值得注意:

土民或含梟惡之意、值遇謀反之輩侯、或就脇之武士、寄事於左右、動現奇恠候、

不可忘記,這段敘述是源賴朝對現狀的認識,不僅是其作為希望成敗地頭職的依據,同時也是向朝廷和九條兼實等人針對所領和治安問題所說的敏感言詞,因此它們具有一定的客觀性足以使他們信服這是事實。

由上可知,「土民」即各個所領內的居民與「脇之武士」結合進行奇怖─即擾亂治安的行為,這種情形在內亂時期已經相當普遍。(另外,這裡還提到了土民與謀反者勾結,但由於這種勾結是以「値遇謀反之輩」的形式進行,因此似乎並不像與「脇之武士」的勾結一樣是在各個領地中常態化的問題。在這裡,只要從書信的這一部分理解上述內容即可。)

上面的敘述將「土民」與「脇之武士」區別開來,由此看來毫無疑問這裡的「土民」是當時通常包含「百姓」的意思。「土民」的角度來看,被稱為「脇之武士」的這些武士,他們與「土民」居住的地方有深厚的關係、具有強烈的土著性,一般來說他們不可能與周圍的莊園公領領有無關另外,不可能認為「土民」所引起的「奇怖」行為對象中不包括他們所屬的領地擁有者以及在地擔任所職的人(在地領主層),因為這些行為往往牽涉到「脇之武士」。

因此從這段文字中可以了解到:如此事態與之前提到的從鳥羽院政末期到內亂時期不斷深化的莊園公領領有體系的多元化,以及居民藉此機會展開的抵抗行為息息相關。而且,這些「土民」的行為不僅僅籠統地利用莊園公領領有的多元性,實際上更與被稱為「脇之武士」─周圍武士化的在地領主─結合,這種情況已經普遍存在到可以當作問題的程度了由此可見,這種情況與過去領有關係最複雜的地方中出現地頭的情況幾乎具有相同的條件。

而且根據前面的書信,這些「土民」甚至可以「値選」「謀反之輩」,並與其力量結合。因此從這封書信中可知,內亂時期的發展情況導致全國各地所領的領有關係變得複雜,進而需要地頭的存在,並且出現「土民」與「謀反之輩」勾結的情況。而整個領有體系在內亂時期發展的結果就是引發這個問題的原因。

因此,在上述情勢的推進下,對於那些尋求全面掌握當地事務的人來說,在既有職位和實力基礎上,逐漸有必要取得能夠持續壓制與武士勾結的居民的強制力行使條件。在先前提過的賀茂御祖社領中,當時在全國各地所領負責「張行庄務」的人,通常被統稱為「武勇之輩」,這表明了「庄務張行」在他們的當地統治中發揮關鍵作用,這一點也與上述非常類似。

更何況,如果圍繞領有結構的事態發展具有如上的性質,那麼從鳥羽院政時期開始,傳統的莊公檢斷所職已經無法充分發揮功能以解決當時的問題,這對於那些成為在地領主的人來說一點都不奇怪。分散在各國的賀茂御祖社領各處,負責「張行莊務」的「武勇之輩」「施自由威」時,稱新職位為「私任」,一般認為他們並未使用檢非違使或其他傳統的莊公檢斷所職名稱;同樣的,源賴朝在文治元年126日的書信中,在現狀認識的基礎上提出應對處置的職務時,並未提及這些檢斷所職的名稱,絕非單純的偶然,這些都在在表明:那些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認為傳統的職位已無法滿足需求。

總而言之,如同前面伊賀國名張郡等例子顯示:內亂時期以前,在這種領有多元性和在地領主的紛爭、以及由此引發的居民抵抗成為常態化的情況下,那些為了壓制這些居民並統治當地、具備獨自武力而登場的人就是地頭,而這種屬性獲得認可並取得收取職務的人,就是地頭職。更值得注意的是,傳統地頭由於具備應對上述在地情勢的屬性,在進入內亂時期以後不僅沒有逐漸消失,反而廣泛地大量出現,並且積極地獲得認可。

(四) 舉例:元歷二年下常陸國南郡地頭職──河邊政義

雖然無法從上面的個別案例中得知具體內容,但從之後會詳細討論到源賴朝補任東國地頭的事例中,可以看到值得關注的事實。舉個例子,元歷二年(1185年)當時,下河邊政義擔任常陸國南郡的地頭職:

從上面的內容推測,除了橘鄉等特定的鹿島神領以外,在郡內全部區域,針對「百姓妻子」─即一般居民─進行如「追□(捕)」等具備強制力行使的統治被公認為「進止」。而且這種情況並不單單是個別的特殊案例,而是普遍存在於賀茂別雷社的整個領地。

武勇之輩、或面張行庄務、或稱私任地頭、施自由威、

這樣的事態,如前所述,不能看作是只出現在賀茂御祖社領內的特殊事態,而且「私任」地頭者的特徵也和這段文字所述一樣,這表明獲得「地頭職」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極為有效的方式,能以「武勇」這種強制力來推行「張行莊務」的形式實施「自由威」。*

而考慮上述常陸國南郡的例子,不可能認為這種「張行庄務」「施自由威」不是針對居民的獨自統治。*因此,對於內亂期的地頭來說,具備強制力確實是一個與所領和居民統治之間密切相關的問題。

編按:

1.  筆者認為這段話的意思應該是:對於具備一般「武勇」強制力的人來說,獲得「地頭職」是極為有效的方式能夠以「張行庄務」的形式實施「自由威」。

2.  亦即:「張行庄務」「施自由威」的目的就是獨立統治居民。

 

四、在地領主渴望地頭職的內在原因

如果僅止於目前的考察,根據上一點的結論,雖然可以說當時地頭職的屬性與居民支配上的問題密切相關,但是仍無法了解這些居民支配問題的具體內容,以及其與地頭職的必要性有何關聯?

對此可以藉由多次提到的文治元年126日源賴朝書信中的文字找到具體答案:

對於那些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來說,這段文字中的(b)部分提到了他們必須面對的問題情況──領有的多元性、在地領主間的對立以及由此引發的居民反抗等情況。先前已經確認這些情況確實存在。而依照上面整體文脈邏輯,正是為了解決包括上述情況在內的(b)部分問題,才有必要設置地頭職位((a)・(c)),故在此提出全國普遍發生的問題。

() 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的渴望

當然這只是源賴朝的主張,不是以在地領主層的身分表達的主張;但如之後的文章會討論,在地領主階層對地頭職的渴望是源賴朝能夠成敗地頭職的重要背景條件之一,因此這一主張背後當然隱含了全體在地領主階層的共同利益

如果能夠確認當時普遍的在地領主階層為了應對這種事態本質上地渴望地頭職,便可以支持源賴朝在書信中的主張,而作為這一點的前提便是,當時地頭職一般被視為以應對這類情況為本質條件而存在的*,亦即內亂時期地頭職存在的本質條件就是為應對領有的多元性在地領主之間的對立以及由此引發的居民反抗等問題情況。*而前面種種的討論也證明了此一前提。

再以前面提過的賀茂御祖社領為例,內容顯示當時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如何廣泛地以「張行莊務」的形式、「武勇」地展開對居民的統治,而更重要的是它同時也顯示出一項重大意義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地方領主為了貫徹在地統治,即使被莊園領主拒絕,他們仍會以「任地頭」和「私稱」的方式成為「地頭」。而從上面源賴朝的書信中得知,這是為了解決前述的在地問題。

(編按:

1.  當時普遍認為地頭職本身的主要作用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

2.  如上段結論,地頭職的存在就是為了處理這些問題。)

(二)小結

綜上所述,隨著進入治承.壽永內亂時期,圍繞領有問題的這些情況於在地領主階層存在的所領內逐漸變成全國性普遍的問題(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所領都發生這樣的情況);而地頭、地頭職的本質條件正是應對處理這種情勢,所以那些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為應對處理在地的一般這種情況,對地頭地頭職的渴望需求日益增加

(三)地頭職也並非萬靈丹

但是,如果說地頭職是因為以上情況而被渴望並得以存在、成立的話,那麼反過來說,當時地頭職的存在對於在地領主層來說也並不能夠解決所有問題。

例如:不能說其他收納、勸農系統的職務對在地領主的統治上完全失去積極的意義,或說以檢斷、軍事系統各職務為媒介的武門武力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發動。收納、勸農系統的職務在平常的在地統治上仍然發揮一定的作用;此外,當發生與上述情況未必有關聯的犯罪、起義和叛亂等事件時,傳統的檢斷和軍事系統各職務的發動仍然支撐著在地領主階層的利益

因此,在內亂時期以後,這些職務和地頭職的一般關係如何,以及它們引發了什麼樣的問題是需要另外探討的重要問題。不過從以上討論的內容來看,可以確定的是,如上所述的在地情勢在內亂時期成為全國性問題,對於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來說,能夠應對這種情勢的只有地頭、地頭職,別無他人。這裡只須要確認這一點即可。

總而言之,目前我們已經明瞭,追求確立在地領主地位的人在當時為何如此渴望地頭職的內在契機。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在地領主與地頭職的關係(上)──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

 

在上一篇文章中,藉由史料我們了解文治奏請以前、內亂時期地頭職的實際狀況,接下來本文將進入研究的主題──

一、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如此渴望地頭職?

二、為何內亂時期地頭職急速普及?

三、為什麼這些在地領主階層經常試圖與武家棟樑結合

白話來說,本文研究的重點在於內亂時期在地領主階層與地頭職之間的交互作用如何導致鎌倉幕府的關鍵基礎職務──地頭職誕生形成。而由於義江彰夫探討這個主題的文章篇幅稍微冗長,故筆者將三個問題拆分成三篇文章來說明,並試圖用較白話的方式來解讀和介紹義江彰夫的論點,以便讀者更容易理解。

回歸主題,要全面解答這些問題,義江彰夫認為須要考察從鳥羽院政期以來地頭職的生成過程,並將其與院政期中土地所有權結構的發展聯繫起來。在此,他以另一篇研究鎌倉幕府地頭職先驅形態的文章為基礎,只進行必要且最少限度的考察。廢話不多說,我們開始進入問題研究。

 

首先先來探討第一個問題──為何在地領主階層在當時如此渴望地頭職?義江彰夫將這個問題具體化成二個問題來解析,讓人更容易瞭解內容:

一、 在地頭初期出現的情況,對於想要在地領主化的人來說,自稱地頭、地頭職具有什麼積極意義?

二、對於想要全面掌握在地情況的人,為什麼必須成為地頭或是獲得地頭職才能解決居民對捍的問題呢?

以下開始探討。

 

一、地頭」、「地頭職」在剛出現時(治承.壽永之亂以前)具有什麼意義

針對第一層問題,首先我們必須注意的是地頭、地頭職出現時的背景條件:地頭、地頭職出現的舞台主要是在莊園公領雙重屬性所領,且這些領地的所有權關係─如同係爭地一樣的特殊領地─長期存在糾紛,此外這些領地內還存有居民的問題;這些背景條件都與地頭、地頭職形成的過程和當時所代表的意義密不可分,因此從這一點出發探討。

(一) 例子1:安藝國高田郡

拿上一篇文章提到的安藝國高田郡當作例子。如之前所述,安藝國高田郡從12世紀中葉開始,嚴島的「社領田」與「鄉鄉」(即「公郷」田)逐漸發展成分散型的多元領有。在這種多元領有發展之下,當地郡司的後代與嚴島社的神主佐伯景弘之間就郡鄉全部的領有展開了數十年的對立。這種對立在承安、安元年間(1170年代)達到頂峰,當時同郡內的「人民」「依為公郷」而「逃亡」,直接導致(「因茲」)了「神領田」意外荒廢的事態(「又致不慮荒廃」)。

由此可見,居民利用這種領有多元性進行對捍和逃亡的行為已經廣泛擴散。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這個時期,以郡內社領為基礎、追求所領一圓領有的同社神主佐伯景弘,於承安三年(1173年)首次被國衙任命為同郡三田鄉尾越村的地頭,之後在安元二年(1176年)又被任命為同郡七箇郷全境的地頭。

(二) 例子2

重要的是,很難認為上面的案例只是一個特殊例子。11世紀以來,圍繞在東大寺領黑田莊和公鄉之間的對立,「居住公郷之百姓等、為道一旦事、成彼庄住人等於追從之間、猥耀威猛、或号因緣、或稱所從、偏不令從國務」居民不斷藉由領有(所有權)的多元性展開抵抗。

伊賀國名張郡,當公郷本身成為既屬於公郷又屬於黑田莊的雙屬型「新莊」階段時:

新庄下司郡司(生生,イキの意)俊方………………房新(ママ)庄為致所澁對捍、為堺之百姓、寄此寄彼如此連所致種猛恶也、招集處盜賊放火害之輩、………

根據文中的內容,以本莊和新莊的「堺」土地為據點的「百姓」繼續對被稱為「新莊下司」的郡司丈部俊方進行「所澁對捍」。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從前面的語句中可以看出,為了對抗這些「百姓」,俊方對百姓採取(「致」)「連」「種猛惡」的措施,而且不是依靠國衙、朝廷的力量,是完全依靠自己的私力、「招集」了「處盜賊放火致害之輩」以「武力」來實現之

在此郡中,以前也曾發生過公鄉百姓與莊民聯手抵抗郡司的情況。但如後面所述,這個階段的郡司(丈部):

郡司等存先例、宛催所役之處、庄民等如峰發向……所行之旨、既狼戾之企也、早被下宣旨、令從停止

從某種意義上說,他試圖通過國衙和朝廷的法律力量來解決事態,很明顯這個行為與上述行為的性質完全不同。但最重要的是,當東大寺向國衙、朝廷申訴上述情況時,收到該文書的國司做出了如下反應:

可令早停止亂入黒田庄內國使并地頭等事

從這一反應可以看出,儘管這個稱呼不是傳統的稱謂、也不是寺方報告中所使用的表達方式,但是在這種居民抵抗的情形裡,訴諸行使強制力的俊方被稱為「地頭」。

當然,從這一事實中無法得知俊方在當地是否真的被稱為地頭,然而這也剛好顯示:在前面這種情況下,對具備私兵並鎮壓居民的人通稱為「地頭」。

(三) 小結

根據例子2我們可以知道:在地頭出現初期(內亂時期以前),對於想要直接統治當地和居民的人來說,抑制這種形式居民的抵抗逐漸成為必須面對的問題,而這成為「地頭」出現的重要契機。另一方面,為處理這項問題,具備獨自的私兵這一強制力也變成擔任地頭必需的主要條件之一。

二、 對於想要全面掌握在地情況的人,為什麼必須成為地頭或是獲得地頭職才能解決居民對捍的問題呢?

如果瞭解前面的結論的話,接著來探討第二層問題。對於此問題,義江彰夫透過反面邏輯來探討,亦即換個方式詢問:在地頭職成立以前,對於想要全面掌握在地的人來說,傳統的莊公所職是否能夠應付上述情況?

因為既然要解決眼前的問題,照理說人們應當優先利用既有體制下的職務去應對,而不是憑空創造出一個新的職務;因此很難不考慮當時想要全面掌握在地的人利用既有體制下的所職,來達成建立穩定的在地統治的目標。

(一) 傳統莊園公領的所職

依照職務主要的職務內容是否會行使強制力為標準,可以將傳統莊園公領的所職分類如下:


但是問題在於這些不同的職務是否提供了解決上述情況條件。

(二) 收納、勸農、檢田系統所職是否能夠解決當時普遍的問題?

首先先來看莊園公領中收納、勸農、檢田系統的各項職務是否能夠解決當時普遍的問題。雖然這些職位的主要內容不會行使強制力,但這並不代表沒有他們訴諸行使強制力的案例。

舉一個例子,前面提到過的名張郡在保安年間,「郡司等」按照先例課徵勞役時(「存先例、宛催所役」),「公郷之百姓」與聯合的「庄民等」如蜂般起義(「如蜂發向」)的事實,暗示了郡司方面在進行收取行為時挾帶強制力導致百姓、莊民們如蜂般起義(「如蜂發向」)。

但是回到開頭問題的核心:在如前所述的一般情況下,當多元化領有和在地領主間的糾紛,以及因此而引發的居民抵抗成為常態化的情況下,這些職務本來的權力是否擁有足夠的強制力來解決上述的情況呢?

接續名張郡的例子,這裡事態的解決最終仍是通過國司向朝廷提出,這本身顯示當時至少郡司這個職位已經失去了獨自解決前面事態的條件。

其他符合地頭出現條件的領地案例還包括:在但馬國溫泉鄉,以私領一元化為目標的平季盛(後來其子季廣將同鄉設為莊園並被補任為下司,所以原本應具有一定的收納系統職務),為了解決與「郷司」聯合「百姓」發起的「魔」「妨礙」問題,不得不以「觸訴國司」的形式依靠國衙;前述的安藝國高田郡在遭遇居民的反抗時,嚴島神社方面和郡司的後代都無法依靠原有的職務解決事態,最終不得不走向一郡神領化和設立地頭的方向。

在目前已知的範圍內可以找到上面類似的案例。當然,並不是所有案例中這些職務的人都向國衙、朝廷申訴或改變領有形態,但至少可以確定這些職務不具備能夠積極解決前面事態所需的條件。

(三) 檢斷、軍事系統所職是否能夠解決當時普遍的問題?

其次來看檢斷、軍事系統的各項職務能否解決當時普遍的問題。

以皇室領地伊予國弓削莊為例,久安六年時「百姓等」未能按照「勅事國事」繳納「所課」(賦稅)時,國衙「以健兒所史官俊清朝臣為使者、數多從類曳率、令責勘仕」國衙派遣健兒所史官俊清朝臣作為使者,帶領許多下屬,命令他們進行勘仕(查處))。此一事例顯示:本來以逮捕犯罪人、斷罪、鎮壓叛亂等為職務的檢斷、軍事系統各職務,在當時也會被派遣處理居民拒絕收納(繳納賦稅)的相關問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莊園公領的各項職務並沒有兼具所領的一般收納職務,尤其是在國衙中,這些職務一般是國衙直屬的所職,因此若撇開與自身給分(收入)的關係不談,不認為這些職務會分別設置在當地每個單位所領之中,所以上述弓削莊中由檢斷、軍事系統所職處理拒絕繳納賦稅的案例實屬少見。再者,弓削莊的領地是由四周環海的弓削島組成,所以沒有發生居民與周圍所領結合而衍生的多元領有相關問題情形,也因此沒有出現地頭就解決了當地的問題。*

但另一方面,在第一點提到的伊賀國名張郡案例中,問題的解決並非由傳統所職完成,這清楚顯示出:在確認地頭已經出現的所領中,沒有發現為了履行一般徵收賦稅而發動或常時設置傳統檢斷系統職務的事實。因此,在地頭出現的條件中─亦即在極其複雜的土地領有權糾紛和居民對收取的抵抗問題成為常態化的所領中,傳統莊園公領的所職能否繼續充分發揮抑制前述問題的力量令人懷疑。

關於此段二句話的內容,筆者認為義江彰夫想表達的邏輯如下:首先第一句話的意思是因為不是每個所領都會設置傳統的檢斷、軍事系統所職,所以居民發生對捍問題時,傳統所職未必能及時因應處理;而弓削莊這裡幸好有傳統所職,才能及時解決居民拒絕繳稅的問題。

關於第二句話,筆者則認為義江彰夫暗示了二點事情:一是即使在那樣土地相對單純的條件下,仍受到當代居民對捍的風氣影響引發當地居民拒絕納稅的問題,但與其他所領相比,弓削莊的問題只需要派遣傳統莊園的檢斷職務便能解決,暗示這些職務的作用可能只能在特定、相對簡單的環境下才能發揮功用。

(四) 兩個系統的職務負責人彼此合作,共同解決問題

即使收納系統和檢斷系統的各種職務分別無法應對前面的狀況,但會不會有可能兩個系統的職務負責人之間存在一定的合作關係,兩者共同發揮解決問題的力量?

但從其他文章的研究結果來看,很難發現在地頭出現的情況下,莊園公領收納系統的所職在履行職務時與這些檢斷系統的所職共同行動的事實。因此這種可能性幾乎不存在。

(五) 小結

因此在地頭、地頭職成立以前,在地頭出現的這種複雜領有關係和居民恆常抵抗存在的情況中,原本傳統的莊園公領所職無法充分滿足以全面掌握當地為目標的人的需求。與此相對,地頭如同在第一點伊賀國名張郡例子所看到的,是在當地具備解決前面問題所需的獨自私人武力,而這種職務的組織化後的形態就是地頭職。因此,成為地頭、獲得地頭職並進一步使其屬性獲得正式承認,對他們而言是積極且必要的。當然,他們想要獲得代替傳統莊園公領所職的實力和強制力時,是否馬上獲得地頭職是另外一回事。

此外,即使不採取代替傳統莊園公領所職的形式,而是以追隨武門的方式從鳥羽院政時期開始也慢慢普及,例如:下總國相馬郡司平經繁和源義朝的關係、美濃國鶉鄉司和源光國的關係。但是這裡必須強調,採取此一形式的結果─如同上述二例─就是威武的行為並沒有獲得國衙和朝廷的正式承認,這項事實清楚表明:僅依靠武門(或私人強大武力)而不透過獲得「職務」來主張強制力的正當性是不可能的那麼,儘管追隨武門確實提供了解決問題的條件,但獲得「地頭職」仍具有獨自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義江彰夫想要表達的意思是:追隨武門與獲得地頭職是不同的事。追隨武門可以獲得強制力或是本身具備私兵武力都可以解決問題事態,但這兩項行為沒有獲得正式認可,必須藉由「地頭職」才能主張正當性。反過來說,想要取得行使強制力的正當性,則必須透過獲得「地頭職」,而要獲得地頭職的方法有取代傳統莊園公領所職或是追隨武門。所以獲得地頭職不一定要透過追隨武門,相反追隨武門也不一定能獲得地頭職。

而在「地頭職」還沒有獲得朝廷認可為正式職位之前,他們的強制或武力行動就無法被正式承認、取得正當性,也因此源賴朝才要向朝廷奏請希望獲得成敗地頭職的敕許。

由義江彰夫《鎌倉幕府地頭職の成立 (下)》探討幕府需要地頭職的理由是什麼?(中)

  三、重新以《文治元年 12 月 6 日源頼朝書狀》檢視幕府須要地頭職的理由 如果明瞭了上述論點那麼可以預知,補置地頭的必要─即前述源頼朝權力的固有內在條件─不像前面只侷限於東國謀叛人跡或平家沒官領。因為針對源頼朝權力的叛亂,不可能只發生在曾有叛亂的領地或平家沒官領中。正如...